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讲义

法制史讲义
法制史讲义

目录

第一讲中国法制史概论 (2)

第一节 (2)

第二节 (3)

第三节.夏商法律制度 (4)

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 (5)

第三讲.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7)

第一节.社会制度与士的崛起 (8)

第二节.百家争鸣下的政治法律思想 (8)

第三节.春秋战国立法与制度变革 (10)

第四节.中国成文法体系化的根源 (10)

第四讲.秦朝法律制度 (11)

第五讲.汉代法律制度 (13)

第六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14)

第七讲.隋唐法律制度 (16)

第八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19)

第一讲中国法制史概论

第一节

一.双重属性

1.法学的属性

法制史是研究中国过往的法律制度,包括刑事制度、民事制度行政制度

2.史学的性质

研究以往的制度,发现制度的真实、理解制度的含义、探求制度形成的原因,这是种历史的原因

二.学习的意义

1.鉴古知今

①刑讯逼供的普遍性(在当今中国式比较普遍的)

②畏诉的心理

③清官的思想

2.古为今用(儒家和孝道)

3.研判法意——法律的特性,法律与社会关系

三.学习的内容

1.中国历代法律的历史背景

2.历代主要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3.司法机构及其演变

4.诉讼制度及其演变

5.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之关系

四.学习的方法(掌握)

1.具备基本的历史知识

2.熟悉现代法律知识

3.增强古代语言修养(文言文、繁体字)

五.学习中国法制史应有的态度

第二节

一.对法制文明起源的主张或看法

1.法起于礼

a.法律制度与文化都是起源于大道与神意

b.源于天地自然之间客观存在的固有规律或特定法则

c.源于社会需要(性恶论者,起源于惩恶扬善的这回需要)

d.起源于“理”(宋代理学家)

2.“邢”始于兵

a.盟誓于早期战争

b.盟誓到世俗化的“约”(吴用孙武,申明军约,赏罚必信)

c.兵邢合一—《刑法志》

形成了礼与邢两种规制社会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基础

3.对于刑起于兵及中华法制起源于兵的正确理解

(1).刑起于兵对于中国法制具有重要影响:刑法特重,刑罚严酷,法律工具论盛行

(2).中西法制文明起源的历史比较

A.通过各个不同的部族之间的征服战争,形成了礼与邢两种基本法律形式,法制体系也具有礼刑并用的突出特色

B.中国与以家族、宗族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具有显著地宗亲关系和宗法伦理特色。中国法律只讲义务,不讲权利,没有西方法律的客观性规范性。

中国:是以氏族、宗族为核心

西方:个体法律文明

C.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起源,强调集体的协作精神,中华没有司法,公法体系盛行,中华只重公法

(3).误解产生的原因

a.逻辑混乱:时代不对应(不能用中国起源期与罗马法相比)

b.刑起于兵突出了“礼”的重要性:国家权力在民事领域以地方习俗进行调整

c.刑起于兵更多的应该理解为刑罚起于兵。大刑用甲兵,这一点今天世界各国都如此。

二.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特征.

1.几乎对每一种法律都规定有身体刑(伤害身体)

2.以科刑严厉著称,但是又可以宽宥(大赦)

3.条理清晰、判决确切

4.在本国境内具有最高之效力(皇权至高性)

5.司法受地方自治政府限制

6.在立法上,皇帝的敕令效力优于地方规程

7.缺少辩护规定

8.最大的弊病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为同一官吏所掌握

9.私法规定少,公法规定多

10.道德与法律划分不清

第三节.夏商法律制度

一.夏商的神权法思想(确立统治实施和统治的思想)

思想根源:

“天”的至上性,神秘性不可置疑。基于“天”的知识体系是不证自明的。

①“天”的力量被神格化

人间的行为和秩序,都从“天”获得合法性

神不仅是统治者维持统治的精神支柱,更是被统治者赖以生存的精神支柱。

②“天命”“天罚”观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的不同

夏:事鬼神而远之

商:先鬼后礼的鬼治主义(若鬼与礼相背时,先问“鬼”——占卜)

③“受命于天”与“天降刑典”

a.王权来源于天,神性不可置疑“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b.上帝与祖先神的合一

c.典章法度也为升天所赐,“法源于天”

④“恭行天罚”与神判

二.夏商两代法律制度概况

1. 法的形式:

“禹刑”与“汤刑”:刑的总称,非刑典名称

礼:夏礼、殷礼

誓:为军法,“用之于军旅”(《周官.士师》)“甘誓”“汤誓”

诰:上级对下级的告示。“汤诰”

训:上级对下级.“伊训”

“五刑”

传统五刑制度为苗民所创,夏朝才产生五刑体系

但原始文献阙如,不可详考

商代五刑,已经完备。

2.罪名:

夏:不孝:反应宗法制的特征

昏、墨、贼(残忍杀害,滥杀无辜)

商:商朝奉行以天命神权辅佐的重刑主义,对法家影响很大

3.慎刑思想的产生

《尚书﹒尧典》眚灾肆赦,沽终贼刑

眚:过失;灾:祸害

肆:遂;赦:无罪

沽:倚仗;贼通则

《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经:常法

4.司法的产生:占卜等

司法官吏多由军事长官演变而来:士、士师、大理、司寇

商代的神判:无日不卜,无事不卜(先鬼后礼),有时候牺牲个案,还社会一个结果神判的社会学解释:

①是使软弱的权威以较低的代价来保持社会控制的一种重要方式。

②在民众普遍的信仰之下,神判结果是不容置疑的,必须执行,避免了一种无结果的

困境。

5.监狱及狱政

夏:圜土,钧台,夏台

商:圜土,羑里,囹圄

第二讲.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对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修正.(宗法、周礼)

1.“天命转移”

天命可以转移,有选择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上天只辅佐有德之人,因此推行德政,以德配天。虽以天命为出发点,但更注重人事,以人间政治为天命转移的依据。

2.“明德”明于德治,崇尚德政

修身正心:节制性情,认真施政,补课贪图物欲(对于君王)

教化人心:君主做出道德榜样,效法行之于天下

“三刺之法”:三轮审问(若判死罪:臣、吏、民)

3.“慎罚”慎重对待刑罚,使刑罚合于情理,对殷重刑主义的反思,注重动机和悔改表现

“刑故无小,宥过无大”《尧典》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憃愚(有罪不处罚)

