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

(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

(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

(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九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客户资金;

(二)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

(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托管人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有偿服务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托管人应根据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承担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托管手续费。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简要介绍 2014年9月 本文档状态记录

目录 第1章概述 (3) 1.1. 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3) 1.2. 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3)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4)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4)

第1章概述 1.1.资产托管定义(来源于百科)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1.2.资产托管业务分类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2.保险资产托管 3.社保基金托管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 5.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6.私募基金托管业务 7.公募基金及专户产品托管业务 8.收支账户资金托管业务 9.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10.信托计划托管业务 11.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 12.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资产托管

第2章银行的托管业务介绍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中间业务,其基本含义是在一段时间或一系列交易活动中承担保管标的资产的职责。合同中,合同标的资产称为委托资产,拥有委托资产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一方称作托管人。 银行托管业务范围通常包含以下具体的业务职责: ●安全保管委托资产; ●委托资产名下的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 ●监督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和相 关信息; ●对委托资产的资产、负债及投资情况进行会计记录; ●按有关要求对委托资产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 ●客观公正地分析委托资产的投资运作情况,并向委托人提供相 关分析信息; ●其他与委托资产托管相关的业务。 委托资产可以是资金、有价证券等,由于银行参与的托管业务常以特定来源、用途的资金作为委托资产,因而资产托管也被称为资金托管。 第3章资产托管业务及相关资格 虽然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表外业务,但我国当前政策环境下,绝大部分托管业务都需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业务资格许可证才能实行。其中有些特殊的业务,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由房产局具体实施,商业银行只是配合。托管业务没有统一的主管单位,而是依据业务委托资产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主管部门和业务资格,下面按照认证部门的差异整理了我国银行业从事的大部分托管业务。 1、由人民银行颁发许可的托管业务: (基础托管业务) 交易资金托管业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

现行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缺陷

现行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缺陷 纵观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发生的诸多银行危机,我们发现,这些危机之所以发生,除了银行的管理监管不力以外,银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现有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着不少的欠缺。 一般说来,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律行为,它是指商业银行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国内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实践和经验看,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是:1、有效的决策控制系统:包括决策权力制衡机制和明确的经营方针、制定各种管理政策、恰当的岗位分离和合理的授权分工等;2、有效的执行保障系统:包括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机制;3、有效的监控和预警系统;包括内部核查制度和预警预报系统;4、规范的人事管理和措施;5、业务操作的电子化控制系统;6、独立的有权威的内部稽核系统。 经过20 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十年的银行商业化改革,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建立了以三道监控线为基本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初步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但与此同时,我

