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

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

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九、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

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十二、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三十三、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三十九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

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

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 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

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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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11 审计:审计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审计关系:(第一关系人)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称为审计人 (第二关系人)资源财产经营人,称为被审计人 (第三关系人)资源财产所有人,称为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 审计特点:1、审计监督经济管理,但并不直接参加具体经济业务管理 2、审计师经济监督,区别于行政监督或法律监督 3、审计是具有独立性、广泛性和权威性的经济监督 审计按不同的主体可以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 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区别: 1、从审计独立性看: 政府审计---单向独立,仅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无偿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双向独立,既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有偿审计 2、从审计对象看:政府审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及公共 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注册会计师审计---一切盈利及非营利组织 3、从审计监督性质来看: 政府审计: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发表审计处理意见,如被审计单位拒不采纳,政府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注册会计师审计:根据其审计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4、从审计方式来看:政府审计---强制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受托审计 5、从依据审计准则来看:政府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审计模式的发展按照历史的顺序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账项基础审计阶段、制度基础(导向)审计阶段、风险导向审计阶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而签发了不适当的审计意见 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意见表达不当或有错的可能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设计的业务循环与审计模型如下: 1、销售和收款循环 2、购货和付款循环 3、生产循环 4、筹资和投资循环 5、货币资金循环 注册会计师应该配备以下资格进行审计: 1、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 2、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 3、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职业谨慎态度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

工程造价审计的6个常用方法【最新版】

工程造价审计的6个常用方法 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的改革刚刚实施,原有的定额计价和改革后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正处在双轨并行,逐步过渡阶段,并贯穿于施工图预算、标底编制和工程决算等各个计价环节之中。 造价真实性审计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提高审计质量的前提下,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约审计成本,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根据自身多年从事造价审计的实践,认为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审计有以下方法可与同行商榷。 1、全面审计法 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逐一的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的方法。其具体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此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细致,经审计的工程造价差错比较少、质量比较高,缺点是工作量较大。对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比较

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甚至信誉度较低的单位须采用全面审计法。 2、标准图审计法 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通过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审计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以此为标准,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按标准图纸设计或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一般地面以上结构相同,可集中审计力量细审一份预决算造价,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对照审计。而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作单独审查即可。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时间短、效果好、定案容易;缺点是只适用按标准图纸设计或施工的工程,适用范围小。 3、分组计算审计法 把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并把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再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这是一种加快工程量审计速度的方法。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 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类试题(卷)100道

审计类试题100道 1.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的的主体是:(B) A.部审计人员 B.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C.审计委员会委员 D.审计项目负责人 2.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 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B) A.重要性分析 B.局限性分析 C.相关性分析 D.合理性分析 3.根据《审计计划准则》,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安排的是:(C) A.年度审计计划 B.项目审计计划 C.项目审计方案 D.部审计发展规划 4.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D)、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A.目的 B.容 C.围 D.性质 5.部审计机构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的时间要:(A) A.实施审计三日前 B.实施审计五日前

C.实施审计七日前 D.实施审计十日前 6.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C) A.正确性、合理性和相关性 B.适当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C.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D.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7.根据《审计证据准则》,审计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六种。在审计中获取哪些类型的审计证据,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B) A.审计风险 B.审计目标 C.审计结果 D.审计报告 8.根据《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B)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A.必须 B.如有必要,应当 C.尽可能 D.视情况而定 9.《审计证据准则》规定的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不包括:(A) A.具体审计事项的合理性 B.适当的抽样方法 C.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 D.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10.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D),所需证据的数量(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知识竞赛 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 B.合法 C.规范 D.效益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 B.7日 C.8日 D.9日 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4日 B.5日 C.6日 D.7日 5.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 B.审计决定 C.审计建议 D.审计意见 6.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A.7日 B.8日 C.9日 D.10日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8.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 A.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项目 B.办理紧急事项的 C.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D.其他特殊情况 9.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 A.事项 B.内容 C.途径 D.期限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请政府裁决 D.提请仲裁 11.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 A.追缴 B.没收 C.责令退赔 D.处罚 12.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A.财政隶属关系 B.财务隶属关系 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D.业务指导关系

2010年审计法与审计准则考试题(答案)

