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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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2011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11

年9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统一标准、实用高效、惠民优先、保障安全的原则。

社会公众平等享有获取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行政府信息主管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信

息化发展,优先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安全保障的基础性公共信息系统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筹协调、规划编制、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通信管理机构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发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定期发布评价报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应当以省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价体系为依据。

第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用于信息化发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与创新、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各种信息化知识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学校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

网等应当开展信息化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信息化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信

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化发展规划的编制、批准、实施与监督等应当遵循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与上级通信业、广播电

视业以及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等发展规划相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本行政区

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

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

目同时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尊重业主选择,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

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该信息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

由提出拆除、迁移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拆除、迁移所需费用,并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业务融合。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会同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信息化发展要求及其职责权限,制定本省信息化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的需求与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

源共享等相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

息化工程项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核准材料报送本地信息化主管部门。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将信息

化工程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运行维护信息化工程项目的主要

依据。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等制度。

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

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等信息化服务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信息化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息资源共享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征信等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推动政务信息在国家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

充分利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遵循一个数据一个来源和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信息资源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共享。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说明用途。

信息采集人应当在向被采集人说明的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

上述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采集、使用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更正、删除与其相关

的不实信息。

第二十六条引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

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整合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等服务。

鼓励在政府采购、市场监管、招标投标、信贷等活动中使用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

服务。

第四章信息产业发展与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编制、发布本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信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优先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信息产业中介组织开展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企业合作、咨询评估等活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在区域、行业、企业的示范应用,推进产业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信息技术应用

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

业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应用发展

指南,建设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推进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国家机关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

与服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二)推行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在线办理;

(三)组织对公务人员的信息化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多种服务体系,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信息化发展,支持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和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鼓励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通过多种信息

化手段为农民提供市场、科技、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居民自助、互助、无线、远程等信息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和业务,构建统一的社区管

理和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用事业智能卡跨行业和跨地区使用。

第三十五条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气象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金融、保险等单位,应当应用信息技术,及时、准确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

第五章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制度,提高政务信息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防御能力和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会同

有关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公共基础信息网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基础信息网络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

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制定本单位信息安全保护和容灾备份

措施,对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八条从事安全运行维护管理、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专业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

息安全风险评估。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及其运行维护,应当选择依法取得认证认可的信息安

全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条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效能评估。

发生信息网络或者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所属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

降低损害,防止事态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信息化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

投入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信息化

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其中,电信网、互联网的所属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未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由通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经信委发布时间:2017-11-29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五条市本级、各市(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由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节能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第七条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进展

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进展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 孔祥清 一、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作为为政府法制工作服务的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为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效率和质量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为社会提供政府法制信息服务。 (一)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电子政务建设需要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政务信息公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政务信息保密要由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互联网等媒体也要依法监管。其次,政府法制信息化工作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从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对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支持,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政府法制信息工作收集和生产的政府法制信息是政务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缺少政府法制信息的政务信息是不完整的,没有政府法制信息工作的电子政务建设也是不完整的。因此,在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要把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二)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是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的时代要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就是要努力将信息技术应用到政府法制工作中,为政府法制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保障。政府立法工作过程包括制定立法工作计划、立法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定稿、审议、发布等环节。从形式上看,就是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管理、生产、发布的过程。法规发布后,还要跟踪研究社会反映。因此,要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就要求政府法制工作者提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水平,也要求政府法制信息工作为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提供相应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另外,实现政府法制监督、行政复议等工作的信息化,可以为实现法制统一、复议为民提供技术保证。通过推行电子政务,还可以实现政府法制工作的机关办公、公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后勤管理等机关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政府法制信息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开发政府法制信息资源、开展公共服务。法制信息资源是国民经济基础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政府法制资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信息。政府立法过程产生的有关信息,政府法制机构之间的工作交流、意见交换和情况通报等交流信息。初步计算每年产生的政府法制文字信息1G左右。管理好政府法制信息资源,发挥好其为政府立法工作和社会公共提供信息服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平等程度。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5月25日,我校全体教师在祝校长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城市文明离不开个人文明。作为城市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亮色。把一座城市建设的更美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齐心协力,从点滴做起,

