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论家庭暴力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学号:学号:201004762073001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说明书)

论家庭暴力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崔丽平

指导教师:胡学相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法学

论文提交日期:2011.11.13 论文答辩日期:2011.12

论文评阅人:

华南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情况表

指导教师姓名胡学相

学生

姓名

崔丽平学号201004762073001

论文题目论家庭暴力的现状与法律分析

简介:(选题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意义)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数量呈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现状及原因分析、立法现状加以论述,并结合我国实际对家庭暴力问题加以分析,提出关于建立反家庭暴力机制的建议,从多方面就如何减少家庭暴力事件提出了相关对策。

本文主要探讨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法律分析问题。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简述选题背景及国内外研究情况;第二章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第三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分析;第四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第五章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

指导教师意见: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意见:

目录

摘要............................................................................................................................ I The Summary .............................................................................................................. I I 第一章绪论 .. (1)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1)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

2.1家庭暴力的概念 (2)

2.2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3)

第三章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5)

3.1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 (5)

3.2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5)

第四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8)

4.1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8)

4.2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法律制定的不足 (9)

第五章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 (12)

5.1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 (12)

5.2建立反家庭暴力机制 (14)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摘要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数量呈上升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来自司法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约占离婚案件的三成,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解体。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然而我国现时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不够严厉,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保护不够全面,加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压力的增多,家庭暴力也衍生了很多新的方式。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患和惩罚仍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典。

本课题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现象、形成原因及法律特征进行简单的阐述和分析,说明了我国的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和危害性,指出我国家庭暴力的受虐者一般是处于弱势,缺乏必要的生活经济来源。通过中外对比的方式,对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惩罚的机制的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关于对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在各部法典当中,缺乏一部专门性的家庭暴力预防惩罚法典,加之家庭暴力的新形式不断涌现,现有的法律无法跟得上时代的发展,而导致对家庭暴力的监管和惩罚力度不足,使受虐者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关于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法制建设问题,建议从各个部门多渠道合力,形成一个有效地保护网,为受虐者提供心理和生理上得帮助,从公安司法机关、医院和社区等多个方面下手,整合资源,依靠社工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防止家庭暴力的产生,并尽快建立一部独立家庭暴力的法典,完善制度。从多方面就如何减少家庭暴力事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缺陷;保护机制;法律预防;独立法典

The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China's rising number of domestic violence, divorce and domestic violence led to the increasing incidence of personal injury. The data from the judiciary,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in China about 30% of divorce cases, about 10 million homes each year because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disintegration. Domestic violence is affecting family harmony,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negative factors, it is agains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of family members, however, China's current law on domestic violence penalties are not strong enough, for the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not comprehensive enough, add 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pressure of living increase, domestic violence also rise to many new ways. Hedge against China's domestic violence and a lack of a specific punishment code.

The issue of domestic violence through the country, causes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a simpl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indicating the existence of our country the preval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danger, that our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generally at a disadvantage, lack of necessary economic life of the source. By way of contrast and abroad, China's law on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s are inadequate to present their views: the provisions on domestic violence code scattered among the ministries, the lack of a specialized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punishment code, combined with new forms of domestic violence continue to emerge, the existing law can not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which led to the supervis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lack of punishment, so that victims of abuse can not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On this basis, the author proposes to reduce the incidents of domestic violence on the legal system, the proposed multi-channel from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together to form an effective safety net for victims of abuse was to provide psychological and physical help from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hospit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community start to integrate resources, relying on the strength of social workers and community groups to prevent the gener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domestic violence as soon as possible to establish a separate code of laws, improve the system. In many ways on how to reduce domestic violence put forwar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Domestic Violence;Status;defects;protection mechanisms;legal prevention;independent code

第一章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破裂和社会不安定的事件不断发生,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已日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因此,全面认识家庭暴力的概念,客观剖析家庭暴力的成因,从而研究制订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对策,消除家庭暴力,对于真正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的小康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目标,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照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各类家庭暴力,尤其是直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所引发的社会后果,我们发现,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团结及其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甚至引发人身伤亡、家庭破裂乃至于危及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安全与稳定。各类传媒先后报道的有关青少年从自动/勒令辍学到打砸抢、妇女从离家出走到性犯罪、从最初的受害者到沦为最终的害人者之种种事件,大多与家庭暴力有着必然的联系。

