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文写作计划

注:本开题报告填写一式二份(学院、指导教师各一份)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 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 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 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 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 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2—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 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 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 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 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 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 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 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 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3—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国家药物政策与合理用药

论文提纲 1.我国药物政策 基本药物制度 药物分类管理 2.影响合理用药的原因分析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彻底 药品评价体系不健全 3.促进合理用药的建议 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建设 加强政策协调 加快医疗改革步伐 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国家药物政策与合理应用 13秋药学 () 摘要:国家药物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指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定价等方面的纲领性文件。通过研究我国药物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

该文作者认为应坚持国家药物政策在建立合理用药制度方面的基础和主导作用。通过不断完善药物政策法规体系来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是建立合理用药制度应坚持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国家药物政策合理用药。 国家药物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于指导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和定价的纲领性文件,它强调基本用药政策和合理用药的理论相结合,旨在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保障社会广大人群I临床用药的基本需求,使有限的社会医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合理使用。国家药物政策最基本的目标有三点:让消费者买得到、买得起基本药物;保证向公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药物;医护人员与公众共同改善处方,促进合理用药。目前,公认的合理用药包含了安全、有效、经济、适当4个要素。对合理用药的包含要素及国家药物政策的基本目标进行比较不难发现,合理用药与国家药物政策相互渗透,相辅相成。通过推行国家药物政策实现合理用药。 1.我国药物政策 1.1 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是国家药物政策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合理用药的基础和核心。制定和实施基本药物目录,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促进临床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简便、及时、经济,保障合理用药的重要手段。我国从 1982年颁布第一版基本药物目录,至今已二十多年,但到目前为止,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还主要停留在目录的调整上,已经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在药品使用的主要终端,有相当数量的临床医师在处方用药时首先考虑的是医保和医院用药目录,对所使用的药品是否为国家基本药物,什么是国家基本药物,几乎一无所知。这一现象折射出,基本药物制度从制度的建立、立法到监管,都存在着严重缺失,其在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方面的作用并未得到实际的发挥。

委托生产法规

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生物制剂(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2012年11月05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二、许可内容: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生物制剂(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三)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资料编号(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资料编号(五)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资料编号(六)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资料编号(七)委托生产合同; 资料编号(八)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九)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按《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1套原件,药品委托生产材料1套原件。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附件 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三章疫苗生产管理 第四章疫苗流通管理 第五章疫苗变更管理 第六章疫苗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疫苗上市后监督管理,保证疫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生产、流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疫苗生产活动是指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为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标准的疫苗,所开展的所有活动的总称。 疫苗流通活动是指持有人及相关主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规定,所开展的疫苗销售、储存、运输等所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总体要求】从事疫苗生产、流通活动,应当遵守疫苗和药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二章持有人主体责任 第四条【持有人主体责任】国家对疫苗实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持有人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主体责

任,依法依规开展疫苗上市后生产、流通、药物警戒等环节风险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相关主体责任】其他与疫苗生产相关的主要原材料、辅料和包装材料供应商以及疫苗供应过程储存、运输等相关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环节的责任。 第六条【关键人员职责】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明确职责。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确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提供资源保证生产、流通、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对疫苗产品全面负责。 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疫苗产品生产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确保按照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的持续合规负主要责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能够持续良好运行。对疫苗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质量受权人:负责疫苗产品放行,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批准的工艺和标准要求。对放行的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关键人员要求】持有人的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生物制品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

药品生产过程控制与风险管理

药品生产过程控制与风险管理 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得措施 药品生产关键工艺控制(固体制剂案例) 验证状态得维护 药品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29条 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得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得生产工艺与质量标准对申请人得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QPawiM6。 2010年版GMP第184条: 所有药品得生产与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得工艺规程与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得质量标准,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与注册批准得要求。QOzdmV8。 生产管理总纲:依法生产

强调现场管理 对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得各个因素进行控制,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与注册要求得药品。 卫生管理 ※洁具管理:分类、整洁 ※工衣清洗:按时、区分 ※更衣要求:标准程序更衣 ※清洁、消毒:规定、执行与记录 物料控制 ※状态标识明确、信息完整 ※数量、帐、卡与物一致 ※放行控制明确,质量参与 ※特殊物料管理(不合格物料、召回产品),规定区域、标识、隔离与记录 ※储存条件 标识管理 ※文件、记录标识:有效版本控制 ※设备状态标识:完好/运行/待修/停用 ※各种容器标识:已清洁/待清洁/有效期限 ※生产区域标识:已清洁/待清洁/相关生产区域使用 ※生产状态标识:生产品名/批号/规格/生产开始时间 ※管道内介质名称及流向 ※计量标识等:校验合格/有效期/停用/校验不合格等

