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易的道与术

浅谈交易的道与术
浅谈交易的道与术

浅谈交易的"道"与"术"

《道德经》开篇如是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

1.道---规律。任何客观存在的事物,它的存在运动变化都是有规律的。可道---规律是可以被认知的。我们可以用语言表述、用文字记录。

2.非常道---被认知的真理具有相对性。由于我们认知事物的局限性,所以我们所表述记录的并不是规律的本身。我们可以求索真理,但由于我们有限的认识,我们只能是无穷的接近真理。这就是为什么真理存在着相对性。

3.名--进行描述表达。可名---我们都可以根据事物的特性来描述表达。

4.非常名---我们用人类在生产生活中创造和传承的文字,给与我们肉眼所见及感知的事物命名,我们应该知道我们所总结表达的并不是事物的本身。

引用到我们的股指交易就是说:"市场有规律是相对规律" 给

我们的启示:"不能以自身有限的认知去赌博无限的市场";我们学习培

训是练"小术"; 而"道 " 在于你对交易的理解与探索 . 常言说的"门道,门道":先入门再入道,我们练小术是快速入门,而还没入道 ,所以

那只是停留在事物规律的表面.

我们对交易的理解与认识是个循环提高的过程:由简单到复杂通过总结又返回到简单这个过程就是“悟”。

教训格言:

1.止损是自己控制的;利润是由市场控制的

2.不是输在盈利能力,而是输在亏损大了舍不得砍,总是幻想能挺回来。

3.这个市场不缺乏明星, 缺乏的是寿星,所以活得长久比什么都重要.

4. 有梦想要思考好习惯(内容来源于股舞中国:https://www.360docs.net/doc/5713306209.html,/)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摘要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被告人通过委托辩护律师同检察官之间就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量刑进行私下的协商,从而达成交易的刑事司法制度。当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运用于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之中,为高效审理案件,及时完结审判提供了有利的帮助。但辩诉交易制度也存在着固有的弊端,因此我国在借鉴辩诉交易制度的同时,也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适合于“中国特色”的形式予以合理地适用。 关键词:辩诉交易;评价;借鉴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况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概念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同被告所聘请的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及相应的量刑幅度和范围,经由控辩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进行交易,最终达成定罪和量刑的一致意见,进而快速审结案件的制度。 (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 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官进行协商,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被告人认轻罪的前提下,将其中较重的罪名替换成较轻的罪名。或者就监察官所指控的多项罪名进行协商,就其中指控的某项或者某几项罪名有条件地予以撤销。 另一方面,当辩护律师在分析案情后,对于定罪没有协商的空间时,可以与检察官进行量刑上的交易,通过由被告人直接认罪以此来获得较为宽缓的量刑幅度。 (三)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特点 1.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辩护律师结合检察官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基于其辩护策略,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其实质上是被告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当被告人选择接受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则会向检察官提出要求进行辩诉交易的请求。从而使得案件无需进入繁琐复杂的审判程序,而直接通过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私下交易来提前协商定罪罪名或者量刑范围,而后向法官提出,并经由法官向被告人说明和确认,最终完成刑事案件的审判。 2.交易内容的可选择性 检察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结合特定的案情,提出相应的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然而当相关案件对

