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察自我保护的局限与空间

浅谈警察自我保护的局限与空间
摘要:近年来执法民警由于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并导致伤亡, 因此如何做到有效的保存自我,打击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人民警察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历史重任,为维护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特殊贡献。在许多人的眼里,警察职业是一种荣耀,是权力的象征,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可是近年来,警察,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中,受到推搡、殴打、辱骂、刁难、诬陷等事件经常发生,有的民警由于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导致伤亡的惨剧。公安工作的危险性、辛苦性和高压力性使警察成为和平年代伤亡人数最大的一支队伍。近些年来,中国警察因公伤亡的人数不断攀升,今年7月1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甚至发生了震惊全国的6名民警被袭遇害、3名民警受伤的恶性案件。在日趋复杂的治安环境下,如何做到有效的保存自我,打击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在基层派出所工作多年,就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原因和如何提高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造成民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的滞后

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增强,民警的执法活动都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社会各界有权对民警的一切执法活动提出质疑,但是目前却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明确规定民警在实施各种具体执法行为时所享有的权力。2007年11月12日晚,律师李方平在北京西站售票大厅入口被执勤民警(着警服)拦住,要求出示身份证,李方平要求民警说出查验身份证的法律依据,民警无法回答,双方在僵持十多分钟后,李方平出示了身份证并在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民警侵犯其人身权利。虽然法院最终以民警的行为并未实际侵犯人身权利为由驳回了李方平的诉讼请求,但法院也未能按原告的要求明确认定被告民警查验李方平身份证依据的是《身份证法》的哪一条。在办案中,我曾经遇到类似的情况,有一次我要对一起案件的嫌疑人员采集指纹信息,制作十指纹卡,当事人提出我无权对其进行捺印,要求提出法律依据,并提出油墨太脏,捺印指纹是对其人格的侮辱,虽然经过一番辩论后对方接受了捺印,但是我也不能解释这种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

上述事例,只是说明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依据的不足遭遇的尴尬。

但是对警察而言,更严峻的考验还是执
法过程中遇到的人身伤害甚至是生命威胁,警察的人身安全更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记得2003年在福建公安专科学校培训时,一名张姓教授举例说明了美国法律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保护,在美国,警察执法时,相对方是不能接触警察身体的。有一名中国留美学生的父母到美国探亲,某日一家三口驾车到超市购物,出来时发现自己的汽车违章停放,两名警察正在车旁,一人在开罚单,两位老人上前拉住那名正在开罚单的警察的手,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不料两名警察见状立即掏出手枪,将两位老人制服搜身,并带回警局审查。后法院认为两位老人的行为对执勤警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判定有罪并予以处罚(类似于我国的治安处罚)。可以想象,如果类似情况发生在中国警察身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武器,是警察保卫人民和自己的重要工具,被誉为警察的第二生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以下称“第九条”)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结合自己在执法时遇到的问题,我谈谈自己的困惑,2007年 8月16日,我接到村民黄某报警,称其儿子黄宵(已劳教)向其索要钱财未果,持棍棒将其打伤,并扬言回家拿刀杀死黄某,当时所里其他民警正在协助外地公安围捕杀人在逃犯,只剩我一人。接到报警后,我立即取出手枪,带领一名协警人员赶往黄家抓捕,由于我知道黄宵(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无犯罪记录)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而且极有可能持有凶器,所以我进入黄家前,已经把枪拿在手上并将子弹上膛。经过观察,我发现黄家内的家具被全部砸坏,窗帘被焚烧,我判断黄宵在家,当我踢开房门冲进房间时,黄宵就坐在门边,手里拿着一把砍刀。他看见有人冲进来也大吃一惊,跳起来,把刀举起来就想砍过来,我见状根本来不及表明身份,马上把手上的枪举起来对着他大叫:“别动,不然开枪打死你!”这下才把黄宵镇住,才把刀丢在地上。其实到现在我都不确定,如果黄宵一刀砍过来我是不是要开枪,这一枪怎么打?如果我等到黄宵的刀砍到我的时候,那开枪固然是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但我被砍后是否还有能力再开枪,即使此时开枪将其击伤或击毙,那是不是说明我必须付出受伤或更大的代价才能证明自己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如果我在

