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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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标 签】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其中复审调查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2005年第115号公告

【发文日期】2006-01-10

【实施时间】2006-01-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这是由我国内产业发起的第二例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相同,即甲苯二异氰酸

酯(TDI)(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

号:29291010,但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做出的决定,商务部于2006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裁定将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

酯(TDI)(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

日本公司

1.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TAKEDACHEMICALS,INC.)1

2.45%

2.其他日本公司60.02%

韩国公司

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Co.,Ltd.)4.05%

2.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FineChemicalCo.,Ltd.)5.08%

3.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CompanyLtd.)15.78%

4.其他韩国公司61.14%

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1月10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 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规格:含量≥98%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 (Rhodia Organique SAS)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 目录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2-17 生效日期:2014-2-17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电子邮箱:xzsp@https://www.360docs.net/doc/569940160.html,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doc https://www.360docs.net/doc/569940160.html,/www/201402/20140217204523 620.doc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https://www.360docs.net/doc/569940160.html,/www/201402/20140217204713 680.doc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审批 部门项目名称子项审批 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备注 18001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1.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第二款:“…………国家经贸委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的条件和布局规划要求,审核批准并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无石油成品油批发申请企业 2.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审批行政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登记规定 根据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内容,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出如下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前已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未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以及2004年7月1日后依法批准设立的从事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需要另行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二、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三、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投资者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本企业自用、自产货物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权,审批机关应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业务)”,企业设立后,按《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四、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第1号)、《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一函字[2002]第615号)等规定依法批准从事进出口及分销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备案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时,备案登记机关不再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

商务部职能

合约商务部部门职能 部门职能 1、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经济文件 1)与造价咨询机构建立并保持日常联系,做好项目经营工作,与业务部门、工程部门进行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参加图纸审查会、答疑会和讨论会,根据项目投标策划书组织编制经济标,开展工程量计算、组价和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和最终会审; 3)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经济标答辩,并做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负责组织业务部、工程部、商务部共同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着重对经济标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项目中标会,配合业务部开展合同谈判工作,拟定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业务部、商务部、工程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2、组织公司合同管理的工作; 1)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2)编制公司各类合同标准文本、分包招标标准文本,组织公司各部门和项目经理部贯彻实施,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版本更行工作; 3)审核公司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及时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组织对公司各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保存有关评审记录,并根据具体需要参与给类合同谈判、签订工作; 4)归口管理公司各类合同,保存公司除劳动合同外的各类合同文本正本,组织对合同文本的归类、编号、统计、保管和存档,以及合同台账建立等工作,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参阅合同提供支持和协助。 3、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1)对于由公司招标选用的分包商一一协助项目管理部组织对分包商的内部招标,组织指定分包工程标底价格,审查分包商报价,参与分包商评估、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工作;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发【2007】395号20071015

商务部文件 商产发[2007]395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活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协调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2004〕 第13 号),商务部制定了《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抄送:商务部:部领导,条法司,世贸司,外贸司,产业司(5)。 商务部办公厅 2007 年10 月15 日印发 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 第一章招标文件 第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进行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加注“*”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响应等相应内容必须逐页小签。 第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第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和技术参数等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认证标准、国家关于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社会责任等有关规定以及公认的科学理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文件相应部分无效。 第四条 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招标文件如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凡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的,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而被拒绝。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 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参数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1% ,是 指每个一般参数的累计偏离加价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l % 。交货期、付款条件的偏离加价原则招标文件可以另行规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其中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三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的条件。 第七条 对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称国外贷款项目),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就招标文件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招标机构应当按照13 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招标文件通过招标网报送商务部备案,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备案复函”。 第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将书面质疑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递交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外贷款项目的招标文件如需要修改的,包括条款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缩小等,招标机构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在得到招标文件审核专家的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书面意见后,招标机构方可在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 并详细注明专家复审意见或贷款机构的意见,招标网将生成“招标文件修改备案复函”。 第二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条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商务部发布最新合法的直销公司名单

