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发展与协调

论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发展与协调
论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论我国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倪学伟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国际经济贸易迅猛扩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欣欣向荣。为顺应这一经济形势发展内容客观需要,我国先后组建了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和厦门等八家海事法院,并正在积极筹建海事高级法院。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受理并审结了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件及海事执行方面的案件,为我国海事审判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国内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二)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三)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案件。显然,第(二)(三)类案件中的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国人,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性,因而这样的案件是涉外海事案件。我国海事法院审理这类涉外海事案件,应根据其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的特殊性,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国家主权原则是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所谓国家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力原则和处理对外事务的独立主权原则。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属性,丧失主权的国家不是一个真正的国家,而只可能是别国的附属或殖民地。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中集中地表现为国家对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亦即国家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涉外海事案件,根据国家法律上的强制规定,或法律所允许的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享有对该案的管辖、审理、判

决和执行的权力。一个国家只能在政治上、经济上取得了完全的独立,才可能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中真正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各帝国主义列强横行无理地在中国境内行使所谓领事裁判权,即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包括涉外海事案件,中国法院无权管辖,而须交由有关国家驻中国的领事处理。这种领事裁判权是对中国司法审判权的粗暴干涉和剥夺,中国主权丧失殆尽。新中国成立后,坚决彻底、干净地废除了这种丧权辱国的领事裁判权制度,恢复和完善了国家的主权。现在,我国海事法院对涉外海事案件行使审判权就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的体现。作为一个曾经饱受帝国主义领事裁判权制度欺凌的国家来说,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审理中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就有了尤其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本文的旨意所在。

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内容,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四种:

(一)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案件,在诉讼程序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实体法的适用问题上根据我国有关冲突法的规定处理。

涉外海事案件,无论是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还是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从广义上讲,都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我国海事法院对这种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实质上都是属于对涉外民事案件审判的总范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明确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这种案件,适用我国民诉法第五编的规定,第五编未规定的内容,则适用民诉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另外,根据世界各国对涉外海事案件审理的通行惯例,各国法院在受理、审判涉外海事案件时,都是适用法院地国家程序法的规定。因此,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案件适用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既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是与国际社会通行作法相吻合的。基于在涉外海事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的明确立场,我国海事法院在受理、审判及执行涉外海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上,必须完全排除外国程序法适用的可能性,只能做出唯一的选择,即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海事法院在选择适用调整涉外海事案件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实体法问题上,一般应优先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如优先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从而切实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严格保障我国独立自主的主权。当然,如果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则海事法院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种适用国际条约的做法与涉外海事案件审判中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并不相悖,因为所适用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是我国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同意和接受国际条约约束的,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因而从根本上说,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条约的适用恰恰是国家主权的体现,而不可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抵触。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某一涉外海事案件都没有作出规定,那么我国海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国际航运惯例来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国际航运条例是在国际船舶远洋运输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海商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航运惯例具有如下特点:(1)未经正式立法程序或以国际条约形式加以规定,具有不成文性;(2)经长期的反复实践而逐步形成,具有较悠久的历史;(3)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与基本法律原则不相抵触;(4)为国际航运界众所周知。我国海事法院处理涉外海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航运惯例是有其法律根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海事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国际航运惯例,并非是海事法院任意性地创设一种法律渊源,这种国际航运惯例的适用是国家法律许可的,是在国家主权范围之内的适用,就本质而言,也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体现形式。

(二)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当事人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和海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

涉外海事案件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要通过司法程序正确地保护这些利益,必须首先要在当事人的海事诉讼权利方面贯彻同等原则。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正确保障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基本前提,这一原则的表现是,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的一方外国当事人应与我国一方的当事

人同等地享受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地承担海事诉讼义务;如果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那么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海事诉讼权利和承担的海事诉讼义务也应当是同等的。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无论是对本国一方当事人,还是对外国一方当事人或外国双方当事人都一律平等对待,既不因为是外国人而限制其诉讼权利,也不因为是本国人而扩大其诉讼权利。只有赋予了涉外海事案件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使之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才可能进一步有效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促使案件公正解决。

但是,我国海事法院处理涉外海事案件,贯彻执行当事人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时,必须要严格遵循平等互利的基本准则,必须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大前提出发,我们坚决反对在涉外海事案件中搞单方面的当事人海事诉讼权利同等。