因此,认真总结和重新审视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从而为我们科学、理性而且有针对性地找寻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我国著名的婚姻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把它归结为“五性”:即手段残忍性、时间连续性、行为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原因多样性。笔者以为,这种总结比较客观而深刻地反映了我国家庭暴力的行为学特征。但是,这种总结与其说是归集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学特征,不如说它只是归集了家庭暴力的社会学特征,因而它不利于我们从法律学的角度上,去找寻干预家庭暴力的真正可行的策略。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1家庭暴力的概念

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是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点。那么何为家庭暴力?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所发生的口头上或身体上攻击或恶意的疏忽行为1。美国《妇女虐待预防方案》称,家庭暴力又称婚姻暴力、配偶虐待等即发生在已婚或同居者间虐待与暴力性行为2;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条称“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为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日本《关于配偶暴力防治及被害者保护法律》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配偶暴力是配偶间对于身体为不法攻击而遭到威害生命或身体。3”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犯罪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理论界对于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大多数学者是从狭义的角度界定的。如有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并且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罚惩罚的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行为4。对这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范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我们可称之为犯罪性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犯罪5。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与家庭暴力发生联系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的相关罪名,但是基本上都是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但对于大量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立法还存在空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究其本质而言,是指行为人基于家庭关系内部在经济、知识、体能以及精神上的“综合优势”,为了实现对家庭及其成员的控制或发泄自身压力等原因而对家庭其他成员身体或者精神实施的暴力伤害

1 Gells The violent home newberry park,CAge publication 2000,p.7-31.

2刘伯红.女性权力.第303页

3刘雪梅.妇女遭受家庭暴力问题.邵阳学院学报.2005年10月第4卷.第5期.第86页.

4禹芳琴.家庭暴力犯罪的伦理分析.求索. 2004 年第 7 期.第 123 页

5罗长斌.家庭暴力刑法解读.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4 期.第 6 页

及折磨,对受害人肉体和精神上造成损害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不仅有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而且还包括冷暴力和经济制裁。

2.2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我国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施暴者与被害者之间不仅在一起共同生活,还必须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同时由于暴力的发生时以占有资源、权利的不平等和体能、自立的差距为基础的,它不同于其他刑事犯罪,主体多是成年家庭成员,有时也有少量的青少年家庭暴力犯罪。犯罪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从家庭角色看,夫妻关系发案多于父母、子女关系,无直系血亲关系发案多于有血亲关系。其中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这三种暴力伤害形式在我国最为普遍。这三种形式中,又以丈夫对妻子施以暴力的居多。6(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3)家庭暴力实施者主观方面是故意。

家庭成员由于长期的共同生活,难免会有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未得到有效、及时的排解,就会积久成怨。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施暴者就会采取暴力手段,对受害者实施殴打、折磨等暴力行为。显然,与其他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是故意,且大多数有明确目的。如发泄内心的不满,获取某种利益如钱财、满足某种欲望如性爱等。因此笔者认为过失不是家庭暴力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4)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6参见王瑞鸿:《人类行为与社会结构》,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11 页。

事责任。对于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一般的伤害行为,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构成民法上侵权行为要件的,还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成因

3.1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

受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思想观念的影响,很多家庭暴力事件往往具有私密性,在家庭关系还没有完全破灭之前,很多受害者宁愿选择沉默也不想去告发,正是这样,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肯定比有关的统计数据要多得多。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4.7%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比例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本次调查中显示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情况反映着全部家庭成员所面临的状况,包括妇女、老人、儿童,也有男性受到家庭暴力,但男性受到家庭暴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形式上、程度上都远远低于妇女、老人、儿童这三个群体。

3.2 家庭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是封建残余影响是其发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传统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三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儒家思想使得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封建思想“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施暴、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封建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使得丈夫打老婆的行为变得天经地义。在李阳案中,接受采访时李阳自己承认,自己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将构成犯罪,而在中国却成了家务事。对于向妻子施暴,李阳归根为因工作压力大、控制不了脾气。但是,李阳对妻子施暴并非脾气失控;他能与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很好地相处,本身就说明其控制能力是正常的。把社会问题个体化、病理化,这也是我国家暴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在改革开放后,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影响,嫖娼卖淫死灰复燃,有些人道德沦丧,婚外偷

