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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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

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

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

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

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

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8.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

编,文化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材料,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9.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0.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习惯规范

的总称。

2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2.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23.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

的总称。

25.公法是为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保护个人利益。

26.成文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7.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

性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称。

28.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9.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31.普通法是相对宪法而言,它是除宪法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

32.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

刑法、经济法等。

33.特别法是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额事项的法律。

34.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35.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36.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

的问题。

37.法的效力等级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

形成有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38.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

39.规范性概念是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

40.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与内涵相

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41.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例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等。

42.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它的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为

窄。

43.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45.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46.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47.标准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

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48.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49.构成性规则是祖师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50.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51.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制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

不具强行性。

52.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原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原理或出发点。

53.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

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

54.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打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55.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

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56.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

点。

57.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

58.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

59.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

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0.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61.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

想文化属性。

62.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

种法的类型。

63.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

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4.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6.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惯例或调控所产生的社

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7.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8.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9.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70.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

件。

71.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

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2.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

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73.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

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74.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

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75.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

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76.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

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77.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78.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

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题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79.一般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80.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81.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

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82.个人行为是公民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83.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84.国家行为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85.单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86.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7.自主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88.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

律行为。

89.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

为。

90.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91.公法行为是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司

法行为等。

92.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小李、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法行为

等。

93.积极行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4.消极行为指以积极的、意志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5.主行为是指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

96.从行为,是指起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97.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8.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99.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和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00.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既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01.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102.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10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04.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105.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106.组织是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

107.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08.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09.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110.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横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11.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112.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13.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114.肯定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115.否定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16.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

117.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18.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119.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120.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121.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22.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23.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124.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125.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126.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127.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

128.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

129.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130.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131.违宪制裁是指依照宪法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132.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133.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134.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35.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136.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由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137.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138.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139.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140.人道主义免责是指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141.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42.法律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143.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144.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事件的术语。145.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自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146.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47.法的制订是指以拟订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订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和认可为基本内容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它是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增的立法的意思。148.法的拟订则指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是法的制订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初级阶段,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法。

149.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150.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51.提出法案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152.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式的审查和讨论。

153.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决。

154.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

155.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依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156.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157.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158.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159.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160.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它们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161.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162.执法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163.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164.执法的效率全责是指在执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165.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166.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167.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68.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169.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人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170.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

171.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查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既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172.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17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174.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175.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176.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77.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178.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179.类比推理在法学上也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80.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181.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182.立法解释在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183.司法解释使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84.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185.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186.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的,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187.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88.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格局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189.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

190.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191.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92.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矢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93.狭义解释又称严格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194.广义解释是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195.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196.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197.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198.法律论证的特殊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活动各自应该遵循的规则。

199.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200.法的行使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需具备的特殊品质。

201.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202.权力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能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203.交易费用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时间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

204.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205.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共同权利。

206.政治就是为了维护或反对现行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国家关系以及其他由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07.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08.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209.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210.国家指政权和行使政权的机构体系,是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官僚集团组成的一套机构,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211.政党政治即实行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权力配置与运作机制。

212.政党政策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

213.执政党的总政策就是执政党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根本的、全局性的总路线,它决定着执政

党的各项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在国家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214.执政党的基本政策是指执政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为实现总任务、总政策所规定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

215.执政党的具体政策,主要是指在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的指导下,执政党为了解决某一类或一个具体问题,或者为额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准则。

216.民主广义上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狭义上指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217.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方式,故也叫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18.生产关系是人民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联系以及把这种联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体制。219.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是由生产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其他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

220.保障作用旨在通过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钻井,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221.引导作用旨在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政策和利益关系,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路线破浪前进。

222.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23.法律文化概念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224.指令作用是指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

225.整合作用指的是将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调整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226.社会化作用指一个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即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中学习和接受社会文化、形成自己社会品质的过程。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