商务部发布最新合法的直销公司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网点核查备案日期1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01-07 2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4-01-07 3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3-12-19 4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10-28 5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10-08 6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3-08-12 7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05-30 8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13-05-16 9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3-04-18 10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13-04-12 11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01-23 12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2-12-20 13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07-11 14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12-09 15爱茉莉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2011-07-11 16厦门金日制药有限公司2011-07-08 17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03-11 18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0-09-15 19葆婴有限公司2010-07-02

20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07-22 21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9-02-06 22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11-25 23江苏安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08-11-13 24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8-03-12 25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2007-12-25 26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11-21 27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2007-11-05 28北京罗麦科技有限公司2007-10-26 29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2007-09-03 30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2007-08-24 31完美(中国)有限公司2007-08-17 32康宝莱(中国)保健品有限公司2007-07-02 33广东康力医药有限公司2007-06-29 34欧瑞莲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2007-06-27 35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05-28 36南京中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04-23 37金士力佳友(天津)有限公司2007-04-20 38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2007-04-11 39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07-03-15 40新时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03-15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信用字[2008]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办公厅、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单位名单 的通知 (商信用字[2008]1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由商务部承担,由原全国整规办组织实施的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相应转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商务部信用办)负责。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3号)要求,截至2008年3月,共有53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确定52家商会协会为第二批试点单位。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握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试点商会协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和《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正确把握信用评价的方向,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以规范行业秩序,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公正透明的评价程序,认真组织实施。评价结果要经得起时间和市场的考验。 各试点商会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二、严格界定评价范围,防止重复交叉 参加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商会协会要严格界定

电子商务部门工作流程及职责

一,部门经理: 需负责网店的整体运作、营销、运营推广和分销客户关系。 1,整体运作:产品的策划、店铺改版、组员工作分配等管理工作,保证部门正常运作; 2,营销:制定销售计划,收集市场行业信息,策划店铺促销活动方案,带领团队完成业绩目标; 3,运营推广:收集同类目市场行业信息,策划营销推广方案、策划淘宝官方的相关活动。 4,分销客户关系:已有分销客户维护、开发新网络分销、分销授权管理等 二,客服: 1,熟悉各种操作、熟悉本店所有产品;及时、耐心的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引导购买,促成交易提高转换率,通过技巧销售提高客单价;及时处理订货信息,处理客户要求(如修改运费、修改地址等);提供售后服务并处理一般投诉。 2,分销客户日常接单客服、传单到物流部配货、及时处理跨事业部调货调单;三,美工摄影: 1,产品的摄影,产品的拍照,美图处理、新产品上架。 2,店铺视觉规划、设计、修改;宝贝页面图片处理排版和产品描述文字撰写(根据产品特性做出有吸引力的描述);促销活动文案的构思和撰写等; 四,物流及商品: 1,订单产生后及时核对订单信息,确认货物打包发货,录入物流编号,物流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退换处理;定期盘点库存产品,缺货登记(及时下架网店上的缺货产品及更新店铺库存)。 2,每月快递费用对账结算。 3,分销客户销售日常打单、网店零售打单、财务对帐。

