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2009)

江苏师范大学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9-09-30

2009年6月起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充分发挥各类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若干规定》(徐政办发〔2009〕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式多联发票必须套写(套打)。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内容不明细,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

第三条购买实物必须根据发票内容分类填写验收入库单,包括《徐州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入库单》、《徐州师范大学低值仪器设备入库单》、《徐州师范大学设备材料、易耗品入库单》、《徐州师范大学图书资料验收单》和《徐州师范大学器材入库单》。

第四条凡我校采购总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与服务项目,均应按《徐州师范大学招投标管理规定》(徐师大发〔2006〕89号)办理。办理报销手续时,应附相应的《大宗物资采购报批单》、审计处审结的《合同书》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批、报销。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严格按照《徐州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徐师大财〔2006〕7号)执行。差旅费报销票据所列时间、地点必须符合出差事实;外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须附主办单位的通知。各类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凭据。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须附维修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除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报销私家车费用。

第七条各单位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报销,须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竣工结算金额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后报销。

第八条票据报销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报销。除有明确规定的报销时间外,一律不予报销期限超过一年的票据。

第九条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报销,须翻译成中文,并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换算汇率采用

票据取得时的人民银行汇率,若无法查询当时的汇率,采用报销当日的汇率换算。

第十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证明、存根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代作报销凭证。遗失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代作报销凭证。若出差有同行证明人,参照同行人的票据金额计算报销,若没有同行证明人,交通费一般按最低票价计算报销。

第十一条根据徐州市有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对本地100元(含100元)以上的手写发票和本地20元(含2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积极推行资金收支业务的电子划转,严格控制现金流动量。教职工办理支付给个人的借款、报销以及还款等业务,须持银行卡(工商银行本地卡或中国银行发校津贴卡)通过银行POS机办理结算;在校学生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须将款存入个人交费专用账户,通过银行自动划转。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各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报销票据,严格把好签字关。具体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办理报销手续。学校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报销票据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票据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报销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