双GP模式法律界限及矛盾化解机制

双GP模式法律界限及矛盾化解机制
双GP模式法律界限及矛盾化解机制

双GP模式法律界限及矛盾化解机制

关于基金投资人LP和基金管理人GP,投资圈有个形象的比喻,说投资方的LP是“老婆”的拼音简称,在有钱的LP面前,GP普遍都是“妻管严”。随着二级市场上市退出更难、投资回报更低,LP和GP的关系又发生了新变化。PE曾经的暴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IPO,随着IPO通道缩窄,退出渠道减少直接导致PE行业整体利益变小,LP与GP利益分配矛盾凸显,部分LP强势地要求参与基金管理的各个方面。前几年一些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投到基金中,每年向GP交纳基金管理费的同时,接受GP投资情况反馈,在投资项目退出后分出一部分盈利给GP。但现在情况发生改变,LP想分得更多的投资收益,且想与GP商讨共同管理基金事项,LP除了参与投资、募资外,同时参与项目的投资、管理,即所谓的“双GP模式”。有些基金早前为了募资,对LP做出过多妥协,如采取出资额大的LP派驻代表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拥有一票否决权,甚至让步到由LP把控项目,这种LP、GP相互妥协之下的契约,行业里一直都存在。

尽管“双GP”不是投资界主流,但它确实存在。业内人士关于这种既有现象褒贬不一,有专家认为LP投资专业性不够,人民币基金里LP不少是做实业出身,做基金的LP只是一种投资,但作为企业家,重心应该放在现有企业管理上,不是花费大量时间对当初因信任才选择的GP指手画脚。此外,对基金而言,并非依靠某个LP的钱才成立的,即便你出资占比到60%,要介入到基金管理中,其他的LP们怎么办?LP在逐利性上可能存在的弊端,使得其不适合扮演GP的角色。实践中,在PE界早有LP变GP最终导致基金土崩瓦解的前车之鉴。温州首家民间PE——温州东海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其LP本是出资人角色,短短数月里竟完成了从控制GP到取代GP的变革,直到东海创投被封盘,进而黯然退出资本市场,令人唏嘘不已。也有专家认为LP介入基金不是坏事,因为LP的经验、资源可以帮助GP筛选企业,辅助所投企业少走弯路。如东方汇富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阚治东就认为LP充当一定的GP职能,双重角色的LP进来后,便于把潜在的项目直接与其总部沟通,如此一来,就更便于内部项目上下沟通,达到好的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俗话说:两虎相斗,必有一伤。LP与GP在管理职责方面界限模糊,直接导致中国市场上二者之间因利益而引发冲突。LP过度干预GP的投资和经营活动是目前我国合伙制PE内部管理中GP与LP的主要矛盾, 笔者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从市场秩序角度, 我国本土PE大都将追求短期投资收益放在首位, 集中在Pre-IPO 投资上,使得依靠管理经验和实力来运作企业的GP, 与依靠人脉和机遇来运作的GP无法有效区别, 大大增加了LP的长期投资风险, LP出于谨慎不得不深入PE日常运作。

其次,从内部管理角度, 许多PE在成立伊始, 或缺乏经验,或由于仓促,组织中存在各种内在机制弊端和缺陷, 尤其是双方过于注重分配激励调节机制和利益分配模式, 而忽略了条款中各种制衡的权利组合设计, 结果因设计缺失或不足而使得类似于最低保障收益等行为的出现, 并不能有效阻止LP的过度干预。为了消除其各种疑虑, 甚至需花费相当大的资源与管理精力来协调不同LP之间的矛盾, 导致由于LP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错过有价值的投资机会。

第三,从GP与LP的专业性差距角度, 事实上很多LP即是企业家出身, 对企业运作、行

业大势、国内外形势与格局、人脉资源整合等, 其经验和实力, 都远远超过某些在国外留学或本土其他金融机构流散退出的GP。LP将自有资金乃至其募集的资金交给并不成熟的GP 运作, 也确实不会轻易放手,不得不直接干预。而社保等关乎公共利益的LP, 更是不能轻易选择GP, 面对公共舆论, 必要的全程跟踪甚至干预在所难免。