●部门经理 【岗位职责】 1.负责统筹本部门各岗位(运营策划、摄影美工、客服、物流商品等)的整体工作 2.负责将上级领导分配下来的任务,按下级岗位进行分配,并监督执行 3.负责与其他部门协作的任务,按下级岗位进行分配,并监督执行 4.在职责范围内,协调下级岗位与其他部门岗位的工作 5.在职责范围内,对下级岗位不能处理的问题进行处理 6.对于不能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上报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7.负责本部门岗位人员规划,拟定招募计划与需求,并在人事行政人员协助下,对空 缺的各岗位人员进行招募 8.负责对下级岗位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审,以及转正解职、升职降级的申请 9.负责本部门各项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KPI指标等)的制定 10.负责网店运营相关各项申报工作(如:官方活动申请、品牌授权申请等) 11.负责与公司各事业部门进行沟通:协同各事业部的库存清仓,以网络渠道达成库存 品的分销或买断。 12.负责与品牌厂商进行沟通:达成品牌网络分销授权方式得以实现;如安之伴授权。 13.负责与公司采购部门沟通,达成网络客户订单、补货订单的采购, 14.在下级岗位(运营策划、摄影美工、客服、物流商品等)空缺时,临时代理下级岗 位工作。 15.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运营策划 【岗位职责】 1.根据销售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策划网店及分销客户线上专题活动或节日活 动。 2.协助美工编辑,完成网站线上专题设计制作和上线。 3.将整理好的策划信息提交上级审核,通过后在网站平台进行发布。 4.产品信息在网络的推广(官方活动、淘宝客、直通车、钻展、百度推广等) 5.根据季节销售特点,参照采购部门、网络同类目、同品牌等汇总的信息, 已经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监督商品人员执行:库存调整、下架删除、分类调整等管理。 6.负责产品在网店的陈列展示、产品促销等,确定在推广过程中的策略,确 定营销策略,促销产品和促销资源的调配; 7.根据库存异动及销售情况,对网店展示的商品进行更新调整优化等,提升 店铺PV/UV及转化率。 8.根据产品销售季节特点,制定产品展示规划,将美工编辑设计制作完成的 广告图片,对网店广告信息进行定期更新调整。 9.在下级岗位(摄影美工、客服、物流商品等)空缺时,临时代理下级岗位 工作。 10.上级领导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75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11.06 【实施日期】2017.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公告 (2017年第75号) 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加阳公司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合并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加阳公司(Agrium Inc.,以下简称加阳)与萨斯喀彻温钾肥公司(Potash Corporation of Saskatchewan Inc.,以下简称萨钾)合并案(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

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6年11月8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包括加阳和萨钾,下同)予以补充。12月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2017年1月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提出了对本案的竞争关注。4月1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届满时,申报方申请撤回案件并得到商务部同意。6月2日,商务部对申报方的重新申报予以立案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及中国氯化钾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目前,本案处于进一步审查延长阶段,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下游客户及行业专家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合并一方加阳于1992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31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加阳是一家农作物营养素生产商和经销商,其通过加拿大钾肥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合并另一方萨钾于1989年在加拿大设立,成立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75年,是多伦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萨钾生产、供应钾肥、磷肥和氮肥等农业肥料,并通过Canpotex向中国销售氯化钾。 根据加阳和萨钾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两公司将通过成立新母公司的方式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川商商贸〔2012〕3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1〕1241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城市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前期德阳、绵阳两市已经完成了家政体系建设的公开招标工作,请抓紧制定招标后的项目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规范,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二、抓好培训工作,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2011年度家政服务培训项目承办企业(机构)已经确定,各地要及时向承训企业下达培训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培训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项目承办单位。要会同当地财政、工会部门,认真检查承办企业(机构)开展家政培训及就业工作情况,严格按照《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和学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要加强后续管理,对参加培训人员要及时开展电话回访、就业推荐、服务质量反馈等后续跟踪服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地要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在采取的政策措施、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要加强对工作的研究,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1月31日前上报年度家政工作总结,德阳、绵阳两市商务局于1月15日前上报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厅商服处许剑波 电话:028-*******,邮箱:swtsfc@https://www.360docs.net/doc/569940160.html,。 特此通知。

