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组建农民合作社加快乡村林业建设

浅论组建农民合作社加快乡村林业建设

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

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 见 2009年08 月28日10: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中国政府网 尽快搭建林农与市场对接的平台 ——张建龙副局长解析《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要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亮点在哪里?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抵御哪些风险?国家又将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建龙。 适度规模经营可有效解决农民面对市场难题 记者:为什么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张建龙:《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后,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改革正在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国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14.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9.8%。明晰产权仅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林业要实现更大的效益,就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社会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配套改革,搞活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民权 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抵御哪些风险? 张建龙:大力发展和扶持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划算、政府又不能包办的事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搭建起了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联结林农,形成规模,组织实施生产资料采购和林产品交易,有效提高林农进入市场交易时的谈判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联结大市场、大企业,代替企业组织农户,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减少中间过程的摩擦成本、交易费用。因此,在明晰产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只有适度的规模经营,才能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面对大市场的问题,才能解决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问题,才能解决林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贮藏等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三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当前,我农场随着新农村建设己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在农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趋势下,迫切需要农业市场主体的培育、产业组织的完善和经营体制的创新。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快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全面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增加农民的收入。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场实际,特制订我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和意义 (一)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和载体,是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因此,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断创新农村合作机制,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有利于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农村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与扩大经营的矛盾,解决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

矛盾,能够推动农业体制创新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民持续增收。 (三)有利于区域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的形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特有的民办性、专业性和合作性,有利于更大范围的联系和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办,可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区域特色产品,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地位,促进农村商品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服务行业快速发展,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最佳规模效益。 (四)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生产模式的建立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创新农业标准化推广管理模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成推广标准化的主体和标准化生产管理的自律性组织,可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逐步形成按照农业标准体系进行生产、加工、销售的局面,以实现农业科学化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创立农业发展新优势。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转变政府职能,实施农业农村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实现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落实各种指导、扶持政策,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落实农村政策、改进政府对农业的领导和管理模式。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4.02.19 【实施日期】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种植【农作物、蔬菜、瓜果、林木林苗、花卉种植,受委托的农作物种子繁育,土地流转(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以本社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农资(前臵许可除外)、自产品购销,提供种植技术、信息、病虫害防治服务。】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其他非单位成员名,所占比例 %。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随着全市集体林权主体改革的完成,森林、林木、林地产权的明晰,经营主体的落实,林业经营也逐步呈现出经营类型多元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林权结构分散化的新格局,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保护森林资源、降低管护成本、节约农村劳动力,实现林业产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提高林产品竞争力,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积极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创建工作,通过创建活动开展,进一步探索扶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示范社。目前,我市有各类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114家,涉及农户6.92万元,合作经营面积38.45万亩。其组建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运作模式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基地;二是由农村的致富能人、经营大户或各类经纪人牵头组建,运作模式为合作社+农户+基地。主要作法: 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自愿联合的前提下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林农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总体要求,组建家庭林场和股份合作林场,引导林农或林权所有者跨村、跨乡镇

按出资比例实行股份制经营。以“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组建新型经营管理模式,实现林业合作组织的强强联合。按照“民办、民管、民监督、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民建立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开展技术服务项目和产品推介,林业投融资的协调担保与资信评估,市场营销网络的建设维护,林业法律与科技的咨询服务、产品品牌的建设与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咨询、培训交流、护林联防、市场拓展、自律协调等职能作用,引导其开展多样化的服务。 根据“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章程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出资方式和数额、财务及资金管理、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解散事由和清算等。确保林农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中的主体地位,成立时要召开全体参社成员参加的成立大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并到各地经管局和林业局备案。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照章程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通过服务,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推进专业化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优化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和改进措施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瓶颈和改进措施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效率、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建设、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等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资困难,组织管理不规范, 利益联结机制薄弱,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矛盾,阻碍了其更大规模的发展。本文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内外经验,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新形势下的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规模经济交易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国际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加速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发挥了巨大作用。2012年12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要积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要加大统筹城乡力度,要在“收入倍增”中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所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民顺应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进行的制度创新,极大的改善了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但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身成长方面和服务功能上尚存在很多缺陷。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及其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已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旺盛的生命力。据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一季度,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意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有效手段,是农业实现规范化、专业化、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体系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政府对农村经济进行调控,对农业实施有效管理的关键之举。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促进先进农业科技推广,增强农民市场竞争能力,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的有效载体,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切入点的重要抓手。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

