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_马炎秋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_马炎秋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_马炎秋

第17卷 中国海商法年刊Vol.17 2007年1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 w Jan.2007 [文章编号] 1003276592(2006)0120252210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Ξ

马炎秋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071)

[摘 要] 基于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规定,结合韩国法院的相

关判例,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入手,对作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

象的第三人的范围、保险人部分赔付或自愿赔付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

权的成立与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 保险人;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赔付

[中图分类号] DF961.9[文献标识码] A

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的权利。《韩国商法典》第682条规定:“损害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在其已付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取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权利。但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其权利。”由此可以看出,当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Ξ[收稿日期] 2006211221。

[作者简介] 马炎秋(1961-),女,山东平度人,博士,副教授;E2mail:mayanqi2

u1718@https://www.360docs.net/doc/5018190411.html,

且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在赔付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商法典》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并结合韩国判例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对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检讨。

一、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

只有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并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才有可能存在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的前提。“第三人的行为”不仅包括不法行为,也包括因债务不履行而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和合法行为。对于“第三人”的范围,因保险种类的不同,确定被保险人的方法也不同,由此导致“第三人”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通说认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使用人员不属于第三人的范围。①这

里的“家庭成员或者使用人员”限于“实际上一起生活的人”。②但

是,将上述人员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仅限于他们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如果由于他们的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存在承运人作为投保人,就所运输的货物以货物所有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情形。如果由于承运人自身或其受雇人的过失导致保险标的灭失时,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能否代位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即投保人是否也为“第三人”?对于《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是否能适用于为他人缔结损害保险合同的情况,韩国理论界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在为他人缔结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并不是第三人,所以保险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而肯定说则认为,为他人投保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352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①②金星泰.保险法讲论[M ].首尔:法文社,2001:449.

郑灿亨.商法讲义:下[M ].首尔:博英社,1998:571.

也应包含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内,理由是:(1)从保险代位权的宗旨来看,不能让加害之第三者脱免责任。(2)投保人只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其交纳保险费也最终由被保险人承担。因此,没有理由区别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3)如把投保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权的话,承运人等会懈怠注意义务而容易引发保险事故,对国家、对个人都不利。(4)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既然不是责任保险合同,其法律效

力当然要与投保人签订责任保险时应有所差异。①韩国司法实践

持肯定的态度。在韩国大法院1990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甲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所有人乙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甲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丙签订了以所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以货主乙为被保险人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并向保险人丙支付了约定的保险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保险人丙向作为被保险人的货主乙赔付后,向承运人甲行使代位求偿权。而承运人甲则以其不是第三人为由而拒绝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人依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对乙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因而依据《韩国

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取得了对甲的代位求偿权。

②二、保险人已经依法给付保险赔偿金

1.自愿给付

这里的自愿赔付包括对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作出的赔付和对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项导致的损失的赔付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下,即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原无赔偿责任而予以赔偿的,其保险给付是出于自愿,不得据

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③对于第二种情况,在韩国大法院1995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

4

52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①②③韩国大法院1995.11.14宣判,95大33092判决.

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 ].首尔:吉安社,1998:661.崔基元.保险法[M ].首尔:博英社,2000:296-300.

定:由于被保险人将投保的自家用车辆用于有偿运输而导致损害的,保险人免责。被保险人在将保险标的用于有偿运输时发生事故,导致几人受伤。保险人在不知被保险人将车辆用于有偿运输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为的有偿运输属免责事由,保险人的赔付不是合法支付,因此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而只能向受害人以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保险赔偿金。此时的受害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基于不法行为行使损害

赔偿请求权。

①2.与给付保险金等同的现物给付

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了医疗保险,在受伤后到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使身体得到康复,这属于以现物给予的方式完成给付,所以被保险人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实际上已完成保险给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否可以基于这种保险给付而行使代位求偿权?

在立法上,《韩国商法典》第638条规定,保险合同通过约定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当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不确定事故的情况下,相对方予以一定保险金额的给付或者其他的给付而发生效力。但在有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规定的条文中,即《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仅使用了“保险金额”这一用语,因而对于现物给付是否也得以适用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缺乏明确的规定。但在保险实务上,保险人给付的形式不论是金钱(保险金)还是现物给付,从完成给付之时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发生。因此,保险人在该限

度内依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

②3.给付部分保险赔偿金

按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仅给付部分保险金的,在不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

552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①②金星泰.保险人给付现物和代位权的发生时期[J ].法律新闻,1995(2415):14.

