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

“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与管理中心签订还贷委托协议,在协议执行期间由管理中心逐月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上月缴交金额,划入职工的还款代扣账户用于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每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业务。今后符合条件的购房借款人只要一次性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此项业务,即可免除购房借款人需多次往返办理的麻烦。

一、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

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在泉州市本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配套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签字在前的职工),借款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除主借款人之外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如借款人夫妻任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额度足够抵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可单独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

二、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逐月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贷时,主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没有逾期纪录。

3、逐月提取还贷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三、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款代扣卡、存折。

2、申请人为主借款人配偶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申请人与主借款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应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申请表。

4、借款合同原件。

5、申请办理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个人组合贷款中配套的商业性贷款的,同时须提供经贷款银行出具的该笔贷款还款明细清单。

四、逐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同一管理部的: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到管理部业务窗口提出申请,领取《逐月还贷申请表》。

(2)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其住房公积金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与申请人签署《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委托人还款代扣账户。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与贷款在不同管理部的:

(1)申请人持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逐月还贷申请表》到发放贷款的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表格当场给予审核并打印《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并与主借款人签署《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书》。

(2)申请人持《公积金冲还贷受理确认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到归集所在管理部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取手续。

(3)管理部在委托提取日(即每月15日),根据委托银行返回的上月还款信息,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划转到主借款人还款代扣账户。

五、逐月提取还贷的使用范围

1、办理逐月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仅限于甲方在泉州市本辖区内购买的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在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所有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但主借款人的父母和子女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除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6个月后购买住房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3、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逐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月应还贷款本息,不能再申请整笔提取冲抵本金,也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4、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主借款人如需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终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手续,然后再办理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清贷款本息的手续。

咨询电话:市区管理部:22987883、22280262 洛江区管理部:22631515 泉港区管理部:87081147

惠安县管理部:87313586 晋江市管理部:85622017 南安市管理部:86390329

石狮市管理部:88760656 安溪县管理部:23282980永春县管理部:23889558

德化县管理部:2358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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