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及重构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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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及重构的路径

 

收稿日期:2008-04-30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地方政府改革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06JZ D0033)

作者简介:张劲松(1967-),男,湖北鄂州人,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公共管理研究;贺小林(1985-),男,江西吉安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行政理论研究。2008年第5期

(总第144期)理 论 探 讨T HE ORETI CAL I N VESTI G ATI O N No 15,2008General 1No 1144

论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及重构的路径

张劲松1,贺小林2

(1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123;2.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7)

摘 要:我国当前的行政问责制面临着行政问责主体缺失、客体不清、信息缺失、机制缺失的现实困境,造成了行政问责不畅、不公、不广、不力等消极后果。为此,我们应从界定问责主体、明晰问责客体、公开问责信息和完善问责机制方面入手消除不良后果,完善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信息;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594(2008)05-0037-04

2003年非典期间,中央政府引发了第一股“问责

风暴”,从此行政问责制成为了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应

急措施,并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手段,取得了令人瞩目

的成就。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

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

制,已成为我国社会及境外媒体高度关注并令人鼓舞

的焦点话题。然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也存在着不少

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研究,行政问责制还有

待完善。

一、行政问责制面临的困境

行政问责在我国推行的时间很短,目前还面临着

诸多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

11行政问责主体缺损。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局限

于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我国目前

启动的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来实施

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异体问

责的主体包括: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法院、舆论、公众

等,因异体问责主体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追究缺乏

具体规范和操作程序,当前,异体问责的有效性很低。

而行政问责制重在异体问责,因为“政府的责任,首先

表现为对国家权力主体的公民或代议机构负责。从根

本上说,政府的一切公共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和有利

于公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都必须对公民承担责任。政府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实质上是‘公仆的责任’”[1]

。政府官员经过公众授权而拥有公共权力,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问责主体是公民及其代表机构。当前,我国问责主体缺损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大问责缺位。人大往往在政府进行问责后才介入,这属于事后问责,这种问责常常流于形式。虽有人大质询制度,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却很少启动;虽有罢免制度,却主要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二是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还不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行使权力的问责。总之,“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的、缺乏持续性的问责制”[2]。21行政问责客体不清。实行问责制的重要前提是政府职能划分明确,责任主体清晰。由于我国仍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有权无责、有责无权、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相当普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权责区分常常难以厘清。公务员构成结构及分类体系不清,岗位设置及其职责规定不明,各系统各层级官员之任职尚无规范的法律形式的职位说明书,也没有建立起配套的官员绩效评估制度,因此权责区分缺乏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当前我国问责客体不清主要表现为:一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不清,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关系作明确规定。中央在向地方放权的过程中,在73

范围上也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中央与地方责权不一;二是部门权力边界模糊,部门权力大多交叉,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推脱责任时有发生;三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交叉,也会导致职责不清。我国宪法规定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拥有所辖公共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和最后决定权,同时党内规范文件规定了重大决策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两种决策方式的同时存在导致了重大事故发生时,行政首长可能以集体决策的名义推卸责任。

31行政问责信息不全。行政问责启动以后,搜集相关的问责信息就成了问责是否能高效而顺畅进行的关键所在。而行政信息不公开透明,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干部失责行为的信息,这是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障碍。政府信息公开的道理和意义为人所熟知,“主权在民”,现代民主政府理应是信息开放的透明政府,民众对政府行为及其握有的信息享有知情权。但是,真正要做到信息公开又是非常艰难的事,当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很不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管理制度、法律不完善,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意味着政府有披露信息的义务。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并不要求事无巨细都必须向社会公开,但是,政府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哪些信息必须公开,以何种方式公开,公民、法人可以查询、质询,哪些信息可以不必公开,或者在多大期限内不予公开,这些必须由法律来规定。而当前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是缺失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前公众反映最强烈的是,政府部门有着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愿意公布的就公布,不愿意公布的,问了也别想知道。部分信息即使被公开也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的。二是新闻报道自由权的严重缺失。与信息公开密切相连的是新闻媒体的报道权。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最重要手段,是要保障公民能够最大限度地从新闻媒体中获取真实信息的自由。因为公民不能像国家官员那样能够阅读专门为相应级别提供的各种“内参”、“要报”,他们唯一能够知情的渠道是新闻媒体。然而在我国,新闻媒体又受到国家权力的控制。国家权力过于强大,国家有权决定哪些新闻可以发布,哪些禁止发布。公民的知情权与国家控制新闻媒体的公权力发生直接冲突,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蚀。

