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附件l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因私出境的审批管理工作,防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蒙混出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备案机关。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二、通报备案的对象。

通报备案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下列人员: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2、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执行,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需要限制出境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上述已经在押的罪犯、劳教人员、犯罪嫌疑人和已上报公安部网上追逃信息库的在逃人员不再通报备案。

三、通报备案的管理分工。

1、人民法院负责对本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被判处缓刑、管制、宣告假释或者单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正在执行的罪犯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本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3、公安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暂缓执行人员和被判处刑罚正在由公安机关执行,以及按照有关出入境管理法规、规定需要限制出境的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4、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本单位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5、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批准保外就医或监(所)外执行的罪犯或劳教人员、越狱潜逃的罪犯或逃跑在外的劳教人员办理限制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6、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需要限制出境的人员,应及时向上述机关提出,上述机关根据各自通报备案的管理分工,对属于自己通报备案范围的,决定是否需办理通报备案手续;对不属于自己通报备案范围的,应移送有关单位决定。

7、需要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的,应当由上述机关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后,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

四、通报备案的方式。

通报备案机关办理通报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填写《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式样见附件2,自行印制)一式2份,均加盖公章,一份存入案卷档案,一份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需延长或撤销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仍由原通报备案机关填写、报送《延长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期限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自行印制)或《撤销法定不批准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式样见附件4,自行印制),方式同前。遇情况紧急的,作出限制出境决定的机关可先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名单通报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然后在48小时内,按上述程序补办限制出境的通报备案手续。

2、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送通报备案信息的计算机软盘,或者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授权登录的WEB主页上直接录入通报备案信息。各通报备案机关报送的计算机软盘,应严格按照“附件5”中要求的数据格式,编辑为文本文件后再报送。

五、通报备案的渠道。

1、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业务部门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规定的通知》(渝公境[2002]218号)规定执行。

2、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分别向市人民检察院、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报送汇总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3、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分别向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汇总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需要通报备案的对象应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通报备案。

4、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属于“通报备案的对象”第5项情形,需要限制对象出境的,应逐级上报国务院主管机关审查决定,由国务院主管机关向公安部通报备案。

六、通报备案的期限。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通报备案机关需延长通报备案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延长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七、通报备案的处理。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受通报备案后,应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1、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自接到《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之日起,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

2、对已持有护照或者有效出入境证件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应及时通知通报备案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扣留其证件;公安机关可依法收缴、吊销其证件,不能收缴、吊销的,可提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宣布作废。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需扣留其证件的,应及时通知同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执行。

3、对已持有护照或者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不需收缴、吊销或宣布作废,但需临时控制出入境的,报备机关应当按以下要求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边控手续:(1)出具边控公函。其内容包括:边控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涉嫌犯罪的事实;需采取以下何种控制措施:①掌握出入境动态、②阻止出境、③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④阻止入境、⑤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⑥扣留人员;需边控的期限。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4小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2)提交打印内容完整、项目准确的《边控对象通知书》(见附件6)。

(3)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扣留人员的,必须提交《逮捕证》、《拘留证》等相应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需延长边控期限的,应按原程序提前办理延期手续;需提前撤消边控的,应出具撤消边控的公函。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边控材料审核报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边防检查机关办理交控或撤消手续。

八、通报备案的责任。

1、通报备案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限制出境对象的通报备案手续,不得随意扩大报备范围,不得无限期延长报备时间。

2、通报备案机关未办理、或者未及时办理通报备案手续,造成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相关的通报备案机关承担责任。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接受通报备案后,未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造成通报备案人员申领出国(境)证件出逃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承担责任。

4、通报备案机关对已不具备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的通报备案人员应及时填写《撤销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5、通报备案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从事通报备案对象信息的搜集、汇总、录入、报送、维护、撤销等工作。

6、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系统内部办理通报备案手续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通报备案的

对象、范围、程序等具体事项,确保通报备案制度的落实。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渝公境[1999]52号)同时废止。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国有企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国际业务和对外交流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部、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纳入 人事管理的人员按照《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既要满足公司业务实际需要,又要注重实效和节约,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行程和选派人员。 四、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行前教育工作和涉密教育;