人员管理 ※就是否进行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得培训 ※就是否经培训与考核合格允许上岗 ※记录及时规范 ※规范执行 最终实现: 现场整洁、有序; 标识完整、清晰; 记录填写完整、清晰、及时; 行为符合SOP 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得风险。※污染来源: 硬件固有风险(布局、材料、空调系统、设备选型) 人员及其操作引入风险(物料流转、清洁、环境监控) ※基于产品生产特点查找污染得风险点并采取措施 普通制剂:易产尘(交叉污染)与辅料多(混淆、差错) 无菌制剂:污染(微生物、尘粒、热源) 包装操作:同时包装多个规格品种等情况 批号管理 第185条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得操作规程,生产批次得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与特性得均一性。FMuxtRJ。

医药行业现行法规政策汇总.doc

医药行业现行法规政策汇总 一、医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2000年以来我国颁布的医药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如下表所示: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时间主要内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00/1/1 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2000/12/25 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2015 年修 订)》2001/12/1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 药安全,维护国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9/15 补充、解释、完善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 2004/4/1 对药品经营许可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2004/7/20 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监督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 2004/8/5 对药品生产环节实行监督管理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 办法》2007/5/1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 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10/1 范药品注册行为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 管理规定》2009/1/7 对符合特定情形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规范(2010 年修订)》2011/3/1 规范企业药品生产全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 管理办法》2014/6/23 规范总局采购与招标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2015/6/25 规范企业药品流通全过程

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确保委托生产相关事宜的合法、顺畅进行及委托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定和注册标准。 适用于本公司与委托生产相关的所有活动管理。 2 制定依据及职责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生产部、生产车间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3 内容 3.1 委托生产定义:凡指因公司生产能力或销售等原因需委托其它企业按我公司生产质量要求加工本公司生产批件的产品。 3.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 3.2.1 公司在决定委托生产之前,应成立委托生产评估小组,负责公司所有与委托生产相关的事宜实施处理, 3.2.2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主要成员包括:质量授权人、生产副总经理、质量部经理、生产部经理、QC主管。由质量授权人担任组长。 3.2.3 委托生产评估小组各成员职责: 质量授权人: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的批准、对委托生产的产品的放行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活动的批准。必要时,有权终止委托生产。 生产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产品的工艺的实施进行评估及其他与产品生产相关活动的批准。 质量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质量标准实行、相关偏差和变更的处理、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生产部经理:主要负责对委托生产中的操作规程的实行、生产环境的GMP符合性、原辅料的前处理等相关活动评估审核。 QC主管:主要负责委托生产产品的检验操作规程的实行、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及产品稳定性考察的评估。 3.3 委托生产的原则: 3.3.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

药品生产管理培训

药品生产管理培训 培训要点 第一章认识GMP 药品的质量靠设计赋予、生产过程保障、检验结果来体现。现在药品出厂不仅要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而且生产过程要符合规范要求。质量不是检验出来的,而是设计和生产出来的。我们迫切需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来保证我们产品的质量。所以有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GMP是药品生产的指导准则和质量保障。现 行的GMP是2010年版(卫生部令79号),2011年1月17日发布,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GMP主要特点:第一,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一是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机构与人员”一章明确将质量受权人与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一并列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并从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方面提高了对关键人员的资质要求。比如,对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要求由现行的大专以上提高到本科以上,规定需要具备的相关管理经验并明确了关键人员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为实现质量管理目标、有效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而建立的,是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活动和资源等构成的完整系统。新版药品GMP在“总则” 中增加了对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以保证药品GMP 的有效执行。 三是细化了对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的要求。为规范文件体系的管

理,增加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新版药品GMP 分门别类对主要文件(如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规程、批生产和批包装记录等)的编写、复制以及发放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提高了部分硬件要求。一是增加了对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厂房设施分生产区、仓储区、质量控制区和辅助区分别提出设计和布局的要求,对设备的设计和安装、维护和维修、使用、清洁及状态标识、校准等几个方面也都做出具体规定。这样无论是新建企业设计厂房还是现有企业改造车间,都应当考虑厂房布局的合理性和设备设施的匹配性。第二,围绕质量风险管理增设了一系列新制度。 质量风险管理是美国FDA和欧盟都在推动和实施的一种全新理念,新版药品GMP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并相应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女口: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变更控制、偏差管理、超标(OOS 调查、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这些制度分别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持续监控等方面,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促使生产企业建立相应的制度,及时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不安全因素,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 第三,强调了与药品注册和药品召回等其他监管环节的有效衔接。 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过程是对注册审批要求的贯彻和体现。新版药品GMP 在多个章节中都强调了生产要求与注册审批要求的一致性。如:企业必须按注册批准的处方和工艺进行生产,按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采用注册批准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其来源也必须与注册批准一致,只有符合注册批准各项要求的药品才可放行销售等。

