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分析与城市规划应对策略_孙斌栋

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分析与城市规划应对策略_孙斌栋
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分析与城市规划应对策略_孙斌栋

 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实证分析

与城市规划应对策略*

孙斌栋 吴雅菲

(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城市与区域经济系 200062)

内容摘要:本文采用住宅租赁价格数据,借助A rcgis软件空间分析功能,对上海外环线以内地区的居住空间分异进行了分析和计算。结果表明,以经济状况为标杆的居住空间分异在上海已初现端倪,贫富两个阶层居住隔离显著。居住空间分异的主导力量是市场机制,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公共政策未加以有效引导也是重要原因,其后果是社会隔离加深、社会对比加剧与社会公平受损。最后,从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纠正市场外部性的工具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居住空间分异 分异度 城市规划 上海

中图分类号:F299.22:A 文章编号:1005-1309(2008)12-0003-008

伴随着上海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经济体制转型以及快速城市化进程,城市居民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在空间上则表现为以经济收入为标杆的居住空间分异正在发生,由此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已初露端倪。如果不及时地给予重视与解决,势必会步发达国家大城市后尘,衍生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和谐城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居住空间分异通常是指,具有特定特征和文化的人群在城市中居住在一起从而形成特色邻里的倾向,即同质群体相对聚居,异质群体相对隔离。国外对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可以追溯到恩格斯对19世纪曼彻斯特社会居住空间模式的研究,其目的在于揭示城市内在的社会贫富现象。上世纪中叶,以Duncan,O.D与Duncan,B.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开辟了对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定量化研究的道路。国内对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既有理论上的探索,如吴启焰等对现代中国城市居住空间分异机制的理论探讨,黄怡对我国大城市社会分层与居住隔离的系统论述,更多的则是基于单个城市的案例研究,如邢兰芹等依据1990年代以后西安市523个住宅开发项目的住宅单套总价,对西安市居住空间的重构与分异进行了研究;何邕健等采用住宅单位面积售价对1990年以来天津市中心城区居住空间的结构演变进行了考察;李志刚等利用人口“五普”数据库中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上海市教委高水平特色发展项目“金融信用知识创新体系”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特色学科“产业与金融”的资助。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006BCK002)———建设21世纪“宜居上海的城市规划创新研究”;上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人文地理学)资助(B410)。

收稿日期:2008-11-25

职业类型、住房类型、住房建设时间等指标,对转型期上海市居住空间的分异进行了分析;吴缚龙通过二手房价格对上海的空间分异进行了检验;杨上广利用上海2004年销售楼盘价格对其社会空间的重构与分异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

与上述案例研究多采用住宅售价指标不同,本研究采用的是能够综合反映居民经济状况、房屋类型、年龄、区位、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城市住宅租赁单价指标,在Arcgis软件空间分析功能的支持下对上海市居住空间分异结构进行分析并计算分异度,以期与现有研究成果相互检验,更全面地把握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态势。

一、上海居住空间结构分异特征

(一)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研究地域范围是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地区,该地区面积仅占上海市的10%,却集中了全市60%以上的人口,是上海市社会经济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域,也是社会问题最为突出和集中的地区,选取该地区作为研究范围具有较强实际意义。

用常规方法来获取反映所有地理空间特性的样本几乎是无法完成的,本文利用地理信息系统Arcg is软件的空间内插功能,通过已知的样本来预测未知地理空间的特征值。考虑到住宅租赁价格变量作为空间数据在空间上具有相关性的特点,本文选用既考虑样本值大小,又重视样本的空间位置及样本间的距离的地统计分析方法,具体采用地统计分析中应用最广泛的克里格法(K rig-ing),以获取上海住宅租赁价格空间连续分布图。

(二)数据来源与数据处理

住宅租赁价格是房屋类型、年龄、区位、环境、居民经济状况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反映,与城市地价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直接选取住宅租赁价格作为研究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经济指标具有代表性。本研究的住宅租赁价格数据来源于房地产门户搜房网、易居网和OKFANG房产频道等网站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的信息。①

首先,将收集到的近400个上海住宅租赁价格数据描绘在相应的地图上,得到住宅租赁价格点分布图。其次,通过直方图(Histo gram)和正态QQ-Plot分布图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对数转换后的样本数据基本符合正态分布,符合克里格内插方法的基本要求。再次,利用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ESDA)对样本数据进行全局趋势分析(图1)。最后,基于样本点数据运用克里格方法进行空间内插,得到上海住宅租赁价格空间分布图(图2)。