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 2、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 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也有利于解决稳定家庭联产成包责任经营与扩大规模经营的矛盾、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户和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谈判地位。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等方面知识提供了平台,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摘要: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迅速发展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成为新的市场主体和引导?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载体?但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主要表现在缺少人才?短缺资金?缺失信任和紧密联结不够?规模运作不大?持续发展不足?在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就是抓好组织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规范运作和注重人才建设?推进品牌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had come across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ll kinds of farmer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has become the main body of new market and the carrier leading the farmer entering the market. However, due to a late start, som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urgently at present still exist in the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including lack of talent, funds, trust, close connection, large scale oper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ed on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solutions including ensuring organization construction, strengthening the policy support, regulating the operation, boosting talent construction, brand construction, and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farmer;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s; construction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机械化社会大生产之间矛盾的有效举措;因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它不仅是农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的载体,而且也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保障,其对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开始施行?《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有以下3个特性? 1.1 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组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全套材料及填表说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1. 2.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元)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联系电话 现住所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称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6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与硕天鹏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规 章 制 度 目录 组织管理架构 (1) 第一章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核算规则及要求...............................................................2-4出纳工作细则..........................................、、...........................4-5 会计工作细则...........................、、.................................、、.........6-7 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流程 (8)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9) 岗位编制管理........................................................................、9 员工聘用管理........................................................................9-12 员工薪酬管理.....................................................................、、、13 劳动合同管理.....................................................................、、、14 员工作息与请假休假管理......................................................15-18 行政管理制度........................................................................、19 办公用品领用管理 (20) 保密管理…………………………………………………………………20-26 员工考勤管理……………………………………………………………、26-27 车辆管理…………………………………………………………………、28-30

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关于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讨论稿)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 (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市林业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解决分山到户后广大农民在种苗、技术、管理、资金、销售等方面碰到的各种难题,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目前,全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共计885个,经营内容涵盖了林业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环节,入社农户29万户,经营林地面积119万亩,有效地推进了林业规模经营、提高了林地生产力、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但由于我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起步较晚,还存在数量较少、质量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不高;

品牌意识不强;经营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示范效应不强,对农民增收的带动力不够等问题,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建设速度,加强规范管理,开展典型示范,确保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落实林地家庭承包政策,筑牢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础,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坚持市场引导,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坚持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力度,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搞好服务,优化环境,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 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500个以上,入社农户发展到50万户以上,经营林地面积发展到300万亩以上。重点培育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产品品牌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

(发展战略)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下,农民向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较高,享受技术服务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十分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合作组织,可以提高农民及农产品的谈判地位和市场竞争能力;可以促使农民实行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农民可以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信息和销售服务;也便于农民更直接、更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已于去年7月1日起施行。中共十七大报告中也明确要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合作社)从无到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来势好、发展快,但专业合作组织的主体还是各种协会,而合作社太少。 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其资金和公积金份额来承担合作社的责任,这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农民加入后,可以享受到合作社提供的专业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给人以“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之感。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本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一些领导和部门对发展合作社认识滞后,对其发展形势和作用认识不足,领导重视、政策扶持、部门指导也不够,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2、合作社管理不规范。一部分合作社还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有的虽有章程但很不规范,制度也不健全,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如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3、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从合作社的人员构成来看,社员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合作社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服务的能力弱,导致管理粗放。 4、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由于合作社处于初创阶段,资金运转很困难,中央、省虽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地方落实起来有困难。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11部门意见)

