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管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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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沪财综〖1999〗30号)和《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现就本市公安机关保证金收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种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保证金收取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种类有: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和交通事故保证金等四种。

二、保证金帐户的设立

公安机关应当在相关的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

三、保证金的收取

缴款当事人应当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通知书、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交纳通知书、收容教育人员请假离所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足额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的,缴款当事人应当填写现金解款单,银行收取保证金后,应当立即填写通知书回执联;以支票等转帐方式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应当在款项收妥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银行应当将填写好的通知书回执联交给缴款当事人,缴款当事人凭通知书回执联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

交通事故保证金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保证金收取之日起三日内存入银行。

四、保证金的没收

公安机关作出没收取保候审或者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出具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决定书、没收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决定书,银行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决定书,按照规定将没收的保证金上交国库。

五、保证金的退还

公安机关作出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收容教育请假离所保证金、交通事故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签发以缴款当事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由缴款当事人到银行取回保证金。

六、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计财务处)。

联系人及电话:上海市公安局,张展宇,2402319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朱海明,58845861。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二年五月四日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5904845.html,/fg/detail240790.html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六条鉴定工作应当遵守合法、科学、公正、及时、独立、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勘验、检查、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 (六)出庭作证时,对与鉴定无关或者涉密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管理系统.

内部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需 求 分 析 说 明 书 2015.10.9 一、人事管理系统部分 1、系统人员类型

公司的人员类型有以下几种:普通员工、部门经理、总经理、人事部经理和人事助 2、系统基本功能图解 2.1 基本机构图 2.2用例图解

3、功能详情 3.3.1 登录页面 需要登录的人员,对于不同的身份,他们的权限是不一样的。当用户输入ID和密码时,查询数据库,如用户名和密码正确,则进入相应的员工信息页面,若不正确,则提示用户用户名或密码错误,仍显示当前页面 3.3.2 查询员工资料 该模块主要查看自己/同事的资料,以更好促进公司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同时也可以修改自己的部分信息。 主要功能包括:

●查询自己的详细信息:员工ID、员工姓名、电子邮件、所在部门名称(不是部门ID)、经理、 分机和自我介绍等 ●修改自己的自我介绍 ●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 ●查询、搜索其他同事的相关信息 3.3.3 员工资料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维护员工的基本资料。当员工第一天来公司报道时,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基本资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电子邮件及所属部门等)录入到数据中,并打印一份报道单给员工,上门列出了该员工的登录ID、公司邮件的地址、该员工的部门名称以及该员工的同部门同事列表。 主要功能包括: ●添加/修改/删除员工 ●按任意条件搜索员工(支持模糊查询) ●打印员工报道单 上传/修改员工的照片。 3.3.4请假模块 请假申请: 员工根据工龄享受年假。如果员工是本年度才加入公司的,则需根据报到日期按公司规章制度计算假期期数。员工请假不可以超过规定的请假小时数。员工可以通过本模块提交/查看/取消申请。 主要功能包括: ●显示员工本人年假总小时数、已使用小时数、当前可用小时数 ●用日历的方式显示可请假的日期,并突出显示国定节假日 查看员工本人某段时期内的请假记录、申请、批准状态等。 请假审核: 该模块只允许经理访问。经理可以查看下属的请假记录,批准/否决其中申请。

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库伦旗公安局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

1背景 物证保全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物证作为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需要鉴定的物证,使用、交接情况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检材来源是否可靠?有没有被替换?是否受到污染?要排除这些合理怀疑,仅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难以令人信服。需要规范物证保全工作,确保物证的合法性,增加刑事诉讼的透明度,提高公安机关的 公信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公安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各级公安机关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得到增强,物证保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得到推进,物证保全室建设得到显著增强。部分地区因地制宜建立了专门的物证保管室,配备了物证保全装备,并制订了相应的物证保全工作流程规范化制度,部分地区实现了物证保全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从目前的建设和应用状况看,公安机关物证保全规范化管理建设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侦查和诉讼活动的要求。一是没有统一规范的物证保全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虽然在长期实践中,吸收引进了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做法,也结合实际出台了物证保全的制度和规范,对物证保全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照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还有很多不严密、不规范的地方,物证保全的内容不一致、管理流程不科学,管理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二是各地物证保全