LP是否需要介入PE的日常经营管理, 应如何进行管理, 该设计怎样的机制, 使得双方在出资前即充分谈判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保证GP的具体投资经营不被过度的干预, 从而能把更多的资源与管理运作, 投放到前瞻性的、战略性的投资机遇中, 充分获得基于经济周期, 具有风险宏观补偿机制的收益, 是当前我国合伙制PE运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GP和LP的不同职责。因此规范的合伙制PE中, GP与LP的关系应是, GP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 负责PE的日常管理和经营, LP负责监督、建议, 当然还具有选择GP的权利。同时, GP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P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由于GP与LP的矛盾主要在于LP可以以出资为由来控制GP经营, 而GP没有足够的手段来显示其信誉和能力, 也没有相应的权力来控制LP出资。因此通过合理设计合伙协议条款, 以及完善投资风险损失保障方式, 可以大大化解双方的矛盾。

(1) 优化合伙协议条款, 设计多阶段分期动态合伙协议

实践中, 由于GP不成熟或实力不足, LP不得不直接干涉GP运作, 以致出现“强LP弱GP”格局。因此从LP角度, 如果过度介入企业经营, 可能会因有违《合伙企业法》而须承担相应损失或需承担无限责任。从而LP与其采取与法律相左的方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如从合伙协议入手, 使双方对权利和责任形成共识, 实现控制风险, 提高PE内部管理效率目的。设计多阶段分期动态合伙协议, 将西方以合伙协议约束的长期紧密合伙关系, 演变成松散的分段分期的合伙关系, 可能更适合我国国情。首先, 松散是指GP另行融资或自己垫资的协议关系, 相当于LP可以临时全部或部分转让合伙股份,而无需重新设计改变合伙协议, 也不更改以后的合伙关系。现行合伙企业法仅设计了全部转让条款, 而未涉及部分转让和上述临时转让条款, LP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其次, 分段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 将资金分段投入, 以减少一次性投资的风险。这是目前项目管理中的常用手段, 可以充分发挥其效应。同时《合伙企业法》并未明确禁止LP参与经营, 第三方有理由认为LP是GP的项目, LP对此项目需承担无限责任,或未经授权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这对LP选择项目介入阶段和介入程度无疑是一项有利条款。分期则是对整个合伙期限进行分段, 前期LP可以选择深度介入项目, 待GP成熟后再放手, 并给与GP选择红利再融资、垫资、转向其他LP融资、红利留存PE等众多权利。同时也可以设计分期递减的GP出资比例(或设计为递增的抵押资金) 和递增的报酬提成比例。如政府引导资金在有些基金中仅占30%比重, 即是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出资比例设计。

(2) 合理设计GP投资风险损失保障方式

西方PE运作中, 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仅是直接注入PE募集的资金, 也会借用债券, 如垃圾债券等形式融资后再投资到企业, 通过归还负债的硬约束条款来有效挤出被投资企业的剩余现金流, 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有时债券的比重会更大。因此, GP承担无限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成熟, 金融工具不很丰富, PE投资尚未进入全面组合各

种金融工具的阶段, GP承担无限责任只是针对PE的负债, 而非PE内部投资失误。从而, GP 约定向LP承诺保底收益等条款, 不失为GP向LP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有效措施, 当然这是当前金融大环境下的无奈之举。相应地, LP也可对GP设计更合理的根据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或额度条款, 以控制总体风险。如预计某GP的投资失败概率是1%, 损失是1亿, 即可要求GP在此项目的自有出资比例至少1%。但现实中损失一个亿的概率可能会大于1% , 因此现有地方法规所限制的最低出资额并不利于LP, LP对此可在合伙协议中调整, 而不必局限于惯例。

(3) 组建多种规模和品种的基金, 以有效分散风险。

如果说分段投资、分期执行, 可以使LP分段、分期选择是否介入项目及其介入深度, 是一种在时间段上分散风险的有效方式。组建更大规模的基金, 对众多项目进行足够数量和规模的分散投资, 则是一种空间上的风险分散策略。显然后者是西方国家PE的常用策略, 以至即使是40%的投资失败率都不会阻止LP的投资热情, 也不会影响其整个投资规划的成功。这点值得国有大型LP借鉴。国有大型LP因其背景相似, 风险承受方式和程度相似, 因此LP 无需仅局限于一家自有资金, 可以通过强强联合形成巨型PE,既可与外资巨型PE抗衡, 也可形成投资的规模效应, 还可实现风险在多项目中的有效分散。当然也需建立相应的LP投资风险监管制度, 发展相应的风险监管技术。