法理学复习综合练习题(一)(附答案) 一、填空 1、我们研究法学、法学理论的指导思想是______________ 与______________。 2、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 3、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我国先后通过了《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部法律。 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是____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____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有() A、社会监督B、内部监督C、国家监督D、外部监督 2、违法的本质是() A、反社会行为B、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C、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D、有过错的行为 3、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基于违法行为产生,后者不一定B、前者必须由专门机关进行,后者不一定C、前者由法律规定,后者不一定D、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法律关系是一种()的社会关系。 A、普通B、一般C、日常D、特殊 5、我国刑罚的适用采用()原则。 A、从新兼从轻B、从旧兼从轻C、从新兼从重D、从旧兼从重 三、多项选择题 1、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有() A、法社会学B、比较法学C、中国法制思想史D、劳动法学 2、维护习惯有效的重要力量是() A、传统B、集体感C、恐惧感D、社会影响 3、下列关于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体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4、下列关于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将自由据纪律联系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5、勒内。达维把当代各国法律划分为三大法系,分别是() A、资本主义法系B、大陆法系 C、英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 四、名词解释 1、法制 2、法治 3、法律文化 4、法的适用 五、简答题 1、简述法的定义 2、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9、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0、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1、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2、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5、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6、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 17、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18、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9、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0、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21、惩罚:又称制裁,是指剥夺或者限制责任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

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创制) 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完整word版)法理学练习题和答案

法理学练习 一、填充题: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5~47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6~47 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其全部内容的社会规范。P46 4、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谓国家意志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法律的内容实际上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所决定的。P43,P44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编纂)和(汇编)三种。 6、各国对于法的对象效力大致有四种原则,即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和综合主义原则。P62 7、法的终止生效,指法从何时起不再有效。通常有(命令)终止和(默示)终止两种形式。 8、所谓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P66~77 9、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通常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P69 10、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通常表现为公民(许可)如何如何,(必为)如何如何以及禁止如何如何。 1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按照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75 12、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P78 13、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两个方法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14、《国务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未成年人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属于(社会法)法律部门。P83~87 15、《合同法》、《继承法》属于(民法)法律部门,《教育法》、《律师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P83~87 16、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P103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然人(公民个人))或者(组织(法人))。P114 18、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上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P115 19、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P116 20、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具有(客观)性、(可控)性、(法律)性和有用性。P116~117 21、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P119 22、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P126~127 23、我国现行的刑事制裁为五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P130 24、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P130 25、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P148 26、现代资本主义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P154 27、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P190~192 28、我国的立法程序由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案)以及公布法律这四个步骤组成。P196~197 29、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P199~201 30、与司法比较,执法具有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广泛性、活动的(单方)性、行为的(主动)性以及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的特点。P208 31、当代中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效率)原则。P210 32、与执法比较,司法具有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特点。P212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3

2009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 第十一章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法的稳定性:指法在颁布生效以后,它的效力要维持适当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的连续性:指同一个政权制定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方面应该保持一定的继承关系或者有它的一定的连贯性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一个国家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文化传统所决定的。一般政体对于立法体制的形成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 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法的制定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

自考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 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 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则。 人权:是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结合,具有二重性。 [ 民主的法制化] :指掌握政权阶级,运用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将自己的民主,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总结、确认和固定,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从而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 法律意识] :一般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或态度等。社会意识的一种形

江南大学上半年法理学第阶段练习题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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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实体法 2.法学体系 3.任意性规则 4.法律条文 5.公法 6.私法 7.法的形式渊源 8.规范性法律文件 9.法律汇编 10.法典编纂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范 D.法律条文 2. 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一个法律规范 A.必须 B.应当 C.可能 D.不可能 3.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 A.义务性规范 B.任意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4.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5.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 A.法律汇编 B.法典编纂 C.法规清理 D.制定法律大全 6.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直接生效 B.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7.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法律原则类似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8.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 A.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宪法和组织法 C.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侵权法与公司法 9.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法硕备考|考试分析 · 百大法理学名词解释(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对象:法理学以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法: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一种特殊的、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调整性规则: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保护性规则:体现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也称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相对确定性规则: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 强行性规则: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自行协议解决问题。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权利义务。确认性规则: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在该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定性规则: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 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 社会原则:法反映和体现一定形态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确认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这会制度的原则。专门法律原则:反映和体现法律自身特点和规律性的原则,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或者“纯粹”的法律原则。) 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政策性原则: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作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的历史类型: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法系:根据历史渊源、历史传统、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不同而对当今法律制度做出的分类。

法理学_第一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一至第四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30分) 1、法学:是一门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包括立法、司法、执法、诉讼、法律规范。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法是法律现象的中心,其他法律现象都与法有这这样或那样的联系。 2、法律(狭义):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5、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6、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7、法律部门: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 8、法的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 9、法律效力:广义上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既包括规范法律文件和效力,又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而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 10、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发的溯及力问题则是指新法颁布以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不包括( D ) A.前提条件 B.行为模式 C. 法律后果 D.原则规定