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4.“矜老恤幼”

醉疑从赦(减轻)、从赎

罪人不孥:不连坐

慎罚是明德在刑罚上的表现

5.“保民”、恤民、安民、惠民,保有百姓

二.西周之法制情况

a.周公制礼作乐,结合周族之礼

b.“九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c.吕刑,又称甫刑

d.诰:大诰、酒诰、吕诰

e.誓:牧誓、费誓、秦誓

f.殷彝:殷商旧法,用以治理商族聚居地

契约:处理经济纠纷时的依据

傅别:借贷契约,从中分开,一分为二 质剂:买卖契约,质为大,剂为小 书契:契约(赊贷)

三.司法制度

1.司法官吏:大司寇为最高司法官,下设小司寇,还有士师等

2.狱讼形式

狱: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交“钧金”铜三十斤,持诉状向官府起诉 讼:涉及财产纠纷之类的民事诉讼案件,交“束矢(百支箭)”直接到庭提诉 3.审判原则

①“五听”的审讯形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②“五过”责任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四.礼和周礼 (一).

1.礼是人类自别于禽兽的标志,礼是统治秩序

2.礼是国家典制:国家典礼是以人法天的原则制定的,如周礼的天、地、春、夏、秋、冬六官

3.礼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准则:“礼也者,理也”,人的活动,应合于“德”,体现“仁义忠信”,以德的行为要求规范,也即为礼

4.礼是人际交往的方式,行为合乎礼 (二).礼的起源及其宗教性

1.礼最初具有原始宗教的性质,起源于史前鬼神崇拜等

2.中国思想产生与天密切相关,良渚玉琮被认为是通天的器物

3.宗教之礼向人文之礼的转型,周代——神秘性淡化(道德化加入)

4.周及后代的官方祭礼 (三)家族伦理

协调父子、夫妇、兄弟等家庭关系,以及由血缘、家庭建立维持的亲族关系

1. 冠礼、笄礼

2. 婚礼:个人生命延续的礼仪标志,家族关系扩展的礼仪标志,是家庭建立和延续的前提

原则“同姓不婚,夫妇有别”“男女有别”

唐宋后简化“纳采、纳币(收聘礼)、亲迎”

“七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限制:“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 丧服制度及丧礼

服丧时衣服穿着及服丧的时间和行为的制度。实为表示生者与死者关系的亲疏、尊卑关系。

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服”制度

五服体现的亲属网络,由父系而母系,五服超出家庭的范围,

上升到政治领域,成为社会伦理,政治伦理

4.乡饮酒礼

a.以乡人聚会方式,儒家为其注入尊卑观念

b.射礼,对参与者的德行进行考察的作用

5.政治伦理

a.燕礼(宴礼)

b.聘礼(天子对于诸侯国的访问)

c.朝觐礼

宗教仪式后成为社会、政治强制力的结果

6.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礼就是法,如果违反了礼的规定,那么就要用刑罚来制裁

姓——别婚姻氏——别贵贱

7.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两者是有区别的,但都有刑和礼,突出贵族享有的法律特权)

不会因为大夫之尊,就可以免除刑罚,也不会因为平民,就将他排除在文明之外。

原因:1.礼刑范围有别(相对而言,例如受过刑罚的人不能站在君王旁边)

2.差别的事实性

3.理论与实践的差别

4.古代社会的共性

第三讲.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一次法制大变革

第一节.社会制度与士的崛起

一.经济大发展

A.铁器的出现和推广

B.耕作技术的进步和兴修水利

C.手工业和民营商业的出现

战国则出现了大规模的民营手工业,有矿冶、煮盐等

D.商业的发展

二.士的崛起和思想变异

a.秩序的坍塌,思想世界动荡

中国人开始不完全依赖幻想的神明和自在的真理,二运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世界

b.“士”阶层的崛起

战国:下层平民受教育成为士,或进入权力层,或独立于社会形成一个知识阶层

前期:依附于政治权力

后期:与权力分庭抗礼

c.士崛起后思想变化

“天道”“人心”成为秩序合理性的依据

第二节.百家争鸣下的政治法律思想

一.儒家政治法律思想

1.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

①政治思想起点:从周与正名

即在春秋这一礼崩乐坏的时代,以周封建天下之制度,重新调整君臣上下之权利义务②“仁”,此为孔子从周正名的理想化图景

仁的提出是人本思想的发端

仁的含义:推自爱之心以爱人

③克己复礼为仁

④以孝悌之心爱他人

⑤德礼刑政

⑥为政在人,贤人政治(刑罚适中、哀矜折狱)

⑦父子相隐

⑧无讼

二.墨家政治法律思想(现世实用主义)

1.尊天事鬼

2.兼爱非攻

3.尚贤尚同

4.节用节葬

5.非乐非命

三.道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1. 小国寡民的政治理想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

道德伦理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人与人关系紧张的结果

2.无为而治

a.不尚贤,使民不争

b.不贵难得之货

c.绝圣弃智,绝仁弃义

d.慎征伐

通过“无为”而达到“无不为”才是其目的

四.法家的政治法律思想

1.儒法、道法的转换

儒法:两家都关注社会秩序

道法:a.人性堕落,社会混乱,法治不可避免

b.宇宙的“一”是秩序的象征,人间的“一”就是君,也是秩序的化身

2.法家思想若干特点

①重法律作用,赏罚分明,重刑轻罪

②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

③富国强兵政策

④进化的历史观,肯定现实社会,缺乏批判精神

3.商鞅及《商君书》的法治思想

①历史观,彻底的进化论,目的在于变法更礼

②人性论,人性是与生俱来的,不可改变的(在利弊之间,避害趋利)

③法治理论

a.法的作用:定分,制约民众行为,富国强兵的保证

b.法治原则:刑无等级,明法利民,重刑轻罪

c.壹赏、壹刑、壹教(标准的同一,以吏为师)

d.法、信、权:依靠法律、信用和权力治理国家

4.韩非——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

?非道德主义的政治思想

A.对人性的规定,现实主义思考。人生而自私自利,不可改比变。人行为的根本动力是利益,非道德

B.历史发展观,人的需求与物质供给之间的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原因和动力

?君利中心论——君主专制

尤其推崇的老子的“道”推演出“道”与万物为矛盾关系

?.势为核心,势、法、术综合为治

A.势治

抱法处势则治,用法制以造就势,国家利益就是君主利益,要阻塞君主控制之外的其他获利的途径

B.法治(法为君主制定,体现君主利益)