在PE行业发展拐点,LP与GP双方都要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合作关系, 将长期利益放在首位, 并根据经济周期规律、法律规定界限、合理的内部管理模式和相应的权利分配设计, 以规范PE行业内管理体系建设, 来化解双方的矛盾和风险, 提高PE运作效率和规范性。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制度 1、定期排查制度。各村居(社区)每周集中上报管区矛盾纠纷排查情况;各管区每周一例会,将各村居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分析,落实调处措施。对本级无法处理或有重大稳定隐患的,及时上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2、受理登记制度。村级调委会、管区调处中心对不同渠道收集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查分类登记,受理矛盾纠纷实行一案一记。 3、分流指派制度。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研判,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的运作方式,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指派或直接组织调处。 4、联动联调制度。涉及到多部门或跨领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矛盾纠纷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其他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宣传、教育、疏导和化解工作。 5、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制度。对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党委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调处工作小组,相关部门按要求迅速抽调人员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做到及时化解。 6、限期办结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分流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7日内与信访人或当事人见面,了解具体情况,应在20日内办结,上报信息整卷归档。特殊情况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多一个月。 7、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多元化解中心主任召集,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员单位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协调联动、效力衔接等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协调调处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调研报告: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完善我省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实践与思考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深化“平安XX”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题中之义。当前,我省正处在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重叠交织的历史阶段,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较以往任何时候更为突出。特别是我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和问题也往往早发先发,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综合分析这些矛盾纠纷,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的方法来实现。 一、我省现阶段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一)高发常态化 近年来,我省各类矛盾纠纷总量一直居高不下,矛盾纠纷高发成为常态。以人民法院一审受理的诉讼案件数量为例,2000年,XX省人民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总量28 9295件,2010年为400528件,2011年为419612件,2012年为48899件,2

