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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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弊分析

人肉搜索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因其侵犯隐私权,而常与所在国的法律相抵触,因此受到一些人的批评。但有时也是法律过于落后,民众自力救济的现象。

通过人肉搜索能使由机器搜索得到的信息进一步有序化,信息指向更为精确。

据一位长期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权威人士表示,这种“类民众监督”的确利弊难取舍。从监督手段来看,“人肉搜索”确实是让公众公司、公众人物走向更透明、更多人监督的一个过程。一线监管人员从中也能获取很多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线索,有助于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沟通、调查以及了解监督。官方监督与民众监督通过网络的信息反馈从而得到互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共促监督方式。

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些网络信息也的确对股价产生了助涨助跌的作用,毕竟群体攻击的“度”很难把握,这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封建臣民伦理强调的是民众的顺从,这一影响至今尚存。这使得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压抑个性,情绪抑郁。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的声音通常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两种方式的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发展现状

严重精神伤害

“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今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互联网上,“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人肉搜索”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一位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说,“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观点。”甚至有网友说,“谁能把握人肉搜索,谁就能超过Google”。记者采访的上海网友中,不少人对这种方式持支持态度。一位在外资企业长期从事网络管理的潘先生说,“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

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这让人感到恐怖”。在一家美国公司供职的王晓巍说。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说,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法学博士后李建伟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个界限其实很难界定”

违背社会道德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张健敏呼吁,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张健敏指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其实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商建刚说,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商律师认为。张健敏也认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案例:

天价理发事件

2008年3月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4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对此跟进报道。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

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4月2日中午12时许,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来到保罗国际,依法将其经营账目暂扣。4月3日,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华南虎事件

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出质疑。2007年11月15日,网民“攀枝花xydz”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认为造假的声音逐渐占据了上风。曾在“虐猫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西方不败”,通过百度“华南虎吧”仔细分辨了年画照片左下角的商标,并分辨出一个繁体的“龙”字。纸是包不住火的,在2008年6月29日,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女子虐猫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发愿捐出猫币、人民币悬赏捉拿凶手,连猫扑网官方也将赏金从1000元涨到5000元。2006年3月2日上午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3月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评论:互联网“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在刑法中,针对名誉权的罪名主要有两个:诽谤罪与侮辱罪,并没有将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过,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未尝不可,但是,在将“人肉搜索”入罪前,我们有一些前提性的问题不得不考虑。

其一,刑法打击什么样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其实包括很广的范围,有的是在网上搜索他人的信息,有的是在网下搜集他人信息贴在网上,有的是杜撰事实在网上造谣,还有

的是在网上、网下对他人进行辱骂、骚扰,等等。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惟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其二,如何来区分“人肉搜索”中正当舆论监督与侵犯隐私呢?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省济宁副市长下跪”事件中,网上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的法律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上没有一个平衡点,那么,我们又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

最后,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应由谁进行追究也值得考虑?“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如果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大概很难有效地打击。但是,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是“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自诉案件,那么,“人肉搜索”入罪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值得商榷。

因此,建议目前不宜将“人肉搜索”入罪,我们还应当加强对隐私权的立法,界定隐私权的范围与边界;此外,应当强化有关行政机关在打击违法“人肉搜索”的职责,规定对违法的“人肉搜索”进行行政处罚。在这些基础完善后,再考虑“人肉搜索”入罪的问题。

网上“人肉搜索”缉拿小偷律师称行为合法

本报讯(记者汪万里)搬新家,喜盈盈,谁知第二天就遭遇了梁上君子,手提电脑等贵重物品被洗劫一空。

近日,喜极而悲的新莞人王先生,在报案之后,选择在天涯社区发出人肉搜索通缉令,并贴出视频截图,请广大网友提供线索。

搬家第二天遇窃贼“光临”

王先生,来东莞仅两三个月。“以前住在元美广场,因为食品厂宿舍离公司近,并且价格比较便宜,所以就搬过来了。谁知第二天晚上就失窃了!”王先生气愤地说。

据了解,食品厂宿舍共三栋,四周围墙环绕,仅留一个大门供人出入,不过门口没有保安把关。王先生与女友,跟另外一对情侣合租了二楼的一套二居室,四人都是新莞人。王先生二人在本月10日刚刚入住,11日晚上7时出去买东西,9时,他一回来就发现新买不久的手提电脑不见了。再一看,苹果牌的MP3、两部旧手机和女友的一批金银首饰都不翼而飞。“奇怪,铁门和房门丝毫无损,怎么就失窃了?”事不宜迟,王先生马上拨通了派出所的电话。经调查才发现,阳台的防盗网被切割开了一个大窟窿。同时,倒霉的不仅仅是王先生两人,同住的室友也损失了手提电脑、手机和小灵通各一部。

网上发帖找嫌疑人

事发两天后,王先生在没有收到警方反馈信息的情况下,于是上天涯社区发帖,想借助网友

的力量搜寻小偷,贴文中说:“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但估计希望不大,恳请广大东莞网友帮忙人肉搜索,找出这3个人渣,不然还会盗窃更多人的东西。”

同时,王先生还在网上贴出了三张窃贼作案的视频截图,请求网友指认或提供线索。

据了解,食品厂宿舍大门正对莞城人民医院的后门,医院的摄像头和派出所安装的探头监控了小区前面的整条小巷,所以当晚三个窃贼作案的过程被部分地录制下来。

王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派出所提供的视频,当晚7时53分,两名黑衣男子和一名白衣男子来到小巷,探头探脑,东张西望,其中一黑衣人脸部瘦削,一黑衣人长得敦实、脸部肥胖,白衣人则身材高挑。