图1 上海住宅租赁价格全局趋势

图2 上海住宅租赁价格空间分布格局

 

(三)特征分析

从图1和图2可以看出,上海市住宅租赁价格已呈现出规律性的空间分异特征:(1)东西向沿着长宁区—徐汇区—静安区—卢湾区—黄浦区—浦东陆家嘴以及花木—世纪公园形成两个住宅租赁价格高值扇形区,这与城市用地功能布局密切相关,在这两个扇形区域内分布着虹桥机场、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古北社区、南京路和淮海路商业街、人民广场、外滩、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花木行政文化中心、世纪公园等城市主要空间。(2)形成长宁古北和世纪公园两个中心,并围绕着这两个中心向外呈现圈层式递减的态势。西面古北国际社区为境外人士的聚集地,源于临近虹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边世纪公园中心是基于优越的生态环境和浦东的大量外商企业。(3)东西向租赁价格两端高中间低,南北向中间高两端低,东西向价格差异小于南北向差异。(4)内外环线之间区域住宅租赁价格等级更迭快,中心城核心区和外环线附近区域则表现得较为均质。(5)交通导向作用较为明显,如地铁一号线、二号线及三号线北段都提升了所在区域的住宅租赁价格。

发达国家大城市社会空间结构被经典地概括为同心圆、扇形和多中心三种模式,上海的居住空间结构分异则具有三种模式的合成特征,这与杨上广等采用住宅价格研究上海空间分布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而何邕健等对天津房价分布的探索却得到同心圆加“岛状突变”的不同空间结构特征。

二、上海居住空间分异度

为了更深入地揭示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状况,本文接下来采用分异指数来测度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程度。分异指数反映的是不同社会群体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揭示某一社会群体与其他所有居民在空间居住上的分离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D =1/2

∑n

i =1|Xi -Yi |

其中,D 是研究对象的分异指数,Xi 指空间单元i 中研究对象占调查区域同类对象总数的百分比;Yi 指空间单元i 中除了研究对象以外的所有其他群体占调查区域同类群体总数的百分比;n 指

空间单元数。D的取值介于0-1之间,D值越大,表示被考察对象的分异程度越高。借助该公式,采用与居民收入息息相关的住宅租赁价格指标,在市辖区层面上对上海居住空间分异度进行计算,结果如图3所示。

图3 上海居住空间分异指数曲线

 

计算结果表明,上海市最低收入与最高收入这两个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异指数分别为0.56与0.87,明显地高于处于中间收入地位的阶层。居住空间分异指数曲线近似“U”形,且越靠近底层社会和顶层社会这两个极端的阶层,分异越明显。这说明,城市社会结构中的底层聚居现象比较明显,而顶层社会则处于十分严重的隔离状态,中等收入阶层的分布则较为均衡。这表明以个人财富和收入状况为标尺的居住空间分异在上海已开始显现,且在贫富两个阶层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吴缚龙在2002年通过二手房价格对上海的空间分异检验发现,住房商品化导致上海空间分异正“重现并强化”了“前社会主义时期”的态势,在关于上海居住空间分异逐渐趋强这一点上,本文与吴文的结论是吻合的。邢兰芹等采用住宅单套总价对西安市的研究结果与本文基本一致,即住宅最低档次和最高档次是空间隔离分化程度最高的两个类别,而中间收入阶层的空间隔离程度较低。这似乎表明当前时期我国大城市中贫富两个阶层的居住隔离现象具有普遍性,应当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注。已完成的相关研究成果还包括李志刚等采用2000年人口“五普”数据对上海空间分异的研究。李文的结论是,上海居民在行业、职业等社会经济维度上分异度不高,而在住房类型(自建、购买或租赁)和住房建设时间方面的分异较为明显。由于李文受统计数据所限,所采用指标尽管与经济收入相关但不充分(如行业与职业分类太粗难以反映出收入差别),故其结论与本文的结果难以直接比较,可以看作是相互补充的、从不同维度对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考察。