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内幕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本文以一个新的角度,定义上市公司的大宗交易作为重要事件,分析这一重大事件前股票的超常收益以及累积超常收益,同时结合内幕交易效应和公告效应判断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和过往的研究结论一致,本文的结论是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内幕交易。并提出一些治理内幕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内幕交易大宗交易超常收益率累积超常收益率 一、引言 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交易者利用实质性的非公开信息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买卖并取得收益的过程。产生内幕交易的基础是内幕信息。美国CFA协会道德标准手册(Standards of Practie Handbook SOPH)中指出所谓的内幕消息是指具实质性的非公开信息(Material Nonpublic Information),当中的“实质性”就是指影响股票价格的信息。 二、文献综述 Manne(1960)令人争议的指出内幕交易具有积极价值,允许内幕交易人员利用私有信息进行交易可以激励他们为了获得更多的内幕交易利润而更加努力的工作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Carlton(1983)认为由于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补偿机制可以克服经理的保守经营,并且能筛选那些最有能力、不言无风险的经历,从而降低公司甄别、监督经理的成本。Dye(1984)通过理论模型证实,在一定的假设下,内幕交易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提高公司利益相关人的福利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的价值。Doglas(1988)通过深入的研究发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不管信息是好是坏,内幕交易把财富从股东转移到内幕人手里。Ausubel(1990)研究表明内幕交易将带来逆向选择问题,损害投资者信心,降低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和优化资本配置的功能。Meulbroek(1992)研究了1982-1989年间美国证券业协会正式立案的320个内幕交易犯罪案例,得出内幕交易迅速导致价格发生变化并且亲戚市场对价格的发现的结论,内幕交易的日均异常收益率为3%。Chakravarty(1999)提出知情人交易的动态模型。他认为知情交易者的行为迟早会被市场上其他投资者察觉,其他投资者参与,使得获利空间降低。因此,内部人的理性选择是:短期按照相反的方向进行交易以迷惑其他投资者。在中长期则基于内幕信息进行交易。Durnev(2005)对2827个公司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可以减少基于私人信息的交易行为。但是在大股东控制权集中程度很高的公司而言,内幕交易监管对减少私人信息交易的效率在这些公司身上会大大降低。原因是控股股东被禁止内幕交易后会摄取公司的资源,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样使得外部知情者从事更多的私人信息交易活动。 何佳(2001)运用了1999年~2000年五类重大事件披露前后证券价格反映和换手率的变化,情况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内幕交易现象。张新(2003)认为内幕交易增强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侵害了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国内股票市场存在严重的内幕交易现象。张宗新(2003)从证券市场适度的角度入手得出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是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信息博弈产生的一种“正溢出”效应。王韧(2003)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研究,指出内幕交易发生是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史永东(2004)以国内内幕交易案例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得出内幕交易会导致股票均价上升的同时增加股票的波动性。晏艳阳(2006)对前两批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运用事件研究法,进行累计超常收益率波动分析,相对交易量的变化,公告效应发现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存在严重内幕交易。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doc

浅谈行政处罚中“诉辩交易”制度的构建- 所谓“ 诉辩交易” 是指国际上流行的在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前,控方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以作出比原来罪行更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的量刑建议为条件,与被告(一般通过律师)就有利于其的最佳条件在法庭外,进行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种司法制度。在我国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适用“辩诉交易”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①,开创了我国“诉辩交易”的先河。 笔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适用的“诉辩交易”,在某种意义上讲,就类似中国的“坦白从宽”原则。在美国,“诉辩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诉辩交易”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将“诉辩交易”应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司法改革的必然,是勇于探索,与时俱进的体现。“诉辩交易”的适用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法上主体地位的肯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应置入“诉辩交易”制度。因为“诉辩交易”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司法的公正。试想一个确实触犯了行政法规的相对人,在执法机关的调查过程中,为了逃避惩罚而选择抗拒执法逃避调查,后经过执法机关多方调查,证实应当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而与此同时,另一违法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愿意接受处罚,相应的执法机关也依法做出了相同的处罚决定,那么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坦白从宽”的政策。如果执行处罚上不体现“抗拒从严”“坦白从宽”的精神,不仅对社会公众,对那些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清违法事实的行政相对人,也是极端不公平的。对于“坦白”者,如果行政处罚时,不选择从宽处理,则是湮没了法律的正义,是行政不公。另外,迫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项行政处罚政策的威慑力,本来想选择抗拒的行政相对人,会转而选择坦白,确实会起到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调查费用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会因坦白而被从轻处罚,减少办案的负担,从而降低了办案成本。 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说,“诉辩交易”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接受“诉辩交易”有以下好处:一是受到的惩罚可远远轻于使用“抗拒”而要通过执法机关正式调查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结果;二是办案费用也会很低;三是案件审结快,时间消耗少,行政各方可以很快恢复正常工作;四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避免可能发生或者现实存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事后补证,甚至伪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接受“诉辩交易”也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解决日益增加的未决案件,避免因案件积压形成的久拖不决;二是可以将有限的时间和财力用于更重要的案件,而不至于为某些微不足道的案件耗费太多的资源;三是可以加快某些疑难案件解决时间;四是拥有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可以让某个行政相对人为其他行政

