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nki__两抢_犯罪现状_法律层面原因及对策分析_以昆明市为视角_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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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CN 53-1143(2006)01-0085-08

法学与实践

收稿日期:2005-09-28

作者简介:李涛(1971~ ),女,云南省安宁市人,法律硕士,云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讲师。 数据来源于昆明市公安局调查统计。

两抢 犯罪现状、法律层面原因及对策分析

以昆明市为视角

李 涛

(云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昆明 650222)

摘要: 两抢 即抢劫、抢夺犯罪,是近年来最为普遍,对群众安全感影响最为严重的突出治安问题。如何有效打击和遏制持续高发的 两抢 犯罪,是当前面临的重大治安课题。导致 两抢 犯罪产生和蔓延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法律、个体的诸多因素。本文以昆明市 两抢 犯罪的现状为切入点,仅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对 两抢 犯罪的法律层面原因及防范对策作一些新的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抢劫;抢夺;现状;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DF625 文献标识码:A

一、 两抢 犯罪的现状

笔者针对 两抢 案件连续发生的实际,以所生活的昆明市的 两抢 犯罪的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行调研、分析,反映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危害增大

近年来,虽然经过严打,刑事发案整体趋缓,2003年的统计数字显示 两抢 案件的立案比2002年有所下降,破案率有所上升,但由于多方面的因素, 两抢 案件发案总量仍然呈现出以下现状:1 总量总体上还处于攀升趋势。 两抢 犯罪立案2000年是7251件、2001年是11436件、2002年是11430件、2003年是10818件。2 占刑事案件比重大,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00年是24%、2001年是26%、2002年是28%、2003年是27%。

3 破案率虽有所上升,但随着案件总量的居高不下,对社会侵害面的扩大,对社会的稳定、群众的安全感造成较恶劣的影响。目前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热点和难点问题。这种现状不仅存在于昆明市,在全国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二)侵害对象和发案场所、时间呈现多元化的变化趋势

近年来, 两抢 犯罪的侵害目标和发案场所一直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犯罪行为人选择侵害目标和犯罪场所的盲目性减小,选择性增强;随机性减少,预谋性增强;只要便于作案,任何地方都可能成为被侵犯的场所,只要被害人疏于防范,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人猎取的

目标。而且犯罪行为人反侦查意识逐渐增强,作案越来越隐蔽,精心选择作案对象、作案地点、作案时间。

从作案对象上看,以相对弱者为主。 两抢 犯罪分子犯罪选择的对象以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女性、老年及单独活动的人居多。飞车抢夺对象大多是单身行走的女性,据不完全统计,女性被害人的比例在80~90%之间。另外抢劫出租车案件时有发生。

从作案场所看,由过去传统的拦路抢劫、入室抢劫,转变成多元化的态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犯罪行为人公然大白天在闹市区等公共场合抢劫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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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

第19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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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 o fY unnan U niversity L a w Ed iti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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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除此之外,具体而言,拦路抢劫案多发生在一些市区偏僻的街巷、十字路口、立交桥、高架桥、城郊结合部、车站附近、公园风景区等道路环境复杂、易于潜逃的路段。抢夺案件多发生在一些闹市、集贸市场、街巷、马路面之类的地方。飞车抢夺多发生在宽广通畅的主干道和有较宽自行车道的路面上。特别是飞车抢夺案件,大多发生在城镇商业区、贸易市场、中心闹市区、银行周围路段等场所。

从发案时间看,全天均有发案,抢劫案案发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晚上20至22时时段,白天7时、12时、17时也是发案高峰时段,中午12时至24时发案明显高于0时至12时,白天下午发案明显高于上午。

从抢夺案件的高发时间上看,发案主要集中在白天,凌晨基本不发案,从上午7时至21时发案一直较高,相比较早晨7时、中午12至14时和下午17时至晚上21时为最高。这些都表明了 两抢 犯罪行为人作案狡猾,选择性强,盲目性减少,在犯罪侵害对象和发案时间、场所呈现多元化的变化趋势的同时,作案时空也具有相对规律性。

(三)作案手段呈恶性化、多样化

从发案情况看,抢劫案件的暴力化程度最为突出,犯罪分子除沿袭以往犯罪手段特点外,犯罪手段更趋残忍,不计后果,找到作案目标后,不似以往先以言语相威胁,而是直接使用凶器袭击受害人,致其无力反抗后抢劫财物。仅就2004年2月至2004年3月抢劫中致伤10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2%。据对在押的两抢犯罪行为人的调查结果显示:抢劫案件中犯罪行为人适用刀等凶器超过70%。 这表明抢劫犯罪行为人仍以恶性暴力为主。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枪支等多种凶器,先杀人后抢劫等凶残手段的犯罪行为人不断增多。如官渡区银行抢劫案 在这些手段凶残案件的示范下,抢劫犯罪行为人纷纷效仿,导致抢劫案件的恶性化程度不断升级。除了暴力化、恶性化程度突出外,抢劫犯罪的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1 拦路抢劫;2 入室抢劫;3 麻醉抢劫;4 色情勾引抢劫;5 抢劫机动车;6 飞车抢劫。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里,抢劫案件手段仍将向凶残化、恶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

目前,抢夺犯罪出现了手段多样化,且有进一步发展的态势。从犯罪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上来看,有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进行抢夺,骑自行车抢夺;骗取车主开门,乘机抢夺车内财物;尾随抢夺对象进行抢夺等多种形式。在抢夺手段多样化的同时,飞车抢夺一直呈上升趋势。由于飞车抢夺的机动性较强,即易于得手,又利于迅速逃离现场,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人利用此种犯罪手段进行抢夺犯罪。

