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充满了声音。有喜悦的,有悲伤的,亦有激动的声音。那么,有了那么多形形色色的声音,也会有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说,噪声。

噪声像毒雾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就拿大学校园来说,大学校园是莘莘学子追求知识,放飞梦想的殿堂,是充实自我,锻炼能力的地方。在无数人的印象中,恬静的适宜学习的氛围一直是大学校园的代名词。但是,如今在大学校园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噪声污染。

像我们学校的二教,二教位于学校的西面,临近一座高架桥。每天车来车往,学生及老师受到的影响极大。尤其是高架桥上会经过许多重型卡车,这种卡车开在路上声音非常大,致使学生在上课时受到了很严重的噪音污染。这样的情况在冬天的时候还好,夏天就会更麻烦。到了夏天,天气炎热,在上课的老师和学生都会选择开窗户来降暑,但是,一旦开窗,外面就会有很大的汽车在路上开的声音,以至于会使很多学生根本听不到老师讲课的声音。这不仅会影响到老师在上课时的思路,更会影响学生们听课时的质量。给老师和同学带来了许多麻烦。

又比如说我们的宿舍,在宿舍中,如交谈声,漱洗声;电脑音响发出的响声;乐器声;走步声;门窗关闭的撞击声源源不断。这种噪声虽然声级不高,但却往往干扰学生的正常生活。

噪声是一种环境污染,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噪声强度虽然不会致人或动物于死地,却能危害人的健康。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噪声问题,把噪声污染列为主要的环境污染公害之一。

噪声污染影响人与生物的生活,使人得疾病。噪音的恶性刺激,严重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谷氨酸、赖氨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多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噪音污染不但能够影响人的听力,而且能够导致高血压、心脏病、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及其精神综合征。

随着21世纪的到来,科技的进步,我们是越来越不能避免噪音的污染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尽量避免这些噪音呢?

首先,从噪音的来源进行防止。比如说,消声是防止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所以可以让车安装消声器,以此来减少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合理布局校园建筑,科学选择对学生学习、生活影响最小的布局方案。由于校园外道路的噪音较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临路建筑设计为非居住及学习建筑,如商店、餐饮、操场等,使其成为防噪屏障。绿化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因此我们可在校园内适当增加一些绿化带。将教学楼迁至学校中不靠路边的位置。若是不允许,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的措施,如在教学楼中安装隔音效果好的隔音板,做隔声建筑,隔声墙,隔声绿化带等,给学生宿舍安装隔离屏等,以减少噪声对学习和生活的干扰。

第三,提高各级领导对噪声危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性。建立严格的行政监管措施;建立明确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切实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完善城市道路系统。改善路面,加强道路规划,对学校周围的交

通干道的噪声可在有关部门的支持监督下采用警示牌等提醒过道车辆放慢速度,控制校园内交通噪声。严格控制准人车辆,限制车速禁止鸣笛。

最后,我们要从自身出发,提高环保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努力创造安静的环境,不大声喧哗、大声吵闹。

噪声污染并不是不可避免,只要我们都能够做出一些力所能及的小事,那么我相信,这些污染都不会很大的影响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活也会变得更加美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4、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24号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知识 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 1、《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由何会议于何时通过? 答: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1日通过。 2、《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于何时正式实施? 答:2006年3月1日。 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8章47条。 4、《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的定义是什么?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6、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答:12369。 7、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由哪个部门负责监测? 答:环境保护部门。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哪些区域合理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答:城市市区主要交通要道、商业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9、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10、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

1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何时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 12、对于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由哪个机关责令限期治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建设或者使用。 14、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有什么规定? 答:不得小于三十米。 15、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放环境噪声超标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16、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等设备对相邻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如何处理? 答: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1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答: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 18、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哪些时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答: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管理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活和人们在社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声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村镇建设,按功能区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并督促、协调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对环境噪声污染的日常管理工作,遵照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按以下分工实施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机电设备或器械,减少噪声对生活环境的污染。 第九条凡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受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督促造成噪声污染者减轻或排除噪声污染,采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工业噪声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在人口稠密区以及在医院、学校、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及其附近,不得规划新建和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或项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拆除或闲置已安装使用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排放噪声污染实行申报制度。 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使其符合环境噪声厂界排放标准。 使用通风、排风(气)、降温、发电、锅炉等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照审查意见,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对超标排放噪声,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治理。对难于治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对其实行关、停、并、转、迁。确因经济和技术条件所限,短期内难于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必须采用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把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取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与受其污染的居民组织或有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标准答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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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填空题 1.环境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答案】工业生产、交通运输 2.因从事、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答案】本职生产、经营工作 3. 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 实施统一监督管。 【答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 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答案】不同的功能区 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答案】环境影响报告书 6.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 有。