黄宵的刀没有砍到我的时候就将其击毙,我毫发无伤,那么事后面对检察院的调查
和黄宵家属的质疑时,仅凭我和一名协警人员的陈述以及黄宵手里的砍刀是否能把事情说清楚?我在没有受到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如何证实黄宵的行为是第九条规定的“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如果黄宵家属再纠集一些人去闹政府、打横幅,找媒体,扩大影响,那我就更麻烦。

(二)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

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人性化”执法认识上的误区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从已发生的袭警典型事件看,有的群众把“人性化”执法视为警察的软弱,或理解为群众的要求不受法律和规范的约束。少数警察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表现在对“人性化”执法存在错误的认识,把它理解为对群众要求的无原则的满足,对袭警事件、辱警事件无原则的迁就。

6月18日凌晨,江苏扬州市万鸿城市花园管理处报警,称小区居民郭某酒后将轿车堵在小区门口,影响其他居民出行。接到报警后,邗上派出所民警詹某出警到达现场,郭某见来了警察更加来劲,对詹某进行辱骂并进而发展到殴打,詹某被殴打后,只是不断的劝说:“袭警是违法的,你不要这么做。”就这样,郭某对詹某进行了长达18分钟的殴打,竟然还说:“打累了歇会儿再打”,最后郭某被赶来增援的民警抓获。詹某被殴打,造成鼻腔、口腔出血超过100毫升,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现脑震荡。事后,郭某被批准逮捕。詹某表示:“为了不造成矛盾升级,虽然自己受了伤,但一点也不后悔。”随后,媒体对詹某进行了正面报道,并强调詹某是特种兵出身,两次获得全国散打亚军,如此云云。

(三)部分民警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当前形式下,犯罪手段升级、犯罪形式多样等因素固然存在,但在袭警、辱警、扰警、诽警等案件中,部分被侵害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和自我保护能力太差也是使袭警者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

有的民警对新形势下的刑事犯罪,特别是对暴力案件的恶性程度及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对严峻的治安形势没有正确的评估,敌情观念不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认为警察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震慑犯罪,抱着“我是警察,我怕谁”的心态或仅凭一身警服,从心理上来震慑对方,盲目往前冲,在抓捕、押解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殊不知一些歹徒,尤其是那些铤而走险的暴徒,一旦与民警遭遇,往往会不择手段拚个“鱼死网破”。民警对嫌疑人可能

反抗或袭警的危险状态没有充分的估计,就会造成嫌疑人适机袭警。

枪支是警察自我保护的最好武器,可有的民警怕承
担责任,在执勤中怕丢失枪支或带来其他麻烦,不按规定配带枪支、警械。有些公安机关为了少惹麻烦,干脆“刀枪入库”,遇到突发暴力事件,只好束手无策或以血肉之躯相搏。由于许多民警临战时没有携带警械、武器,在手无寸铁的情况下鲁莽行事,赤手空拳地对付穷凶极恶的持刀持枪的歹徒,在制敌过程中敌我之间装备悬殊太大,民警往往处于劣势,极易造成无谓的牺牲。

轻敌麻痹、不注意自我保护,也是导致警察伤亡的原因之一。在一些情况下,民警已经明显意识到被盘查、检查的对象有犯罪嫌疑,甚至已经获取了犯罪证据却不注重控制,对被盘查人在盘查中有一些小的异常行为发现后不及时加以制止,从而给其提供了反抗的机率。还有些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控制后就掉以轻心,致使嫌疑人在已经被制服的情况下成功脱逃。

有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处置不恰当,不善于在执法过程中保护自己,由于态度的粗暴,执法的不公,言语、行为的不当被抓住把柄,成为事态恶化的导火索,造成当事人或群众对民警的攻击,进而成为辱警、袭击事件。