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文明思想,聪慧开明;文明语言,悦耳动听;文明行动,感动天地。文明人生,丰富多彩;文明社会,和谐美好;文明中华,无比璀璨。愿人人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城市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系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集团的发展,保证信息化系统建设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 第二条集团信息化推进部(以下简称信息化推进部)负责集团系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组织 1、信息化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分管领导: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领导:信息化推进部总经理 成员构成:信息化推进部和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人员 2、信息化管理组织设技术支持小组 组长: 组员: 3、信息化管理组织临时组建效能评估小组。小组由软件主要使用人员、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职责 1、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整体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产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2、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审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信息化项目的计划、方案及预算。 3、在信息化推进部的统一部署下,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对集团系信息化项目的进展进行督导和监控。 5、信息化推进部委托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信息化推进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在集团系的推广。 第五条工作方式 1、信息化推进部会议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重大决策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2、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上报各产业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信息化推进部讨论研究确定。. 3、信息化推进部审批软件系统选型、实施方案的组织与流程后,产业集团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推进部给予阶段性评估,对于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牵引和督导。 5、信息化推进部组织效能评估工作,在软件实施完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实施效果。 第六条审批流程 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将需要信息化推进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交给信息化推进部初审后,然后提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给各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政务信息化发展

政务信息化发展 1引言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政务信息 化成为当今信息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 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 业化,以工业化促动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信息 化的发展道路。推动电子政务,以政府信息化带动国家信息化,创造 性地推动了信息化建设。当前,我国各地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正在如火 如荼地展开之中,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对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推广 力度也在持续加在。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深对政 务信息化内涵的理解,了解我国政务信息化的实现水准及其与发达国 家之间的差别,理解到实现政务信息化与否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巨大影响。 2政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2.1我国政务信息化发体现状 我国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经过了20多年的积累,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 肯定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十分严峻的。与发达国家政务信息化发展 状况相比,总体为说,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根据2002年7月国际著名咨询机构——埃森哲咨询公司对我国政务 信息化实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成熟度为23%,尚处于平台建设的阶段,在该公司调查的24个国家(或地区)中居第 20位。 根据2003年联合国对其成员国政务信息化发展状况实行的评测,按 照“电子政府完备水准”指数排名我国名列第74位,在联合国191个 成员国中位于中上游。

近年来我国政府机构的内部办公系统日益完善,政府部门建设的以互 联网为基础的公众信息网开始大量涌现,信息资源得到了部分开发和 利用。国家在政务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及重视水准也越来越高。中共十 六大就明确提出“大力增强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策略。根据国家的 部署,近五年我国将以年均20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规模用于信息化基 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额将达到1万亿人民币。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6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已注册的域名数有23752个,其中11995个政府网站已经建立运行。截至2004年底,93.4%的部委拥有部门网站,其中,地级和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增长迅速。 2.2国外政务信息化现状 世界管理与科技咨询公司——埃森哲(Accenture)咨询公司在2001 年对世界22个国家和地区的电子政务发展状况做了研究,并给各国的 电子政务达标指数的评价是:第一名加拿大(60分)、第二名新加坡(58分)、第三名美国(53分),第四名是澳大利亚。五位以后多位 欧洲国家,排名顺序为:丹麦、英国、芬兰、中国香港、德国、爱尔兰。下面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政务信息化的发展情况。 2.2.1加拿大 加拿大是拥有世界最先进广播系统的国家。于1999正式颁布了国家 的电子政务战略计划“政府在线”(GovernmentOn-Line),提出政府 要做使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模范,在2004年实现政府所有的信息和 服务全部上网。为保证电子政务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加拿大政府发挥 了强大的领导力作用,推行了“统一的政府”(AWholeOfGovernment)实施策略,以增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协同发展,力争满足 公众的需求,向他们提供一体化的电子服务。2001年1月,加拿大对 政府门户网站实行了意义重大的改进和重新设计,目的是全面推行 “以客户为中心”的网上服务。加拿大政府不但实现了教育、就业、 医疗、电子采购、社会保险、企业服务、税务等领域的政府电子服务,而且根据企业和公民的要求持续开发和继承政府入口网站,如建立加 拿大青年网站、加拿大出口资源网站等。