41行政问责机制缺失。行政问责的核心,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对行政人员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问责是一个系统化的制度规范,是一个实体规范,更是一个程序规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当前我国政府行政问责机制缺失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以引咎辞职为例,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漏洞让一些官员有机可乘,使他们纵使有违法行为也不会因之被追究责任。二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我国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仍然是‘风暴性的问责’、‘运动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而不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更没有形成良好的政治惯例和传统。”[3]虽然行政问责制可以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既有党纪规定条例,也有政府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但这些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问什么事的责,问哪个官员的责,由谁来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等一系列问题,均未明晰化。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或者根据政治形势需要而问责。问责主体不知如何去问责,被问责者不知何时被问责。因此,一旦被问责,被问责者不是从自己的过错行为上找原因,而常常是一味地怪自己的命运不好,撞到“枪口”上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行政问责这一法器难以常规地运用,对被问责者也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二、行政问责制度缺陷的消极后果

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面临的困境,造成了行政问责不畅、不公、不广、不力等消极后果,难以发挥出问责制应有的效应。

11行政问责主体缺损导致问责不畅。“行政问责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res ponsible govern2 ment)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4]目前我国对政府监督的主体虽多,实际效用却不大。从表面上看,问责形式包括权力问责、行政问责、法律问责、舆论问责、群众问责等等,门类可谓不少,但每种形式自成一体,难以形成合力。由于共同利益的存在,同体问责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监督主体职权范围不清,信息不能共享,资源不能整合。由于缺乏协调和配合,问责权力的交叉和冲突,导致了问责越位与缺位并存的怪现象,问责难以顺畅有效地进行。

21行政问责客体不清导致问责不公。行政问责客体解决的是行政问责的指向问题。当前在行政问责客体问题上,分歧比较大。有的学者认为问责客体主要的对象应该是高官,有的学者认为是全体官员,有的认为是全体公务员。在问责客体上太大的分歧导致了问责的不公平。从目前一些地方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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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不清,行政问责制往往停留在上问下责的层面,在重大事故发生后上级往往以善后的角色出现,对事故进行处理。下级因为失职被上级要求辞职或被解职,而上级失职在此时却容易被忽略,关键之处恰恰无人问责。仅仅局限于上级对下级的问责,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在我国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结合的行政体制中,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有时欠公允。行政问责往往牵涉到行政机关内部和外部的方方面面,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现行体制下有许多决策的做出,并不能归结于行政首长。“实际工作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仍很突出。行政管理过程中,许多问题的决策权集中在地方党委,甚至有的违法决策、违法行政是地方党委领导直接造成的。另有一些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是在权力机关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干预下才发生的。还有一些行政过错是由于本机关下属机构和部门执行不力造成的。”[5]单单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显然也是有失公平的,有时是行政首长在替其他的决策者受过,不明不白地当了“替罪羊”。

31行政问责信息不全导致问责不广。行政问责信息不全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范围。在我国行政问责机制中,存在着严重的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现象,行政官员拥有多方面的特权,却缺乏一种相应对称的权力来监督约束,导致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严重。官员在做什么、怎么做,公众并不知情,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行政问责的狭窄。一方面信息管理制度、法律的不完善,信息公开的相互割裂不成系统导致了问责范围不广,唯重大安全事故才问责。行政问责由此变成了一种灾难后被动的善后程序,而不是日常政治生活中时刻警醒行政人员的主动诫勉;另一方面,新闻自由报道的不足造成了行政问责信息匮乏。新闻媒体无力对政府行政行为做常态的监督报道,而只能在行政行为产生严重后果并难以再遮掩的情况下,才被允许进行披露和监督。媒体问责只能针对滥用职权并已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而对于那些不作为或者少作为的行政行为却无能为力。

