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法第八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节工作时间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

工作时间,又称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

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从事工作的小时数的总和;

工作周是指一周内从事工作的工作日的总和,其中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二)工作时间的特征

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时间即为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工艺需中断时间、停工待活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出差时间等。此外,工作时间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即可以获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

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

5、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或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时形式

㈠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作时间)

⒈标准工作时间的概念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按照正常作息办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工作时间的形式,是确定其他工作时间的基础。

标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两种形式。

标准工作日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日内的工作时间;

标准工作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正常情况下一个工作周内的工作时间。

法律通常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度。

⒉标准工作时间的基本内容

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⑵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㈡非标准工时形式(非标准工时制)

非标准工时形式,是指法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并且工时长度和作息办法都不同于标准工时制的工时形式。

⒈非标准工作日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⑴缩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缩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在我国,目前允许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形限于下述几种:

①特定的岗位。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化工业每天缩短为6或7小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时制)

②夜班。

夜班工作一般指是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单位,当日晚上10点至次日早晨6点的时间。

夜班工作改变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负荷,工作起来比较辛苦,为此规定从事夜班工作的时间比白班减少1小时,发给夜班津贴。还有些连续生产不容间断的工作必须安排夜班,如钢铁冶炼、发电等夜班工作时间可与白班相同,但要给夜班劳动者增发夜班津贴。国家还规定对于未成年工、怀孕满7个月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

的女工禁止安排夜班工作

③哺乳期女工。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④未成年女工和怀孕女工。

未成年工应实行少于8小时工作日制度。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⑵延长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延长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它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或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作业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时间,因而对实行延长工作日者应当综合计算工时。

⑶不定时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不定时工作日,又称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它可适用于下述几种职工:

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他职工;

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⑷连续工作日及其适用范围

连续工作日,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两个以上工作日连续使用、相邻工作日之间无离岗休息时间的工作日。

它只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⑸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①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概念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

②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的职工

A、以周或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a)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设备需要连续运行的部分岗位或工种的职工。

主要是指:化工、冶金、电力矿山、地铁等行业的直接从事生产、运营、维修等有关人员。

(b)应职工家庭住址距工作地点较远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的人员。B、以季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a)因工作性质所决定,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主要指:交通、邮电、海运等行业的作业人员。(b)工作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主要指:地质勘探、建筑旅游及养殖、冷食、饮料生产等行业的有关人员。

(c)建筑施工企业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异地就业的务工人员。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③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时计算方法

A、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节假日)=250天/年(多减了11天)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正确的应为21.75天)

月工作小时数:167.3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B、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⑹弹性工作制

①概念:

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弹性工作制从70年代开始在欧美得到了稳定的发展,美国一些脑力劳动占重要地位的行业中也在推行弹性工作制。到90年代,便有大约40%的大公司采用。

②弹性工作制的形式:

A、核心时间与弹性时间结合制。

一天的工作时间由核心工作时间(通常5-6小时)和环绕两头的弹性工作时间所组成。核心工作时间是每天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必须到班的时间,弹性时间是员工可以在这部分时间内自由选定上下班的时间。

B、成果中心制。

公司对职工的劳动只考核其成果,不规定具体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期限内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就照付薪酬。

C、紧缩工作时间制。

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内的工作压缩在二、三天内完成,剩余时间由自己处理。职工上班时间减少,可以节省交通费,提高公司的设备利用率。③弹性工作制利弊:

好处:

A、弹性工作制让员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

实行弹性工作制,能让员工自己管理上班时间,给

员工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适度的工作

弹性,可以使员工灵活地处理个人生活和工作间的

关系,更好地安排家庭生活和业余爱好,赢得更多

可自由支配的时间,同时员工对工作时间有了一定

的自主权,上下班可避免时间统一而造成的交通拥挤,免除了因担心迟到或缺勤所造成的紧张感,可

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和节奏进行工作;另一方面,由

于员工感到个人的权益得到了尊重,满足了社交和

尊重等高层次的需要,因而产生责任感,提高了工

作满意度和士气。

B、弹性工作制对企业有利

有人认为,让员工自己管理上班时间,受益的

是员工,损失的是企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企业也可以从员工工作热情的激发中分享到弹性工