(四)作案成员外来化、低龄化突出

据调查,2004年以来,全市共抓获两抢案件的作案成员688名,其中,男性642名,占93%,女性46名,占7%;户籍为昆明的98人,占14 24%,本市以外的590人,占85 76%;不满18岁的169人,占24 56%,18岁至26岁的487人,占70 78%,26岁以上的32人,占4 65%。这些数据反映出, 两抢 犯罪中,外来人员作案占大多数,本地人中以吸毒人员、 两劳 释放人员居多。从犯罪年龄层次看,犯罪低龄化程度明显,基本集中在18~30岁这个年龄段。 因为 两抢 犯罪需要使用暴力,也需要迅速逃离现场的机动灵活的能力,这些只有年轻力壮、体魄强健、动作灵活的犯罪行为人才能完成。因此, 两抢 犯罪行为人以男性青壮年为主,且有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五)作案成本低、犯罪成功率高, 风险小、回报厚 、逃离快、销赃快、侦破难

两抢 犯罪不需要象入室盗窃、那样需要爬窗、撬门、破墙等作案过程,也不需要掌握特别的技术,被侵害者防范意识低,目标选择容易,作案时间短,逃匿快,作案风险小,比较易得手,销赃快。此外,打击 两抢 犯罪还存在着抓现行犯难、调查取证难、排查布控难、审查深挖难、追捕缉逃难等,[1]再加上发案后一些群众法律意识低,有的是怕打击报复而没有及时报案、立案或者不愿意出来作证,致使破案后对案难,收集证据难,造成该逮捕的逮捕不了,该重判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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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于昆明市公安局调查统计。数据来源于昆明市公安局调查统计。

判不了等降级降格处理。

(六)日趋职业化、团伙化

两抢 犯罪是一种以力制人(以强力制人或以机动性取胜)的犯罪形式,因而历来 两抢 犯罪中共同犯罪居多。据对在押的 两抢 犯罪行为人调查结果显示:实施 两抢 犯罪的行为人中,单独作案的只占22%,而进行共同犯罪的确高达78%。因为多人实施,可以保证较高的犯罪成功率,而且可以相互依仗、相互激励,特别是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在减少因使用暴力而产生的犯罪恐惧感的同时,减少个人心理上的罪责感。在实施抢夺时,多人进行,能较好实现抢夺犯罪所需要的较强的机动性,顺利完成犯罪。随着抢劫案件恶性化、智能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抢夺案件机动性能也在提高, 两抢 案件的有组织犯罪和团伙犯罪不断增强,而且,在今后的犯罪演变过程中, 两抢 犯罪的职业化特征会越来越明显,专门以抢劫、抢夺为业的犯罪团伙会不断增多。一些 两抢 团伙以地缘、血缘、业缘关系结成紧密型团伙,有的团伙是临时结成,成员间不知姓名,只以化名、绰号相称,平时分散居住,需要时聚集,作案后分散逃跑。这种团伙犯罪的增多,必然导致区域性和流窜性 两抢 犯罪的增多,经常甲地作案,乙地落脚,丙地销赃,实行跳跃式作案。从而对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秩序形成较大冲击。

通过对当前 两抢 犯罪的现状的调查、分析,反映出 两抢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因此,分析 两抢 犯罪的原因,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而导致 两抢 犯罪产生和蔓延的原因比较复杂,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法律、个体的诸多因素。笔者仅就法律层面,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角度,对 两抢 犯罪的原因及防范对策作一些新的思考和探讨。

二、 两抢 持续高发的法律原因分析

两抢 犯罪历来是公安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之一。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为基础,以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对 两抢 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 两抢 犯罪愈演愈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而由于打击 两抢 犯罪的法律、司法解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以及司法、执法中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等法律层面的原因,客观上造成了对 两抢 犯罪的打击不力。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群众法律观念淡薄,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差

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法律观念淡薄,自我防范、保护意识差,能力较弱。往往不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给犯罪行为人以可乘之机。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一些群众缺乏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胆识;很多两抢案件发生后,受害人不及时报案甚至不报案,延误了打击犯罪的时机,更为严重的是造成司法证据的灭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

(二)立法、司法上的不完善

1 抢劫、抢夺罪的分设带来了实践中的打击不力

首先,由于抢夺罪在认定时强调数额,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实践中经常被抢的金耳环、金项链一般只是300元左右的价值,按司法解释500 2000元的 数额较大 标准,不能按抢夺罪论。但行为人的行为很恶劣,抢的过程中经常造成被害人耳朵被撕烂、摔成重伤等严重后果,如果因数额原因不给予刑罚处罚,势必会导致放纵犯罪,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对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等严重后果,如果按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性,在主观罪过形式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仍有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害人身权利的方法的行为 [2]抢夺罪与抢劫罪最大的区别,按照现行的通说观点认为,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的方法。在抢夺时,偶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因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伤害的故意,所以不能成立抢劫罪。但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的故意却很难。行为人在夺取他人耳朵上的金耳环时,显而易见是会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只是伤害程度不同而已,而这种已经预见到而希望或放任的心态,正是故意的罪过形态。对此如果简单地、绝对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使用暴力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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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抢 犯罪现状、法律层面原因及对策分析

认为有点牵强,实践当中也易造成抢劫罪与抢夺罪界限的模糊。而将本应认定为抢劫的按抢夺处理,又由于有些行为未达 数额较大 ,最后按无罪处理,这无疑放纵了犯罪。以上两种犯罪在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分设,带来了实践中对这两种犯罪的打击不力。

2 抢夺罪的查处力度不够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把抢夺罪和盗窃罪同等对待,规定了相同的刑罚幅度,显然有不妥之处。从两者的作案特征和危害程度看,抢夺犯罪中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都有正面接触,往往不仅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而且侵犯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危害更甚。[3]应加大抢夺罪的处罚力度,使罪与刑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防止更大的犯罪发生,如果罪与刑缺乏适当的比例关系,将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4]在现代刑罚理论上已成为常识和通论。但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把抢夺罪与盗窃罪规定了相同的处罚幅度,显然违背了该原则的精神。既然抢夺与盗窃处罚幅度相同,那么行为人通常会选择成本低、风险小、逃离快的抢夺行为来达到劫财的目的。这对抢夺罪的打击与防范显然不利。