41行政问责机制缺失导致问责不力。行政问责主要依靠确立严谨、公正、合法的问责机制来实现。完善的问责机制是行政问责结果高信服力和有力执行的前提和保障。当前我国政府行政问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问责不力:一方面,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致使问责结果执行不力,如我国《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并没有对被问责官员辞职的去向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由于对如何适当安排没有细化,过于笼统,使问责处理难以规范,问责处理难以真正落实。另一方面,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往往造成监督不到位,出现走过场式的软监督。我国目前实施的带有大量的人治色彩的“风暴性的问责”、“运动性的问责”、“人治式的问责”容易让行政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如有的行政领导为了逃避责任,在发生问题后,往往会人为地设置一些责任承担者,并允诺其一定的“回报”,如保留待遇,或等时过境迁后再另行重用。行政问责的惩戒打击和教育震慑作用由此消解于无形,更是造成了行政问责公信力下降、问责结果难以落实的不良后果。

三、行政问责制重构的路径

11界定行政问责主体。政府责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而“问责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弄清主要由谁来发问、谁来监督。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因此,问责制除了要完善政府自身对自己进行问责外(同体问责),更应该借助政府外部的力量来进行监督和制约(异体问责)。当前,问责主体虽多,但由于程序、责任、职权范围的不明晰,造成了行政问责主体的实际缺损。为此首先要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各安其分。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6]。其次,重要问责主体的界定应作为关键问题来加以解决。具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人民代表机关和权力机关,是最重要的问责主体,加强人大的刚性问责功能是我国行政问责制度设计的一个最为关键的突破口,更是行政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在行政问责中,人大不仅要强化宪法赋予的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职权,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问责委员会,对其提出的经政府采纳并纳入政府工作日程的提案进行监督问责。另外,我们可以发现,当前在对责任官员的问责中,往往伴随着党纪处分。在我国,党委执掌主要公共权力,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第一把手,其他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问责,因此只有党内问责制度的实行,才能保证行政问责的真正落实。党的问责监督可以采取党的纪检部门在吸收政协成员的基础上组建党的问责专门小组进行问责。公民是行政问责的当然主体,也是问责的最大主体,由于程序、权力的严重缺失,其监督作用基本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应加强市民组织的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问责作用。

21明晰行政问责客体。问责指向的主体明晰是问责的必然要求,规范问责客体及其职责也就成为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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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急。其一,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中的政府在其特殊语境下一般是指狭义的行政机关,行政问责的问责对象往往定位为“政府工作人员”。而在我国,现实中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发挥核心作用。《国家公务员法》的实施又将党的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因此建议“将执政党各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纳入行政问责范围,无论从成文的国家法律、党的制度视角看,还是从我国现行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实际运作看,都是合法、合理、可行、而且是必要的。”[7]有鉴于此,行政问责对象应该界定为广义的“国家公务员”。其二,由于权力冲突、角色冲突、与利益冲突中的困难,权力范围清晰是克服责任困境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科学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使中央与地方不再单纯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和利益的法律主体,成为各自职权范围内明晰的责任主体。其三,应全力消除部门权力边界模糊,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其四,对于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集体决策民主集中制交叉导致的职责不清,关键在于设立这两种权力的合理边界和范围。明确规定哪些事务是属于独占性的权力范畴,哪些决策事项属于共享性的权力范畴,更好地避免自由裁量者角色与集体成员决策之间的冲突。

