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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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

(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

(十)法律顾问服务;

(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且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未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九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查:

(一)书面申请;

(二)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营业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历史沿革、业务范围、资质情况、资产情况、纳税情况、经营业绩情况、奖惩情况、机构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人员情况等);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七)最近三年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公司规章制度复印件。

(九)其他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对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比选,并将比选结果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均应在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国资办报告:

(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的;

(二)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的;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国资办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公平公正的履行职责;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

公允,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资办报备;

(五)每年提交年检资料备查;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建立退出机制,原则上每两年对中介机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得分最低的中介机构予以除名,并通过比选方式进行补充。四年后重新通过比选方式建立备选库。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国资办核实后立即取消其备选资格:

(一)已不符合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二)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业务报告的;

(五)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理、处罚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两次不接受邀请的;

(八)超过约定时限15天未完成工作成果,经两次书面催告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的;

(九)工作成果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却拒不修改的,或累计修改三次仍然不能达到质量要求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的选聘,原则上由所监管企业负责组织选择,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特殊情况需由县国资办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办负责组织选择,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业务特殊及规模较小的临时性项目,由县国资办直接从备选库中指定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涉及省外、境外事项需聘用中介机构,或设在异地的企业分支机构、下属企业需聘用中介机构,但从备选库中选聘确有困难的,应当从当地国资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选择;如当地国资部门未建立备选库,可以就近择优选聘中介机构;企业应将聘用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或者受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涉及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相同的;

(三)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前,应当主动告知并承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

第二十条从备选库选聘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二)抽签;(三)邀请招标;(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选聘。

(一)公开招标:单笔服务费用(招标控制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中介服务事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二)抽签: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情形,优先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三)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中介服务项目由于专业性强等特殊情况,只有有限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具备投标资格的;

2.公开招标成本过高,与标的价值不相称的。

(四)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法满足候选中介机构数量要求的;

2.中介服务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服务标准或具体要求的;

3.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不能满足时间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单一来源选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

1.单笔服务费用不足5000元的;

2.就同一目的、同一服务范围的常规性业务。如财务报表年报审计、常年法律顾问等业务;

3.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供选择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的或者突发性的中介服务事项,无法通过招标、抽签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的;

5.属于原中介服务事项的后续服务或与原中介服务有密切关联的其他服务事项,由原机构继续提供中介服务,在工作质量效果、完成时限、减低费用等方面优于重新聘用中介机构的;

6.涉及特殊行业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需要严格保密的。

第二十一条采取招标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投标人或抽签人比例不得低于1:3;不能达到该比例要求的,可视具体情况改由其他方式选聘。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选聘数量与谈判对象比例不得低于1:2。

第二十二条县国资办聘用中介机构的,由国资办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由企业承办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向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提交中介服务需求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事项情况说明、中介服务期间、中介机构的资质、信誉、相关经验、服务质量、时间等要求以及服务费用参考价格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县国资办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所监管企业承办部门会同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选聘方式。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人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招

标工作方案。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二)招标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应于投标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渠道向备选库中的相关类别所有中介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根据中介服务具体要求在备选库中确定邀请名单,向拟邀请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工作小组就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进行答疑。

(四)招标工作小组收取投标文件,签收保存。

(五)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开标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六)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县国资办或企业承办部门牵头,县相关部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为单数。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采取打分或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定标由国资办或企业决策机构集体审定。

(九)招标工作小组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通过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人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

(二)选聘工作小组拟订和发布选聘公告。选聘公告应于报名截止日20个工作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渠道向备选库中相关类别所有中介机构发布。选聘公告应包括中介服务内容、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报名的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抽签范围。

(四)选聘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向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发出抽签通知。

(五)选聘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抽签仪式公开进行。

(六)选聘工作小组公布抽签结果,中介机构签名确认抽签结果。

(七)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签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人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从备选库中提出候选中介机构名单。

(二)选聘工作小组制定谈判方案,邀请谈判对象进行谈判。

(三)选聘工作小组对谈判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审核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五)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谈判结果书面通