作制的喜悦。美国技标互动媒体公司通过实行弹性

工作制4年的实践表明:公司的业绩在网络热潮后不减反增,公司CEO直言,弹性工作制是公司最具竞争力的武器,是公司成功的一大主因。此外,弹性

工作制,还可减少员工的缺勤率、迟到率和员工的

流失;还可直接减少公司的加班费支出,例如,国

内某网络公司采取弹性工作制后,加班费减少了50%。

缺陷:它会给管理者对核心的共同工作时间以外的下属人员工作进行指导造成困难,或者当某些具

有特殊技能或知识的人不在现场时,产生问题难以

解决等。

另外,虽然很多人都认为实行“坐班制”的人

比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人要辛苦,可是日本最新

的一项调查发现,后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仅比前者

长得多,而且还容易患上失眠、抑郁或其他神经系

统失调的病症。日本一所大学的医学院日前对一家

电子公司研究发展部的221名职员进行了调查,他们在最近四年来都是由自己决定每天上班时间的。

调查结果发现,他们当中有7人(3.1%)在过去的一年中先后患上了精神抑郁或其他神经系统失调的

病症,不得不病休在家。

⑺非全日制工

⒉非标准工时形式的管理(王全兴第276页)

第二节休息休假

【巴黎的懒人与闲人】

法国高福利惯养了形形色色的懒人和闲人。路过巴黎街头咖啡馆,常看见许多优雅的男性老年侍应生,修长的身材、俊朗的面孔,忙碌地穿梭在客人之间。我不得其解,问了打工的留学生,他们告诉我,那可不是拿“补差”,而是在恶补年轻时落下的“工作小时”!在法国人一生约70万个小时的生命中,只有6.3万个小时是工作时间,公司职员只要服务足了就可享有全面福利,就可以拿到不菲的退休金。这些老人,年轻的时候玩过了头,现在正弥补工作时!

即使不工作,也可以生活无愁,就如我们认识的广东人老杨,20年前偷渡到法国,已经“转正”成巴黎居民,一天不曾工作过,还拿救济,享用医疗,开着一辆深蓝色的跑车,只要不违法,比来此长期居住的好多国内老板过得还滋润。我遇见了一位法国妇女,她叫娜丽萨,50多岁,修了一个家政硕士学位,每天“奔波”于两个家庭,做家政管家,拿着高薪水,是我少见的法国“忙人”。原来是在为女儿打工。女儿计算机专业毕业两年了,从未出去找过工作,每天睡到中午起床,然后坐在电脑前玩一个下午。

这里有句俗语:“懒人闲人上天堂。”于是乎,不仅全国上下的中老年人一年中半年时间安详地忙着周游列国,而且,正是朝气蓬勃的青年人,即使在正常的工作日,悠闲地坐在各个饭店、咖啡馆和酒吧,享受着清闲的聚会交谈。他们习惯了一年长达50天的付薪假期,即使遭遇解雇,也可以拿到60%的工资,再加上社会福利。

高福利依赖高税收,法国社会税率要高过64%。这就意味着,努力打拼的交税精英被高福利政策“劫持”了大量的财富,只好逼走他乡,失去进取力,有的走向破产。二次世界大战前,在对首先进攻法国还是英国问题上,希特勒派出两批间谍以“学者”身份分别考察了英国和法国的民风。考察英国的“学者”说,英国民风严明有序,丝纹不乱,最好先避之;考察法国的“学者”说,法国人自由散漫,将会不堪一击。二战开始,德国40天就全面占领了法国。

法国人民是最能为自己争取利益的民族,长期享受高福利政策的法国人只要知晓政府有任何挥刀削减福利的动作,不是罢工就是游行,然后示威,再加以骚乱,使立志改革的政府惨遭打击。

如何养育为数众多的闲人们?那是政府和财富阶层管的事,哼,没管好,没有为我们着想,我们就找你们“扯皮”。法国的“闲人”们,真幸福啊!