情、养情妇等现象日趋严重,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从而引发更多的家庭暴力案件。

二是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经济地位不平等是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大多数家庭暴力中,施虐者都比受虐者有着更高的经济、家庭地位。婚姻暴力中,施虐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大部分在家庭中属于家庭的经济支柱,受虐者一旦离开施虐者,生活将得不到保证,加上现时我国的法律救援滞后,无法给受虐者提供维持生活的物质条件,受虐者只能默默忍受暴力。这使得男性在家庭中有种所谓的“优越感”,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便恶言秽语,暴力相向。再者男性天生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使女性顺从时,就以暴力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国内外研究都表明,妇女自身资源的缺乏及缺乏对资源的接近性(如不知道去哪里寻求资源,不知道资源取得的方法,索取资源的不便利等)会增加曾有暴力行为的丈夫的暴力倾向。(越是下层妇女,越不知道资源在哪里以及如何寻找资源,于是越易受虐待7)

三是缺乏对社会压力调适的能力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给社会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与此同时带来的社会压力也是不断的膨胀,一旦家庭成员在社会工作上受到压力无处排解,就会把不良情绪带到家庭中来。而这些情绪往往一触即发,变成家庭暴力的诱因,若家庭成员无法很好的帮助受压者排解这种不良情绪,就有可能引发家庭暴力。而在目前我国社会心理援助缺失,社会上没有为受害人,尤其是妇女、老人和孩子提供有效的救济渠道和救助体系。受害者的身体创伤以及心理创伤得不到及时治疗和救助,也导致了家庭暴力的行为得不到抑制。

四是社会的宽容态度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加之家庭隐私权的强调,居住环境的封闭,家庭与邻里,与外界的往来越来越少,邻里之间常常是“敲门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这无疑阻断了家庭内部的争吵或目睹了受害者身上的伤痕,仍然试图装出一副全然不知的神情,更不用说去劝阻或报案,司法机关也碍于法律的缺失无从插手。一般发生家庭暴力后如果只是一般的轻伤,如不构成伤害罪,最多是受到道德的谴责,司法部门对施暴者是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五是立法不够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原因。目前,我国缺乏一部明文规定惩罚家庭暴力的法典,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无法可依。尽管我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禁7郑碧强. 关于“家庭暴力援助难的社会学思考 . 广西社会科学,2004 , (7) :170

止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并且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行为、施虐行为有着很大的区别,在认定上没有法条可循,使得在处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时法律的可使用性不高,导致相关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但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侮辱罪但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上诉的才处理。如此规定,事实上使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逃避了社会的主动干预。加上家庭暴力的举证比较困难,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

第四章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4.1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主要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

一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各部门法的立法根据,也是中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根据。《宪法》在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如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家庭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了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保护等等。

二是《民法通则》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家庭暴力,可能引起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三是在行政法方面,则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既体现为行政处罚,也有行政处分。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规定了处罚或警告。

四是《刑法》则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所侵犯的客体不同,可构成不同的罪名。如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同时,《刑法》对不同的罪名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五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将家庭暴力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体现了我国严惩家庭暴力的决心,也表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暴力制度从废除旧家庭习俗的原则向追求婚姻家庭质量的转变,寻求建立新的平等、和睦、文明和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六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

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就有关家庭暴力方面也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属于综合性法律,既有刑事法律条款,又包含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条款,还包含一些具有导向性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些规定或过于笼统,或不够协调,或由于定义模糊,执行起来相对困难,成为“空中楼阁”。

七是自1995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活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八是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79年、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我国是这两个国际公约或条约的缔约国。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规定各国政府应承担采取综合行动提高妇女地位的义务,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了“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全球电视会议。同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4.2我国对家庭暴力行为法律制定的不足