知其他谈判对象。

(六)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通过单一来源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选聘人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制定选聘工作方案,从备选库中提出选聘对象。

(二)选聘工作小组邀请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

(三)审定谈判结果。

(四)选聘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与中标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第五章服务费用的确定

第二十七条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招标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设定最高限价。

(二)将确定的最高限价编入招标文件。

(三)确定中标人的报价为中介服务价格。为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将最低报价作为唯一中标标准。

第二十八条采取抽签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由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根据工作要求和项目内容直接确定具体收费折让比例。

第二十九条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选聘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下列程序确定中介服务费用:

(一)选聘工作小组参照相关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按一定折让比例确定谈判的最高限价。

(二)按照设定的最高限价与中介机构进行谈判,确定中介服务价格。

第三十条服务费用承担

县国资办聘用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需支付的服务费用,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需支付的服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企业承担。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为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可以暂停其中介服务。经查实的,县国资办可以对中介机构采取下列措施:给予警告、限制或一定期限内禁止该聘用机构从事涉及国有资产的中介业务、取消备选库资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移送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监管企业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县国资办采取前款有关措施时,应当听取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所监管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应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获

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工作人员与中介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五条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介机构选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有权重新选聘。

第三十七条所监管企业在中介机构完成委托工作后一周内,将中介机构履约能力、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并书面上报县国资办备案,县国资办将评价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

第三十八条对县国资办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受理;对所监管企业(含下属全资及控制企业)选聘工作的投诉、举报,由所监管企业内部监督机构或县国资办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县国资办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资国资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三、抓好中介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中介机构、设计单位、评估单位的具体名称、聘用程序、费用确定、具体金额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按时向集团公司上报。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台“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聘用和管理。要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和中介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单项总结。完成时间:11月20日。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现将《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聘用机构办法通知 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襄樊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和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和基建工程造价审核等活动。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和市场化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统一管理聘用中介机构事宜。市国资委成立选聘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拍卖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选聘条件及备选库的建立 第六条市国资委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文件层阶: 三阶文件 文件名称: 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 文件版次: A0 制定日期: 2011-3-14

1、目的:招聘录用更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有效地为公司取得人力资源,为各部门合理选才、备才,确保人员招 募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此文件适用于公司所有应聘人员及在职员工。 3、定义: 3.1 内升制:是指从组织内部选拔合适的人员来担任组织中的各项空缺职位。 3.2 外招制:是指通过外部招募等渠道,及其广泛的人才来源满足组织的需求,得到急需的人才。

4、权责: 4.1 人力资源课:负责各部门人力需求之掌控,招聘信息与招聘渠道之建立,所有人员之初步面试与工厂内招制 管控,以及录用人员之新进手续办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需求之提报、人员需求申请及其相关招聘面试事项及处理。 5、作业内容: 5.1作业流程图:

5.2 提出招聘需求: 5.2.1 需求人力时,需求部门以《人力需求申请表》的形式提出,普工的《人力需求申请表》交行政管理中 心主管核准后交人力资源课。工程师、副课长级以上人员的《人力需求申请表》交行政管理中心主管核 准后还需由总经理核准,再交人力资源课。