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尚不能完全适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以及银行危机的需要。无论在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都存在着不少的欠缺。这些欠缺主要表现在: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全面 尽管内部控制制度在审计等领域的运用广为人知,但从银行经营管理的角度看,不少人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尚知之甚少,对内部控制制度在商业银行中的作用则存在着不少误区。有些商业银行把内部控制机械地理解成各种规章的制定、装订和汇总,认为做了建章建制方面的工作,就等于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有的商业银行虽然在理论上比较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表现在实践中则发生了背离。具体体现在:在把握内部控制与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与经营风险、内部控制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上,认识上存在着偏差,管理上不够规范,有的甚至把内部控制与发展、内部控制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在业务拓展和风险防范的抉择中,侧重于抓规模、抓效益,不切实际地贪求所谓的规模经济”,一味强调争取所谓的生存发展空间”,盲目扩增营业网点,随意扩大经营范围,致使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屡禁不止,其结果是业务不按规定的要求发展,资产在规模越来越大的同时质量却每况日下,最终导致管理上的失控甚至是经营和生存危机。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参与的,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控制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保证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四)保证商业银行业务记录、会计信息、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1-2] 第二章内部控制职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 第八条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负责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 的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制定系统化的制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商业银行发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资产托管业务在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提高商业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商业银行的重要中间业务。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外延内涵逐渐丰富,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在托管规模、产品种类、数量及其收入上呈现出迅速增长的态势。商业银行应从管理、创新及培养人才等方面多措并举,大力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金融创新。 一、资产托管业务的起源 资产托管业务是在基金托管业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基金托管业务是紧密伴随着美国的共同基金的诞生、发展与成熟的。1868年,伦敦成立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人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成立共同基金——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 托(the Foreign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投资信托,如1889年成立的纽约股票信托(the New York Stock Trust)、1893年成立的波士顿个人财产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等等。随着20世纪2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黄金十年的到来,美国的共同基金业也得到前所未有发展,仅1924年至1929年的5年间,就建立了56个封闭式信托。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这些封闭式投资信托沉溺于高风险投资,甚至产生了滥用投资者赋予其投资职能的行为,使其价格大幅上涨,基金价格远高于其内在价值。到1929年间封闭式基金几乎按高于其内在价值的50%溢价销售。封闭式基金的种种投机、不规范行为和杠杆作用的操作,使得股市崩溃时基金持有人受到的伤害远大于普通股票持有人。针对20世纪20年代“大萧条”中金融监管体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美国先后出台了《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及《投资顾问法》规范证券交易及监管。 1940年,美国引入资产托管业务,由第三方对基金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托管,使得共同基金业务的发展得到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托管业务的引入给了共同基金第二次发展的机会。在以后的几十年中,共同基金托管业务伴随着其基金业务呈几何状态发展,到今天大多数基金都使用银行所提供的托管服务。多年实践证明,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引入,极大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对规范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前,全球前50家托管银行共托管了数百万亿美元的资产,而前十大托管银行就占到70%以上。诸如JP摩根、道富银行、纽约银行、花旗集团、法国巴黎百富勤、瑞士联合银行等机构均是全球资产托管业务的中坚力量。托管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道富银行为例,其客户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政府基金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其托管网络覆盖到100多个金融市场,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0%以上,而托管业务收入又占到中间业务收入的一半以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现状 我国资产托管业务是从20世纪9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开展。1998年2月24日,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

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为2.32万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约占全部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的73.4%,城市商业银行约占18.0%,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约占6.9%,外资银行约占1.6%。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 银行内部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加强债券业务资负管理。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早期,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主要以利率产品(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为主,且针对单一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也较为被动。应提倡对债券头寸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ALM),即预判式ALM模式。期限不匹配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常态,预判式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科学预测债券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债券价格场景、业务策略、投资策略、对冲策略等的组合模拟分析,在总体市场风险容忍度的控制范围内,有效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 债券交易在银行内部的从属地位。目前,信用债券的交易和投资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易业务所占份额较小,主要为满足做市要求。相对而言,投资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对“银行内控监管”的几点认识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

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 一、业务概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托管银行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资产保管职责,办理资金清算及其它约定的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还可包括会计核算与估值、投资监督、绩效评估、投资管理综合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资产服务类业务。 按服务对象分,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从事投融资活动、商事交易、公共事业、社会慈善及其他活动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按经济关系分,托管业务可分为服务于所有权转移的交易类资产托管业务,服务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余额类资产托管,以及其他业务。 按产品类别分,托管业务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信托财产保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跨境投资产品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以及其他托管业务。 截至目前,中国有27家商业银行、14家券商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获得了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各类托管机构共42家。(见附表)

二、重要产品托管业务 (一)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1、目标客户: 1各地尚未获得托管资格、持续发售银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各地暂无发行理财,但计划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 2、合作范围 1银行理财产品 2银行理财投资项目 3自有资金投资项目 4银行代销产品 3、托管费率:无会计核算,0.03-0.05%,有会计核算,不低于0.05%(二)开放式基金(公募基金)托管 1、目标客户 总行与基金公司业务对接,分行推荐基金公司进行营销。一般要成为基金产品的主代销机构。 2、主要收益: 1长期稳定的基金托管费收入、基金代销收入 2拉动沉淀资金、结算业务综合效益 3开拓优质客户手段 (三)基金专户一对多托管、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1、目标客户 1关注基金公司专户理财业务动向,寻求销售能力强的证券公