7时57分,两黑衣人结伙穿门而入,白衣人则在门前徘徊望风。

8时9分,白衣人接到同伙搬出的赃物,放上自行车后匆匆离去,然后返回。

8时20分,3人盗取第二批物品后扬长而去,其中一人还跨着一黑色包,王先生指认,这正是他的笔记本电脑原装挎包。

王先生说,3人分工明确,作案手法娴熟,而且对周边环境非常熟悉,应该是惯偷来的,估计住在周围不远的地方。

律师说法:“人肉搜索”行为合法但不能超出法律限度

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雄志表示,入室盗窃属于治安和刑事案件,应由公安等公权力来侦办。而失主上网发动人肉搜索,“通缉”嫌疑人,主动去寻找破案线索,属于私权力的法律自助行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但是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在上网发文贴图的搜索过程中,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同时,发现线索后,应该及时报警,不可自行去捉拿、审查、拘留嫌疑人。

话题PK:人肉搜索是否该入罪

话题:人肉搜索是否该入罪

正方:入罪(面面阻击者)反方:扯淡(张志强李典新)中立:谷汶锴

背景新闻:评论:互联网“人肉搜索”入罪的三个前提

网上“人肉搜索”缉拿小偷律师称行为合法

正方观点阐述代表面面:人肉搜索被严重滥用将涉嫌违法、违纪的刑罚

有关“人肉搜索”的争议在网上的确由来已久。作为由网友发动且得到响应的“人肉搜索”确实可能被滥用。

对于应该不应该入罪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肉搜索”其实包括了很广的范围,有的是在网上搜索他人的信息,有的是在网下搜集他人信息贴在网上,有的是在网上造谣,还有的是在网上、网下对他人进行辱骂、骚扰……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刑法规定了诽谤罪,并不需要再设立专门罪名;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刑法也规定了侮辱罪,也不需要设立专门罪名;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轻微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也不需要动用刑罚这种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唯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时,才可能要由刑法来制裁,但是,这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以造成了当事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后果还是其他什么呢?

2、事实上,“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著名的“山东济宁副市长下

跪”事件中,舆论监督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从目前的法律来看,相关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隐私权的概念做明确的定义。隐私权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确,导致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界限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在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公众人物”监督与侵犯他人的隐私之间没有一个平衡点,那么,我们又用什么标准来对“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呢?

正方观点阐述代表阻击者:互联网虚拟但不虚伪

人肉搜索是怎么一回事,这让我想起来人肉更新网站,虽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但效果却十分有效,以至于今年谷歌在愚人节推出了一个人肉搜索的恶搞页面,一时间人人都津津乐道于此,大家都迫不及待的想要揭开虚拟互联网背后的丑陋。

诚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环境,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实名上网,更不是每一个人都是翩翩风度、谦谦君子。

从虐猫到大放厥词的人,无一不被人肉搜索出,大家口诛笔伐,大块朵颐。但人肉搜索真的就是一柄人人都可以用的法器么?

我们害怕在虚拟的互联网出现了人性的丑陋,我们发动每一个人的力量去搜寻虚拟互联网背后的人,揪出他们,让他们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背负良心与刑法的惩处。但人肉搜索却正在被滥用。

1、人肉搜索已经渐渐成为炒作的利器

现在互联网已经分不清楚究竟是不是炒作,每一个人大放厥词一顿,马上就遭遇人肉搜索,让人渐渐觉得疲惫,但侵犯个人隐私的事件却不可掩盖的正在发生。

2、公民的权益是否可以在虚拟的互联网被践踏?

人肉搜索是一种赤裸裸的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这是一种网络暴力,难道互联网已经没有网监、网警的存在了?人肉搜索已经俨然像现实社会里的人人围打一样,抓错了人,不犯法么?就算真小偷又能你来打么?

3、在人肉搜索下,虚拟的互联网将变的虚伪

遭遇了人肉搜索后,没有人会再认为网络是虚拟的,每一个人都害怕在互联网被人肉搜索,后台化的实名制更加无从谈起,也许人肉搜索会间接伤害到人们的正常交流,以至在互联网每一个人都变的虚伪了,大家每天都在为自己编排故事,为自己安排一个画饼,那么上当受骗的人到时候又用什么来人肉搜索?

乱箭又将伤害到谁?

但没有人肉搜索,网络道德又无从谈起,甚至滞后的网络法律都无法有效的约束互联网的违法行为,那个时候也许更坏的局面会出现,互联网仍是虚伪狡诈的,因此互联网人肉搜索应当立法,对于不当使用人肉搜索的当以入罪,公民道德舆论不容滥用!

反方观点阐述代表张志强:人肉搜索将得到进一步的范没有入罪的必要

“人肉搜索”其实不过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最早诞生于2001年的猫扑论坛。

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的选择,从整体上看,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见义勇为最终是有为的,有为就比麻木好,这是侠义精神的延伸。”

对于人肉搜索目前普遍存在的所谓“过火”现象,没必要大惊小怪,随着人肉搜索逐步规范,

拥有道德勇气、追求道德完善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这将推动一个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在这个过程中,人肉搜索也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所以人肉搜索没有入罪的必要。

退一步讲,如果在“人肉搜索”事件的传播了受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那也构不成犯罪,在民事法律中已经明确规定隐私权、名誉权等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整个“人肉搜索”的过程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人肉搜索”不应纳入刑法。

反方观点阐述代表李典新:人肉搜索引导舆论揭露真相入罪之说是无稽之谈

人肉搜索历数有八年的历程,我们其中关注最大的十件事件:微软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华南虎事件、死亡博客、张殊凡事件、天价理发事件、香水门案、Die豹事件、辽宁女事件。

在论坛和网络媒体上展开了一次次大规模的网络讨论战,其最后的结果都为了能让受害者讨回公道,并且给侵害者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接受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深刻的教育了网络与社会,揭露真相还原社会人性的本质,可谓功不可没。每一次开展人肉的背后都存在大量的网络仁义的人,人肉搜索更像是侠客那里有不平他们出现在那里,为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支援。