依靠法律,庸主也能保其位

C.术治

术是君主个人权力运用的技巧,是实现法制和势治的方法,策略,手段

术是隐秘二不公开的,旁人补课触摸的

三者关系:君主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核心,为实现利益,必须具有“势”。法的运用是为了造就有利于君主个人的“认为之势”。术的运用时为了造势

五.阴阳家(阴、阳:一切社会关系,现象和事物变化的因素)

1.“五德终始”说“神秘的历史循环观,金、木、水、火、土

2.德刑时令说:春秋行德,秋冬行刑

3.灾异谴责说

第三节.春秋战国立法与制度变革

一.楚国的立法

1.楚文王“仆区法”

2.楚庄王“茆门法”

二.晋国的立法

1.晋文公“被庐之法”

2.晋襄公,赵宣子作“常法”

3.晋平公,范宣子在常法基础上修订“刑书”

4.晋顷公,赵简子、荀寅铸“刑鼎”

三.郑国的立法

1.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2.大夫邓析私造“竹刑”

四.春秋战国成文法公布的争议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2.成文法典公布的背景

礼崩乐坏、内外纷争、法家主事

3.成文法公布的历史与时代意义

法律从秘密到公开,法治主义的盛行

第四节.中国成文法体系化的根源

一.李悝与《法经》

《法经》中的“盗贼”是指①侵犯财产权利②侵犯人身权利

二.内容和特点

三.《法经》对后世影响及其历史意义

1.奠定后代律典的基本结构

2.“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原则确定

3.重刑主义影响后世

4.成文法典的源头,直接影响秦汉立法

5.改刑为法,突出法治的规范性,公平性

第四讲.秦朝法律制度

——统一法制的形成

一.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相对稳定的基本形式

2.令、制、诏:最高效力的特别法

3.式:程式,格式,即调查,检验,审讯的文书格式

4.程:章程、规章

5.课:检验,考核的专门规定

6.法律答问:官方法律解释

7.廷行事:判例(经过官府整理,具有法律效力)

二.

? .刑罚原则

a.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判断,男六尺五,女六尺二(侵害能力,心智水平/精神能力)

b.注意有无犯意

c.犯罪的连坐,亲属、邻里

d.诬告反坐,以诬告之罪来惩罚虚假控告的人

e.计赃论罪

f.教唆同罪

g.自首减刑

h.共同犯罪家中处罚

i.官僚贵族的刑罚特权

j.缴纳财务可以替代刑罚

? .刑名

1.耻辱刑

①髡:剃除头发

②耐:剃除胡须

③完:一说即耐;一说为免除髡刑

意义;

不孝的表现,须发与精气的联系

须发同身体的感应

耻辱刑来源于同态复仇

2.财产刑

①赀:缴纳钱财。赀布、盾、甲、徭、戍

②没:没收财产充公

3.身份刑(称之为刑是否合适?)

①废:永不叙用

②夺职

③夺爵

4.劳役刑

①城旦:男犯,白天修城墙(最重)

舂:女犯,舂米

②鬼薪:男犯,砍伐采集祭祀的木材

白粲:女犯,洗淘蒸煮祭祀的粮食

③隶臣、隶妾

④司寇:男犯,驻守边疆观察敌人,兼做苦役

作如司寇:女犯所服,如舂司寇

⑤候:充当斥候

5.流放刑:迁、徙、谪

6.肉刑

①黥:脸上刺字

②劓:割鼻

③斩左趾:斩断左脚

④宫:毁损生殖器

7.死刑

①定杀:将麻风病人投入水中

②弃市:当众处死

③具五刑;轮番使用

④戮:侮辱性,死后悬挂三天

⑤磔:把身体张开

⑥枭首:割下脑袋悬挂起来

⑦腰斩

四.为何在某些阶段,中外刑罚的执行都喜欢在公众场所?

犯罪者破坏法律,也就触犯了君主本人,而君主,至少是他所授权的那些人,则抓住人的肉体展示他如何被打伤印记。公开处决不是重申正义,而是重振权力。

五.罪名

1.谋反朝廷,一律死刑

2.不孝,违抗家长权的各种行为,重罪

3.以古非今,非所宜言:言论治罪(对读书人治罪)

4.斩人发结,拔其须眉:巫术性质的罪名

六.司法、监察制度

?.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审理诏狱,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其余中央官员可参加诏狱审理,有会审(集体讨论定案)

2.地方:郡县二级,主官负责,重大案件上报,乡啬夫受理民间诉讼,调解审理

3.诉讼审判

①公室告:诉家庭成员以外的贼、盗等行为必须受理

②非公室告:家长擅杀,刑伤,髡剃其子及奴婢的行为,若家庭成员告发,则告发者

有罪

③家罪:子杀伤或盗父奴婢、牲畜,不受理

4.审判责任(对司法官员的控制)

①出入人罪:出罪: 重罪轻判

入罪:轻罪重判

②失刑——过失

③不直:事实清楚,故意不按规定量刑

纵囚:改动犯罪事实(作伪证)

?.监察制度

1.中央:御史大夫,侍御史等官

职责:掌制律令,纠弹违失,考核百官,荐举人才,审理大案、疑案,监军督战

2.地方:在郡设监御史,巡回郡县,监督地方

第五讲.汉代法律制度

一.汉代立法的转型

?.黄老思想出现的背景

1.社会长期战乱,需要休养生息

2.吸取亡秦教训

3.汉承秦制,沿袭其中央集权政体

?.黄老思想内容

1.何谓“黄老”

2.无为而治——无为与无不为

3.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4.由大乱到大治

二.汉代立法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恶除去秦法”,“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

2.正律:萧何制律九章,为正律。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3.副律:傍章律——规定官员朝廷礼仪

越宫律——规定宫廷警卫

朝律——诸侯朝见天子的制度

4.杂律:田律,上令律

三.汉代法律形式

律: 前主所是者为律,较稳定恶基本法律

令:天下诏所增损,不在法律上者为令

科:补充法规或施行细则

比:以例相比也

四.法律内容

?.汉文帝废肉刑

1.缇萦救父

思考:刑法目的

肉刑与死刑的必要性?