新版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 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程,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授权人、质量管理部、生产部。 内容: 1.委托生产的原则: 1.1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职责、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1.2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 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 2.1委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受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3.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3.1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当对受委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5.药品委托生产操作流程图: 6.药品委托生产操作程序: 6.1现场考核:对受委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资质进行现场考核及评估, 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 6.2试制三批样品:现场考察满意后,在受托方的生产车间试制三批样品。 6.3现场抽样、检查申请: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现场申请抽样;属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品种,向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抽样。‘抽样申请表’见广东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委托加工监管有关问

药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管理规程完整

质量保证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09SM01001 版本:5) 目录 质量否决管理规程 (2) 取样管理规程 (3) 物料审核放行管理规程 (5) 成品审核放行管理规程 (6) 产品质量档案管理规程 (8) 质量分析制度管理规程 (11) 质量事故管理规程 (13) 物料供应商管理规程 (16) 工艺用水监控管理规程 (21) 洁净区环境监控管理规程 (26) 生产、包装过程监控管理规程 (29) 卫生监控管理规程 (31) 库房监控管理规程 (35) 物料监控管理规程 (36) 产品不良反应监察报告管理规程 (37)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管理规程 (40)

质量否决管理规程 1.目的:为了加强药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杜绝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确保产品质量。 2.围:从供应商确认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3.责任:质量管理部人员 4.容: 4.1质量管理部在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在供应—仓储—生产—质量—销售各环节行使质量否决权。 4.2质量否决权包括 4.2.1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设备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估,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供应商行使质量否决权。 4.2.2对原辅料、包材、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和监控,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料行使质量否决权。不合格的原辅料、包材不能投入生产;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能转序;不合格的成品不能出厂。 4.2.3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和人员卫生及工艺操作进行监控。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卫生,环境卫生及工艺操作行使质量否决权。 4.2.4对仓库的储存条件及管理过程进行监控,不符合要求的可行使质量否决权。 4.2.5药品放行前对批记录及整个生产过程的批生产记录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行使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

《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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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在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或产能不足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情况下,将其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全部生产的行为,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托加工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药品委托生产审批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是持有与委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七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

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的技术事项,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放行。 第九条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生产药品及其生产符合注册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其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处方、生产工艺、原料药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委托方持有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内容相同。 第十条委托方和受托方有关药品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品,中药注射剂和原料药不得委托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 放射性药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章药品委托生产的受理和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 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7]1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仿制药审评严格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进行。充实审评力量,加强对企业研发的指导,建立有效的与申请者事前沟通交流机制,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优化药品审评审批程序,对

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加快审评审批。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按罕见病、儿童、老年人、急(抢)救用药及中医药(经典方)等分类审评审批,保障儿童、老年人等人群和重大疾病防治用药需求。对防治重大疾病所需专利药品,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强制许可。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全面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开展研究和评价。对需进口的参比制剂,加快进口审批,提高通关效率。对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制管理,允许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等依法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任务按期完成。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快按通用名制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尽快形成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 (三)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优先对批准上市的新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试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鼓励新药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已有产能对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早日在全国推开。 (四)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应进行充分验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管理规定

附件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药品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委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生产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对委托方进行监督管理,会同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受托生产现场检查;受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受托方受托生产药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条件

第五条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委托生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持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六条委托生产药品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体规定双方在药品委托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当派质量技术人员对受托方的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进行有效监督,以保证受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药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九条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 干意见》解读 新华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围绕解决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协同联动,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提出系统改革措施,提高药品供给质量疗效,确保供应及时,促进药品价格合理,使药品回归治病本源,建设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意见》强调,在生产环节关键是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一是严格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新药审评突出临床价值,加快临床急需的新药和短缺药品审评审批。二是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给予政策支持。三是有序推进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鼓励新药研发。四是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落后企业退出。六是健全短缺药品、低价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保障药品供应。 《意见》明确,在流通环节重点整顿流通秩序,改革完善流通体制。一是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二是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三是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逐步扩大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品种范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四是加强药品购销合同管理,违反合同约定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五是整治药品流通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违法违规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医药代表的规范管理,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六是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促进价格信息透明。七是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的优势和作用,方便群众用药。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附件1 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一、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指导、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履行药品质量保证义务,通过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基本要求 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 —1 —