另外一方面人肉搜索涉及的隐私问题有个案例“人肉搜索第一案”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该案中的北京女白领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她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并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网友搜索王菲和第三者的信息并进行公布。王菲将人肉搜索论坛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据悉,截至目前,此案已3次开庭。对于原告提出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告张乐奕的律师辩称,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不侵犯他的名誉权。而王菲的律师之后提出同意与被告方和解,但遭到被告张乐奕和3个网站的拒绝。

此次事件更让我们看到人肉搜索对网络道德的引导和对真相的探究完全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入罪是无稽之谈。法院也没有给人肉搜索入罪显然说明了人肉的意义重大。

中立方观点阐述代表谷汶锴: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需要规范和引导

网络搜索是把双刃剑,既有网友从善意出发来为社会正义社会秩序的一面,比如替奥运冠军郭文珺找爸爸,协助查找出大骂四川灾民视频的“辽宁女”等等,都可以看出它好的一面。但是呢,现在太多的“网上通缉”、“人肉搜索”,导致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泄露,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

如果一旦发出一个错误的人肉搜索通辑,可能对当事人影响会很严重。多数的网络搜索的结果是不好的,很有可能会导致好心却办了坏事。而如果有相方面建立长效的引导机构和游戏规则,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

我们很多时候是基于来自内心的道德正义感来做这件事情,但是往往与法律相冲突,一定要注意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切莫将“人肉搜索”转眼间变成了“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起源于论坛,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近年来,在中国众多的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成为重要推手,屡屡扮演关键角色。2008年12月,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因为开会时吸“天价烟”、戴“天价表”的形象被网友曝光,遭“人肉搜索”后引起舆论哗然,最终被查出经济问题判刑。

但也有一些网民认为,“人肉搜索”并非权力监督的一般形式,只可能盯住个别“倒霉蛋”。

如果以牺牲群体观念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为代价,去打倒一个贪官或者某个丑恶现象,显然是得不偿失的。尤其在缺乏证据或者打错方向的情况下,“人肉搜索”非常容易出现失误,导致最终搜索出来的是与事件毫不相关的人。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钟其副研究员则旗帜鲜明地支持“人肉搜索”:“个人不反对网络搜索,反对立法扼制。”他认为,“人肉搜索”凸显出强大的影响力,让官员们如履薄冰,不敢妄为。作为公仆的官员必须牺牲这种隐私权,置于民众的监督范围之内。

他说,“人肉搜索”的主流是扬善抑恶。回头看看,被人肉搜索的无非是两种人:好人和坏人。好人做了好事,搜索一下,张扬了社会主流价值,基本也不会对其工作生活构成骚扰。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调研中心主任杨建华表示,“人肉搜索”与其说是一个技术的进步,一个民意的放大,不如说是一个很难取舍的难题。现阶段还没到急着同意或反对的时候。

事实上,各地政府在立法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也对遏制“人肉搜索”表现出矛盾犹豫的心态。“一方面近年来各地在立法过程中,都在有意无意地试图遏制…人肉搜索?。但另一方面,这些尝试大多因担心舆论一边倒,引来网民的大片骂声而退却,或不了了之。”钟其表示。

去年5月1日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执行,规定发帖、写博、网游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但是这项“新规”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纷纷表示质疑,相关的“实名制”并没有得到落实。

“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汪志锋认为,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互联网信息利用是公民权利,至于行使时是否违法,应由相关法律评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虽然近来法学界一直有人在商讨将“人肉搜索”入罪,但由于涉及面广且难以定刑,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对其进行界定和评判。(完) (记者岳德亮方列)

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后起的新兴的络技术手段,对络信息安全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尽管“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络自身的特性、我国民素质不高、络基础管理不到位和立法滞后等。应针对上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的对策,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发挥“人肉搜索”的证明作用。 关键词:人肉搜索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对策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XX年底,中国民已达2.98亿人,较20XX年增长41.9A0,互联普及率达到22.6%。至此,中国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络平台集合广大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络曝光。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上。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方式,即固定、手机号码、通信、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银账号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人肉搜索”的威力表现在:对络

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浅谈“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全新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人肉搜索”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日益严重,形成“网络暴力”,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步入法治建设的我们来说,国家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理分析 一、何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时常发生着网络暴力事件,如“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频发的网络暴力不断的从网络蔓延到现实中,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的衍生品,有着很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便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猫扑网”,是为了给网民解答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搜索引擎,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逐渐变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以后的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社区发布对某一信息的需求,由其他网民在网上提供相关答案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与那种通过纯机器搜索获取网络现成信息的传统方式不同,是机器搜索与人工线下搜索活动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特指由现实生活中某一典型事件诱发,以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搜索对象,通过网络聚合广大网民的知识与力量,查找,公布此人的信息,追查,揭露与此人相关的事情真相的信息搜索方式。 虽然大量的案例证实了人肉搜索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人肉搜索都是逾越法律边界的不规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周伟科在《论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给网络暴力下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从而造成受害人人格权受损的法律后果;在网上擅自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并且伴随着对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日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行为,导致其生活安宁权和人身权受损。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实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最终由网络上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 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们通过对某些人在网络上的批判,谩骂逐渐发展到去别人家中追堵,侵害别人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滋生对于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法治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会扰乱虚拟世界的秩序,也会蔓延到现实中来,威胁现实中的秩序。一旦互联网络里出现了无序状态,出现了暴力言论,那么其他人也会效仿,网络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对于此种暴力行径还会充耳不闻,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可以从朱力教授关于对失范现象的阐述中反映出,具体而言:如有人违反规范而不惩罚,出现了失范现象而不制止,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会继续在周围的环境中产生。如果规范有漏洞不去及时修补,那么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规范却不制止失范行为,

