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家族理财

国内家族理财
国内家族理财

大变局:财富管理的创新与转型

-----我国家族信托财富的未来发展和转型

家族信托作为一项家族财富传承工具早已在国际上广泛盛行;但在国内,还只是初露端倪,2016 年被誉为“中国版家族信托元年”。源于古罗马帝国时代信托遗赠制的家族信托,是以家族成员作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并向指定受益人定期分配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目的在于实现家族财富的规划、传承和保护。“富不过三代”并非中国特色“,穷孙子”在全球家族企业中普遍存在。大量家族兴衰史表明,家族很难逃过“富不过三代”的宿命。正基于此,新型舶来品——家族信托应运而生,在国内的需求已开始释放,并持续升温,折射出当下“富一代”的焦虑,也表明其未来极具发展空间。鉴此,应深度挖掘信托优势,满足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家族信托的兴起,似乎正为信托业带来一丝曙光。但现阶段,中国版家庭信托的生存环境还存在问题,直接影响到在境内设立的热情,运营模式也有待完善。因此,不少内地富豪阶层更倾向于将之设立于香港或海外,这将极大制约国内信托业的业务空间。国内的家族信托若要真正有所作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短期内尚不能承担家庭财富传承业。

一、家族信托在国内发展的状况特征

(一)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业务成为众多机构争相抢滩的新蓝海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业务所形成的大片新蓝海,正吸引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财富等众多机构争相试水。平安信托率先在深圳诞生首单中国版家族信托。随后,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首推境内私人银行家托产品;北京银行与北京国际信托合作推出面方顶级客户的家族信托服务;建设银行也与建托合作推出家族信托业务;中国银行则在北京、2014 年以来,中信信托、上海信托、中融信托纷成立家族信托管理办公室,寻找适合的传承和财富管理平台;民生银行则与重庆某大型企作成立家族办公室。国内最大的第三方财富管作成立家族办公室。

(二)家族信托成为富豪阶层的守财利器,门槛较高、业务较为单一国内家族信托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针对现金和金融资产展开,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资产并未被引入。这意味着净资产至少过亿元才有资格设立家族信托,受托金额门槛大多设定在 5000 万元以上,少则3000 万元:招商银行与外贸信托合作的受托金额门槛为 5000 万元,家庭总资产 5 亿元以上;建设银行与建信信托合作的受托金额门槛为 5000 万元;北京银行与北京国际信托合作的受托金额门槛为3000 万元;紫金信托亦针对 50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推出“紫金私享”系列信托产品;中国银行则为金融资产两亿元以上的客户提供家族资产管理、传承方案、税务规划以及法律顾问等服务。而信诚人寿和中信信托合作推出的保险金信托,则变相降低了家族信托进入门槛,兼具事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功能,实现了“升级版遗嘱”。

(三)家族信托业务模式及类型呈现多家族信托按信托公司独立开展或者与银行合作开展,可分为三大模式,即信托公司主导模式、“私人银行 + 信托通道”模式和私人银行与信托

公司合作模式。目前,信托业面市的家族信托业务可归为四类:一是投资理财,侧重于保值增值;二是财产传承,满足财富的风险隔离和传承需求;三是公益信托服务,帮助客户回馈社会;四是财富保护,提供核心资产配置、税收策划、财产隔离和规划等咨询服务。

二、家族信托的主要功效和相对优势

一是“定制化”财富管理,家族财富灵活有序传承。具体体现为:条款设置灵活,资产配置方式和策略可在存续期间灵活调整;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条件分配等形式进行信托利益分配;还可实现家族精神的延续与传承。

二是约束后代行为,解决子女供养。通过“附带信托利益支付条件设定”,达到激励和约束效果,避免信托受益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无节制挥霍而败坏家产,保证其生活有财力保障,比如“败家子条约”。

三是保证财产独立性,充当财产的防火墙。具体包括:对婚姻财产进行隔离,避免离婚等家族事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如龙湖地产创始人吴亚军离婚,但未现股权纷争,股价基本稳定;避免企业破产倒闭时个人财产被无限卷入,以保障子女的教育、婚嫁、创业等利益。

四是平衡内部利益,紧锁股权控制,使家族企业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是通过信托设计,通过集中家族股权把家族利益统一起来,进行股权与经营权管理,维系对家族产业的控制力,防止因财富传承、分割问题引发内讧和纠纷,实现有效、平稳的家族股权转移和管理。五是税务策划,实现合理节税、避税。不存在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问题,免缴赠与税和遗产税。六是具有投资理财、家族综合服务、信息严格保密、慈善事业规划等功效。家族信托更多被视为一种合理节税、财富规划和传承的工具,而营利性要求次之。西方发达国家亦是如此。