3 在转化型抢劫犯罪中,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尽合理

刑法 第269条规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是对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也可以说是对抢劫罪特殊表现形式的规定。实践中普遍认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尽合理,立法技术上存在表述不准确的问题。即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的 犯 ,显然存在用语不妥,带有模糊性,从而导致理解和解释上的分歧。依此规定,只有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均达到了犯罪的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违法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由此推论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小,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不能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显然不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对转化抢劫的认定作了一些新的解释: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 数额较大 标准的;2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 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4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解释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但这毕竟是司法解释,而不是立法本身,在相关规定的适用上还是会带来模糊性。

4 各地在适用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过程中标准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5日通过了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对抢夺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法律问题方面给出了具体、统一的适用标准。司法解释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一年内三次抢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情形之一的,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即数额较大和抢夺残疾人、老年人等是认定抢夺罪的并列标准而不是选择性标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未达数额较大,但是多次抢夺,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公、检、法机关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的基础上,联合搞了一些地方性解释,或由当地的政法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抢夺罪的认定给出新标准,即: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但是多次抢夺、抢夺老弱病残、下岗人员、妇女、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等,也应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标准不相统一。另外,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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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一条主要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了有力地打击抢夺犯罪,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适用,规定本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但这种灵活性也是有限制的,要求在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来确定,即 数额较大 的幅度为500 2000元,而有的地方却擅自将 数额较大 的下限定为300元,由此反映出一些地方任意降低抢夺罪的认定标准,违背立法、司法解释原意,与罪刑法定原则是相悖的。而且这些地方性解释的有效性、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值得考虑。这些解释标准的多样性、随意性,都会影响到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三)销赃相关打击防范制度不完善

从近几年打击 两抢 犯罪销赃的实践看,由于赃物变卖价格低,一些旧货交易、收购市场、典当行业等经营场所为了赚钱而予以收购,给 两抢 犯罪的销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社会上的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明明知道是来历不明的赃物,但为了贪图小利,抱侥幸心理而予以收购,使 两抢 犯罪有了更多的销赃渠道。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 两抢 犯罪销赃尚处于原始的、松散的、初级的低层次状态,但也表现出了明显的智能性、组织性、职业性的行为特征。这些状况的出现与目前我国对销赃相关打击防范制度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虽然我国 刑法 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但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打击对策却仍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如果不能对社会面进行有效控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打击防范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堵住销赃渠道,那 两抢 犯罪行为人就会觉得有利可图, 两抢 犯罪就无法从根本上堵住源头,进行有力的打击和防范。

三、针对法律层面的原因,加强法制建设

针对 两抢 犯罪产生、蔓延的法律层面的原因,加强法制建设,对打击和预防 两抢 犯罪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笔者对此有如下建议:

(一)强化群众法律观念、防范意识,营造全民参与打击 两抢 犯罪的良好氛围

预防犯罪的深厚基础在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是 两抢 犯罪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同时也是与 两抢 犯罪作斗争的最积极的拥护者、参与者。必须在全社会树立 打防结合、以防为主 的观念,最终实现犯罪率的下降。而防,不仅仅是预防犯罪,也包括预防侵害。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做大量的宣传工作,指导群众如何有效应对突如其来的侵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应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报道作用,营造 两抢 犯罪的严打氛围。通过对一些 两抢 典型案例的剖析及作案手法和时空特点的曝光,提出防范对策建议,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道德意识,不断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抗争能力。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打击 两抢 犯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够有效遏制 两抢 犯罪愈趋重化的势头,实现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3](P350~351)

(二)完善立法、司法

1 应当重新审视抢夺罪立法存在的必要性

对于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设立,许多国家的刑法典中都没有规定抢夺罪。如意大利、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瑞士等国的刑法典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典等,都未单独设立抢夺罪。相关行为要么纳入到抢劫罪、要么纳入到盗窃罪,要么纳入到敲诈勒索罪中。鉴于抢劫、抢夺犯罪的分设带来实践当中不利于对此类犯罪打击的问题, 笔者建议效仿国外立法例,取消抢夺罪的设立。

2 如果不能取消抢夺罪,建议:

(1)对于随附性暴力抢夺行为性质的认定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即抢夺罪只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方法的行为。而事实上,抢夺行为往往与暴力相联系。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抢夺女性耳环时撕裂被害人耳朵;飞车抢夺财物时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抢夺被害人挎包时,强力拖拽使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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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抢劫、抢夺罪的分设带来实践当中不利于对此类犯罪打击的问题,在 两抢 犯罪原因部分已作分析,在此就不做重复。

倒地而摔伤等随附性暴力强度较大的行为。面对这些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分歧:一种观点考虑到暴力的因素将其认定为抢劫罪,另一种观点忽略了暴力行为,仅将其认为是夺取过程中的强力所致而认定为是抢夺罪。[5]针对以上观点,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绝对地下结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对作出的随附性的暴力行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造成轻伤以下结果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罪;对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行为,应当按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从一重罪来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被害人伤亡而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决意为之,应当以抢劫罪论。

(2)修改抢夺罪的认定标准,加大抢夺罪的查处力度

刑法 第267条第1款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建议对抢夺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修改,不应只以数额为标准,还应当加上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即 其他严重情节 不仅只是作为加重结果处理,也应当作为定罪的标准之一,这样就可以避免实践中只重数额而不重其他情节或严重后果来定罪的片面做法,避免因此导致的放纵犯罪现象发生。

此外,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把抢夺罪与盗窃罪规定了相同的处罚幅度,这对抢夺罪的打击与防范显然不利。应当加大抢夺罪的查处力度,对达到立案标准数额又不是很大,又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犯等都应该一律查处。但可以采取:首先宣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其次在处罚上可以尽量采用不需关押的 管制 、 缓刑 ,可将那些罪质、罪果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交给社区,由社区监督改造;另外,在处罚上建议加强 罚金 刑的适用,对贪财型犯罪,罚金刑会起到很好的打击作用。通过这种处罚方式,一方面对行为人的抢夺行为给出否定的评价,而不会因为数额或情节的原因给予犯罪分子降格处理,或象小偷小摸行为那样简单按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而放纵了犯罪。另一方面,考虑到其犯罪行为的实际以及司法实际,采用管制、缓刑并附带罚金刑及交由社区监督改造,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的帮教作用,又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同时又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缓对监狱等一些劳动改造场所的压力。