众所周知,涉外海事案件一般都会涉及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的利益,国家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且又随着政治风云的变幻而经常变化,因而有可能导致某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或法人在其国家内的海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的情况发生。对于这种情况,如果我国海事法院再一如既往地对该外国当事人予以同等的海事诉讼权利,必然有损于我国的主权,有损于一个独立国家应有的尊严。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于限制我国当事人海事诉讼权利的该外国的当事人,我国海事法院也对等限制其海事诉讼权利,即对该外国当事人实行海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海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一个独立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当然,我国海事法院在对外国当事人执行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我国海事法院只有在外国法院首先限制我国当事人的海事诉讼权利时,才能够对该外国当事人采取对等的、相应的限制措施,我国海事法院不能首先限制外国当事人的海事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对于涉外海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我国海事法院首先采取的还是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只有当该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当事人的海事诉讼权利时,才能采取对等原则。

海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与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都是国家之间交往中平等互利基本准则在海事诉讼

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实质上它们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方面,实施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直接贯彻平等

互利的基本精神,而海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的执行,则是对违反平等互利准则的行为的反报,目的还是为了达到两国和两国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互利。不言而喻的是,平等互利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海事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与海事诉讼权利对等原则的共同核心都是国家的主权问题,即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

(三)我国海事法院对于涉外海事案件中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以便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并尊重对方国家的国家主权。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惯例,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个国家司法机关的管辖,不能对之提起诉讼,不能要求提供担保和强制执行,亦即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权。这种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的豁免权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并共同遵守的一项国际法准则。我国坚持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同时也尊重并保护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又要越来越多地从事彼此间的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因而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绝对豁免权的主张势必要成为阻碍这种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桎梏。譬如,中国、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从事国际远洋货物运输的船舶都是国有船舶,如果坚持这种国有船舶都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权,不承担贸易上的债务和责任,那么在短时间内所有的贸易伙伴都会退避三舍,拒绝与之进行贸易往来。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变通的措施就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从事商业活动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享有或主动放弃司法豁免权,从而既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又保证了国际经济贸易的正常进行。

我国海事法院在受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如果涉外一方的当事人是国家,或诉讼标的是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那么就应首先考虑该诉讼主体或诉讼标的是否应该享有或是否主张了司法豁免权利。如果应该享有并主张司法豁免权利,且又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中的“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准则,不予受理这样的涉外海事案件,而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如某一军事集团在

海上进行军事演习,有一架战斗直升机油料耗尽,不得已迫降在中国的一艘集装箱货船上,构成海上救助。由于战斗直升机是国家财产,进行军事演习是国家行为,因而享有完全的司法豁免权,我国海事法院就不应管辖和受理这样的涉外海事案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途径协商解决。

如前所述,我国并不主张所有的国家财产或国家行为都有司法豁免权,而仅是有条件地赋予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豁免的权利。在上一案例中,如果直升战斗机所有权国主动放弃了司法豁免权,愿意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那么我国海事法院有权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和执行。一般而言,在涉外海事案件中,如果国家、国有船舶从事国际远洋商业货物运输,通常世界各国都并未主张司法豁免权利,因而在这种商业远洋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海事案件,我国海事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法判决和执行。这是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司法豁免权原则的例外,世界各国都普遍予以公认,因而也可以说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四)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外国一方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一律委托中国律师,而不得委托其本国或任何第三国的律师。

目前世界各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都一律使用法院所在国的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这既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又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我国各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案件,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即从我国目前海事法院的地理位置分布情况来看,应一律使用汉字和汉语进行,不得使用我国的其他语言文字,更不得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涉外海事案件外国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海事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等,都应附有汉语译本,否则不得接收。在询问、调查、开庭审理的程序中,应使用汉语进行,并使用汉字记录在卷。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或自带翻译的,应当准许,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涉外海事案件的外国一方当事人在我国海事法院进行诉讼,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的其他公民。如果外国一方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律师或任何第三国律师来中国参加海事诉讼,我国海事法院将依法不予接受。这是因为,律师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国家主权的构成要素之一,任何一个有独立主权的国家都不可能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开展

业务,干预其司法事务。因此,外国律师不能接受其本国人或第三国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海事诉讼代理人,到我国海事法院代理海事诉讼。

涉外海事案件的外国一方当事人需要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以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为限,在办理其具体委托业务时,应(一)外国一方当事人直接到中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委托律师的,应填写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案件代理费用。(二)外国一方当事人直接到中国境内委托中国公民代理海事诉讼的,应提交授权范围明确的委托书,并依法支付双方协商的代理费用。(三)外国一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而委托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海事诉讼的,应递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和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交纳代理费用。涉外海事案件的外国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依法办理了这些委托手续后,我国海事法院才接受其委托的海事诉讼代理人,该海事诉讼代理人才能以合法的身份和应有的资格代其参加海事诉讼,并依照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处分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是保证涉外海事案件正确公证审判的基本前提,是保证我国独立自主执法、司法的重要条件。我国海事法院在审理涉外海事案件时,必须自始至终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国家主权原则,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尊严。这是我国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在海事司法领域中的最基本要求,