31公开行政问责信息。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务公开。政务公开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也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行政问责的进行有赖于真实透明的行政信息。没有党务、政务公开,新闻媒体自由报道自由,行政行为将会暗箱操作,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就无从谈起。韦伯就曾经指出科层制通过保守特有信息来源的秘密性来提高监督性,公务秘密概念是科层制的特有创造,没有比科层制更热衷于此了。既然保守公务秘密带来了诸多的政治和经济的消极影响,因此,建立问责制就必须使党务、政务信息公开,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其一,根本解决信息公开的问题有赖于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其他所有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其二,新闻媒体报道作为社会群众获取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因此必须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有关信息尽可能迅速而翔实地进行报道是新闻媒体的天职,《新闻法》的出台也成为当前完善行政问责信息公开的迫切要求。《新闻法》可以防止新闻媒体受制于政府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改变报喜不报忧,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欺骗组织,蒙蔽群众的现状。其三,公开是公共治道的必然要求,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将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贯穿于行政问责制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中有助于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

41完善行政问责机制。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行政问责制度的缺位要求我们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其一,完善行政责任的追究程序。“正当程序是行政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8]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问责追究:问责检举、受理问责、调查处理、申辩复议、问责执行、执行监督。其二,应推行“制度问责”,实现行政问责制度化、法律化。依据事实和法律制度的规定来完善行政问责,通过法律制度的健全,实现问责制的细化、量化、刚性化,使行政问责更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仍然要以《国家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为行政问责的主要依据,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公开明晰的行政执行责任制、客观公正的政策评估责任制、行政过错追究制等问责制度。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行政问责制相关联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如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加强问责保障机制建设等。真正将行政问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程序化的轨道,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问责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行政问责制在推动我国政府体制改革,提高我国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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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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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光华时报/2010年/9月/24日/第003版 建言立论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曹向阳崇义县政协委员 从2003年“非典事件”的官员问责起,引发了社会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广泛关注,政府、社会学者加紧制定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群众在社会公共事件发生后,除了对事件本身的关注外,对社会被问责及问责内容也是格外关注。但7年过去了,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还停留在“风暴式”、“运动式”阶段。 一、行政问责制的社会土壤缺失 1、文化土壤缺失。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行政问责文化,行政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文化”的氛围。一方面它通过行政思想、行政理想、行政道德、行政观念、行政传统、行政习惯等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内在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其它主体的监督、质询对政府及公务员进行“外在控制”。长期以来,我们出了问题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要进一步追究领导责任,则难上加难,“好人主义”泛滥,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事不关已,高高挂起。并且在一些领导干邹中存在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部下出事,领导受追究是搞封建社会的株连制,领导受牵连不合情理,是代人受过,往往心慈手软,难以追究。因此,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在日常工作行为中自觉地、主动地利用其问责的权力和机会,真正发挥问责的监督制约作用,才能使作为问责客体的政府及公务员更能积极面对社会的诉求和迅速回应公众的需要,真正为自己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 2、统一制度的缺失。国务院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后,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中共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各地也颁布了大量的地方性规定,如《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责任制问责制试行办法》等,但是,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规章制度、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尤其是没有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国外行政问责制比较成熟的国家大都从宪法的高度规定行政问责制,并作为宪政的一部分;然而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而对政府公权力滥用后的责任承担则少有涉及。虽然《暂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问责”的统一立法问题,但该规定颁布的效力等级仍是比较低的,也没有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问题。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在现有的社会土壤中,要孕育出科学合理的问责制是有相当难度的,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制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之处。 1、权责不清。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有些单位的行政问责制,对行政失察、失职的行为或追究事项的规定太过于笼统,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对责任追究对象也过于模糊。 2、问责范围太小。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而不针对无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与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探讨这些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对于完善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基本内涵;问题;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同时还对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