科技法案例--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科技法案例1 人肉搜索侵犯人权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 人肉搜索典型案例:猥琐男、虐猫案、华南虎事件、魔兽铜须门、北京海艺侮辱老师案、雅阁女等等。这些事件很多都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他们的隐私,影响他们的生活。 从去年网络上发起的多次“人肉搜索”来看,其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肉搜索”确实起到了快捷、便利和良好的积极作用,如四川地震灾区很多人利用网络找到亲友。但另一方面,它也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通过人肉搜索当事人的身份、地址被曝光,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虽然网友事后也都意识到自己是在助纣为虐,成了帮凶,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错误,但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肉搜索”毕竟是这个虚拟世界里开展的一个民间的自发调查,没人监督,更没人审核,这使得“人肉搜索”很容易在网民的集体无意识下变成他人违法犯罪的工具。 1、侵犯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的对象几乎没有限制,物、事甚至人都可以成为搜索的“猎物”,但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们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也公开了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2、给被搜索人带来身心伤害 奥运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郭文珺,赛后透露了金牌背后的另一个梦想:寻找父亲。网友展开“人肉搜索”,希望帮助文珺找到父亲,参加行动的网友已过万。陆续知道这些事的郭文珺,有些哑口无言,因为这些天里她从没有找别人帮忙找父亲。网友们空前高涨的热情和部分报道中有失偏颇的猜测和举动,令郭文珺感到不安,也让她认为自己伤害到了父亲。她说,深爱的父亲被牵进人肉搜索,是她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这是血缘,珺珺肯定有思念。但如果别人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说这个事情,是否想过对珺珺是一个伤害呢,很大的伤害,毕竟她还是一个孩子。”郭文珺的姑姑郭新宇说。

0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1515

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刍议 更多请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5118626221.html, 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已达2.98亿人,较2007年增长41.9A0,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至此,中国网民的规模已经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而且网民以中青年为主,成为一股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 “人肉搜索”一般指通过在网络平台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者人物的真实身份,并对之进行网络曝光。其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技术,使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变为人找人、人碰人、人查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使单一的查询过程变为一人提问,多人响应的“大海捞针”式搜索,其群众基础是网民,必须要通过人来实现搜索。“人肉搜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找人”,运作的形式是在论坛发帖,一旦有认识或者掌握相关信息的网民浏览该帖,就可利用在网上跟帖的形式,将该人的基本情况或活动信息公布于网上。网民的数量巨大,跨越省界国界,通过“人肉搜索”,通常能获得关于被查找人的大量信息。 个人信息是经常使用和产生的各种关于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是个人基本资料。即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性别、家庭成员等;二是个人文件数据,即用户不愿被公开浏览、传递的私人文件,如照片、录像等;三是个人联系方式,即固定电话、手机号码、通信地址、e—mail等;四是个人计算机特征,如个人使用计算机IP地址、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版本等;五是个人财务账号,如电子交易账号、网银账号等。当前,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不容乐观。在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私人照片、生活录像等个人信息的泄漏,很可能导致大量深层信息被挖掘、曝光,引发更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研究个人信息安全、关闭严重违法违规的网站已经刻不容缓。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即发挥“人肉搜索”的有益功能,杜绝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构成威胁,有效预防其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人肉搜索”的威力表现在:对网络上的一张照片,通过众多网民的辨认、推断和查实,就能查找出照片中人物的姓名、身份、职业等详细的信息。当然,这些详细信息很有可能被那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混淆是非,利用一些网民的正义感报私仇或者陷害别人的工具。 一、从“人肉搜索”个案看个人信息安全 “如果你爱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你很快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一个人,你就‘人肉搜索’他,他很快会失去一切。”从这句话,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威力的来源在于“人肉搜索”能获取个人的详细信息。这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人肉搜索”被网络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导演王竞拍摄了因“人肉搜索”引发惊悚悬疑的电影《无形杀》,将矛头对准“人肉搜索”。像王竞导演这样的探索,在当前的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但我们对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艺术的层面上,应该更为广泛地向社会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引申,才能真正起到趋利避害,保护个人基本信息安全的作用。且先看下面几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钱军酒后驾车撞倒年过六旬的欧阳某某,老人提出送其到医院,钱军拒绝并对老人进行殴打,还逼老人下跪。该事件曝光后,网友们发动“人肉搜索”,钱军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全部曝光,钱军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案例2:2008年5月汶川地震后,即哀悼日的第三天,一名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出现在网络上。

人肉搜索

论文摘要:新媒体的发展带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但是也诞生了一些新兴的问题,以人肉搜索为寄托,可以以小见大,分析出整个环境中的网络的作用,人肉搜索的影响也可以映射出整个网络所带来的便利和产生的问题,也提醒我们需规范自身,提高道德。因为人肉搜索对政治、经济、社会、人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政治经济社会人道德伦理认同缺失法律 正文: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媒体也快速发展。传统的媒体是报纸、广播、电视、杂志。而新媒体则是以网络为主的新兴的媒体。最常见的新媒体有手机、网络、移动电视、触屏媒体、数字电影、3D电影、数字杂志、数字广播等等。而网络又是这其中最为普遍的新媒体,人们可以从网络上获得信息包括搜索引擎等等。而人肉搜索又是这其中派生出来的产物。要研究人肉搜索的影响,不仅会运用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人肉搜索,它不应仅仅局限于辩证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更多的,应该运用一种联系的观点来看问题,联系是具有普遍性的,客观性的,在网络这种大环境下,我们能看到的也不仅仅只是文化这一种层面上的东西。 在现代社会,信息的高速发展,使人们普遍都会运用网络来获取信息。所以人肉搜索也是会被广泛运用的。而在谈及人肉搜索的同时,我认为首先应看到它的基本属性,是网络引擎搜索上的一种,而这又属于的文化的范畴。所以谈及其影响,我认为应该考虑到的是它对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因为文化与政治、经济、社会,也是有一种辩证关系的。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一定的经济政治决定一定的文化,一定的文化又反作用于一定的政治与经济,并给与重大影响。详细的说:任何社会都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有机结合,文化历来是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所以人肉搜索作为文化中的一种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来分析,先进的、健康的文化会促进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所以人肉搜索具有的积极作用就有政治上反腐等等。而同时畸形

