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

(2015年6月)

目录

资本项目管理 (3)

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3)

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

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

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

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

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

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外债登记管理 (16)

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

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

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

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

3.1.5.外债注销登记 (22)

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

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

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

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

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

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

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

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

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

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

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

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

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

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

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

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

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

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

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

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业务办理指引仅限于上海地区使用。

资本项目管理

1 事项名称: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上海分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上海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五)相关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格式表格”

四、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科室:外资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服务大厅53号窗口

联系电话:58845470

五、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1.1 事项名称: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3.前期费用确需超过30万美元的证明文件。

(三)办理时限

需集体审议处理,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四)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额超过30万美元的前期费用,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

附表: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 事项名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

“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交部分规定材料的(除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等关键性材料外),申请人应向外汇局保证交易真实合法,递交补充提交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业务;业务办理完毕,应于承诺期内将材料补足。(三)对于本操作指南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支)局研究并向上一级外汇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支)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及非现场核查工作。(五)相关资本项目境外投资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四、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科室:境外投资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服务大厅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柜台

联系电话:58845151

五、业务管理具体内容

2.1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内投资者关于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说明函。

3.办理时限

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由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指境内主体在境外以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5、成立方式中的“新设”、“并购”和“其他”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设立方式勾选;

6、“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7、“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之前,如因项目前期调研、招投标等原因需汇出资金的,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8、“境外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主要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投资项目性质、境外投资企业类型、上市情况等信息发生变动;

9、“增资”指境内主体增加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0、“减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出资;

11、“减中方实际出资”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已到位实际出资;

12、“中方出资义务减少”指境内主体减少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尚未到位出资;

13、“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14、“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5、“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6、“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17、“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8、“企业中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19、“企业外文名称”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填写;特殊情况需特殊说明。

20、“主管部门批复文号”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文号;

21、“主管部门批准日期”指商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相关业务的批文落款日期;

22、“所在国家/地区”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相关内容填写;

23、“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24、“主要经营范围”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经营范围”填写,经营范围太长无法填写完整的,可只填写三项主要经营范围;

25、“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和外方投资总额合计数填写;

26、“中方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投资总额填写;

27、“中方所占比例”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中方所占股比合计填写;

28、“投资项目性质”包括“境外资源勘探开发、境外制造加工、境外科技研发、带动出口(含境外带料

加工)及其他”,请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29、“境外投资企业性质”指境外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境外公司登记注册证书填写;

30、“境外投资企业类型”指境外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之前的合作形式,如无外方股东,则勾选中方独资;

31、“上市情况”根据企业实际上市情况勾选;

32、中方协议投资总额=已汇出前期费用金额+货币出资+债权转股权+境外解决+境内权益出资;

33、“前期费用已汇出金额”根据申请境外投资的中方是否做过前期费用登记情况填写;

34、“中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中方名称”填写;

35、“协议投资总额”根据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股东对应投资总额填写;

36、“债权转股权”指中方股东以其持有境外债权转做公司股权;

37、“境外解决”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

38、“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其他形式”指中方股东以上述出资方式出资的金额,此栏目如需多选,请分开填写,例如“A、20万美元;B、50万美元”;

39、“外方股东名称”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投资主体中的“外方名称”填写;

40、“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4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42、“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中的“出资形式”指境内股东拟对外投资的出资形式发生变化。

2.2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附表: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2.3 事项名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变更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变更后的放款协议。

③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④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注销

①《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②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需要集体审议处理的,应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注册地外汇局办理。

2.4 事项名称: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

材料。

(7)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说明函。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银行(外汇局):(盖章)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一式两份)。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

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

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

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

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

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

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

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

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

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

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

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

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

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

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

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自行或委托他人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2.5 事项名称: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5)其他相关法规

2.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境内个人确需购付汇的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

3.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4.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在户籍所在外汇局办理。

3 事项名称: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一、实施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三、办理流程及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申请人应按要求说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二)在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所提交材料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业务办理完毕,业务申请书(表)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应留存外汇局以存档。

(三)对于本操作指引中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合理需求的资本项目业务,申请人可提请外汇分局研究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请示。相关业务管理原则明确的,可向外汇分局申请按照资本项目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相关要求办理。