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1、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的问题。按主体的内涵划分,行政问责一般包括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是指能对本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包括执政党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异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能对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及个人。在我国,异体问责主要是五大涉宪主体相互问责,其中包括:人大代表对政府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政府的问责、新闻媒体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人民法院对执政党组织和政府的问责。 2、行政问责的客体 行政问责的客体即行政问责的对象、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就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问责,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且手里的权力越大,身上的责任也就越重。因此,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和公务员三类。 3、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责任范围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必须承担的全部责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2) 二、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3) (一)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3) (二)推行行政问责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3) (三)推行行政问责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4)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4)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状况 (4)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5) 1.与行政问责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5) 2.问责主体不明确 (5) 3.政府职能模糊,政务信息不透明 (5) 4.问责程序、范围、对象不明确 (6) 5.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薄弱 (6)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7) (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法律法规,完善问责程序,确定问责范围,明确问责对象 (7) (二)明确问责主体,建立多元化问责体系 (7) (三)明确政府权责,公开政务信息 (8) (四)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建设,增强公众参与行政问责的意识 (8) 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及发展 刘玉龙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近十年来发展迅速,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我国行政问责制处于兴起阶段,由于法律观念尚不健全,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淡薄等原因,行政问责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便能够推动行政问责制的长足发展,建立责任政府,树立公共行政文化理念,实现宪政政治。 【关键词】行政;行政问责制;责任;宪政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Liu Yulong [Abstract]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last decade has developed rapidly and gradually into the public eye. Our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e phase, due to legal concepts are not perfect, and poor awareness of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he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China, and put forward the policy recommendations in order to be able to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government, establish a cultural idea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Key words]Administration;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Responsibility; Constitutional 一般认为,2003年“非典”后,我国行政问责制有了迅速的发展。但是,

行政管理类论文题目

行政管理论文题目 1、论毛泽东的行政管理思想 2、论毛泽东的政治参与思想 3、论毛泽东的改革思想 4、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政府执行力低下的原因及对策 6、论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7、论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8、论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协调发展 9、市民参政与和谐社会构建 10、论公民意识与现代化的发展 11、论市政公开及其方式 12、论市政职能的转变 13、论科学城市体系的构建 14、城市规划管理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15、论垂直管理 16、论市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17、论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 18、论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 19、论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化 20、论行政区划的改革

21、第三部门与政府职能的转变 22、非政府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23、对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24、试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25、试论公务员的培训制度 26、试论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27、影响村民自治中选举的因素分析及对策 28、村民自治中的权利冲突和协调对策 29、农村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30、试论行政监督与行政效率的关系 31、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角色分析 32、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与借鉴 33、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4、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5、和谐社会构建中公务员的定位与作用 36、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途径选择 37、论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 38、构筑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作用 39、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 40、建立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及对策 41、建立节约型政府的意义及途径

42、论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地位和作用 43、论政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职能 44、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及其意义 45、论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 46、论我国政府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作用 47、公务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探析 48、对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 49、论两个行政组织理论对我国行政改革产生的影Ⅱ向 50、现阶段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探析 51、论我国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关系 52、论我国行政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53,论我国公务员晋升制度的改革 54、论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 55、论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经济学杠杆 56、行政管理学研究的社会方法 57、论“公平”与“效率”对社会政策的影响 58、论政府的社会职能 59、地方政府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以县或镇为对象) 60、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的比较分析 61、“中部崛起”战略中的地方发展思考 62、地方政府执行力评价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分析 目录 摘要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二、行政问责制困境所在 (一)行政文化的困境 (二)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问责对象不明确(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四)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三、当前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路径 (一)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二)倡导多元问责机制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四)推行政务公开,实现“阳光行政” 四、结论124467910 10 11 12 14 15