三、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形成机制与后果

(一)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形成机制

因子生态分析表明,社会经济状况、家庭状况和种族状况是支配居住分异的三个重要维度。本文研究重点是以经济状况为衡量标准的空间分异,故主要从造成经济状况差异的市场机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导向来分析其形成原因。

1.市场机制是主导力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尤其是自1998年实施住房货币化政策以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住宅市场开始出现空间分化,并构成了居住空间分异的物质基础和

前提。住宅市场可分为住房供给市场和消费市场,这两个市场的空间分化相互作用,成为居住空间分异的执行力量。在消费市场中,贫富差距的扩大成为居住空间分异的直接动因。2003年的一项分析表明,上海城市居民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收入基尼系数在1990年~2001年间从0.150上升到0.263。另据上海统计数据计算,2002年~2003年城市居民最高收入户与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5.46上升至6.73;2004年统计口径发生变化,2004年~2006年高收入户与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分别为2.06、2.02、2.07。由此可以看出,上海居民收入差距在逐年扩大。经济状况差异的扩大导致住房消费市场分化,在从中心到外围地价递减经济规律作用下,居住空间分异自然呈现了同心圆扩散特征。供给市场中,房产开发商取代了计划体制下的政府而成为住房供给主体,在市场营销理论指导下,针对不同目标人群的需求,实行差异化的商品营销策略,以获取经济效益。细化的房产市场促使“人以群分”,社区内部同质性和社区之间异质性得以增强。为满足高阶层对居住的需求,开发商主要在市中心的黄浦、静安、卢湾、徐家汇、长宁等传统“上只角”地区以及浦东新区陆家嘴与世纪公园地区开发高价位住宅,形成上海住宅租赁价格空间分布图中东西向的两个高价扇形区域(图2),而新建的职工住宅与政府动迁安置房则分布在外环线附近。

2.政策未加以有效引导。上海居住空间分异尽管是市场机制主导下的产物,但与包括城市规划在内的公共政策未加以有效引导不无关系。在产业布局政策方面,上海中心城区采取“退二进三”策略,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外迁所创造的以简单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岗位为低收入群体在外环线附近的聚居提供了条件。又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现行动拆迁货币补偿政策客观上造成对不同收入阶层又进行了一次分选,旧城中原有的低收入阶层仅靠动拆迁补偿难以返回原拆迁地域。据不完全统计,在20世纪90年代,上海动迁了100万旧区居民至偏远的外围地区,对动迁户就业岗位的配套迁移与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却缺乏考虑。而改造过的旧城区绝大多数被价格昂贵的高档公寓和高档写字楼占领,迅速地成为“富人区”,客观上促使了分异程度的加深。住宅政策方面,上海市实行的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政策,包括廉租住房政策和对购房贷款利息实施财政补贴政策,其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受市场机制调配,不得不将这些廉租住房建设于开发成本较低的地段,也就是原本的低收入阶层集中区,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低收入阶层的聚居。

(二)上海居住空间分异的社会后果

居住空间分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但却带来了市场自身不可克服的外部负效应。

1.社会隔离加深。居住空间上的分异,特别是贫富两个极端阶层之间的居住隔离,会使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交往缺失,贫富差别进一步扩大,进而强化社会隔离。而社会隔离极易给社会的安定造成隐患,贫困阶层仇富心理、富裕阶层鄙视贫困的心理蔓延,导致阶层矛盾激化。有关对上海浦东新区的社会调查发现,逾六成的受访居民认为,贫困阶层和富裕阶层是浦东表现得最明显的群体矛盾,而对这一现象的认知主体中有77%和74.3%的居民是下岗待业人员与农民。这表明,贫富阶层之间的居住隔离和社会隔离问题已不容忽视,必须予以妥善处理和解决。

2.社会对比加剧。上海内外环线之间的城乡结合部既聚集了大多数的外来流动人口、本地弱势群体、动迁户,同样也居住着高收入群体。因而表面上看,城乡结合部是社会各阶层混合居住地。但富裕阶层居住的别墅、高级公寓往往有层层围墙和保安的“把守”,人为地在贫富阶层之间制造隔离。居住空间的临近不但无助于阶层间的交流,相反却使贫富阶层生活水平差距形成鲜明对比,往往易造成贫困阶层的心理失衡与仇富心理。据统计,1999年1月~2000年12月与2003年1月~2005年6月两个时期,上海流动人口“盗窃、销赃”“制假、售假”等谋财性犯罪呈下降趋势,而人身侵害犯罪、“诈骗、敲诈”和“抢劫”等严重犯罪的比例由前期的41%上升到后期的56%。这似乎从一个方面显示,上海市人口犯罪动因已经出现由以往的饥腹矛盾向社会仇恨演变的趋势。另外一项对浦东的社会调查表明,目前有45.1%的浦东居民认为本地人与外地人的矛盾也是浦东表现最