(四)申请人应配合外汇局开展相关资本项目业务办理合规性的现场核查及非现场核查等工作。

(五)相关外债申请表格式见“3.1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

四、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条件:注册地在上海的机构

六、办理时间、办理地点与联系电话

科室:外债科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陆家嘴东路181号服务大厅前台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

联系电话:58845265

3.1 事项名称:外债登记管理

3.1.1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4.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一份,其中需明确借贷双方、借款金额、期限、用途、提款及还款计划等。申请中需说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净资产、总资产等的详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等金额较大的,请说明资金充足为何还要借入外债。

2.《境内机构外债信息表》(外汇局提供,下附)

3.借款企业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注册资本未到位的,请提供企业设立或增资批复的复印件。中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借用外债的批复正本(留存复印件)。

4.借款企业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或外资流入权益确认证明。

5.借款合同正本,双方签字并加盖借款方公章(如为外文,需提供加盖借款企业公章的主要条款中文译本),合同中须明确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预计提款和还款时间及适用法律等重要条款。

6.若向境外个人借款则需提供个人护照复印件,台湾同胞则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7.借款企业如为融资租赁公司,需提供本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

8.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持申请书、外债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履约证明、贷款人催款通知、境内贷款用途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三)审核原则:

1.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

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除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其注册资本的差额(以下简称“投注差”)。外保内贷项下担保人发生履约后形成的境内机构对外债务,按短期外债纳入“投注差”控制。(2)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借用外债之前,其外方股东至少已经完成第一期资本金的缴付。(3)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时,其外方股东应当缴付的资本符合出资合同或企业章程约定的期限、比例或金额要求。(4)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可借用外债额度等于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

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和短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4.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 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 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 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成本的6 倍。

5.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 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实际可借外债的额度为外方注册资本到位比例乘以最高限额。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债按以下原则管理:

(1)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后(含)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对2007 年6 月1 日以前(不含)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在原“投注差”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举借外债;增资后“投注差”小于其增资前“投注差”的,以增资后“投注差”为准。

(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借用外债,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7.以下含有外国投资的境内机构,除另有规定外,其举借外债参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1)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境内企业;(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的外商投资企业;(3)外国投资者比例不低于25%,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

8.债务人办妥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按照规定出具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四)审核要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审核申请书和《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等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借款合同内容一致。

2.审核借款合同中当事各方、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和适用法律等主要条款。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非银行债务人,其对外借款需要事前批准或纳入指标管理的,应审查借款合同条款与批准文件内容是否一致。

(五)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

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

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3.1.2 事项名称:非银行债务人申请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 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 号)。

5.《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6.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条件、办理材料:

1.外债账户开立

(1)申请书。

(2)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协议办理凭证》(验原件、收加盖非银行债务人公章的复印件)。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2.外债账户关闭

(1)申请书。

(2)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三)审核原则:

1.非银行债务人可在所属的分局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外债账户包括外债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或开立两个以上外债户需有充分合理的原因;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

(1)外债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按规定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 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除另有规定外,非银行债务人借用的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存入外债专用账户。

(2)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根据债权人要求在规定范围和金额内划入用于还款的自有外汇资金或其他来源外汇资金;支出范围是:偿还外债。

(四)审核要素:

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五)注意事项:

1.发现债务人违规开户、使用的,所在地外汇局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将自有或购汇外汇资金在偿还外债前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账户余额最多不能超过未来两期该笔外债项下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划入日前应还未还的债务积欠除外)。未经外汇局核准,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3.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一笔外债最多开立一个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4.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5.境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货物与服务贸易支出,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用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允许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但外债资金不得办理结汇;

(2)允许通过新建企业、购买境内外企业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可原币划转但不得办理结汇,且债务人的股权投资符合其经营范围;

(3)除外商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外,不得用于放款;

(4)除担保公司外,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

(5)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6)外债账户内资金需要转存定期存款的,在不发生资金汇兑的前提下,债务人可在同一分局辖区内、同一银行自行办理。