【英国人休假不“一窝蜂”】

英国的法定假日并不多,除周末双休日外,12月份的圣诞节和4月份的复活节加上公共假日,一年仅有9天。但是,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假期长短视工作年限而不同,少者3个星期,多者长达1个多月。

圣诞节和复活节是英国的两个重大节日,多年来已成英国的两大“黄金周”,是人们每年集中休息和消费的日子。除了这两个假期外,一是因为气候关系,二是多年的传统,英国的在职人员法定年假的休假则多集中在每年的七八月份。这期间,议会关闭,政府某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会轮流休息,日常政务工作处于半休眠状态。

不过,英国人的休假很少会出现“一窝蜂”现象。其原因是:首先,人们虽然节日期间休假,但休假方式和出行地点却是多元化的。例如,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财力和时间,或选择到西班牙等国的海滩享受阳光海韵,或到美洲大陆寻幽探胜,或在英国乡村的田野风光中放松心情。

其次,英国人在休假之前,多会跟上司和同事商量,把手头工作安排好;在公司和企业工作的人员,选择休假的时间会更慎重些。对于法定的年假,他们大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年中对自己和他人来讲都比较合适的时间去休假。

第三,基础设施完善、生活水平和假日文化先进、人口少等因素,使得在旅游黄金季节尽管有大量外国游客拥入,也不会导致交通和旅游管理等出现超

负荷现象。在英国,哪怕是最著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人满为患的现象也极为少见。

【日本也有“黄金周”】

日本也有与中国相似的“黄金周”。2012年日本的黄金周连休从4月29日开始,一直持续到5月5日,有些企业甚至持续放假至5月9日。

日本每年除5月“黄金周”连休外,还有8月中旬暑假大连休和新年前后的连休。在三大连休期间,日本海陆空所有交通工具全部人满为患,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堵塞现象屡见不鲜,有时车辆长龙甚至达百公里,每次往返移动的人口多达数亿人次,人们称之为“民族大移动”。

日本的其他假期也非常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休假人流,减轻了假日连休期间的交通压力。

按照日本劳动基本法规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休假。6年6个月工龄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带薪假期。此外,还有企业自行规定的婚丧嫁娶假、病假、产假、临时停产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等。日本国家公务员带薪休假时间一般在30天以内。

日本的日历上除周末以外,还有一些用红颜色标出的日子。这些日子都是国家根据法律确定的公众假日,一年共有15天,除6月份和8月份,每个月份都有1天或2天是节假日,人们称之为“红日子”。除了国家法定的“红日子”外,日本还有许多民间节日。法定的节假日与周末连起来,或者与周末重合,就形成连休日,有三连休,五连休,最长的是九连休。

【印度节假日不扎堆】

印度是当今世界仅次于中国的第二大人口大国。过去,印度人多半把辛苦挣来的钱及节假日都用在回家探亲上;而现在,随着印度人生活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不断改变度假方式,休闲业正在成为印度一个新兴的行业。

根据印度政府规定,印度全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共120天,一名政府雇员每年还有权带薪享受最多30天病假和30天的“特权假”。由于印度的传统节日大多集中在春季和冬季,因此许多印度人喜欢选择在这两个时间段度假。比如,迪瓦利节(相当于中国春节)、圣诞节及新年通常是印度人度假的高峰。此外,印度还有众多的宗教节日。尽管如此,印度并没有举国上下扎堆过节的现象,这或许与印度人的节假日比较分散有关。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2012年7月30日,发布了一份各国“带薪假期”时间长短的排行榜。巴西和立陶宛以41天位居榜首,中国以21天排名最后一位。

CNN的榜单以上述国家和地区“一周工作5天、并有10年工龄”的企业员工为样本。其“带薪假期”总时长由最低带薪年假以及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两个部分组成。

排名榜首的巴西和立陶宛的“带薪假期”总时长为41天,其中,巴西的最低带薪年假为30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为11天,而立陶宛的最低带薪年假为28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为13天。美国最低带薪年假为15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10天,全年总计25天。新加坡也为全年25天。而中国是上榜国家中“带薪假期”时长最短的,每年最低带薪年假为10天,国家法定带薪假日11天,全年总计21天。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特征