为明显的群体矛盾。

3.社会公平受损。伴随着居住空间分异,也产生了弱势群体居住边缘化、高收入群体对城市的“空间剥夺”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等负面效应。上海外来流动人口中的绝大部分群体只能居住在环境、治安、公共设施状况不佳的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城市动迁居民也只能生活在远离市中心、交通不便或者配套设施不完善外环线附近,这些群体成为制度性排斥的边缘群体。与之相对照的是城市高收入阶层对城市稀缺资源的不断侵占和蚕食。沿黄浦江、苏州河两岸、世纪公园周边布满了许多封闭式很强的高档小区,分割着城市滨水、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资源。马太效应会使高收入住区与低收入住区在基础设施水平与环境质量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低收入住区有沦为贫民区的危险。

四、城市规划应对策略

以经济收入为标杆的居住空间分异,在计划经济时期住宅分配的“单位制”背景下不具有普遍性,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逐渐凸显,并正在产生社会问题,而这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外部负效应,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及早介入,城市规划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政策工具之一。

(一)城市规划核心价值观的回归

城市规划的核心价值观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整体最大化。但由于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工作与制度与政策的高度相关性,这一核心价值观在我国各历史时期都难以实现。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计划包揽一切使城市规划沦为“物质”形态规划。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任务,城市规划成为以经济效益为标尺配置土地资源的工具。在生态立市的呼吁下,对环境保护和绿地建设也给予较大关注。但对空间的社会公平方面考虑得甚少,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需求关心不够。作为城市主体绝大多数的城市居民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有公平、公正地享有城市发展“红利”的权利,这也正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城市规划应借这一契机,回归核心价值观,回归其公共利益职能本位,在不同收入阶层的城市资源分配过程中,发挥公平与公正的职能。值得注意的是,居住空间分异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表现,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在于市场的外部性,因而在操作中必须处理好市场与规划之间关系。

(二)混居模式的尝试

当前学术界针对居住空间分异的对策谈得最多的是混居模式,即将不同收入和阶层的居民在邻里层面结合起来,形成互相补益地区,使低收入群体不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生活之外。发达国家目前主要通过对房地产开发的介入以及有效的规划手段实现居住的混合。国内目前从城市规划和建筑学角度提出克服交往空间障碍和缓解隔离。但无论哪种方法,其成效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对英国城市的实证研究表明,多数人并不乐意接受混居模式。对荷兰住房的研究表明,弱势群体并没有从耗费大量资金的混居战略中获利。对瑞典城市分化模式和混居模式的多年对比调查表明,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演变并无太大差别。

对于包括上海在内的我国大城市来讲,在居住空间分异初露端倪之际,对混居这样的理想可以进行尝试。但应该认识到其艰难性。毕竟居住空间分异是市场经济规律下的产物,混合居住项目的开发必定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只能由政府来埋单。而且抛开经济因素不谈,无论是高收入群体还是低收入群体,从感情上都不愿意与对方混合居住。即使混居模式从形式上实现了,不同阶层群体在邻里层面的整合比项目开发本身更困难。它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主导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来约束和规范混居社区里复杂的社会群体,找到阶层融合的契合点,这更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因此,混合居住社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有序、渐进的试行,要尊重不同收入群体的个体意愿,只有自愿选择的结果才是成功的基础;混局主体的阶层跨度不宜过大,避免不同阶层之间形成过强对比;注重