6.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2) 1.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2.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3) 3.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 4. 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5) 5. 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6) 6.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9) 7.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0) 8. 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 9. 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0. 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3) 11.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 12.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15) 13. 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 14.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内资金支付与结购汇.. 17 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 16. 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21)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一、资本项目信息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后续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或外汇局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登记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或外汇局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资本项目下账户开立和资金汇兑等后续业务的依据。 二、申请人与银行应严格按照本操作指引办理相关业务。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三、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控制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后续外汇业务,并制定与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适应的、完备的内控制度,用于保证本操作指引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完整保留相关业务办理资料,以备外汇局实施事后核查和检查。 四、本操作指引中规定收取或审核的相关材料,仅限于外汇局要求的部分,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仍须按照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了解客户、了解 业务、尽职审查)及其制度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除申请书、登记表等要求留 存原件外,银行收取或审核相关材料时,应查验原件并留存加盖申请人公章(申 请人为个人的应亲笔签名)的复印件。 五、银行为境内相关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应首先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市场主体是否处于业务管控状态,不得为处于业务管控状态的市场主体办理资本项目业务,并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和银行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资本项目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和合规性审核管理。 六、对于已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登记备案的信息,如银行需调整或修正的,应及时与外汇局联系并按照相关数据申报要求重新报送。 七、本操作指引所指注册地银行是指境内机构注册地外汇局所辖的外汇指定 银行。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的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的贸易真实性的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的“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的;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的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的,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的;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的;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的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的;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的;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业务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事: 大家好!衷心的感谢各位行领导、各位同事给予了我这次难得的锻炼机会。此时此刻,当我站在这挑战与机遇并存,成功与失败同在的演讲台上时,内心不仅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做好了勇于拼搏,超越自我的准备。 首先,请允许我做一下自我介绍: 我叫**,从大学本科毕业。8月分配到支行,我先后在支行金融超市和外汇结算 科工作,在此期间参加了MBA研修班的学习。 工作七年来,支行给我创造了许多学习和提高的机会,已经成为我事业不断成长 的摇篮。今天,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站在这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 使我想在更大范围、更重要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智,为我行的经营发展尽一份力量。 对照竞聘要求,我对自己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我认为自己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10月我被调往外汇结算部工作,来了新的业 务岗位,我虚心向同事学习,让自己尽快熟悉业务、融入到工作的角色中。我从订传 票开始,一项一项的学习外汇会计、出口跟单托收、出口信用证、汇入汇款结汇、国 际收支申报、大额反洗钱、外管局外汇账户平台等业务工作,奠定了我扎实的业务基 矗 二、坚持“用心服务客户,树立农行良好窗口形象”的理念,为客户提供了快捷 周到的服务,得到了广泛好评。七年来我都能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时刻以 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脚踏实地,扎实工作,积累了较为全面的业务实践 经验。 三、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金融专业知识。,我参加了MBA研修班,系统的学习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会计学》、《公司理财》等18门MBA核心课程,并取得了较为优异的成绩。在此期间,我还认真听取学习了行长和各业务处室组织的经济资 本管理、信贷基本制度、内控风险防范等多次讲座,进一步掌握了农行前沿业务知识。学习之余,我积极思考我行的经营发展现状,认真撰写了业务论文及调研报告,做到 了学以致用。

第73讲_《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0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44)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而美国驻华大使馆不属于中国的领土,不属于“境内”;(2)选项B: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选项C:美国花旗银行属于“境外机构”,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4)选项D:在中国短期旅行的彼得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02:经常项目(★★★)(P544)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1〕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防范跨境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汇资本金、境内中资机构以资产变现账户内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外汇出资管理原则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办理结汇业务的银行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及相应的非税缴款通知单等材料,严格审核相关合同、缴款通知单以及结汇支付财政专户之间的一致性。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应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四)完善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存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保证金”;支出范围为“退回原划入账户”。银行应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其外方股东出资须按期足额到位,其实际可对外借款额度按政策规定的借款额度上限乘以外方股东出资到位比例进行计算。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逾期及展期外债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发生逾期且未办理外债变更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暂停受理其新借外债的登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发生逾期或展期,且实际借款期限(自该笔外债的首次提款日至当前日期或新约定的到期日)超过1年的,按发生额将此笔外债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额度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保证金账户管理 竞标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通过保证类专用账户进行。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土地保证金账户)。该账户的收入范围调整为“存入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支出范围调整为“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将原币划转至外国投资者后续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按原路径汇出境外,或凭原划出核准件划回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账户”。土地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 四、完善个人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