(一)休息休假的概念

从广义而言,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的时间。

从狭义而言,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周休日。休假是指法定的节假日、探亲假和年休假等假期。(二)休息休假的特征

⒈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⒉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

⒊在休假时间里,用人单位仍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⒋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⒈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工作过程中的必要的休息时间和用饭时间。

⒉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至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的休息时间。

⒊公休日

公休日即周休息日,又称“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日”。是指劳动者工作满一个工作周以后的休息时间。

⒋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为了满足劳动者对特定节日或事件进行纪念的庆祝需要,《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法定节日作了较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有:

⑴属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

①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④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

⑤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⑵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青年节”放假适用人群为14至28周岁的青年);

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⑶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⑷其他纪念日,如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记者节、植树节、护士节、教师节等其他节日,均不放假。

第三节、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形式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正常界限在休息时间范围内延伸,亦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

有两种形式:

1、加班,指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2、加点,指职工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即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延长工作时间的人员范围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2、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程序和长度的限制

(1)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延长工时应当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但未明确规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具体情形。

(2)对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安排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3)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的限制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程序和长度的限制的特殊情形

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

1、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补休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于法定节假日以外延长工时的,应当优先采用补休形式。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职工、企业中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加班加点后只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企业中不适用事假照发工资制度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外休息时间加班加点以后不能安排补休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应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3、《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各情形下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1、强迫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l小时罚款l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在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的情况下,一日内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一个月内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l小时罚款l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安排法定禁止延长工时人员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 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拖欠、拒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法定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非全日制用工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考虑到实践中存在大量非书面合同的劳动关系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采用了最为宽松的模式。

三、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70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71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都

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任何一方提出终止用工都不用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72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⑴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⑵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⑶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⑷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⑸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一般建立一个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工人超时工作被辞退应获经济补偿】

刘先生: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上岗后,我与其他全日制工人的工作时间完全一样。前不久,我被公司辞退,公司说我是非全日制工人被辞退没有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案例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你的叙述,你在某公司的劳动时间,同其他全日制工人一样,说明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你理应与全日制工人一样得到相同的工资等待遇。因此某公司应给予你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变成“加班费”时间超过规定近1倍】田某系某月饼加工厂职工。该厂从今年6月份开始组织职工加班生产。随着订单的不断增加,职工的加班时间每周超过了10个小时,工人日夜倒班,休息日也难得休息。该厂除按每小时3元发给加班费外,不再发给加班工资,而且还规定,如果不遵守厂里的加班制度或者休息日不上班,厂里就扣发工资。8月初,田某向厂方提出减少加班时间,并发给加班工资,厂方负责人却说,既然发给加班补助,就不再发加班工资,如果田某再提要求,不服从厂里的安排,月饼厂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田某实在无法忍受,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减少加班,补发加班工资。

[案情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

1.职工是否有权拒绝企业加班加点的要求,

2.企业要求加班在什么条件下是合法的,在什么条件下是非法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

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以上标准发给加班费。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时间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最高限制,企业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加班只发给加班补助,而不是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的情况,也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判定用人单位违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结果]

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田某自2003年6月至申诉时止,企业安排田某平均每天加班4小时,一个月累计加班达到70小时,已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故裁决,企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工资。

【周末值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

侯某2005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至2007年12月28日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侯某岗位为供电所担任配电营业工,主要从事0.4千伏配电网的运行、维护等工作,月工资1000元。因需要确保供电网络的安全和通畅,某供电局要求所有员工节假日需在员工宿舍接听电话,一旦发生电网故障或安全事故需及时通知值班领导,由领导安排抢修。对值班员工供电局予以发放值班津贴。2008年5月,侯某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辞职。随后,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52572.15元及经济补偿金3000元和赔偿金3000元。仲裁败诉后,侯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供电局支付加班工资。

【双方观点】

侯某认为:侯某认为:2005年8月进入某供电局从事农电电工工作,供电所经常安排其周末加班,但却拒绝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供电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其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因公司未按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供电局认为:员工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并不属于加班,而是值班,故供电局无需向侯某支付加班工资。同时,供电局已经向员工发放了值班津贴。因此,供电局无需支付侯某加班工资,故供电局不存在拖欠侯某工资的行为,侯某辞职公司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

