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区别与例子

例子要说明哪个是犯罪预备,那个是犯罪中止等等

最佳答案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自动(视为中止)的表现:接受劝说;害怕法律制裁;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被动(视为未遂或预备)的表现:自然力等外界障碍;自身能力如体力、技巧;错误、错觉、幻觉。

而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den等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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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 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在于三者的概念、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犯罪的阶段都不一样。在这其中,基本上只有犯罪中止可以绝对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可结合当时的情况适当的减轻处罚,当然,最好从一开始就不要有犯罪的念头。 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二、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刑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额的大小。 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2、影响力是否重大。 3、双方人数多少,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这是对此广义的解释。但从历次政法机关在论述社会治安形势和开展“严打”斗争使用该语时,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宽泛,可解释为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

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这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区别。 三、犯罪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 (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状态能真实的反映当事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尤其是对犯罪中止可以形容为浪子回头金不换。司法机关要做的是将所有的犯罪活动都尽量的扼杀在萌芽状态中,所以有些犯罪活动在预备阶段就被发现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也都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681960542.html,/souask/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形态的一种表现,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单个人的犯罪行为的中止是很容易认定是否属于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颇遗言争议。我个人认为,由于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恩的先前的行为已经融入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之中,因此,认定犯罪中止成立的标准,应有不同。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应当具备及时性,共同犯罪的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但是犯罪结果一旦繁盛,无论其结果是由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共同犯罪已经即遂,就不能存在犯罪中止。这是时间的条件。 2)全体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愿,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并能产生犯罪结果的的行为,可以成立犯罪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犯罪以后,对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进行劝说阻止,另一部分共同犯罪人接受了劝说,在能够继续进行犯罪的条件下,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全体共同犯罪人都可成立犯罪中止。 3)必须具备有效性。必须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并且有效的防止和阻碍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个有效性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1)主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自动切断与其它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的联系,并且将中止的意图以言行的方式告知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2)客观上,中止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效地切断自己的以前行为与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有机联系。 因此,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共同犯罪的联系,就具有了有效性。如果共同犯罪人自动消极的停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切断自己先前

刑法练习题1

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甲谈恋爱失败,遂对女青年怀恨在心。某日,甲手持一刮脸刀片,趁人不备,将6位女青年脸部划伤。甲的行为属于 A.牵连犯 B.想像竞合犯 C.吸收犯 D.连续犯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国家主权 D.罪刑法定 4.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5.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间歇性精神病人 C.又聋又哑的人 D.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6.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7.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 8.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 9.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1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 1 论理解释包括 A.当然解释B.学理解释C.扩张解释D.限制解释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⑴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⑵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②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③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⑶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 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一)正当防卫:(刑法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叫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构成条件①起因②防卫时间③防卫意图④防卫对象⑤防卫限度(防卫是否必须,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程度应当相当) 2.无过当防卫如果一个人面临行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则防卫无过当。3.偶然防卫斗殴是间接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行为人不得意为之,牺牲无辜第三人的权益来保全其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1.条件:①起因(合法权益面临危险)②时间(危险正在发生)③对象(无辜第三人的利益)④主观上具备避险意识⑤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⑥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七共同犯罪 一、条件:1.2 人以上2.共同犯意①意思连用②共同认识到结果③决定共同参与3.共同行为 举例:1.甲、乙工友,甲去喝酒准备提前走,乙晚来,锅炉炸了。-------------不属于犯罪,属于过失 2.甲、乙约定教训丙,甲打伤,乙趁此干掉,结果把乙杀了。-----不是共同犯罪,没认识到共同犯罪结果 3.甲、乙同时开枪打丙,甲打中了,乙没打中,甲、乙之间相互不认识。---------------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间接犯是否属于共犯。 1.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共犯; 2.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不属于共犯。 3.利用梦游规律作案,不属于共犯。 4.利用别人的合法行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5.甲鼓动乙贩卖海洛因,甲、乙被抓获后发现卖的头痛粉。--- 共同犯意没达到,甲知道那不是海洛因。(一人既遂即总体既遂,若总体未完成,则称未完成,分个情况。)共同犯罪者的责任:①根据分工的不同,共犯可以分为主犯、从犯、犯罪组织。 1.主犯: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的人.犯罪集团中和一般共犯起主要作用的人。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 2.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利诱不属于胁从犯)。