“形”与“神”的统一建设,即不仅重视居住物质空间的混合,更要关注混居邻里主导价值观的培养,后者才是成功的关键。

(三)对低收入住区的重点关注

居住空间分异根源在于社会分异,根本解决办法在于避免低收入阶层贫困化以及贫民窟出现。与其寄希望于效果未知的混居模式,不如更务实地把政策重点聚焦在对低收入住区的关注方面,为其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加大公共设施的投入,改善其生存的物质环境。在这方面,德国柏林在住区社会公平方面的工作颇具启示意义,中高收入住区自由组织管理,政府只在低收入住区设立社会工作组织,倾听住区居民需求,帮助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困难。根据我国国情,城市规划可以为低收入住区的配套就业岗位、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提供用地与空间上的保障。不过,对低收入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应一味地“翻版”城市中心的规格与模式,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建设符合该群体行为特征、满足其需求的设施,以避免这类地区因基础设施的改善又“富裕化”,进一步将底层群体驱逐出赖以生存的空间,造成恶性循环。

(四)多中心组团式城市结构的构建

单中心的城市结构易导致地价由中心向外围圈层递减,土地级差价格推动着居住空间分异的逐步深化。而多中心组团式的城市结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城市用地与城市公共设施均质化,城市副中心可以分流市中心对中高收入阶层的吸引,降低高收入阶层的聚居程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周边住区的设施水平,防止低收入住区的贫困化和边缘化。从上海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徐家汇、五角场、花木、真如四个副中心来看,五角场和真如住宅租赁价格还没有显示出副中心的作用(图3),表明这两个地区对城市高收入阶层的吸引力不足。城市规划应从用地性质、产业布局、交通设施等方面对副中心建设进行倾斜,加大其发展力度,充分发挥它们对城市社会空间结构的均衡作用。

(五)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的公平维护

与居住空间分异所伴随的是弱势群体居住边缘化、高收入群体对城市的“空间剥夺”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私有化”等社会公平问题,城市规划应加强对城市公共稀缺资源的保护与其公共性质的维护,控制“私有化”的速度与程度,如对滨水绿地的开发应保留有一定的空间以维持原有的自然风貌,尽可能保证开发空间的开放性,避免封闭性的开发项目对公共空间的蚕食与分割。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商开发优质空间资源应加以调控,如对近郊区生态环境优越的交通干线沿线地区的豪宅与别墅开发,应从规模上加以严格控制。

(六)公众参与机制的突破

防止居住空间分异所带来的社会公平与公正问题的发生,首要前提是了解不同社会阶层的需求与感受。探索合适的混合居住模式,保障低收入群体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资源使用的社会公平,均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尽管城市规划界响应“公众参与”的呼声一直很高,发达国家也有成熟经验和做法供借鉴,但在实践中却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上海高素质的市民和规划工作者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有利条件,应该借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契机,在公众参与机制建设方面率先取得突破。通过公众参与将广大市民的需求提升为制定城市规划的依据之一,弥补单纯依靠科学原理、理论分析和统计数据来制定规划的缺陷,带动城市规划从物质空间规划向经济、社会规划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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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数据的选择与筛选遵循以下原则以增强其可靠性与真实性:(1)样点数据在选择上只考虑居住租赁,不包括商用房屋租赁。(2)为降低住房租赁价格波动的影响,搜集的数据以半年为时间单位(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3)样点数据尽量揽括所有住房类型,地域分布尽量均衡。(4)同一住宅小区的房屋租赁价格选择平均价格,以降低房屋装修差异对租赁价格的影响。