商务部部门职责

商务部工作职责 1、负责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反馈和跟踪,进行市场调研; 2、对公司自身的定位、特点、核心竞争力以及竞争对手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营销策略; 3、制定公司的年度营销方针、目标和计划,确定公司年度重点经营项目,并负责方针目标和计划的具体落实; 4、负责公司经营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交底工作及工程款的回收; 5、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6、进行公司品牌形象建设,制定和实施市场广告推广活动和公关活动; 7、组织编制项目投标阶段的投标文件; 1)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2)组织编制商务标,在公司其它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程量计算、组价和物资询价工作,并根据有关意见,对报价文件进行必要调整并上报总经理审核; 3) 参加项目开标会,代表公司进行项目开标答辩工作,作好投标阶段的价格谈判与合同谈判工作; 4) 组织各部门参加投标结果分析和评估会,对投标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5) 项目中标后,组织合同谈判工作,拟订工程项目主合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主合同进行合同评审,并负责向项目经理部转交相关投标资料,进行投标及合同交底; 6) 收集、整理公司投标报价文件和资料,按照住宅、厂房、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建筑的划分,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投标报价案例库。 8、对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过程控制,按照工程进度,对业主及公司对合同执行情况及相应意见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组织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合约执行情况报告; 9、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制定出适合公司的项目垫资施工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并就具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过程监控、效果评估,并不断完善垫资施工模式。 10、参与分包工程招标及分包商选择工作: 1) 对于由公司招标选用的分包商——协助项目管理部组织对分包商的内部招标,组织制定分包工程标底价格,审查分包商报价,参与分包商评估、合同起草、谈判及签订工作; 2) 对于授权由项目经理部招标选用的分包商——负责审核项目分包合同评审资料,并对项目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版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在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原则】投诉工作机构应坚持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投诉人基本义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设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处理如下投诉事项:(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认为可由其处理的。 除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外,全国外资投诉中心还应开展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培训,推广投诉事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 工程”建设的通知 【颁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颁布时间】20100928 【实施时间】20100928 【时 效 性】有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中央财政继续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予以支持,突出农村配送能力建设,提升农村流通信息化水平,构建覆盖农村的现代流通网络。为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取得实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构建多层次农村商品配送网络。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农村商品配送能力建设上,新建或改造一批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完善农村物流配送基础设施,稳步提升农家店商品配送率,全力构建全覆盖、多层次的农村商品配送网络。 (二)积极建设连锁化农家店。做好农家店规划布局,重点推进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扩大连锁化农家店覆盖面。加快推进农家店“一网多用”,推动农家店发展多种经营,扩大药品、电信、邮政等产品和服务经营比重,提升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农家店发展后劲。 (三)努力提升农村商业信息化水平。把农村商业信息化作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的重要任务,加大农村流通企业及连锁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农家店统一结算率,促进农村商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2010年全国新建和改造10万家农家店、1200个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1),力争到2010年底连锁化农家店覆盖80%乡镇和65%行政村,农家店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商品配送能力显著增强,统一配送率提高到50%以上,其中,食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80%。 二、加强对实施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流通企业标准。 具备实力的流通企业可以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 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 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二)制定对实施企业的管理办法。 各地应对实施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根据企业实施情况进行调整,鼓励先进企业,淘汰落后企业。国家级贫困县,民族自治地区,汶川、玉树地震灾区实施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方案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商务部备案。 三、认真组织项目实施

商务部公布最新直销企业名单

商务部公布最新直销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批准日期服务网点核查备 案日期 1 海南金芦荟实业有限公司2014-06-09 2014-12-05 2 四川福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4-06-09 2014-12-01 3 东方药林药业有限公司2014-01-13 2014-11-06 4 三株福尔制药有限公司2014-07-31 2014-08-27 5 宝丽(中国)美容有限公司2013-10-08 2014-04-03 6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10-18 2014-01-07 7 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3-12-13 2014-01-07 8 长青(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3-10-08 2013-12-19 9 广东九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07-23 2013-10-28 10 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3-08-07 2013-10-08 11 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2013-03-14 2013-08-12 12 天福天美仕(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5-30 13 圣原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5-16 14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3-03-14 2013-04-18 15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13-01-05 2013-04-12 16 吉林省美罗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12-19 2013-01-23 17 吉林东升伟业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12-08-24 2012-12-20 18 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2-01-09 2012-07-11 19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2011-10-10 2011-12-0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贸字〔2006〕180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举办(包括主办、参与主办和支持)展览会工作的管理,切实发挥展览会的效益和作用,我部制定了《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内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送外贸司。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