共同犯罪真题.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正确。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 37.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山大专升本刑法总论考试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4、下列哪些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B、醉酒的人 C、完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 ),应当负刑事责任。 A、杀人罪和盗窃罪B、绑架罪和抢夺罪 C、诈骗罪和失火罪 D、杀人罪和抢劫罪 6、甲误以为把乙杀死,扬长而去。后乙被他人救活。这是甲的( )。 A、行为的差误B、手段的错误C、因果关系的错误D、对象的错误 7、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C、不履行义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8、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于( )实施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9、甲为了杀死妻乙,将准备好的毒药偷放在乙要服用的中药汤中。乙嗅到气味异常,遂把它倒掉,并报告公安机关,查明中药汤中含有磷化锌。公安机关将甲予以拘留。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D、未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10、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5日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判处管制。那末,对丁某应认定为( )。 A、一般累犯 B、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C、混合累犯 D、不构成累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以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把刑法的解释分为(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法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领域内”包括( )。 A、领陆和领水 B、领空 C、我国的船舶、飞机内 D、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发生阶段的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既遂之前。 下面我们从两道题目入手,来带大家区分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1】张某与李某有仇,一日,张某突然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行凶,半路上张某突然感觉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 B错误,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张某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因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某带来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张某尚未着手。 C正确,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张某为行凶准备了匕首,由于腹痛难忍而未能着手。 D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2】张某(25岁)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即做模压并仿制,之后归还了钥匙。一日,张某趁小伟家人外出,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张某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的行为已经给小伟家的财产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B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C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张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由于钥匙制作不准这个意志外的因素没有打开小伟家的门。 D错误,张某虽然没有得逞,但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通过上面两道题我们可以总结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如果尚未着手因意志外的原因停了下来,属于犯罪预备;如果是已经着手因意志外的原因停了下来,那就是犯罪未遂。

案例版、、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试论我国共同犯罪中止理论及完善 袁彬冯景旭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李某为杀害张某准备了菜刀并邀请王某帮忙。一天夜里,李某、王某在张某必经的小巷将张某拦住。李某捅了张某一刀,扎中张某腹部。张某负伤逃跑。李某、王某紧追。追赶中,王某担心受到法律严惩,建议放弃。李某不同意。王某说服不了李某就自己走了。为了阻止李某进一步的犯罪行为,王某给附近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在民警快接近李某时,李某被群众逮住。张某经治疗伤愈。 显然,这是一起共同犯罪,全案为故意杀人未遂。但是对从犯王某的行为是未遂还是中止,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种观点以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行为人有效地阻止同案人(实行犯)实施犯罪为由,认为王某行为仍属犯罪未遂,王某的报警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的行为与李某犯罪未得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自动放弃了其犯罪行为,并且也表现出了足够悔意,可以定犯罪中止。 现行通说认为王某成立犯罪未遂。对于王某实施阻止李某继续犯罪的行为,一般是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这似乎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优良方案。但细细考量,我们会发现,这其中仍然有不甚理想之处: 将王某后面的行为仅仅作为量刑情节而且是酌定情节从宽处罚,这其实只解决了对王某行为的量刑问题,而没有解决定性问题。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在性质上,属于犯罪论,因而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涉及的是定罪,而非量刑。本案中,将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并进一步考察其从宽情节,虽然可以达到犯罪中止的处罚效果,但是这毕竟不同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处罚是法定,这里仅将其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靠审判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弱来实现,对行为人的从宽处罚缺乏法律保障。 由此,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视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二、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中止理论主要涵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简单共同犯罪的中止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赏薇 【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pick to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

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 作者:指南针丛书作者来源:指南针丛书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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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 22 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 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 :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 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 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 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 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 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 即将食用是着手。 【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 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 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 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2012年贵州省政法干警真题_真题解析

2012年贵州省政法干警真题真题解析1.下列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有()。 A.执行命令行为 B.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C.正当业务行为 D.自然探险行为 2.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3.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 B.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要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所以不应该设置强行性规范 2012年贵州省基层政法干警考试公告考试真题真题解析在线估分面试名单下载复习备考资等考试信息资料,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真题真题解析等最新资料详情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681960542.html,/news/20120911/56494.html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4.中共十四大高度评价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次大会( )。 A.第一次使用“邓小平理论”这一概念 B.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做了新概括 C.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D.第一次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5.新航路开辟后,人类历史发生了重大转折,从全球史观的角度看,这一“转折”主 要是指( )。 A.欧洲贸易中心转到大西洋沿岸 B.世界开始从分散走向整体 C.农业文明已经转向工业文明 D.欧洲经济发展开始超过亚洲 6.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英国与法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分别 是( )。 A.内阁制、总统制 B.内阁制、委员会制 C.君主立宪制、总统制 D.议会制、半总统制 7.“吾国四千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役割台湾,偿二百兆始。”下列内容与梁启超所述事实在同一条约的是( )。