郑灿亨.判例商法:下[M ].首尔:吉安社,1998:648.

围内,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全部损害赔偿为必要条件,仅以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为要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其才有可能在获得保险赔偿后,对保险人转让其权益———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假如A 、B 两艘船舶各有过失造成碰撞事故,导致第三方C 的损失,对该损失两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 投保了船舶碰撞责任保险,保险人D 对C 的损失全额赔偿之后,是否取得向B 就超出A 支付范围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在韩国大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①中,一审法院认为,若A 欲对B 行使追偿权,则其必须实际赔付了C 使B 得以免责。D 向受害人C 全额支付了损害赔偿金,而非被保险人A 自行赔付受害人,因而A 也就不享有对B 的追偿权,而A 对B 的追偿权又是保险人D 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基于此,法院判定保险人D 未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D 代负有赔偿责任的A 、B 全额赔付了C 使A 、B 得以共同免责的,此应视为被保险人A 自行赔付,被保险人A 有权向B 就其应承担份额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人D 全额赔付了之后,可以对B 行使代位求偿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被代位的权利,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权利的存在。而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通过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而自然产生,不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被保险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予以处分或放弃的,根据其处分或者放弃的时间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6

52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①韩国大法院1989.11.28宣判,89大9194号判决(公报864,137).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处分或放弃权利的在代位求偿权效力产生之前,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可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已从第三人处得到部分赔偿的,保险人只需支付被保险人损失与已得到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保险

人如支付差额,则可在该差额的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①在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得到全部的损害赔偿的,因为保险金请求权自身并未发生,所以保险人无赔偿责任,因而也就无讨论代位求偿权的余地。

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前,有时被保险人已将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处分。对于这种情况,《韩国商法典》未作出相应的规定。通说认为,原可以通过代位取得的金额可从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中扣除。韩国判例认为,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因此,被保险人任意转让、免除或者放弃其权利的,该限度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但是,被保险人所消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处分使得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权,被处分额度的保险金请求权得以消灭。

②2.保险赔偿金支付后被保险人的权利处分行为

从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时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就转移给了保险人,只有保险人而非被保险人为权利人,得到保险金的被保险人不得将对第三人的权利加以处分、免除。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将与受领的保险赔偿金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第三人让与或免除的,因其为无权利人的处分行为而无效。也就是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

752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①②韩国大法院1981.7.7宣判,80大1643判决.

韩国大法院1995.9.29宣判,95大23521判决.

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

何效力。

①那么,被保险人已收取保险赔偿金的,作为加害人的第三人对于被保险人可作出何种主张呢?韩国大法院认定:已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依照《韩国商法典》第682条的规定,在支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结果是被保险人丧失了在该限度内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对第三人可以请求的赔偿额应减去已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金

额。

②四、在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行使

根据韩国商法第682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以其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赔偿的部分不得主张代位求偿权,这是债权法定转移所要求的。但由于海商法存在着承运人法定免责、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特有的制度,再加上不足额保险、免赔额及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保险给付和第三人损害赔偿均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被保险人如何满足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如何满足其代位求偿权,就成为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如何受偿的问题,《韩国商法典》并未加以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保险人优先说。持这种观点的认为,保险人在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范围内可以优先于被保险人行使其代位求偿权。理论依据是《韩国商法典》第682条前款的规定。

2.被保险人优先说(差额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8

52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①②韩国大法院1988.4.27宣判,87大1012判决.

韩国大法院1997年11月11日宣判的1997年大法院第37609号判决.

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此,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给付,仍然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未获保险给付填补的其他损失,保险人唯在被保险人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3.请求额比例说(相对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处取得的保险给付等于或多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限额的,以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和被保险人的损失之比例,确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求偿范围,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主张相应比例的赔偿请求。韩国首尔地方法院1999年作出的判决中采

纳了请求额比例说。

①五、评 析

《韩国商法典》虽然规定了投保人在不影响被保险人利益的情况下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但因没有明确规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得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权,所以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了矛盾的情况,即在为他人之保险中如投保人先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的话,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而避免实际上受损失,但如果保险人先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话,那么他有权向有过错的投保人行使代位权,从而在实际上造成由投保人承担责任的局面。笔者认为,为他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一般的第三人不同,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履行告知义务、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防灾减损义务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通知义务等,否则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解除或保险人免责的后果。因此,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会使其失去主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内在动因,由此而懈怠履行义务并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最终会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险保障。而且,假如投保人签订了为自己利益的责任保险,则对自己过失引起的保险事故可以得

952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①韩国首尔地方法院1999.6.10宣判,98 35186号判决.