【争议焦点】本案申诉人即王某的请求均是围绕供电局未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而展开,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应当是侯某周末在宿舍接听电话是否属于值班?以及值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律师析案】

一、值班和加班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二、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第一,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

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第二,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三,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第四,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三、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

通常认为,值班期间劳动者并不直接从事劳动,亦不存在工作任务,其仍然处于休息之中,因此值班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加班,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不管值班人员是睡觉还是要巡视,主要是安全与值班时间的一些事务处理(或联络)。在值班期间假如发生意外(如盗窃、火灾等)应及时处理或告知,否则由于值班人员的失职而让企业的财与物受到损失的,同样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可见其职责重要,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侵害了值班人员的劳动得益权。因此,应当肯东的是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因值班毕竟不等同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本案分析】

本案中,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的电力事件,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供电局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轮流在宿舍值班接电话,其性质应为非生产性的,对于侯某而言该项工作亦并非其本职工作。所以,不能认为安排其在周末接听电话属于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故不应当属于加班,而是值班。同时,供电局已向侯某支付了值班津贴。因此,本案中侯某并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供电局无需向其支付加班工资,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故侯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而因为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则侯某被迫辞职也就不能成立,故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侯某与某供电局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供电局足额向侯某发放了工资值班费及各项补贴,没有无故拖欠、克扣现象。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加班工资52572.1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因被告并无拖欠工资行为,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侯某的仲裁请求。

【提示】

虽然,普遍认为值班不等同与加班,但毕竟目前对值班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安排值班时必须要严格控制值班的范围和任务,不能滥用值班的名义安排劳动者加班。同时,虽然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质、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属合理。但毕竟值班人员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责权对等和公平角度讲,应当合理的给予劳动者相应值班费用。另外,各地政策规定各有不同,部分地区对值班费的发放标准有明确规定,企业也应当注意。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 ------------- 贵州毅鑫恒博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1元旦;2清明节;3劳动节;4端午节;5中秋节;6 国庆节;7春节;(无法及时休息的过后补休处理) (二)有关规定: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每一法定假日的放假天数。用生产工作占用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薪水补贴。 2、法定假若适逢星期日,须连续计算,不另加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每年积计以15天为限。 (二)病假:病假一次超过3天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病假每年积计30天为限。 (三)婚假;员工结婚假为5天。 ---------------------------------------------------------精品文档---------------------------------------------------------

------------------------------------------------------------------------------------------------------------------------------- ------------- (四)产假:女方可请假90天;小产10天(遇法定假日计算在内)。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丧亡可请丧假: 本地员工为3天,外籍(大陆)员工为6天。 (六)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医院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书,给予工伤假。 (七)年薪休假:是指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或工作时间达到三年以上而给予 的奖励性休假。 1、工龄1年以上的优秀员工,可享有年薪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 参考贵州省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全年给予 5天年薪休假。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至七年以上者为7天,满十年未满二 十年者以上者为10天,此后每增加一年,其年功假增加一天。最多以15天为限。 ---------------------------------------------------------精品文档---------------------------------------------------------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休假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休假秩序,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参照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董事会聘用人员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休假类别 第三条公司员工的休假类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路程假、学习假、工伤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假期。 第四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的具体休假安排以公司发出的通知为准。 第五条公休假。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一周内按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工作后的假日,公休假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如无特殊规定、调整和工作安排,公休假实行自然休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在公休假加班的,经公司批准后,根据工作安排予以换休。