浅谈我国的期货与期权现状及未来发展

浅谈我国的期货与期权现状及未来发展 一、期货与期权定义 期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发展的产物,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期货是一种衍生性金融商品,按现货标的物之种类,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两大类。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指是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给予买方(或持有者)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的持有者可以在该项期权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买或不买、卖或不卖的权利,他可以实施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期权的出卖者则只负有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期货期权是对期货合约买卖权的交易,包括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权。一般所说的期权通常是指现货期权,而期货期权则是指“期货合约的期权”,期货期权合约表示在到期日或之前,以协议价格购买或卖出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或资产期货合同。期货期权的基础是商品期货合同,期货期权合同实施时要求交易的不是期货合同所代表的商品,而是期货合同本身。如果执行的是一份期货看涨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该期货合约的多头头寸外加一笔数额等于当前期货价格减去执行价格的现金。如果执行的是一份期货看跌期权,持有者将获得该期货合约的空头头寸外加一笔数额等于执行价格减去期货当前价格的现金。鉴于此,期货期权在实施时也很少交割期货合同,不过是由期货期权交易双方收付期货合同与期权的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引起的结算金额而已。具有规范的期货交易是以于1848年成立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商品期货交易为标志。在期货交易得到迅猛发展之际,于125年后,1973年4月在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期权交易,也标志着统一化,标准化的期权交易的正式诞生。在随后的50年中,期货和期权交易在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势头迅猛,在国际金融和国际经济当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二、期货期权的经济功能及意义 (一)期货期权的主要经济功能是价格发现功能、交易效能、保值和投机功能。 1、价格发现功能:价格发现是期货和期货期权的一个重要经济功能。因为有很多潜在买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浅析辩诉交易

浅析诉辩交易制度 关键词;检察院,被告人,法院,交易,自由裁量权,减少诉讼成本,诉讼的相对公平, 判例法国家. 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国内首次借鉴“诉辩交易”方式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该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孟广虎纠集他人行凶而导致被害人重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了被告人孟广虎,而其余他人均在逃。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看,没有证据证明到底是哪一个被告人使用何种凶器将被害人打成重伤。由于其他被告人均在逃,继续追逃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继续侦破案件收集证据也将困难重重,如果因此放弃或减少对被告人罪行的起诉,被害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护。正基于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与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协商,希望这个案件。能够作为对诉辩交易的一种尝试。经协商,控辩双方均认为:采用诉辩交易的方式既可以使孟广虎免于因侦破困难而带来的超期羁押,又能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为此,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接到诉辩交易的申请后,公开审理了这起全国第一例诉辩交易的案件,案件从开庭到宣判,仅仅用了25分钟,宣判后,被告人孟广虎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该案的处理,使“诉辩交易”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笔者试就这一制度谈谈一点个人的粗浅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二十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诉讼模式,是美国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同时也是司法实践迫不得已的选择。虽然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它却在一片反对声中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很好地解决了西方刑事诉讼所面临的一大矛盾——刑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 一、辩诉交易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最新浅析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

浅析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 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是期货产品流通的场所。没有健全有效的市场,期货产品将失去存在的意义。这是一篇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现状及前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摘要: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面临的风险如大宗商品风险,利率、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由于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而加剧。我国相关经济活动主体对避险工具的需求激增,期货市场无疑为他们提供了一条便捷避险通道。但与之匹配的风险控制与监管问题将日益艰巨,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促进期货市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将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一、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程 1.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探索阶段(1988年~1993年)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同时成立工作组着手研究。1990年,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该批发市场以现货远期合同交易起步,逐渐引入期货交易,是中国期货市场诞生和起步的标志。1992年,中国第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广东万通期货经纪公司成立,年底中国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成立,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快速起步及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我国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阶段(1993年~1994年) 1993年,我国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大批出现。交易所达40多家,期货经

纪公司有近500家,上市交易品种达50多种。1994年,期货经纪公司的境外期货、地下期货盲目泛滥,期货经纪纠纷大量出现。 3.我国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阶段(1994年~1998年) 199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1994年5月30日国务院发布69号文件,对期货业进行第一次大的清理,整顿后的期货交易所为15家。 4.我国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阶段(1998年至今)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对期货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交易所由原来的15家变为3家,交易品种由35个减为12个。2000年12月,中国期货业协会正式成立。2004年3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在此之前,期货公司属于服务行业。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10年4月,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成为中国首个金融期货。2013年9月,5月期国债期货合约上市。 二、期货市场功能的基本理论 1.套期保值功能的理论 套期保值也叫做套头交易,对冲等。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段时间通过卖出或买进期货合约而补偿现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所带来的实际损失。则套期保值理论是运用投资组合策略的套保者在期货市场上所持的头寸与现货市场所持头寸不一定相同。而且在套保期间,组合投资的套期保值率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交易者的风险偏好和对期货价格的预期而变化,所以,这种理论也被称为动态套期保值理论,奠定了