到保险补偿,但签订了为他人之财产保险合同,则因其成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对象而最终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这对交纳保费且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他人之保险合同既有为“他人”之一面,也有为“自己”的目的。应承认该保险也为投保人利益而存在,不应将投保人归入第三人之列。

从上述韩国法院的几个相关判决中可以看出,保险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对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而不应一概否定。如果保险人的保险给付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则其不享有代位求偿权。如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时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含义和保险事故的起因产生争议但先行赔付的,即使事后查明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仍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根据《韩国商法典》第682条但书的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的,在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海上保险实务经常实行“边理赔边追偿”的做法,且保险理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部分赔付情况下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对保险人有利。但存在的问题是,对于“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这个前提条件很难确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从而会给保险人拖延保险赔偿提供借口,且将可能使第三人被迫参加两次或更多的诉讼,这对于第三人来说也不公平。

从韩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法定的代位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被保险人自己的权利,被保险人可自由处分。但是,该权利在保险赔偿金支付的瞬间当然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受被保险人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不发生任何效力。相比之下,我国《海商法》第252条的规定不够明晰,看似债权让与的一种形式。而且根据第253条的规定,由于被保险人

62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17卷 

的过失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但在实践中,保险人作出实际赔付之后,即使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常常无法对已经作出的实际赔付作出扣减。因此,我国《海商法》第253条有必要借鉴韩国立法的规定,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或者向被保险人追回全部或部分已经支付的保险赔偿。On legal requirements for subrogation by marine

insurers under korean commercial code

MA Yan 2qiu

(L aw &Politics School ,Ocean

U niversity of Chi na ,Qi ngdao 266071,Chi na )

Abstract :This article aims to make a comparatively thorough intro 2duction of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subrogation by the insurer un 2der K orean law.Special attention is paid on whom the insurer is en 2titled to subrogation against ,whether subrogation is created in case of part payment and ex pratie payment.