第六条年休假。 (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属于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按公司工龄计算。 (四)公司鼓励员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按照应休天数一次性集中安排或分次安排。在休假年度内员工未书面提出年休申请的,视为放弃年休假。 (五)员工申请年休假最低期限为半天。 第七条病假。 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开工作岗位1天及以上的,原则上要求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假证明书(或病情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病假。 病假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病假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和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一)本人累计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3个月,满五年的为6个月。 (二)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授课人彭晶 教学目的: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概念及法律规范 2、认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 1、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分类 教学难点: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中的各种基本概念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案例分析 授课类型:新授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及内容: ※影片导入: 1、老板算出来的工作时间 2、工作时间购物确实不应该 3、六成上班族惦记工作不能安心休息休假 ※新授内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第二类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第三类少数民族的节日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教学目的及要求〕 目的:通过本章讲授,使学生全面掌握我国工时法的相关规定,并能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出初步判断。掌握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缺陷。 要求:要求教师对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工时立法作对比介绍,并对我国工时法的水准作以评析,指出我国目前工时立法的不足。 〔主要内容〕 1.工作时间制度 2.休息时间制度 3.加班加点制度 〔重点和难点〕 重点:1.我国工时立法评析;2.加班加点制度。 难点:我国工时立法评析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含义 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称为工作日,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称为工作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工作时间:1.是劳动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2.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规定或由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3.工作时间具有较强的基准性4.工作时间是衡量劳动报酬的重要尺度。 二、工时立法的起源与发展 有关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早的法律规定内容。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开端的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以限制工作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立法。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二十一万六千余名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国际劳工组织的第一个国际劳工公约也主要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3月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对标准工作时间重新进行了限定,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世界工作时间立法的发展具有下列趋势:(1)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须的,都视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1863公司员工休假制度 Company employee leave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员工在公司中,可以享受到很多的假期,如病假,结婚假,节日假等等。员工休假公司会制定哪些正规的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公司员工休假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休假而制订。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由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监督。 第四条病假。 (1)员工休病假,超过1天要出具医院开具的假条。 (2)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3)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病假。 (4)员工带薪病假休满之后,如果因病仍不能上班,则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将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其进入医疗

期,员工只有在患难以治愈的病或非常严重的慢性病时方可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者,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制度执行。不批准进入医疗期者,又确实不能上班,按无薪病假待遇。员工连续休假经公司批准的无薪病假超过15天以后,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发给基本生活费,按有关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待遇不再享受。 (5)员工无论休何种病假,必须按时递交有效的医生诊断证明,请部门经理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带薪年休假。 (1)上班满6个月可开始休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遇节假日顺延。 (3)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申请,并经主管同意。 (4)公司希望员工利用带薪年休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人力资源部将在每个自然年度开始时,通知每位员工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该年假的有效期为一年时终止,不再累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四川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电话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休息 (3) 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 第三章休假 (4) 第一节年休假 (4) 第二节探亲假 (5) 第三节婚假 (7) 第四节丧假 (7) 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 第六节病假 (8) 第七节工伤假 (10) 第八节事假 (10) 第九节公假 (10) 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 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2) 第六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 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概述 (一)工作时间概念 工作时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应着重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工作时间是参加社会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时间。第二,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第三,工作时间通常是劳动者直接进行实际工作的时间,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非直接进行劳动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的范围。 (二)工作时间的特点 1、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 标准工作日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消耗和支出不超出生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同时,为克服仅仅规定标准工作日的不足与不便,又在立法上规定了标准工作周,使得工作时间具有了灵活性。 2、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 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 3、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 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二、工作时间法定化的作用 劳动者是人而不是机器,需要得到发展。工作时间的法定化正是劳动者作为人而生活的基本保证。其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增进劳动者的健康。 任何一种劳动,如果持续的时间过长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要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必须对劳动时间进行限制。工作时间法定化,使得雇主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现象得到有效的约束。劳动者解除了过度劳动对其健康造成的威胁,其健康从法律上获得了基本的保障。(二)促进劳动者的人格发展和自我完善。 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一方面将劳动时间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劳动者可以有更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固定下来,从而可以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时间,谋求自身发展。 (三)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 劳动只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而非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丰富多彩的人生是每一个人的向往。工作时间的法定化,使劳动者实现自己对生活的设计和安排有了充分的时间保证,对提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4)缓和就业紧张状态。 在工作量特定的情况下,单个劳动者工作的时间越短,用人单位需要使用的劳动者就越多。劳动时间的法定化,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就业的机会,对缓和劳动者就业的紧张状况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标准工时制 1、概念 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职业劳动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时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状况的变化逐步有缩短的趋势。 2、标准工时法律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总结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休息时间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间制度,可以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劳动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简言之,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 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 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 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间的两个基本标准。 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体劳动者。 二.工时立法概况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 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三.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 各国法律、法规通常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用不同工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我国根据计量单位的不同,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工作周,实践中多以工作日称谓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工作日为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者一昼夜间的工作时间长度和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两个标准。 标准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时制度。 我国自1997年5月1日起,全部用人单位均已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017年最新制度大全】公司日常管理制度——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1.休息日 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法规精神,不同工作岗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假期类别 员工请假依其性质分为以下八种:年休假、工伤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 (1)年休假 公司正式员工,在本公司服务已满1年,年休假为5天;在公司服务已满5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在公司服务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③员工来司时间将按就近原则取每年1月1日或7月1日,休假年度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每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公司鼓励员工按时休年休假,如工作允许,年休假应集中休,原则上每年休假次数不超过两次。 ④员工同时享有年休假和串休假时,应首先休年休假。