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不明确,过于狭窄,导致司法的无奈与消极。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是,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的规定,但却都没有将“家庭暴力罪”一词写进现行的法律条文之中,家庭暴力犯罪仍不是一项特定的罪名;而且上述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认定都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犯罪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加之,允许自诉(虐待、轻伤、轻微伤案件) 的家庭暴力案件,往往遇到自诉人在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时家庭成员不愿作证的难题,从而决定了对案件的裁决往往缺少保护妇女的法律依据8。

8李梅.关于家庭暴力防治问题的新思考.2010.10.08

二是新婚姻法及最高院适用解释中存在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解释虽然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依然局限于家庭关系层面,但是它却第一次全方位地将家庭暴力概念解释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仅仅指“基于性别”(性别歧视)的家庭暴力,即不仅包括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女性对男性的暴力,而且包括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的暴力,归根结底是强者对弱者的暴力。由此可见,《解释》可谓是牵住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的“牛鼻子”。然而,《解释》的不足之处亦很明显,它对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性质与特征的过于苛刻,正如将“故意伤害”限定为“持续性、经常性的造成他人轻/重伤害”,《解释》的这一界定不符合我国家庭暴力发生与发展的现实,不利于打击与制止家庭暴力,不利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是刑法中关于规范、制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不足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按刑法的规定,受害人的受伤程度只有达到轻伤和重伤时,加害人才触犯刑律;同时也只有达到重伤时,检察院才提起公诉。如果只是轻伤,那么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不提起公诉。根据相关资料,家庭暴力事件中,轻微伤者占54%,轻伤者占38%,重伤者仅占8%。由此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达不到刑法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

四是民法中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民法法规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民事救济制度,但此救济手段较为单一,即损害赔偿。但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中的侵权行为,众所周知,家庭中的财产一般来说是共同共有的。发生暴力案件后,法院裁定加害一方给予受害一方经济补偿,表面上好像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但实质上,当婚姻关系依旧存在的情况下,一方赔偿另一方的钱物仍旧两人共同共有,补偿对受害人来说毫无意义。加害方也没有任何损失,可以更加无顾忌地加害对方。另一方面是民法自我保护的法律操作性不强的缺失。在美国,家庭暴力预防的自救形式一般是暂时保护令,而暂时保护令一般包含以下之内容: 禁止相对人实施性侵害(molesting)、攻击(attacking)、殴打(striking)、恶意地持续跟

踪、骚扰(stalking)、威胁(threatening)、性暴力(sexual assaulting)、惯常性的殴打(battering)、骚扰(harassing)、毁损财产(destroying personal property)等侵害,禁止相对人与被害人联络(contacting), 远离声请人住所或办公室等一定场所之特定距离(coming within a specified distance of), 禁止骚扰(disturbing the peace of the other party), 命相对人迁出声请人之住处(exclude the restrained party from a dwelling shared by parties to the action),或要求相对人另提供适当之居所, 如果声请人与相对人已婚且有子女,法院会为关于子女亲权行使或会面访视之保护令9。但在我国民法及其他一些公民权益保护法中虽规定了一些选择性公民自救条款,但这些条款本身的操作性不强,公民自身的法律知识也很缺乏,使这些法律条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0

五是其他方面存在的不足行政法规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受害人的诉讼权利也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刑法、民法、行政法、宪法等全国通用法律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做详细的规范。在程序法方面,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缺乏特定的程序,在举证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缺陷,从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使一些加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等。

9 Mayumi Waddy, DVRO: just a piece of paper,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Legal Issues v.11 (2000), at 82.

10张文娟.民事保护令制度浅析.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4月第4卷.第40-41页.

第五章我国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控制

5.1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个人的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将保护对象扩大,在婚姻已取消之情况(如离婚),而仍有受前配偶持续危害之虞者,亦列入保护11。

二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着很多的漏洞与缺失,而且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通过对实践调查发现,近10%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理由中都提到对方在婚

11廖家阳.我国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研究─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中心.2008年

后曾对其有“殴打、辱骂”的言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事实最终未能得到法庭的认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两点:(1)、当事人举证难;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有的当事人虽然报案,但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有的派出所虽然到了现场,但由于暴力行为已结束,无法认定曾存在暴力行为。此外,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对构成“家庭暴力”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明显下降。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三是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