(3)建议立法机关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前提条件作适当修正

针对笔者前述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前提条件不尽合理、立法技术上存在表述不准确的问题,笔者建议将转化型抢劫罪的转化的前提条件改为 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有利于保持司法解释与立法原意上的一致性,便于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认识,正确运用法律打击犯罪。

(三)完善和规范相关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但在我国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却出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党务机关、社会团体等联合解释的现象。而这些机关不具备司法解释的主体资格,联合解释实际上是这些机关部分地行使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定权利。此外,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也单独或参与制发司法解释。这种状况导致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多元化和多级制。[6]还有些地方出现公、检、法机关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的基础上,联合搞地方性解释,或由当地的政法委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任意降低抢夺罪的认定标准的做法,违背了立法、司法解释原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这些解释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也存在异议,影响到对法律的正确使用及对 两抢 犯罪的打击。应该依照法律关于司法解释权主体的明确规定,严格司法解释权主体的合法性,强化最高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解释权。并进一步将司法解释权限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这样既可避免解释主体混乱,又可避免解释主体间由于解释的分歧带来的不良效果。而且,由单一的解释主体行使司法解释权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否则就会损害法律统一适用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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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构成威胁,尤其是严重妨碍一个国家形成健全的司法功能。

此外,针对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抽象、原则、有时与实践脱节的现象,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 2000元,即数额较大的最低起点是500元,而目前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实践中出现这样的情况:500元钱对于一个月薪5000元的人来说,得到或失去,影响都不会太大;但对一个年收入仅300元的贫困山区的人来说,少了300元钱就相当于少了这一年的生产、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的保障。因此当抢夺行为发生在这两类人身上时,前者因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按抢夺罪给予了刑事处罚,而后者由于没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未按抢夺罪给予刑事处罚,这显然没有道理。似乎法律只是对有钱的人群倾斜,而忽略了对贫困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和责任,这有悖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但如果,允许各地随意地降低认定标准,这不仅会破坏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还会导致司法混乱。为了避免司法解释的混乱,维护其严肃性,同时又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差异问题,建议在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一个统一标准的同时,能灵活地让地方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以个案的形式将认定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备案,这样既能做到上情下达,也能做到下情上报,既弥补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原则性、笼统性的不足,又能防止地方随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带来的混乱,还可以让地方司法机关能够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放开手脚,有法可依地、有力地打击此类犯罪。

(四)从刑事一体化视野探求犯罪控制途径 针对 两抢 案件的证据特点,引入辨诉交易制度刑事一体化的最初提出始源于刑事政策,德国学者李斯特认为刑事一体化意即如何健全系统的刑事政策以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学者储槐植教授主张,我国刑法学应当突破单向、片面、孤立和静止的思维模式,确立由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和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组成的多方位立体思维。要关注刑法结构 犯罪圈与刑罚量的有机结合;在刑事立法时,关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在刑事司法、执法政策上,在不突破罪刑平等的基础上注重刑罚的个别化;从刑事政策高度,打破刑事法各学科的界限,确定刑事一体化的走势,寻求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出路。[7]由此,在分析 两抢 犯罪时,不能孤立、静止、片面、单向地仅从刑法学的角度或仅从犯罪学的角度去分析,这样很难找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方法,因为, 两抢 犯罪的形成和蔓延是由诸多原因引起的,其预防和控制也是一个综合治理的问题。所以,针对 两抢 案件由于案发突然,证据种类往往欠缺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报告、书证、音像资料甚至物证(已经销赃)等,证据的收集上有一定难度,出现侦破难,打击难,致使犯罪呈现出上升趋势。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就有必要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辩诉交易又译作答辩交易,主要为美国法所适用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 布莱克法律辞典 的解释, 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有90%的案件是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的,[8]这足以说明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运用的广泛性。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大量研究资料表明:辩诉交易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它甚至已经越过法系的传统界线,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辩诉交易作为一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正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9]辨诉交易是否可以移植于中国刑事诉讼中呢?

笔者认为,面对当前 两抢 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有些案件的证据确实但欠充分,若补充侦查,久拖不决,不仅增加工作,证据可能收集不到,反而可能出现羁押期限延长,这样,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加之司法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办案的需要,侦查技术乃至整体侦查水平不高,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就较为普遍,采用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成为必然要求。如果在不违背法律和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一些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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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抢 犯罪现状、法律层面原因及对策分析

害程度相对较轻的 两抢 案件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尽快结案,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甚至久拖不决的问题,加快案件周转,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如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有利于将我国长期实行的 坦白从宽 的刑事政策法定化并真正贯彻执行,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体现鼓励被告人认罪的精神,还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问题。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之中,无疑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此必须在借鉴的过程中作出严格的限制,完善其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负面影响,以期促进刑事诉讼多项价值目标的协调实现。

(五)完善执法

1 加强治安管理,不断巩固专项斗争成果,努力探索打、防、控一体化的长效机制

打击 两抢 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必须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必须把打击犯罪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工作,全力巩固斗争成果。实践证明,只有管住高危人群,摩托车、手机市场,以及一些销赃场所,只有加强对公共场所、公路沿线及居民小区的防范和管理,才能遏制住日益严重的 两抢 犯罪。只有对外来人员聚居区、建筑工地、中小旅馆、出租房屋、车站等犯罪分子易藏匿的场所进行清查整顿,并切实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把打击 两抢 犯罪与整顿交通秩序、加强对摩托车市场的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摩托车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要加大对手机销售、金银首饰加工行业、典当行业、旧货市场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堵塞销赃渠道。总之,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巡逻盘查、公共场所管理、外来人口管理、社区防范等各项工作机制,努力探索打击、防范、控制一体化的打击 两抢 犯罪的长效机制。