⑤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并填写“放弃年休补工资申请单”,公司按该员工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工伤假 ①员工在执行公务或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必须逐级上报,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实,经事故分析,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工伤假。 ②工伤假须有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证明。 ③工伤期限及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病假 ①公司员工享受病假待遇,但必须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证明,如无证明,按无工事假处理。 ②住院病人根据病情及医院诊断,公司另行考虑。 ③病假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事假 员工因私无法正常出勤时,须事先请假。 (5)婚假 正式员工法定年龄初婚,享受婚假三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以发结婚证书时间为准)享受婚假十天(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与年休假在同一年度内,只可享受一种。若因员工本人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可在本年度内补休。本年度内未能补休完时,不再补休。

最新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 案例分析资料

案由申诉人陈某、贺某原系被诉人某木材公司的下岗女职下。1994年5月,某木材公司实行人员分流和择优上岗制度改革,陈某、贺某被安排到公司传达室门卫岗位。全公司仅有她们两个门卫,岗位职责规定传达室24小时必须有门卫看守。申诉人只能一个上白班.一个上夜班,没有星期六,也没有。期天,更没有节假日,每人每,工作12个小时,1995年1月日起,被人正式实施劳动者每周工作40周小时的5天工作制,全厂职工,除两申诉人均每周休息两日。申诉人每人每月只有50元的加班工资。两申工人。次要求被诉,人总经理杨某解决此间题均被拒绝。另外,申诉人陈某工资475元/月;申诉人贺某工资571元/月。 分析仲裁庭认见:《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习均每周工,习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寸八条规定,用十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日: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 际劳动。、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对此《有明确的》定,本案中的两申诉人长期每天工作12小时没有每周至少一天的休息.没有法定节假日.休假,也没有按工作时间计发的加班工资。尤其是在被诉人全公司(除两申诉人外)职工均实行每周40小时5天工作制时,而两申诉人仍实行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的每周84小时工作时间制度,严重侵犯了两申诉人的休息权和应得加班劳动报酬权,应当纠正。 调查结果 1.被诉人应在传达室增加2一3个人轮流值班,实现每周40小时的5天工作制; 2.被诉人同意一次。补偿申诉人每人350申元加班工资 3.申诉人自愿放弃其他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 经验教训 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休息权没有专章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用人单位无权剥夺。

