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对账标准

关联方对账标准
关联方对账标准

混凝土公司关联方对账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各混凝土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冀东混凝土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账账相符,同时为了确保冀东混凝土公司合并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特制定本标准,请各混凝土公司严格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范围

第二条明确关联方单位名称。(详见附件1、2、3)

第三条向上述范围内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第四条向上述范围内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其他非日常经营性交易。

第三章对账

第五条各混凝土公司财务人员每月月末需主动与上述范围内关联方的财务人员核对交易金额,具体包括:开票金额、暂估金额、收付款金额、往来余额以及挂账的往来科目、现金流科目。

第六条各公司需按照冀东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对账,如下:

(一)每月末各混凝土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必须做到账账相符,即记账的交易金额必须一致,往来余额必须一致,往

来会计科目必须对应(应收账款对应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对应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对应其他应付款),其中与各冀东混凝土公司的关联交易核对到最明细级科目。

(二)关联交易涉及资金的还要核对双方选择的现金流项目是否对应,各混凝土公司是否执行冀东混凝土公司的统一规定。

第七条各混凝土公司按照如下流程进行对账:

(一)发生关联交易并取得发票挂账时,财务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挂账手续,就交易内容及金额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核对无误挂账,核对不符则退回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待相符时挂账(流程图详见附件4)。

(二)发生关联交易付款时,财务人员收到付款通知单,审核无误后,与关联方财务人员进一步核实付款前往来余额,相符则签字确认,交经办人继续履行付款手续;如果不符,则需要与对方进一步核实以往发生额,直至找到差异原因,如果是本公司错误,责成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出具调整说明,如果是对方原因,则督促其修改,待双方均对账相符后签字确认。出纳付款后及时通知关联方财务人员查收(流程图详见附件5)。

(三)发生月末暂估关联交易时,财务人员在结账前,提示供应或其他部门相关人员与关联方业务员核对本期交

易数量及金额,存在结账时点差异的,经确认无误后按差额

办理暂估手续;财务人员收到暂估单挂账后,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本月及本期累计交易金额及期末往来余额、核算科目,核对相符后双方盖章确认,形成对账单,并于每月2日前报冀东混凝土公司财务部备案(流程详见附件6)。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

第九条各混凝土公司凡未做到与关联方账账相符,或未按要求或不及时提交对账单的,分别按照《财务负责人考评管理办法》(冀水砼[2011]45号文)对财务负责人进行考评。

第十条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冀东混凝土财务部。

附件:

1、集团公司关联方名单

2、股份公司关联方名单

3、冀东混凝土公司关联方名单

4、关联方挂账对账流程

5、关联方付款对账流程

6、关联方月末暂估挂账对账流程

附件一:

集团公司关联方名单(截止到2月29日)序号单位名称

1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 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

3 冀东发展集团唐山新星针织总厂

4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5 唐山盾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6 唐山盾石机械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7 唐山冀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8 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 陕西冀东水泥盾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0 大同冀东水泥盾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 璧山冀东发展盾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 吉林市冀东发展盾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3 唐县冀东发展盾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4 唐山盾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15 唐山盾石筑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 承德县盾石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7 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18 冀东发展集团盾石实业公司

19 唐山启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20 唐山海港大唐同舟建材有限公司

21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2 承德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3 承德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平泉分公司

24 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25 唐山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6 中房华瑞(唐山)臵业有限公司

27 唐山东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8 唐山创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9 唐山冀新水泥中转有限公司

30 唐山冀东水泥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1 河北盾石商贸有限公司

32 冀东日彰节能风机制造有限公司

33 河北盾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34 华海风能发展有限公司

35 中非冀东建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6 非洲犀牛公司

37 唐山启新水泥工业博物馆

38 唐山冀东古冶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9 石家庄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0 北京东方御宴大酒楼有限公司

附件二:

股份关联公司(截止到2月29日)序号单位名称

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2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

3 冀东水泥丰润有限责任公司

4 冀东水泥滦县有限责任公司

5 天津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6 三河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7 唐山冀东水泥三友有限公司

8 承德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9 唐山冀东启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0 冀东水泥(烟台)有限责任公司