2 明确管理职责,严格有关市场和行业的管理,堵塞犯罪行为人的销赃渠道

根据 两抢 犯罪的销赃特点,堵住犯罪行为人的销赃渠道,将起到从源头上遏制该类犯罪的效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有可能成为 两抢 犯罪行为人销赃渠道的行业和市场的管理。如机动车维修、旧货交易、废旧物品收购市场、金银首饰加工业、二手电讯器材经营业等。根据市场需求,对这些行业的发展有宏观总量的控制。实行定点管理制度,改变因分散而不利于管理的状况。按照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 谁主管、谁负责 和 属地管理 的原则,明确这些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制。各行政职能部门要改变过去重发证、轻管理的倾向,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加强协调、联合行动,严格查处一证多用和违规经营等行为,取缔无证、无牌的经营活动。

总之, 两抢 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除了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层面的原因之外,它还涉及到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个体的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因而打击和防范不仅仅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而是一个全社会、全方位综合治理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 两抢 犯罪,防止和减小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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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法学,2004,(2):99-120

[8]樊崇义 刑事诉讼法专论[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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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 导读:本文xx地区犯罪现状分析,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当前犯罪现状的特征1、从案件数量上来看,2002年刑事案件数量一改前三年不断上升的状况整体呈现回落的趋势。资料统计,2000年1-11月份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303件4498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27.4%和15.1%,起诉数为3382件4846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13.5%和19.7%,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数为293件313人,比1999年同期分别增长30.8%和31.5%;2001年同期批捕4337件5864人,又比2000年同期分别增长31.3%和30.4%,起诉数为4747件6601人,同期分别增长了40.4%和36.2%,职务犯罪立案数为309件328人,同期分别增长了5.5%和48%。到了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上述状况出现了重大的转变。据统计,2002年1-11月全市普通刑事案件的批捕数为3931件5091人,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10.3%和15.2%,起诉4724件6239人,又比上一年度同期分别下降了0.5%和5.8%,职务犯罪的立案数从上一年度同期的309件328人下降到229件243人,同期分别下降了34.9%和35.0%(见表一)。从上述资料当中可以看出,在开展“严打”斗争的过程中,案件数量

在初期呈现出一定幅度的上升趋势,在2001年达到了顶峰,而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这种趋势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反映出我市“严打”斗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的成果,社会治安环境正在朝着好的方面发展。2、从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仍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重、特大犯罪案件继续下降。2001年侵犯财产案件占已批准逮捕案件的47.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占32.6%,两者占所有刑事案件总数的80.4%。从近三年1-11月的同期数字对比来看,侵犯财产案件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仍然是刑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且都开始呈现回落迹象。以起诉被告人的数字为基准,2000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269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10.4%,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262人,比1999年同期上升39.1%,2001年1-11月起诉侵犯财产案件被告人人数为2861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26.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被告人人数为1969人,比2000年同期增长了56.0%,2002年1-11月起诉的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数为6239人,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总共有3855人,占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人的61.8%,其中起诉侵犯财产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776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1%,起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被告人人数为2016人,比2001年同期增长2.4%,但比去年与前年同期增长56.0%要小得多,而且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4、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5、 6、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2、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3、 4、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5、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6、 7、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青少年犯罪案例及对策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及对策 ——法制专题教育月材料 中学生违法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它本身的特点。下面结合几起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案例,简要的分析下青少年犯罪的一些特征 案例1:今年暑假三位初中女生因无聊到某舞厅玩,碰到年龄相仿的一群青少年,为首的是女孩A某,因一言不合,A某指使随她来的几个男少年,劫持三位女生到某宾馆进行轮番殴打折磨,其中一女生在A某的同意下还遭到了强暴,手段令人发指。 这一案例突出了青少年犯罪的突发性、团伙性、动机单一性和手段残忍性。追溯他们犯罪的原因,A某父母离异,她曾混入社会后受骗失身。随后破罐破摔,成为害群之马中的为首分子,称王称霸,惹是生非。三位受害女生也开始出入舞厅,追求高档消费,她们有的缺乏家庭温暖,有的缺少管教,自我保护意识差,到舞厅寻刺激,嘴巴不饶人,终因势单力薄而受害。从中可以看出,青少年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在心理尚未成熟的前提下,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象的事情。 案例2:某一中学生在上学路上骑自行车撞倒一老太,他开始表现不错,即送老太进医院,并表示愿赔偿医药费。经交通警察处理,裁定赔偿经费后,老太的丈夫逼他再增一倍赔偿费。该生的父母是瞎子,经济拮据,他被逼后想不通,用酒把自已灌醉,产生了“杀死老头”的想法,借着酒胆,他冲到老头家用榔头砸死了老头。 上述案例纯属突发事件。该男生平时并无劣迹,但他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这也是青少年中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在偶发事件中,他们往往意气用事,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容易想不通而走极端。 案例3:某高一女生与邻居海员谈恋爱,当海员出海后又遇到另一俊男追求,她沉迷这一男子,不听父母劝告,并逃学。该男青年把她带到表哥嫂处过夜,当晚,男青年翻出表哥家的2万多现金,她未作阻止,第二天逃离后挥霍游玩。回家被抓后男青年推说自已有前科,要女生顶罪。审判时,男青年把全部责任推到该女生身上,致使女生重判,二审时,女生才说出实情而改判。 此案可以看出,由于受年龄、文化水平的制约,未成年女性认识客观事物往往凭自已的主观愿望片面地认识问题,有时形成错误的道德观和世界观。女生的心理,尤其是早恋的女生往往执迷不悟,对劝告无动于衷,又表现出对异性的盲目崇拜,依赖性强,缺乏辨别能力,她们涉世未深,容易受骗上当。 案例4:少年犯B某原是重点中学的初中生,几分之差未考取重点高中常受到父亲的讽刺、挖苦。虽然他向父亲表示,一定考取大学,但父亲仍多次训斥。B某在又一次受到父亲奚落之后,忍无可忍进行反驳,被父亲打了一记耳光。B某负气出走,一周后被拉入偷窃团伙犯罪。父亲的“一记耳光”把他打入了监狱。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中学生犯罪现状分析