【答案】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答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8.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答案】超标准排污费 9.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答案】污染的防治 10.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 制度。【答案】淘汰 1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答案】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 12.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 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答案】偶发性强烈噪声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答案】环境噪声监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通过网上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依法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论文

环境噪声污染与健康生活 ——赵树国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也随着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被看成是全球三个主要环境问题。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声污染已成当代社会一大公害,近年来,噪声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噪声大幅度增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噪声污染的防控。瑞士规定晚上10点以后禁止大声喧哗,星期日不准使用割草机。新加坡对噪声污染环境、影响公众生活有严格规定,违规者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法律制裁。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正在欣赏音乐的人来说是乐音,但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集中精力思考问题的人可能是一种噪声。即使同一种声音,当人处于不同状态、不同心情时, 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此时声音可能成为噪声或乐音。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一、城市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

的主要噪声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二、噪声污染对人体会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暴露时间。噪声危害主要包括: 1、噪声对听力的损伤。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若人突然暴露于极其强烈的噪声环境中,听觉器官会发生急剧外伤,引起鼓膜破裂出血,迷路出血,螺旋器从基底膜急性剥离,可能使人耳完全失去听力,即出现暴震性耳聋。有检测表明: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声每

环评验收噪声敏感点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1 K1267+200~K1267+400雷家角路右146m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146m 一层 路右 146m 西峰李家寺方向 雷家角方向 146m 3m 图6.2-1 K1267+200~K1267+400雷家角路右146m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2 太白镇 K1269+500 路左32 m K1269+800~K1270+000路左68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2 太白镇 K1269+500 路左32 m 、K1269+800~K1270+000路左68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西峰李家寺方向 雷家角方向 32m 68m -2m 一层 一层 32m 68m 路左 68m 32m

图6.2-3 太白九年制学校K1269+350 路右66m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66m 学校 围墙 路右 66m 200m声屏障 西峰李家寺方向 雷家角方向 66m 围墙 声屏障 学校 0m 图6.2-3 太白九年制学校K1269+350 路右66m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4 柳树坪K1271+000~K1271+200 路右198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198m 一层 路右 198m 西峰李家寺方向 雷家角方向 198m 2m 图6.2-4 柳树坪K1271+000~K1271+200 路右198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5 杨湾林业站 K1278+000 路左63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6.2-5 杨湾林业站 K1278+000 路左63m 的监测点位示意图 西峰李家寺方向 雷家角方向 林业站 63m 路右 围墙 130m 声屏障 围墙 声屏障 学校 63m 1m 63m

第六章声环境影响评价试题

1第六章声环境影响评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共50题) 1.各倍频带声压级经能量叠加法求得的和为总声压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同一噪声源在相同位置、相同时段测得的评价量中,大小关系必定成立的是()。 A.总声压级≥A声级B.A声级≥总声压级 C.总声压级≥各倍频带声压级D.A声级≥各倍频带声压级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预测紧邻道路第一排第十层居民住宅处的环境噪声影响时,主要考虑的声传播衰减因素是()。 A.几何发散衰减B.地面效应衰减 C.临路建筑引起的声级衰减D.绿化林带引起的声级衰减 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不包括施工期 B.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声环境影响评价时段不包括运行期 C.运行期声源为流动声源时,仅以工程预测近期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D.运行期声源为固定声源时,固定声源投产运行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时段 4.某新建城市快速路通过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城市大型居民稠密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该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 A.一级B.二级 C.三级D.低于三级 5.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关于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A.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的公路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一般为道路用地红线两侧200 m B.公路建设项目评价范围边界处噪声影响预测值必须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否则适当扩大评价范围 C.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的机场建设项目,其评价范围最远至主航迹下跑道两端各12 km D.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 WECPN为75 dB的区域 6.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不属于声环境现状调查内