摘要 责任与权力的平衡,是法治社会对所有权力主体的基本要求,那么国家机关及其贫血人员也不例外。公务人员受人民委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如果有违法或由于不当行政对公民造成精神、经济或其他损害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构建有效的问责制度,既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又是一个艰巨的社会实践课题。 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明确权力和责任的行政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消除权责不明弊病的一剂良方。它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建设权责一致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就中国政府建设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言,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是一项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举措。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正从公共危机中非常举措逐步走向理性建制,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它还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本文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的现状,结合制度等方面缺失,探讨行政问责困境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找出其完善路径,即通过构建新的行政文化、建立多元问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法制、推行政务公开等途径使其完善,希望以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一点决策思考,更希望对整个和谐社会构建有所裨益。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当前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依法行政的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形成和运作均受法治的支配,实现权、责、能的统一。 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理念、正确履行政府职责的需要。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权力、责任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责任政府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能积极地满足和实现公民的正当要求;二是责任政府要求自己承担道德的、政法的、行政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责任政府意味着要有一套对政府的控制机制。责任政府必须承担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的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责任政府的建立,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其好处有三:一是抑制对公权的需求,避免公权的无限扩大可能对私权的侵犯;二是增强权力行使者的责任感,让他们时刻关注自己权力行使的后果,改进行政行为;三是为责任的评价和考核提供条件,改变“重权力轻责任、重态度轻处罚、重过错处罚轻无作为处罚”等官场旧习,树立高效、创新、敢于承担责任的政府形象。 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要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各级政府拥有人民赋予的权力,掌握着大量公共资源,处于经济社会管理者的特殊地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落实责任,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行政问责制实施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2003年4月,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因抗击SARS不力被免去行政职责。

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五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行政问责制论文

行政问责制论文 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论析摘要: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应定位于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构成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多数原则和平等原则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民主化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法治化重在实现问责法制统一化、责任划分法制化和责任追究程序化;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绩效化重在实现问责运行和问责方式绩效化。 关键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改革;目标取向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为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明确了总体方向。实行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行政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指引下,正确定位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收集、加工和公开或政务公开)问责制改革的目标取向,对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绩效化作为建立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必须作为此项改革的基本目标取向。

一、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的科学化 科学的责任设计、问责标准和问责方法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科学化的主要内容。只有构筑起包括科学的责任设计、科学的问责标准和科学的问责方法在内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体系,我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问责制才能不断地朝着科学化的目标迈进。 1.科学的责任设计。要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进行合理规定和科学设计。第一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个整体的责任。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在此,“负责”有两层意思:一是就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而言,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的责任制度;二是就国务院内部关系而言,总理是国务院的负责人,全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这种责任包括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地方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责任则具有双重规定。这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使然: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外,另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还必须对上级政府负责。以上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责任,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作出科学而合理的划分。第二个层次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责任是行政人员或政府官员的责任,即行政人员是否正确地和有效地行使公共权力。美国当代行政伦理学教授特里·L·库珀指出:“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一种代理人角色,包括了复杂的责任内容,即对多种委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行政问责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以及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文章通过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现状;问题;完善对策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是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一条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取得成就的同时,行政问责制建设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自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其次,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第三,行政问责的范围和形式具有广义性,无论是行为人组织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还是社会范围内的行为,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行为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力、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究责任是其核心内容。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还没有专门的、完善的成文法 问责的主要法理依据主要是《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于缺乏有力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审计问责应当在国家行政问责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摘要:本文以“审计问责”在现行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作用现状,提出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找准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的着力点,并对审计问责制度、机制、方法、内容不断加以完善,以确立审计问责在行政问责体制中应有地位,并取得良好的问责效果。 关键词:审计问责行政问责制作用 以2003年“非典问责”为起始,大凡发生重特大事件,必有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初步建立。这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也是2003年,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引发了被媒体称之为的“审计风暴”。但是,与重特大事件后强势的行政问责所不同的是,“审计风暴”之后,并未出现人们所期待的“问责风暴”。 “审计风暴年年刮,屡审屡犯的现象依然严重”。面对审计机关的诸多审计成果,社会

的反应越来越平静,审计机关也显得越来越无奈。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建立和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行政问责体制的建立与健全中找准位置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是当前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及其关系 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 审计问责机制,是对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制度。它是有关部门基于审计查出的问题,而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和惩戒制度。 在我国,《宪法》确定了审计在国家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因此,审计问责必然是行政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行实践上看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审计问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问责需要有前提,这就是要明确责任,即责任的确定。而长期以来审计机关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为基础、以“查错纠弊”为重点的审计目标,恰恰反映了审计在当前行政问责体制中的”侦察兵”、“守门人”角色。其次,行政问责是审计问责的归宿。审计查出的问题,较多的是通过审计移送的方法,由相关职能部门追究相关责任,即审计结果的运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行政问责价值实现的运行保障和践行归宿。在现实当中这种归宿往往与审计问责所确认的前提有一定距离。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 摘要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设已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我国从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思考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问题及建议