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七、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由对外贸易司和商业改革司分别归口管理,对外贸易司负责涉外领域的展览会,商业改革司负责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下统称归口管理单位);相关司局按各自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实施(以下统称牵头主办单位)。 第二部分展览会分类标准 八、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九、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

商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1

商务部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目的: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及工作程序,建立完善的追踪与反馈机制,形成高效、快捷的工作作风。 二、适用范围:商务部负责的所有工作。 三、工作职责: 3.1商务助理: 3.1.1PO跟进 3.1.2样品跟进 3.1.3 货运管理 3.1.4负责处理各区域销售人员名片、资质文件、产品手册、借款等申请。 3.1.5市场总监、商务主管交待的其他事项。 3.2商务主管 3.2.1组织合同评审,负责合同管理。 3.2.2 监控、督促合同的执行 3.2.3负责应收帐款的管理 3.2.4 接收市场部效果图制作需求,同时进行新项目备案。将市场部的效果图需求下单给技 术支持部效果制作组。 3.2.5跟踪并更新项目前期进展,对市场总监及总经理负责。 3.2.6 协调商务部、市场部与公司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3.2.7负责公司的对外广告宣传;展会的策划、组织及统畴工作。 3.2.8为公司网站更新提供素材及相关资料。 3.2.9 协助市场总监对市场人员的管理,对市场总监负责。 3.3市场总监 市场总监对商务部起领导、管控和决策作用,对商务部的规划、发展进行定位和指引。 四、工作程序: 4.1:PO跟进: 4.1.1负责接收技术支持部下发的PO,并对照合同物料清单对PO进行初步审核。 4.1.2将初审后的PO交市相关销售人员确认签核。 4.1.3将销售签字的PO交给市场总监审批。 4.1.4 将审批后的PO下发至工厂DCC 4.1.5跟进开发下发此订单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技术文件(包括定制文件、BOM,结构图纸等)

4.1.6全程跟进PO进展,每天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PO进展。 4.1.7下发《发货联络单》给工厂DCC,知会PMC收件人、联系方式、发货地址、发货方 式等信息。 4.1.8跟进发货在途状况,直至客户签收,并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到货情况。 4.2:样品管理: 4.2.1接受市场部《样品需求单》,并对之进行初审,然后发给市场总监审批 4.2.2 将市场总监审批后的《样品需求单》下发至DCC。 4.2.3全程跟进样品进展,每天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PO进展。 4.2.4下发《发货联络单》给工厂DCC,知会PMC收件人、联系方式、发货地址、发货方 式等信息。 4.2.5跟进发货在途状况,直至客户签收,并向相关销售人员反馈到货情况。 4.2.6更新《样品申请跟踪记录表》,按样品赠送、卖出、借出三种形式进行统计。 4.2.7样品盘点:针对每个办事处现存的和提供给客户的样品进行盘点确认,跟进借出样品 归还时间。 4.2.8跟进客户对我司送样的满意度。 4.3 货运管理: 搜集物流公司资料,根据我司发货的实际要求,选择合适的货运方式,至少选定一家月结的货运公司作为长期合作伙伴。详见《货物运输管理程序》 4.4与市场部相关的其他日常工作 4.4.1 投标所需资质文件 接口人:商务助理 市场销售人员可向商务助理索取项目投标所需公司资质文件(包括授权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专利证书、CE证书、ISO证书等),商务助理将资质文件盖章提交给相关销售人员。 4.4.2效果图需求 接口人:商务主管 市场销售人员向商务主管提出效果图制作申请,同时提交《立项登记表》进行备案。由商务主管统一向技术支持部效果制作组组长下单。效果制作完成后,将被直接发往效果图申请人,并抄送给商务主管。效果制作组对效果图存档,商务主管对效果图进行备份。 4.4.3 布灯图制作需求 接口人:技术支持部经理 销售人员向技术支持部经理提出布灯图制作需求。由技术支持经理安排完成。

商务部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 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 第五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第八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 第九条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条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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