环境噪声污染治理方法

环境噪声污染的来源、检测及消减方法 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即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 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 噪声污染主要来源: 交通运输噪声(如车辆鸣笛等)、工业噪声、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测: 环境噪声一般指功能区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检测环境噪声时,可有以下几种测点选择: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 例如要检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程度,可将南京市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4类(1类区、2类区、3类区、3类区),每类布点2个,每季度监测1次,该城市布点网格数>200,检测时间为白天6:00-22:00,晚上22:00-6:00。检测仪器均采用AWA6218A、B两种型号噪声仪,监测时尽量使用同型号仪器,以避免产生误差。(2)城市交通噪声的检测: 在每两个交通路口之间的交通线上先设一个测点,在马路边人行道上(一般距马路沿20cm),所测噪声可代表两个路口之间的该段马路的交通噪声。 (3)城市环境噪声的长期检测: 根据可能条件决定测点数目,希望不少于7点。例如,繁华市区1点,典型居民区1点,交通干线2点,工厂区1点,混合区2点。 对于一些区域噪声的测量也可以使用声级计、噪声测试仪等工具。 环境噪声污染的消减治理办法: 1、公路交通减少噪声的措施: 高速公路的环境问题的处理要求是综合性的,一般总希望达到全面减少空气污染,噪声干扰和水、土质恶化等危害,到目前为止,国内、外主要采取了以 下几种措施: (1)降噪绿化林带 选择合适树种、植株的密度、植被的宽度,可以达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 气体、吸附微尘的作用,能改善小气候,防止空气污染,同时又能吸纳声波降低 噪声,截留公路排水、防眩和美化环境等作用。 (2)声屏障技术 广义来讲,声屏障可以分为声障墙和防噪堤。防噪堤一般用于路堑或有挖方地区,公路的土方不必运走直接用作防噪堤,在土堤上种上植被形成景观。声屏障的另一种方式为声障墙,这又可分为吸声式和反射式两种,吸声式主要采用多孔吸声材料来降低噪音;反射式声障墙主要是对噪声声波的传播进行漫反射, 使受保护区域噪声降低。 (3)绿墙技术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_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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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交通干线走向,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境管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1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市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经审查被否决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六十日内、报告表三十日内、登记表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国家规定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对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机动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有关标准。 公安机关应当把机动车辆噪声列入车辆年检内容。未经噪声检测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 第十三条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环境噪声污染控制的对策及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合理的城市规划,对未来的城市环境噪声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布局合理,分隔界限明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好,交通道路网布局合理,在拟定道路系统,选择路线时,应兼顾防噪因素,生活性道路必须从居住区穿过时,应尽量利用地形设置成路堑式或利用土堤等来隔离噪声,将主干道尽可能转入下,其上布置街心花园或步行区,将干道设计成半地下式,沿干道两侧设置声屏障同时设置一定宽度的防噪绿带。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规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针对城市布局和道路建设规划,从减少交通噪声的角度,提出改进建议和改造方案,取缔噪声严重超标的车辆,实施城区禁鸣及最高时速的限制,禁止特殊功能区机动车辆的通行,在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明显降低噪声。在同样的交通流量下,立体交叉处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噪声低5—10dB。在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时,应采用以返双行线,在同样运输量时,单行线改为双行线(单方向行驶),噪声可以减少2—5dB。 (3)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工业区应远离居住区,有噪声干扰的工业区须用防护地带与居住区分开,布置时还应考虑主导风向,现有居住区的高噪声级的工厂应迁出居住区或改变生产性质,采用低噪声工艺或经过降噪处理来保证邻近住房的安静,等效声级低于55dB及无其它污染的工厂,宜布置在居住区内靠近道路处。对重点工业噪声源,采用治理与关、停、并、转、迁相结合的综合整治方案,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在居民区中的建筑工地规定使用低噪声设备,并规定超标械作业时限。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确保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5)充分利用城市绿地降噪的功能。城市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在城市中不可能有大片的树林,但如果能种上几排树林,开辟一些草地,增大道路与住宅之间的距离,则不但能增加噪声衰减量,而且能美化环境。有关研究表明,绿化带的存在,对降低人们对噪声的主观烦恼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噪声已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期望生活在没有噪声干扰的安静环境中,但完全没有噪声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我们除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把噪声降到对人无害或对脑力活动和休息不致干扰的程度,还应加大环境噪声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基础科研和工艺技术改进的投入,降低环境治理的费用。以人为本,树立统筹兼顾的可持续发展观,为广大市民真正创造一个安静、清洁的最佳人居环境。 噪声污染涉及到城市功能区划及规划,功能区划不合理是噪声污染的首要原因,特殊住宅区、文教区与商业区没有明显的分隔界限,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且达不到标准,土地利用不合理,商业区与工业区,居民区混杂,城区禁鸣时紧时松,城区交通主干道车辆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环境噪声污染案例分析 关于环境污染的案例和判罚情况 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但是,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并没有得到改善,广大居民依然处于噪声污染之中。在向律师事务所咨询以后,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噪音污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法庭调查认定,某建筑公司排放的噪声尽管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但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的区域标准限值,在事实上构成环境噪声污染,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 [法律问题] (1)事先申报制度。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 (3)环境噪声污染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9、30条。 (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法理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案。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为了防治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两种法律措施: (1)事先申报制度。这是根据建筑施工有一定期限的特点提出的。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9条对此作了规定。 (2)禁止夜间施工制度。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抢修、抢险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在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