三、拓展国内家庭信托面临的障碍和困境

(一)存在信托登记制度缺位等法律、法规盲区,家族信托推进难《信托法》面临修订的现实需要,民事信托部分缺失很大。受托人的谨慎义务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赖于学理解释。《信托法》对纳入信托的财产所有权过户变更问题缺乏清晰的定义;同时,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滞后,使得信托财产独立性、破产隔离等特点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制约着占据富豪大部分资产份额的以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形式体现的资产家族信托的开展。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是财产信托生效的前提。根据目前的政策,现金资产的投资信托计划,无需办理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需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后才能产生信托效力。受限于登记及过户制度的不完善,海外应用最广泛的非现金资产就难以成为中国版家族信托的核心资产,导致家族信托资产过于单一,主要是资金信托业务。这就使得真正回归信托本源的业务仍难以落地。此外,家族信托属于他益信托,《信托法》中提及到了他益信托,但并未做出详细、明晰的规定,仅在多受益人和继承人方面做了说明,界定模糊,这同样不利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开展。

(二)“公示”无法实现隐私保护的目标,存在私密性障碍无法保护隐私是富豪阶层最为忌讳的。“财不外露”的心态,以及财产来源可能存在“原罪”等问题,决定了在境

内开展家族财富管理具有一定的挑战。保证私密性是富豪阶层对家族信托受托人的首要条件。为了避免纷争及安全,富豪阶层不愿透露信托计划。然而,我国却将公示作为信托生效的法律要件:财产纳入信托计划时,除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外,还要进行公示,以确认该信托关

系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无损社会公共利益。这会对财富隐私构成威胁,引发富豪的不安,令其望而却步,也与其规避预立遗嘱和遗嘱认证程序公开的初衷相违背。而境外为了保护委托人及受益人的隐私,信托生效要件没有公示环节,家族信托具有完全私密性;即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家族信托计划。

(三)税收政策削弱设立家族信托的动力目前信托税制尚不明确,对继承财产涉及的

财产转移过程的税务负担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沿袭一般企业政策的纳税准则,由此可能导致重复纳税,即以信托财产名义交付产生的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转移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相重复;在信托经营过程中信托收益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信托终止时或信托收益分配时产生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相重复。我国的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性,会被征收交易税。也就是说,以不动产设立信托,并不会被认定为非交易行为,因此不动产纳入信托和交付受益人时将面临两次扣税,致使其难以纳入家族信托计划。此外,遗产税尚未开征也进一步抑制了家族信托的需求。总之,税务筹划动机不强烈,让对家族信托需求显得不够迫切,致使缺乏广泛开展此业务的契机。

(四)家族信托的庞大资产对财富打理能力带来挑战国内家族信托起步晚,人才储备匮乏,真正意义上的家族办公室管理队伍还未形成,业务管理经验仍需积累。目前,信托公司主要以融资类信托为主导,但相应的人才储备、主动财富管理能力、综合资产管理能力与市场需求并不能完全匹配。家族信托则要求信托公司转换角色,充当财富管家。而要操作庞大资产的家族信托,需要具备极强的财富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的人才团队,相形之下,国

内信托公司的受托意识以及对于不同资产的配置和驾驭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国

内信托公司的海外资产管理经验欠缺,不具备开展真正的跨境资产管理的能力。虽然部分

信托公司已具有开展 QDII业务的资格,但只能在国内经营,无法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即便是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也无法解决其境外资产的分配与隔离

问题。

(五)认同感和接受度不足,需要多方培育家族信托实现财富跨代管理,往往需要存续数百年。洛克菲勒家族的信托基金已存在上百年,财富传承历经六代。在中国,信托业发

展仅30余年,良莠不齐,只是投资理财渠道,监管未能跟进;私人银行不过区区十几年;

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更短,能否承担家族财富在几代人之间传承有待考验。此外,受托机构生命力要足够长久,一旦倒闭破产,家族信托如何存续?相比而言,银行或许更为可靠。找到合适“可信任的受托人”可谓一大现实问题。再者,家族信托属于新鲜事物,概念尚未普及,富豪阶层缺乏认知和信任,信托理念相对淡薄,对初始委托资产仍存疑问,特别

是对“财产权剥离”十分敏感;出于对家族隐私的保护,甚至不相信家族信托能够助力家族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加之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很难融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没有合适的职业经理人,企业家就难以“信而托之”。国外职业经理人履历一旦出现污点,诚信受损,职业声誉就会荡然无存;而在我国却屡屡曝出简历造假、信用危机,导致企业家宁愿相信血缘关系。