法理学重点

名词解释: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体正义为主要容的法律规的总称。权义复合型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的总和。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得问题。 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时效免责:者在其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简答题: 法律原则的功能: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wq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法律事实的特征: 1、是一种客观事实 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当事人或法官不能无中生有,编造、伪造事实以增加权利或减少义务。 2、是一种规性事实 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是一种具体的而非抽象的事实 一定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的行为或事件。 4、是法官依法认定的事实 法律继承的原因: 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演进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1)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2)一国哪个或哪些机关有权立法,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情之下是不同的。 (3)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法的本质: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名词解释归纳 1、法学方法论: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 明。其内容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包括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指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者确证一定社会 价值或理想的方法,是法学的基本方法。法学中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价值认知是以法律这个被认知的客体所蕴含的价值属性为对象的,它要探究特定法律制度是按照哪一阶级、阶层的利益标准与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在社会主体之间分配权利义务的,价值认知的直接目的是如实地观察和描述特定法律制度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和价值排序。价值评价是从一定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按照已经得价值标准、价值准则对特定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评断与取舍。 3、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描述为基础来建立和检 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所谓价值中立,指的是在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不可以用自己特定的价值标准和主观好恶来影响资料和结论的取舍,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包括与法律制度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的词句、语法和逻辑。作为基本法学研究方法,它的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实证研究方法包括社会调查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逻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4、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有以下四点: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5、法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之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 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法具有预测作用,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法的预测作用可减少行为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效。 6、法的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 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即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条款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即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7、规范性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它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公开性、一般性等特征。 8、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以下特点:第一,针 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 9、判例法: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种制定对以后判决具有 法律规范的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作为不成文法的一种,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是由司法者在案件审理中创设的,又称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根本原则是所谓“遵循先例”,指某一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一种先例适用于该法院及其所属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情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案件。10原始习惯:原始人在长期共同生产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世代相传的共同遵守的各种行为

法理学第1阶段练习题 2020年上半年 江南大学 考试题库及答案 一科共有三个阶段,这是其中一个阶段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一阶段练习题 考试科目:《法理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 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 (共9题,总分值9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在法的三要素中占主体地位的是( ) (1 分) A. 法律概念 B. 法律原则 C. 法律规范 D. 法律条文 2. “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规定不属于()(1 分) A. 义务性规范 B. 任意性规范 C. 授权性规范 D. 确定性规范 3. 根据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下列哪项不属于公法?()(1 分) A.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B. 宪法和组织法 C.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D. 侵权法与公司法 4. 关于法律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最基本要素 B. 法律原则类似于政策,不如法律规范稳定 C. 法律原则不具有适用性 D. 法律原则也有规范性 5. 关于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生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 分) A. 直接生效 B. 经过一定时间后生效 C. 经过全国人大批准生效 D.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 6. 关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有()(1 分) A. 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B. 其中有的案例属于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一种 C. 是我国法律渊源之一 D. 从功能上看它是一种造法例 7. 下列有关“法的普遍性”的理解,正确的是()(1 分)

A. 判例法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 B.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也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是普遍的,不存在时间限制; D. 法在有效期内能反复适用。 8. 下列部门法中未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部门法是()(1 分) A. 行政诉讼法 B. 环境法 C. 劳动法 D. 社会保障法 9.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各种方式中可以改变法律规范内容的是()(1 分) A. 法律汇编 B. 法典编纂 C. 法规清理 D. 制定法律大全 二多选题 (共5题,总分值1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0. 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以下哪些?()(2 分) A.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 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D. 婚姻法、仲裁法、律师法、商法 11. 在不同国家,法律渊源的种类往往不同,一般的分类包括()(2 分) A. 成文法 B. 判例 C. 习惯法 D. 学说和法理 12.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2 分) A.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际法在内 B. 不包括正在生效的国内法在内 C.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际法在内 D. 不包括已经失效的国内法在内 13. 下列关于法的形式的说法正确的是()(2 分) A. 法的形式包括法的结构形式、法的表现形式和法的实现形式 B. 法的表现形式即法的渊源 C. 法的思想影响作用是法主要的实现形式 D. 法的结构形式是由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的体系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14.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和特征正确的表述是()(2 分) A. 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B. 具有国家强制性 C. 以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为内容 D. 法是仅对特定人适用的规范 三名词解释题 (共10题,总分值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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