5.2.2 工厂基层员工须符合初中以上文化,18~35周岁之条件,其他人员(质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等)以需求部门之要求条件为准。 5.3.3 各部门提报之申请应以工作实际情况为基准,若需扩充人员或增加临时用工时,须附部门内工作分配 表并呈报总经理核准。 5.3 建立招聘渠道并发出招聘信息: 5.3.1 人力资源课根据各部门提交之“招聘申请单”及其它相关要求安排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出招聘信息,以 便募集到相应的人员供选拔录用。 5.3.2 “内升制”: 5.3.2.1 本着挖掘员工潜能、给内部员工提供良好的提升机会的原则,人力资源课视需要进行内部招聘,并制 定相关内部招聘公告。 5.3.2.2 内部应聘人员填写个人简历,经人力资源课筛选合格后交予需求部门主管进一步面试。 5.3.2.3 内部晋升、转调人员经面试合格后,由新任单位部门主管填写〈员工异动申请单〉逐一送呈,交人事 办理。 内升制的原则: A 其工作经验/文化素质和管理能力等必须要符合岗位要求,发挥的作用比原来大。 B 调到新岗位时应原薪试用一月以上,经评估合格后方可调薪。 5.3.3 “外招制”: 5.3.3.1 公司多数招聘职位都采用“外招制”,通过各大人才市场、社会招聘广告、刊登网上招聘、委托招聘 等方式取得广泛的人才资源。 5.3.3.2 外部招聘可分为批量性与非批量性两类,作业员一般通过批量性招聘培训的形式,而质检员、工程 技术、管理人员则采用非批量性招聘方式。 5.3.4 内部推荐: 5.3.4.1 凡经公司人员推荐进厂,新人入厂时推荐人员须填写“员工担保书”,注明其姓名、部门、职务、进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 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

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古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凡在古县辖区内从事测绘、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地质灾害监测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从事国土资源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在实施项目前,需经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资质并登记备案,未经备案;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其工作成果资料不予审查报批。 第四条中介机构报送资质认定申请资料包括: 1、法人资质证书或法人委托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4、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证书 以上资料验原件存复印件 第五条县局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有超越资质范围及作业限额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是否有以其他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3、是否有涂改、转让、转借资质的行为 4、是否有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5、中介机构单位信用情况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以中介机构名义与服务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进行执业活动时,由县局相关股室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进行有偿服务时,应为县国土资源局无偿培训技术人员,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料。 第九条采矿权人或者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揽活转包、质量低下、效率滞后等行为,其今后将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从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介绍

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9-11-14 来源:市国资委阅读次数:5382 名称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07-8-6 下午02:08:32 文件编号 信息内容(2007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资委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四川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省国资委或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备选库中的中介机构都有为省国资委或企业提供服务的资格,不受任何歧视。 第五条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建立备选库并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国资委主办业务处室或企业承办部门负责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省国资委纪委监察、企业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参与,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第六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规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连续执业3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3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 (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 (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 (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将下列相关资料报送省国资委政策法规部门:(一)书面申请; (二)注册资金、人员构成、部门设置、质量和风险控制等基本情况; (三)过去执业的业绩,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 (四)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八)其他有关资料。

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招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公司近年来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各基层单位为弥补暂时人才短缺,都不同程度在外聘用管理人员。这部分外聘人员在公司做强做大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引进其中优秀人才已成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发展战略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招聘原则 岗位亟需,专业对口,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基层单位根据各自当年在建项目及下年度计划,运用公司《项目管理手册》中项目定员标准对照本单位人才状况,确定引进外聘人员的岗位及专业。 第二条招聘条件 1、外聘人员应同时具备与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国家承认的大专(第一学历须是国家统招毕业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应的毕业学历证书及相应的岗位技能证书。 2、外聘人员应具备在基层项目上相关岗位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及相关业绩证明,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工作能力。 3、外聘人员身体健康,品貌端庄,无重大疾病病史,年龄在25至35岁之间(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岁)。 4、具有一级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5、热爱建筑行业,认同公司企业文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安排,能到外地工作。 第三条招聘程序

1、应聘人员须提交个人申请、个人工作简历和技术工作业绩总结(不少于2000字)、学历证书及国家学信网打印的学籍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近期彩色2寸免冠照片1张。 2、基层用人单位推荐意见,填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聘用审批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表。 3、基层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需求分析。 4、初审: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资格审查。 5、面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面试考核评审。 6、面试考核评审合格者,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7、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办理聘用手续,应聘人持原单位调动介绍信及本人人事档案到人力资源部报到。 第四条录用待遇 1、外聘人员一经录用,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从正式录用后开始参加各种社会保险;户口问题具备迁转条件的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工龄问题以能证明参加工作的原始档案资料记录为准。 2、外聘人员一经录用,基层用人单位五年内不得以任务不足和本人自身原因将其退回人才中心;如需调配,须经基层用人单位领导同意并在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后方可。如果用人单位将录用人员放假或解聘,公司有权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录用人员的损失由基层用人单位承担。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报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件、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考核原则。中介机构的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方式。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考核组织。市国资委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时间。对中介机构的考核实行每年集中考核一次,并结合日常考核。 第七条考核内容与评定标准。主要针对中介机构的基