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网。要健全社会预防机制,防微杜渐。政府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反家庭暴力网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网络,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类似“家庭暴力报警点”的工作站点,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通报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社会组织要履行好维

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虐者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社会团体组织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四是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12,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5.2建立反家庭暴力机制

一是建立公安和司法机关的反家庭暴力机制。一方面在机关中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培训体制。在调查中表明,在司法人员中,对男女平等的认知率较高,13但是,在司法工作中,性别盲点、价值观的泛化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将男性的权力和价值泛化到女性身上,而没有考虑女性特殊的权力和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惩罚不力,致使受虐妇女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进而造成对了对这些妇女的“二次伤害”14。因此在公安和司法系统的各部门中定期举行培训班,对司法人员进行培训,以在公安和司法部门执行家庭暴力案件中起到协助作用。同时,公安和司法部门可以为家庭暴力受虐者提供资源,如庇护所、救助站、法律咨询及援助等,为受虐者提供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从法律上对受虐者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Lavallee案件判

12程俊.试论反家庭暴力机制的完善.

13社会工作者案例分析之家庭暴力中受虐妇

女.https://www.360docs.net/doc/5f5630451.html,/news/20110623/194888_4.html

14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关怀家暴系列专栏之五─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成果

决中认定一名被控谋杀罪名的妇女无罪。这位被毒打的妇女因为害怕她丈夫会在将来的某一时刻试图杀害她而开枪杀死了她的丈夫。尽管她的丈夫在被枪击时并没有对其施加即刻的攻击。这一判决是反传统的,但确是正确的15。从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来看,这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行,不能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而且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男女之间体力的差异,因为在危险发生时,由于男女力量悬殊,妇女很难进行防卫而只能受害。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从具体情况出发,将性别意识纳入刑事判决,无疑是一个进步。

二是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的医疗机制。医疗工作者在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具有其他系统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一个称职的医务工作者,除了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直接关心受害者身体上的伤情治疗外,因医患关系他可以获得受害者第一手受暴的可靠资料,因此,他能够为受暴者诉诸法律提供有力的信息资源。在加拿大、美国、瑞典等许多国家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会广泛参与家庭暴力干预活动,这也成为医院管理和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还产生了大量的“医学社会工作者”。如美国旧金山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是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紧密配合下,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警察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而加拿大的反对家庭暴力服务系统在政府支持下,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庇护所、第二阶段宿舍、社区服务中心和健康诊所,司法部门还专门成立家庭暴力受害者辅导和支持小组,成员除了律师、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医务人员不可或缺。16国外成功的经验为在我国医疗机构建立中国式医疗工作者干预反家暴模式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笔者认为,真正将医院的纯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在反家庭暴力中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医院等医疗场所建立一个家庭暴力情况的通报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能最快掌握第一手的资料;并定期在医院等场所进行培训,以让医疗人员在接待受虐者时能提供一些帮助。

三是在社区中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预防措施。社区预防是家庭暴力预防的主要形式,以社区预防为主,结合各类预防的形式,来保护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1)在社区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工作体系。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通过在社区中建立公安、医院、社区等多个机构组成的预防工作小组,并使反家庭暴力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进而成为政府社区建设工作的一

15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1年

16《医疗介入反家暴责无旁贷》https://www.360docs.net/doc/5f5630451.html,/article/c64/2.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家庭暴力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县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关心妇女问题、支持妇女事业、为妇女办好事、办实事的社会风尚日渐形成。但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着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它不仅危害家庭,同时也危及社会稳定。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xx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信访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