季节中的花开花落,都有自己的命运与节奏,岁月如歌的谱曲与纳词,一定是你。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有些东西,你越是在意,越会失去。一个人的生活,快乐与否,不是地位,不是财富,不是美貌,不是名气,而是心境。

有时候极度的委屈,想脆弱一下,想找个踏实的肩膀依靠,可是,人生沧海,那个踏实肩膀的人,也要食人间烟火,也要面对自己的不堪与无奈。岁月告诉我:当生活刁难,命运困苦,你的内心必需单枪匹马,沉着应战。

有时候真想躲起来,把手机关闭,断了所有的联系,可是,那又怎样,该面对的问题,依旧要面对。与其逃避,不如接纳;与其怨天尤人,不如积极主动去解决。岁月告诉我:美好的人生,一半要争,一半要随。

有时候想拼命的攀登,但总是力不从心。可是,每个人境况是不同的,不要拿别人的标准,来塑造自己的人生。太多的失望,太多的落空,纯属生活的常态。岁月告诉我:挫败,总会袭人,并且,让你承受,但也,负责让你成长。

人生漫长,却又苦短,幽长的路途充满险阻,谁不曾迷失,谁不曾茫然,谁不曾煎熬?

多少美好,毁在了一意孤行的偏执。好也罢,坏也罢,人生的路,必须自己走过,才能感觉脚上的泡和踏过的坑。因为懂得,知分寸;因为珍惜,懂进退。最重要的是,与世界言和,不再为难自己和别人。

《菜根谭》中说:花看半开,酒饮微醉。就是说,做事不必完美,享乐不可享尽,这是一种含苞待放的人生状态。即使是最美的月亮,也会有盈亏的自然之道。否则便是过犹不及,弄巧成拙。心灵松绑了,活着才自由。

半生已过,走走停停,看透了生活,选择了顺流的方式,行走。流水今日,明月前身。感谢每一粒种子,每一缕清风,每一个阳光的日子,于时光的碎屑中,静品一盏流年的香茗。

撕开浮云的遮掩,其实,每个人心中都有各自的山水,都有一段难捱的时光,好在,总有一天,你的淡然低调,你的暗自努力,你的理性豁达,终将点燃你的整个世界,让故事的结局,美好而温柔。

苏轼在《水调歌头》里写道: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是的,层次越高的人,越懂得,人生本就不是尽善尽美,也正因为有了缺憾,才显得是那么的多姿多彩。

心情平和,与是非渐行渐远,再多的兵荒马乱,也抵不过时光的洪流,唯有日常才惊天动地。夫切菜,妻拌菜,菜菜交缠,洒在热腾腾的面条上,剥头蒜就着,哧啦哧啦的,心里爽透了。这世间最美的,不就是这样的烟火么。

人生,是一个苏醒的过程。一首经典,低徊吟唱,年少不知歌者意,再听已是曲中人。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

新中国60年:海事事业的发展成就 海事发展概况 一、海事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事管理机构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一)港务监督管理模式阶段(建国初期-1985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同时在沿海港口设立港务监督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的名称对外统一行使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改革开放后,全国文革期间受到冲击瘫痪的各港务管理部门逐步恢复了安全监察室。20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二)“海监局”管理模式阶段(1985-1998年) 1985年,国务院作出了改革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通部与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领导体制。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据统计,除北京、西藏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布局。1989年,实施了以政企分开为核心的港监管理体制改革,中央直属和地方港监机构从港务局中独立出来,管理体制和模式有了较大的突破,在交通部成立了安监局、船检局,沿海港口成立海上安全监督局,独立行使职能,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设立了港航监督、船检机构。 (三)“海事局”管理模式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将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划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在全国沿海地区和主要跨省内河干线及重要港口设置了20个直属海事机构,112个分支机构。在设置组建直属海事机构的同时,交通部还对地方管理水域管理机构的名称作了规范,目前共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个建设兵团建立了地方海事机构,并在市(地、州、盟)地方海事设立分支机构192个。随着交通部海事局的组建,以及全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完成,“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新体制最终形成。 二、我国海上搜救体制在改革开放后的沿革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成立海上安全指挥部的通知》,要求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交通部、总参、海军、空军、原外贸部、农林部、国家海洋局、气象局成立了“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作为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为负责全国海域的海难救助和船舶防台、防止船舶污染海域、防冻破冰工作,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同时,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相应的海上安全指挥机构,初步形成了我国的海上搜救格局。 1985年,为更好地保证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履行国际义务,我国加入了《1979年国际