银行外汇会计工作总结

银行外汇会计工作总结 篇一: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银行国际业务部个人工作总结 转眼间,我与xx分行已经携手走过第三个年头,也经历了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回首过去的一年里,我欣喜的看到自己与xx分行共同成长。 2012年5月22日,我行正式成立国际业务部。2012年是不平常的一年,今年截至2012年11月底,收付汇量完成济南分行下达的全年计划的168%,国际业务中间业务收入完成计划的183%。两大核心指标均提前超额完成任务。 一个人的进步离不开整个集体的成长,在整个xx分行的平台上我也在辛勤的劳动中收获了很多,实现了自己的个人价值。今年主要的工作有: 1、坚守岗位,时刻牢记岗位职责,

将精细合规的企业文化理念贯彻落实到每日的工作中。本人在部门内担任进出口结算业务复核、综合统计分析岗位。我时刻牢记岗位赋予我的使命,通过每日的核查反馈,力争提高部门国际业务操作水平,控制单证业务的系统操作风险,深化对国际结算的理解。 2、贯彻落实上级行下发的国际业务管理制度、产品流程。 “和谐发展、共同成长、精细合规、良性循环”的企业文化已经深入我心,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度重视经营的安全性、合规性已经变得愈加重要。因此,在生产中一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我部在收到上级行下发的关于国际业务条线各项规章制度及产品操作流程后,积极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并依据我行实际,拟定实施细则,推动客户经理运用,并对条线内外汇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为加强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信银行济南分行非贸

易及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流程》,结合我行业务实际情况,制定我行《中信银行xx 分行非贸易及个人外汇业务实施细则》。规范了业务操作流程,发挥了国际业务条线与会计条线的协调配合作用,促进了我行非贸易和个人外汇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3、积极响应分行国际业务条线检查,配合会计部门组织辖内外汇业务的培训和执行情况自查,对外汇新政策变化进行及时的传导,保障外汇经营合规性。 “外汇无小事”,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国家外汇政策多变,为适应客观金融环境,积极组织我部员工及前台外汇从业人员参加总行外汇管理新政策培训,通过召集视频会议、下发资料学习的方式对分行外汇从业人员进行了多次培训。2012年7月27日我部通过国际业务外汇从 业准入人员考试,之后积极组织营业部、西城支行、广饶支行筹备组的前

外汇管理政策知识(初级)

外汇管理基本知识 一、外汇管理的沿革 我国自建国伊始至今,一直实行外汇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称作是我国外汇管理的根本大法。 (使用于所有境内机构、个人以及在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非居民) 我国的外汇管理条例的制订,经历了四个版本:1980年出台了暂行《条例》、正式的《条例》于1996年颁布第一版、1997年1月第一次修订后,相隔近12年后2008年8月的再次通过修订发布。 这四个版本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从高度集中管理向市场调节为主的发展过程。1949年至1978年,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是高度集中制管理模式,所有外汇业务由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办理,外汇的管理集中在政府进行。1979年至1993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外汇管理也进入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自1994年以来,我国进入了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外汇管理体制,并向世界承诺:“对经常性的外汇国际收支不予限制”,外汇管理的改革不断深化,改革进程加快,并且已经迈上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新台阶。 以下是今年外汇管理工作的几项重要事项: 2008年5月,全国上线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称FDI)对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进行信息化的管理方式,8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完成转换为IC卡,开始了FDI的正式全面启用。 2008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三部委联合颁布《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建立了“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及“企业可收汇额”的管理方式,规定所有出口项下收汇必须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经过电子口岸联网核查并扣减“企业可收汇额”后,方可将

《银行会计》6外汇业务核算-习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 1.“外汇买卖”科目的性质是( C)。 A.资产类 B.负债类 C.资产负债共同类 D.损益类 2.买入外汇时,“外汇买卖”科目应( C)。 A.借方记外币金额,贷方记人民币金额 B.借方记外币金额,贷方记外币金额 C.借方记人民币金额,贷方记外币金额 D.借方记人民币金额,贷方记人民币金额 3.单位外汇存款只准开立( B)账户。 A.现钞 B.现汇 C.外币 D.本币 4.一种外币兑换为另一种可以通过( C)方法处理。 A.结汇 B.售汇 C.套汇 D.买汇 5.出口国银行直接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出口过购买技术和设备的贷款是( B)。 A.出口买方信贷 B.进口买方信贷 C.进口押汇 D.打包贷款 6.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证明,通常开给( B)。