广元市农业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广元市司法局 广元市财政局 文件广元市商务局 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元市地方税务局 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元监管分局 广农发〔2010〕119号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各县区农业局、发改委、科技局、司法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广元银监分局各县监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对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的合作社给予补助”的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农经发〔2009〕10号)、省农业厅等十一厅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川农业〔2009〕196号)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到2010年6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434家,数量快速增长,水平不断提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有待规范、市场竞争力有待提高、带动农户能力有待增强,需要不断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几年来,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实践证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典型,发挥示范引路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内部活力和发展后劲,是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上水平发展的有效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沧县*********专业合作社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 号/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沧县)登记农名预核字2015 ****号 住所 河北省(市/自治区)沧州市(地区/盟/自治州)沧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 **** 号 生产经营地 河北省(市/自治区)沧州市(地区/盟/自治州)沧县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联系电话139******88 邮政编码061000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成员总数:**(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 % 注:(当成员全部是农民是按以上填,其余按实际情况填写) (一)为会员提供农业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会员种植的农产品; (三)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

□变更 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成员变更宋广秀、宋广升、宋广成、宋玉财、宋红 中、宋振刚、宋清涛、宋振森、宋进财、 宋振千、宋振祥、宋天桥、宋玉府、宋海 河、宋振坤、宋天彦、宋天飞、宋玉来、 宋玉大、宋金升、宋广顺、宋玉向、宋天 平、宋天芝、宋天武、宋广进、宋天稳、 宋淑珍、宋天震、刘春华、宋广忠、宋振 海。 宋广秀、宋广杰、林强、宋珊珊、宋振坤 □备案 分支机构□增设□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 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其他□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 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 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全国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北京市 北京兴安尚农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北京绿谷汇德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北京金果丰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河北省 易县盛秋林果专业合作社 辛集市思农黄金梨专业合作社 怀来众诚葡萄专业合作社 永年县现海葡萄专业合作社 行唐县几丁质红枣专业合作社 青龙满族自治县东屹板栗专业合作社 承德县绿庄园果品专业合作社 柏乡县金藤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定州市德胜农林苗木种植技术专业合作社 安平县唐贝苗木专业合作社 山西省 灵丘县德盛园种养专业合作社 平原市林城种养专业合作社 临猗县脆康鲜枣种植专业合作社 广灵县强村农牧专业合作社

代县新曙仁用杏专业合作社 沁县新绿源农林开发专业合作社 汾阳市晋龙核桃专业合作社 垣曲县林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古县核桃王山珍加工专业合作社 吉县新兴林业专业合作社 晋中林果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偏关五白养殖专业合作社 清徐县忠霞森农林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成源沙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赤峰市宁城县寒富苹果专业合作社 赤峰市喀喇沁旗蒙弘山葡萄专业合作社 通辽市开鲁县盛隆果树培育专业合作社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顺发种植专业合作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沙海镇绿川沙海红枸杞农民专业合作社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华融扶祥农贸专业合作社 兴安盟科右前旗白辛努图克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兴安盟突泉县丽华种苗专业合作社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富贵红太平沙果产销专业合作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福泰农林农民专业合作社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广益隆镇恒发禽畜种养加工专业合作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绿野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辽宁省 康平县沁富寒富苹果专业合作社 本溪市明山区龙湾顶平榛专业合作社 桓仁祥云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北镇市罗罗堡镇联丰林果专业合作社 铁岭县海春园寒富苹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西丰县金星志成林木专业合作社 开原市云清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 开原市众鑫榛园种植专业合作社 朝阳市龙城区燕山湖兴旺果树专业合作社 吉林省 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金汪蓝莓专业合作社 通化县回春返魂草种植专业合作社 九台市波泥河镇兴波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白山市文中种植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龙井市金谷养蜂农民专业合作社 舒兰市三木林下参种植专业合作社 敦化市鹏程养蜂专业合作社 吉林市龙潭区忠正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黑龙江省 龙江县兴玉果业专业合作社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趋势与政策建议 摘要]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面临着技术( 融资、税收、监管、运营) 、制度( 外部、部) 、文化( 定位、评价、宣传) 三个层面的问题,呈现出从户间合作向社际联合迈进、从单一功能向多种功能拓展、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演变、从百花齐放向产业分化过渡、从弱外部性向强外部性延伸的趋势。基于此,应采取以下对策: 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生成长驱动,利用社会资本,上下系统支持。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 问题; 趋势; 政策建议 《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颁布实施后,宽松的法律与政策环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迅猛发展。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至2011 年上半年,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44. 6万个,比上年增长17. 66%,是各类市场主体中增长最快的( 资企业增长5%,外资企业增长0. 15%,个体工商户增长4.2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达0. 57 万亿元,比上年增长26. 12%。今年上半年,全国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6.44 万个,比上年同期增长0.36%,出资总额为0.11 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95%。我国目前实有入社农户数量为3750 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 3%。合作社广泛分布在种植、畜牧、农机、渔业、林业等农村各个产业领域,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基本权利、增强农业竞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过