11 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

12 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

13 冀东水泥扶余有限责任公司

14 辽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15 沈阳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16 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7 内蒙古亿利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18 冀东水泥阿巴嘎旗有限责任公司

19 奎山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20 唐县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1 深州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2 临澧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23 冀东海天水泥闻喜有限责任公司

24 大同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5 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

26 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27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 冀东水泥重庆合川有限责任公司

29 冀东水泥重庆江津有限责任公司

30 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1 涞水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2 阳泉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3 冀东水泥永吉有限责任公司

34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

35 冀东水泥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

36 包头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37 张家口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8 内蒙古伊东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39 冀东水泥璧山有限责任公司

40 湘潭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41 唐山盾石干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42 唐山冀东水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3 唐山冀东水泥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44 唐山市盾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5 唐山冀东水泥职工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46 唐山冀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47 唐山冀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48 重庆冀东水泥物流有限公司

49 辽阳冀东恒盾矿业有限公司

50 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

51 冀东水泥滦县砂岩矿有限责任公司

52 盾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

1 冀东海德堡(扶风)水泥有限公司

2 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

3 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4 唐山曹妃甸盾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联营公司

1 唐山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2 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3 冀东水泥扶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4 陕西华州秦岭水泥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三:

冀东混凝土关联公司(截止到2月29日)序号单位名称

1 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2 唐山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分部)

3 北京冀东海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4 唐山冀东水泥胥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5 天津盾石欣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6 大同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7 长春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

8 天津汉沽冀东彩虹混凝土有限公司

9 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

10 包头市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1 北京空港通和混凝土有限公司

12 大同市金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3 宝鸡冀东盾石混凝土有限公司

14 北京城乡混凝土有限公司

15 天津冀东渔城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16 重庆钜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7 深州冀东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8 北京中建宏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19 冀东水泥重庆混凝土有限公司

20 天津冀东滨塘混凝土有限公司

21 咸阳冀东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22 天津冀东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23 天津冀东津璞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24 承德恒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25 北京虎跃混凝土有限公司

26 天津市宏达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27 辽宁瑞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28 沈阳澳华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29 阜新冀东祥合混凝土有限公司

30 唐山迁西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31 吉林市冀东混凝土有限公司

32 吉林市冀东广泽混凝土有限公司

33 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34 吉林市冀东水泥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35 陕西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

36 湖南盾石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37 包头市盛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38 沈阳蓝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39 新兴栈(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40 北京城五混凝土有限公司

41 天津雅鑫荣福预拌砂浆混凝土有限公司

流程名称:关联方付款对账流程 流程编码:RTZ/CW-LC-063/1.0-2011 起草部门:财务部 起草岗位:报表、综合岗

流程类别:公司内流程—面向混凝土板块 流程存在方式:非制度流程 起草时间:2012年3月 批 准 人 :郭 淑 红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财务部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相关部门

提交

相符

未通过

电话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实付款前余

结束

核算会计签字确认并交财务负责人签

开始

填写付款通知单

核算会计对照往来

余额审核

完成付款手续核算会计编制付款凭证交出纳办理付

提交

提交

继续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以往交易金额,发现不符找出原因,如果是本公司错误,责其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出具说明,财务人员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是对方错误,督促其改正

不符

通知关联方财务人

员查收

流程名称:关联方月末暂估挂账对账流程 流程编码:RTZ/CW-LC-064/1.0-2011 起草部门:财务部 起草岗位:报表、综合岗

流程类别:公司内流程—面向混凝土板块 流程存在方式:非制度流程 起草时间:2012年3月 批 准 人 :郭 淑 红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财务部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相关部门

提交

均确认无误

不符

相符

提交

核算会计编制对账单并盖章后交对方

盖章确认

各混凝土公司将双方盖章确认的对账单转商混投资公司

备案

开始

月末最后一天与关联方相关部门核对本期交易金额,存在结账时点差异的,经确认无误,就差额部分办理暂估挂账

核算会计通过电话与关联方财务人员核对挂账后本期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

结束

流程名称:关联方来票挂账对账流程 流程编码:RTZ/CW-LC-062/1.0-2011 起草部门:财务部 起草岗位:报表、综合岗

流程类别:公司内流程—面向混凝土板块 流程存在方式:非制度流程 起草时间:2012年3月 批 准 人 :郭 淑 红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财务部