、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公示和报备工作; 、负责统一管理涉密人员护照(港澳通行证)工作; 、负责对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申报审批管理及涉密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总额控制和经费核销管理。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条件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忠于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组织纪律性强; 、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和公司的荣誉、安全和利益; 、专业对口,熟悉业务,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身体健康,能正常执行出国任务; 、在以往临时出国(境)项目活动中,没有违纪行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不属于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或已确定要调离公司的; 、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出国旅游者和出国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条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 (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 (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条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 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名单予以公布,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国入境旅游的业绩、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增加情况和出国旅游的发展趋势,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确定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总量,并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各组团社上年度经营入境旅游的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每年的3月底以前核定各组团社本年度组织出国旅游的人数安排。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定组团社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及组团社组织公民出国旅游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 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第八条《名单表》一式四联,分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组团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及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分别交有关部门查验、留存。 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旅游者持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 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是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派出国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技和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人才队伍的重要途径。根据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山东大学出国人员管 理细则》(山大字〔2003〕12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 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出国留学工作的改革措施,结合医院整体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出国人员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是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的方式,医院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1.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执行统一经费开支规定 的出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国家公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山东省自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项目; 2.个人经科室同意和支持,根据交流协议或通过对外联系取得各种奖学金、贷 学金、资助等并纳入医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含合作研究),为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简称“单位公派”)。 二、选派 (一)选派原则 教育资料. .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按期回国、违约赔偿的选 派原则。 2.派出工作应以促进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为前提,结合医院人才培养

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科带头人、骨干医师的重要手段。 3.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拔。 (二)选派途径 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留学、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等渠道,与我院人才培养有关的出国事宜,均需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因私出国、出国探亲等也须到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选派计划 1.为保证我院医疗、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派遣,医院每年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计划。2.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底之前提出年度派出建议计划,人事部在各科室报送的出 国留学计划的基础上,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拟订下年度派出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选派方法 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实行公布留学项目、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医院推荐、学校人教育资料. . RS—018:出国人员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10月9日修订日期: 事处组织审核批准后申报的程序; 2.国家留学基金委留学项目自愿申报,申请人员需获得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学校审核后才能申报。对于列入医院年度派出计划人员,医院优先推荐;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的申报,实行医院公布项目,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同意, 由人事部组织相关专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由单位公派出国、对方不提供资助的,根据项目情况发放补贴。 (五)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工作勤奋,身体健康。 2.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外语达到出国留学要求。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

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出国部员工考勤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一、事假 1、所有事假,均须书面申请。 2、半天和一天的事假申请,由一位部领导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申请,由部主任审核批准,并签字留存。 4、每月累计在三天之内的事假,前两天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 扣除200元。第3天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5、教师经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换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的,不 扣除任何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三天之内不扣除岗酬,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得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如未能在三周内补课,每2学时计一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200元。超过当月全勤奖部分,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6、行政员工,从事假第一天起,每天从出国部的全勤奖中扣除 200元,第3天的200元从期末奖金中扣除。 7、外聘员工每月请事假累计超过半天,每天扣除劳务费60元。 8、因私不能参加出国部活动,需向部领导请假,每次事假从期末奖金中扣除50元。 9、三天以上的事假,按照学校规定须以书面形式向大学人事处提 出申请。在扣除出国部三天的奖金后,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扣除岗位酬金和绩效津贴。 二、病假 1、病假需持有学校指定医院的病假条。

2、行政人员病假每月超过三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从出国部 全勤奖中扣除100元。病假月累计达7天以上者,其岗位津贴及绩效津贴按实际在岗天数核发。 3、3、教师经过领导批准采取补课或调课的形式,没有影响课程 的,不扣除奖酬金。如需请人代课,一周以内不扣除岗贴,绩效津贴部分按实际课时发放,但不超过所在学期的平均课时。 从第一天病假开始每天扣除出国部全勤奖100元,扣完当月全勤奖为止。 三、旷工 1、教师如果连续两节无故不上课,视为旷工半天;连续四节无故 不上课,视为旷工一天(含业余班)。 2、行政人员不在岗,领导应立即与员工联系。如电话、手机均与 本人联系不上,或在联系后15分钟内不能到岗,被视为旷工。 3、在编员工(指教师和在编的行政人员)每旷工半天,除按照学 校规定扣除相关薪酬外,还扣除出国部期末奖金600元,外聘员工每旷工半天,扣劳务费150元。 4、教师及行政人员如无故不参加科室或出国部的会议或活动,视 为缺勤。每缺勤一次从全勤奖中扣除100元。 四、各科室主任职责 每月月初各科室主任要将本部门人员考勤情况汇总交给出国部主任。 以上补充规定,如与2005年5月颁发的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及教职工考勤管理条例有冲突,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 ? ? 北京语言大学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 2006年11月6日修订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 1