其平衡度

2.具体改革

①肉刑改革

②劳役刑改革:不定期刑,有期刑

③宫刑:替代死刑(文帝废除、汉景帝恢复)

?.法律原则的变化

1.上请制度:一定级别的官吏犯罪,上请皇帝,得减轻或免除处罚

2.矜老恤幼的恤刑制度:对老、幼、妇女、残疾人定罪处刑时给予宽宥或免刑,或以生

刑代替死刑,或以轻刑代替重刑,或免除刑具

3.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犯罪,可以隐瞒不报

不断扩大:直系至亲——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族灭“亲属相为容隐”

4.削藩法令

推恩令——分封王侯诸子

左官律——贬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

阿党附益法——要求诸侯王的官员报告诸侯王的罪行,禁止中央官员与诸侯勾结

自检律——打击诸侯

五.汉代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中央:廷尉、尚书;地方:御史大夫

2.中朝官向外朝官的转化

?.审判制度

1.告劾:逐级上诉,禁止卑幼告尊长

2.乞鞠:上诉,鞠狱——读鞠——乞鞠

3.报、奏献,疑案伸冤

?.行刑制度:秋冬行刑,每年10月1日到次年1月30日,共四个月,此外禁屠月、禁屠日不杀,下雨天不杀

第六讲.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背景知识

朝代更迭频繁,战乱不断,361年间,国家超过30个

少数民族入住中原,社会革新迅速,五胡乱华:匈奴、鲜卑、羯、羌、氐

二.立法成就

?.篇目变换

《曹魏律》18篇,《晋律》20篇,《北魏律》20篇,最后定《北齐律》12篇为唐所用

?.体系变化

1.《曹魏律》,三国时魏国所制,以“刑名”代替“具律”放于篇首

2.《晋律》

①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②将律、令分离:“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③颁布《张杜律》:结合律学家张斐与章句家杜预的解释

3.《北齐律》

①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

②确定了法典篇目为12篇,唐人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二.立法内容与律学发展

1.八议入律(法律儒家化)

八种权贵人物在犯罪后能给予不同于常人的照顾

分别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八议制度沿用至清代,影响极为深远

2.官当入律

官员犯徙罪,可以其官品、爵位抵罪,又称以官当徙

《北魏律.法例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抵三年徙刑

3.重罪十条入律

十种特殊犯罪加重刑罚

犯十条之一,排除使用容隐、八议、存留养亲、官当、论赎等减刑或缓刑的条件,死罪后决不待时,立马处死。十条重罪出现于秦汉,北齐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

4.五服

5.存留养亲

首创于《北魏律》,除该死刑犯外,没有其他成年子孙及五服内的亲属,则司法官员将其情况向皇帝请示,由皇帝决定免死留养其父母或祖父母。流刑犯则处鞭笞后留下来赡养双亲

三.魏晋律学

1.律学的成就代表:张斐、杜预对于《泰始律》的解释

第一.对法律术语进行解释:戏、斗、贼、强、略、故、失、戕、造意、谋、亲、赃等

第二.罪名解释:谩(欺君),诈(民相欺)

2.律学的成就与欠缺

推动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更注重适用性,与西方相比,缺少学术性探讨,缺少正义、契约等法律学理问题的关注

四.司法制度

1.曹魏时设置律博士——研究,教授法律,培训官员

2.北齐时廷尉改称大理寺——军事与司法分离

3.刑讯的制度化

①南梁测囚法:“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与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而止”

②南陈测囚法:犯人先抽20鞭,打30板,戴上手铐脚镣,站在一尺高的小圆土堆上半个时辰,一天最多两次

4.死刑奏报制度

秦汉时,郡县自行判决和执行死刑,报中央备案

魏晋时,死刑批准权收归廷尉

北魏时,收归皇帝

5.直诉制度

①西周时的路鼓,肺石

②西晋时的“登闻鼓”

第七讲.隋唐法律制度

一.隋朝法律制度

杨坚使用比较简明的法律

《开皇律》与《大业律》:

1.《开皇律》

①确定12篇500条的体例“科条简要,疏而不漏”

②正式确立传统社会五刑“笞、杖、徒、流、死”

③“重罪十条”改称“十恶”,内容略变

④“八议、官当”进一步完善

2.《大业律》,近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十恶删除两条“不复用律令矣”

二.唐朝法律制度

1.唐朝的法理思想

?.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法令简约

?.恤刑慎杀,死刑奏报制度

2.唐代立法:唐代法律的基本构成

A.律:律以正刑定罪

B.令:令以设范立教,朝廷颁定的基本制度

C.格:格以违禁正邪,皇帝敕令的汇编(留司格:留在各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散颁格:“天下所共

者”颁布天下)

D.式:式以轨物程事,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3.唐律的制定成就

A.《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

B.《贞观律》12篇502条,长孙无忌、房玄龄主持

C.《永徽律》及注疏——《唐律疏议》,注疏与律文同等效力

D.《开元律》

4.《唐律疏议》,刑法与礼相并

a.《名例律》,刑罚种类,刑罚原则的规定

b.《卫禁律》,违反宫殿,关于警卫制度的处罚

c.《职制律》,官吏违法失职,违反职官规定处罚

d.《户婚律》,对违反户籍、田土、赋役、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e.《厩库律》,违反牲畜饲养管理及仓库管理的处罚(冷兵器时代,农业的重要性)

f.《擅兴律》,违法兴建工程,差遣丁役的处罚

g.《贼盗律》,危害政权,侵犯人身财产的处罚

h.《斗讼律》,斗殴杀伤人及非法告诉的处罚

i.《诈伪律》,对伪造、诈骗的处罚

j.《杂律》,“拾遗补阙”,包括对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危害经济秩序等犯罪的处罚k.《捕亡律》,对逃亡罪及相关渎职者的处罚

l.《断狱律》,对违反司法审判,狱政管理制度的处罚

三.唐律的内容

1.五刑(共20等)(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从10下至50下

?.杖刑(藤条、木棍),五等,从60至100,分笞杖、常刑杖、讯囚杖(最大,拷打犯人)?.徒刑,五等,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

?.流刑,三等,流2000里、流2500里、流3000里

“五流”——流刑中的重犯,不得享受减、赎等特权(唐人犯罪可以铜赎:罪有疑情者,流刑之下之贵族、老弱者)