管理建设发展不平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理念差异的影响,各地物证保全硬件投入和物证管理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装备配备落后地区的物证保全工作存在严重隐患。三是物证保全工作总体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当前公安机关的物证保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处于较低水平,“重采集、轻保全”的思想依然普遍存在,硬件投入和制度规范化建设较发达国家和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物证室面积偏小,功能区划分不合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装备相对简陋,缺少应有的防火、防盗、防潮(霉变)、防虫、防尘、排风、消毒等辅助设施,大多没有保管生物检材的低温冰箱(柜),物证丢失、损坏、污染、变质和随意处置现象仍有发生。《公安机关物证保全系统建设方案》主要针对公安刑事技术机构、各业务警种、派出所等,提供物证保全规范化整体解决方案。 2总体设计 2.1建设模式 由于公安机关物证信息存储数量大,种类多,时间长,因此,根据情况系统采用建立中心数据库,集中存放所属下级公安机关的物证信息,全部信息均能实现“单点采集、多点使用”的信息全警共享。 2.2建设原则 根据“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公安物证保全系统建设要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先进合理原则 高起点规划,既考虑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又要着眼于未来系统

公安机关财务暂行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领拨和运用,对本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通过依法管理各项收费,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保证公安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门一管理。 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县局及各科室所队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帐目,并将科室所队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县局统一管理,相互对应,便于核对,达到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数据清楚、管理规范。 第七条收入管理 (一)县财政拨款收入是我局收入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依法取得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包括户政、治安、刑侦等办证办户、刻制公章、伤情鉴定等各项费用)、罚没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其收入必须于每月25日前,及时、足额上缴局财务,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拖欠不交。 (三)取得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科室所队的乡镇拨款、赞助款、协作费、案中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要纳入县局预算管理,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五)办理各种证照和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严禁打白条或不出具相关手续。 (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将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与奖金、福利挂钩,严禁坐支、留成。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

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 (一)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的一种诉讼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况或无罪的辩解,应制作讯问笔录。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讯问不满18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一项诉讼活动。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勘验。 (2)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共享)

企业内部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2011年3月

目录 第1章现状与需求 (3) 第2章建设目标 (3) 第3章建设主要内容 (3) 第4章系统建设方案 (3) 4.1 主要业务流程 (3) 4.2 系统功能设计 (5) 4.3 系统结构设计 (6) 4.4 系统安全设计 (7) 4.5 系统软硬件配置 (7) 第5章项目培训 (8) 第6章系统报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7章实施计划.. (8)

第1章现状与需求 企业目前的报表管采用手工的方式,报表制作通过办公软件Word 或Excel生成,给报告生成、查询和管理带来一定不便,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目前还未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相对置后。因此,需要定制一套稳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使企业各部门业务工作人员从过去繁重而又容易出错的工作中解脱出来。 第2章建设目标 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以业务流程为基础,通过信息化实现业务数据报表业务电子化流转,改变原有的手工报告、审核、批准方式,建设一个稳定、高效、安全、易于使用和易于扩展并具有电子流转、报表生成、查询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第3章建设主要内容 1.建立企业内部业务数据库 2.建设面向企业的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企业内部各部信息共享,改变已有的报表生成方式。 第4章系统建设方案 4.1 主要业务流程 企业内部信息管理平台一个最重要的内容是对报表生成管理和报表的生成,因此报表的收集和报表的流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内部来说,其业务涉及到不同的部门流转,报表的信息流转要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