A.出口商 B.议付行 C.开户行 D.进口商 7.外汇买卖科目的外汇余额在借方,人民币余额在贷方,表示 (D)。 A.卖出外汇大于买入外汇 B.买入外汇大于卖出外 汇 C.结汇大于售汇 D.售汇大于结汇 8.对居住在中国境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的个人存款属于( B)。 A.甲种存款 B.乙种存款 C.丙种存款 D.丁种存款 9.某客户3月20日向银行申请浮动利率外汇贷款美元100万元,利率3.66%,贷款期限3个月,利率浮动期为1个月,5月12日利率为 3.78%,利息不转本金。利率的运用( B)。 A.贷款期内为3.66% B.3月20日至5月12日为3.66%,5月12日至6月20日为3.78% C.3月20日至5月20日为3.66%,5月20日至6月20日为3.78% D.贷款期限内为3.78% 10.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的记账方法 是( B)。 A.外汇统账制 B.外汇分账制 C.本币记账法 D.人民币记 账法 习题配套视频讲解已上传,可同账号内查询。

资本项目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 业务操作指南 (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些最新政策 《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解释。 1、《通知》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本《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指《通知》中所涉及的非贸易项目及部分资本项目)汇出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局原规定的其他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凭证;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旅游及因公出国不在此《通知》范围。 2,《通知》对企业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对守法经营、有实际非贸易背景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不会有任何影响,只要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并提供相关凭证即可顺利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实上,对外支付人是按国家规定代替境外受益人纳税,而将其余款汇出,对其自身并无经济损失。而那些试图利用非贸易途径进行逃套汇的不法分子或企业,因无真实的体贸易背景或其价格虚增,通过纳税手段会大大增加其成本,甚至无利可图。 3、《通知》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现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问的要求: (1)要求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项目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闯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要求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 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 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 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 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 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 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 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 外债项下结汇 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 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 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 外汇委托贷款业务 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货款 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退汇 延期付款 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 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 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 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

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理较严格的国家。但是,我国真正外汇管理的发展是从新中国成立后开始的,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不完全到正在逐步完善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到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阶段(1949—1956)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外汇资金严重短缺,华北、华南、华东、华中四大行政区分别颁布了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综合上述办法,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对外汇开始实行统一管理。当时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肃清帝国主义金融残余势力,稳定国内金融物价,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便利侨汇,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业区和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当时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禁止外汇在国内流通使用,取缔国内外汇黑市交易。外汇持有者可按国家规定牌价卖给政府,也可在银行开立外币存款帐户。 2.凡出口商品、劳务收入的外汇、侨汇必须出售给或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途所需外汇,可按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 3.建立独立自主、统一的汇价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利于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的原则,制定人民币汇价,并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4.规定外币、金银和人民币进出国境管理办法。对携入外币、金银不加限制,但须向海关申报。临时来华人员和外交人员可凭申报单携带一定量的外币、金银出境,人民币禁止携出入国境。 (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阶段(1956—1978)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情况有了较大变化:国内市场外汇已经停止流通;除上海4家侨外资银行(即汇丰银行、麦加利银行、华侨银行和东亚银行)外,其它外商银行在我国的业务已先后关闭;对外贸易由国家外贸公司统一经营;全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这样,原来的外汇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 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 理。管理范围如下图: 【略】 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 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

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 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特别提示:至此没有来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及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否则对企业后续业务办理造成的影响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一)登记管理 1、新设登记 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系统版)>的通知》(汇综发[2008]137号文 按照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在营业执照下发后30日内及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外汇局对申请登记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新设企业按业务种类分四种情况:

关于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操作 一、主要外汇管理政策经常项目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规定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支出管理。主要包括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 1、出口收汇核销 (1)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外汇管理局在商务、海关、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下,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外汇(或货物)收回国内一种事后监管措施,是对出口收汇贸易真实性审核。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业务流程 (一)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上网申领核销单 (二) 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三)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对核销单进行口岸备案 (四) 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后,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网上交单 (五)凭核销单或核销单号码在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六)提供规定凭证到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办理核销手续 (七)核销后凭盖有“己核销章”“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去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3)出口收汇: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成交总价,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应在远期备案收汇期限内收汇。 (4)法律责任: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外汇局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收汇后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二)向银行虚报,错报核销单编号骗取核销专用联; (三)因故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清理手续 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这一,由外汇局给予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使用伪造、变造核销单、进出口报关单、核销专用联等核销单证; (二)重复使用核销专用联; (三)用贸易出口收汇以外外汇收入进行虚假收汇核销报告; (四)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期180天未收汇;远期出口收汇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预计收汇日期未收汇且无正当理由; (五)未妥善保管或丢失核销原始凭证造成严重后果。 2、进口付汇核销 (1)什么是进口付汇核销:是指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经营进口业务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以通过银行购汇或从现汇帐户支付方式,向境外支付有关进口商品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银行版) 目录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 1.1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2) 1.2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4) 1.3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6) 1.4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8) 1.5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使用和注销 (10) 1.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 (11) 1.7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 (13) 1.8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结汇 (14) 1.9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5) 1.10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6) 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划转 (18) 1.12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境内原币划转 (20) 1.13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22) 1.14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24) 1.15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所得资金汇出 (25) 1.16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26) 1.1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27) 1.18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

房款购汇汇出 (28) 1.19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 付汇 (29) 1.20 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30) 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 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 (31) 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回 (32) 2.3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33) 2.4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34) 2.5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结汇 (35) 2.6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36) 2.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37) 2.8境外放款资金汇出 (38) 2.9境外放款资金汇回入账 (39) 2.10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40)

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 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颁布时间:2006-4-13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 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 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境内机构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 (三)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调整服务贸易售付汇审核权限 (一)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千美元以下(含5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超过上述限额的,按原规定办理。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四)国际海运企业(包括国际船舶运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可直接到银行购汇;货主根据业务需要,可直接向境外运输企业支付国际海运项下运费 及相关费用。 三、放宽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政策,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外币交易核算(一)

浅析商业银行外币交易核算(一)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在上市公司实施,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范了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准则中规定,“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同时,准则应用指南中亦明确指出“对于外币交易频繁、外币币种较多的金融企业,也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而在准则讲解中,则将对分账制和统账制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企业,即“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均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及解释,使银行业外汇会计从业人员对商业银行长期以来采用的分账制产生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是否继续使用分账制?在目前高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条件下银行业的统账制时代是否来临?现在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到未来核算系统整体架构的设计,影响到银行今后内部外汇资金管理、外汇交易内部控制及内部审计、外汇业务年终事项处理及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事项的管理及处理流程。一、外币折算准则对外币交易核算的政策及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准则(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对外币及外币交易定义为:“外币”就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1。“外币交易”就是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等2。外币折算准则着重解决了记账本位币的确定、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其中,对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与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本质区别,即商业银行可以自行选择统账制或分账制。但是,在外币折算准则中,增加了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的不同处理,这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的内容。以下,分别就统账制和分账制下外币交易的处理环节,详细解析如何落实外币折算准则的相关内容。(一)外币交易折算汇率的选择无论统账制还是分账制,都将面临外币交易折算汇率的选择问题。只有折算汇率确定了,各类外币交易的核算工作才可以顺利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每日仅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的中间价。而商业银行每日发生的外币业务所涉及的币种一定会多于这些币种。所以,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来套算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汇率,该汇率每月变动一次。但是,即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已涉及32个币种,但对于开展边贸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讲,仍存在一些不能自由兑换的外币,如越南盾、缅甸元等,这些外币只能通过越南、缅甸等国央行公布的该国货币兑美元汇率,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进行套算,计算出人民币兑这些货币的折算汇率。在进行商业银行电子化改造时,应全面了解本行所涉及的外币业务,并随着外币业务的发展,及时完善汇率生成及发布机制,为外币业务的日常核算奠定基础。此外,外币业务的交易日与记账日往往不在同一天。所谓交易日,即进行外币业务交易的日期:记账日是指该外币交易真正记入账册的日期。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不同交易采用的记账日原则有所区别,如即期外汇交易,一般采用交易日记账;而拆借等资金业务则采用交割日记账。为了统一外币交易的记账汇率,应统一选择记账日汇率,将外币交易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二)统账制下外币交易的核算1.在交易日对外币交易进行初始确认,将外币金额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统账制下,在外币业务的交易日不须区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全部按照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其中,对于货币性项目应单独记录原币金额,以满足外币资金管理及资产负债表日计算汇兑损益的需要。所谓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3。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商业银行的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含存放央行或同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拆放、贷款和贴现资产、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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