犯罪预备分析

事实:被告人知道其父亲与他人争斗,赶到现场的路上搬取30斤大石头,口中说道: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倒地不起,父亲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让他实施犯罪行为,旁边行人强行夺取大石头,使其不能再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还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知道父亲和他人争斗后,赶往现场途中嘴里喊着: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这证明被告人已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途中他搬起30斤重的大石头前往现场,证明他已经着手准备犯罪工具,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早晨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阶段。当他到达现场时,父亲已经将被害人打倒,他的目的已经提前实现,所以客观上被告人已经不能再去实施原来的犯罪行为,其次,被告人不是主动放下大石头,而是路人为了避免犯罪发生而夺取。所以,其主观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父亲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人没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和其父亲的行为应一分为二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我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的问题。故意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后,从其开始犯罪行为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其中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不同的犯罪形态,不仅说明犯罪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程度不同,而且也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犯罪预备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轻,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对较轻。因此,正确确定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对正确裁量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要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犯罪,都属犯罪未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故意犯罪运动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不可能再向前发展了。离开了停止形态,来考察预备、未遂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勘察了现场,连续多日守候被害人,最终将被害人杀害。在这一犯罪中,犯罪分子也进行了充分的犯罪预备,但由于这一犯罪过程没有停止,而是继续向前发展,直至既遂,所以我们在审理中,这一犯罪预备行为会被犯罪的实行行为吸收,没有独立的意义。我们只需追究行为人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即可,无需再追

究其杀人预备的责任。而故意犯罪之所以停止,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时成立犯罪中止;另一个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发生在预备阶段,则成立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实施阶段,则成立犯罪未遂。可见,虽然刑法仅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规定在犯罪未遂的条款中,但这并不是犯罪未遂特有的特征,而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有的特征。剖析本案需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既然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不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标志,那么什么是区分上述两者的标志。我们认为,区分的标志就是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里的“着手”是有特定含义的。犯罪分子为犯罪进行准备,从广义上讲,似乎也在进行着犯罪,但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着手”。刑法中规定的“着手”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举刀杀人的行为;抢劫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等。“着手”行为的出现,既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已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才构成犯罪未遂;如尚未着手,则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既遂而处于停止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接受的普通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罚。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意志联邦XX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分别指出;“未遂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已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行为的发生,尽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我国刑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看,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方式并不相同:一是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从定性到处罚均加以严格区分;二是在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制度内将犯罪中止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未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分类解析 [摘要]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没有专门的规定,在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时,一般援引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由于共同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若严格执行单独犯罪中止的标准,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势必对部分共同犯罪人成立中止提出过高要求,不利于鼓励其中止犯罪,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为此,本文分类解析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试图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共同犯罪;中止形态;共犯脱离;分类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而是分别规定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形态。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没有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理也不同。为能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中止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意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共同犯罪中止形态: 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概述 (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共同犯罪是由多个犯罪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实施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其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整体性,多个主体以相同意志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清楚认识各行为的相互影响、相互结合共同侵犯同一法益;二是相对独立性,各犯罪主体虽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但因主体意识的差异,导致每个人的具体行为相差甚远。这两个特征是紧密联系、有机结合的整体,在认定具体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时必须兼顾它的整体性与相对独立性。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成立条件 时间性,从行为的时间性上看,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犯罪的预备或者实行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的整个过程中。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或者犯罪呈现出结局状态,则不能成立中止。因此,犯罪预备、未遂、既遂都不能成立中止,既遂后积极弥补损失行为只是悔罪的表现,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而不成立犯罪中止。 自动性,即犯罪分子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应理解为犯罪分子认识到客观上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有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停止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1)概念:预备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一定危险的行为。 (2)分类: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例如赶往犯罪现场途中遇车祸。(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例如已经赶到犯罪现场,但是意图杀害的人已经出门。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犯罪预备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有何区别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有何区别 摘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沈阳刑事律师网、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有何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有何区别? 犯罪的未遂及处理原则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杀人犯开枪射击的行为,投放毒药的行为等等。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杀人犯虽没有把人杀死,却把人砍成重伤,造成残疾等等。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如大雨把犯罪分子点的火淋熄等等。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犯罪未遂比犯罪的预备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及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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