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分析论文

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分析论文 摘要: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加快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进程,是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迫切要求。通过对政务信息化内涵及政务信息化实现程度的分析,从政务信息化对政府行政环境、决策、绩效及政府创新的影响角度,指出了政务信息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 关键词:政务信息化;电子政务;政府创新 1引言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政务信息化成为当今信息化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信息化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从而形成了中国特色信息化的发展道路。推进电子政务,以政府信息化带动国家信息化,创造性地推进了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务信息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之中,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对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推广力度也在不断加在。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我们必须进一步加深对政务信息化内涵的认识,了解我国政务信息化的实现程度及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认识到实现政务信息化与否对国民经济贡献的巨大影响。 2政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2.1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政务信息化的发展经过了20多年的积累,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十分严峻的。与发达国家政务信息化发展状况相比,总体为说,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 根据2002年7月国际著名咨询机构——埃森哲咨询公司对我国政务信息化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成熟度为23%,尚处于平台建设的阶段,在该公司调查的24个国家(或地区)中居第20位。 根据2003年联合国对其成员国政务信息化发展状况进行的评测,按照“电子政府完备程度”指数排名我国名列第74位,在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位于中上游。

政务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调研报告.doc

政务信息化建设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一、调研时间及地点 时间:地点:心 二、调研目的 按照中央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工作部署,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总局主题教育实施方案确定的12个主题,紧密结合手头正在推进的工作,紧密结合“找差距、抓落实”,调研信息化人才队伍、 三、调研对象及内容 此次调研主要采取座谈调研方式,围绕管理机制、网站建设、网络安全运维、人才队伍建设四项内容交流经验做法,探讨难点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政务信息化建设发展现状及经验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以经济分析预测、信息化产业研究、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大数据应用为特色的国家级决策咨询机构和国家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目前在职人员570余人;内设8个正局级职能部门,3个直属机构,4家全资或控股公司。信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办

公室)负责中心信息化建设,内设办公室、技术处、运维管理处、安全管理处、云平台管理处等六个处室,(100多人)在岗人员。 (一)信息化战略发展规划。一是综合管理部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研究。二是中心信息化和产业发展部负责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上级部门开展信息化战略规划、顶层设计与制造业等产业的决策咨询。三是大数据发展部负责面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上级部门开展大数据决策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大数据发展战略与总体规划,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各部内设相关处室具体负责信息化各领域规划发展。 (二)网站建设。建设任务。二是公共技术服务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信息化建设及技术支持,负责牵头协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做法:信优化,安全防护体系设计;三是采取基础设施+防护+认证平台形成统一安全防护平台。四是领导高 (三)网络安全及运维。个部门负责。一是信息与网络安全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承担政务部门委托的信息安全高端咨询、安全等保测评及评估、技术支撑、专项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开展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的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国家经济信息系统地方节点的信息安全工作,承办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电子认证办公室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二是公共技术服务部负责政务外网、云计算平台等

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 (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doc江苏省人民政府突