城市规划展览馆现状_趋势及布展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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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40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 编者按:创新、生态、人文!响应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展望2040年,上海将成为一座怎样的城市?目前正在编制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已经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下面我们节选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40)纲要概要》的部分内容为您一一展现。 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 Striving for the Excellent Global City 城市愿景:上海:追求卓越的全球城市,一座创新之城、生态之城、人文之城。城市性质:在2020年基本建成“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到2040年将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性的全球城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文化大都市。 1、城市目标 The Primary Objective 1.1更具竞争力:一座繁荣创新之城GlobalCompetitiveness: a City of Prosperity and Innovation 以建设国际经济、金融中心为支撑,以建设国际贸易、航运中心为基础,以建设自由贸易区为契机,提升上海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的能力和影响力,建立上海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领先地位。 进一步提升上海作为国际门户和国家交通枢纽的功能,强化综合交通的服务能力,提高对内对外两个扇面的辐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上海在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中的支点作用,更好地促进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吸引创新人才,建立长三角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使上海成为全球创新网络中的重要枢纽和主要科技策源地之一,并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带动城市的全面创新。 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生活、出行、交流交往模式,促进城市生活的信息化、产业发展的智能化和城市管理的精细化,建设高效互联的智慧城市。 打造新型产业体系和良好创新体系,充分发掘传统行业、创新经济的增长潜力,实现经济多样化发展,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机会,建设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创业的宜业城市。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调研报告 项目名称:上海市城市规划展览馆 性质:公共展览建筑 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 建成时间:2000年年初建成,2000年2月25日正式对外开放 建设地点:上海市人民大道100号 建设单位: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工程投资: 2.6亿元 建筑高度:43.3米地下2层地上5层 调研时间:2012年02月04号 调研地点: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调研目的:了解城市规划展览馆所要表达的建筑风格及设计思想,分析建筑整体效果及各项功能要求,体会展览内部空间的感受及给人们带来的视觉感受,熟悉建筑空间的方法的运用及规划展览馆中所应用的科技展示效果,逐步了解展览馆特有的文化氛围和给这个城市带来的作用。 上海城市规划展示馆位于上海在人民广场东首,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670平方米,建筑高度43.3米,从底层大厅至四层展厅可供展示的面积为7000平方米,并拥有一百余米长的 市民休闲街。 展馆大楼颜色为白色,白色的 面砖,透明的玻璃,显得很晶莹剔 透,主体造型从中国传统的城门形 态中获得设计灵感,建筑整体的四 上海市规划展览馆 个面都是完全的对称,包括以中心 对称的结构图式巧妙地呼应着中国传统的美学思维,与现代感及富智慧地在同一建筑上体现出和谐美感,顶部有四片硕大连体的薄壳组成寓意着盛开的上海市花——白玉兰,网络状的结构让建筑与蓝天、白云融为一体。

展览馆有两个大的入口,临街的入口没有开放,而是从东面入口进入,旁边设计了同样两个售票厅,大概饿是为了和主体建筑 形成完全的对称。建筑本身是采用的白色面 砖,建筑的正立面和背立面各设置了两个全 用透明玻璃包裹的消防楼梯,包括窗户在内 的透明玻璃都是以中心对成的原则来安装 的更体现了建筑的对称和透亮。 展览馆曾获得建筑获得了2000年 度上海市“白玉兰”奖和国家建筑最高荣 誉“鲁班”奖等奖项。 海城市规划展示馆的主题,是“城 市、人、环境、发展”,它向人们叙述了 上海从一个小渔村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 经济中心和国际型大都市的演变过程, 反映了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来上海城市面貌的巨变。 展览馆的一层设有游客服务中心、 纪念品商店、大厅,VIP 入口、正对这 人民路的大堂内放着“上海之晨”艺术模 型,写意化的将上海各个时期的标志性 建筑融于一体,气势恢弘,墙上镶嵌着 “百万市民大搬迁”的巨型浮雕、国内最 大的室内LED 高清晰大屏演示墙,以鲜 艳的色彩和高清晰的画面,烘托气氛。 整体以金色大理石地板铺装,白色吊顶,剔透的玉色简洁圆柱和墙面,加上灯光的放射折射,显得科技感十足、时尚动感强烈,增添了建筑的互动性与趣味性。一层令我印象深刻的要数那个大堂的上方 建筑整体造型和入口 一层平面图 一层大堂 镶嵌在墙上的浮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修正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03-12-01 发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

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集锦 武汉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战略目标 聚焦中部崛起,打造中国区域经济新增长极。创造更具凝聚力的资源环境和更好的创新氛围,建设区域性的国际化大都市。 战略导向找回武汉,重塑江城。抓住国家交通体系重构、国际产业转移和有利的政策环境等三大机遇,重点解决三大关键问题:一是如何打破区域封闭,领导区域发展;二是如何确立城市中心,再现中心城市辉煌;三是如何完善体系,找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战略选择 战略之一——“都市内核,国际中枢”,建设整合武汉三镇的中央都市核心空间(UC,即Urban Core),引导武汉快速建立起华中金融、贸易、产业服务和现代物流的区域精密控制内核,作为武汉迈向国际化的载体。 战略之二——“智力先导,产城一体”,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制造业为导向的“十字型” 产业空间布局构想。 战略之三——“滨江而展,一带多心”,突破当前城市圈层构架,构筑沿长江两岸的综合城市发展走廊,通过带形的跳跃式增长提供城市持续的发展框架。 战略之四——“破环成带,轴向拉伸”,强化滨江道路交通建设,形成区域式组团发展构架。战略之五——“以江为脊,连湖成网”,充分发挥武汉水优势,打响“百湖江城”全球品牌的思路。 战略之六——“产业整合,价值链接”,以研发销售为核心,实现武汉区域“1+8”产业和区域契合发展,构成主导产业加工为依托的新城发展模式; 战略之七——“近展双翼,远视三极”,向东连接,武汉城市圈沿京广线和沿京九线两个带状区域,近期横跨京九京广的武汉都市走廊,未来构筑武汉、长沙和南昌为基点的三角经济区,继而形成中国的第四极三角经济区的目标。 战略之八——“多元并蓄,文化凝聚”,把汉正街为代表的汉味市民文化等传统型文化和UC 新都市文化、高科技文化等提升型核心文化转化为具有鲜明地缘识别性的城市形象。 场景分析