二、中学生违法犯罪现状分析 近年来,我国中学生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学生犯罪可以用“数量大、危害大、蔓延快”这些词来形容。中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继承者和接班人,一个国家看它强不强主要看国家的中学生强不强。然而在我国出现中学生犯罪违法的实力还是很多,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发生在杭州市,杭州是一个15岁的少年,是一名初二的学生,父母忙于做小生意,对孩子不闻不问。孩子经常上网沉迷于黄色影视。一次,他看了黄色录像后,不能自控,把和自己一起长大的堂姐强奸杀害。第二个例子是北京一个17岁的少年小新为了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把爷爷看成重伤。通过这两则案例,我们发现中学生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数量大、危害强。中学生犯罪总体上围绕着财、色、霸、酷的轨道而运行的,动机很简单。因为中学生犯罪与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关系的,由于中学生生理性不成熟、有很强的逆反心理、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单纯、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自控能力差,造成了犯罪的因素。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心里的总和。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许多消极文化正诱惑着一部分涉世未深的中学生,甚至严重的会触犯到法律,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全国约2.5亿名中学生,其中违法犯罪的中学生约占青少年犯罪的万分之六,城市的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并呈现渐渐增加、年龄渐渐小的趋势。中学生犯罪多在于他们为了获取零花钱、上网费、

保护费、从而从事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有的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的出于好奇或逞强好胜的心理而加入盗窃、抢劫、或者斗殴。原因在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些没有法律概念。

2020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2020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分析 大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旨在使大学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在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过程中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下面是有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欢迎参阅。 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1 北京某高校一实验室发生爆炸,导致5人受伤,其中有一名实验室负责老师、两名学生和两名设备调试工程师。爆炸原因初步认定为,学校新购设备在调试过程中发生意外。 据了解,该实验室为微生物实验室。受伤的同学称,事发当天下午1点20分左右,厂家的两位工程师正在调试学校新购买的厌氧操作台,他在一旁跟着学习操作,另一位同学站在他们身后。实验室的负责老师当时也在做实验。然而,随着一声巨响,该同学被一股强力推倒———仪器爆炸了。实验室里的玻璃器皿被炸得粉碎,飞向了屋内的5个人。 学生公寓、实验室安全无小事,也许就在我们不经意的那一刻,已经种下了安全因患的祸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

灾,责任重于泰山。”上述发生在大学的火灾爆炸案例,旨在提醒同学们一定要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警钟长鸣。公安消防部门和国家教育部对高校火灾事故的历年通报显示,近几年全国高校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数量、经济损失对教学科研的破坏程度及给师生员工造成的生活负担是逐年上升的。因此搞好消防安全是保证高校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20xx大学生法制教育案例范文2 大一女生钱被骗8月23日,正是新生报到的时候,某高校大一新生张婷(化名)遇到3个打扮学生模样的男子,3人自称是来看同学的,分别来自香港大学等三所高校。3人告诉她,几人住在喜来登饭店,因钱花光了,所以面临被赶出来的境地,其中一“男生”李龙(化名)说,想和叔叔联系打钱过来,希望能借用张婷的银行卡。 张婷想,遇到有困难的人理应帮助对方。张婷于是告诉对方:“我卡里有5100多元钱,你们打在我卡里吧。”李龙当即便与叔叔联系,在电话里,李龙把对张婷说的话说了一遍,然后说打3万块钱到卡里,并将张婷的卡号在电话里说了。 随后,李龙3人让张婷陪同一起去提款机上看钱到了没有。但是查询了数次都发现钱没到账上。李龙几人提出拿卡在学校对面提款机上查询。张婷又和3人到校外提款机上查询,钱还是没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中国犯罪现状分析报告