浅谈“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语境下的刑事协商制度之构建(一)

浅谈“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语境下的刑事协商制度之构建(一) 摘要:刑事和解、认罪协商这一纠纷解决模式在近几年悄然兴起,为我国刑事司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但由于刑事和解涉及终结诉讼程序,认罪协商则将被害人排除在程序之外,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刑事协商制度关注到各方利益,在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之前,使公诉人、被害人和辩护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参与到存在罪责争议的纠纷过程中,经过多方的充分协商,就罪责承担及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在审判阶段以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公诉人放弃追诉或提出较轻的量刑建议为内容,由法官依据公诉人的建议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在侦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可以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刑事协商机制还为疑难案件的解决开辟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刑事和解;认罪协商;刑事协商;诉讼效率;构建和谐 一、“刑事和解”与“认罪协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和解、认罪协商这一纠纷解决模式在近几年悄然兴起,为我国刑事司法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同时,与此相对应的是,国内关于刑事和解、认罪协商的理论研究也蓬勃发展,为刑事协商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源于欧美国家,和解可分为诉讼中和解与诉讼外和解,前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法官的参与下经协商和让步而达成的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模式;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放弃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①。对于刑事和解的定义,目前绝大多数学者都采用西方国家通行的表达方式,即认为“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的浙江、江苏、上海、北京等省市检察机关都在不断的探索、实践刑事和解。在我国检察环节上的刑事和解,是指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组织、主导、推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经充分协商,以加害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不起诉为结果的纠纷解决机制。 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当前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多限定为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单处附加刑、宣告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有具体的被害人,而且加害人表示认罪的案件。特别是围绕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开展的刑事和解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实践过程中,这一机制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检察机关参与刑事和解的定位及其裁量权,有待于法律规范和授权;检察官揭露犯罪、指控犯罪的职责,是否有违调解的公正性和自愿性;同时,还有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过窄,不能解决当前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诉讼效率问题、疑难案件的解决等司法难题。(二)认罪协商 与此同时,认罪协商制度的研究也方兴未艾。认罪协商制度是自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机制。近年来,认罪协商制度已不同程度地应用于英国、意大利、德国及加拿大等国的法律实践中。 所谓认罪协商,即被告人认罪以获得许诺利益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笼统地讲,在认罪协商过程中,检察官的承诺内容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关于指控罪名的性质的承诺;二是关于能和法院最终判决相符的量刑的承诺;三是关于向审判法官提交的案件事实的承诺。 与被告人的认罪协商,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可能存在不同的选择,但是,只要有一方同意协商,都可以产生认罪协商的后果。只是,当被害人选择协商,而公诉机关不同意协商时,被告人的认罪协商表现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仍然将对被告的量刑产生积极的影响。

浅谈期货经纪公司的税务筹划_1

浅谈期货经纪公司的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法的基础上,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税收成本是每个关注的,对期货经纪公司尤其重要,原因有三:一是期货市场长期低迷使税收成本成为期货公司效益的重要因素;二是对业务人员佣金的扣税可能会影响业务的;三是对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不当会影响客户交割。一、期货公司面临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 1.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为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这显然造成了多征营业税的事实,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以此来计税。另外,期货公司和其下属的营业部因注册地和经营交易地不同,也被不同的地税局重复征收营业税,多征营业税增大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 2.多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属于纳税所得。在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只会进一步恶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3.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这里说的是经纪人的收入扣税问题,按期货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纪人的期货经纪行为是由期货公司负责的,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其收入应该按工薪所得来计税。但税务局却认为经纪人是从事经纪活动并从中获得利益的人,因其没有底薪,其与期货公司签有聘用合同属劳务合同,与期货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应该按劳务所得来计税,而劳务所得一般要比工薪所得交更多的税。 4.增值税问题。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处理实物交割环节的增值税,期货公司要直接参与增值税流转的过程,这使自己也成了货物的交易者而要面临一系列增值税问题,如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申报及发票管理以及由此而来的税务检查。按期货行业的特点,期货公司只有先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接受套保业务,而有的税务局要求销售总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行(按税法中对一般企业的规定)。另外,期货公司由于销售额巨大而税负为零,也会招致税务局的频频检查,期货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可能会被当作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交割量大的公司而言又是一笔额外开支。二、期货公司所涉及的税种的筹划我国期货公司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增值税,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谈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筹划。 1.对营业税的筹划。针对前面指出的若干营业税的问题,首先在记录手续费收入时,直接把扣除交易所收取部分后的净收入记入“手续费收入”科目。这是因为在一次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客户是必须同时参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