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讲绪论及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绪论 一、刑事诉讼 1、诉讼 (1)从文字上讲:以言词表现的纷争。 形式上:两相争执 内容上:争执的起因及名自的主张和理由 裁判者:氏族首领或德高望重者,阶级社会里的司法官。 构成:控方(原告)、承控方(被告)、听诉方(审理)。 定义:诉讼是讼争的一方或双方将致讼的原因、内容、主张及理由告知、倾诉于听讼之人,以求讼的息解活动。 (2)从法律意义上讲: 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解决讼争的活动。 我国的诉讼:是指在国家机关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争讼的全部活动。即按照法定的程序,完成诉讼任务,实现社会的正义与民主。 (3)分类: A、历史类型为标准:奴隶制国家诉讼、封建制国家诉讼、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社会主义国家诉讼。 B、诉讼程序的特征:控告式(弹劾式)、纠问式(审问式)、混合式(审问辩论式)。西方国家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C、诉讼纷争的内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2、刑事诉讼 (1)定义: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及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A、广义: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本书从广义) B、狭义:专指审判程序。 (2)特点: A、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机关无权。 B、必须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C、必须依法进行。 D、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等。 E、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F、准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保障无孤。 二、刑事诉讼法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A、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一) 内容提要 国际惯例的研究既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也是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当前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混淆了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理论上对其性质的认识亦极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对国际惯例用不用,怎样用,难以把握。 国际惯例首先起源于海事国际惯例,海事国际惯例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和规范性特征,是实体法规范。尊重和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海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对海事国际惯例的概念、形式、性质的分析和评价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包括识别标准、查明途径和冲突形式等,最后提出了冲突解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建议。全文由问题的提出、惯例的概念、惯例的类型、惯例的适用等部分组成。 论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 1.问题的提出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我国已加入WTO的大环境下,经济主体、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其他行业都提出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惯例接轨”。然而,究竟何为国际惯例尚缺乏系统的研究,认识上不统一,适用中各取所需。如,有专著名为《国际条约与惯例》,实则找不到任何惯例条款。又如,某些行业为了行业利益,将行业规范当成国际惯例,实际是保护行业利益的借口,于是法律界的专家直言:“国际惯例”也需要打假。1还如,有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雄辩”中开口就要依照国际惯例,可根本不能提出适用什么样的国际惯例。有的审判人员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中,认为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就是没有法律依据;某些判决书则写道,“根据某某法及国际惯例判决如下……。”什么惯例呢,前无陈述,后无引用。由此可见,国际惯例在当今被当成了“神”,需要就可以取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而有利。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海事国际惯例就属于这一范畴。为了防止国际惯例的滥用,我们有必要对海事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 2.惯例的概念 2.1.基本定义 国际惯例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国际惯例有三种代表性表述:(1)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约束力。2(2)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然形成,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类贸易中所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相应的义务感与合理期望的任意性行为规范。3(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公认的不成文规则,由国际“习惯”(CUSTOM)和“通例”(USAGE)两部分组成。4这三种表述各有侧重,都不同程度地揭示国际惯例的主要特征,但都不全面。第一种揭示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及国际条约的区别,但外延过窄,因为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第二种比较全面的揭示了国际惯例的普遍性特征,但没有表明国际惯例的编纂机关。第三种揭示了国际惯例的形成过程,但过于抽象,没有体现国际惯例的成文性特点。 综合上述几种表述,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业往来中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并由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海事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海事行业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由非政府组织编纂成文,在较大范围内被经常遵守和普遍接受,并由此产生合理期望的行为规范。海事国际惯例的基本特征是:(1)跨国性,它调整的是跨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行为与事件;(2)任意性,它由非政府组织编纂,不可能有强制力,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采用时才有约束力;(3)普遍性,它是在涉外经济往来的反复实践中形成,在较大范围内普遍知道或理应知道。(4)专业性,它是在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的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海事专业性强。(5)规范性,它对船舶关系和海运关系国际海事行业的行为有规范作用,这是惯例成为法的本质属性之一。需要说明的是,海事国际惯例不同于行业的习