冀东混凝土公司及所属子、分公司相关部门

提交

核算会计审核与原始单据一致

相关部门收到关联方发票

办理挂账手续

开始

电话与关联方财务

人员对账

核算会计签字确认并交财务负责人签

字后记账

相符

结束

与本公司相关部门及关联方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

不符

未通过

通过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其指南、讲解2008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八条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2.本准则不要求: ( 1)在合并会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2)在与合并会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定义为: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4)母公司,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5)子公司,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6)合营企业,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7)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8)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 %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9)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10)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方关系

4.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5.本准则涉及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6.本准则不将下列各方视为关联方: (1)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的行动自由。 (2)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7.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存有第5(1)至(3)的关系,或根据第5(5)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 8.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上的认定标准 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子公司之间);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 2、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 5、对该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投资方之间不认定为关联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共同控制为基础)。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重大影响为基础)。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主要投资者个人: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董事长、董事、董秘、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政策智能 的人员等);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二、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

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两者的主要差异见下表 三、准则使用说明 1、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

业。 2、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取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会计准则》和《上市规则》关联方披露范围比较 序 号 《会计准则》《上市规则》比较分析 1该企业的母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 司的法人 《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计准 则》,且更具合理性 2该企业的子公司——《上市规则》未规定子公司为关联方,更具合理性。《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之所以会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的失误,是因为未坚持住从关联原点出发定义关联方的原则。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 公司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1.《会计准则》只规定了母公司 控制,《上市规则》规定了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从这 个角度看《上市规则》范围大于《会 计准则》; 2.《会计准则》规定涵盖了其他 企业,《会计准则》仅限于法人, 未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 非法人企业,从这个角度看《会计 准则》范围大于《上市规则》。 41.对该企业实施共同 控制的投资方。 2.对该企业施加重大 影响的投资方。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法人;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法人。 4.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 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 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 的自然人。 1.《会计准则》用的是概括的方 式,《上市规则》用的是列举加概 括的方式。概括的优点在于全面、 利于实质判断;列举的优点是明确 具体,但《上市规则》规定“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防止 了列举方式的弊端。 2.《会计准则》用投资方、《上 市规则》用法人、自然人的概念。 显然《上市规则》遗漏了合伙、个 人独资企业等其他非法人企业,不 如《会计准则》的立法语言高妙。 3.《会计准则》定义了共同控制 和重大影响,《上市规则》则直接 以5%以上一并包含。 5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已经淡出 时代的概念,《会计准则》或许是 为了照顾历史和现实的需要,《上 市规则》则直接将其排除,但从现6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一、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四、上交所上市规则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 (三)由第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十)(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 10.1.4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10.1.3 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 (一)关联法人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只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关联方之间 交易的核算,与同非关联方交易的核算相同,其交易的相关数据包括在会计报表有关 项目,在会计报表中不需要单独反映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金额。(二)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 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 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10%及以上), 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可 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比如,关联方之间有一项很重要的交 易,这项交易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但是它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 大,在这种情况下,应披露与这项交易有关的信息。 (四)关联方交易中的主要事项,如购货、销货、应收应付款项等,应当披露连 续两年的比较资料。 二、说明 (一)本准则定义的说明 1、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

企业的经营活 动中获取利益。控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实现,主要有: (1)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表决权资本, 是指具有投票权的资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例如,A企业拥有B企业61%表决 权资本,表明A企业直接控制B企业。 ②一方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 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表 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70% 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对C公司7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控制权。 ③一方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直接和间接拥有 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 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表决 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表决权资本,拥有B公司 70%的表决 权资本;B公司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直接拥有C公司的 30%表决权资本加上通过B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而达到控 制C企业。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 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例如, A公司拥有B公司35%的表决权资本,C公司拥有B公司25%的表决权资本,A和C达成协 议,C公司在B公司的权益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际上拥有了B公司60%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关联方定义及法律法规总结 一、《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同)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