一、犯罪率 (1)从1988年起刑事立案率持续大幅度上升,到1991年达到最高值,这期间每年的增长幅度分别是:23.29件/10万人(1987年~1988年)、104.08件/10万人(1988年~1989年)、19.41件/10万人(1989年~1990年)、8.81件/10万人(1990年~1991年)。其中1988年至1989年的增长幅度最大,这主要是过去各地都存在刑事案件立案统计不实的问题,1989年各级公安机关在解决这个问题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同时,1989年的刑事案件也确实增加了,据一些地方调查,实际发案数1989年比1988年大约上升 (2)似乎1992年刑事立案率有一个明显的回落,此后直至1997年刑事立案率基本上波动不大。其实,1992年立案率下降是由于公安部门修订了盗窃案刑事立案标准:将原来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城市80元、农村40元即要刑事立案,修订为1992年以后的盗窃数额价值人民币一般地区300元~500元、少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可为600元即要刑事立案。而盗窃案件通常占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总数的76%左右。因此,1992年刑事立案率总体数值的下降并不意味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实际上,在1992年,未受盗窃案立案标准提升的影响并对公众安全感影响较大的杀人、强奸、抢劫三类案件的立案率,除强奸案稍有下降以外(由4.46件/10万人略降到4.36件/10万人),杀人案、抢劫案均有一定的增长(杀人案由2.06件/10万人增加到2.11件/10万人,抢劫案由9.32件/10万人增加到10.96件/10万人),这三类案件立案率的平均值也比上年的高(由5.28件/10万人增加到5.81件/10万人)。可以预见,倘若1992年盗窃案的立案标准不作较大幅度调整的话,那么起码1991年与1992年之间的立案率不会形成很大的落差,1988年至1997年之间的立案率应当保持在一个相对平稳增长的态势,即立案率居高不下。这10年间除强奸案立案率的增减在波动中保持相对平稳外(由1988年的3.19件/10万人略增到1997年的3.38件/10万人),杀人案与抢劫案的立案率均呈增长的态势,其中杀人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0.45倍(由1988年的1.49件/10万人增加到1997年的2.16件/10万人),抢劫案的立案率1997年比1988年增加了2.46倍(由1988年的3.40件/10万人显增到1997年的11.75件/10万人)。 (3)1998年刑事立案率又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1997年的133.98件/10万人增加到1998年的164.68件/10万人。 改革开放后,犯罪率趋于增长、波动,尤其是近10年(从1988年起)犯罪率大幅度增长,并保持持续上升的势头,这还不包括大量的犯罪”黑数“.显然,这种增长的幅度以及犯罪率的绝对值已创中国内地1949年以来的最高记录。当代中国社会犯罪率的明显增长,这是一个需要深刻解析的社会现象。 二、青少年犯罪现状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案例一: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案例二:每个人都有美好幸福的童年,曲哲(化名)也曾有过美好的理想。当鲜艳的红领巾戴在他胸前的时候,慈祥的父母脸上也曾露出满意的笑容。但他已偏离了人生轨迹,16岁就掉进了罪恶的深渊。当冰冷的手铐铐住他的双手,当高墙电网隔断了他和亲人的团聚,他方猛醒。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曲哲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双职工家庭里。父母对他很宠爱,家庭充满温馨。小学时,曲哲聪明好学,读书用功,在班里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且先后在班里担任了组长、班长、学习委员。小学毕业时,他以优异的成绩被市重点中学录取。曲哲沉浸在父母、同学和老师的赞扬声中。在沾沾自喜的同时,他变得狂妄自大起来。思想开始滑坡,渐渐地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学会了抽烟、喝酒,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家里他再也听不进父母的良言相劝,在学校更听不进老师的谆谆教诲。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仍对曲哲抱着极大的希望。为了使他与那些所谓的“朋友”断绝来往,妈妈把曲哲送到省会的一所医学院学医,希望他能够脱离原来的不良朋友,重新赶上去。曲哲似乎明白了父母的一片苦心,暗下决心,再不象以前那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期末考试中他以全班前十名的好成绩告别了这一学期。 暑假开始了,一年未见的“铁哥们”陈风找到了他,俩人聊起一年来的“新鲜事”。陈风提起自己与女朋友方欣因种种原因发生了矛盾,关系不断恶化。陈风越说越气,甚至要求曲哲帮他出口恶气,将方欣教训一下。曲哲为了哥们义气便答应帮忙。第二天,他们约好时间,把方欣骗到一间没人住的小破屋内。到了那里,方欣感觉到有点不对劲,拔腿要走。陈风追上去将她摔倒在地,俩人便在地上扭打起来。曲哲吓得茫然不知所措,像一个木头人一样一动不动。此时陈风瞪着发红的眼睛,气急败坏地冲他喊:“哥们儿快点”,曲哲身不由己地跑了过去,不顾方欣苦苦哀求,残忍的将其杀害了。一个无辜少女就这样惨死在他们的手中…… 据了解,在我们青少年学生当中,在一些学校的学生当中,也有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一人有事,便邀约多人与对方打群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我们选择这个案例来教育大家,目的是要警示同学们,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是违法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学生:XX 指导教师:XX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团伙化、成人化、智能化、低龄化,暴力化、残忍化等特点。未年年人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大部分是中小学在校学生,也有少部分是辍学待业或提前就业的。人们常用“花朵”来形容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能否健康成长,是关乎国家、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事。未成年人犯罪就如一个毒瘤,如不及时加以控制,极易蔓延。关心、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让他们成为“恶之花”,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而且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因此,认真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分析其中的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无疑对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刑事责任年龄为14—18周岁。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全球注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不仅人数增多,而且涉及面广,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比例最高,我国青少年犯罪一直就是一个比较严峻的社会问题,据资料显示,1998—2002年,全国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犯占全国刑事犯罪犯的比例由1998年的6.36%提高到2002年的7.13%。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正在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以及与之相伴生的事业、教育产业化、贫富差别悬珠等社会问题、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结合社会实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一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在17岁左右,而现在未成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只有15岁,有的案犯甚至不到14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的方面讲,由于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使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未成年人的成熟期提前,使未成年人的身体素质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智力也有很大提高。由于未成年人成熟期提前,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出现了饿需要和满足之间的新矛盾。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就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并使犯罪年龄向低龄化发展。近几年来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二)成人化、智能化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案,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利用迷魂药、高级轿车、汽艇、对讲机、手机、电脑、手枪甚至无声手枪进行犯罪活动已越来越普遍,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三)暴力化、残忍化 未成年人犯罪多实施诈骗、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同时,随着其犯罪心理的日益成熟,在个别案件中,未成年人明显表现出“做了就做大做绝”的倾向。另外,由于未成年人本身自制力、判断力较弱,平时容易冲动,暴力倾向比较强烈,案件性质较为严重,且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 【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 【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 【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 【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 【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 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

统计数据表明:“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 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截至2014 年 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在与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员接触过程中,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庞、一行行因悔恨流下的泪水,还有那仍未泯灭的对未来的向往,让人一时无法将他们与“罪犯”这个名称联系起来。当问及“导致你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受社会上的坏人引诱”、“不想回家”和“自己不学好”的回答占绝大部分。 这些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如何一步步迷失自我、走上犯罪道路的呢?除了主观表现出的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薄弱及行为缺乏自制力等内因外,家庭和社会对他们的不良影响也是造成他们犯罪的客观外因。家庭教育措施不力。现今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而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过分地溺爱,使这些孩子从小养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物质享受的坏习惯;随着社会上“大款户”的增多,学生“大款户”也逐渐增多。而恰是这些经商的“大款户”,由于常年外出,常常无暇顾及自己的子女,造成家庭教育的“漏洞”。有些家庭不健全,对子女疏于管教,子女缺少父母的爱,或受继父母的冷落歧视,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有些家庭夫妻感情不和造成子女性格孤僻、偏激,心态不够正常;有些家长因忙于工作或挣钱,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孩子犯了错误非打即骂,甚至采取极端粗暴的方法;有些家庭对子女过分溺爱纵容,使子女个性畸形发展,行为放荡不羁;有些家长本身就有不良行为,赌博、吸毒或看一些不健康的书刊、影碟,导致子女沾染恶习,走上犯罪道路。 社会上一些文化垃圾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数经营者公开出售夹杂大量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以