海事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1030;船舶种类:海船 船籍港:舟山;总吨1422;主机功率706KW;船舶登记所有人:刘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5月25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因浙定1030轮“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拟给予“王明”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壹万圆(10000.00),壹万贰仟圆元(12000.00)整的行政处罚。王明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对管辖权及处罚金额表示不服,向海事处提出了异议。海事处以王名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直接加重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10日后送达给王明。

纠错情况: 2017年3月10日,宁波海事局××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浙定1030”轮未持有有效证书在辖区航行作业。该处立刻指派执法人员侯某前往核查。侯某登轮后,立刻要求船方出示相关证书。经核实,该轮的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于2016年2月1日到期,且船上未配备船长。 3月20日,侯某对案件进行了立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上的登记所有人为刘洋,但刘洋已于2017年1月5号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轮出售给了王明,至今未办理过注销过户登记手续。另外,该轮曾于2016年12月3日因船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配员证书过期被舟山海事局处罚过。

以“三化”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海事科学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39704222.html, 以“三化”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海事科学发展作者:陈爱平 来源:《中国水运》2014年第01期 2013年,是水监体制改革十五周年。十五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海事事业打 基础、上台阶、谋发展,海事队伍素质不断提升、业务量不断增加、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高. 十五年简要回顾 十五年来海事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中趋好,海事服务经济、服务交通发展的作用显著发挥。十五年来,海事部门全面履职、主动作为,实现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大力支持上海自贸区、海西经济区、港珠澳大桥等一系列国家战略和重点工程建设,坚持推进公益性渡口建设、全力打造惠民交通;管理服务的中国籍船员、五星旗船舶注册登记数量分别达到119.5万人和30.4万艘,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二是海事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事业发展思路日益清晰。经过十几年的探索,逐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能与国际接轨的海事执法体制机制。尤其是2013年,直属海事系统完成“三定”实施工作,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组建完成;在地方交通主管机关领导下,各地方海事部门的管理体制机制也进一步完善。十五年来,我们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先后提出了“三个海事”、“三个追求”、“三个一”、“四型海事”的发展理念,为不断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发展定位、推动海事科学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部党组站在战略发展的高度,作出了加强海事“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指明了海事建设发展的方向。 三是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执法技术装备显著改善。通过建立完善“凡进必考”制度,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具有航海资历人员,干部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以“海巡01、11、21、22、31”为主力的海事执法、航标测绘船艇达2000多艘,海事飞机配置实现零的突破,一批监管救助综合基地、溢油应急物资储备库,专用监管装备相继投入使用,逐步实现巡航救助一体化和空巡正规化,基本实现了对主要沿海港口和重点水域航行船舶的动态监管。在沿海设置各类航标1万多座,基本建成了遥测遥控、AIS、CCTV等多种导助航手段交叉覆盖的综合助航体系,全国海事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有了质的飞跃。 四是海事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对国际海事事务的影响明显扩大。圆满完成奥运会、世博会等水上安保任务,配合海军开展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在抗击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在服务经济和民生发展方面效果显著。广泛开展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IMO、IALA、ILO等国际公约和标准规范的起草与修订,我国已连续13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

第十章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意船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哪里,其损害赔偿均适用(D)。 A、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侵权行为地法 D、船旗国法 2、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的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国法律 3、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A)。 A、共同海损理算地法 B、法院地法 C、共同海损发生地法 D、船旗国法 4、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和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均适用(B)。 A、船旗国法 B、法院地法 C、理算地法 D、权利发生地法 5、依据我国《海商法》,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 A、法院地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船旗国法 D、理算地法 6、两艘都是悬挂美国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内发生碰撞,但在我国境内诉讼,我国法院对此案应适用(D)。 A、韩国法 B、中国法 C、加害船舶最先到达地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 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旗国法用于解决下列哪些法律冲突?(BCD) A、共同海损的法律冲突 B、船舶碰撞的法律冲突 C、船舶所有权的法律冲突

D、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 8、下列哪些属于解决海事合同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ACD) A、行为地法 B、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发生在我国的诉讼会适用我国的法律?(ABCD) A、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 B、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 C、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D、关于海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10、一艘美国“明星号”船舶与一艘加拿大“远征号”船舶在公海上相撞,该案在我国法院审理时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BC) A、重叠适用美国法和加拿大法 B、适用中国法 C、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应适用美国法 D、如果两船都是美国国籍,仍应适用中国法 1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ABCD)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合同签订地法 B、同一船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C、船舶优先权适用船舶所在地法 D、共同海损理算适用法院地法