最新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城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图和表经整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 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doc 11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规划(2007)1107号 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效能,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经2007年8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试行。 此前我局发布的文件中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原则与适用)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凡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单元规划等上位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因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功能或总体布局等产生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原审批部门审

批。 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而确需对已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划合理、程序规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按本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义) 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含控制线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部分规划控制线、局部地块用地性质等强制性控制指标调整的,属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 因重要地区编制城市设计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确需对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经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分为技术性局部调整和一般性局部调整。 (一)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局部调整: 1、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的规划用地性质、用地布局或地块边界的调整。 (1)住宅用地调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市区简棚屋地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地区结构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一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 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 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 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 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 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上海城市的现代化历程 苏智良文汇报2013-04-08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国巴黎斯为第一,今上海之地,不啻海外之巴黎。”从此,“东方巴黎”之誉被世界舆论所认可。 明清时期的上海,已是“江海之通津,东南之都会”;但 作为松江府辖下的一个滨海小城,上海始终仰慕苏州,追随杭州。近代以来,上海接纳来自世界各地的淘金者,形成了一种开放传统,并迅速走向繁荣,不仅超越苏杭,而且卓然成为中国的首位城市。 上海近代化的起点 上海开埠后,即在世界上引发了淘金热潮,“到上海去” 的声音在巴黎、纽约及伦敦街头回荡。定期航轮从伦敦、从巴黎、从香港,驶至外滩,上海与世界的联系日益扩大。 英美法侨民首先进入上海;随后是近邻的日本人,最高时达10万以上。20世纪初2万俄国人和3万犹太人陆续抵沪。外国人来到上海后,建立了英租界(1845)、美租界(1848)、

法租界(1849)。租界既是中国受制于帝国主义的耻辱象征,某种程度上也是中国人学习先进技术的开端。一文不名的犹太人哈同,通过投资房地产业而成为首富。一个前奥匈帝国的士兵邬达克,因缘际会成为了上海最著名的建筑师,这位匈牙利人留下了60幢不同风格的建筑,国际饭店、大光明电影院、吴同文寓所……几乎每幢都是经典。音乐家魏登堡为躲避纳粹的反犹浪潮来沪后,成为国立音乐院的教授,培养了谭抒真、黄贻钧、陈传熙等一批乐坛优秀人才…… 晚清上海的市政建设,已处于亚洲领先水平。1876年,中国第一辆火车从苏州河畔驶向吴淞;1882年在南京路31号,世界第三个发电厂建成;又过了一年,两江总督李鸿章打开黄浦江边的引水闸门,上海进入了自来水时代;1908 年3月5日,第一辆电车从晨钟暮鼓的静安寺开到了熙熙攘攘的外滩。此后上海的商业化水平飞速提升,南京路上出现了先施公司(1917)、永安公司(1918)、19层的新永安大楼(1933)、新新公司(1926)和大新公司(1936),形成繁华的商业环境。金门饭店(1926)、都城饭店(1934)以及被誉为“远东第一高楼”的国际饭店(1934)等大型豪华高层饭店的诞生,也将人们的生活推向奢华的极致。这一切表明,上海已成为市政现代化程度最高、商业最繁华的城市。 早在1881年,人们已将日新月异的上海与巴黎相提并论。《申报》载文:“人之称誉上海者,以为海外各地惟数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doc 42页)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 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

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 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 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 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 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 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 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 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 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区域评估的范围)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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