《无形杀》:一部有关“人肉搜索”的聪明电影

《无形杀》:一部有关“人肉搜索”的聪明电影 《无形杀》乍一看是讲网络婚外情,再一看是悬疑片、警匪片,继续往下看,《无形杀》所反映的深刻社会问题也值得思索。近些年,“人肉搜索”成为了热门词汇。人肉搜索的定义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几年中,各种案例层出不穷:“虐猫”“华南虎”“史上最毒后妈”……愤怒的网民发挥各自能力,凭着各种细枝末节提供的信息追根溯源,找出当事人的真正身份,公布其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乃至亲朋好友的手机号码,以达到让当事人身败名裂的地步。 把“人肉搜索”聪明地装进类型片 电影《无形杀》不是一部普通的悬疑片。它利用悬疑的壳子,为观众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一次抓捕行动中,海岛刑警队长张瑶意外地抓获了一个使用假身份证的嫌疑男子高飞。从他的供词得知,原来作为魔兽玩家的高飞在一次网友聚会中认识了美丽的少

妇林燕,两人开始网下约会。林燕的丈夫程涛在一天夜里无意中发现妻子与高飞的热辣网上对话,盛怒之下,程涛在网上发表了匿名信。始料未及的是这件事备受关注,网友对他开始“人肉搜索”,以至高飞和林燕的个人信息被全部披露在网上,同时对高飞和林燕下达了网上通辑令。于是,高飞全家的正常生活完全失控。为了保护家人及自身的安全,丢掉工作的高飞被迫使用假身份证躲到了这个岛上。高飞离开警局后,张瑶接到报警,码头上发现了一具无头女尸,这具无头女尸是谁?又是谁杀死了她?随着故事的展开,林燕、程涛和参与人肉搜索的网站记者和愤怒网民进入警官张瑶的视野…… 《无形杀》讲的是看不见的杀戮。杀戮不再指向某个凶手,而是无处不在的互联网。故事的主人公在游戏《魔兽世界》中认识了女网友,一桩平常的网络婚外情变成了一宗残忍的凶杀案。高飞既是犯罪嫌疑人,同时又是人肉搜索的受害者,高飞吃饭的时候,家里玻璃被无数砖头砸烂。躲在暗处的网民既是无处不在的“监控头”,又是站在道德高地的“上帝”。目前,国家还没有为人肉搜索立法。这种充满争议的搜索形式在民间力量、道德监督、窥探隐私、不满有关部门不透明操作和纯泄私愤的情绪上不断变种。“人肉

有关人肉搜索的论文

分类号_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编号________________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毕业论文 浅谈“人肉搜索”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提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论文答辩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一、从“人肉搜索”个案看个人信息安全。。。。。。。。。。。。。。。。。。。。。。。。。。。。。。。。。。。。。。。1 二、“人肉搜索”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挑战。。。。。。。。。。。。。。。。。。。。。。。。。。。。。。。。。。。。。。3 三、“人肉搜索”下的个人信息安全策略。。。。。。。。。。。。。。。。。。。。。。。。。。。。。。。。。。。。。。。。4 参考文献。。。。。。。。。。。。。。。。。。。。。。。。。。。。。。。。。。。。。。。。。。。。。。。。。。。。。。。。。。。。。。。。。。。。5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事例

好的: 1、“表哥”杨达才落马; 2、2006年2月28日,有网友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并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并以网络虚拟货币为悬赏金,让天下网友举报。年3月2日上午10点20分,一网友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月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 距离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相关当事人被停工资、辞退,不得不在网络上发表道歉信。 3、天价头事件(保罗国际天价头) 2008年3月29日,郑州媒体报道,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两人借了十几个同学的生活费才交上这笔钱。4月1日,全国各大媒体对此跟进报道。新闻在网络上发布后,网友启动"人肉搜索",公布出保罗国际的注册信息,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以及汽车牌照等,进而发展为到店门口聚集并打出标语等。4月2日中午12时许,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执法人员来到保罗国际,依法将其经营账目暂扣。4月3日,保罗国际被郑州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纵观整个事件,网民起了绝对的主导作用,再一次显示了人肉搜索的强大威力。而这起事件也引起了很多令人深思的思考:如果没有人肉搜索,这起事件的结果又会怎样? 4、兰董事件(70后老女人、视频) 2008年4月,一个自称70后身家几十亿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在网上发布了一个的视频,大骂80后和90后,言语极尽侮辱鄙视之词,同时兰董竭尽所能地炫耀自己的富有,再加上夸张的举止动作,不止被80后、90后狂轰滥炸,同时也遭到一些70后谩骂,兰董就在这一片谩骂声中迅速窜红。此后,兰董意犹未尽,接二连三的继续推出了一系列视频,针对的对象都是80后和90后,似乎非要将80后和90后的网友对于自己的愤怒激发到极点不可。最后,在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面前,兰董的真实身份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就一80后的小屁孩,在收了某急于出名的无良网站几个铜板后,参与出演了这场闹剧! 5、辽宁女事件(高千惠、张雅) 2008年5月21日,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出现一段长4分40秒的视频,在视频中一名女子身处网吧,用很轻蔑的口气大谈对四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激烈和肮脏字眼充斥其中。她对地震表示有幸灾乐祸的感觉。网站没有颜色、电视里全是灾难报道、哀悼日让她玩不成游戏成了她抱怨的理由。随后该女子成了首页里的新闻人物,并开始在国外网站风传,不到1个小时,该视频被中国网民链接到了天涯、猫扑等国内大型论坛上,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开始传播,网民开始震怒,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发起,"辽宁女"和"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迅速占据各网站的新闻首页,成为网友最高点击率、评论回复最多的事件。网友通过其上网的IP地址,找到上网的具体地点,随后,QQ号和QQ空间被找到,里面存储的相关资料,包括年龄、血型、居住地被公开,随着QQ密码被网友攻破,其同事的QQ号也被查出,信息被公布后,更大的搜索网铺开,半小时不到,有匿名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1987年出生,21日下午1时,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在一家网吧将其抓获,现已拘留。警方称,该女因对网吧停止游戏娱乐活动不满而录制了辱骂视频,目前她已对自己的言论表示忏悔和道歉。