013年为526580件,2014年为604371件。分析可见,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从一个侧面说明XX省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期,且呈上升趋势。 (二)类型多样化 以民商事纠纷为例,改革开放之初,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邻里、借贷等传统类型纠纷。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比如商事纠纷、土地和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等。 (三)主体多元化 矛盾纠纷类型的多样化必然伴随着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从纠纷各方主体来看,原来纠纷大多集中发生在公民之间,而现阶段的纠纷发生在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等等。XX省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的另一个典型特点是,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农民工等大量的流动人口成为纠纷的重要主体。 (四)争议复杂化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牡佳客专九标项目部经理部----建立长效机制、严控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是稳定和发展的基础。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项目部管理干部和全体员工高度关注的问题。一方面,铁路对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检查考核处罚非常严厉;另一方面,我项目部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花费的精力越来越大,投入的资源也越来越多。如何建立质量安全长效机制,使质量安全有序可控,如何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这是我项目部目前的重要工作。 一、对新形势下质量安全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 客运专线快速发展,动车、高铁是极高风险的行业,在时速200公里至300公里的列车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将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付出血的代价,造成不可挽回的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我们说质量安全是我项目部的生命,安全大于天,务必常抓不懈。 二、正确理解对待质量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客运专线的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环境使质量安全面临严峻考验。时间紧、任务重;技术方案变更贯穿始终;施工条件不具备、交叉施工干扰等对质量安全管理造成很大难度,这些因素的存在,对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很多挑战。同时,各项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颁布和“问责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严格实行,使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但仍有许许多多的问题存在: 1、对质量安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表现在:有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员工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管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在实施中未能处理好质量安全与进度、质量安全与效益、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关系。 2、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表现在:个别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图纸审核把关不严;不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质量安全标准、规章制度、工艺文件、操作规程形同虚设;质量安全检查不深、不细、不全面,监管力度缺失;存在部分走过场的现象。 3、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制度规程不够完善、不适应发展要求,技术交底、质量安全培训缺乏针对性等一系列现象还存在。 4、员工特别是年轻员工的技术业务水平即业务技能素质离工作要求还有不适应之处。 三、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确保质量安全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必须从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规程、制度、责任制、落实、追责等多方面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我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和质量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领导小组的职责、权利。项目部设立安全质量部,确定其质量安全管理权限和职责,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扰其工作,确保安全质量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如何构建社会矛盾多元化协同化解机制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单一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需要贯彻协同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实现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力量多方协同、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的组织框架,理顺关系、优化流程,以实现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关键词】社会矛盾和谐化解治理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https://www.360docs.net/doc/591173739.html,ki.rmltxsqy.2016.12.006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议题。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探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创造了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矛盾冲突的强度与烈度也在上升,矛盾博弈策略、手段日益复杂,这对社会矛盾的治理体系、治理机制、治理措施各方面提出了挑战。正是矛盾的客观存在,产生了改进与完善矛盾治理机制的需要。 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态势 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间,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先后组织了6次面对基层干部和普通群众的城乡社会调查,包括社会矛盾与社会心态等主题的问卷调查,共获得有效问卷6600余份;同时采取半结构式的个别访谈和座谈会,完成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乡镇长和街道办主任等基层干部为主的访谈600余人次,涉及江苏、山东、湖北、四川、安徽等16个省、直辖市。笔者发现,本世纪以来频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历史遗留等重大矛盾以及交通事故、医患、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人际矛盾仍在高位运行,同时因环境污染、土地流转和民间借贷导致的矛盾纠纷亦快速增长。 2015年4月①,课题组在x省②的4个地级市开展了有关社会矛盾现状的专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分为干部和群众两个群体。在干部群体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69.14%)、劳资纠纷(45.11%)、农村土地纠纷(42.17%)、环境保护(35.10%)、医疗卫生(29.21%)、涉法涉诉(28.03%)。其余的社会矛盾是:物业管理(27.33%)、邻里纠纷(26.74%)、交通事故(26.27%)、社会保障(25.44%)、历史遗留问题(24.62%)、婚姻家庭(23.44%)。在群众看来,当前我国比较突出的六类社会矛盾是:征地拆迁(55.00%)、劳资纠纷(37.07%)、农村土地纠纷(36.42%)、环境保护(32.26%)、医疗卫生(30.92%)、邻里纠纷(30.72%)、交通事故(26.41%)、婚姻家庭(26.26%)、社会保障(24.98%)、物业管理(19.62%)、历史遗留问题(14.82%)、涉法涉诉(12.39%)。群众与干部对于矛盾的看法,在前五位上是一致的。 我们通过对社会矛盾冲突事件的形成过程、演化逻辑以及化解对策的研究,发现诸多突出的、重大社会矛盾冲突(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土地纠纷、环境矛盾、历史遗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难以妥协的特征,表现出较强的“刚性”特质,我们尝试将这类矛盾概括为“刚性社会矛盾”。“刚性社会矛盾”是一种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已客观存在的具有明确利益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该类矛盾的形成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社会结构要素的重新分化与整合而来的必然产物;引发该类矛盾的对抗性利益纷争关涉到其中一方维护生存底线的刚性需求,明显缺乏协商的“弹性”空间;该类矛盾冲突的强度和烈度均远高于其他社会矛盾,目标的合理性与手段的非理性相绞合,往往冲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与手段,具有难以协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8年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18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及各种规章制度

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师德建设是一项改造人的思想意识、规范人的教学行为的异常艰巨的复杂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建立一整套可操作性强的长效运做机制。要在强化动力机制,优化制度环境下功夫,调动广大教师 力行师德规范,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积极探索实践师德建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建立了以师德承诺为主要内容的“三个工作机制”。 (一)师德承诺机制。一是教师向社会承诺。学校组织教师通过 家长会议向家长郑重承诺;设立师德承诺公开栏等加大校内师德宣传氛围,增强教师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性。二是师生双向承诺。首任教 师任教前,必须向学生做出承诺,同时,学生也向老师做出承诺,遵 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样就做到了学 校与社会、学校与家长、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 的相互承诺、相互监督。三是师德宣誓。由学校利用开学、重大节日 或重大活动,组织教师向自己所从事的教育事业做出师德承诺,增强教师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二)师德评价机制。一是学校领导评议;二是教师之间互相评议;三是学生评议教师;四是学生家长评议。最后,学校综合四个方 面的评议,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每位教师 的师德表现做出最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的师德考核结果。 (三)师德奖惩机制。师德承诺与评价的核心是奖惩的兑现。我 们一手抓奖励机制的完善,一手抓惩罚措施的健全。将师德考核结果