(六)其他因素的桎梏信用体系仍未完全建立,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成本很高,导致

客户在职调查后难以设立家族信托;私权保护状况不理想;普通大众获取财富的机会不为

家族信托中事务管理的核心地位,无法负担为客户提供防火墙、风险隔离、私密服务的重任;信托持股上市存在障碍,即股权由信托持有,将无法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清晰的要求,监管

部门也曾明确指出,信托持股因投资人匿名以及容易规避很多监管所以不被接受。这些因素进一步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四、进一步拓展国内家族信托是发展路径的选择

1.渐进式发展,合理选择家庭信托进入路径

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根据我国资产管理的现状,结合家族财富传承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由单一功能的家庭信托产品入手,再逐渐延伸至综合类家族信托产品,乃至家族办公室这一顶级家族信托业务。可积极尝试拓展特定目的和功能的家庭信托业务,着重围绕养老型信托、财产保值增值型信托、家族企业传承型信托、子女抚养型信托等产品类型展开;同时,努力探索境内实际控制人对境外权益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安排。境内信托和境外信托各具优势,境内资产可在境内设立信托,境外资产则可设立境外信托,合理支配资产。随着市场的成熟开放,国内企业将日趋国际化,境内家庭的境外权益规模会随之扩大。通过家族信托可以更好地实现跨境资产管理。但在设立离岸家族信托时,还应关注税负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 由产品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全面培植家族财富管理能力,满足多样化需求

家族信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着力提高资产管理能力,包括理解客户需求并将其类型化的能力、制定资产配置方案及提供辅助服务的设计能力和资产配置方案的实施能力等三大能力,实现信托优势的深度运用。一是组建一个涵盖投资、法律、税务、客服等多领域的核心专家队伍。二是加强主动管理,尽心制定个性化的管理目标以及未来的支出规划。以客户真实需求为核心,认真分析委托人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受益人的财富需求,深入挖掘客户的财富管理需求,提供多层次信托产品配置和全方位财富管理的专业定制化服务。三是发挥信托制度的资产跨界组合管理能力,拓展产品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家族信托除了提供现金投资的管理服务外,还要提供房屋、股权等资产的综合管理,包括税收规划、遗产管理、养老保障等一揽子服务内容。四是加强综合配置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提前安排好家族信托业务产业链的上下游,逐步探索家族信托商业模式,实现信托业的成功转型。

3.合法合规利用家族信托制度,切不可使之成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逃避债务工具

财富传承应在合理、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唯有如此才能从制度层面最大限度对抗时间变化、空间变化和人性中的弱点,实现长久传承。因此,应开展严格审慎的资产尽职调查,确保资金的合法所有,并结合我国法律、国际经验以及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平衡信托当事人之间、信托和委托人债权人的利益,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倘若委托人的企业濒临破产,应更为谨慎地考察委托人资产的合法来源;倘若委托人是“官二代”或家族中存在官员,且巨额委托资金无法解释清楚,则需提高风险级别。

4.奠定法律法规的坚实基础,促进家族信托相关业务的快速增长

一是完善《信托法》,确立家族信托的信托属性和地位,为建立股权信托创造法律支撑环境。二是明晰财产登记细则,建立过户流程清晰、涉及税费明确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将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作为对抗第三方的条件,不作为信托成立的要件,放宽家族信托成立条件,保护财富隐私,调动设立家族信托的积极性。三是填补信托税法空白,实施合理的税收制度,认定财富传承民事信托项下的不动产、股权等非现金财产的非交易类过户变更登记性质,明确此类行为不予以纳税,避免双重征税,降低设立家族信托的成本。四是构建家族信托的合法信托财产私密性保障制度。可参照国际惯例,并充分考虑国内富豪处置家族财产时格外低调的国情,以及家族信托的特殊性;信托登记的公示实行双重标准,在财产转移需要公

示与保密性之间建立各方可以接受的合理制度,亦可规定家族信托登记制度直接不予公开客户的信息。五是增设“信托保护人”制度。

5.大力宣传家族信托理念,提高认可度,完善创设环境

大力宣传信托基础知识,让更多富豪认识到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尤其是在财富传承过程中的作用,完成信托文化普及,推动信托制度建设。与之配合,深入开展财富管理教育,逐渐消除将财富交由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疑虑。在信用体系未完全建立之前,应着重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家族信托影响力,提升家族信托在富豪心目中的信誉,获得委托人信任,使得更多富豪将家族信托视为遗产规划、财富传承的首选工具,逐步拓宽受托资产的范围和投资领域;同时,建立“职业经理人+家族信托”的双效机制,在加大对客户家族精神培育的基础上,再涉及家族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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