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解读及案例分析(上)

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及申报适用新政策和新要求。纳税人只有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熟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管理的若干重要事项,掌握“研发支出”辅助账登记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申报的工作要点,才能做到充分准确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本文主要归纳总结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和优惠政策管理的重要事项。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重要变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度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发生了以下重要变化:

1、扩大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是不再强调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而是采用负面清单方式,除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其余研发活动均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有七项: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有七个: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的划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是将创意设计活动纳入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新政策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新政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2、进一步扩大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015年底之前,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费用范围和适用地域范围都经历过不断扩大的过程。与原可加计扣除费用相比,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重新分类为七类,进一步扩大了研发费用的范围。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外,新增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劳务派遣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是直接投入费用,除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变外,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且新增了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三是折旧费用,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四是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也不再强调“专门用于”。

五是设计制定试验费,保留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将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列入了其他相关费用。

六是其他相关费用,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外,新增了多项费用,如: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评估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并明确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七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为将来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预留了空间。

3、增加了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调整项目

新政实施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所附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提及,按研发项目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中,应减除“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明确,“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应从“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中减除。新政增加了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特殊收入要扣减研发费用。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二是对外销售研发活动形成的产品对应的研发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是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四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五是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六是共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七是加速折旧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七个方面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调整,企业在登记辅助账时就应该调整到位,否则会导致其后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汇总、汇集不准确,影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享受。

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管理的重要事项

1、准确确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归集主体

在四种研发形式中,企业自主研发的,自行归集研发费用;委托研发的,由委托方归集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合作研发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集团集中研发的,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合理确定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2、按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以下简称“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根据研发项目计划书和合同等文件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包括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请注意,辅助账是“研发支出”会计科目税收用途的辅助账,不是会计用途的明细账,是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设置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区分不同研发形式、分别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设置并进行明细核算。

3、了解异议处理的途径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鉴定意见不需要企业提供。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可以追溯享受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以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5、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需要特别注意:第一,要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和途径,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

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该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二,在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要求,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第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行次 项 目金额(数量)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减:特殊收入部分 47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八、加计扣除比例(%) 51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52十、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重磅对比: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真的不一样 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具有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红包”一个接着一个,科班出身的李克强总理多次为科技型企业站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中小微企业和成长型科技企业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应该说每一条都力道极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重点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和加计扣除中都有研发费用,肯定有部分财务觉得它们是一样的,可能部分财务也会知道这两者是有差异的,那么究竟有哪些差异呢?智为铭略小编分享一点总结,供大家参考。 一、适用行业不同: 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而高新认定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二、两者具体的研发活动的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的不同 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说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审模板1

200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 报告文号: 备案号: 深圳市ABC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编号: ],对贵公司2009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查鉴证。贵公司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与研究开发费用相关的会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其他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鉴证的2009年度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及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税收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及其研究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02年5月31日。 2,注册地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4249万元 5,实收资本:4249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纳税识别号 8,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商业、物质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证字第2003-0805号经营)。 9,其他:公司2009年末在职员工72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50人,大专学历12人,大专以上学历占员工总数目85%。2009年通过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GR200944200100)。 (二)会计政策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研发费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簿,研发费用单独核算. (三)研究开发项目基本情况 贵公司2009年度共有六个研究开发项目(详见立项报告).全部为自主开发项目,具体如下: 项目一:HA3516-ABC电磁炉感应控制系统软件 项目二:HC2009-ABC内置电源管理多制式CallerID处理应用软件项目三:HA3528S 项目四:手机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项目五: 笔记本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项目六:多指电容触摸应用终端软件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审核情况 (一)与研究开发费用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案例解析汇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例解析 一、案例介绍 甲企业属于境内A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企业财务健全,配有专门的研发技术人员,拥有自主研发能力,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0000万,营业成本8000万,管理费用4800万。2016年度主要涉及以下4个研发项目:(一)自主研发 甲企业自2016年1月份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项目(编号RD0001),2016年9月份该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用途,投入使用,未取得专利,研发支出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2016年度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200万元,“五险一金”15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0万元。其中,2016年1月,甲企业收到市科技部门的科研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符合且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阶段的研发人员工资发放。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100万元、燃料10万元、动力费用10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00万元,其中房屋折旧50万元,设备会计折旧50万元,该设备原值500万元,会计上按10年折旧,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缩短年限为5年,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100万元。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25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60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20万元、评审费20万元。 (二)委托研发 甲企业于2015年与境内有关联关系的乙企业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编号RD0002),协议约定,委托研发费用总额为420万元,该费用包含受托方研发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测试化验费及相关税金等,委托方无需就该次委托研发事项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研究阶段已完成,正在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可加计研发投入余额为60万元;2016年度9月份研发成功,取得专利证书,当年发生研发投入360万元,该项目经甲企业验收合格,10月份投入使用,按10年进行摊销。受托方提供的2016年研发具体明细如下: 1、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工资90万元,“五险一金”18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9万元。 2、直接投入材料费用72万元、燃料18万元、动力费用18万元。 3、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5万元,全部为设备折旧金额。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摊销36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45万元。 6、其他相关费用中,发生研发成果评审、验收费用9万元。 假设以上研发费用支出项目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合作研发 甲企业与丙企业2016年3月,在研发项目(RD0003)批准立项后,按照《企业(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合同约定,RD0003项目属于双方共同筹划、共同开发的项目,其所有权属于合作双方共同