常州市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月

目录 1.总则 (3) 1.1 工作目的 (3) 1.2 工作原则 (3) 1.3 主要编制依据 (4) 1.4 适用范围 (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2.1 组织机构设置 (4) 2.2 应急组织体系图 (7) 3.预警机制 (7)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7) 3.2 预警等级认定、发布及取消 (10) 4.分级响应机制 (12) 4.1 I级应急响应 (12) 4.2 Ⅱ级应急响应 (13) 4.3 Ⅲ级应急响应 (14) 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析评估及改进建议 (15) 6.保障预案实施的措施 (16) 6.1 组织保障 (16) 6.2 资金保障 (16) 6.3 后勤保障 (16) 6.4 培训及演习 (16) 6.5 监督检查 (17) 7.附则 (17) 7.1 奖励与处罚 (17) 7.2 制定单位和解释权 (18)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保障全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进步,建立和维护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运输(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生产和供给的正常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因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短缺或紧张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务院下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要求,根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方案》的工作布置,在《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统一指导下,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保障供应。把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重要单位的正常使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2.2 依法规范、科学合理。制定、修订应急预案首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人士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煤电油气运的应急协调水平,努力做到措施果断、力度适当。 1.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全市煤电油气运供应短缺或紧张的状态下,组织开展监测、预警、报警、响应、恢复等工作。建立规范的协调工作流程,落实各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确保煤电油气供应短缺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同时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等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2.4 平战结合、运转高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地思想准备、预案准

政府信息化建设思路

政府信息化建设思路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沿着“机关内部办公自动化――管理部门的电子化工程(如…金?字工程)――全面的政府上网工程(电子政务)”这一条线展开的,总共经历了“起步阶段(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政府行政首脑机关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通知》为标志)、推进阶段(以金桥、金卡、金关工程为标志)、发展阶段(以政府上网工程为标志)、高速发展阶段(以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工程为标志)”四个过程,目前正处于以一站两网四库十二金工程为核心建设内容的高速发展阶段。 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目的和原则是建设一个“以公众为中心,以结果为导向和以市场为基础”的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来进行的政务活动、能够为大众提供更为快捷优质服务、使其运行变得更为合理和高效的虚拟电子政府。其系统建设完成后应能具体的体现出5E价值: 1、交流更通畅(Easy communication) 电子政务的建设为政府部门内部、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扩展了交流渠道,加强了交流工具,消除了时空限制,增加了通信带宽,使相互间的信息交换以至于思想交流更加容易与流畅。 2、行政更高效(Efficient corporation) 电子政务的建设必将促进政府的管理和流程的改革,使政府的组织结构更加合理、业务流程更加优化,进而大大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效能和效率,成为高效运行的政府 3、成本更节省(Effective cost-down) 对于政府而言,实行电子政务需要一定的投资,但是通过政府业务流程重组和电子化行政手段(降低

