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

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6]9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1

【实施日期】2016.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6〕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我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科学服务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经济决策,更好发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合政〔2015〕128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重要意义

我市自入选全国首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以来,我市坚持以平台、政策、

服务、改革、环境“五位一体”构建创业创新生态体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加快形成、蓬勃发展。执行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有利于规范小微企业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对小微企业运营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加快完成3年示范期发展目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强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摆上工作日程,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执行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

为全面反映我市小微企业发展规模、经营水平等基本情况和“双创示范”工作取得的进展成效,市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见附件),并已报请省统计局批复同意,对统计口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报告期别和上报时间等作了统一规定。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切实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地区相关统计资料的监测、汇总、审核、报送和分析工作。此报表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三、认真做好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各项统计工作

全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有关单位既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积极沟通配合,加强督促、强化指导,确保上报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

附件: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2016年8月11日附件

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试行)

(合肥市统计局2016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合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1.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综合统计表

2.市财政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3.市统计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4.市经信委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5.市国税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6.市地税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7.省地税局直属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8.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9.市科技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10.市人社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11.市工商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12.市商务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13.市金融办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一、总说明

一、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为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三、本制度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计牵头负责、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统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经信委、人社局、科技局、金融办、工商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局和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目录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部门具体分工为: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指标体系和制度,并负责填报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综合统计表、市统计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

计表;财政局负责填报市财政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经信委负责填报市经信委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国税局负责填报市国税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地税局负责填报市地税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省地税局直属局负责填报省地税局直属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负责填报国家统计局合肥调查队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科技局负责填报市科技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人社局负责填报市人社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工商局负责填报市工商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商务局负责填报市商务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金融办负责填报市金融办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四、本制度的表式报告期分为季报。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见报表目录及调查表式的表脚说明。

五、本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制度涉及的各项指标,以百分比为单位的保留一位小数,其他均不保留小数。

七、本制度为试行制度,待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制定小微企业统计制度后,再根据情况作修订和完善。

八、本制度由合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综合统计表表号:SC001表

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

批准机关:安徽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皖统函(2016)21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 年1- 季有效期至:2017年3 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本表请市统计局季后30日前报双创办公室。

市财政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表号:SC002表

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

批准机关:安徽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皖统函(2016)21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 年1- 季

有效期至:2017年3 月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1 年月日

说明:本表请县区财政局局于季后2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季后25日前报市统计局。

市统计局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表

表号:SC003表

制定机关:合肥市统计局

批准机关:安徽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皖统函(2016)21号

填报单位名称: 201 年1-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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