K ey w ords :insurer ;assured ;subrogation ;payment

1622006年 韩国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条件

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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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追偿案例运货超高连环撞多因一果连环赔 人民法院报记者 超高冷却炉运输中接连被撞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获赔168万 本报讯一个超高的冷却炉,运输时,拖车撞上了电缆线杆;交警指派来转移事故车的另一位司机同样粗心,又撞上了厦门海沧大桥引桥。这起“连环撞”事故引发了一笔涉及168万元的“连环赔”。 2006年4月14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紫金铜业公司进口的连续带材退火线等物品的运输。 两天后,紫金铜业公司委托星联通运公司用集装箱拖车把上述货物中的冷却炉运往福建上杭县。货运公司看冷却炉超高,就安排吉顺通公司用集装箱拖车将冷却炉从厦门海沧码头运往裕雄堆场,换装低底盘车辆。 但是,这两家货运公司虽明知货物超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超限申请手续,但他们都没向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超限申请。于是,拖车从码头出发,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超高警示标志,集装箱拖车碰到货物上方的电线,拉倒电缆线杆。 交警厦门海沧大队作出了扣车决定,同时指派荣阳物流公司将扣留的拖车转移到指定的停车场。但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同样没有报批超高也没有悬挂警示标志,在转移车辆过程途经海沧区马青路石塘引桥时,因对货物高度估计不足,不当驾驶,撞上海沧大桥引桥,造成冷却炉严重损坏,导致货物损坏。 事故发生后,厦门平保进行查勘并委托广州市普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公估,由此支付公估费用计9万余元,公估结果确认该次事故定损金额为168万元。在事故损失确定后,厦门平保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10月11日向紫金铜业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计168万元。紫金铜业公司在收到上述保险金后,分别于2006年6月29日和2007年9月20日出具两份《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厦门平保由此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 因三被告均未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厦门平保遂将三家运输公司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连带赔偿168万元保险金及9万余元公估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研究 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一项为各国普遍确认的保险法制度,理论界目前比较统一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这种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事故获得不当得利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其次防止第三人逃脱因其侵权或者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而造成的责任,起到惩罚手段的作用,最后通过设立代位求偿权 制度使得保险人获得维持其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以行使代位求偿权保持保险公司资金链的安全和正常运作。但关于代位求偿权理论界和实务领域在一些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有人认为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权请求权范围,属于请求权,但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应属于形 成权范围。 第二,关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与行使,世界上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代位法定主义,另外一种是请求代位主义。同时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该注意符合一定的要件。第三,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这也是目前争议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传统上只有财产保险适用代位求偿权,这是由于财产的物质可评价性质决定的,但 目前存在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人身保险的个别险种也应存在适用代位求偿权的可 能和必要性,并且关于社会保险是否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笔者也做了相应的阐述。 第四,代位求偿权的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上,我国《保险法》中规定有除外情形,但没有具体规定,对此也存在争议,而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作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也将在文中进行分析。第五,在阐述上述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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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流程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在线打印1份(注:不要装订) 2、申请者身份证明--选交一项 1份 (1)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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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软件--1份 2、委托开发软件--1份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4 1份(网上下载) 5、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需公证)或者法院相关判决。1份 6、版本号若高于1.0 版本是前期版本升级版的,需提交“新增功能说明”。是原创软件的,需提交“原创版本说明”。 四、以上各份申请材料上的软件名称必须一致。 五、交纳软件登记咨询代办费。 六、登记办理期限 七、申请登记软件者的情况在国际互联网上免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软件登记号、软件名称(简称)、著作权人、版本号、软件完成日期、登记日期。同意公示者必须签字,否则将不予公示。 八、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需要多少时间? 根据最近统计情况,综合考虑一般取得著作权证书时间为8周左右。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上的限制 文/王卓卓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已经成为保险法理论的热点问题。学者们对保险权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日益重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然而我国有关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制度却不尽完善,即使立法上明文规定的,也有许多疏陋之处。本文针对理论界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详细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社会保险的适用限制问题。【关键词】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限制第三人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损失填补原则。损失填补原则要求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补偿来填补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领域无损害即无赔偿,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应无问题。有问题者,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权则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随着社会保障问题日益被重视,社会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也亟待深入探讨。本文将从这三个领域研究保险到位求偿权的适用限制问题。 补性。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健康保险中不适用。 (三)从保险标的来看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人身利益具有无价值的属性。因此,人身保险关系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受到的损害自然无法用金钱来准确衡量,所获得的保险金只能算是对直接损失的弥补,而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保险事故只是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并不能决定保险赔付的额度。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 通常,财产保险在理论上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四种。对财产损失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权当不存疑议,争议较大的是在责任保险中是否适用保险代位权。 (一)责任保险的性质辨析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因此,责任保险适用“无损失既无保险”原则,同时它又呈现出与传统的较为典型的财产保险的差异性,朝着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的方向发展。 (二)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 责任保险既为财产保险,同样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则无疑应适用保险代位权。只不过保险代位权在责任保险中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笔者认为仅适用于共同侵权的情形。即:被保险人和其他共同侵权人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否成立.doc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能 否成立- 「案情」 德国MY公司(卖方)与捷高公司(买方)达成CIF买卖,货物通过集装箱装运,从德国经海路运至上海,交给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捷高上海公司。货物运抵上海后,收货人凭提单在港区提货,运至其所在地的某园区内存放。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在该园区内为收货人拆箱取货时,货物坠地发生全损。 涉案货物起运前,MY公司向德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MY公司签发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保险单背面载明:被保险人为保险单持有人;保险责任期间“仓至仓”,但未载明到达仓库或货物存放地点的名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MY公司保险赔款19万德国马克后取得权益转让书,并向联合公司提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之诉。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收货人凭提单提货,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MY公司不能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具有保险利益,且货损事故发生时保险责任期间已经结束,保险公司不应再予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因无效保险合同或不当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遂判决

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货物交付后,海运承运人责任期间结束,所以海上保险责任期间也已结束,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结后发生的货损事故,保险人不必理赔。即使保险公司从托运人处取得代位求偿权,也只能追究承运人责任,而不能追究货物交付后第三人造成的货损责任。因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成立。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这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代位求偿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一个问题: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法院是否应当审查保险合同? 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具有债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并取得权益转让书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以相应的对价从被保险人处受让对第三人的债权,完全属于当事人之间权利转让的意思自治,未加重第三人的责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代位求偿诉讼中,保险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与被保险人、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关,法院不必干预和审查保险合同。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债权转让之说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由此产生的代位求偿法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1.案情介绍 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免赔险5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2013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肇事地交通警察部门处理,认定金杯小客车的驾驶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女士立即通过电话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出险对事故损失进行了查勘。事后吴女士一直无法找到对方金杯客车的司机和车主,故未能获得赔偿,吴女士无奈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2.理赔焦点 (1)在这起索赔案中,被保险人吴女士作为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既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有权选择根据其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的有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汽车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后,告知吴女士:如果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肇事车辆的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吴女士的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车辆损失清单和修理费收据等材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吴女士理赔。但因本案吴女士无法找到肇事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30%的免赔率。 (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我国《保险法》也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和行使做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吴女士的车辆发生损失是由第三方(金杯客车司机)的过错造成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吴女士支付车辆损失的赔偿金。(3)吴女士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因其无法找到肇事方,吴女士仅能获得其车辆损失总额70%的赔偿金额。获赔后,吴女士应依法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 3.理赔结论 被保险人吴女士选择了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的方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了证据材料后,获得了车辆修理费56 000元的70%的理赔款。获赔后,吴女士将其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4.本案点评 本保险案例集中体现在代位追偿的问题。 (1)如果负责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金杯客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不涉及代位追偿问题,吴女士的损失相对减少。 (2)吴女士无法提供金杯客车肇事的相关材料,选择了其投保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赔偿,给保险公司带来了代位追偿的工作。

