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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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村镇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村镇建设水平,推动首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村镇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村和先进乡镇。首都文明村镇是首都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在提高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追求高尚精神文化生活的伟大创造;是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农民素质和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把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在农村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富民政策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共同富裕、推进农村现代化、提高农民素质为目标,使农村

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使首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达到全国一流水平。

第五条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的重要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文明村镇建设工作作为综合评价农村基层单位和考核农村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单位领导要从思想、组织、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个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群众齐创共建,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文明村镇建设

第六条京郊农村要结合本村镇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认真制定创建规划,把创建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干部、每个村、每个户、每个村民,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七条要在村镇内部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制定出村规民约和文明科室、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文明村民(干部)等标准,并通过干部群众讨论,使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成为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八条要教育全体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创优争先意识,使其了解本村镇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的规划和目标,了解各自的具体任务,把做好本职工作和规范自身行为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中。

第九条要充分发动群众,加强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创建工

作,创造性地开展富有成效的活动,广泛吸引群众积极参与,促进村镇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各郊区县、各乡镇要广泛开展层层创建活动,除了做好推荐首都文明村镇的工作外,还要积极开展争创区县级文明村镇、乡镇级文明村和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活动,并做到层层深入,推动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三章文明村和文明乡镇标准

第十一条首都文明村标准

一、领导有力,制度健全。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文明村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制定出符合本村实际情况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有检查,有落实。重视抓好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做到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积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全面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重视科教兴农,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加大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

的竞争力。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经济收入逐年增加,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并基本达到共同富裕。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区县同类(平原、山区、半山区)村的先进水平。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交通、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死亡事故。

三、教育深入,风气良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移风易俗,反对迷信。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和村规民约,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充分发挥文明市民学校的作用,并抓出实效。积极开展争创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活动,评选出文明户占本村总户数的10%以上。重视智力投资,落实《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广泛开展科普宣传,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技术,干部和村民的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搞好农村文化、家庭文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树立了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做到无超计划生育。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本村献血任务。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积极组织群众

性精神文明建设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关心群众生活,重视农村医疗保健,孤老困难户得到照顾,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四、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模范执行规划、卫生、绿化等方面的法规,严格落实各种责任制。建立健全卫生保洁制度,环境整洁、道路平坦,垃圾不乱倒,脏水不乱泼,禽畜不乱放,柴草不乱垛,物料不乱堆,消灭卫生死角。清除违法建设、违章占道。灭蚊蝇、灭鼠、灭蟑工作达标。重视环境保护,排放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不断改善道路等公共设施状况,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为村民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五、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效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无集体上访。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区县级以上文明村称号的行政村,并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村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行政村,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村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献血没完成任务;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

响;环境卫生脏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办法》,发生了涉及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重大事故和问题;因管理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违反有关法规的数量超标。

第十二条首都文明乡镇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协作。领导干部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党组织的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健全,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把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纳入本乡(镇)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有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形成了有效的工作机制。有效地组织各行政村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和争创文明户的活动,有效地组织乡镇企业等单位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乡镇机关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完善,经费落实,创建活动不断深化,农村整体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经济建设持续发展。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充分发挥地域优势,大力发展地域经济,经济效益稳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重视科教兴农,积极推广农业高新技术,加大产品科技含量,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

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区县乃至全市先进水平。没有贫困村。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农村剩余劳动力得到妥善安置。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交通、因工、火灾、游泳淹溺、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死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三、精神文明成效显著。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联系实际深入持久地进行“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三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移风易俗,反对迷信。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大力弘扬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文明市民学校中心校的作用,认真指导各村文明市民学校的工作,并抓出实效。有效地组织指导各行政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重视智力投资,落实《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积极组织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先进技术,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搞好乡村文化、家庭文化,贯彻全民健身计划,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树立了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超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认真执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完成本乡(镇)献血任务。协调组织本乡镇地域内的单位开展齐创共建活动。积极参加本市、本区县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和社会