纳入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直接与评先树优、职称评聘挂钩,使 他们真正体会到“师德是教师政治生命”的真正内涵。对评议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五年内不得列入评先树优对象,并限期整改,仍不改进的,进行转岗;对基本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对违反 师德承诺的教师,一经查实,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 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调离教师队伍。 一般地说,师德的形成由外部的他律逐步地转化为自我内部的自律。在师德教育中,要有效地运用外部力量——他律形式,强化教师 的道德意识,更要依靠教师发自内心的信念。一个教师只有真正懂得了师德要求的重要性,只有发自内心地对人民教师道德义务的真诚信服和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才会在教育实践中恪守人民教师的道德要 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教书育人。 2011.3.10 师德考核奖惩制度 师德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的成败,也就决定整个教育事业发展和改革的成败展的。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要求,加强师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为教育改革发展 提供坚实有力的师德保障。为此,特制定师德考核奖惩制度如下: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矛盾纠纷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立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机制,并及时调处、化解学校各类矛盾,全力维护校园的安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组长:常志清(学校校长) 副组长: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学校副校长)成员:学校各行政管理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事故及隐患报告电话为:3189600。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常志清校长:主抓学校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全面工作。 申玉龙、王永红、韩志刚、杜海林副校长:主抓各类矛盾排查、预防、处理的具体实施,并承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 张庆华:协调处室各类矛盾。 刘雪梅:协调教学人员之间矛盾。 田永红:协调后勤各部门、各员工之间矛盾及学校人员与校外人员之间的矛盾。 三、工作制度: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学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到处,责任到人,定期排查,限期解决。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亲自协调,

督促解决;对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千方百计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排查工作不细致,调处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 (二)信息畅通、加强矛盾预测、预防工作 为了把各种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学校广开信息来源,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发现“萌芽”。通过谈心、交流及情报信息报送制度和节假日各部门领导值班制度等形式广泛获取有关内幕性和预警性信息,切实做到上下联络畅通,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此外,学校各部门要注意掌握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通过定期召开有关的座谈会、分析会,了解各种动向,研究应对措施;通过领导深入基层和校长信箱、学生座谈会、家长意见二十四小时回复等制度,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问题。对于反映出来的各类矛盾和纠纷落实化解责任,做好疏导工作。 (三)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对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必须从学校的安定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充分发挥党办、工会、队部、保卫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和基层单位处理本单位矛盾纠纷的优势,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本单位。以党委办公室为主,负责调解党员干部之间的矛盾;工会负责调解校内教职工之间的矛盾;保卫处、德育处负责调解学生之间、学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 (四)抓好经常性与重要时期的排查调处 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加强预测、预防、化解工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长效机制学习体会

精选范文:长效机制学习体会(共2篇)长效机制建设是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所以成为当前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主要是因为:庞大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任务艰巨。最新统计表明,我们党党员人数已达7080万,相当于一个大国的人口数,约占我国人口总数的5.4%,并且还在逐年增长。军队的基础在士兵,政党的基础在党员,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决定着党的先进性。如何教育管理好庞大的党员队伍,始终保持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的建设中的重要课题。孙子曰:"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是说人多人少同样能管理好,关键是解决组织编制及管理机制问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保持庞大党员队伍先进性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队伍教育管理面临新挑战。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市场经济法则、利益主体多元化、价值取向多样化等诸多因素,极易影响党员的思想,冲击党员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两新"组织发展,企业改革,使得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的固定性弱化,流动性增强,组织管理体系正在社会转型中重新结构,增加了党员教育管理的难度;我们党同时肩负领导国家发展建设和自身建设双重重任,在战略机遇与矛盾凸显的关键时期,确保国家发展建设和党的自身建设双重推进,工作难度也在增加。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中央明确提出了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要搞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也明确指出:"积极寻找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探索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近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关于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文件。落实中央的要求,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将成为党的自身建设长期的工作重点。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与集中教育的衔接提上日程。按照中央的部署,集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今年上半年基本结束,此后转入经常性教育管理状态。集中教育取得明显效果,但一次集中教育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会一劳永逸。集中教育成果的巩固、发展、提高,需要经常性教育管理加以保证;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解决党员队伍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必须通过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处在集中教育转入经常性教育管理的关节点上,应及时开展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2长效机制建设要吸收新的实践经验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并创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去年以来,全党集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又提供了新的实践经验,从一些地区开展先进性教育的情况看,主要是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认真学习的环节。高度重视学习,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经验。集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能够取得明显成效,把先进性体现出来,首先得益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学习的高度重视,党的组织抓学习抓得认真,党员学得认真,广大党员普遍通读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收录的文章,绝大多数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实际作了读书笔记,不少党员撰写了体会文章。实践证明,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党章》对党员的要求,增强党的意识、党员意识、责任意识、执政意识,是保持先进性的思想基础。 --群众监督的环节。走群众路线,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坚持走群众路线,开门搞教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是集中进行先进性教育的鲜明特征。教育中征求意见、建议的内容之广(单位工作和党员个人行为)、范围之大(本单位和单位驻地及党员居住区)、方式之多(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及书面材料)、整理之认真(逐条记录整理归档)、对待之慎重(列入整改),都是多年来少有的。实践证明,只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开门搞教育,接受群众监督,才能更加深切感受到群众的愿望、要求和自身差距,增强保持先进性的紧迫感和动力。 -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