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

不管是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其实都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但是针对不同的主体,申请著作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那么其中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源程序是由编程语言,如:BASIC语言、FORTRAN语言、C语言、汇编语言以及数据库管理程序编写而成的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是由数字“0”和“1”组成二进制代码;数字“0至7”组成的八进制代码的数字“0至9”及字母“A至F”组成的十六进制代码组成的指令序列; 文档是与软件开发、使用、维护有关的文字说明资料,如:软件的需求说明书,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而不是开发登记的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因为这些不是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 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EPROM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 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 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在经过上文的分析介绍后,相信大家此时已经知道我国关于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有哪些了吧。由于软件著作权与一般的作品不同,因此在申请的过程中需要满足的条件、提供的材料等等都是不太一样的。 想了解更多关于版权登记方面的资讯您可以添加我们的客服QQ或登录广东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360docs.net/doc/5018190411.html,进行咨询。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论文摘要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充分发挥保险代位权的功能,应尽快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 一、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含义及其本质 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的保险业自恢复以来,成就斐然。伴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相关纠纷日益增多,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也阻碍着经济的繁荣昌盛,解决这些问题已是迫在眉睫。 (一)代位求偿权的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权益转让,是保险法中古老而独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它是指保险人在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其已经承担的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而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4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均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例如,因第三人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能否直接请求保险方补偿,还是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亦或有自由选择权?保险代位权如何移转于保险人?何时移转于保险人?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利益是否应当首先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保险人的代位权?对这些问题,无论是立法上、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模糊认识,保险合同的规定也不尽协调。可以说,这一问题是我国保险法所存在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保险代位权制度略陈管见,以求教大方。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 保险合同为转移风险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而产生损失,可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海上保险近因原则案例 一、案例分析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公司出售60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公司8月8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法院判决及理由: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

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表面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不向第三人追究,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作出赔偿后,即取得原属于被保险人的权利,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我们可以将其简要概括为“一项前提,两个条件”一项前提是指,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被代位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