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平稳运行,确保数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与定义 本细则适用于信息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实施信息维护相关事项。 本细则所称信息系统维护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系统变更、安全管理等方面。 3 引用标准及关联制度 3.1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3.2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3.3 《ABC公司内部控制手册2012》 4 职责 4.1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4.2 信息系统使用部门负责系统的使用,用户管理。 5 内容、要求与程序 5.1 系统日常运行维护 5.1.1 公司信息系统的维护归口统一由信息管理部负责管理。 5.1.2 系统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业务流程、业务工作标准、数据维护、用户管理、数据使用安全、知识产权合法性使用及相关制度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对有关数据的日常更新等作运行操作记录;对关键用户与一般用户进行培训和培训考核,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1.3 信息管理部负责日常软硬件系统维护、设备保养、故障的诊断与排除、易耗品的更换与安装、网络安全、环境保持、应急处理等工作,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做《应急事故处理记录》和《运行维护记录》。《应急事故处理记录》和《运行维护记录》由信息管理部门经理签字。需委托进行维护的信息系统,由信息管理部门审查系统服务商资质,并签订系统维护服务合同;由信息管理部自行维护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制定岗位职责。 5.2 系统变更 5.2.1 系统如在使用中有变更要求,可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要求并填写《系统变更表》,由申请部门分管副总签字后,交信息管理部统一安排进行。变更完成后由申请部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软件的删除、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软件版本;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的环境配置。 5.2.2 信息管理部门应利用技术手段防止员工擅自安装、卸载软件或者改变软件系统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 5.2.3 系统使用部门(单位)会同信息管理部按照业务需求,对业务流程与系统功能进行评价,需要重大改进的,提出《系统升级报告》,由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报财务总监审核,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5.2.4 系统使用部门(单位)会同信息管理部组织系统升级的实施和验收。(系统升级实施的具体流程参见《信息系统外购管理细则5.6、5.7》) 5.2.5 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用户的新增、变更,须填写《系统用户申请表》,经信息管理部审批后,被赋予唯一的用户名、用户ID(UID),方可进入公司信息系统进行电脑使用。信息管理部门经理至少每季度审核一次《系统用户记录表》。 5.3 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 由信息管理部负责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包括日常备份、恢复和数据安全工作(详见《备份制度》)。 5.3.1 数据保密性管理 重要数据的处理过程中,被批准使用数据人员以外的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工作;处理结束后,应清除不能带走的本作业数据;妥善处理打印结果,任何记有重要信息的废弃物在处理前应进行粉碎。未经允许,不准将机房设备、维护用品、软盘、资料等私自带出机房,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带出。 5.3.2 数据备份管理 每日进行系统数据库自动备份并做完整性查验,每周一次手动备份到移动硬盘或其

公安经费保障是确保公安事业发展的基石

公安经费保障是确保公安事业发展的基石。2009年九江县公安局公用经费开支为903.8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为276.71万元、办案业务费为596.19万元、特别业务费为30.97万元;2010年公用经费开支为1210.8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经费为513.44万元、办案业务费为691.67万元、特别业务费为5.77万元。这些数据显示公安经费需求在增长,从另一层面反映公安工作任务在增多。近年来,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对县级公安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公安机关的经费补助力度,使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和做好公安工作的物质条件越来越好,公安机关整体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公安机关正蓄势待发,把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投入转化为现实战斗力,为公安工作的发展形成强有力支撑,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笔者就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出台及在公安工作中显现作用谈谈认识。 一、公安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发展概况。 “二十公”会议之前,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即以同级财政保障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经费管理体制,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来源有两大块,一是同级财政预算,主要保障公安机关人员工资、津贴等个人支出和部分专项支出。二是公安机关通过行政性收费、罚没款返还、甚至摊派自筹一部分经费。主要解决办公、办案以及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由于财政未安排办公、办案、装备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预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经费严重缺口,为保证公安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公安事业的发展,基层公安机关不得不加大罚没收费力度,以至出现了乱罚乱收,以罚代拘、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导致公安工作重心发生偏移、执法产生偏差,严重影响了当地的投资环境,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及公安队伍自身形象,从而使公安机关及民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及公信力不断下降。 这样的体制延用时间较长,产生的问题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不存在什么收入,所需经费都应当是国家财政拨款,若把公安机关执法、执罚作为增加收入手段是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这种观念和认识要彻底进行纠正。对此中央高度重视,把加强政法经费保障作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部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解决公安机关,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问题,200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财行[2004]157号),制定县级公安经费保障标准保障公安机关吃“皇粮”,这标志着公安经费保障工作,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实现了定额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划分四类,其中:一类2.6万元/人年,二类2.1万元/人年,三类1.9万元/人年,四类1.7万元/人年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工作机制改革,2008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建立起符合我国现阶段政法工作需要和财政管理要求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2009年7月23、24日,中央两办和财政部分别出台了32号和209号文件,这与《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相适应,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经费“瓶颈”问题得到了很好解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了可靠、充足、及时的经费保障。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政法部门的关怀和支持,预示着市、县公安机关经费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在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还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修订稿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程序和鉴定人的工作,提高鉴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物证鉴定,是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 ? 第三条【鉴定范围】物证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应当是与查明或者证明案件、事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气味,以及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第四条【鉴定原则】物证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遵循科学、客观、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

