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

再议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
再议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

再议电子数据独立证据地位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使用,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和电子商务中的地位日益显著。作为对新生事物的关注,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争论不止。而我国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使得电子数据证据的独立地位从立法上得到确认,然而关于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探讨并未因此而停止。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改;电子数据;独立证据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电子信息几乎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电子通信、电子商务等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而电子信息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法院的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问题。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作为为第八种民事诉讼证据,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电子数据”独立于传统证据种类的法律地位,使得电子数据证据从立法上得到确认,然而这一规定却存有很大缺陷。

一、电子数据的内涵

电子数据是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出现的新事物。迄今为止学界仍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对其内涵的认识上亦是众说纷纭。因为该词汇的出现与计算机的诞生、运用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所以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计算机数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推出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对数据电文所做的定义,“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光学或类似方法产生、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综合上述定义,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电子数据具有如下特点:

1、存在形式的数据性和非直观性。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与传统证据的存在形式相比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如书证主要的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书写物质,证人证言的载体则是人的记忆,物证则借助于各种物品、痕迹或物质等。而电子数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的数据,需要借助计算机等设备的程序来查看,同时,没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也很难理解电子数据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表现方式是无形的,难以像传统证据那样一目了然,而只能在一定的硬件基础上,凭借多媒体方式进行读取和显示,如打印成书面记录或用光电设备显示为图像或声音与其他媒体设备连接读取信息等。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