浅论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2年4月刊 184浅论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赵凯莉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学研究生C班上海200000) 摘要: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海上保险人实现其债权代位求偿权的一项重要手段,以使自己能够减少更少的损失。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本文简单阐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性质,最主要的是介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行使条件行使范围 一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概念 介绍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从以下几个法条来总结:代位求偿制度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转让制度,其建立是从18世纪发生的英国1782年马森诉森茨伯一案,现已为各国保险立法和司法普遍接受。我国现行保险立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1995年实施的《保险法》第45条至48条建立了我国完整的财产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其中第4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类,毫无例外也有代位求偿制度。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1)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取得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2)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因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也就是说无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可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债权权利。① 1993年生效的《海商法》第252条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问题亦作了相应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因此,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向海上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②二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对于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问题,从下面的保险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 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以保险人的实际赔付金额为限。保险法第44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这两个法条上面可以看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被保险人具有的权利保险人只有权代位被保险人有权主张的权利,不能超过其自身赔付给被保险人的范围,这是债权转让一般原理所要求的债权让于使受让人(保险人)取代原债权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他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原债权人原享有的权利的范围,凡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而享有的抗辩权,同样也可以对抗新债权人。③ 然而对于下面的两个法条,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1)不论是整个标的物的全损还是货物可分割部分的全损,保险人在赔付全部损失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在该已获赔付的保险标的上的任何权益,并取得被保险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保险标的上的权利和救济;(2)除前款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并不取得该项保险标的或其存余部分的所有权。这两个法条几乎要求是一样的,没有准确的界定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范围。下面举一个案例:一只船A在大海上面航行,然而却被一条船B撞的沉没,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所达成的保险合同中的投保金额是足额保险6000万元,而出事故时的市场价值是9000万元,此时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6000万元后,享有向第三人B追偿的权利,然而保险人根据我国的海商法第252条规定和英国的《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人可以向B追偿9000万,B是否享有责任限制暂且不说;然而如果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和海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保险人只能在赔付给被保险人的范围内享有代为追偿权,所以我认为保险人只能向B追偿6000万元,不能享受额外的利益,其余剩下的3000万元,应该由被保险人向B追偿。然而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会承受一定的风险,因为不知道保险责任事故产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多少,也可能高于投保时的价值,也可能低于投保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那么一般保险人会取得比较高德利益,相反如果是低得话,保险人也应该接受。从上面来看,我认为我国的保险法和海事诉讼法的规定更公平。 除此之外,我还认为,对于代为追偿权的取得,其实是取得的一种债权权利,也就是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对于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委付的情况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物权权利,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责任产生的话,还可以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债权权利。④那么对于实际全损时,在产生代为追偿权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可是对于保险标的是不是可以取得物权权利呢?这就要考虑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否约定标的物的转移情况。 综合来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最主要是要坚持在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行使代为追偿权,要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如果按照海商法第252条规定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规定进行追偿的话,那么保险人就可以在保险标的价值上涨的机会下取得多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利益,这对于保险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实践中,在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时候,应该谨慎的审核保险赔偿的范围。 注释: ①张贤伟.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2522254条的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2):307. ②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③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④张湘兰著:《海上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 参考文献: [1]张贤伟.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2522254条的修改[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12):307. [2]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汪鹏南著:《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4]张湘兰著:《海上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

民事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孙书同律师民诉经典案例 某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案件介绍 2013年3月某特殊材料公司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特殊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该保险公司起诉华某某、王某某,要求其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孙书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本案。 二、孙书同律师主要观点 1、事故责任人华某在特殊材料公司进行的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我方当事人华某某曾为该工程部经营人)与特殊材料公司的施工工程已过保质期,其引发火灾属于个人犯罪,不属于职务犯罪,与工程部无任何关系(华某询问笔录、谈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华某已于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早已注销,主体不存在。且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系其个人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另根据刑事判决书重大责任事故案华某为责任主体,工程部负责人华某某并非责任主体。如果判决我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意味着之前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由华某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二审刑事判决是错误的,必须由原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已生效并执

行的二审判决书,明确刑事责任后,才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我方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我方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要说让我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某、王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孙律师在本案中运用了灵活多变的辩护方法,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华某某的最大权益!

软件著作权申请截图完整的要求

软件著作权申请截图完 整的要求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截图完整的要求截图完整的要求 要求文中的全部截图都是完整的软件全部界面截图 要求是从标题栏到状态栏都要截出来如果是子窗体则截图要包含主窗体 如果是网站则是网站运行后完整的浏览器界面截图(不能隐藏地址栏) 如果是广域网请提供对应的域名证书如果是局域网不需要提供域名证书 如果要改成局域网版本的,请注意下面的问题 1.请在IIS中本机部署,不要通过改地址的方式,改地址栏容易导致状态栏依然为 广域网地址(显示正在打开。。。),另外改地址栏不要只留一个地址,应该是完整路径。 2.要删除对应的备案号,局域网是没有备案号的) 桌面版应用程序完整的截图例如 网页完整的截图例如 通常软件的界面分为主界面和对话框两种全部软件截图应基于主界面 不能第一张图是主界面后面就全是对话框了 这样是不被认可的 也就是说对画框应在主界面中显示表示是该软件的对话框后面也一直在介绍该软件 以下为子窗体母窗体示意图 在截图完整的过程中请注意以下3个基本问题 【软件名称要一致】 截图中的软件名称应该与申请的软件全称或者软件简称应该一致 一个字的差别都不能有不能多字也不能少字大小写以及空格都要严格一致

最好与全称保持一致因为有的简称在后期审查的过程中不一定认可一般简称应该是全称中包含的字或者是全称英文名的缩写而且简称应该有实际的与软件功能相关的含义其他的简称后期可能会不认可为保险起见出现软件名称的地方尽量保持与全称一致 【软件版本号一致的要求】 申请的版本号与截图中出现的版本号要严格一致只能是V+数字或者是数字这两种格式注意和是两个不同的版本! 【着作权人名称的要求】 着作权人名称必须严格一致一个字不的差别都不能有不能随便用简称/英文名称/英文简称/域名/图标等等 如果要改图一定要通过修改后台再重新截图一定不能PS!!!