深耕廿载 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

深耕廿载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编辑:cba01 | 2018-07-31 18:46:1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335次 今年,是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20周年。 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资产所有权、投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相互分离、相对独立,有效解决了资产管理行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理财、银行理财、私募基金、QFII、QDII等各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2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历程梳理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98年-2000年)、全面推广阶段(2001年-2011年)、高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总结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十件大事铭记历史进程: 1. 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的序幕,托管机制也应运而生。1998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成为国内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同年首批五只封闭式基金获准募集发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托管部门并开办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破土而出。 2. 2001年9月,华安创新基金正式发行,这是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该基金由交通银行托管,托管流程和服务内容发生重要变革。 3. 2002年,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托管人。2004年2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管理要引入托管人,自此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起航。 4. 2003年1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五家中外商业银行获批QFII托管业务资格。2003年6月,建设银行获得汇丰银行在境内投资资产托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QFII运作的中资银行。 5. 2004年6月1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法规中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任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托管行的职权和地位。 6. 200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自此,保险资产托管大门正式开启。 7. 2009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文件。 8.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托管机制。同年,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9.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施行,基金子公司托管业务和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开始。 10. 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银行业托管规模达141.5万亿元人民币。 回顾过去,锐意创新和深耕细作成就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功与名;展望未来,风险防控和高效运营将成为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托管人要以金融体系稳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复习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按商业银行风险表现形式划分风险,不包括:(D) A信用风险B操作风险C流动性风险D会计风险 (还有国家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投资风险、竞争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共11大风险,见教材P13)2、下列选项中,哪一个不属于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三个核心问题:(B) A风险来自哪里B怎样规避风险C银行面临哪些风险D如何管理这些风险 3 A P31 4、 A 5、 A 6、 A P87 7、 8 A P115 9、 A 10 A P157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一般框架中的风险战略是:(A) A风险评估B业务目标C风险偏好D风险政策 P169-170 1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操作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的方法是:(D) A记分卡法B检查表法C叙述法D德尔菲法 (P173,还有工作间交流法,共4种方法) 13、下列不是商业银行的三性是:(D) A安全性B稳定性C流动性D风险性 二、填空题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总体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P181-182

2、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一个完整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四个环节。 P21 3、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连。新资本协议作 为一个完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是指(最低资本要求)、(监管监察)和(市场纪律)。P80 4、巴塞尔委员会,英国银行家协会以及GARP,对操作风险的定义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即都是围绕(人员因素)、(流程因素)、 (系统因素)和(事件因素)来展开的。P152 三、名词解释 1、操作风险: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给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 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巴塞尔委员会突出强调银行内部人员操作和业务系统因素所导致的操作风险。P144 2、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AssetandLiabilityManagement,简称ALM)是指一家商业银行为了在可接受的风险限额内实 3 4 1 2 3 4 5 1 第二、缺乏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没有真正建立起防范约束机制。 第三、缺乏科学完善的考核机制,利益误导驱使少数员工为完成考核铤而走险。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银行正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型,在商业银行规模越来越多,业务领域越来越广,风险点越来越多的新形势下,再加上我国转轨的制度因素、银行的管理以及员工素质等问题的客观存在,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成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同样重要的银行管理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操作风险又有着难以计量的特点,加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就更显重要,也更需要下大工夫。结合以上所分析的案例,我们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四点建议: 第一、加强人才队伍和激励机制建设。 操作风险管理的核心,仍然是对人的管理,包括对人的道德、能力和一个良好的激励相容框架的实施等,为有效引入操作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摘要:现代社会商业银行的发展相当迅速,并且商业银行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文章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和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商业银行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会计内控制度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含义 内部控制是一个机构内部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通过有效的制度、方法和程序,对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各种业务进行的动态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定义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 当前,在国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也正进行着自己的改革,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外部的竞争压力导致经营风险增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风险也就相应的越来越复杂多样。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受利益的驱动,重业务发展,轻内部控制,从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力。 2、业务操作层面的事故难以杜绝 操作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处理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因业务数量、强度及对业务的熟练程度等因素而导致的在内部控制环节所产生的风险。诸如金额输入错误、存取颠倒、卡或者存折的跳号使用等,均属于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一般来说,以上这种错误在日常工作中难免出现,但是,倘若经常性的出现,就应该是银行内部员工风险防范意识方面的问题了,就应该从内部控制环节寻找原因。 3、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滞后于业务发展 银行正常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样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在现实情况中,倘若银行准备开发一项新业务,银行高层人员往往先想到的是这项业务能够给银行带来多少利润,而不是这项业务背后存在着那样的风险点,从而减缓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缺陷 1.制度建设不健全。 当前,商业银行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但制度制定未跟上业务发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模版