有的民警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时自卫能力太差,平时的训练缺乏针对性,在执法中起到很大作用的擒敌技术、射击技能、车辆查控、以及公安工作技巧和办案技能培训方面的训练还有着很大的欠缺。缺乏有效的训练导致了民警缺乏临场的应变能力。上海“7.1”袭警案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不过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可以瞬间夺去六名民警的生命,并造成三人负伤,除了犯罪分子的凶残之外,是否也暴露了警察自卫能力差的弱点。“7.1”袭警案的凶器在网络曝光后,许多网民对这样的凶器夺走六名民警生命表示不解,有人甚至发表评论:这好像就是我家的水果刀。

二、提高民警自我保护意识的途径

面对呈上升趋势的形形色色的妨碍公务甚至袭警案件,谁来为警察撑起生命的保护伞,作为警察的我们,又应该如何自我保护?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和体会我认为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法制的健全,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民警的执法行为也需要法律的授权、规范和保护,因此必须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明确对民警实施各种具体执法行为予以授权。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 1996年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现实斗争的需要,

在对警察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这也是造成民警使用武器时畏首畏尾甚至害怕携带武器而造成伤亡的一个原因。

(二)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严格的执法本身就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公安机关担负着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其内容与具体程序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在法律规定之外推行过多的所谓“人性化”执法措施,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不利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以人性的关怀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治力量既表现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表现为对侵害民警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惩处。对依法执法民警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权威的亵渎。郭某酒后殴打民警固然可恨,逮捕入狱罪有应得,但民警詹某的行为实在让人没有丝毫的敬意,詹某应当得到的是处分,而不是赞扬,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作为民警的詹某没有及时制止犯罪行为,而是放任犯罪行为发生,这不是不作为又是什么?这不是渎职又是什么?詹某空有一身本领却保护不了自己作为一名警察的合法权益,还怎么指望他保卫人民?民警詹某的行为是对公安队伍形象的极大损害,不值得提倡。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要亲民爱民,牢固树立“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但在执法活动中不该因为自身职业的特殊性、敏感性就放弃必要的自卫,打死也不还手,那不叫人性化,而是对人性化执法的曲解,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袭警事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冷静的作出判断,大胆的付诸行动,保护好一名警察的威严和自己的人格尊严。

(三)强化警察自身素质

作为一名警察,要保护好自己,首先必须有良好的自身合素质,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群众工作,能以理服人,在工作中,有的民警根本不存在徇私枉法,就是因为业务水平低造成差错,结果让人家抓住不放,长期上访。还有的在办案中粗枝大叶,把材料、证据丢失,甚至丢失扣押物品等,造成受害人权益无法保障。这都是造成警察声誉下降甚至是辱警、袭警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作为一名警察,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实战技巧,不能光凭一腔热血,呈匹夫之勇。当然,在必要时人民警察为国家流血牺牲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警察也是血肉之躯,警察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特别是目前我们内地警察多数没有随身配枪,蛮干和毫无价值的去面对暴徒的刀枪同样是不可取的。作为警察必须具备单警作战能力,如果发生突

发事件,确实需要一人面对歹徒时,也要能保护自己并讲究策略,以智取胜。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民警执法时,也要尽量避免只有一个人,否则既违法又不安全。一个人办案,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被殴打、
袭击连个证人都没有。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要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电话、录音笔、暗藏摄像头等对民警进行录音录像,然后截取影像资料的片断对民警进行要挟。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尽量不要和当事人在电话中谈事;当面谈话时,要留心窃听窃照设备,尽量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保护好自己,以免授人以柄。

总之,当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在涉及自身利益时,对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采取消极应付、抵制甚至恶意阻挠的态度,致使对抗、围攻、袭击执法民警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在目前公安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就使得民警在正当执法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我们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通过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营造知法、守法,自觉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使我们的执法环境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我们的公安民警,也应不断增强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以公正的执法,让人民群众信服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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