①加役流(死刑减刑者):从死刑减为流刑的罪犯,一律3000里

②反逆缘坐流(谋反罪):谋反,谋大逆者的亲属,

③子孙犯过失杀流:子孙过失杀害祖父母、父母

④不孝流:恶毒诅咒父母、祖父母等不孝罪

⑤会赦犹流:遇大赦,从死刑改为流刑的

?.死刑,2等,绞刑和斩刑(最高的)

2.十恶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破坏社会秩序,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十恶犯罪,预谋即构成犯罪、且株连亲属、多常赦所不原

①谋反:“谋危社稷”,即阴谋推翻政权

②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指皇室的),挖龙脉同灭

③谋叛:“谋背国从伪”

④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⑤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蓄蛊毒厌魅(巫术)

⑥大不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行

⑦不孝:控告及诅咒。谩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阙;居父母丧

时嫁娶作乐不着孝服;祖父母、父母死,隐瞒不举丧或诈称其死

⑧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⑨不义:杀本属官长、受业师;吏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夫丧不举哀,作乐,改嫁,不着孝服⑩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母妾及和者(“和”指通奸)

3.八议;“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4.六赃: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5.化外人相犯原则:“同类相犯,依本俗法”(属人);“异类相犯,以法律论”(属地)

6.类推原则:第一,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第二,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7.婚姻制度:离婚的方式分为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

强制离婚:违法婚姻(如良贱结婚,娶逃亡妇女)或者义绝;丈夫强制:犯七出之条(女性49而无子才可休)

协议离婚:不相安谐而和离

8.经济法律

?租庸调法

?两税制

四.唐代司法制度

?.刑部出现

刑部职能:复核大理寺审理过的重大案件

三大系统: 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核

御史台:监察

?.会审制度

三司推事: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特别是死刑),由中央三个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正副长官会同审理

推事:初指审理案件,后来也称法官

?.司法官员

1.地方司法行政合一,司法长官与行政长官合一

2.官员选拔,参加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取得进士资格;参加吏部主持的任官考试,内容为

“身、言、书、判”

?.诉讼制度

1.亲属之间的限制——卑幼不能告尊长

2.身份上的限制——部曲、奴婢不能告主人

3.行为能力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严重残疾的人,诉讼能力要受限

4.限制囚徒的诉讼制度

?.刑讯制度

1.刑讯的条件:案情重大,证据确凿,犯人不愿招供

2.刑讯的工具:只能用杖

3.刑讯的对象限制:七品以上的官员;老、幼、孕妇以及产后不足百天的妇女

延伸:六杀(六种杀人犯罪)

谋杀:预谋杀人

故杀:无预谋,情急杀人

斗杀:在斗殴中杀人

误杀:对象错误

戏杀:嬉闹过程中致人死亡

过失杀:超出预测和注意的范围,近似于意外事故

五.越诉和直诉

1.对于越级诉讼的规定:对于故意越诉(会导致下级权力被架空,上级责任过于重大)的百

姓,以及受理越诉的官员进行处罚

2.直诉的方式:挝登闻鼓,邀车驾,上表

官品与减免的类型(下品不可以用上品,上品却可以用下品)

职事官三品以上:八议

职事官五品以上:上请

七品以上:减

九品以上:赎

七.自首

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1.自首成立的条件:犯罪未发。“如犯罪已发,虽首不原”

2.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不在自后之列(造成的损伤是否可复原)

3.奸良人罪,不适用自首。若奸贱民,适用自首

4.私习天文罪,不能适用自首

八.保辜制度: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期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

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形式责任

意义:1.使判决结果更加合理,突出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突出了公平救济的思想,有利于化解矛盾,救治被害人。该制度责令加害人对于被

害人有积极的救助义务,可以减轻加害人的罪责,也减轻被害人的损失,更利于恢复

社会关系

九.唐律的影响

?.唐律是后代律典的典范之作

1.法律思想和原则历代延续

2.法律结构和技术得到继承

?.唐律对东南亚诸国有重大影响

1.日本的《大宝律令》仿唐律而作

2.高丽王朝基本沿袭唐律

3.越南《洪德律》综合唐宋元明律典

第八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宋代的立法

?.《宋刑统》

1.律文的内容和注疏沿袭唐律

2.篇下分门,共213门

3.我国第一部印行的法典

?.编敕(格)

1.以敕补刑

2.以敕代刑,刑统的地位降低,也不曾修改

编敕和编例

① .编敕:将皇帝的敕令进行汇编整理,宋代编敕活动很频繁

② .编例:A.对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审判的案例的汇编,使具有普遍效力

B.断例:皇帝裁决的案例或皇帝批准的中央司法机关的判例

C.指挥:皇帝颁布或官署对下级作的指令

③.条法事类:南宋创设的法律编纂方法,将编敕与令、格、式综合编纂,以事分类,总汇

成书,如《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发达的商品经济及民商经济管理法规

1.完善的继承制度(重要的知识点)

a.一般财产继承:诸子均分,规定继承顺序

b.户绝财产继承(择同宗昭穆相当者立继为子)

c.遗嘱继承(亲书遗嘱,经官给据,经官印押)

d.中外客商死后财产继承(官府保管,通知海外直系亲属认领)

2.专卖制度:即禁榷,国家对某些特殊商品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部垄断(盐、铁),对贩

卖私盐处罚很重

3.外贸制度:设立市舶司,以“市舶条法”管理外贸

4.货币制度:宋真宗时,造“交子”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却不具法律效益,1023年,官府开始

发行纸币,南宋时发行具有本票性质的“会子”

二.刑法制度的变化

1.重法与重法地

?重法指对某些重罪加重处罚。包括群盗罪,杀官吏罪,累杀三人以上,烧房屋百间以上罪?犯强盗罪,窃盗罪和窝藏强盗罪的加重处罚

?京畿诸县为重法地,犯贼盗罪加重处罚。开始仅限于开封府附近后来扩大到其他地方

2.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将死刑以外的所有的刑罚折合成杖刑的方法,是轻刑的主张,其中徒、流刑皆折合成背杖,起源于五代时期的脊杖代替徒流的轻刑做法

?刺配:刺面之后配流于军营或军队服苦役,一般还加上杖刑

?凌迟:以小刀割肉的方法。让犯人缓慢而痛苦地死亡的刑罚,起源于五代十国时期的“脔割刑”,宋真宗时重新使用

三.民法制度

继承法:

1.“养子”宋刑统规定“无子者,听同宗择于昭穆相当者”。除此之外,法律还允许收

养三岁以下异姓的小儿为养子,但小儿应该改姓,养子的继承权与亲子相同。这成为

“过继”该养子与亲生父母关系终止

2.异姓人,没有继承权

3.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如不履行继承权要被剥夺

4.遗嘱有效性问题

A.必须是在无“承分人”的条件下才有效

B.遗嘱必须验证分明,假冒伪劣无效

C.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临终乱立,相互反复,不可凭信”的遗嘱无效

D.遗嘱人必须办理公证手续“经官印押”

E.遗嘱的诉讼时效为十年“遗嘱满十年而诉者,不受理”

5.立继和命继:“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

双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四.司法审判制度

1.审判院(大概实行90年左右),在刑部和大理寺之外的司法机构

主要职能为备案与详议,代表皇帝控制司法,架空刑部、大理寺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含答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 复习大纲 一、本复习大纲适用于本学期期末考试。 二、本次期末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包括三种:判断题、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三、《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知识点比较多,这次期 末考试,范围是课件前五讲的内容,也就是说包括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到“晚清法制改革”共五讲的内容,第六讲“民国法制与革命根据地法制”不作为考试的范围。 四、从考试内容上讲,我们的课件讲义已是《中国法制史》基本内容 的浓缩,因而要求全面学习和掌握。这次复习和考试也主要以课件讲义和指定教材为依据。就本次期末考试而言,以教材每一章后“同步测练”中的知识点为重点,大家可以自己梳理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练习题 (请和本学期公布的大纲核对,答案供参考) 一、判断题: 1、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父死子继。× 2、西周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称为傅别。× 3、“刑不上大夫”意味着大夫犯罪一律不使用刑罚。× 4、西周“五听”之法的出现,表明了司法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5、我国奴隶制社会一直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汉武帝时张汤制定的关于宫庭警卫的法律是《朝律》。× 7、中国古代官员退休叫致仕,汉代规定的官员致仕年龄为七十岁。 8、《晋律》的注由张斐、杜预所作,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是在《开皇律》中提出来的。× 10、科举取士制度创立于唐朝。√ 11、隋朝曾在大理寺设律博士,负责研究法律和协助审判工作。× 12、唐朝的《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13、依《唐律》规定,犯十恶大罪者,一律处以凌迟极刑。× 14、宋代编敕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君主专制的强化。√ 15、宋代的监察官拥有风闻弹奏之权。√ 16、《大明律》共七篇460条。× 17、明代充军刑中“永远”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18、明代规定,化外人犯罪,一律按明律审理处断。√ 19、清代为防范臣下结党而创设了奸党罪。√ 20、清朝建立之后,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法令,严重桎梏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1、清朝宣布修订法律后,西方列强放弃了治外法权。× 22、清末司法改革时,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单项选择题: 1、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B )”。 A、禹刑 B、九刑 C、汤刑 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A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3、奴隶制时期近似于后世拘役的刑罚是( B )。 A、圜土之制 B、嘉石之制 C、赎刑 4、《法经》中列在篇首的是( C )。 A、《具法》 B、《杂法》 C、《盗法》 5、秦代把杀伤、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称为( B )。 A、公罪 B、公室告 C、非公室告 6、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长官称作( C )。 A、大理 B、大理寺卿 C、廷尉 7、汉代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者,构成( C )。 A、阿党罪 B、出界罪 C、左官罪 8、春秋决狱的主要原则是(C )。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同居相隐 C、原心定罪 9、中国古代把具法改为刑名并置于律文之首的法典是( B )。 A、汉律 B、曹魏新律 C、北齐律 10、《北齐律》共( C )。 A、十八篇 B、二十篇 C、十二篇 11、八议中有“议宾”一项,“宾”指( C )。 A、皇帝的亲戚 B、皇帝的客人 C、前朝国君的后代 12、唐朝编订的( C ),成为后世《宋刑统》的体例渊源。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中国法制史完整讲义

中国法制史 2012年法制史 、西周时期(前1066 —前771)―― 以德(礼)治国 【例题?单选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 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2008-1- 8 ) A.傅别 B.质剂 ?券书 D.书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契约制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实际上“质”和“剂”是有区别的,“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适用的较短的契券。“质” “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 专门管理。所以本题B为正确选项。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 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1-10 )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春秋时期的立法活动。所谓“刑辟”就是刑法、刑律,“不为刑辟”就是不公布成文刑法。所以本题应选B

三、秦代的法制

【的专制特色?()(2011年) A.“偶语诗书” B.“以古非今” C?“非所宜言” D. “失刑”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均属于危害皇权罪,体现了维护皇权至上的专制主义色彩。选项D是对过失量刑不当的处罚,没有明显体现专制。 ( )

【例题?多选题】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9 年) 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复习资料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注:根据20XX年-2019年试题真题总结,结合自考教材,亦可用作学士学位的复习资料。 题型:单项选择题25*1’+多项选择题5*2’+名词解释题5*现3分,即名词解释3’++简答题4*6’+论述题1*12’ 1. 楔形文字法: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与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20XX10 3”苏美尔人发明,楔形文字是公元前2700年前后一种古老文字。 2. 《乌尔纳姆法典》:20XX103” /20XX01 3”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000年代末期,乌尔国家统一了两河南部地,第三朝国王乌尔纳姆为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内部矛盾所创制,开创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法典化时代。 3. 《汉穆拉比法典》:20XX04 3”/20XX01 3”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吸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的法典,是流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分为序言、正文、结语三三个部分。法典的基本内容:君主专制制度 等级制度:将全体居民分为自民和奴隶两大类

财产法:巴比伦实行土地公有制。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土地两种形式。契约制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1 / 41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无契约,无婚姻;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犯罪与刑罚制度: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诉讼完全私人提起;确认的可采信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言;证物;宣誓;神明裁判。 4. 古印度法:20XX01 3”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包括现在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等国。婆罗门法的渊源有: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其中《梨俱吠陀》最古老。法经: 法典:最为著名的是《摩奴法典》,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国王的敕令:阿育王在诏令中要求人们遵循佛法,并设立了“正法官”监督。刻在岩碑上的诏令被成为“岩石法”、