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xx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信访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包含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XX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 social exclusion )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XX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XX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简论儿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儿童本应在父母呵护下健康快乐的成长,但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却频频发生,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就有二起是明显涉及儿童家庭暴力的案件。虽然儿童家庭暴力事件已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但“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等惨剧却还在上演。本文从多角度分析频繁出现家长虐待儿童的案件的原因,并为今后预防和制止儿童家庭暴力提出建议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儿童家庭暴力监护权转移监督 一、儿童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过去往往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的角度思考,而缺乏对于家庭暴力的另一主要受害者——儿童的特别重视,即在解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问题上缺乏“儿童视角”。随着近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出“饿死女童”、“父亲打死抄作业的女儿”、“继子遭继母虐打”等一系列惨剧,使人们不得不正视儿童家庭暴力问题。 但是,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往往是造成严重后果并经媒体报道之后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三年期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在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造成受暴未成年人死亡的有161件,超过了案件总数的一半。 谈起暴力,总是被理解为对身体的虐待、殴打等伤害行为。但是,近年来,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还存在另一种与暴力同一性质的伤害行为,如遗弃、家庭拐卖、性侵等,这种伤害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造成儿童的身体伤害,但造成的后果却更恶劣。 二、儿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并不是某一单一的因素引起的,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针对造成儿童家庭案件的原因,本文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原因 1.未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但这一条文在表述上却很模糊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监护人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履行职责不当是否应承担责任却没有清晰的界定。 2.没有设定专门的监督保护机构 依据《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论文题目: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目录 1引言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3) 2.1历史原因 (3) 2.2社会经济原因 (3) 2.3个体原因 (4) 2.3.1心理原因 (4) 2.3.2生理原因 (4)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5)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5) 3.1.1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4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1.5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6)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6)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6)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7)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7)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8)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9)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9)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10)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10)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1)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附件: (15)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5)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6)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11111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0年8月-2010年10月 调查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走访、赴当地妇联查询相关案件卷宗及调查问卷 调查地点:当地妇联、检察院 调查对象: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大多为女性),相关案件的案宗及调查问卷。 调查次数:3次 调查主要问题:总结归纳目前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了解问题出现的原因、对该现象的产生原因进行思考,提出应对方法和有关意见。调查内容: 一、对被害人进行走访调查并与其进行深入交流。 2010年8月5日,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解某进行了走访座谈。受害人解某,今年36岁,因受家庭暴力侵害,于2010年3月向当地妇联反应了相关问题。其述称如下:解某与其丈夫张某结婚已数年,和丈夫结婚时家庭非常困难,经夫妻俩多方筹措资金工借款几万元开了个胶合板厂,由于勤劳能干,诚实守信,厂子生意十分红火,并先后生于了两名儿女,其为了更好照顾家庭,帮助其丈夫,便专职在家照看孩子操持家务。但是好景不长,自从其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后,从2003年开始,其丈夫边开始不按时回家,到最好净公开与情人在外姘居,不但对妻儿不管不问,回家后还多次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解某多次被打成轻伤。最后,其忍无可忍,到妇联进行求助。虽然其多次被丈夫毒打,由于其对丈夫情深意厚,加之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经济能力、子女抚养、夫妻感情、家庭完整、婚后丢人现眼等等不忍不愿离婚,宁肯忍辱负重的与其生活,而丈夫却不体谅,不珍惜夫妻情缘,始终持不离婚便不罢休的态度,对妻子变本加厉的殴打折磨,使妻子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婚外情的产生严重地影响夫妻感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甚至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二、赴当地妇联查询相关案件卷宗 此次到我县妇联对相关案件的案宗和调查问卷进行了调查,发现在23.1%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在今年年初—6月份信访数据统计中,妇联工接待来信来访23件,其中17件涉及婚姻家庭纠纷,15件婚姻问题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尽管家庭暴力问题日渐突出,也已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也对该问题十分重视,并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文件和法规中,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暴力现象仍屡见不鲜,它不但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现在的家庭暴力现象有越发严重的趋势,过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家庭暴力的涉及范围越来越广,表

关于家庭暴力的论文课件.doc

家庭暴力 软开1434班赵振杰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在论述家庭暴力表现形式和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和产 生原因,并从伦理学角度就如何消除家庭暴力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 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 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 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 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 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 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我国在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后,法律上人人平等。妇女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政治、 经济、社会地位。但是家长制的残余还在一些家庭中存在并发挥作用。它剥夺了人的 人身自由和权利,严重影响到家人的感情,家庭的稳定。据《中国妇女报》调查显示 我国目前也有33.9%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