及使不少未成年人沉迷的游戏厅、网吧,对抵御能力差、分辨是非能力弱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严重侵害。 中学生中队伍中的违法现象常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有的拉帮结派,组成团伙,自封首领,公然对抗教师的正常教育;有的瞒着家长逃学,聚众赌博,输赢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乃至上千元;有的公然侮辱女生;有的在社会上偷鸡摸狗;有的对低年级敲诈勒索;有的肆意破坏公共财物;有的结伙外出打群架;有的混迹于社会上不法青年之中,开始“拜师学艺”。几此种种,不一而足。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真实的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希望同学们能够从中汲取教训,知法守法,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铃声骤然响起:“一座220KV高压电力输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断!”几乎是同时,当地电力部门也接到了报告。这座220KV电塔所在线路是成都输往绵阳输电主线备用线路。正值用电高峰期,该电塔的骤然倒塌,造成备用线路全线断电,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电也因此受到影响。电塔倒塌还压坏了电信公司分路器等设备,造成20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间接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民警们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最终得到一条线索,发现当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长期在附近实施盗窃。就在电塔倒掉的前几天,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对策 文章分析了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并对青少年自身提出了有益的建议。一是要充分发挥家庭作为青少年第一课堂的积极作用,加强磨练教育;二是学校和老师应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方法,帮助孩子树立自尊与自信;三是家长和学校要避免孩子和社会上的不良分子结交,以防孩子学坏。同时建议青少年要学会与他人沟通,学会自我控制,学会自我保护,培养一种到两种健康的爱好。 标签:青少年;犯罪;现状;对策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热点问题,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要预防必须先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防患于未然。 一、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青少年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在全国犯罪量的比重逐年加大,现状不容乐观。一是违法犯罪趋于低龄化。二是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以侵财性犯罪为主,如盗窃、抢劫、敲诈等。三是犯罪动机简单,没有明确作案目的,一般没有事先预谋,多属一时感情冲动,有的出于好奇,自我表现和要求偏激,常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它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青少年的主观因素是关键性因素 第一,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他们精力旺盛,天性好动,但理性认识薄弱,逞强好胜,偏激任性。他们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极易造成心理上、感情上逆反。 第二,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学法、不懂法,在各种因素的“夹击”下,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2、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第一,家长过分溺爱孩子,独生娇惯。现在的家庭一般是独生子女家庭,家长都把孩子当成宝贝,捧在手里怕掉了,含在嘴里怕化了。于是他们的孩子从小便一直享受着小皇帝小公主般的生活,孩子在这种家庭环境中养成了惟我独尊、为所欲为的性格。一旦需求得不到就会不择手段。当他们独自面对问题的时候,往往束手无策,更严重的,就会走向极端。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大学法律案例分析 2004年12月27日,长虹电器(600839)公布临时公告,其中部分内容是:公司拟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出“骨牌季龙粉”一文,涉及本公司对APEX 公司应收款事宜,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目前,美国进口商APEX公司由于涉及专利费、美国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等因素显现了较大亏损,全额支付公司欠款存在着较大困难。公司对美国突如其来的彩电反倾销、其他外国公司征收高额专利费的阻碍以及对APEX的应收账款可能会因前述阻碍产生的风险难以估量,据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预备,按会计估量变更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截至2004年12月25日,公司应收APEX账款余额46750万美元,依照对APEX公司现有资产的估算,公司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可能收回的资金在15亿美元以上,估量最大计提金额有31亿美元左右。目前正在进行对账和核实工作,如有新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公告,具体计提金额将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缺失,公司正积极努力地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清收。美国对华彩电反倾销对APEX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阻碍较大,由于APEX公司的应收账款的重点回款期在年底这一现实情形,导致了公司没有在2004年中期及第3季度对该项应收账款按更为慎重的个不认定法计提坏账预备。要求:自行查找资料,了解该事件的完整过程,并摸索以下咨询题: (1) 什么缘故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商业伙伴,也需要关注其财务状况? (2) 厘清长虹对APEX巨额应收账款的形成缘故,并讨论:现实环境下会计信息的作用什么缘故经常会被忽视? 第二章 案例分析 借贷记账法是现代社会普遍使用的记账方法,在记账规则中有“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明显优点,因此被广泛认为是一种最科学、最合理的记账方法。已熟练把握者差不多习以为常,不再怀疑其科学性、合理性,但初学者又总觉得它有点奇异,弄不清其为何是最合理、最科学的。连当代美国闻名的会计学者利特尔顿(A.C.Littleton)教授也遗憾地感叹,借贷记账法则给我们“留下一个令人困惑的特点:某些账户的左方代表增方,而在其他账户,增加额却记入右方。这种安排太复杂了,以至于试图将它合理化成为白费无益的事。……我们不无他法,只好同意它并记住它的……增减法则”。又讲:“这种记账规则关于初学者来讲确实是件令人困惑的事。” 因此,有的学者通过多年研究,提出应推广使用“+-”记账法。他们认为“+-”记账法具有至少以下两个明显的好处: (1) 每一会计科目凡增加记“+”方,减少记“-”方,意义明确,符合账户所记经济业务的实际增减情形,与会计实体无关。如银行存款,不管对银行、单位、个人,增加都记“+ ”方,减少都记“-”方,不像借贷记账法那样,银行的记账方向与单位、个人的记账方向是相反的,容易产生纷乱。 (2) 由原始凭证做会计分录,记账方便多了,哪个会计科目增加就直截了当记“+”方,减少直截了当记“-”方,可不能记错。会计初学者也更容易入门了,可降低学习成本。而且,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的情形下,运算机可自动比较两类科目的收入金额并进行试算平稳,从而补偿了失去“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一借贷记账法所特有的特点的缺憾。 要求: 请自行查阅有关资料(如中国学术期刊网和互联网上的相关文献资料等),并结合学习中的体会谈谈你对这一咨询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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