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海事案件共分为以下四大类: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商合同泛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基于海商合同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请求即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3.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应该有很多人都对此不太熟悉吧,就更别说明白和理解了。这一次的内容便是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近年来,有关于海事海商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我们还是应该适当了解一下。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与海事海商有关的法律知识。 一、海事海商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1.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碰撞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

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者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港口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损害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者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2.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4)以船舶作抵押或者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租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14)其他海 商合同纠纷案件。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课程号:00320034,课序号:0 开课学期:2011-2012(一) 课程名: 国际航运管理 中国航运业的现状与展望 【摘要】:航运业是服务贸易一种,包括国际海上运输、航运辅助服务以及港口服务。随着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航运业由于其价格低、载货量大等优点,成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重要渠道,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巨大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对我国航运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航运业现状挑战机遇战略选择 正文: 航运服务业是航运主业的重要支撑,是一国由海运大国走向海运强国的保证。经过改革开放逾30年的发展,我国港口基础设施和船队总体规模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我国的航运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阻碍我国向海运强国的全面转型。 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有18000多公里的海岸线和12.3万公里的内河航运线,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动力。中国外贸出口货物的89%由航运完成。中国国际海运船舶占世界商船队总量的10.3%,集装箱位占世界总量的20.0%,船队总运力在世界商船队中排名第五位,成为世界航运大国之一。航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航运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船舶结构逐步优化。二是建设了一批沿海港口。三是我国集装箱运输成后起之秀,未来我国集装箱港口布局将更趋合理,将形成北、东、南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 北部集装箱主枢纽港群——以大连港、天津港和青岛港为主。大连港是东北地区出海门户,随着振兴老工业基地的深入,拥有中央首批610亿元投资将使得东北地区经济和外贸得到发展,港口集装箱发展趋势较好。青岛港水深条件好、腹地货源足,越来越受到航运界青睐,中远、马士基和青岛港三国四方合资经营青岛港前湾二、三期集装箱码头以及马士基欧洲线正式首航青岛港便是最好例证。天津港位于渤海湾最里端,由于地处京、津、唐经济区有利位置,货源较丰富。 东部主枢纽港群——东部主枢纽港群以上海港、宁波港为主。依托我国经济最发达和最具潜力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圈,集装箱箱源极为充足,发展后劲足,持续性好。宁波港是我国自然条件最为优良的港口之一,其集装箱吞吐量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位列全国前茅。上海更是随着长三角经济圈的发展和大小洋山港区一至四期的建成运营,近一两年上海港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强劲有力,而且对环球航线的超大型集装箱班轮更是产生巨大而无法比拟的吸引力。 南部主枢纽港群——南部主枢纽港群则以香港港、深圳港和广州港为主。珠江三角洲地区便为香港、深圳、广州港提供了丰富的箱源。 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的形成和鼎立,不仅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既作干线港、又互作支线港,走优势互补、港航联合之路,这也是我

行政复议条例题

1、行政复议和解的内容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都应当准许。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2、A公司受某县工商局处罚1万元,A公司不服,于同一时间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协商不成,协商的期限不计入行 政复议受理的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 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5、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6、除《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外,行政 复议不适用调解。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7、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

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8、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A。 A:对 B:错 9、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 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错误!您的答案为:,正确答案为:B。 A:对 B:错 10、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办案指引_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六届全国律协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 第一节诉前准备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起诉和应诉 第四节一审庭审 第五节二审庭审 第六节再审庭审 第七节和解、调解 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 第二节沿海、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 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 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 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第六节船舶油污案件 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 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全国律师从事海商海事法律服务业务,规律师

办理海商海事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依法履行代理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在公开场合、传媒或者法庭上谩骂或者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二章接受委托 第六条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证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发现委托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其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正当理由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常履行代