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三、因公出国(境)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日程安排及其它办理报批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双跨”团组的还应同时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1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经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 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经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 1

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财预[2002]314号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 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 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4.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有关费用如有外方负担的,应扣减相应供汇数额。 5.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供汇,毗邻国家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 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 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 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

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 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博士生培养费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五条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书记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管理,巩固和深化我街道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一条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切实压缩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活动。 第二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符合本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条财务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公务车辆管理

第一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条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规定。 第三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不准采用转让、变卖或其它方式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第五条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整、调动的,不得“车随人走”。 第六条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集中支付管理。 第七条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八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管理 第一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用列支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接待审批手续和公务接待标准。 第二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国 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 境) 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本办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 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含申请补发、换发证件和证件延期)时,须提交由所在 工作单位出具的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否则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 受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省管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 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 开原岗位但未满解密期的人员)。 第四条第三条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由有关单位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制度(以上人员简称“登记备案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审批因私出国(境)申请及制作出国(境)证件时必须比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 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所在单位负责采集(含下属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汇总后,移交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 驻苏中央直管单位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由该单位采集汇总后移交所在市、县公安机关。 第六条已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内容发生变化,以及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有关单 位应当随时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并按照原工作程序报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有关单位采集、更新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统一使 用由公安机关提供的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息数据 时应提供电子介质的信息数据和数据清单。登记备案人员不满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 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报批。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

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 (一)实行统一审批。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量化管理机制。原则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2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涉外业务的领导和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处级人员3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从严控制科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上级外事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量化管理的规定,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三)严格审批条件。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分别率团、参团去往同一国家(地区),杜绝重复考察,提高出访实效。 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不得接受海外华人华侨个人邀请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出国管理办法

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人员及团组的境外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 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 2020年4月19日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 2020年4月19日

因公出境管理办法

附件: 因公出境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与国际间的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了认真执行和遵守外交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出入境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境的申报和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公出境的适用范围 (一)合同项目类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派出人员的,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安装调试、验收、产品的售后服务、配套产品的采购调研等。 (二)市场拓展类 体现竞争能力、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境外合作项目。 (三)考察访问类 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方向和模式的研究与探索,通过境外市场调研、分析、学习掌握和了解国外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有效的经营管理经验,提升公司的竞争地位。 (四)学术活动类 为增强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开展和参加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各类学术机构的年会活动。 (五)培训类 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的机制,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的活动。 (六)其他因公出境的活动 第三条因公出境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合同项目类必须是在有效合同执行期内,出境事由在合同中有明示和约定,同时有境外公司(企业)的邀请函,原则上只允许派出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派出人数。 (二)市场拓展类必须有明确意向的境外合作项目,在商务洽谈过程中为进一步增进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应邀出境的,或为拓展境外市场需要参展的,原则上对参展内容、人员、经费、渠道和国(境)外承办单位等进行认真审查,没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出境团组一律不予派出,同时严格控制出国次数和人数,事业部(中心)无力承担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 (三)考察访问类必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的要求,有明确的考察、访问、调研专题,有经费保证,才能申报出境考察计划。该计划事业部(中心)一年最多申请一项,一次出境最多派出三人,被派出人员最多两年一次。 (四)学术活动类必须持有署名的会议论文或摘要,以及组委会录用文章的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出境参加有关的学术(学术报告、学术论坛、标委会年会、行业学会年会、理事会会议)交流活动,原则上严格选派出境人员,非国际化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各类国际化组织召集的各项活动。 (五)培训类必须有明确的培训内容和目标要求,能够满足和适应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为建立职工继续教育机制,达到加强和提高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目的。培训要有计划,原则上控制在计划内执行。 (六)其他有必要参加活动的有关文件等。 (七)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公司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八)凡因公出境必须执行报批申请程序,一律按本规定的《因公出境任务申请报告》程序和《因公出境年度计划》程序执行,原则上能纳入计划的尽可能按计划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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