建筑建设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 (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 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四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每年初应要求员工提出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员工每年1月底前将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提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煤业集团**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员工权益,规范工时、考勤、休假等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加班的,适时安排补休、串休。 第四条员工可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和带薪年休假等休假。 第五条员工休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等,应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请假,先在《请假条》上据实填写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权限报请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自行休假者视同旷工。 第七条员工请假按下列管理权限报批: (一)公司一般员工一次性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含车间、科室,下同)负责人批准;一次性请假3天以上30天以下的,由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二)管理人员请假或离开公司外出办事按以下程序请假或报告: 1、公司党政副职同时向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 2、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请假或报告;副职经正职同意后,向公司分管领导请假或报告。 (三)请假获得批准的,在综合办公室进行登记,并且出具《员工请假证明书》;综合办公室登记后员工应将《员工请假条》送交本部门核算员,作为考勤依据。 第八条员工结束假期的,应及时返本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期满确实需要续假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再次报批。 假期届满逾期不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的,自逾期当日起视同旷工。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实行统一的考勤制度。考勤周期与工资发放周期相一致。 第十条员工考勤应使用公司统一考勤表逐日进行。考勤内容包括地面出勤、地面夜班、探亲假、病假、产假、婚丧假、事假、工伤假、年休假、迟到、早退、旷工、公休等各项记录。 第十一条各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将汇总的考勤表告知员工本人签字认可,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科室、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综合办公室。 部门考勤表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一定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考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本部门负责。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具体标准为: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贵州毅鑫恒博贸易有限公司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节假日和公休假日。 (一)法定节假日:1元旦;2清明节;3劳动节;4端午节;5中秋节;6 国庆节;7春节;(无法及时休息的过后补休处理) (二)有关规定: 1、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每一法定假日的放假天数。用生产工作占用员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员工薪水补贴。 2、法定假若适逢星期日,须连续计算,不另加补。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每年积计以15天为限。 (二)病假:病假一次超过3天者应具备医院证明,病假每年积计30天为限。 (三)婚假;员工结婚假为5天。 (四)产假:女方可请假90天;小产10天(遇法定假日计算在内)。

(五)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丧亡可请丧假: 本地员工为3天,外籍(大陆)员工为6天。 (六)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治疗和休养所需要的时间。员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由本人并所在部门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医院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书,给予工伤假。 (七)年薪休假:是指员工为本公司服务或工作时间达到三年以上而给予 的奖励性休假。 1、工龄1年以上的优秀员工,可享有年薪休假5天;每增加一年追加1天,最多不超过15天,员工年休假可用于冲抵事假。 参考贵州省规定,员工在本公司连续服务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者,全年给予 5天年薪休假。服务满五年(不含五年)至七年以上者为7天,满十年未满二 十年者以上者为10天,此后每增加一年,其年功假增加一天。最多以15天为限。 2、有如下情况者不能享受年薪休假:入职不满一年时间者;事假、婚嫁、 病假、产假、丧假超过本制度第二条规定者;年内迟到、早退3次、旷工1次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具有打架斗殴盗窃等违法行为者。 3、平时请事假且为扣工资者,累计每8小时扣除一天年薪休假,直至扣完为止。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

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3、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职工本人岗位工资、年功津贴、技术等级

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 条为加强员工请假、休假管理,明确各类假期和请假程序以及准假权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制定依据 第 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规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章 管理部门 第 条由行政部负责员工请假和休假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 条由行政部进行公司全部员工请假和休假的统一管理。 第 条行政部要如实反映员工的休假情况,并于每月 日前汇总前一个整月的员工请假、休假情况,报总经理。签批后的员工请假单作为薪金发放、员工考核的 依据。 第五章 公休假 第 条公休假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与周休日,因工作需要而不能休假的员工,按《员工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 条法定假日包括:元旦( 天),春节( 天),清明节( 天),国际劳动节( 天),端午节( 天),中秋节( 天),国庆节( 天)。法定假日遵守国家规 定,具体休假时间依公司通知为准。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假日休假的,以 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公司安排员工串休和轮休。 第 条周休日:公司实行每周 天工作制,周日休息。

第七章 事假 第 条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在前一日下班前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 审批单”,经部门主管签批后,送行政部备查,方可休假。 第 条员工因突发原因,不能事先请假,要通过电话告知部门主管,并于上班后按假期审批程序补填“请假申请 审批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 条工作繁忙期间,或本人工作无人替代时,不准予事假。 第 条事假一次不得超过 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日。单次事假 日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日者,须经总经理特批,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有权单 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 条事假逾期未续假,视为旷工。 第 条员工每请事假 天,公司按员工日薪的 扣除本人工资。 第八章 病假 第 条员工因伤病请病假的,应填写“请假申请 审批单”,按假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要通过电话告知部门领导,并于上 班后按假期审批程序补填“请假申请 审批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 条请病假 天(含 天)以内者,须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 天以上者,须出具市级以上医院斩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 条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 员工每休病假 天,公司按员工日薪的 扣除本人工资。 员工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 个月以上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第九章 工伤假 第 条工伤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 条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报销医疗费和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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