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2018新规,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不仅是科技中小企,所有企业研发费用都能加计扣除75%。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都是平时先预缴,次年初再做汇算清缴,所以此次新规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2018全年度,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都可按75%税前加计扣除。 其实,这并不算是一次“扩散”,而是“回归”,因为之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就是针对所有企业的。 2015年119号财税新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之后,2017年34号财税新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又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仍按照50%的加计扣除标准执行。

直到现在,终于不只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而是所有的企业的都可以按照75%的标准税前加计扣除自己的研发费用了。 税前扣除越多,交的税越少 企业所得税是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而应纳税所得额又=收入总额-各项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等。 所以税前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应纳税所得额越少,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额就越少,交的税就越少。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税前扣除,而上述新规的意思是,不光让你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够正常的全额税前扣除,还能够多允许你扣除研发费用的75%,这就叫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0万,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你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0万,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你就相当于可以少交187.5万(750*25%)的税款。 当然了,如果没有这次新规,原本你企业就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所以由本次新规带给你企业的实惠是(75%-50%)*1000万*25%=62.5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20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2018版)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审计师眼中的“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 众所周知,自两年前新税法实行后,各类原有的税收优惠取消殆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成为“国民标准”,于是,“研发费用150%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作为新税法中为数不多的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了大部分企业可以企望的“香饽饽”。 “研发费用”很讲究 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财政部在指导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归集是遵循的财企(2007)194号文件,而税务总局在审核企业“研发费用”并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 这就导致了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对“研发费用”的掌握情况并不是十分清楚,尽管有了大范围的宣传,但对两个文件中很多“似是而非”的细节,相当多的企业还是很模糊。这也是为什么现在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然关注的原因。 而且在企业中,“研发费用”的发生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每个小的环节都会对最终的政策享受情况产生影响。比如日常的业务发票开具时,如果不理解文件精神,随意书写用途,最后很有可能在纳税申报时被“踢”出来。而且,这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在现实中就发现,企业财会人员个人学识、能力、经验和敬业精神不一样,企业对这一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情况的差别也很大。 具体对“研发费用”来说,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政策需要必须进行对近三年内发生的费用进行审计,而在企业申报“加计扣除”政策时,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是不要求审计的。实际上,可列入的“研发费用”远远大于实际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 列支与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不划等号 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落实“加计扣除”政策时,“研发费用”不能全部纳入: 材料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财企[2007]194号文)VS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文)这一项目在审计中允许列支的范围比较大,但税务部门在做加计扣除审核时,强调直接相关,因此,这项列支在“加计扣除”时,一般只有生产型企业才能用得到。而如果不是直接生产产品的企业,在这一项目列支费用很可能就无法满足“加计扣除”中强调的“直接”。比如说软件企业办公场所的电费,按正常理解,这应该属于软件人员开发软件时消耗的材料,但在“加计扣除”审核口径中,是会被视作“管理成本”而非“研发费用”的。 人工费:“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VS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项目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下面来看看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主体,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备案表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报告 3、税管员调查报告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年度财务报表 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研发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应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3、本年度纳税申报表 4、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及加计扣除报告 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企业基本情况表、管理当局申明书 7、本年度发生额及余额表(末级科目) 8、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 表 9、往来科目余额明细表 10、固定资产的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 11、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明细表 12、大额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 13、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 14、高新企业证书 15、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及附件

高新企业备案所需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8、申请报告、调查报告; 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请问房屋的租赁费可以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里吗?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是指,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的租赁费。3.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之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再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3. 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通过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好处: 1.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税收。举例来说, 如果企业2012年预计利润1亿,按照25%的税率,不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交250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2011年投入研发费用5000万,那么可以抵扣2012年5000万*12.5%=625万税收。也就是说2010年只需要交2500-625=1875万的税,节省了625万。 2.可以将节约的钱用于加强公司进一步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