求,履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质量协议的各项规定,并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协议应当详细规定持有人和受托方的各项质量责任,并规定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生产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 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质量协议中确定技术质量直接联系人,及时就质量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检验结果超趋势、质量投诉等方面工作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调,确保在合法依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沟通结果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保存。 质量协议的起草应当由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其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GMP的主管人员拟订。 质量协议应当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可以委托质量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二)持有人要求 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负责,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 质量协议签订前,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2 —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 目的:建立药品委托生产管理规范,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使用范围: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生产。 制定依据: 《药品生产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药品安全监督的要求。 责任:生产副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文件内容: 1. 委托生产的原则: 1.1 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1.2 委托生产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 2. 委托生产双方应具备的资质: 2.1 委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已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2 受托方: 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GMP认证证书; 3. 委托方与受托方展开委托时应按照以下要求: 3.1 委托方: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GMP的要求,评估方式根据质量风险评估规程进行操作;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 3.2受托方: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 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照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注射剂、生物产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药品委托生产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5.药品委托生产操作流程图: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五大要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五大要素 在市场经济日益活跃的今天,高质量的产品是一个企业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的最有力支柱,因此,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应是企业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包含五大要素,即人员、设备、物料、工艺、环境,笔者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对这几个要素进行阐述,谨与同行商榷。 第一要素:人员 人员是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因素,做好这一要素的管理必须做好以下两点。 一是人员培训。培训是人员获得和强化操作技能、技术知识、法律意识等最有效的手段,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人员向有利的一面发展,让人员全面熟悉、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更好、更自觉地参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相关法规法律政策、企业文化理念、企业管理制度、标准操作程序、生产工艺规程等,培训的方式可采取内培、外训、岗位练兵等形式。二是人员管理。管理是遏制人员惰性、发挥人员能动性的重要措施,是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有力保障。因此,为做好人员的管理,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监督约束制度以及考核奖惩机制,并严格实施和考核. 第二要素:设备 设备的完好性是设备管理的重点,即通过对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完整性、精确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原有的优越性。 对设备的管理,一要正确使用。要做到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首先要选配合格的操作员。操作员不仅要对设备的结构、性能、维护知识等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而且还要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其次是保证设备在安全的运行条件下运行。每一台设备

都有其安全的运行参数,如果超出参数范围,不仅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会导致设备运行精度下降,影响产品质量。 二要预先修理。要做好这项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设备维护、保养规程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巡视检查,判断设备运行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另外,每一台设备都有各自的安全运行周期,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和掌握,对于达到安全运行周期的设备要及时下达停机检修指令,维修部门要按时对设备进行全面仔细的检查和维护,发现磨损配件要及时更换,以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要素:物料 物料的管理直接影响着药品生产的进度、质量和成本,是GMP的主要内容。物料管理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精确投料。药品的生产具有特殊性,它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品种、质量、数量来投料生产的,稍有不慎产品就会发生质量问题,轻者患者服用后无效,重者会对人体产生毒害作用,因此,精确投料是物料管理的关键。投料时,车间配料员、质监员、工艺员、工段长、操作工一定要严格检查复核,一旦发现投料差错要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生产出的药品安全有效。 二是节约降耗。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始终存在物料的消耗,一种是有效消耗,在生产投入总量固定的情况下,有效消耗量越大产品的产出率就越高;一种是工艺性消耗,这是由生产工艺水平决定的,它可以随着工艺技术的进步逐渐降低到最低限度;一种是非工艺性消耗,这是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造成的非正常消耗,其理想状态是零消耗。为此,企业要建立合理的物料消耗定额指标并严格进行考核;要严格工艺技术控制,不断提高工艺水平;要加强生产调度管理,制定合理的生产周期,按规定储存物料和中间产品,防止物料受潮、霉变、泄漏等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总体部署,加快健康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药品生产安全质量监管 (一)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制度。 1.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发,帮助临床急需药品加快审评审批,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增强药品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二)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2.扶持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照市政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扶持办法》予以兑现。(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

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我市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加快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建立健全有利于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使用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 4.严控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加强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加强对药品生产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关键流程的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发现问题产品流向的,要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下架、召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四)推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6.加强技术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实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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