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秋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秋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秋季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秋季

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川教〔2010〕44号

各市(州)教育局、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四川省2010年秋季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以下简称《普通高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我省有关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的规定和下述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秋季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的征订和供应工作。

一、从2010年秋季起,我省普通高中将开始实施新课程。全省普通高中一年级均使用“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简称“课标教材”,见附件一);未进入课改的高二和高三年级,仍使用原人教版试验修订本教材(见附件二)。请各地、各校在征订时务必注意,分清版别和册次,仔细审核,确保不错订、漏订。

二、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材选用核定结果>的通知》(川教〔2010〕43号)和《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川教〔2010〕28号)精神,形成了附件一--《四川省2010秋季普通高中课改年级(一年级)教学用书目录》(附件一,以下简称《普通高中新课程用书目录》)。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用书目录》确定的范围征订、使用教学用书。对违规征订的市(州)、县(市、区)和单位,我厅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普通高中教学用书征订和供应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各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行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我省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的征订、统计和上报工作,确保做到准确无错。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

遵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供应的相关规定,为全省中小学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教学用书,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五、本《通知》及《目录》将在四川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47669008.html,、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https://www.360docs.net/doc/547669008.html,、四川校校通资源中心:https://www.360docs.net/doc/547669008.html,公布,供社会监督。

附件:

1、《四川省2010秋季普通高中课改年级(一年级)教学用书目录》(第3—11页)

2、四川省2010秋季普通高级中学非课改年级(二、三年级)教学用书目录(第12—22页)

3、四川省2010年秋季民族地区普通高中藏文版、彝文版教学用书目录(第23—28页)

4、四川省2010年秋季普通高中挂图、磁带、录像带等教学资源目录(第29—31页)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一日主题词: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通知

抄送:教育部、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出版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4月1日印发

附件一:

四川省2010秋季普通高中课改年级(一年级)

教学用书目录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课程实验)课程标准教科书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教师用书各学科课程标准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高中一年级上期教师教学用书(与课标教材配套)

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高中一年级上期教师教学用书(教辅材料)

附件二:

四川省2010秋季普通高级中学非课改年级(二、三年级)

教学用书目录

高中三年级教科书

高中信息技术课教材(供相关年级使用)

高中选修课教材

高中2-3年级教师用书

高中2——3年级教师教学用书(教辅材料)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今年5月19日16时左右,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驴溪河发生一起群体溺水事件。6名小学女生在结伴游泳时发生险情,中学男生杨彬在救起1人后不幸遇难,其余学生中有4人溺水身亡,1人失踪。这是一起惨痛的学生群体性溺水死亡事故。为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溺水事故,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将以上事件作为典型案例及时通报到学校。所有学校要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做好学生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自护自救技能教育,全面落实《浙江省预防中小学学生溺水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切实开展学生防溺水专题教育。各地各校要建立预防溺水事故的安全教育制度,通过“课后一分钟”安全教育、播放安全教育光盘、开展主题班队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专题的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动,明确要求中小学生不得擅自下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三、做好对学生家长的防溺水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校通”等途径,通过印发《告家长书》、给家长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提醒和教育学生家长做好孩子的安全监护,增强家长特别是民工子女学生家长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要求教育家长特别注意“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孩子的游泳安全。 四、加强预防溺水事故的宣传。各地教育部门要联系当地的电视台、电台和报社等新闻媒体,加大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预防学生溺水的良好氛围。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农村和城市近郊河流、溪坑、池塘、江边和水坝附近区域的管理,设立安全警示牌,并在事故多发地段和时段安排安全巡视员和义务监督管理员等,确保学生安全。 五、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各地各校要从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好学生死亡事故上报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附件一: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2010年1月25日