目录 绪论 (3) 一.行政的基本内涵 (3) 1.行政问责的主体 (3) 2.行政问责的客体 (4) 3.行政问责的范围 (4) 4.行政问责的程序 (4) 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 (5) 6.行政问责的后果 (5)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5)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 1.问责主体不明确,应从主体问责为主向异体问责为主发展 (7) 2.问责范围的问题 (8) 3.问责救济的问题 (9) 致谢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9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批评一些干部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群众生命安全麻木不仁。 9月20日,温家宝总理强调,决不能以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开换取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并指出,要强化行政呢个问责制,出了问题必须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 中央领导话音未落,深圳特大火灾,黑龙江鹤岗矿难一级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继发生,造成了惨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这三起事故发生后三天时间内,相关责任领导人相继被问责,问责速度可谓迅速。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 一:行政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究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实施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办、局: 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发布实施以来,我市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贯彻实施中,仍有部分部门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学习宣传不扎实,工作找不到头绪等问题。为扎实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进一步抓好四项制度贯彻落实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推行四项制度是省、州、市人民政府向各族群众和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贯彻落实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自觉接受监督,建设法制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州人民政府推行四项制度的重点联系和指导市,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对推行四项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对推行四项制度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检查,确保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抓出成效。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完善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机构、专职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四项制度的开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使全市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把握好四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一是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以学习宣传为突破口,通过层层召开动员会、征求意见、学习培训、信息简报、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公开服务承诺等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监督作用,在市政务信息网、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提高学习讨论、新闻报道、公开承诺、公开曝光的针对性,促进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三是加大信息交流反馈力度。严格落实每个月两报的(14日、29日前)工作情况和信息制度,及时掌握点线面的工作进度,为全面推行四项制度的决策、指导提供参谋和信息服务。 三、强化培训,提高水平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四项制度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将四项制度的学习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规划,列为年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

XXXXXX课程作业 题目论中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与完善学院人文学院 姓名 导师

论中国行政问责制问题与完善 摘要 行政问责制度在当前中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在先从理论层次上对行政问责制进行了表述,并揭示了行政问责制在国内外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对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发展进行了表述,并对它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其中运用了博弈论的观点对主客体的模糊性进行了分析,最终对当前中国的行政问责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博弈论主客体 1.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 20世纪30年代,以罗斯福新政为开端的“大政府”诞生,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充,诸如机构臃肿、行政低效、无人监管、政府腐败等政府治理问题随之出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加强政府监管力度的声音越来越多。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滞胀的大背景下,詹姆斯.步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应运而生,认为对政府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尤其必要,为行政问责制奠定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委托—代理理论则促使行政问责进入了公众视线。 我国的行政问责概念的引入,源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香港2002年7月的“主要官员问责制”,为我们第一次带来了问责这个概念;二是2003年4月“非典”期间孟学农等高管引咎辞职时间,引发了社会对“官员问责制”的广泛关注,带动了对行政问责的理论研究和问责时间的探索。也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迅速,在发展中行政问责制度得到了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另外,随着社会进步和公众参与社会事务要求的提高,我国行政部门正面临着逐渐增加的来自于公众的监督和问责压力。自2003年8月以来,长沙、成都、重庆、南京、济南、深圳等市级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并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有针对性的行政问责制逐渐成型。 2.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 我们不可否认行政问责制度的出现对于规范官员为民着想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一些地方对建立行政问责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太所并不断向纵深推进,