第二章物证鉴定机构的职责 ? 第五条【上下级关系】上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负有管理、监督、考核、指导的责任。 ? 第六条【各级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系统管理、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和逐级受理的原则,在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鉴定工作。 ? (一)公安部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中央、公安部交办,省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委托的鉴定,以及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二)省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重大疑难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 (三)地市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鉴定,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请求复核的鉴定。? (四)县级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机构,主要负责受理本辖区案件、事件等有关的常规鉴定。

公司内部信息管理

公司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条管理分工和内容 1、综合信息系统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国家、地方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动态;本公司及企业经营管理;公司整体规划、计划及有关综合统计汇总信息、材料;公司订阅的图书、报刊、杂志资料。 2、行政信息系统:由综合办负责,主要范围为地方政府、上级企业文件、指示;公司各类公文、来函电记录;办公用品功能和市场价格;车辆运行、维修及消耗情况。 3、人事信息系统:由综合办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地方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信息;人事、工资档案;以及人员培训、考核、考勤等人事执行情况。 4、财务信息系统:由财务部负责,主要范围为国家财务、会计、税收、利率、汇率制度、政策;公司上级、本部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使用状况;国家通用的会计、审计、税收惯例、准则;公司融资、社会资金走向;金融、货币、财政信息。 5、其他信息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各部门建立。 第三条信息处理程序 公司信息处理流程包括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使用等几个环节。 第四条信息收集渠道 1、公司内部各部门已有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记载的。 2、公司外部公共图书、情报信息机构收集的。 3、通过社会调查、外出考察获得的专题信息。 第五条信息媒体 1、统计报表。

2、报纸、期刊。 3、年鉴。 4、书籍。 5、原始记录和文件。 第六条信息的加工 信息加工方式有: 1、筛选: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参考价值大、有前瞻性和启发作用的原则进行选择。 2、鉴别:核实和查证,去伪存真,衡量效用。 3、分类:按公司需要分类。 4、综合:对信息进行定性定定量分析,对其进行编辑和研究。 第七条信息的存储 1、建立信息档案。 2、信息存储电子化,即通过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技术。 第八条信息的使用 1、为领导决策服务,即信息自下而上的传递,提供决策依据、素材。 2、为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服务,即信息自上而下的传递。 3、为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服务,由各个信息系统自行使用信息或上下传递。 4、为公司协调工作服务,即信息平行的传递。 5、为特定的咨询问题服务。 6、为适应管辖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服务。 7、为公共关系目的服务。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doc

公安装备财务工作总结 篇一: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 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装备财务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备财务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装 篇二:公安装备财务工作 篇一:新形势下公安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龙源 期刊网.cn 新形势下公安财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春颜 来源:《财经界·学 术版》2015年第09期 摘要:公安财务工

作是整个公安机关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在抓队伍建设、抓业务提升、抓基建等 工作时,都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否则各项工作将无法得以顺利实施与开展。随着我国市 场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公安财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新情况,面对这些新变化, 我国公安机关必须摒弃旧的观念,转变思想,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努力探索出一条适合公 安机关财务割破给你做的新路子。本文将就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新形势下的财务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新形势下 公安机关财务工作问题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加大了对