有暴力行为。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事件也有11.5%的家庭存在。特别是离异者中,强 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现象在中国比较普遍。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和产生原因 从现实生活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的 特征归纳如下: (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 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一方面,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 是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子、婆媳等;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 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实情况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 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家庭暴力的 对象除了受害人的身体、精神以外,是否包括与受害人有关的财产或其他物品,如使 用暴力行为将妻子的高档陪嫁品毁损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探讨 的问题。 (二)行为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美国每年有 4 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总数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 女的总和,平均每天三名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亡魂;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仅以2003 年为例,全国妇联共收到 1 万多起遭受家庭暴力的投诉。广东省妇联在广州 等11 个城市1389 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 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 3 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 是家庭暴力案件,其中2003 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事件124 件,比2002 年上升了33.3%,更为严重的是,由家庭暴力所导致的刑事案件也逐年上升。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在2003年审结的家庭暴力导致杀人的恶性案件达14 起,占全市审结的重大刑事 案件的3.9%。 (三)行为的违法性在民主、法制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具有严 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 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尚无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反家庭暴 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普遍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我国20 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文件,这是一个 可喜的现象。但是,由于各地区间的社会环境、执法现状的差异,没有全国统一制止 家庭暴力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因此,制定国家级的专门反家庭暴力 法,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最基本的人权,理应引起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 以及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使“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证资料,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查人姓名牛D 学号OOXXOO 调查时间2006年7月至8月 调查地点GDGZTH 调查过程联系单位居委会、以及根据往日了解的情况,确定被调查者,再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主要方式为入户,并在熟悉被调查者的人士陪同之下进行问卷调查。其余方式有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电话等进行对答式问卷调查。取得多个样本,再筛选出合适样本统计数据。 调查结果分析 因为这个调查是学校总体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每个样本都代表各自性别和年龄阶层,所以所得结果都是个别现象,即不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不能代替总体群众。最多只能从男性女性方面考虑其调查意义。但是综合所有结果,仍能看出一部分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相当看法,其中某些观点还很值得参考。依照调查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注:以下结论的根据仅是10份调查样本。) 一、在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方面,所有人都毫无疑问地认为殴打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暴力,其次是强迫过性生活和妻子因不生育或不生育男孩而遭歧视。但实际上在大中城市里子女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大为减弱,所以真正问题应该在夫妻不育上。较少人选择的是拒绝过性生活,经济不供养或经济控制,其次为嘲笑家庭成员。可能是因为城市里人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所以性生活的需求不会那么迫切,或者说较少产生只有单方迫切的情况导致。而双职工,夫妻双方都有经济收入的家庭居多,所以经济制裁和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门问题。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法律的不健全等多方面因素,导致家庭暴力现象经常发生。而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因此,研究对策,开展法律及社会救助刻不容缓。本文主要从社会观念层面、法律层面以及综合治理层面讨论了预防和解决家暴问题的对策。 关键字: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①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伤害及性侵犯。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认为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操、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 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 6.婚内强奸; 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施暴者多为男性,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称为是“悄悄地犯罪”,这缘于家庭暴力一般都发生在相对封闭的私人空间一家庭,家庭暴力发生时大都无目击证人在场,因此公众一般无从知晓。再者,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丈夫打妻子天经地义”的观念,也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羞于向外界述说或向外界求助,也在无形中给家庭暴力的恶行提供了一层保护网、致使家庭暴力更加具有隐蔽性。因此大多数受害人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摧残,只有极少数被折磨得无法忍受的人才去寻求帮助。[1] 3、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是多样的,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捆绑、行凶、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损害,如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在夫妻生活 ①董平.《关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探讨》[J]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和法律对策 摘要 家庭暴力在全球各地普遍存在,不管是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现在,随着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家庭暴力的问题显现出了很大的弊端,给受害者的生理和心理带来了很大伤害,同时侵犯了受暴者这些弱势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所以探究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而提出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建议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以及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现状。发现现行家庭暴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司法保护力度不够、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所以应该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关键词:家庭暴力;原因,防治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I