行政问责制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历程 我国在行政问责制的建设方面比较薄弱,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改革开放后,为了使问责制真正做到制度化,在各地探索新途径的同时,中央也在积极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的步伐。 (一)中央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5月12日,《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也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04年2月18日,《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有了关于“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的规定;《》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04年4月,《》明确提出“权责统一”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决策责任追究、以及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2006年1月1日,《》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地方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实践探索2003年下半年,我国、重庆、、长沙、、湘潭、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针对不同的问责对象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这些规章既对部门进行问责,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二、中国行政问责制度发展轨迹分析 (一)从同体问责为主向问责为主发展 从我国行政问责发展历程来看,我国“非典”事件以前主要实行的是同体问责,是系统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或者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这种同体问责有利于发挥对失职、失责行为经常性的监督和问责。但从现代行政问责的一般原理和我国以往公共行政实践结果等方面显示,单一的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无法实现多类问责内容的问责效果。“非典”事件触发了异体问责在行政问责制中的作用,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步开始转向异体问责。1.人大是最主要的异体问责主体。我国《宪法》第3条、第128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当然,各级人大仍然要进一步通过立法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的运用,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2.媒体是最有效的异体问责主体。媒体能及时揭露各种腐败现象,产

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化思考(1)论文 【论文摘要】依法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目前行政问责制在全国各地积极推行,但存在缺乏统一的制度架构、问责程序设置简陋、责任方式配置不合理等问题。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构建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律制度,在行政问责事由、责任形式、问责程序、监督实施和被行政问责对象的权利救济等方面进行完善和制度创新,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论文关键词】行政问责;人民主权;权力制约;行政问质;法制化【正文】问责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健全、高效的问责制度,是衡量成熟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中央开始对重大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的官员实行问责之后,各地便迅速形成一股强势的行政问责风暴,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行政问责的文件。由于我国行政问责缺乏对制度的理性建构,全国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统一制度,问责实践还存在一些问题。行政问责法制化有助于发挥问责制度的功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建设法治政府。一、行政问责的界定和法理基础分析国内学术界界定行政问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制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化“吏治”规范:它不仅是指犯了错、违了法要追究,它的涉及范围还包括能力不足、推诿扯皮等看似有损“官体”的“小节”,还包括公众对政府行为以及政府本身的“合理怀疑”等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问责是行政系统对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系统内部问责。他们认为:“所谓行政问责制,就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现行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实现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是政府实现其行政责任的一种自律或自我控制,即行政自律机制,所谓行政自律机制,是政府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力所建立起的一种内部控制机制。”上述概念忽视了行政问责活动的法律属性。对行政官员的公权力行为或与公权行使有关的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实质是通过责任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内涵分析 概念的界定往往是研究的起点,况且对于行政问责制这样的新型制度,概念如何界定,意味着研究的方向与范围。对于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笔者认为必须追根溯源,即从行政责任的概念开始,才是把握行政问责制的逻辑起点,才能真正挖掘行政问责制的确切含义。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即行政法律责任,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大多数观点认为,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笔者认为,将行政责任归结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是有失偏颇的。首先,这一理念不符合责任概念的原始定义。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具有多重属性,起码要具备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角色义务,二是违反角色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将行政责任仅仅认为是违法行为的后果,则舍弃了行政责任概念中所包含的角色义务,即作为行政主体和公务人员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多种

义务。在这一问题上,陈晋胜教授很早就提出了自己的鲜明观点:行政责任的实践问题相当突出,行政责任的理论探讨颇为稀少。理论的空乏无力与实践的盲目涌动,构汇成当今社会风气的一股强劲浊流;政府作风腐败,工作效率低下。[5]其次,这种认识必然导致强化行政管理权威的结果。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仅仅停留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场合,而在日常行政行为中则可以抱着一种不负责的心理而存在。最后,这种责任理念的偏颇性还表现在将行政机构体系中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形式也从行政责任中排除出去了。在行政法治理论健全的国家,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原理非常完整。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 的义务。它包含了两层含义:1、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义务进行一定的作 为或不作为,如不得失职、侵权;2、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接受有权机关的处理,对侵权行为的对象作出行政赔偿,纠正或撤销自己的行为或决定等。 行政责任有四个特征:一是义务性。行政权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以国家管理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服务于民众利益是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义务。因此,义务性是行政责任的根本特征。二是国家性。行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陈晋胜教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 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 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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