关于建立加强管理基础工作长效机制的思考

目录 一、更新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建立加强管理基础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 (一)当前税务部门在管理基础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 (二)对税收工作产生的不良影响 (2) 二、以提高税源控管实效为着力点,推动税源管理精细化 (2) (一)上下配合,强化税源监控机制 (2) (二)左右联动,建立税源监控网络 (3) (三)内外并促,健全税源监控体系 (3) 三、以流程再造,健全征管岗责体系为重点,促进征管执法规范化 (3) (一)重组业务,简化流程 (3) (二)健全制度,规范职责 (3) (三)理顺关系,衔接征、管、查 (4) 四、以加快资源整合,深化信息化应用为支撑,实现管理决策科学化 (4) (一)整合信息资源,深化信息数据应用 (4) (二)开发辅助软件,发掘数据应用潜力 (4) (三)严格绩效考核,发挥软件监控功能 (4) 五、从完善办税服务厅建设入手,促进征管服务优质化 (4) (一)办税服务质量要进一步提高 (5) (二)纳税服务方式要更加多元化 (5) (三)纳税咨询渠道要进一步畅通 (5) (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质量 (5) (五)有效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5) 六、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节约型税务机关 (5) (一)全面规范行政管理 (5) (二)加强预算管理 (5) (三)强化基本建设管理 (5) (四)加强审计和政府采购管理 (6) 七、坚持从严治队,热情带队,全面提高干部队伍两个素质 (6) (一)加强基层建设,努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6) (二)加强两权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 参考文献 (6)

内容提要 我国自1997年全面推行征管体制改革以来,经过多年的实践,不断完善,形成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当前的税收征管无论是从体系、制度、信息化程度和服务质量上都已有了明显的进步,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税收收入工作的开展。 为此,本文就如何正确认识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正确认识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精细管理、优化服务、资源整合等方面树立新的管理理念,从细微处入手,完善机制;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以管理促服务,以服务完善管理;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立足现有条件,充分利用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建立加强管理基础工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税务行政管理机制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

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学校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思考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处于高发时期,且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对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偏好的、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基本思路、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重大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纠纷主体多元化。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而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不仅涉及到企业、团体,甚至涉及到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群体性矛盾纠纷,即使属于民事合同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也因为难以解决而要求政府出面,往往把对相关单位的不满转移到对行政机关的对立上来。 (二)纠纷内容复杂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也由简单趋向复杂,从过去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转变为以房屋产权、拆迁征地、劳动社保、经济纠纷、环境污染等多种矛盾纠纷共同存在。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的提高,矛盾纠纷也由以前的家里长短,逐步发展到注重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等实质性问题上来。 (三)纠纷本质利益化。纠纷形式多样,内容复杂,但重大矛盾纠纷通常都涉及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影响格外重大,事关其住房、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问题,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不愿意也不可能轻易放弃,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必然用尽上访集访等各种手段来争取其基本权益,造成重大矛盾纠纷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广,解决难度大。 (四)纠纷潜在高危化。重大矛盾纠纷通常涉及人数众多,矛盾纠纷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问题,往往借助堵塞政府大门、阻断乡村公路等过激手段使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和复杂化,并以此向矛盾纠纷的另一方或政府施加压力。加上有的部门在处理一些重大矛盾纠纷时方法欠妥,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的概念,认为“不闹不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就会蔓延激化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影响。 (五)纠纷调处疑难化。随着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多样,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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