法制史笔记

法制史 1.司法机关:夏商周死扣秦汉廷尉魏晋南北朝大理寺清末大理院法院 2.五刑:墨鼻刖宫大辟 3.西周立法指导思想:敬天保民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4.西周的刑罚制度:五刑五罚(赎刑)五过(赦免)此外还有罚丝(针对贵族)流 放鞭刑(治理官吏) 5.西周主要罪名:不孝不友寇攘奸究杀人越货群饮罪诽谤罪不从王命罪违背誓 言罪“贼”“藏”“盗”“奸”罪 6.西周刑法原则:区分的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罪人不孥罔厉杀人罪疑从轻同罪 异罚严宽适中 7.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买卖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由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西周的借贷契约称谓缚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时人订立契约缚别 8.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无娘家可归曾为公婆 守孝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婚姻关系缔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有主婚权同姓不婚维护血缘政治上:加强政治联系六礼 9.狱:刑事讼:民事两造具备即原被告到庭审讯方法五听:色听辞听耳听气 听目听 10.郑国晋国铸刑鼎郑:子产公布成文法郑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晋:铸刑鼎 遭到了叔向与孔子的反对孔子斥晋国 11.铸刑鼎公布的法律意义:A标志奴隶制法律形态结束开始饿封建制法律成文法诞 生B中国古代法律进入新时代 C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D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封建王朝法制发展奠基 12.李悝(魏)《法经》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盗法》《贼法》位于 篇首《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相当于总则其他相当于分则规定定罪量刑特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有总则分则之分开创了编纂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规范不一的局面 13.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重刑主义统一法律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讲义01_jy1011

第一章 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时期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即能够使自己的德行符合上天的要求。“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其具体内容,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 3、意义: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治国方针,也解决了武王伐纣的正当性问题。在这种观念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这一思想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其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其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注意】先秦时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刖)、宫、大辟五种残忍肢体的肉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前者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后者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公开维护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三)契约法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

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中国法制史讲义04

第二章 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续表 二、天坛宪草 三、袁记约法

四、贿选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例题·单选题】关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1-1-21)A.《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B.《临时约法》设立临时大总统,采行总统制 C.《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D.《临时约法》确立了五权分离的原则 [答疑编号50670520210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选项A错误。《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属于宪法性文件,而不是辛亥革命后正式颁行的宪法。 选项B错误。《临时约法》虽然设立临时大总统职位,但采行责任内阁制,由内阁行使行政实权,总统只拥有虚位没有实权。 选项C正确。《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选项D错误。《临时约法》采取的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分立。1947的《中华民国宪法》采用了五权分立原则。 【例题·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10-1-14)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 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 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 [答疑编号50670520210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清末主要修律内容。选项B说法错误。《大清新刑律》抛弃 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 唯一内容。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重大信条十九条》 B.《钦定宪法大纲》 C.《中华民国约法》 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疑编号50670520210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钦定宪法大纲》。选项B正确。《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 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例题·多选题】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03-1-35)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00263 外国法制史讲义8

第五节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复兴 在西欧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在东欧自查帝以后,欧洲历史逐渐进入到封建的中古时期。随着罗马文明的衰落,罗马法失去其作为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的统治地位,但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却并未消失。 从5世纪至11世纪末期,即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在日耳曼人建立的各“蛮族国家”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这成为罗马法得以保存的重要途径。其主要表现是: 1.日耳曼人侵入西罗马后,由于社会制度上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的相互影响,各日耳曼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其结果形成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并且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为了便于适用,一些日耳曼王国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用以调整罗马人之间的关系。例如5世纪末、6世纪初勃艮第王国颁布的罗马法典;西哥特王国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2.教会法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使罗马法得以保留。并且由于教会法的地位在日耳曼王国时期逐渐上升,通晓罗马法的教会僧侣通过协助各日耳曼王国进行行政管理、法律编纂、司法审判等,客观上传播了罗马法。 3.中世纪初期,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商业普遍衰退,但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等地区残存下来的城市中,以及在各地有限的商业活动中,仍按照罗马法原则行事,这使罗马法的某些原则以地方商业习惯的形式继续存在。 5—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虽然局部地得到保留,但其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法学处于衰退和湮没无闻的状态。自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一个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作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通过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的地位及适用范围得到提高和扩大。在西欧各国,凡是地方习惯和王室法令没有规定的问题都可以引用罗马法,罗马法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同时,法学也得到蓬勃发展。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共同构成中世纪西欧三大改革运动,为资本主义制度的诞生做出政治、经济、思想上的准备。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玛尔非地区发现了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手抄本。有学者认为,这个偶然的发现引发了罗马法复兴运动。不可否认,《国法大全》的重新问世对罗马法复兴有直接的影响。但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在其著作《中古罗马法史》中的论述,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图书馆中亦保存有优士丁尼法律的原本和手抄本,并且这些法律文献经常为教会法学者所引证。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在经过长期衰退以后,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初期,欧洲的经济进入到发展相对迅速的时期。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十字军东征对商品交流的推动作用,使欧洲逐步从封闭的自然经济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过渡,工商业城市迅速发展起来,并产生了市民阶层。实现法律的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实现契约自由,成为新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的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针对商业关系的法律,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由于商业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双方当事人不是商人的案件均不受理,并且商业法院只在城市设立。由于欧洲尚处于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只能在自己直辖的领地上行使权力,除英国以外尚不存在全国性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所以国王政府制定的法令也无法满足经济条件变化产生的要求。在这种

