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87

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87
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87

广洪农村信用社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增强信贷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解决不良贷款前清后增的问题,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省联社《关于对当年到期未收回贷款实行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到期贷款收回指县辖内所有到期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

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贷款。

3、 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贷款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

第三条: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是指对到期贷款收回未达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比例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到期贷款收回责任人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承担包收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贷款的所有员工。

第五条:考核及追责方式:绩效工资计酬及考核、经济处罚、专职收贷、下岗收贷、解聘职务,情况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涉及

违法贷款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六条:各信用社要建立贷款监测台帐,由信贷内勤、委派会计按月预警提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贷款到期及收回情况。

第二章到期贷款收回标准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在现工作单位的到期贷款收回率标准(含包收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贷款及贷款本金未到期但未按季正常收息形成的不良贷款)。

1、当年新放、当年到期的贷款收回率不得低于99%。

2、2008年元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底前到期贷款收回率,第一责任人贷款应达95%,包收责任人贷款应达92%。(1-2项由贷审中心考核)

3、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放于2010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的贷款收回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未收回的贷款。(3-4项由资产保全部考核)

第三章合规免责及奖励

第八条:资产保全部将切实履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考核、责任追究等职能,负责对基层社上报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对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进行“合规免责,违规追责”界定,对积极清收不良贷款、保全资产和合规营销贷款的客户经理予以奖励,对不是客户经理主观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的贷款予以免责;对以落实债务和

借新还旧为名,降低条件违规转据、手续不合规,或以贷谋私等造成贷款丧失债权、贷款风险增大的客户经理予以从严逐笔稽查追责。

第九条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坚持“每笔贷款有人管理”的原则,逐笔落实贷款第一责任人和包收责任人,贷款责任人的认定如下:

1、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除辖区内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外其余贷款全部由现包收客户经理承担包收责任。

2、违规贷款的确认,原放款责任人已调离本社的,经现包收客户经理整理资料,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信用社审核签具意见,稽核中队认定后,确属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已转据贷款),联社将按原贷款金额追究原相关放款责任人责任,同时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

3、凡已计提手续费的转据贷款不能免责,由办理手续的客户经理承担责任(按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考核),未计提手续费转据贷款,由现包收客户经理说明原因,经资产保全部、稽核中队查实,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对现包收客户经理予以免责,同时追究原放款责任人的责任。

4、确属已调离人员的违规贷款,可以随调离人员到现在网点通过借新还旧发放,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并承担第一责任人的,收回的利息纳入现包收客户经理绩效考核;如现包收客户经理只愿为原放款责任人办理转据,不愿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该贷款的第一责任人由原放款责任人承担,收回的利息纳入原放款责任人绩效考核,此类贷款必须

坚持抵押、保证等条件不能低于转据之前,审批发放手续必须合规合法,确保风险降低。

第四章到期贷款未收回责任追究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年度内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第4个月起,实行专职收贷,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其中2011年元月1日后新放贷款到期收回未达到规定标准者,从到期后的次月起下岗收贷,每月发生活费500元,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五金自行缴纳,六个月后仍未达标的解除劳动合同。

2、信用社(分社)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3个月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对信用社主任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达标,信用社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直至达标为止。

3、经联社认定为原放款责任人的违规贷款(含已经转据的贷款),联社按原放款责任人贷款金额的5‰收取风险押金,限六个月收回,期限内不能现金收回,又不能通过借新还旧转据为正常贷款的,除扣除风险押金赔偿外,继续按5‰收取风险押金,直至收回或赔偿为止。同时由资产保全部对该贷款进行依法协助清收。稽核中队对该贷款进行核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室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二、年终责任追究

1、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从次年元月起下调工资系数0.1,达标后再行恢复。

2、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未达到第七条1-2项加权规定标准的客户经理,且其到期贷款未收回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者,从次年元月起停止发放新的客户贷款,对排名最后五名信贷员实行下岗收贷,时间为6个月,每月发生活费500元,6个月未达标者,停发生活费,同时由联社职能部门逐个核实,并限期收回直至达标。发现信贷违纪行为由监察室立案查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3、年末第七条3-4项未达到广信联[2012]1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该文件执行。

4、如年度内因新放贷款到期收回率连续三次诫勉谈话且考核排名后一名的信用社主任或分社负责人从次年元月起停职,责令在三个月内达标,否则视尽职免责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擅自调整贷款责任人的每笔罚款当事责任人100元,并责令及时恢复原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市办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广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修订。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从二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xx年x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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