美国证券内幕交易经典案例评介廖凡中国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7-31 浏览次数:5348 字体大小:大中小 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的基石是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b款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以下简称SEC)据此制定的10b-5号规则(Rule 10b-5)。该规则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不得就任何与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作虚假陈述或隐瞒该信息(misrepresentation or omission),或从事其它与交易有关的欺骗行为,否则即构成证券欺诈,将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内幕交易属于隐瞒重大信息。 要言之,构成美国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须具备四个要件:第一,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第二,该信息具有重大性(materiality),即投资者合理的认为,该信息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第三,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1]第四,信息持有者/交易者事先负有披露义务。第四点是美国证券法的特色所在。 我国对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确定以“持有”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3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此不同,美国不采用“持有”原则,而采用“义务”原则,即除非内幕信息持有者事先负有披露信息或不进行交易的义务,否则其交易不违反10b-5号规则,不在禁止之列。换言之,美国证券法并不绝对禁止内幕交易,只是禁止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进行内幕交易(尽管义务主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是美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总的说来,负有此种义务而属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管控范围的有四类人[2]: 1、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包括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他们基于其职务/身份而对公司股东(即股票持有者)负有信托义务,[3]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向他人泄露该信息以牟利;如果想要进行买卖,那么他们必须事先向交易对方披露该信息,以便对方正确决定股票价格。 2、临时性内部人(temporary insider),包括证券承销商、经纪商、律师和会计师等。他们因为工作关系而得以合法的接触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对公司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泄露该信息或将之用于个人交易。临时性内部人负有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与

[司法,谈辩诉]浅谈辩诉交易在贿赂犯罪司法中的引入

浅谈辩诉交易在贿赂犯罪司法中的引入 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但近年来,贿赂手段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和隐蔽性的特征,对贿赂犯罪打击的难度也逐步加大,以致当前公职人员的腐败状况较为严峻。 上面的数据,至少表明两点:一是贿赂犯罪呈现出一种较为稳定的、高发的态势,打击效果并不明显;二是在被查获的贿赂犯罪中,大案居多,接近80%。不难想象,现实中占绝大多数比例的小案、中案尚未得到查处。 打击贿赂犯罪,重点在于打击受贿犯罪;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宜从行贿一方入手,这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对于贿赂犯罪,尤其是对行贿罪采用何种打击方式,将直接影响着国家对贿赂犯罪整体打击之成效。 一、对行贿罪的惩处观点及评析 对于行贿罪的打击态度,观点互有分歧,总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其一,从重说。该观点认为,我国当前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太轻,因此应借鉴域外对受贿罪的刑事责任规定,修改行贿罪的刑罚,达到行贿罪与受贿罪同罪同罚。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201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将八类行贿案件列为依法严肃查办的重点;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虽不是要对行贿罪予以从重处罚,但相较以往而言,则确是一种从重打击态度。 其二,从轻说。这种观点认为,打击贿赂犯罪的重点在于打击受贿罪,而鉴于受贿、行贿双方的特殊关系,应当从分化行贿方入手,故为了行贿方的配合有必要对行贿方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在从轻说的观点中,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少经验与做法也为我国打击贿赂犯罪提供了良好的借鉴,污点证人的使用与保护正是其中之一。 其三,无罪说。持该类观点的学者认为,鉴于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同盟关系以及贿赂事实的秘密性,故对行贿采用非罪化的处理,可以有效瓦解其稳定的同盟关系,重点打击受贿行为。 本文认为从重说和无罪说的观点,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成分,但在我国当下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从行贿罪的法定刑配置来看,我国刑法针对不同的行贿情形,对行贿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这种处罚力度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已经属较重。如日本刑法典对于行贿罪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于行贿者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最严重者判处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我国明朝初期对于贪官污吏规定了极其严苛的刑罚,凡官吏贪赃至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然终明一世,贪污之风愈演愈烈,根本谈不上法律的预防功能。历史的经验已经表明,单纯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打击

