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渔政检查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水电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渔业执法队伍,提高渔政人员素质,确保渔业法规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渔政管理,根据渔业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专职、兼职渔政检查员的职责、审核管理及检查证的颁发,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渔政检查人员

第三条渔政检查员是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依法行使渔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四条各市、地、州和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渔业水域、渔业船舶、水产发展情况配备渔政检查人员,市、地、州渔政管理机构的专职渔政检

查员应不少于3人,县、市、区渔政管理机构的专职渔政检查员应不少于5人。渔政机构负责人任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但市、地、州渔政机构负责人

的任免,要事先征求省渔政部门的意见;县、市、区渔征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要事先征求市、地、州渔政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渔业水域渔业生产单位设渔政派出机构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

同意。

第五条渔政检查员应备具备的条件

一、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

二、新增人员年龄要在年满二十岁到四十五岁之间,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在水产部门或从事其他执法工作满一年以上;或为中等以上水产专业院、校毕

业生。现有检查员要在三年之内达到上述要求。

三、思想进步,品德端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渔业生产知识。

四、热爱渔政管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第六条渔政检查员职责

一、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及其法律解释和有关政策性规定。

二、维护渔业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调解渔业纠纷,对违法者进行

教育,按照办案程序,依法执行行政处罚。

三、保护管理渔业资源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维护渔业水域环境和生态平衡,

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渔业水域的案件。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养殖、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六、对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年检,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船登记费和检

验费等法定费用。

七、依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等许可证发放、注销的具体工作。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水产种苗、渔具等进行检查

管理。

九、负责渔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调查、举证并提出建议。

十、兼职渔政检查员的具体职责,根据实际情况,由发放检查员证的机关在上

述范围内授权。

第七条渔政检查员的纪律

一、秉公执法,为政清廉,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文明执法、以法服人,不准打人、骂人、扣留违规者或寻机报复。

三、在查处渔政案件时,需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渔政检查员参加,对违法者不得搜身,不得没收、扣留与违规无关的物品。

四、严格履行办案、征费手续,按规定使用票据和印章。

五、执行公务时,要穿渔政制服,佩带标志,仪表整齐,出示检查证,依法办事。

六、渔政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渔政服装式样,不得将渔政服装当便装穿戴。

第三章审核与颁发检查证

第八条渔政检查员必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颁发给农业部统一制作的“中国渔政检查员证”后,方可穿着渔政制服。

第九条颁发检查员证,须事先填写渔政检查员登记表。

县、市、区及其下属检查员,一式三份,经县、市、区和市、地、州渔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市、地、州检查员,一式二份,经市、地、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按发证权限发证。

第十条凡调离或调整检查员时,须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并交回检查员证和佩带的标志后,再办理调离或调整手续,否则,新增检查员不予考核、发放

或调整服装。

第十一条经实践证明确实不能胜任检查员工作的,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上一级渔政机构同意,可以吊销其检查员证,并交回发证机关,收回佩带标志。上级渔政机构也有权吊销下级渔政机构不能胜任工作者的检查证和收回佩带的

标志。

第十二条兼职渔政检查员证,按照行政区域,由市、地、州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宣传渔业法规,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增殖资源有显著成绩的渔政检查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法违纪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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