本情况、项目审计质量和职业操守等方面,依据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结合的方式,实行l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一)集中考核 单位基本情况5分。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情况。包括:①有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是否有不良社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②办公场所与制度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建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财务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规定;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二)日常考核 1、审计力量5分。参与审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项目审计及复核人员是否配备到位;审计人员审计服务是否良好,是否积极配合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的要求进行现场勘察。 2、审计质量60分。审计质量是否符合预定要求;审计报告是否规范;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在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重大差错的一次扣减20分,累计扣减。 3、审计报告是否符合考核分配科的相关要求,10分。 4、审计时效10分。审计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延期原因是否合理。未经财务监督与审计评价科许可顺延的,每延误一天扣一分,直到扣完为止。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工资执行标准,充分调动外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 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外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必须向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上报《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由公司根据各部门空缺人数情况,报经公司会议研究通过各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和数量。各项目需要使用外聘人员时,由各项目负责按照该办法审批后使用,但需向办公室备案。 XXXX部门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填报部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页脚内容1

二、聘用人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胜任所聘用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岗位可放宽至50岁以下)。 (三) 身体健康,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 三、聘用人员聘用手续 (一) 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拟聘用人员必须向聘用的部门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 2.学历证(需要附学历认证证明);3、各种培训证;4、健康证;5、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根据空缺岗位选择对象并完成初审工作,然后由各部门初审聘用人员名单上报至公司综合部汇总,由综合部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二) 各项目聘用人员按照此办法实行,确定聘用人员后,由各项目填写《X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页脚内容2

填报项目(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 签订合同:由公司综合部(各项目)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工作前培训:实行三级培训。1、公司层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培训;2、部门层(部门职责)工作由部门负责培训;3、工作层由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辞退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予以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 1、在公司考核中不合格者; 2、聘用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页脚内容3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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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标 签】市场中介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文日期】2008-01-30 【实施时间】2008-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管理,规范市场中介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和涉及中介管理活动有关的组织和

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经济鉴证、咨询、培训、经纪以及其他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等鉴定机构; (四)测绘、监理、科技、档案、培训、担保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政府采购、拍卖、因私出入境、经纪等代理机构; (八)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将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中介机构的发展政策,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业务管理,依法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中介执业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工商、税务、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立中介管理协调制度,确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市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执业的,有权向有监管职责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使中介费用的使用效能最优,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资产重组、审计等业务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上海、香港两地的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因属公司必须的固定的业务机构,且发生的费用是固定的,其管理不适用此办法。 三.职责 1.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中介机构的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公关公司等机构管理。 2.财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的具体管理。 四.管理程序 ㈠中介机构的确定 1.因业务需要需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公司领导同意聘请中介机构的,由业务主管初步选定几家备选机构,查看相关资质、业务能力、业务范围等资料,若是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应参考前次工作业绩评价情况,必要时可请相关业务单位配合审查,审查合格后选择一到两家候选单位进行洽谈。业务主管应就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等内容与初选单位