人员和时间成本)可以减少费用。从长远来看,电子政务必将为节省政府开支提供途径。对于社会来讲,一体化的虚拟政府管理可以为社会公众节省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4、协作更延伸(Extensible cooperation) 电子政务及其网络的建设实现以网络为纽带、打破目前中国各地政府之间条块分割的局面、打破时空界限的政府部门内部及政府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的壁垒,从而使信息的高度共享、应用操作统一协调、行政管理一致协同。同时,也延伸了政府管理与公众需求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协调,实现快速反应、快速服务。 5、用户更满意(Enjoyable customer) 上述的各种作用最终都可归结为使得不管是政府部门内部用户,还是面向大众服务的外部用户,不管是决策性领导用户,还是办事员操作用户都可以得到丰富的信息资料及其服务;电子政务个性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得电子政务系统的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按需要、按兴趣获得所需的各种优质服务。 通过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和借鉴全球各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经验,政府信息化的建设应该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其基本建设思路是“以公众为取向”,从易到难、从独立到联合、从简单到复杂的一个过程,一般都经过“基础阶段、强化阶段、互动阶段、全面整合或无缝衔接阶段”这几个环节。 总体框架 “金蝶政府总体解决方案”,是金蝶软件基于自主产权的BOS开发平台和GMiS(Govern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政府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产品构架构建的面向政府财政及公共部门集中管理应用的解决方案。方案立足于财政财务业务的全面整合互通、信息的完整和集中、管理和监控的强化以及决策的辅助支持增强;实现政府及部门收、支、核算、决算信息的完整汇总聚合,消除业务应用的空间和独立系统阻隔;提高业务实时应用和汇总效率,实现管理和监控的双向互动,从而高度提升政府财政及部门财务集中管理和纵横监控能力,高度提升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与 对策 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在中华大地近几年掀起的信息化浪潮中,称患上上是1支新力量以及领头羊,拥有投资少,实用性强,普及率高,社会效益好的特色,为我国政府系统“精兵简政”,实现“3转变”、“两提高”(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风格,进1步提高工作质量以及效力),树立办事高效,运转调和,行动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起到了踊跃的推动作用。我作为1名参建多年的老兵,深感成就来之不容易以及前景之美妙,同时更关切他的发展。在此,从开辟者以及利用者的视角,谈谈中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于策,不妥的地方请指正。 中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用5句话,410个字来概括,即纵横成网、架构公道;电子政府、雏形已经具;育有队伍、具有数据;业内认同、利用有序;先行1步、优势非常。 ——纵横成网、架构公道。政务信息化的利用主体是各 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建设之初,咱们都在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制订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利用促发展,统1计划,协同建设,资源同享,安全保密”的原则,结合省、市、区情,依照国办提出的计划以及年度技术指点书,牢牢贴近需求,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由单机到网络,递进发展,并已经构成了1个“3网1库”的科学架构。“3网1库”是根据业务流、使用权限、安全保密等请求划定的,是未来中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框架,其内涵是:

(1)内网,又称办公业务网。它是指政府机关内部涵盖所属单位(处、室等)在内的办公自动化网络。主要缭绕政府机关内部办滴瘢斓己透鞑棵趴雇习旃瘢允导拾旃 枨笪枷颍旃τ萌砑娣栋旃鞒蹋岣甙旃 剩棵偶笆蓖瓿筛飨罟ぷ魅挝裉峁?辛χС帧, ,芷鸺旃滴裢笤谖锢砩嫌胪馔?因特网)隔离。在该网上可以运用数字加密、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实现公文无纸化传输等项利用。 (2)专网,又称办公业务资源网。它是指之内网为基础,把政府各部门及上下级政府之间以INTRANET方式互相联接,为领导决策以及政府工作提供内部信息资源的办公自动化网络。办公业务资源网是1个逻辑的概念,它也请求物理上与外网(因特网)隔离。在该网上可以逐渐树立健全政府文库,及时之内部网站的情势实现资源同享,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3)外网,又称政府公家信息网。它是指以因特网为依靠,为推广政务公然,服务社会公家,并为政府决策获取外部信息资源的自动化网络。1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它获取大量的决策信息以及参考信息;另外一方面,可以向全社会发布公共信息,推进政务公然、职能转变、网上互动、增添透明,并为建立政府“公然、廉政、高效”的优良形象提供更为快速、利便的服务。 (4)1库,又称电子信息资源库。它是指政府系统共建同享的电子信息资源数据库。是1个有统1标准的数据聚拢。也就是说通过“共建”方式把政务信息依照统1标准进行搜集、筛选、收拾、加工后,可以在政府系统内依照保密请求实现同享的电子数据,可提供给有权限的用户检索、查询、使用。 ——电子政府、雏形已经具。政府系统信息化建设中组建的“3网1库”是1个有机结合的总体,在物理上有区别,但在数据的交流上,通过1些技术以及轨制手腕是可以实现双向或者多向“摆渡”的。3网不是分割的板块;1库也不是信息孤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美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及对我国的启示 郭少友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 郑州 450052) 摘 要 从政府信息化目标、组织结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收集与发布、网站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介绍了美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对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 政府信息化 政府网站 美国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政府信息化处在关键和核心的位置。这是由政府在推动国家信息化中的主导地位和特殊角色,以及政府管理对信息的广泛依赖所决定的。为迎接信息社会的挑战,不少国家及地区政府一方面积极发展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一方面致力于政府信息化,利用信息技术改革政府,构建电子政府。 1 美国政府信息化建设情况  1.1 政府信息化的目标 政府信息化在美国被称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包括政府信息网络、信息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内容。美国政府把信息资源定义为信息本身和相关资源(如人员、设备、资金、信息技术)两个方面。信息资源管理则定义为:为完成政府机构职责而进行的信息资源管理过程。由政府领导的两个组织———全国绩效评估委员会(NPR)和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GITS)则进一步明确了信息资源管理即政府信息化的两个重要目标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效率和建立与公众互动的政府服务机制。  1.2 组织结构 美国的政府信息化工作是由美国联邦政府统一发起和组织的。联邦政府设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政府技术推动小组,成员有政府信息化促进协会联盟、IT产业顾问协会、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州级信息主管联盟、国家电信信息管理办、国家政府官员协会、政府评估组及首席信息化小组等。政府技术推动小组负责全国的政府信息化管理指导工作,包括技术推进、法规政策建议、管理投资、改善服务、业绩评估等。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信息主管制度,联邦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兼任国家预算管理局第一副局长,政府各部门也同时设立首席信息官,各州政府也都相应有首席信息官。另外,国会也有一个信息委员会,监督政府信息化的执行情况,例如它每半年对国家重大信息化项目评估一次。  1.3 政府信息网络 美国政府信息网络基本上是在公共电信网络上建立的虚拟专网(国防部和军方有部分线路自有)。在联邦政府,这样的虚拟专网目前主要是各个政府机构各自分散建设的,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委员会(一个由政府部门代表和企业、学术界人士组成的跨部门咨询组织)正在提议在 已有的网络基础上,建成统一的联邦政府信息网络,或称政府电信基础设施。在州政府一级,大部分已经规划或实施了统一的连接州政府各个机构及公立学校、图书馆的网络。政府专用虚拟网在技术上,已经采用或正在转向Intranet技术;在运行模式上,主要委托电信公司或系统集成公司建设和维护。  1.4 应用系统 美国政府机构的应用系统已经跨过机构内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业务应用阶段(即我们所称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走向更加复杂的机构内外结合的网络高级阶段,成为政府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组成部分。  1.5 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发布 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信息收集者和发布者。美国设有国家统计局,并有统计法。数百个联邦政府机构具有信息收集、统计、调查的职能,由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根据《文书工作缩减法》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赋予的职责进行协调。美国政府的信息发布由各个机构根据《信息自由法》和《文书工作缩减法》的规定进行,凡是赋予信息收集代码的信息,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一律向社会发布。许多政府机构设置了信息解密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将原来定为机密的信息解密。目前,美国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都已经建立了WEB站点,公众可以通过Internet获取信息。同时,美国政府根据《文书工作缩减法》的规定建立了政府信息分布索引系统,为信息的获取提供了一个方便的途径。  1.6 政府网站建设 目前,美国的政府网站建设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美国联邦政府一级机构及州一级政府已全部上网,所有县市已经建有自己的站点。白宫网站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它实际上是所有美国政府站点的中心,链接了美国政府所有已上网的官方站点。美国的政府网站内容非常丰富,以人口调查站点为例,用户可以通过直观地图的形式,查看到州一级甚至县一级的极其详尽的统计数据,包括当地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口组成等。  1.7 资金投入 在政府信息化建设投入方面,美国一方面强调成本核算和成本效益分析,另一方面充分保障建设资金。各级政府机构在制定长期战略计划时,都充分考虑政府机构对信息技术设施和政府信息系统的现实和潜在的需要, ?情报海外? J o ur nal of Inf or m a ti o n No.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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