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七年级下册期末达标测试卷 一.积累与运用(19分) 1.下列加横线字注音及字形完全的一项是()(3分) A.阴薶(mái)琥珀(bó)奢侈(shē)熹微(xǐ) B.苍穹(qóng)贬骨(biān)斫痕(jīn)迸进(bèng) C.纤维(qiàn)掰开(bān)和煦(xù)殉职(xùn) D.旌旗(jīng)婆娑(suō)颀长(qì)丛莽(mǎng) 2.修改下列词语中错误的字(4分) 坚持不谢千辛万苦风餐露宿海市蜃楼 A.邓稼先是中国几千年传统文化孕育出来的有最高奉献精神的儿子。 B.“神舟”六号飞船遨游太空,两位宇航员动人的事迹和牺牲精神在广大人民心中传扬。 C.历史的道路,不全是平坦的,有时走到艰难险阻的境界,这是全靠雄健的精神才能冲过去的。 D.我们要与自然和睦相处,保护好属于我们人类的自己的家园——地球。 4.搭配正确的一项是()(3分) A.《马》——《自然史》——布封——英国博物学家、作家 B.《伟大的悲剧》——《人类的群星闪耀时》——茨威格——奥地利作家 C.《孙权劝学》——《史记》——司马迁——西汉史作家 D.《最后一课》——小弗朗士——都德——德国作家 5.填入下列横线上的词语万物按正确的一项是(3分) 这声音与我平常听到的羊叫迥然不同,没有的颤音,没有的媚态,也没有的叹息,音调虽然也保持了羊一贯的,但沉郁有力,透露出某种坚定不移的决心。 A.柔和甜腻绝望平和B.激动烦人忧愁特点 C.柔和甜美失望平静D.温柔蚀骨婉转沉稳 6.下列词语或字解释有误的一项是()(3分) A.哽(声气阻塞)咽兀兀穷年:劳苦的样子 B.宿(长久从事某种工作)儒踌躇:犹豫 C.迥(差得远)乎不同鲜(新鲜奇异)为人知 D.苍穹:天空瞬(短时间)间 二.拓展与表达(23分) 7.《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选自鲁迅的散文集《》 8.《最后一课》的作者是,他是国人 9. ,寒光照铁衣。 10.山际见来烟,。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 司考外国法制史:法国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英美法系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近代法制史 司考外国法制史复习:罗马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代的法制(近代以前) (一)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是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1.产生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调节社会纠纷,约束人 们共同劳动力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无虐之刑”,主要指:“黥(qíng)、劓(yì)、刵(èr)、椓(zhuó)、 处死五种。” 3.“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夏代的监狱统称圜土,夏台,钧台是指国都内的监狱。 5.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改称为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 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宿舍胜负的勾决权。 6.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7.“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8.“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 9.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 10.具体的礼仪形式:吉、凶、军、宾、嘉。 1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2.西周的“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 13.“嘉石之制”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 14.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于这 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免、赦免其刑罚。 15.《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shěng),乃惟终,……有厥小罪,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不杀。”

其中,“眚”是过失之意,“非眚”即是故意,“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16.秦国商鞅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17.汉代的买卖契约叫做“券书”。 18.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19.从篇章体例上看,《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的十二篇的结构。 20.《宋刑统》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21.《越宫律》27篇,《朝律》6篇,连同上述的《九章律》和《傍 律》,合计60篇,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22.“亲亲得相首匿”,确立于汉代,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 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23.“五过”制度: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惟官”是指秉承上 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是指贪赃收财,敲诈勒索;“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24.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 25.《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及侵犯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法的篇目 是贼法。 26.北齐后主天流五年(公元569年)亦诏令:“应宫刑者,普免刑为 官口。”从此宫刑不复作为一种法定刑。 27.隋代伴随着封建五刑体系的出现,标志着封建刑罚制度趋于成熟,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司考法制史笔记: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是司法考试法制史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大陆法系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罗马法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清末“预备立宪” 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制史: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法律敎育网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3年法律教育网冲刺班中国法制史-宋光明讲义

中国法制史 考区1 中国立法史★★★★ 一、立法思想的变迁: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汉朝:德主刑辅,礼刑并用;唐朝:礼法合一;明朝:明刑弼教。 二、封建法典总则的变迁:法经:具,位于律尾;曹魏律:刑名,位于律首;晋律:刑名、法例,位于律首;北齐律:名例:位于律首,奠定后世刑法总则。 2.唐宋以降 A.西周首创神权统治思想,对于我国封建统治有重要意义 B.“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上凌下,以亲压疏 C.西周的礼在当时更多的表现为道德要求,并不具备法的特征 D.西周的礼类似于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不得作出的行为,一旦违反了礼即落入了刑的领域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西周时期的立法思想。选项A错误。神权思想不是西周首创。 选项B错误。“亲亲”要求不能以下凌上。选项C错误。西周的礼已经具备法

的特征,出礼入刑。选项D错误。西周的礼规定了人们必须做的行为,类似于 命令性规则。故本题选ABCD。 【例题·多选题】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其中不正确的有()。 A.① B.①②④ C.⑤ D.③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法经》。《法经》的作者是魏国李悝,《杂法》概括了盗、 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杂法》、《网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故 本题选AB。 【例题·多选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我国古代法典中的《名例》篇,源于《法经》中的《具法》,经《魏律》将“具法”改为“刑名”,到《北魏律》又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最后在《北齐律》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B.张斐和杜预作为我国古代著名的律学家,对《魏律》进行了注释,并且其注释具有法律效力,故《魏律》亦被称为《张杜律》 C.《北齐律》作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最高的法典,规定了重罪十条,置于律首,并明文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D.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内容在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例如八议与官当制度入律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选项A错误。《晋律》在刑名律后 增加“法例”律。选项B错误。张斐和杜预对《晋律》进行了注释。选项D错 误。八议与官当制度不属于儒家理论。故本题选ABD。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 A.魏晋南北朝时期初步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其中比是比附与类推处理案件,式是公文程式 B.《贞观律》基本确立了唐律的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的影响很大 C.《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其法律制度“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D.《宋刑统》是我国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有影响力的法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及唐宋法律。选项D错误,《宋刑统》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1.1债权制度 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1.3刑法制度 教会法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安宁的犯罪处以重刑。 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出发,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人人平等。 1.4诉讼制度 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教会法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 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 2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共同构成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教会法是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作为封建法,与世俗法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封建制度。 作为古代法律文化经典的罗马法,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在中世纪得以继承。5世纪至11世纪是“罗马法上的黑暗时代”,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僧侣的活动,传播了罗马法,培养了罗马法学家,使罗马法在欧洲能够局部被保留。12世纪至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作用。 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是指“依法而治”,而是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国王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命令。这种信念根植于教会法中的“世界本身服从法律”的神学信条。同时,这一信念也与由教会和教会法实际造成的世俗与宗教权威的二元性有关。西欧各国在中世纪都经历了教权与王权相互斗争而造成的那种紧张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甚至大多数强有力的世俗统治者们,也不得不经常地认真考虑教皇的意见。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格局,这就为“法律至上”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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