协商、谈判,并形成初步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3.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合作的中介机构。如被领导否决,应重新履行选择、审批程序。 ㈡合同的签定 1.中介机构一经确定,业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及相关保密协议。 2.合同或协议条款应包括且不局限于业务范围、业务开展方式、费用额度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必要时可请公司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3.合同初稿经公司主管领导审议后,即可签订正式合同。 4.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中介机构,一份留公司存档备查。(留公司董秘处?) ㈢合同的履行 1.业务主管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督促中介机构按合同要求的时限、范围、方式开展业务,为公司提供所需的服务。 2.费用的支付 ①中介费用的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同时费用支付需纳入单位月度支付计划,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②中介费用的支付时间、数额一旦确定下来,财务部必须优先安排支付。支付确有困难的,需说明原因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延缓支付。 ③董秘处应建立健全中介费用台帐,详细登记中介机构名称、支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xx市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2010〕5 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证书。 (二)执业三年(含三年)以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近三年内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审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原则上选择5至10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单位,签订协审合同,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五条当审计任务重、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审计需要时,经市政府同意,市审计局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另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审计任务,从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 (四)廉洁、回避和保密承诺;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出具的项目协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审计任务时,应按要求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将参审人员名单报送市审计局。未经市审计局同意,社会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参审人员。如发现社会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市审计局有权要求社会中介机构及时调换。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须直接从市审计局接收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由市审计局向建设单位调取相关资料后,转交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自接到市审计局项目协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实施方案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审计中心)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与重点,审计起止时间,审计组织措施与人员分工,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有关事项协调时,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 线索和问题,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 第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 计任务。若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审计局研究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迟延1天,扣应付审计费的1%;以此类推,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最终稿)

晋城煤业集团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晋城煤业集团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根据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市场中介组织涉煤涉焦执业活动中突出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专组〔2010〕2号)和晋城煤业集团《关于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晋煤集发字〔20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分级负责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蓝焰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和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 (一)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收集、服务质量考评等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机关处室及蓝焰公司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三)负责集团公司分公司和直管单位承办的建设项目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 (四)负责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第六条机关处室(含各产业局) (一)配合招标办开展本处室牵头承办业务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活动。 (二)牵头实施、协调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三)负责中介服务机构执业过程的协调与管理,并客观评价其服务质量。 (四)给予各子分公司专业指导。 第七条基层单位 (一)集团公司分公司、直管单位 1、对由其承办的建设项目,配合招标办开展所需中介服务机构的选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招聘工作,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依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除公司管理岗位之外的所有员工。 第二节招聘 第三条招聘方式: (一)内部调剂或内部聘用:对决定以内部聘用方式进行选拔的,人力资源部根据 招聘岗位要求,在对现有人员供给状况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在企业内部公 布竞聘信息,明确竞聘岗位任职资格、岗位职责、任职目标等; (二)外部招聘: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包括招聘时间、 招聘渠道、招聘费用等内容,同时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选择招聘媒体,发布 招聘信息。 第四条招聘原则: (一)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条件; (二)遵循公平公正、量才适用、用人所长;注重教育和工作经历的同时,更关注 人员的潜能;注重人员的敬业精神、道德品质、执行力、解决问题能力、学 习能力、沟通能力; (三)参加内部聘用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满一年的员工。 第五条招聘流程: (一)人员需求申请: 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量及现有人员情况,确定人员需求意向,向 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申请表,申请表由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填写(如申 请人为部门主管,则申请表由部门经理审核并签字确认)后传至人力资 源部(如是新增职位需附上所增职位工作职责说明表); 2.人力资源部在接到用人申请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需求进行审核(主 管级以上岗位的增加需由首席执行官审批;主管级以下职员的岗位增加 由部门主管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如经审核,确定了该岗位的需求 性,则下一步根据该岗位职责进行内部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并同用人部 门协商。如内部调整行不通,则实施外部招聘; (二)招聘信息发布: 1.人力资源部综合成本、效果等因素,选择人才市场、报纸、网络等招聘 渠道; 2.人力资源部发布招聘信息,并做好应聘人员的接待准备工作。 (三)初步甄选:人力资源部根据应聘者提交的个人简历,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 息,对不合要求者加以淘汰。 (四)面试: 1.人力资源部通知应聘人员面试信息; 2.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对应聘者的人品、性格特征、爱好特长、沟通能 力、应变能力等方面进行初步的了解和测试;