感谢你的观看 目录 第一章指引总则2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行业专用术语3 第三章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操守与应尽义务6 第一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遵守的服务操守 6 一、信息公示方面6 二、资料处理方面7 三、佣金与必要费用8 四、机构间合作8 第二节深圳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遵守的服务操守8 一、经纪人员的执业范围8 二、经纪人员的回避制度9 三、经纪人纪律与惩戒9 四、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执业的法律责任9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的禁止行为9 第四节深圳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0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尽义务10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应尽义务11 第四章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程序指引12 一、卖方放盘12 二、买方寻盘15 三、带买方实地看楼16 四、达成交易协议18 五、签署《深圳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买方缴纳定金19 六、银行监管买方购房款21 七、买卖双方与经纪机构结清佣金22 八、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3 九、剩余楼款结算25 十、交楼25 十一、售后服务26 第五章二手房租赁代理服务流程指引27 一、出租方放租27 二、承租方求租29 三、经纪人员带承租方实地看楼30 四、达成租赁协议31 五、签署《房屋租赁及经纪合同书》、承租方向出租方缴纳押金及首月租金32 六、经纪机构向出租方、承租方收取佣金33 七、出租方将物业交予承租方使用34 八、售后服务34 二手住宅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36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81 二手住宅租赁代理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29 二手工商铺买卖居间服务操作示范文本141 房地产经纪行业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与自律规范156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鲁教基字〔〕新编号

鲁教基字〔2009〕20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正确引导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自觉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履行教书与育人的双重职责。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教师不得进行有违职业道德的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惩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补习活动,不得擅自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二、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关于教育教学的政策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学科教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和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其他学科的课时和学生的自习时间。 三、要精心制定学期(学段)教育教学计划。教育教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计划和课外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内容包括教育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符合

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学进度。要对教育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和总结,及时反馈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教育教学实施方案。 四、要精心开发课程资源。认真研究国家课程要求,熟悉国家课程方案,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具有并不断提高课程开发和课程资源整合的能力,在开好学科课程的同时,能够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在教育教学中能够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认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学科教材的编写意图和特点,熟悉学段或各年级之间教材的衔接,熟悉相关学科之间教材的联系与整合要求,熟悉整册或整个模块教材的完整结构。在实施课程教学时,能准确把握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和教学条件,创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实课程目标。 五、要精心备课。备课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分析学生课堂学习的认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确定教学目标,准确把握教学重点难点,预测学生的认知障碍,科学设计课堂作业,备好所需教具学具,选择教学手段、学生学习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提高备课效率和质量,采取集体备课与个人备课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和资源,开展网上研究与备课。教学目标的设置要做到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测评、可达成。重视引发学生认知和思维障碍的教学环节和“引桥性”课程学习资源的设计。课堂练习的设计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认真撰写教案,教案要因课程、教师、学生和教学环境的不同而异,突出个性化教案的设计。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2.03 【实施日期】2010.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加强学习和宣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一○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使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进行,确保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质量,维护其社会声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精神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等部门(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组织实施。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 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为切实保障学校(幼儿园)食堂供餐安全,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单位食堂疫情防控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5号)、《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7号)、《四川省高等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川教〔2020〕127号)精神,现就做好学校食堂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新冠肺炎食堂卫生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责任、学校主体责任和校(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食堂管理,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师生自觉遵守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严防新冠肺炎疫情在食堂制售过程和就餐过程中传播。二、严格食堂人员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排查,凡有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人员有接触的人员,要及时送诊或隔离观察。坚持每天对在岗员工进行晨检和体温检测,凡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停岗送诊。加强个人卫生管理,严格执行“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四净”(工作服净、帽净、口罩净、围