各种公益活动,重视国防教育和双拥共建工作,军政军民关系密切。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促进民族团结。关心群众生活,重视农村医疗保健,孤老困难户得到照顾,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风气良好。

四、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划部门的要求,搞好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不断完善乡镇道路、通讯和公共设施,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抓好村镇环境治理,清理无照经营,马路市场。清除违法建设、违章占道,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城镇管理。卫生保洁责任制落实,垃圾渣土及时清运。卫生保健制度健全。消灭卫生死角,灭蚊蝇、灭鼠、灭蟑工作达标。重视环境保护,排污达标,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因地制宜搞好绿化美化,为群众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

五、社会秩序安定井然。民主与法制教育经常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法令,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坚决杜绝“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有效遏制“法轮功”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对“两劳”人员的帮教成效显著。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重视民事调解工作,民事纠纷少,集体上访得到有效控制。

六、必备条件。在上一年荣获或保持了区县级以上文明乡镇称号的乡镇,同时文明村达到较高比例,且所有行政村开展了五好文明家庭或十星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才有资格参加首都文明乡镇的评选。

七、否决条件。发生以下情况的乡镇,取消其参加评选首都文明乡镇的资格: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不力;超计划生育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献血没有完成任务;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环境卫生脏乱;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甲方责任交通事故、重大火灾、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非正常死亡责任事故等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因管理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违反有关法规的数量超标。

第十三条各区县、各乡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乡镇级文明村标准。各区县要根据首都文明村标准和首都文明乡镇标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四条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本市各区县所辖的行政村和乡镇。自然村原则上不参加文明村的评选。

第十五条首都文明村镇原则上每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十六条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凡参加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评选的村镇,必须在当年上半年向隶属乡镇和区县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社会和本村镇干部群众公示,说明本村或本乡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情况,公开文明村标准或文明乡镇标准,公布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或意见簿,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首都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

评选当年4—5月,各区县对提出申报的村镇进行摸底。6—8月,各区县组织初评,并确定首都文明村镇候选名单。9-10月份开始总评,各区县对候选的村镇进行检查验收和指导,并由区县文明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候选村镇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问题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11月份,各区县将确定推荐的首都文明村镇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部分被推荐的首都文明村镇,并将推荐名单交首都文明单位资格评议委员会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最后确定推荐名单,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文明村镇的命名。

文明乡镇原则上由市、区(县)两级命名表彰;文明村原则上由市、区(县)、乡(镇)三级命名表彰。

区(县)级文明村、文明乡镇和乡(镇)级文明村分别由区(县)或乡(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命名。

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

第二十条出席全国创建文明村镇工作的先进乡(镇)、村或示范点将从首都文明乡镇、首都文明村中择优选拔。

第五章文明村镇的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可由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予以奖励。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可对本村镇干部群众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荣誉证书和奖牌。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的荣誉证书和奖牌,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六章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村和文明乡镇要再接再厉,不断巩固、发展和完善,努力提高创建活动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实行市、区(县)、乡(镇)分级管理。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对首都文明村和首都文明乡镇委托所在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日常管理包括:

1、制定本地区文明村镇的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本地区农村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计划。

3、总结推广文明村镇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功,沟通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

5、各区县发现某个首都文明村或乡镇工作质量严重滑坡或发生

重大问题,核实后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6、建立文明村和文明乡镇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文明村或文明乡镇概况、有关文件、重大会议材料、创建文明村镇长远规划、年初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文明村或文明乡镇申报材料、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群众信访投诉记录和处理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7、加强对文明村镇牌匾的管理。落选的首都文明村镇不得对外悬挂文明村镇的牌匾。

第二十六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村和文明乡镇的检查考核。要在各村或乡镇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二十七条文明村和文明乡镇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顿和改正。

第二十八条文明村和文明乡镇工作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顿和改正,直至撤销文明村或文明乡镇荣誉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l995年4月6日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精建〔1995〕8号《文明村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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