浅谈金融危机对期货市场的启示

浅谈金融危机对期货市场的启示 完善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应是原生品与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结合。它以传统的现货市场为根基,发展出中远期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等多层次、多种类型的市场,以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各种需求。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 下面我们谈谈对金融危机中期货市场的角色分析。期货市场的不完善特别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完善是这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对冲或转移的有效工具,但同时也具有高风险的特质。这次金融危机原因之一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通过“蝴蝶效应”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共振,其影响还在扩散和深化中。这场危机使人们意识到,以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现代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风险,引起了全球性的危机。次贷危机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被发现得很晚,这是因为新的金融产品已经达到了相关机构风险评估的极限。一些评估机构对于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没有经验,它们不知道该怎么办。由于次贷危机的严重性不亚于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人们开始从各个方面对这场危机进行反思,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金融创新在促进风险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场效率方面卓有成效,但创新背后所隐藏的错综复杂的各种风险因素不容忽视。因此,在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如何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已经成为严峻的课题。 我们应该在全球金融风暴中反思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首先;我们必须得加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的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一是市场制度的稳定性。二是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三是市场运作的规范性。四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性。上述四个条件的形成和确立,首先取决于对风险处理的能力。如果市场本身缺乏风险管理体系,显然谈不上市场的稳定性,市场不稳定,就难以正常有序的运作,市场公正性也必然会受到影响,更保障不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场就会风险不断,

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

从“孟广虎案”浅谈辩诉交易 杨艺王华永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建立在国家追诉主义基础之上,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有效治罪和刑罚权的统一行使,将国家公诉机构与被告人臵于完全对立的地位,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维持公正的审判和公平的游戏。这种强调两造对立的司法模式,奉行程序正义的司法哲学,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要同时听取双方的陈述”,任何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都要确保当事人的充分参与和平等武装。在法庭审判程序中,从公开审判、直接审理和言词审理原则,到律师辩护、上诉制度以及回避和管辖争议的解决,无一不体现了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宗旨。在大多数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公诉机构与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而有着进行各种合作的可能性。例如,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和认可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检察官在这种程序中放弃出庭支持公诉,而由法官直接对被告人适用刑罚;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一旦自愿认罪,法院则可以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模式,法院可以在征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对于那些存在立功、自首、初犯、退回赃款赃物等情节的被告人,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经常主动要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那些有认罪悔过表现的嫌疑人,检

察机关还可以放弃提起公诉的权力,而采取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处理方式。很明显,刑事诉讼并不都包含着“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过程,检察官与嫌疑人、被告人也完全可以放弃对抗而走向合作。只要被告人自愿放弃无罪辩护的机会,对检察官的指控表示认同,控辩双方就可能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从贝卡里亚以来,无罪推定被奉为刑事诉讼的金科五律,法律通过建立推定而免除了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国家公诉机关要推翻无罪推定,就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并需要达到令人信服的最高证明标准,否则,法官就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002年由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判的“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国家机关与被告人通过协商和妥协进行合作的一种新尝试。 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孟广虎案 200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孟广虎在黑龙江省绥芬河火车站北场内,因车辆争道问题与吊车司机王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激烈的争吵。孟广虎打电话叫来六个人,与王某等人发生了互殴。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被鉴定为重伤。案发15个月后公安机关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运输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律师提出,由于本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在逃,目前还无法确定被害人所受重伤究竟为何人所为,证明孟广虎造成王某重伤的证据明显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