浅谈网络人肉搜索中的多重博弈

浅谈网络人肉搜索中的多重博弈 在人肉搜索过程中,本文对各方权利在其中的多重博弈也进行探讨:人肉搜索究竟是舆论监督的工具,还是网络暴力的形式;是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还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途径? 标签:人肉搜索;博弈;网络 时至今日,诞生于网络中的“人肉搜索”早已经不是什么新事物了,然而它带来的影响和产生的问题却一直在不断产生着,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笔者认为,在人肉搜索中,数量庞大的网民作为人肉搜索的行为实施者,与被搜索者在你来我往的过程中,使各种法律权利在无形的层面上交织,并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和问题。一场多重博弈在网络媒体上上演:个人隐私、言论自由、公共道德、舆论监督、网络暴力,众说纷纭。 舆论监督VS网络暴力 可以看到,人肉搜索的确在众多的舆论监督案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监督的实施过程中,甚至不需要传统媒体的介入就可以将案件推入到司法程序上去。人肉搜索的监督对象大多是由网民自身发现并予以公布的,众多网民随后积极参与到监督的行动中去,形成群体优势,最终在网民的推动下是事件得到解决或处理。人肉搜索是一种网民主导的监督方式。 2008年年末,南京江宁区房管局原局长周久耕落马。周久耕因为声称“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激怒网民,被搜索出抽千元一条的天价烟,戴十万元一只的名表,结果被上级免職。尽管这仅是众多落马官员中的一个,但由于从头到尾网民的参与,使这次的反腐案件吸引了众多的关注。网民们备受鼓舞,深感网络反腐时代的来临。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就保证了公民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那么,以人肉搜索为手段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又有多大的可行性呢? 在网络媒介传播过程中,舆论主体大多数是普通网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交流思想等,这种交流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及时性和更强的针对性。网络媒介的特性使它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相比,有着特殊的优势。从“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再到后来的“温州考察团”,人肉搜索从早先的倾向暴力变成了舆论监督权利的行使工具。人肉搜索以舆论监督的方式进入公共事务,也以其自己的方式弥补着现有法律对政府监督的缺陷。当人肉搜索用于公共事务,毫无疑问,它进一步拓展了民主与言论自由的领域。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党鲜明地指出了公民“四权”即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表达权。权利只有在充分使用的情况下,才能体现其自身的真正意义。而在现今的社会,可供人人参与发表意见,

人肉搜索论文

“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运赞 08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 摘要:2003年,“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的风生水起,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词。“人肉搜索”实际上是一种人机搜索机制——针对某件事、某个人等,在网络上抛出问题,依靠诸多血肉之躯的网民参与,寻找答案并公布在网上。中国人民大学一位教授曾说过:“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作为一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关键在于度。在本篇文章中,将从“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影响出发,分析“人肉搜索”的利与弊。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与弊监督隐私权 人肉搜索的定义 早在2001年,猫扑网就出现了人肉搜索的雏形。有网友发帖问一些问题,知道答案的网友在回答完问题后会得到网站奖赏的虚拟货币。在你问我答的过程中,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形成了。2003年,“人肉搜索”将互联网搅动的风生水起,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词。 人肉搜索引擎本质上是一种信息的搜索机制,通过动员网民人工参与,能够尽快获取搜索引擎无法提供的相关信息。而网络传播的广泛与迅速,赋予了这种信息前所未有的高效。同时,它“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的活动。它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

验”①,使“人肉搜索”体现出了巨大的威力。正是由于“人肉搜索”所带来的巨大威力也使得社会上对它利与弊也展开的激烈的讨论。 具体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肉搜索不是一次完成,而是通过不特定的多数网民通过网络共同完成。 (二)影响较大,且由于某些网民的非理性行为易引发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重在掌握“度” 纵观“人肉搜索”的发展历程,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从“微软陈自瑶事件”,到“虐猫事件”,从“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到深圳海事局党委书记林嘉祥“猥亵门”事件再到南京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的“天价烟”事件,从杭州“富家子飚车撞人”事件到“李刚门”事件,“人肉搜索”一直贯穿其中并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不可谓不重要。然而,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机结合的搜索方式,是一个获取信息的工具,其本身并不存在善恶美丑,其中诸多事件造成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关键在于“人肉”过程中度的把握。正如陈力丹所说:“人肉搜索”本身并没有“原罪”②。 “人肉搜索”的利 面对“天价烟”的贪污腐败,正是以人肉搜索为引子,促使贪官落马;寻找失散的亲人,还有什么比发动亿万网友展开人肉搜索更快速有效的吗;“华南虎事件”,是网民以拷问道德为开端,通过人肉搜索使真相大白,最终通过诉诸法律使社会公正得以彰显。从人肉搜索的初衷看,它体现的广大网民弘扬社会正气,贬斥社会黑恶势力,维护社会正义的美好的愿望。 例如2008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某教授向徐州纪检机关举报该市泉山区区委书记董锋的经济问题和作风问题。两个月来没有等到回复,该教授便在网络论坛实名发帖《区委书记演绎荒唐“一夫二妻”制》。随后,许多网民陆续提供董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人肉搜索”,指的是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机制,即根据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 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

