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诚信-最新年文档

法制诚信

法制是一个由立法、司法和守法所构成的体系[1]。

一、立法诚信

由于社会有了规范,人与人之间能够相互信任,社会就能建立起诚信的格局[3],因此建立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一节,即立法。

立法过程的诚信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不手自身因素(如性别、种族、民族、宗教、党派、职业、情感、兴趣等)影响或社会外在压力的不合理干扰,实际上就是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坚持合理性原则的问题。首先,立法诚信要求立法者应该是可信,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坚持法律精神、不受自身因素的影响,能够坚持公正的立场和合理的价值标准。法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即法律是有缺陷的,因为社会生活总是不断地变化的,人们的认识能力总是有限的,因此,立法者立的法在未来生活中必定会体现其有漏洞,而在这一层面意义上,不应否定立法者的诚信,更不应该否定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其次,立法诚信应该符合、肯定公民的合理要求[4]。立法既与立法者有关,也与公民密切联系,因为他们对法律的实施有真实、深刻的感受,立法者应该在立法中反映公民的合理要求。

法律内容的诚信表现在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基础,这是法律设计的诚信最重要、最根本的方面。立法应以人为本,从公民的真实需要出发,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的,“这些法律

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这是法律得到公民群众的普遍忠诚和自觉遵守的前提,是法律效力真正得到发挥的保证。没有合理的道德基础,法律就不再是人解放自己的手段,法律内容的设计应该注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对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予以尊重,又对人应尽的义务进行规定,这是立法诚信的要求。

法律形式是表达法律内容的方式,首先,法律形式的诚信表现在法律的全面性上,法律的全面性是指法律规范是完整系统、没有漏洞的,如果法律规范不全面,就会使法律表现出不诚信,也会使公民对法律规范产生不信任感。其次,法律具有与时俱进的特征,必须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地完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没有相对的稳定性,否则会使人们产生一种法律上的不安感。法律规范的稳定性既是人们对法律产生信心的前提,也是法律有效力的一个标志。再次,要求法律规范应明确,语言准确、没有歧义,含糊不清的法律规范会使人们无所适从。

二、司法诚信

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其结果是建立起可信的法律规范。司法则是法律如何运用的问题,是法律被诚信地运用。

司法诚信主要是一种程序诚信。西方著名法学家富勒认为司法的程序诚信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适用方面的普遍性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执法方面的同一性原则,即“公权力行动与法律的一致性”原则,这说明司法诚信一方面表

现在对法律的态度上,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公民的态度上。

司法诚信首先要求司法者应忠于法律,严格地按照法律规范来从事一切司法活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司法者无视法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身试法,司法就无诚信可言,就会导致民众对法律的失信。其次是法律运用上的公正。司法者运用法律应坚持公正性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等因人而异的做法。法律运用的公正主要指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者依据法律对当事人作出的公正判定。这种公正判定不考虑个人道德人格或其道德是否优劣[5],而只考虑他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执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它不仅仅解决实体公正问题,还体现在执法的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和执法公正是法律运用公正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但相比较而言,司法公正比执法公正更重要、更根本。

三、守法诚信

守法诚信是一种品质,是公民心中的美德[6]。在社会上,一个拥有诚信又懂得守法的人不管在事业方面还是在生活方面都会取得成功,所以守法诚信是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方面[7]。

诚信与守法相辅相成,两者共同服务于当今社会。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诚信可以帮助自己取得事业上的成就,也能获得生活上的快乐。诚信不仅要说,也要行动。守法就是遵

守法制,它是一个现代国家对公民的起码要求,也是一个公民的基本行为准则。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制国家。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不仅要立好法,执好法,还在于守好法。如果一个人不爱国就不可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8]。公民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守法,守法首先要坚定的法律信仰,我们要了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当个守法公民,应把守法与诚信紧密结合起来。倡导大家遵纪守法,为我们的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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