期货市场论文浅谈金融危机与中国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论文:浅谈金融危机与中国期货市 场 【论文关键词】期货市场;交易所;期货公司;套期保值;发现价格【论文摘要】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产品工具,是表明市场经济发育阶段的重要标志。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期货市场的概念入手,对其发展历程、目前发展状况、前景等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1 引言 期货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国际期货市场自1848年在美国出现以来,经历了由商品期货到金融期货、交易品种不断增加、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主要期货交易所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和东京工业品交易所等。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对完善国内资本市场结构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为企业风险管理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0年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期货市场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在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监管下、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由四家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180多家期货公司组成的、由市场各主体参与的、能顺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期货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我国期货市场将进入一个质变式发展阶段。本文就目前期货市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以及金融危机下的启示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2 期货市场的由来及发展历程 期货的英文为Futures,是由未来一词演化而来,其含义是:交易双方不必在买卖发生的初期就交收实货,而是共同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时候交收实货,因此中国人就称其为期货。世界第一家商品远期合同交易所是1570年伦敦开设的皇家交易所。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芝加哥谷物交易所推出了一种被称为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取代原先沿用的远期合同。使用这种标准化合约,允许合约转手买卖,并逐步完善了保证金制度,于是一种专门买卖标准化合约的期货市场形成了,期货成为投资者的一种投资理财工具。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曾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勒说过:真正的市场经济是不能缺少期货市场的经济体系 .没有期货市场的市场经济,不是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趋向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的场所和工具。因此,一个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离不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市场。这种买卖是由转移价格波动风险的生产经营者和承受价格风险而获利的风险投资者参加的,在交易所内依法公平竞争而

期货日内短线的操作方法

蚁期货短线的操作方法 膈从市场分类来看,小资金的交易者比较喜欢日内交易,那是因为日内交易赚钱快,当然,亏钱也快,但是,因为没有隔夜的风险,所以即便亏损也是可以掌控的,任何时候只要觉得情况不对,可以马上离场;而一旦持仓过夜,发生亏损往往数额相对较大,比如遇到停板或是大幅跳空等一些极端状况。日内交易和隔夜交易各有利弊,如果一定要分出哪个系统更完美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个市场上,有靠做趋势赚大钱的,但同样有靠日内交易积累起财富的。作为交易者首先要确定好自己的交易风格,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交易系统。 莈我目前的交易风格是以趋势交易为主。趋势交易者在交易时间经常是没事可干,往往是忙在收盘后的分析,这是因为趋势的改变不会一瞬间完成。所以,我日内短线交易也同时操作。我将以往日内交易的一些经验总结下来,供做日内交易的朋友们参考。 、品种选择

肂不是所有的品种都适合日内交易,要想在日内交易中获得利润,首先要选择好标的物。只有那些波动性大、流动性大的品种能够让交易者迅速赚到利润。我比较喜欢操作的日内交易品种是胶、铜、豆油、糖、锌、PTA 、塑料。很多散户喜欢做玉米、小麦,其实这样的品种属于趋势性品种,一旦趋势形成,一般都难以改变,但日内波动都不是很大,看起来总是不死不活、不温不火、不紧不慢的,这样的品种还是放弃的比较好。既然是要赚快钱,就要选择活跃的品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长线持仓的头寸,那么这个品种的日内最好不做,因为日内短线思维会影响对长线持仓品种趋势的判断。 袀二、选择时间架构 膇日内短线也分好几种,有利用5 分钟图表抢帽子的;有利用15 分钟图表做小波段的;有利用30 分钟图表做日内趋势的。你必须先给自己定下来用多长的时间架构。如果你的精力充沛,心理承受力太差,那只能选择1 分钟图表,如果你不想太频繁交易,可以选择5 分钟图,如果你只是不希望隔夜,日内每天只需要做一到两次交易足矣,那可以用30 分钟图。我的日内交易是寻找5 分钟图表上的机会。 薆三、构建系统 蒃无论长线短线都必须要有一套系统,这套系统起码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

内幕交易调查的难点、解决措施及建议 内幕交易是一种不公正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几年在证券市场呈上升趋势,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查处难度逐渐增大,已成为妨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一大顽疾。如何查处内幕交易,打击市场不当交易行为,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是证券市场今后长期要解决的问题。一、什么是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阐述,内幕交易和内幕信息的定义分别如下: (一)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牟利的行为。主要包括: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认定:主要围绕内幕人员、内幕信息和交易行为三个方面来认定。交易行为即外在表现:以本人的名义或委托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买卖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与本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为他人买卖;行为频繁,即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如引起股价剧烈波动或暴涨暴跌;手段方面,如利用多个户头或化名户头,逃避监管。 (三)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主要包括:(1)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2)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等行为; (4)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6)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7)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发行人的收购或兼并、分立等。 (五)内幕信息的认定有:(1)股价波动:信息公开后相关公司的证券价格是否产生波动;行为自证:行为人购买证券的品种、数量、时机等;公司态度:公司是否对某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2)内幕信息的公开(标准):是指内幕信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市场谣言不等于已公开信息;股东大会、职工大会、记者招待会、证券分析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