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心理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网友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浅析“人肉搜索”现象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浅析“人肉搜索”现象 近几年来,网络上流行一个词叫“人肉搜索”。什么是人肉搜索呢?顾名思义,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唤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它依靠无数有着真实血肉之躯的网民的亲身参与,由他们在某个随时可能参与进来的时间,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向提问者送上部分答案,再由其他网友补充、完善,直至最后得出确切的答案。人肉搜索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这就是人肉搜索。 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许多人认为,人肉搜索不是洪水猛兽,它更多的时候是积极的姿态,是互帮互助精神的最好体现。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远、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比如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凌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与正义。 人肉搜索在国内已有多年发展,“虐猫事件”“华南虎事件”“辽宁女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都是人肉搜索的标志性事件。众事件发生后,网友们的评论还是比较理智而趋于正义的伸张——“虐猫事件”中网友们奋力抵制惨无人道的暴力行为,“华南虎事件”中网友们和虚假、丑恶做持之以恒的斗争,“辽宁女事件”中一位网友评论到:“爱国,是对危害国家的行为仗义执言,对祸国者声讨,绝不是站在上帝的角度俯瞰同胞,俯瞰祖国,以万分残忍的方式落井下石!”。最近发生的“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 这些都还只是人肉搜索事件中的个例,但是经过总结分析,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内容,迅速转换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丑恶的秩序维护和构建为主。我们可以有所期待,众网友集结在一起,铺陈一张巨大而结实的网布,让阴暗的东西曝光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的审视,也让每个人省视自身,共同寻求全社会的向前发展! 用马克思主义原理评价“人肉搜索”现象 一.用矛盾的观点看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的普遍性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全面看问题。对于人肉搜索现象,我们要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一方面,它有舆论监督、揭露丑恶、弘扬正义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如果被滥用,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措施抑制其消极作用,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二.从政治常识的角度认识人肉搜索这一现象 1、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有监督权利。在当代社会中,社会舆论是维护和纯化良好道德和正直品行的强大武器。如果某人的行为出格,往往会遭到社会舆论强烈的批评和谴责。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舆论对维系社会舆论,是有益处的。 2、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公民享有权利又要履行义务。人肉搜索不能侵犯他人的正当

从传播学角度看“人肉搜索”.

摘要:“人肉搜索”在网络上兴起至今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一网络传播现象,学术界也多次进行了研究。本文分别从传播模式、把关人、传播效果等传播学角度对“人肉搜索”现象进行分析,并希望从这几个角度入手找出规范“人肉搜索”的一些途径,使网络环境得以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肉搜索传播模式议程设置把关人沉默的螺旋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已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起草《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如果该条例正式立项通过,将成为全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相关人士表示:“人肉搜索”是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典型现象,该法规将对其加以禁止。一石激起千层浪,原本已经从风口浪尖慢慢退去的“人肉搜索”话题又再次引起众人的关注。“人肉搜索”究竟为何物,其涉及怎样的伦理问题,对人们有何影响,从2001年开始已先后有许多业内人士对其进行剖析,作者在这里仅从传播学的角度来分析“人肉搜索”盛行的原因,并希望能以此为突破口对这一网络现象提供一些解决途径。从传播模式看“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指网民用提问、跟帖的方式来获取搜索结果的网络搜索方式。自“陈自瑶事件”兴起,“虐猫”事件将其推至高潮。之后的“铜须门”事件、“死亡日记”事件、“很黄很暴力”事件等,都曾掀起了“人肉搜索”的高潮。 著名传播学者威尔伯?施拉姆在《传播是怎样运行的》一文中写道:“传播至少要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从信源和信宿来看,不同于传统媒介,在网络中,任何一个信息传播者都可以兼任信源和信宿。每个个体都向自己拥有的人际圈里传播信息,而信息经由个体的人际圈覆盖蔓延,形成“人肉搜索”的浩瀚力量。“传受合一”让网民们在网络这个媒介中,在参与“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体会到了“自我价值”的实现,这在传统媒体中是很难在短时间内得以体现的。 从传播的核心讯息来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信息并非每条都会被关注到,最终引起关注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见,网民对于“人肉搜索”的信息具有极强的选择性。从著名的“人肉搜索”案例来分析,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一是严重败坏社会道德的事件或人物,这是目前“人肉搜索”的主流信息。如“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谭静案等,这些事件或人物大多挑战了大众的道德底线,引起了公愤。二是带有娱乐或戏谑性的事件或人物,这类信息反映出人类固有的好奇心,如“很黄很暴力”事件。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导致网民受到的社会道德责任感约束大大减弱,网络信息传播的娱乐化倾向在“人肉搜索”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从传播媒介分析,网络媒体传播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别的技术平台,使之能够兴盛起来。“人肉搜索”集合了网民的力量,搜索的信息内容既涉及广泛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针对具体事件发起的搜索,往往在很短时间内得到有效的回复。在著名的“虐猫”事件中,仅6天时间,“虐猫”视频中的3个嫌疑人就被锁定,随后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被陆续公布。信息内容收集之全面和更新速度之快都体现了网络搜索的极大威力。而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由此组成的虚拟环境,使得任何在网络中发言的人最终显示的身份只是一个虚拟的网名和网络ID,越来越多的网民逐渐热衷于在虚拟环境里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并寻求共鸣。网络的匿名性会造成匿名群体的产生,而在一个匿名群体中极易造成