2020年世界海事技术发展展望

2020年世界海事技术发展展望 发布时间:2011-08-04 浏览次数:291 技术改变世界。多年来,挪威船级社(DNV)的研究和创新部门根据自身在相关领域的专长和能力,提出了对于未来十年的技术展望。DNV新近出版的《2020 年技术展望》,探讨并总结了对全球新技术发展和应用具有重大影响的七大趋势。 人口:全球人口总量到2020年将超过75亿。西方、中国和日本的人口正在走向老龄化,中东人口却走向年轻化,很多发达国家的工作年龄人口的比例在减小。自然资源的压力、城市化、自然灾难和地区冲突都是造成国内和国际人口迁移的刺激因素。 经济:工业革命将世界经济中心从亚洲转至西方,现在情况正在逆转。全球不同地区间的人口转移意味着越来越多的经济产出将发生在目前的发达经济体之外,这可能会造成更大规模的社会转变,形成新的商业机会,但同时会对环境造成进一步压力。到2020年,全球中产阶级的规模可能会增加一倍,其中亚洲将会占到50%。 治理:当前的政府治理架构主要是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环境中形成的,欧盟、金砖四国、维基解密和脸谱等现象那时还未出现,而这些现象对当前世界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解决全球化的利弊是很严峻的挑战,还没有形成适合集体行动的治理架构,缺少对全球问题比如金融稳定性、贸易、气候变化、水和安全等的有效而统一的治理,将是未来十年的风险来源。 信息技术:信息技术对个人生活、工商业甚至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信息很容易产生而且可以共享,数据呈指数级增长,进而造成数据检索和安全方面的挑战。随着廉价、小型、功能更强大的计算机的推广使用以及无线连通能力的增强,不仅促进了自动化和泛在计算,同时也产生了与集成软件密集型系统相关的安全和(网络)保安问题。 能源:以环保、可持续的方式以及可支付得起的价格提供能源是人类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加之对能源供应安全性问题的考量,这一挑战变得越来越复杂。全球能源消耗到2020年将增长19%,虽然全球能源构成仍然主要是油、气和煤,但未来十年会发生变化,将向低碳能源迈出第一步。 自然资源:资源过度开采是人类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水资源将面临短缺,稀土资源稀缺可能会阻碍替代性技术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会带来新的挑战,但是也带来了废物循环利用的机会。解决这些资源问题虽然任务繁重,但也不是不可逾越的。 气候变化:气候学家认为在未来的三十到五十年内会不可避免地发生重要的不利影响。有些变化已经可以明显察觉到了,如果人们还一如既往,那么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预计增长20%。未来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要考虑如何以合理的成本来长久实现减排,同时防止达到不可逆转的倾覆点。

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刍议涉港澳海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的涉外海事审判中,涉港澳案件所占比例呈高。涉外审判与非涉外审判的本质区别在与法律(准据法)的选择适用。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是涉外审判的关键。由于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适用法律上亦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处理,又由于港澳地区与内地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冲突在所难免,而此间所呈现的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事法律冲突及如何解决冲突并作出正确的法律选择,是作为承担着我国大部分涉外审判任务的海事法院法官共同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随着港澳与内地经贸活动的日益紧密,涉港澳海事案件的增多是可预见的,故探讨港澳海事审判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颇有意义。论文百事通一、问题的背景 1.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后,香港、澳门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而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又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这就在我国内部同时存在着四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由于各个地区法律不一,在各法域的民众间结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问题。较之其他多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的区际法律冲突。从宪法角度说,单一制国家内部各个地区是每有权利从国家分立出去的,所以这就意味着虽然内地和港澳地区有法律冲突,不可能演变为国际的法律冲突。(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法律冲突,如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于一个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香港属英美普通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法受德日影响较大,也属大陆法系。我们内地是相对比较独立的法系。(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个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5)在民商法领域,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特定时期内属于平等地位的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之间法律冲突。比如在内地审理涉港澳案件时,作为全国性的法律当然应该适用于港澳,但是实际上民商法律不能够适用于港澳,还需在港澳法律和内地法律之间进行选择。 2.港澳航线的特殊性。香港、澳门回归后,香港、澳门已成为中国境内的一个沿海港口,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内地与港澳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属于国内沿海运输,但根据两个基本法,港澳地区在航运政策上,仍保持原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仍单独进行基本自由的开放型船舶登记制度,不同国籍船东的船舶都可以在本地登记注册获准悬挂中国国旗和港澳区旗,进而再以中国船东身份经营港澳与内地间的海上运输,这事实上等于向世界各国开放了港澳与内地的沿海运输权。因此,三地间的海上运输虽属沿海运输,但应有别于纯粹的内地港口间的沿海运输,应视为国际海上运输。另根据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将内地与港澳航线定为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内地和港澳航线视同外贸运输,体现两种制度的原则:航运管理应该依据内地与港澳各地的航运制度与法规来进行管理,港澳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港口,允许在港澳登记的船舶来经营。这就反映了在“一国两制”下,按特殊管理的航线来对待。故海上客货运输视同国际海上运输,在法律适用上,受《海商法》第四章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浅议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做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不服,产生行政争议后,解决方式又多种,如可以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请第三方仲裁、提起行政诉讼等。 因为争议双方立场显著的差异和双方没有建立起对于协商结果公平性的信心,导致有争议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显然没有效率,虽然这种方式在所有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里是消费资源最少,成本最低,但实用价值小。 请第三方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基于对于第三方决断公平的信任和对于第三方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并且第三方仲裁机关需要有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争议给第三方进行仲裁)和有能力决断争议的是非曲直。这种方式在民事争议中是一种理想的可选择的解决方式;但在行政争议中,基于行政权的法定性,居中仲裁行政争议的第三方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对行政机关并没有约束力,其所作的仲裁行为只对行政机关具有道德的力量。因此,请第三方居中仲裁行政争议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实践的机会。 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法定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这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具有可信任性和可执行性,是最适当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但是,行