银行内控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总行内控合规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营业部、二级和省所有部门适用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是指适用于银行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以及银行内部各级行制定的各类业务制度。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全省各级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包括全省各级银行的内控合规管理和合规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全行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内控合规管理,是指通过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实现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合规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管理全行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准则和制度相一致的动态过程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合规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内控合规管理部门(以下称合规主体部门),是省、省营业部和二级内部设立的除合规部之外的各业务、管理和保障部门,各部门和全体员工都是参与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 第五条全行合规管理目标:建立确保全行经营合规的合规管理体系。近期目标:全面遏制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普遍现象,尽快提高全合规经营的能力和员工的合规素养。第六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重点,是建立三大工作体系:(1)建立以经营理念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体系; (2)建立以经营活动合规为中心的内控合规体系; (3)建立以合规监督全覆盖为重点的合规风险防控体系。 第七条全行合规管理工作任务,是探索完善四方面工作机制: (1)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多渠道的合规文化机 制; (2)内控有效的经营活动内控工作机制; (3)合理介入的有效合规监督工作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浅谈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浅谈 发表时间:2016-05-20T14:45:20.080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期作者:李文龙 [导读] 南开大学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竞争的激烈化,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创新能力的竞争上。 南开大学 摘要:经济发展的多元化、竞争的激烈化,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在创新能力的竞争上。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面临着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提高竞争能力就必须进行管理创新,管理创新成为当前商业银行适应经营发展形势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市场化、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的挑战对商业银行的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国外风险管理经验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启示 1.将不可控的风险转化为可测量的风险 先进的计量与测量技术是将不可控转化为可测量的基础,其次,精细﹑可量化的制度制定是另一重点,就我国贷款合同来讲,同质化特点突出,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强,“相关”、“严重”、“重大”这些万能字使得监管常常处于尴尬之地,某些模糊性描述产生的歧义和度量不清成为银行违规操作,法律纠纷的症结。若在风险管理中能将不确定因素转化为可测量的具体数据或者指标,然后加以硬件设备的审查,会给银行风险管理带来很大方便。 2.针对区域发展情况的不同,建立区域链的信贷审批委员会 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审批级次上多实行总行级审批委员会、省分行级审批委员会的“二级制”,各个子分支机构的授信业务和贷款审批业务都必须要上报给总行进行审核,流程繁琐,造成成本增加,耗时较多,对急于获得贷款投入生产的企业而言可能造成致命之伤,最重要的一点是总行的决策可能会因为对各地具体情况和细节了解不够而造成失误,周旋一大圈反而给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从我国银行如今实行的审批制度中,反映出了银行希望决策权高度集中的心理,不愿放手各地区的子分行各自做主。对于建立区域链的信贷审批委员会,可先在代表性强的试点进行实验,如果效果较佳,不妨考虑慢慢将一些决策权交给地方分行,减轻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在信贷审批方面的压力,加速决策过程。 3.建立与培养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风险管理文化是指一家银行内部经多年实践形成的风险管理的价值观以及在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方面的传统习惯和行为模式的总和。对于一个中小银行来说,具有开发创新性业务、优化资源配置、高效的金融产品营销策略等能力可能是增加盈利能力的敲门砖,可对于一家各个方面都良好发展的大银行来说,需要的是用“文化”来稳住客户,风险管理文化最重要的方面之一是将风险融合到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中去,在公司的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甚至巨灾风险发生时即便没有风险经理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参与,员工也能够根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文化加以应对。拥有良好的企业管理文化使得一家银行具有内在生命力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功能。 二、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目的、含义及内容 在以市场主导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适应竞争需求就必须对市场反应灵活,而管理创新是适应市场竞争需求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一种新型管理模式,调动全体员工积极性,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保证商业银行安全运行的重要工作。 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事务,目前,管理工作被置于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所谓管理创新是指企业对其管理思想、管理方法、管理工具和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企业面对技术和市场的变化所作出的相应的改进和调整。管理创新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过程,成功的管理创新实质上是管理技术和管理制度的综合体现,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它既有自然的工具属性,又有一定的社会属性。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进行管理创新是其改革的重点,所谓商业银行的管理创新,就是指商业银行用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方式对包括管理思想、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文化和管理制度等在内的创新。具体而言,一是改革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理顺条块关系,清晰划定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的权责范围和管理半径,建立规范明确的管理主体责任归属制度;二是改革商业银行的管理手段,建立以量化管理为主、定性管理为辅的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指标体系;三是调整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层次,适当压缩管理层级,简化管理流程,推行扁平化效率型管理方式。 三.应对不确定因素对资金信贷进行阶段审查 1 基于经济周期与经济变动的不确定性,工商银行已经实施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控制风险手段,事前采取准入时的审核测评机制与择优制约原则,进行贷款发放的审查,放款期间定期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事后如遇不良资产,分离账户,新旧隔开,并将闲置的资产,及时拍卖出售,鉴于事前防范的机会成本远低予事后化解,所以在信贷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对企业的资产与信用的审核与测评多用数据说话,银行在评估企业时可以一并拉上当地银行,借当地银行对企业了解较全面的优势,减小风险,若当地银行拒绝参与,这就是一个危险信号。银行通过对企业的审核可以掌握企业较全面的内幕消息,跳过内部交易风险不谈,就经济周期对银行借贷风险的影响来说,贷款与还款若处于不同的经济周期,若借款时经济情况较好,好比锦上添花,而到还款时经济出现衰退,银行就会面临企业还不上款的风险,相反的处于经济萧条时期对企业放款,好比雪中送炭,待低迷期过去,企业不仅有能力换上贷款,而且还能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关系。无论处于经济周期的低迷或者膨胀期,银行都有损失或者获利的可能,仅靠建立在数据之上银行对企业的预测,宏观经济的不利影响依旧没有得到改善。 2 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对内分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对外加大硬件设备的投入 针对中间业务风险控制,工行内部相关经营管理部门制定本专业管理的中间中国工商银行从加强设施投入、优化业务流程、扩大自助服务等方面入手,缓解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排队时间长的问题,着力打造快捷化金融服务,以行动扭转客户认为银行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的错误观点。 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逐渐地从存贷利差在向中间业务转移,风险也从存贷利差的风险转移到了中间业务的风险,作为一种委托业务,中间业务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的特征决定了它风险小的优势,但是风险并没有消失,针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7年7月3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6号 2007年7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商业银行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专门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模式实践