二○一一年度长沙市审计机关审计法与审计准则考试试卷 单位:姓名:计分: 一、单项选择题(15*1=15) 1、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分别什么时候开始实施?(A) A 2006年6月1日2010年5月1日2011年1月1日 B 2007年1月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10月1日 C 2006年5月1日2010年1月1日2011年1月1日 D 2006年1月1日2010年10月1日2011年1月1日 2、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C)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3、审计机关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 A )提出申请。 A:人民法院B:人民政府C:上级审计机关D:上级金融机构 4、审计机关定于2011年5月23日(星期一)对审计单位实施审计,请问,审计组应于(A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A:5月17日B:5月18日C:5月19日D:

5月20日 5、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 C )起生效。 A:审计决定签发日B:审计决定发出日C:审计决定送达日D:审计决定执行日 6、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在(B )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3 B:5 C:7 D:10 7、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 C )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A:3 B:5 C:7 D:10 8、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D)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A、根据具体情况 B、根据被审计单位意见 C、根据审计机关意见 D、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9、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由( A )批准。 A: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B:审计机关负责人C:审计组组长D:主审 10、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D)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A、该单位人员 B、相关单位 C、相关单位和个人 D、任何单位和个人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测精彩试题及问题详解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 测试题 一、单选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A.十二十 B.八九 C.九十二 D.十一十 2.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A.本级人民政府 B.省级人民政府 C.上级审计机关 D.国务院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的( )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A.审计意见 B.审计建议 C.审计决定 D.审计报告 4.遇有特殊情况,经( )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A.上级人民政府 B.本级人民政府 C.本级审计机关 D.上级审计机关 5.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A.经济责任 B.领导责任 C.管理责任 D.法律责任 7.审计机关经( )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A.省级 B.市级C.县级 D.国务院 8.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 A.上级审计机关 B.国家审计署 C.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D.特派办 9.《审计法》主要在( )个方面做了修订。修订达( )处之多。 A.四 34 B.三 32 C.五 36 D.六 34 10.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本级人民政府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最新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

修订版《审计法》几个要点之解读(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摘要] 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正确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应把握的三个要点:一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二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职责的调整;三是要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新增权限。 [关键词] 执法依据;职责调整;新增权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并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我国国家审计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法制建设又向前跨出了一步,它必将对我国国家审计事业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把握和理解修订后的《审计法》(简称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我们每个审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此,笔者就如何正确理解新《法》中有关审计机关

的执法依据、职责调整和新增权限等问题,谈一谈个人的学习心得。 一、正确理解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与修订前的《审计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即“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这从法律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并强调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散在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法》及其法规规定是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其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 6)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doc 6)

新审计准则中有关审计执法时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执法工作中的时间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与随后颁发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规定有冲突。为此,今年审计署以第1号、第2号令发布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及九个通用审计准则和规定,新的准则和规定对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复议、审计听证、审计行政诉讼等的时限作了变更、补充。本文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涉及基层审计执法时限的条款及变更前后的规定一并整理如下,以便大家掌握和运用。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

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发布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竞赛试题答案

精选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知识竞赛 1.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A.真实 B.合法 C.规范 D.效益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封存的期限为()以内。 A.6日 B.7日 C.8日 D.9日 3.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封存措施,可以指定()负责保管被封存的资料和资产。 A.审计组 B.审计人员 C.被审计单位 D.会计人员 4.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A.4日 B.5日 C.6日 D.7日 5.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A.审计报告 B.审计决定 C.审计建议 D.审计意见 6.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 精选文档 确定之日起()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

机构。 A.7日 B.8日 C.9日 D.10日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 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8.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 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特殊情况包括() A.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规定的项目 B.办理紧急事项的 C.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D.其他特殊情况 9.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 A.事项 B.内容 C.途径 D.期限 10.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 A.申请行政复议 B.提起行政诉讼 C.提请政府裁决 D.提请仲裁 11.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 处罚D. 责令退赔C. 没收B. 追缴A. 精选文档 12.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审计法的各项规定,同时,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1997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审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审计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践证明,1997年审计法实施条例是一部成功的行政法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审计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审计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审计法的贯彻落实,完善我国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和规范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正确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需要。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审计法,健全了审计监督机制,完善了审计监督职责,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规范了审计监督行为,对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修订后的审计法对有些事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以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正确实施。比如,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封存有关资产资料的程序、政府裁决的程序等,修订后的审计法作了原则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修订后的审计法授权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推动修订后的审计法的正确贯彻实施,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上述事项予以明确。 (二)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审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一方面,需要通过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界定审计职权范围,规范审计程序,完善审计机关层级监督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解读(1)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后于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修改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审计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 本章共六条,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本章共九条,包括了审计机关的设立、工作关系和经费,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本章共十五条,本章通过规定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等,确定了审计机关的十四项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本级各部门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 2、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这些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