裙净)制度。员工须配戴口罩、穿着工作服上岗,并及时更换口罩,每天对工作服进行洗涤和消毒。进入操作区要对手部等进行清洁消毒,加强洗手及消毒频次,保持手部卫生。加强对食堂员工的安全防护、疫情防控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我防护、应急处置和餐饮服务能力。三、确保食堂清洁卫生要每天对学校食堂加工区域、就餐区域、人员通道、配送电梯间、洗手间、更衣间等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加强对冷冻冷藏和保鲜设备检查、维护,食堂餐用具在每次使用后要及时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确保清洁卫生。食堂后厨实行封闭管理,非本食堂人员不得进入后厨。定时开窗通风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就餐场所和加工场所空气流通。要严格废弃口罩、餐厨废弃物等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并每天对垃圾桶和清运工具进行清洁消毒。四、规范食堂餐食制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关于餐饮服务规范等要求,加强食材采购货物交接和食材配送车辆管控,严把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生熟分开、食品加工、加热存放、售卖等各道关口,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禁采购、制作或经营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明来源的食材食品。严禁在食堂饲养畜禽和宠物。严禁现场宰杀活畜禽。严禁食堂承接非必要性的团体性餐饮服务工作。严禁中小学、幼儿园制售冷荤凉菜,高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提供生冷、冷荤、凉菜、凉面、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等制作和销售。五、控制就餐人员流量针对学校食堂就餐人员多且集中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让学生、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 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3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等中等职业学校和除技师学院以外的其他技工学校、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根据学校的功能任务、规格、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 B、C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其中: “A”类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省级及以上规范化(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B”类为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C”类为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承担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教学研究任务的教学研究机构参照A类学校执行。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学校现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 《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材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教办字 [2005]5 号 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国资监管机构、工商局、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办企业是高校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产学研结合的基地。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高校教学科研与国家经济建设实际相结合、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以及促进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办企业管理,推进校办办企业改革,实现投资注义多元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有效规避学校及校办企业的经营风险,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促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 [2003]62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突破高校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建立新型的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促进全省高校校办企业的发展。 ?基本原则 1 坚持“校企分开、规范管理,政府推动、学校运作,明确职责、确保稳定”的原则,促进高校教学、科研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以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多种形式促进高校具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因校、因企制宜的原则。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多种形式,分类指导,维护学校、企业、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企业的改组改制,成熟一个改制一贯,不搞一刀切。 4 坚持依法保护国有资产、防止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确保高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坚持构建规避企业运营风险、实现资本良性循环机制的原则,合理体现校办企业的一些特殊要求。 ?主要目标 1 高校校办企业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和先进管理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 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运体系,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教育、科研和校办企业协调发展的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社会化。 二高校校办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根据我省高校校办企业的现状,主要形式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采取联合、兼并、出售等形式。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的通知 川教[2004] 29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省级各部门: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2、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3、具备体检条件的高等学校(院)医院名单 4、四川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教师资格体检办法印发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4年11月5日印发 抄送: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附件1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范围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体检。 二、体检要求 1、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名单见附3)负责进行。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安排一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 职务的医师承担主检工作,并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体检队伍要相对稳定,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黔教基发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黔教基发〔2011〕8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基教处采集时间:2011-05-06 各市(州、地)教育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 近日,省教育厅出台了《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件),对规范我省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认真抓好85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确保减负提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由来已久,是长期困扰基础教育发展的顽症,直接损害广大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与素质教育背道而驰,是现阶段我省基础教育领域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85号文件下发以来,反响强烈,社会各界纷纷表示支持和拥护,同时也对文件能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表示了担忧,少部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也持观望等待态度。规范办学、减负提质是“十二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的重大任务,事关《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事关人才培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带来的严重危害性,以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不争论,不观望,不懈怠,克服一切困难和阻力,坚决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85号文件转发至所属中小学校,要利用中心组学习、业务学习及专题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积极推动贯彻落实;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办学、减负提质的“八个严控”、“八个制度”、“八个突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通过教职工大会、班会、家长会、宣传栏、墙报等形式,把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校长、每一名教师、每一位家长和每一名学生。通过宣传引导,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减负提质共识,使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减负提质工作,提高社会认可度,营造有利于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7〕2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基础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内涵发展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任务。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贯彻执行《规范》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各中小学校要根据《规范》修订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将《规范》要求落实到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二、加强监督检查,形成落实《规范》要求的督导评估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落实《规范》的意见,定期、不定期对中小学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选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教育强乡镇、验收规范化学校、个人评优以及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市、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综合督导各地教育工作尤其是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定期、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评估督导结果。 三、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制止各种违反《规范》要求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教育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范》的各种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校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消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罚。对出现多个学校多次违反《规范》行为的县(市、区)、乡镇,要撤消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颁发的各种荣誉称号,已经被评估认定为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的,建议省政府撤销其称号。对因违反《规范》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或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 (试行) 一、办学方向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奠定基础。 二、校务管理 2.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管理学校。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家长、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日常教育教学。 3.完善学校常规管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素质教育需要和学校实际的管理规章。建立健全各种管理档案。 4.坚持基础教育面向大众的性质,为提高国民素质服务,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服务。注重教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后函[2009]3号 【发布部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3.11 【实施日期】2009.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通 知 (鲁教后函[2009]3号)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使全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确保高素质人才培养和高校的安全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 (一)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无小事。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宿舍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科学发展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宿舍管理的领导责任。 (二)理顺和完善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体制与机制。各高校要成立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八项措施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四川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规范教学行为、规范招生行为、规范办校办班行为、规范考试评价行为、规范教材使用、规范教师行为、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问责制度等8个方面。 规范教学行为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 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面试就近入学原则,高中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川办函[2009]190号)要求,针对当前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教学行为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设臵和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不得挤占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社会实践等课程的教学时间,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赶超教学进度。学校课表要上班级墙面,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严格控制课外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余年级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小时以内;初中、高中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每天1.5小时、2小时之内。 3、严格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 8小时,每天体育锻炼不少于1小时。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义务教育学生不早于8:00,高中生不早于7:30。住校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4、严禁违规补课。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目(包括家长委员会等) 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