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模式实践 国际托管银行的发展趋势 托管业务是国际金融市场上一项成熟的产品,拥有近百 年的历史。近年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以公募基金托管为起点,积极发展资产托管业务。随着托管业的发展,托管原理从最初的证券投资领域逐步被运用到经济活动的多个领域, 凡需要由公正第三方监督管理的资产均可引入托管,逐步由资本市场领域延伸到交易资金、公益基金、住房公积金、发债资金等各种新兴实体、虚拟经济领域,可以说任何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公信力、增加透明度的投资和交易领域均可引入托管。 国际上花旗、摩根大通这些综合性银行将发展托管业务 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并欲借此优化业务及收入结构、吸收大量的托管现金及证券资产,达到进一步支持核心商业银行业务的目的。专业的托管银行如道富银行、纽约梅隆等,借由商业银行业务发端,但采取了逐步放弃其他传统银行业务,转型集中于托管、资产管理等“投资服务” 的发展战略,从而成为专门的托管银行。 银行打造托管业务的时机和挑战打造轻资产业务成为各家银行应有的转型之路,各家银 行纷纷从传统的货币市场转向兼顾货币与资本市场两个市场,从传统业务转变为转型打造投行业务,同时将资产持有型业务转向资产交易型业务,在转变的趋势中,托管整合项目、资源及渠道等业务资源,将托管业务打造成资产端与负债端的业务撮合平台,托管业务是大有可为。在间接融资市场与直接融资市场,托管作为业务环节可以融入进去;随着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进程加快,跨境资金投融资业务将以人民币为载体的投资工具带动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资金所有人、使用人与平台的分离所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也正是创造托管业务新的服务领域。 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自2014 年以来,制定了全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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