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6、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9、、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0、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11、对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3、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14、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还负责对县级以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本章共七条,是对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

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 (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 (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 (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专项审计调查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

2015劳动合同法(最新)

2015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2)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 第五章特别规定 (9) 第六章监督检查 (12) 第七章法律责任 (13) 第八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英文版)Audi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6

烟台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张川方 Audi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9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ugust 31, l994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n Amending the Audi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2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8, 2006) No. 48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RC The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Audit Law of the PRC, adopted at the 2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T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February 28th, 2006, is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June 1st, 2006. Hu Jintao,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ebruary 28th, 2006 C-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with a view to strengthening State supervision through auditing(审计监督), maintaining the fiscal and economic order of the Stat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in the use of fiscal funds(财政资金), 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a clean government(廉政建设)and ensuring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ety. Article 2 (1) The State practices a system of supervision through auditing.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establish audit institutions(审计机关). (2) The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财政收支) of the various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various levels and their departments, the financi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财务收支)of State-owned monetary institutions(金融机构), enterprises and other institutions, as well as other fiscal and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which are subject to auditing according to this Law, shall be supervised through audi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3) Audit institutions shall, according to law, supervise through auditing the authenticity, lawfulness and efficiency(真实、合法和效益) of the fiscal or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rticle 3 (1) Audit institutions shall exercise supervision through audit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职权) and procedures prescribed by law. (2) Audit institution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regulations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governing fiscal and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give audit appraisals(进行审计评价)and, within the limits of(在…的范围内) their statutory functions and powers, make audit decisions(作出审计决定). Article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常委会今年工作要点的安排,7月18至19日,由财经委牵头组织的执法检查组,在副州长**,常委会副主任***同志的带领下,赴东乡、永靖、广河、康乐四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在我州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活动。其余四县(市)向执法检查组递交了书面检查报告。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除了听取四县人民政府汇报外,还深入到县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教育局、民政局、土地局等部门,现场翻阅查看了有关审计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审计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开展创先争优、“破解难题年”等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审计工作“二十字”方针,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深化同级预算执行审计,加强重大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有效发挥了审计的监督职能、建设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及其重要 。 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延伸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财政决算审计等结合起来进行审计。通过审计,部门预算不断深化,资金管理不断规范,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资金分配权的制约和监督效果更加明显,为依法规范预算管理,促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库资金的安全,促进各部门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资金,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州审计局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并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全州的财政财务收支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县(市)也结合各自实际,加强了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严肃查处偷漏税、“小金库”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有力地维护了财经法规和纪律的严肃性。 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逐步推进。各级审计机关从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程序步骤入手,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加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审计局今年共安排了33个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均按规定进行了处理。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审前调查和公示制度、建立跟踪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回访制度,将审计与干部的管理和使用挂钩,强化了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促进了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 3、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项目,组织专门力量,狠抓跟踪审计,打造了基建审计和专项审计的新亮点。两年来,州审计局共完成62个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总金额9.79亿元,查出违规资金1123.59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3267.12万元,核减工程价款972.58万元,开展了全州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各县(市)审计机关通过全面实行基建审计项目审前告知制度,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整合审计资源,制止、纠正了投资建设中的高估冒算、高套费用以及资金使用不当等问题,有效规范了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了专项资金最大效益的发挥。 4、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全州审计部门结合“作风建设年”和“破解难题年”活动的开展,全面加强了审计机关的自身建设。州审计局通过举办全州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计算机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各县(市)审计局将规范化机关建设作为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措施,全力推进规范化机关建设工作,审计机关面貌有了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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