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与限制

主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与限制 案情 原告:某保险企业 被告1:某航运企业天津分公司 被告2:某航运企业 2012年6月,原告的被保险人委托被告1运输一套粒子回旋加速器自中国天津港至加拿大蒙特利尔。同年6月24日,装载有设备主机的框架集装箱装车后,因卡车转弯时拖车翻倒,导致一台加速器总成(粒子回旋加速器主要部件)受损。经检验,由于涉案倾覆设备主机受损严重,无法再行修复,保险公估企业建议本次损失准备金为332656.96欧元。 原告与案外人签订有海事承保保单,经原保单缔约各方协商一致,被保险人被确定为共同被保险人(共保人)之一。该保单的保险企业系原告以及其他三家保险企业,原告所占保险份额为50%,其他三家保险企业所占保险份额合计50%。保单主要保险人(主保人)条款记载,共保人承诺遵守由主保人作出的任何决定,一致同意“主要保险人”一词不仅适用主保人也适用其代理企业或代表。主保人作出任何决定对共保人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共保人必须认定这些决定系由自己作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提出异议。保单还约定,每

种交通手段的最高保额为750万欧元;发生货损的免赔额为 损失金额的5%,最高为1.25万欧元。 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以保险公估企业报告建议的损失准备金数额扣除保险免赔额以及保险经纪费用后,作出了保险赔偿。被保险人于2012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代位求偿书,确认保险人已经对涉案设备的损失进行了赔付,金额为332656.96欧元。被保险人同意原告代位行使其所有权利及救济方法。 2012年7月8日,被保险人又通过被告1出口一套型号为C18-9粒子回旋加速器,报关金额为415847.07欧元,提单记载目的地蒙特利尔。被保险人确认因涉案货物损坏,故补发了一套相同型号的粒子回旋加速器。 2013年5月10日、13日,原被告代理人往来邮件中记载,两被告认为,涉案损坏的集装箱货物重量为26860公斤,按照责任限制赔偿金额为81212.82美元;原告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提单记载的货物总重量29500公斤计算责任限制的赔偿金额。庭审中,原告确认可以按照两被告提出的单只集装箱货物重量计算责任限制的赔偿金额81212.82美元(26860公斤×2个SDR×1.51178美元/SDR)。 原告诉请两被告赔付全部货物损失332656.96欧元。 两被告辩称;1.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不具备追偿的主体资格;2.原告目前提交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货物的实际

论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论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是保险行业中存在的一种权利转移,而海上保险代住求偿权正是这一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文仅对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进行简单概述,阐述海上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以及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论述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及在现实情况中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关键字]: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途径;海商法;保险法 一、海上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概述 代位求偿权(Tight of Subrogation),即狭义的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为维护其利益而代位被保险人行使其权利的权利,在性质上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体现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己为各国保险法理论所普遍认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一词,特指海上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该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它作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分支,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其共性,而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海上保险自身的特殊性和与海上保险相关的海商海事制度的特殊性上,一般认为,我国海上保险代位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债权代位原则和物上代位原则。 二、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没有采取独立的海上保险法的立法模式,有关代位求偿权的问题见于《保险法》、《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之中,但通过多年的海上保险实践,我国已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体系,具体表现为: (一)199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第253条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等。 (二)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第45条第一款规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申请流程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在线打印1份(注:不要装订) 2、申请者身份证明--选交一项 1份 (1)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2)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3)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3、源程序 1份(注:不要装订)