3.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施,可以梳理公司的研发项目,理顺 公司的研发经费。利于企业持续归集研发费用。 4.通过研发项目的实施,可以为单位培育出优秀的技术团队,加强 单位的技术力量。 申报难点: 1.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申报涉及企业多个部门,单纯靠财务部门去 做往往做不下去。 2.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税务上是备案制,而非审批事项,因 此企业如果不得要领,可能因准备资料不合规而被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导致无法实现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 3.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把关非 常严企业在研发项目确定,研发成果描述,技术创新点描述,研发费用归集,研发委托,集团企业研发费分摊等方面,稍有把握不好,就会被退回,无法得到税务机关备案确认。 3.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方面,还有很多误区,比如《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加计扣除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而是包括所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企业均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但很多大的企业,因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就没有申请,白白浪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助介绍及申请步骤

研发加计扣除补助申请步骤 补助金额的计算 研发费用R, 0—500万元,补助比例10%,补助金额Y=R*10% 研发费用R,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5%,补助金额Y=50+(R-500)*5% 一、申报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本补助资金将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企业应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不受企业是否盈利限制)。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领域和方向,且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二、申报与审核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本专项资金申请由企业管理员直接使用单位帐号进行申报。已注册的企业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企业注册后应先登陆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完成2016年度备案登记工作。(系统管理,新增备案)

(三)补助资金申报。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登记后,继续通过阳光政务平台填报并提交2017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1.企业研发准备金(或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研发费用2016年度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在阳光政务平台填报的2016年度《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备案表》,加盖单位公章;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优惠事项名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加盖单位公章。 5.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需要提交认定情况证明材料。 (四)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相关条款执行。 申报受理截止后,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信部门、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在阳光政务平台上提交,并汇总形成当地的《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及拟补助汇总表(XX 市)》,汇总表按审核通过和未通过两部分内容分别汇总。各地市的汇总表由各地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签署后报送省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受理)。 (五)公示 审批后公示,广东省财政厅网站~~政务公开~~通知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约在12 月上中旬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附件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中 的其中一种,由于实操时比较复杂,在日常进行研发活动时会计核算上已需要归集相关费用,对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因而往往被企业忽视,错误的认知使企业放弃办理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国家为大力扶持高新科技产业发展和鼓励企业创新,逐渐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令受益的企业面更广。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15年11月2日起废止了2008年颁布的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旧政策通知,并与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发布了财税119号(2015),即《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新政策在原有旧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费用具体范围以及适用企业等作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并自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新政策与旧政策的不同要求,并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分享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解决办法,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阐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前扣除费用的计算与旧政 策一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加计扣除50%本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若已形成无形资产则摊销150%无形

资产成本,且均在税前扣除或摊销。在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方面,在新政策中对研发活动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义,简单地说只有获得创新技术知识、或创造性运用知识以及有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工艺的,才能被认可为研发活动,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此外,新政策对适用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增加了一项,除了旧政策要求的企业必须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外,必须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新政策中研发费用具体范围的分析 此外,新政策也明确了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等。每项费用都有相关清晰的解释,帮助企业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判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研发费用税收 优惠的范围。新政策与旧政策对比,放宽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例如,旧政策要求必须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人工费用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但在新政策中,除企业内的研发人员以外,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归集为研发费用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若企业委托从事研发活动的是境外机构或个人的,产生的研发费用哪怕符合规定的范围,也不能享受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最新渭南会计实务技能相关内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总结如下: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0000元,人工费用500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贷:原材料2100000 应付职工薪酬500000 累计摊销300000 银行存款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3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人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00000 贷:累计摊销300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1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62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4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3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00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难点及方法

以下整理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难点及应对方法,希望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的核算有所帮助。 1、研发费用的统计 1.1、统计的难点 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对人员人工的审核,关键是对研发人员的范围认定和费用金额的归集。如果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不是专职从事研究开发项目或同时参与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其薪酬如何分摊入研究开发项目、如何在不同研究开发项目间分摊就成为审核的重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一下几方面: ①部分申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在对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同时,往往也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如何将其薪酬计入研究开发活动没有明确规定。

②有些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人员人工的归集和分配也比较困难。 ③有不少申报企业为了达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目的,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中未列示的管理人员(包括业主)、生产人员的薪酬计入研究开发人员人工。 1.2、应对措施 (1)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管理费用明细账,全年各月份工资表,全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劳动合同、教育背景(必要时通过检查学历证明,以确定研发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资料,结合研究开发部门人员名单,确定研发人员的工资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2)对受雇的研发人员,需取得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证据。 (3)对企业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实际参与的项目进行归集。若研发人员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应按统计的工作量进行分摊。如申报企业因不能准确地对工作量进行统计而常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分摊,应检查其分摊的合理性。 2、研发费用直接投入核算

解读2018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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