人肉搜索网找人

人肉搜索网其实就是在一个找人网站或者是搜索引擎和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 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广聚五湖四海的网友力量,每个遇到困难的人提出问题,而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人就对其解答、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 需要注意的是人肉搜索网找人是不能随便乱用的,您需要对您提交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探索找人,只能搜索到那些网友关注度在网络上比较红火、出名的人,至少也是某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的主人公,才能在网上找到他或她的相关资料。人肉探索并非是在网上什么人或物都能找到的。而且要注意,人肉搜索有时会触犯法律。还是小心用为好。如果网友确实需要人肉搜索。请到人肉搜索论坛或者是本站投稿里面发布信息(注意找人信息必须详细)请不要以一两句话说明,你下的不是命令,网友不可能帮你找,只有能激起网友行动的文章,才能引起网友的共鸣。 人肉搜索引擎其实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千万的网友进行回答的一种找人方式。相反,由于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了各地的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得到帮助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当然,人肉搜索引擎也有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的地方,那就是速度。Google可以0.00001秒内给你一个答案,然而人肉搜索引擎需要等待有人看到你的帖子,并找出结果才会有所反应。所以说,人肉搜索引擎的潜在力量比机器搜索引擎强大,但反馈速度就比不上机器搜索引擎,两者的PK只能说是平手。 “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工具。它凭借互联网平台和大众信息传播技术,通过网络人、汇聚人的“技术”开发,以“人际传播”中知情人或匿名或公开的“爆料”方式来搜索信息。在人肉搜索不断扩散的过程中,技术的完善和发展是其继续扩散的动力,而环境的净化和规范的树立是其扩散和发展的有力支撑;“人肉搜索”是一个动态的扩散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涌现出一个又一个“人肉事件”,而在众多事件不断扩散、汇聚的循环往复中,“人肉事件”在数量上和影响力上以级层效应递增,成为一个引起世界关注的中国独有的网络社会现象。扩散的连续不断也成为推动“人肉搜索”发展的不竭动力;“人肉搜索”又是一个符号,这一符号性称谓形成于一系列“人肉搜索”扩散传播之后,是当这些过程显示出强大的“人民运动”威力以后,人们赋予其的名称。这个符号的背后象征着民意、自由、平等话语权的追求与真善美的诉求。人肉搜索是在机器搜索无法满足受众搜索需求的前提下被“创新”的产物,也是随着一系列事件不断“扩散”后的结果。人肉搜索出身“草根”,在网络群众的合理推动下自发的、无意识地闯入扩散状态,成为病毒性传播一发不可收拾。人肉搜索引擎就是通过人肉搜索的病毒性传播,由机器搜索引擎发展而来。人肉搜索引擎恰当的将人的力量汇聚到机器搜索中,与机器搜索相互配合,形成了对搜索任何事物的全方位覆盖。可以说,人的加入为搜索引擎技术注入了智能的元素,使得定位更加准确、搜索更为精准,不但扩大了搜索引擎的功能使用范围,也大大提高了人们通过搜索获取信息的效率。 与传统的机器搜索引擎不同,人肉搜索引擎因为加入了人力因素而具有了智能性。传统搜索引擎是基于关键词的搜索引擎,通过在网页上输入与搜索内容相关的关键词,然后得到所需信息的网页提示。这种搜索方式对受众的操作技能要求比较高,需要受众对关键词的选择有一定的把握能力,如果你所输入的关键词不够精准就无法得到你想要的讯息,也就意味着你必须不停地更换关键词,直到得到你的理想答案为止。智能型搜索引擎是概念性的搜索方式,它对用户给出的搜索词进行概念性理解,在建立的不断更新中的、包含有各大网站内

浅谈对于搜索引擎的认识

浅谈对于搜索引擎的认识 通过近期我对网络传播课程的学习,我认识并学习到一个科技名词——搜索引擎。初次接触很难理解它是什么,能干什么。通过听老师的讲解和自己私下的小调查,终于对“搜索引擎”有了一定的了解。 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它的工作原理是:抓取网页、处理网页、提供检索服务。 以上是专业性的定义和概括,下面我来主要谈谈我对搜索引擎的认识。 在我看来,搜索引擎就是一部机器,它可以满足你的好奇心、求知欲,同样它也可以扩大你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它是一个转换器,可以把世界上发生的事情尽可能详细的展示给你,也可以把你知道的传达给更多人,当然前提是你想知道。只有我们想知道,我们就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去知道,无需复杂的过程,高难度的技术,只需要几个关键词的输入即可。搜索引擎会整理世界各地相关的信息给你,从具体到相关,也就是说你输入的关键词越是详细越是具有代表性,搜索引擎就越是能准确的展示给你你想知道的东西。往往通过搜索引擎展示给我们的事情要比通过报纸、电视和广播等得到的信息更加迅速、详细且具体的。因为我们知道的更多,因为我们可以知道的更多,所以搜索引擎对于我们自身的价值观和生活观的塑造也是具有很大影响的。 当下搜索引擎的新变化之一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我们都知道它的强大,它可以从芸芸众生中精确的找到那个特定的人。且不说人肉搜索是否合理,是否具有道德规范,单从它的技术上来说,就是对搜索引擎一个生动形象的阐释。百度是我们所熟知的,通过学习搜索引擎我才知道百度就是搜索引擎之一的公司,除此之外还有谷歌等等。百度我们是经常使用的,百度下新闻事件的详情,百度下出游吃喝住宿游玩的事情,百度下书籍著作及学术性

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被禁止

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被禁止? 不应该 1、人肉搜索出来的信息准确性高,能帮助大众了解事实真相; 由于人肉搜索的范围广,参与的人多,因此不定期得搜索所需信息,一旦发现有新信息,原本错误的落后信息将会被取代,同时会不断有人对这些信息进行比较评价。同时人们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信息源进行搜集,并分析。这样比我们单方面依靠自己来说,信息的准确性就会高很多。 另外,“人肉搜索”目前已作为一种反腐工具,被广泛使用。 我们从人肉搜索中可以发现很多不为人知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以前都是不被关注的,但是通过这些信息被曝光,使我们公众有了一定的对政府、社会的了解。 2、拥有大量的网民力量,提高了人民对公众事件的关注度,更好的监督政府; 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监督职责的社会功能性角色,这个角色,使人民更好的了解政府的情况。由于人肉搜索案件中绝大部分涉及道德和法纪,影响也很大。人们在人肉搜索中需要引发大众讨论,弘扬正气。同时也使得政府在处理事件的时候能更加公正。

3、应该被约束,而不是被禁止 从人肉搜索的现状来看,确实到了需要法律出面规范的地步,但它需要的只是规范而不是禁止。因为人肉搜索只是一种工具,本身无所谓好坏和对错,关键看使用者是否使用得当。如果使用者心怀正义,人肉搜索则有可能成为助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和尖刀。从某种程度来看,不少人肉搜索的发起源自民众对道德的扞卫,正是对这一诉求的追求,使得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1]。 参考文献: [1] https://www.360docs.net/doc/5118626221.html,/internet/inland/2010/1111/186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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