本规则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规范摘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己为社会广泛关注。通过分析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揭示了不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危害,进一步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定价 政策、加大关联交易审计力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关联方交易在各国的公司运作中都广泛存在。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大部分是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成,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之间普遍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关系及其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来调节上市公司的业绩己是不争的事实。1997年5月,财 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同年7月, 中国证监会首次要求上市公司在中报中按照该准则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这 对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是一大进步。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特点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体表现在 ①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及其支付手段等方面均可通过内部协商来进行选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方式与过程往往比一般的市场交易简单直接,因而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营运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1]. ②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主体地位,股权集中度过高,而社会公众股等流通股比重偏小且过于分散等缺陷,从而削弱了中小股东对不公平关联方交易进行监督制约的能力。关联方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股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③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兄弟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涉及范围广、交易频繁、复杂、交易金额大,这在以往上市公司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得到了反映[2].如中科健(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销售给关联方产品共计129112万元,占该公司年度销售额的89. 36%;向关联方采购货物金额为35488 万元,占年度购货额的24. 01%. 2、存在的几个问题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附件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 ——关联方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

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 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 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是,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仅仅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 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 总结 (一)关联关系 1、该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联营者、合营者、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2、与该企业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 3、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应该也包括控制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注意不包含母公司关键管理人员) (二)一些概念 1、联营企业-合营企业vs联营者-合营者 比如A企业持有B企业20%股份,具有重大影响,则A叫联营者,B叫联营企业。 联营与重大影响相关,一般股权比例在20%(含)-50%(不含);合营与共同控制相关,两个股东各50%就是合营; 2、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3、关键管理人员,是指董监高。 4、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36号准则中说是关联方,但是注会教材中明确说不是关联方,似乎是有其他解释、指南的规定吧。 (三)不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联营者之间就更不构成了) 3、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教材就没说了)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具体条文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 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关联方交易实质及准则分析 摘要:关联方交易因为其特殊性和对会计报表信息质量的影响,受到了会计领 域的普遍关注。本文从关联方交易的本质的分析出发,针对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 准则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改进我国现行关联方披露准则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关联方披露公允价值 0 引言 关联方关系是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象。关联方交易 的存在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对于关联方交易,我们需要有比较 全面的认识。 1 关联方交易实质 1.1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要使交易价格具有客观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而且 缺一不可:一是独立利益主体;二是在市场上交换。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利 益主体,在市场上交换的价值都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结果,是经过市场确认的价值;只有这样的价值才具有客观性。因此,关联方交易具有如下特征: 1.1.1 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且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关联方是关联方 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 构成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各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均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因而从表面上 看关联方交易与一般的市场交易无两样。但事实上由于关联方交易当事人之间存 在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平等而在事实上不平等。 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 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 1.1.2 关联方的存在的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中, 必然涉及到诸多方面,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 轻易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公平交易。但在存在关联方关 系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开交易基础上,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 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 1.2 关联方关系判断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 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 1.2.1 资本控制。资本参与是形成关联公司的主要方式。当一公司投资开办下 属公司或占其他公司多数股份资本时,两公司就形了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如母子 控股公司。 1.2.2 合同控制。公司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公司,一公司将经营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 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委托经营合同等。 1.2.3 其他控制手段。除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销等手段,向被控 公司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 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 1.2.4 其他隐秘形式。①整体裂变。有的公司打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的幌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字体:大中小】【打印】 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一)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与被控制的典型形式是母子公司。 1.控制的特点: ①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控制的主要标志; ②获取经济利益是控制的主要目的。 2.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 ①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拥有加间接拥有。 ②以所有权加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③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的形式实质上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共同控制与被共同控制的典型形式是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的特征: ①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②共同控制具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二是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③共同控制仅在与合同约定的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典型形式是联营企业判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具有两个标准: (1)定量标准。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 (2)定性标准。即虽然持有一个企业的表决权资本不到20%,但是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相关规定总结

有关关联关系与关联方的法律法规及总结 一、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二、企业会计准则(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深交所上市规则(一)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 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1 0.1.3条第(一)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上交所上市规则 10.1.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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