目录 1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义 (1) 2家庭暴力的原因 (2) 2.1历史原因 (2) 2.2社会经济原因 (2) 2.3个人原因 (3) 2.3.1心理原因 (3) 2.3.2生理原因 (3) 3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4) 3.1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现状 (4) 3.1.1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2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3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4) 3.1.4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1.5地方性法规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 (5) 3.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存在的问题 (5) 3.2.1现行立法可操作性不强 (5) 3.2.2司法保护力度不够 (6) 3.2.3家庭暴力的防治机制不完善 (6) 3.2.4家庭暴力的法律防范意识与技能缺乏 (7) 4我国家庭暴力法律防治的完善措施 (7) 4.1加强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7) 4.1.1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7) 4.1.2完善家庭暴力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8) 4.2加强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 (9) 4.3完善家庭暴力防范机制 (9) 4.4提高个人的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意识 (10) 致谢 (12) 参考文献 (13)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 (14)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 (15) I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 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06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05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08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有资料表明,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暴力侵害问题;另外,从目前的现象看,家庭暴力已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们不时可以从媒体中看到,如施暴者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电击等残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儿童,向妻子洒热菜油、硫酸等。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和亲密阶段。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具有形式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主要是肉

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开题报告

江大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暨提纲 论文题目:中国家庭暴力犯罪研究 一、选题 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三、选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创新之处 主要分析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立法情况。简单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及成因,以及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同造成中国与西方国家家庭暴力现状的不同。 四、内容提纲 一、绪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立法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2、发家庭暴力法在我国的建立情况 三、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及成因 1、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危害 2、家庭暴力的成因

2018年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关于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及对策的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人通过查资料、问卷、走访等形式从家庭暴力的现状、表现特点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防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1X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1996年至201X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本人对中国统计显示,201X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 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X年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令人触目惊心,妇女儿童是主要的受害者,因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人们已普遍认识到,家庭暴力犯罪是社会的丑恶现象,是婚姻家庭中的一大恶性肿瘤。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状况,分析其发生原因,探索制止其发生的有效方式,我在浏阳市展开了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城市和农村。调查内容: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认识,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形,调查目的: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了解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寻求解决方法。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考虑到家庭暴力主体的特殊性,我调查的对象主要以女性为主,男性只分发少部分,主要是26岁以上年龄段的人群。调查对象在学历方面大专以上的占34%,高中或中专以上的占25%初中学历的占31%,小学学历占10%。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有大部分人认为女人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一方没有了经济地位,就成为另一方的附属,一旦在家庭中就有了绝对的权威,这种没有制约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膨胀,为金钱而困惑,而把更多的不快发泄给对方。因为女人没有为其直接创造价值,而女人在社会生活中为孩子,为丈夫,为家庭同样也尽到了抚养,赡养的义务,女人也感觉不公平,于是处理不好

两者的矛盾就会发生家庭暴力。 (2)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男人不可动摇的地位滋长了男人的霸气。相对而言,女人就比较软弱。女人的软弱,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在家庭中缺少决策意识;二是封建的男尊女卑意识;三是整天忙于家务不愿参与社会的意识;四是对男人的错误经常采取迁就的方法。所以,直到现如今,特别是在郊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丈夫殴打、残害妻儿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有些家长怀有“棍棒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动不动对未成年子女拳打脚踢,采取一种畸形的教育方式。久而久之,就给家庭暴力提供了一个滋生的土壤。 (3)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社会环境的污染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一些人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妇,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反目成仇。 (4)另外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他们觉得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5)也有人认为施暴者的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一些人存在错误认识和生活陋习,形成不把施暴"当回事儿"的心理疾病以及性格缺陷。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的行为。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内在原因加以解决,尽快建立起道德、法律、社会、爱心等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缓解家庭暴力现象的蔓延。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性成因对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家庭中发生过家庭暴力行为,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范围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也已经是一个涉及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来自于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惩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这一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我想在这里谈谈家庭暴力问题。 我国于2001年4月实行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示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季会进行劝阻,要求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等。

因此,家庭暴力现在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需要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这说明,政府也十分关注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常见的普遍现象。就其含议而言,我认为是这样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具体应该是“家庭内部发生的对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配偶、家庭中对女方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身心健康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这个解释从字面上讲是广泛的。而我们所认识的家庭暴力,一般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也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首先就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议,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成员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隔关系者。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或直系姻亲。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之旁系血系或旁系姻亲。所谓暴力,我认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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