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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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作者:崔建勇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交往的日益频繁,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如

何规范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我国法律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的侵权行为,但是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规范却严重不足,以致于学界对于其属性争论不断。为了避免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的混乱,我国法律需要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标准,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体系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承担

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概述

理论上、实践中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存在着不同的分类方法,于是产生了不同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其责任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想要明确责任最终如何承担,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是前提。目前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主要有以侵害行为的形态,损害是否可分,行为的结合方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的形态为分类标准的划分。

我国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是以因果关系为标准的,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划分为两种类型:聚合的因果关系和共同的因果关系。

二、聚合的因果关系——连带责任

聚合的因果关系是指同时存在的原因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发生,并且其中任何单独的原因都能够导致相同后果发生。例如,甲和乙两人分别向丙的水杯里投毒,而且甲和乙两人所投毒的量都足以导致丙的死亡。此时,甲和乙的行为都侵害了丙的生命权。这就是聚合因果关系形态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此种情况下,甲和乙对丙的死亡结果理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此时各个行为人的单独行为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即使其中某个人由于承担了全部责任而面临着无法向其他行为人追偿的可能,也不能说对他是不公平的,因为即使在没有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的情况下,自己的行为也依然能够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理应对因自己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害承担应有的责任。

三、共同的因果关系——按份责任

共同的因果关系指的是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正成的具体损害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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