原则下,对高三毕业班学生,学校可根据教学需要,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寒暑假安排适当时间进行补习,但补习时间不得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在天气特别炎热寒冷时不得安排补课。严禁中小学为社会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二、规范招生行为 5、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和测试,不得以学生竞赛、考试成绩及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6、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并在规定区域招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政策,省级以上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学校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为亲属安排工作以及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不得擅自跨市(州)招生。从2009年秋季开学起,停止审批跨市(州)招生,对原经批准可跨市(州)招生的学校,进行清理规范。 7、严禁违规提前招生。学校须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开展招生工作。高中阶段学校不得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结束前进行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初三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 8、实施“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收费标准、录取结果“七公开”,其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开学及放假时间的通知

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4-2015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开学及放假 时间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基教处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黔教办基〔2014〕262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 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省教育厅关于下达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修订)的通知》(黔教基发〔2009〕6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课程安排与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验配套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办基〔2010〕137号)等文件精神,经征求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意见,现将全省中小学2014-2015学年度开学及放假时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14-2015学年时间安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小学低年级不安排),寒暑假13周。 2、学校机动的2周时间,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各1周。其中,第一学期机动的1周作为寒假增加到放寒假的时间中,第二学期机动的1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可用于组织开展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夏令营、社会实践等。 3、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 (二)普通高中阶段 1、全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寒暑假11周,社会实践1周。 2、高一、高二全学年教学时间40周,其中授课35周,复习考试3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3、高三全学年36周教学时间,其中授课22周,复习考试12周,社区服务和劳动技术教育2周。 二、开学及放假具体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鲁教师字[2009]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9.02.20 【实施日期】2009.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我厅制定《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范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高等学校要把教师资格作为聘用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山东省教育厅学生(师范)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依法对高校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应成立专门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申请人所提供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为学历核查、普通话测试等级核查、体检结果核查、思想品德鉴定及教师身份核实等。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体时间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 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学字[2013]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30 【实施日期】2013.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考核测试工作的意见 (鲁教学字〔2013〕24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2013年,我省开展了3年中职教育与4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4”)、3年高职教育与2年本科教育(以下简称“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要求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专业学生转段考核测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段考核测试原则

(一)过程考核与综合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过程考核强化对学生中职或高职学习期间日常表现、学习成绩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的考核和评价;综合测试突出对本科段人才培养所需知识和能力的考查。 (二)体现贯通培养的原则。过程考核和综合测试内容要体现试点专业在中职段或高职段所学文化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内容,同时也要体现本科段学习对学生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的要求,保证培养的贯通性。 (三)激励导向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测试要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科学确定考核测试内容,严格考核测试办法和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二、过程考核 (一)凡参与“3+4”“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录取(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了录取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 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湘教发[2013]1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5.27 【实施日期】2013.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2013〕17号)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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