政诉讼制度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譬如行政诉讼审理期限的巨长)和金钱成本(因此带来的支付的增加和预期收益的减少),使得这种方式成为行政相对人最后的选择。 除了上述的三种解决争议的路径外,主体即具备救济发生争议的行政权的行政权;同时具有方便性和低成本性行政复议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最佳选择。 行政复议制度之所以被合理的创设出来,就在于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的高效率属性和低成本属性,这种制度的优势是行政诉讼制度和沟通协商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如果没有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同种功能的沟通协商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解决;只是这些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在可以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制度的时候达不到效率和成本的最优化。 行政复议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其做出的所有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三类:行政表意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衍生的行政行为。这三类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本文从这三类行政行为的界定和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角度展开讨论框架。 行政表意行为 界定:行政表意行为。行政表意行为是最常见的、主流的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主体都是被刻意创设的,行政主体都具有各自明确的行政目的,为了实现各自的行政目

浅谈中国航运发展

浅谈中国航运的发展 摘要: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近年来,中国进出口货运量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本文主要是对我国航运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字:航运、发展、挑战、策略 短短的30年间,中国由一个贫弱的国家一跃成为全球第四的经济体,作为先行军的中国航运业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而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未来的海运市场还能持续多久?航运业还将经受怎样的考验? 一、我国目前航运业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有了巨大的发展。 1.船舶结构逐步优化。纵观我国近30年来船舶的发展可知,我国的船舶逐渐向大型化发展,逐步走向更加经济环保,合理化。 2.新建设了一批沿海港口。港口在现代国际贸易和运输系统中的战略地位正在逐步加强,并发挥着日益活跃的作用。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中国沿海城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也逐步建立起一批新的港口群。 3.集装箱运输成后起之秀。基于我国港口城市的地理位置和进出口货运量的增长,我国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北、东、南三大集装箱主枢纽港群。而这也是我国海运运输业在竞争中体现出的各自优势及其将联合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目前我国航运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1.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适应国际性贸易的水运管理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2.国内港航企业资金实力、技术水平和管理人才等诸多方面较弱于发达国家。我国航运公司的明显特征为数量多、规模小、运力不足,缺乏专业化分工,不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 3.水运基础实施相对薄弱,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船舶老旧、吨位小,船型和技术设备落后。 4.航运体系结构不合理,港口和航道不能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航运业发展的策略: 面对全球经济滞缓的危机,我们应该吸收经验,寻找更加长远的契机,发展我国的航运业。 1.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培养市场机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建立完善统一、竞争有序的水运市场。 2.企业应摆脱单纯依赖货运量取胜的时代,注重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政府部门应加快航运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外航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航运条件及相关的市场信息服务。 3.积极推动现代物流的发展,鼓励航运企业参与物流服务的市场竞争,加强航企间的合作与沟通,增加服务质量。 尽管面对诸多挑战,但显然,中国航运业将在长时间里沉淀,积蓄力量,勇往直前,从一个航运大国发展成为一个航运强国。

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海事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和对策分析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海事侵权是指发生在某一国家的内水或者领海,或者发生在公海上的,通常以船舶为中心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本文主要结合海事侵权中的主要形式—船舶碰撞来分析海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新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颁布实施后对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产生的影响。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海商法对船舶碰撞的规定来看概念很不统一主要表现在对发生碰撞的船舶的特别限定上。[1]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给船舶碰撞下了这样的定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2]第268条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由此可见,对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地法兼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原则,吸收了各原则的特点,以克服适用单一原则的不足。同时我国还严格遵守有约必守原则,优先适用有关的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统观这两条新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的总结:毕业

行政复议法试题

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 第一节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 第八十三条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第八十七条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二节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第九十条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一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节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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