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XX县国资办及所监管企业中介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和县国资办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促进国企廉政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选聘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县国资办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统一的XX县国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县国资办或所监管企业应当从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县国资办负责中介机构库的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所监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具体负责聘用中介机构有关事宜。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及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实施监督。 1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 第六条聘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和清算; (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股权比例变动; (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五)年终财务决算审计;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专项财务检查、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九)与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性代建工程及企业自身的商业开发建设等)有关的造价咨询中介服务; (十)法律顾问服务; (十一)企业重大投资(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的项目论证;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县国资办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确定的其他需要聘用中介机构的事项。 第三章备选库的建立 第七条县国资办对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个单项备选库原则上由五家中介机构组成。 第八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 (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 (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六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统评处 中介机构选聘及使用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出选聘中介机构从事审计及相关中介业务的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统评处选聘中介机构参与年报决算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财务检查等中介业务。 第三条选聘及使用中介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选聘程序 第四条选聘中介机构基本程序:由统评处提出选聘方案,方案包括参审项目、选聘年限、评分标准等要素,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按我委规定,交由法规处组织选聘工作。 第五条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特殊事项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用邀请比选方式。 (为便于强化参审中介机构的考核及约束,对我处2014-2016年度审计业务拟采用打包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下文中的管理使用办法,以采用该招标方式为前提。) 第三章使用原则 第六条对入选中介机构按照招标评分进行排序,审计项目

的安排顺序原则上以该排序为准,并兼顾经济责任审计和年度决算审计回避的原则进行轮转,该排序结果报分管领导及法规处。 第七条同一批次审计项目安排时,根据被审计项目付费金额大小对审计项目进行排序,按照入选中介机构排序结果依次安排审计。对未采用排序结果轮转的,应提供依据说明。该安排方案由统评处内形成草案,处内经办人员、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对参审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对参审质量进行评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由统评处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包括:(一)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完整规范,实施方案符合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的确定详尽准确;(10分) (二)审计质量符合预定要求,审计事项应审尽审,审计档案规范;(20分) (三)审计成果突出,发现问题显著;(20分) (四)审计报告规范,问题表述准确,审计建议针对性强且有较强建设性;(10分) (五)审计过程审计力量投入符合要求;(10分) (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反馈沟通;(10分) (七)服从工作安排,符合审计进度要求,无无故拖延进度情况;(10分) (八)遵守工作纪律,未有违反廉政情况及其他违规问题反映;(10分)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办法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介服务机构 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聘用管理,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确保中介服务机构选聘工作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的聘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谁需求、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组织。主要包括:(一)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机构; (二)会计、税务、证券、期货、担保、审计机构; (三)土地、资源、资产、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地质灾害和信用评价等评估评价机构; (四)检测、检验、评审、认证和鉴定等服务机构; (五)企业管理、法律和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企业重组、并购、改制、产权转让、股权收购、资源资产、进出口、招投标和拍卖等代理机构等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需要聘请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集团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建立统一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 集团公司本部、各板块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聘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从信息库中进行选聘。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笔服务费用在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单笔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活动依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如外聘律师涉及律师库的建立、考核、更新等按本办法统一管理。涉及企业秘密或其它不宜披露事项可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备选库内选聘律师按照《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和山西省对中介服务机构聘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职责 第七条集团设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分管各板块的副经理组成,成员由集团投资管理处、会计处、法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科技中心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投资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投资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集团各相关职能处室和委托单位人员等有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 组长的职责 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业务须经组长签字进入信息库选聘。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必须组长同意。并对纳入信息库中介服务机构以考核结果经组长同意后做相应调整。 副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申请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初步确定入库的中介机构。并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提出调整或补充意见。 (二)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聘用签字确认。 (三)负责对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以下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进行审定。 第九条中介机构选聘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汇总、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进入集团公司选聘范围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单笔服务费用5万(含)至20万元的中介服务机构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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