内部控制 信息系统用户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账号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为加强用户账号管理,规范用户账号的使用,提高用户账号的安全性,特制定第一条本制度。本制度中系统账号是指应用层面及系统层面(操作系统、数据库、防火墙及其第二条它网络设备)的用户账号。 本规定所指账号管理包括:第三条 1、应用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 2、系统层面用户账号的申请、审批、分配、删除/禁用等的管理 3、用户账号密码的管理。 系统拥有部门负责建立《岗位权限对照表》第四条(附件一),制定工作岗位与系统权限的对应关系和互斥原则,对具体岗位做出具体的权限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部根据系统拥有部门提交的《岗位权限对照表》增加系统中进行必要第五条 有效的逻辑控制。 用户账号申请、审批及设置由不同人员负责。第六条 第二节普通账号管理 申请人使用统一而规范的《账号第七条/权限申请表》(附件二)提出用户账号创建、修改、删除/禁用等申请。 账号申请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及系统拥有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权限对照表》审第八条核申请人所申请的权限是否与其岗位一致,确保权限分配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符合职责分工的要求。 在受理申请时,权限管理人员根据申请配置权限,在系统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第九条 给用户分配独有的用户账号或禁用用户账号权限,以使用户对其行为负责。一旦分配好账号,用户不得使用他人账号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 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岗位发生变化时,应主动申请所需系统的账号及权限。第十条 人员离职的情况下,该员工的账户应当被及时的禁用。离职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第十一条 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需通过邮件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员工所属部门主管负责该员工权限收回的工作。员工所属部门主管根据该用户的岗位申请删除离职人员页7页,共1第 账号及权限。 账号管理人员建立各种账号的文档记录,记录用户账号的相关信息,并在账号第十二条 变动时同时更新此记录。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最新版】

浙江省公安机关预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公安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浙江省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财务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开展,警务保障室是全局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经费的预算和执行以及各项资金、资产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内勤人员为兼职财务管理员,业务上由警务保障室负责指导。警务保障室每年不定期对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组织各单位内勤进行一次财务培训。 第四条全局所有收支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各派出所、队实行备用金制度。全局各科所队处室中心统一到局财务报销,设立分户帐。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收费及罚没款征收及上缴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票款分离制”管理,全局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做到应收尽收,全部、按时、足额上缴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各执收科所队处室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并做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实行收缴分离,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各办案单位在办案中收取的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财政专户并将有关票据交警务保障室财务入账;预交款、暂扣款、保证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接受外单位捐助款、物,应事先书面报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警务保障室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物品列入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受理鉴定 第七条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鉴定 第八条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 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 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 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 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 鉴定书。 第十一条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 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 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 “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内部控制制度-信息系统一般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系统一般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可能性,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总称。 第三条公司在信息系统管理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信息系统一般控制的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信息系统设计功能不科学、维护与变更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与效果低下。 (四)信息系统外包服务未恰当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权益受损或违约损失。 (五)信息系统访问安全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六)信息系统硬件管理不当,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或股东权益受损。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重大信息系统开发与使用事项应履行审批程序。 (二)信息系统开发、变更和维护流程应清晰合理。

(三)应建立访问安全制度,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应有明确规定。 (四)硬件管理事项和审批程序应科学合理。 (五)会计信息系统流程应规范,会计信息系统操作管理、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会计信息化档案管理应完善。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一般包括: (一)系统分析:分析用户的信息需求,并据此制定设计或修改程序的方案。 (二)编程:编写计算机程序来执行系统分析岗位的设计或修改方案。 (三)测试:设计测试方案,对计算机程序是否满足设计或修改方案进行测试,并通过反馈给编程岗位以修改程序并最终满足方案。 (四)程序管理:负责保障并监控应用程序正常运行。 (五)数据库管理: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维护组织数据资源。 (六)数据控制:负责维护计算机路径代码的注册,确保原始数据经过正确授权,监控信息系统工作流程,协调输入和输出,将输入的错误数据反馈到输入部门并跟踪监控其纠正过程,将输出信息分发给经过授权的用户。 (七)终端操作:终端用户负责记录交易内容,授权处理数据,并利用系统输出的结果。系统开发和变更过程中不相容岗位(或职责)一般应包括:开发(或变更)立项、审批、编程、测试。系统访问过程中不相容岗位(或职责)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操作、监控。 第六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重大事项应经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信息系统战略规划应与公司业务目标保持一致。信息系统使用部门应该参与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的制定。 第七条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下称归口管理部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信息系统开发、变更、运行、维护等工作。财会部门负

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河南省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机构,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部或河南省公安厅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并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鉴定人,是指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部或河南省公安厅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公安机关的鉴定工作,是国家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案件、事件、事故、自然灾害等调查处置中的应用符合法律要求。 第六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遵循合法、科学、公正、独立、及时、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所属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所必需的技术人员、办公和业务用房、仪器设备和有关经费等。 第二章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 (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 (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 (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本人意见; (五)对提供的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符合鉴定要求的材料,有权拒绝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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