(1)源程序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可少于5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过电脑以阿拉伯数字连续标注页码。除第60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源程序须添加页眉,页眉处务必写清软件的名称(与全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 (2)源程序中作者应是著作权人。 (3)源程序中日期须在开发完成日期之前。 (4)源程序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4、文档 1份(注:不要装订) (1)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等(任选一种)。 (2)文档按正文前30页和最后30页提交。正文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页中有插图或结束页可少于30行)。在正文的右上角通过电脑以阿拉伯数字标注连续页码。除第60页外,每页不能出现半页。文档须添加页眉,页眉处务必写清软件的名称(与全称或简称一致)及版本号。文档可以不要封面,但必须在文档的正文第一页标题中写清楚文档的种类。(比如:微软操作系统使用说明书;微软操作系统设计说明书;微软操作系统用户手册;微软操作系统操作手册)。 (3)文档中作者应是著作权人。 (4)文档中的日期须在软件开发完成日期之前。 (5)文档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选择提交的申请文件: 三、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合作开发软件--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2、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3、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下达任务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1份 4、著作权人是自然人,有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证明书(须加盖所属单位公章);无单位的,须填写非职务开发保证书(个人签字)。1份(网上下载) 5、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需公证)或者法院相关判决。1份 6、版本号若高于1.0 版本是前期版本升级版的,需提交“新增功能说明”。是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综述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来源:作者:日期:07-03-22 第一节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其他代位权的比较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普通的债权让予/转移,即债的保全制度的代位、连带债务的代位、担保中的保证人代位和继承 法上的代位继承等一样具有法定性,均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法理上 称之为债的对外效力),以法律的形式调整和限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更。然而,他们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笔者先就保险代位与普通的债权让予等代位 制度进行比较,以突现出保险代位的特点:(1)他们的目的不同。保险代位求偿 权为损害填补原则所必须[1]。填补损害为财产保险的本质内容,其核心在于“禁止 得利”,而并不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2]。损害填补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构成保 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普通的债权让予是传统民法中有关债权的转移,代位履行, 属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如合同之债转让,受让人可以取得原债权人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3];连带债务中,偿还了全部债务的人可以代位向其他债务人 追偿其各自应承担的份额[4];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清偿债务后,相应取得债权人向 债务人的请求权[5]。债的保全属于合同履行的内容之一,是关于债权人为保证和实 现其债权的规定[6]。代位继承则更具有特殊性,其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合法继承 [7]。(2)从权利的形成来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 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后自动取得代位权。而普通的债 权让予则充分实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合意,不 能受让普通债权。(3)从代位权的来源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保险人与被 保险人之间的约因,即双务保险合同。受让的普通债权不强调原债权的来源,具有 无因性,不强调权利义务或者合同的对价,即受让的普通债权可以来自于合约,也 可来自于侵权,甚至可以来源于原权利人的赠予。(4)从权利的行使范围来看, 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不得超过其应予赔付并已实际所为的给付。而普通债 权的受让人即使取得债权的对价低于原债权额,甚至无偿受让,仍可以以原债权的 全额追诉债务人。(5)从权利行使的形式要件来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不以 通知债务人为要件,一旦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就取得代位权,并可以行使之。普 通债权的转让则必须遵守通知原则,只有在通知了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效力。[8] 第二节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形式上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但其产生的基础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被保险 财产——保险标的灭失或损毁的赔偿请求权,即直接请求权。如房屋被纵火,房屋 所有人对纵火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承运人承运之货物短少或损坏,提单持有人享 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甲船碰撞乙船,乙船对甲船侵权的索赔权。只要是承保范围 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作出理赔后,依法取得可以替代原房屋所有人、提单持有人 和乙船的地位,代位行使向纵火者、承运人和甲船的索赔权。保险代位求偿权主要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比较

海上保险法代位求偿权与委付之比较 代位求偿权制度和委付制度作为保险法中的特殊制度,其设立是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制度产生的基础是保险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保险人被赋予了特别的法定权利,代位求偿权制度赋予了保险人法定债权的代位权,委付制度赋予了保险人物上代位权。 在财产保险中从赔偿原则必然推出代位原则,包括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后对第三人的债权的代位权,即通常所称狭义上的代位求偿权。①代位求偿权制度基于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产生,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基于一个赔偿性质的合同,同时获得保险人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双重赔偿。 在定值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根据英国的判例,保险人仍有权主张实际损失的代位请求赔偿权。②但是在我国立法中,《保险法》、《海商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相互矛盾的规定,按效力规则,应当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3条中的规定,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法中特有的制度,委付是典型的物上代位权,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

保险人明确表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③委付行为一旦成立,就相当于被保险人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上的一切权利委弃给了保险人,包括所有权、用益及担保物权、债权等。保险人处理保险标的的所得,无论是否超过其赔偿数额,均归保险人所有。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不能附有条件,并且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且得到保险人同意的方可成立。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都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为了获得赔偿,将相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两者都是被保险人为了直接从保险人处得到保险赔偿,无需向第三人索赔。两种制度都是源于衡平法原理,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下,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另外也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避免第三方逃避承担损失的责任。 代位求偿权与委付虽然有相似之处,但是两者的法律性质、具体的适用规则以及法律效果上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说,代位求偿权是由普通法上产生的权利。普通法认为只有被保险人才拥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应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实施追偿。 委付是一种典型的物上代位权,保险人接受委付后即取得保险标的上的物权,得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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