环评 噪声的计算

表 5.3-2 厂界声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结果单位:Leq(dB(A)) 采样点2014.6.13监测结果2014.6.14监测结果主要噪声源标准限值 1# 厂界北昼间55.3 55.7 机械噪声 60 夜间52.0 53.9 50 2# 厂界西昼间65.6 79.2 交通噪声 70 夜间53.9 63.7 55 3# 厂界南昼间56.0 56.5 机械噪声 60 夜间51.2 54.0 50 4# 厂界东昼间56.6 55.7 生活噪声 60 夜间52.5 53.6 50 5# 碧石村昼间48.7 50.4 生活噪声 60 夜间48.1 48.5 50 6# 黄咀村昼间50.7 50.6 生活噪声 60 夜间49.9 50.9 50 备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4类标准(昼间60/ 70、夜间50/55);《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夜间50)。 6.4声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4.1项目主要噪声源概况 根据工程分析,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转时的噪声。主要生产设备噪声源见表6.4-1。 表6.4-1 主要生产设备噪声源 序号设备名称位置 噪声源强 dB(A) 与厂界及敏感点距离(m) 北厂界西厂界南厂界东厂界碧石村 1 除尘风机混合材进料口80 50 60 150 80 340 2 除尘风机粉煤灰库8 3 55 65 145 75 345 3 循环风机粉煤灰库83 55 65 145 75 345 4 熟料卸料除尘 风机 熟料圆库85 60 70 140 70 350 5 水泥球磨机水泥磨房85 75 70 125 70 350

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在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充满了声音。有喜悦的,有悲伤的,亦有激动的声音。那么,有了那么多形形色色的声音,也会有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说,噪声。 噪声像毒雾一样,弥漫在人们周围。就拿大学校园来说,大学校园是莘莘学子追求知识,放飞梦想的殿堂,是充实自我,锻炼能力的地方。在无数人的印象中,恬静的适宜学习的氛围一直是大学校园的代名词。但是,如今在大学校园里,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噪声污染。 像我们学校的二教,二教位于学校的西面,临近一座高架桥。每天车来车往,学生及老师受到的影响极大。尤其是高架桥上会经过许多重型卡车,这种卡车开在路上声音非常大,致使学生在上课时受到了很严重的噪音污染。这样的情况在冬天的时候还好,夏天就会更麻烦。到了夏天,天气炎热,在上课的老师和学生都会选择开窗户来降暑,但是,一旦开窗,外面就会有很大的汽车在路上开的声音,以至于会使很多学生根本听不到老师讲课的声音。这不仅会影响到老师在上课时的思路,更会影响学生们听课时的质量。给老师和同学带来了许多麻烦。 又比如说我们的宿舍,在宿舍中,如交谈声,漱洗声;电脑音响发出的响声;乐器声;走步声;门窗关闭的撞击声源源不断。这种噪声虽然声级不高,但却往往干扰学生的正常生活。 噪声是一种环境污染,它被认为是仅次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噪声强度虽然不会致人或动物于死地,却能危害人的健康。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噪声问题,把噪声污染列为主要的环境污染公害之一。 噪声污染影响人与生物的生活,使人得疾病。噪音的恶性刺激,严重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营养学家研究发现,噪音还能使人体中的维生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谷氨酸、赖氨酸等必须的营养物质的消耗量增加,影响健康;噪音令人肾上腺分泌多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容易导致心脏病发;同时噪音可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酸降低,从而患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噪音污染不但能够影响人的听力,而且能够导致高血压、心脏病、记忆力衰退、注意力不集中及其精神综合征。 随着21世纪的到来,科技的进步,我们是越来越不能避免噪音的污染了,那么,我们该如何尽量避免这些噪音呢? 首先,从噪音的来源进行防止。比如说,消声是防止空气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所以可以让车安装消声器,以此来减少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合理布局校园建筑,科学选择对学生学习、生活影响最小的布局方案。由于校园外道路的噪音较大,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临路建筑设计为非居住及学习建筑,如商店、餐饮、操场等,使其成为防噪屏障。绿化在一定条件下对减少噪声污染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措施,因此我们可在校园内适当增加一些绿化带。将教学楼迁至学校中不靠路边的位置。若是不允许,学校可以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的措施,如在教学楼中安装隔音效果好的隔音板,做隔声建筑,隔声墙,隔声绿化带等,给学生宿舍安装隔离屏等,以减少噪声对学习和生活的干扰。 第三,提高各级领导对噪声危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噪声对人体的危害性。建立严格的行政监管措施;建立明确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环境执法到位,切实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完善城市道路系统。改善路面,加强道路规划,对学校周围的交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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