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拟以近期调研数据为基础,力图归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很多,有来自外部的,也有合作社生的。我们可以尝试从三个层面来透视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依次是技术层面( 现实问题) 、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 ( 一) 技术层面 1. 融资问题。当前,合作社融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直束缚着合作社进一步成长壮大。其实,在银根紧缩的宏观经济大背景下,所有的市场主体几乎都面临着融资难问题。但是,我们需要认识到合作社的融资问题具有其特殊性。按融资渠道来分,合作社融资问题又可以细分为外部融资问题和部融资问题。外部融资问题主要是因为银行、信用社等信贷机构还不太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市场主体,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较为宽松的成立条件和运行机制有关,所以很多合作社理事长一般都以自己个人的名义去贷款。另外,由于《合作社法》对持股比例的限制,合作社的部股权融资渠道也受限; 如果无视股权设置,则往往出现一股独大现象,有违合作社的“人合”本质。

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存在问题及对策 骆文汉 (宣州区林业局,安徽宣城242000) 摘要:通过调研,分析了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农民林业合作社;发展对策;宣州区 中图分类号F30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7731(2013)03-08-02 宣州区位于皖东南,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2万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8万hm2。近年来,宣州区紧紧抓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契机[1],大力发展林业产业,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促进农民增收为出发点,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方法,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坚持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使得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走上了健康持续发展的快车道。 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是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在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涌现和发展,对于促进宣州区林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林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完善和创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 1.1数量快速增加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起步于2007年,经过这些年的探索、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20家。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已逐渐成为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 1.2组织形式、产业种类多样化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看,大体可分为大户牵头型、龙头企业带动型和村两委引领型3类。就经营范围来看,苗木花卉15家,枣类2家,水栀子1家,早熟梨1家,宣木瓜1家。从服务内容看,有的直接从事林产品生产或产品销售,有的则从生产环节开始,全程参与生产、加工储运和销售的各个环节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地组织入社农民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帮助农民解决林产品销售问题。 1.3运作管理规范化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章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规范运作机制,坚持互惠互赢原则,正逐步走向规范。2011年,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宣州区区级示范社的有3家,其中宣城市狸桥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荣获区级“十佳合作社”称号。一些苗木花卉专业合作社在逐步完善合作社制度的基础上,还就苗木花卉生产管理制定了合作社自己的标准,不仅提高了合作社产供销运转效率,并为宣州区苗木花卉产业整体水平的提升打下了基础。 2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1资金不足,融资难[2]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多是由农民自发组建起来的,虽然是联户经营,但农民财力有限,合作社发展受到资金制约。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一般缺乏可供融资抵押的抵押物,导致融资困难。 2.2规模小,市场竞争力弱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变小,联合社员一般在十几至几十人不等,基本是在村镇中组建,由于行政区划分割,服务范围有限,市场竞争力不强,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3]。 2.3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宣州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多组建时间不长,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虽然能够做到登记注册,但组织结构松散,服务能力偏弱,对正常开展工作所必须建立和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却关注较少,尤其是民主决策、内部控制、利益分配等机制运作不够规范。同时有些合作社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较少,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不高。 2.4后续经营与发展受限一是成立农民林业合作社并没有形成浓厚的氛围。虽然《农民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4],但广大群众仍对合作社的概念模糊,影响合作社发展壮大。二是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认识不足,重视、支持不够,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扶持发展措施与办法,致使合作社后续经营与发展受限。 3发展对策 3.1加大投入,扩宽融资渠道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专门针对规模较大、带动农户较多、运作较为规范、农民增收效果(下转20页) 8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gri.Sci.Bull.2013,19(03) 作者简介:骆文汉(1978-),女,安徽宣城人,林业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基层林业工作。收稿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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