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记住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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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朝代

项目

夏商西周

立法指导思想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

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

1明德慎罚

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

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

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

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时

5淫朋阿比

1乱政

2疑众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

(冠攘奸宄)

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

刑罚五刑

(墨劓剕宫大

辟)

五刑

1圜土之制(徒刑)

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

4五刑

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土地王有

1土地王有

2一夫一妻

3兄终弟及

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

3七出三不去

3嫡长子继承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

1商王

2大司寇

1周王

2大司寇

地方司法

机关

士士士

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

商王)

2天罚神判

1五听(辞色气耳目)

2读鞫乞鞫

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

3德礼为主

法律形式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

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

主要律典《廷行事》

《秦律》《法律答问》

《封诊式》《为吏之道》

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

《魏律》

《晋律》(秦始律)

《张杜律》

《北魏律》《北齐律》

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谋反

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

所宜言

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

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

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

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

酌金

3 沈命罪见知故纵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刑罚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

臣妾

4笞刑

5赀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耐完

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

旦舂

鬼薪白粲罚作

复作

3笞刑

4徒边

5禁锢

6赎刑

1死刑:绞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

3鞭刑杖刑

4废除宫刑

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三纲

1八议 (魏律)

2官当 (北魏律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

①爵位者士伍②赘婿继

父③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

3所有权

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

规定

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

1民事主体

2规定15岁成年

3所有权:国有私有

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

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

诸子平分

1民事主体:

①朝廷各级官府②

寺院

2规定成人的年龄

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

占田的特权

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经济法律内容1《田律》田租与口赋

2《工律》《工人程》官营手工

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

2征收商税

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

3酒业官营专卖

4统一货币

2推行匠籍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1皇帝2廷尉3御史大夫监

察御史

1皇帝 2廷尉 3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

4司隶校尉

1大理寺(北齐)

2御史台/御史中丞

3尚书台(晋)

地方司法机关1郡守

2县令

1郡守

2县令

1州 2郡守3县令

审判制度1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

1讯狱治狱

2不直纵狱

3乞鞠

1举劾告诉

2鞫狱复传读鞫乞鞫

3《春秋》决狱

4录囚

1直诉

2死刑复奏法制史系统表:隋唐宋

朝代

项目

隋唐宋

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2宽减稳定划一

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法律形

律令格式典律令格式编敕编例

主要律

典《开皇律》

《大业律》

《武德律》《贞观律》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六典》

《宋刑统》

《盗贼重法》

主要罪

名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

1七杀 2六赃 3伤害 4泄露

机密罪

1贪墨罪

2强劫贼盗罪

3妖书妖言罪

刑罚五刑:死(两种)流

(三等)徒杖

笞(五等)

五刑1折杖法2刺配3凌迟

刑罚适用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合并论罪以重者论

3自首原则和类推原则

4老幼废疾减刑

5累犯加重

6特权原则(议请减赎当)

7化外人处罚原则

民事法律内容1债权:出举举取息债便

取负债欠负

指质收指典质

2主婚权婚书聘财为要件

同姓不婚

良贱不婚

3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

4权位嫡长子继承财产诸子

平分

1契据确认土所有权,收契

约税

2债权:买卖(绝卖赊卖)

租赁租佃

典卖(负债出举)

3结婚年龄(男15,女13)

4七出义绝

5遗产兄弟均分承认遗腹

子继承权

6立继命继

经济法律内容1茶叶、食盐、矿冶业官营

专卖

2租庸调法

3两税法

盐、茶、酒、矾官营专卖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1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审刑院

地方司法机关1州(法曹参军或司

法参军)

2县

1州(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2县

1提点刑狱司2州3县

审判制

1举劾告诉直诉

2五听众证定罪

3以律、令、格、式定罪

4回避制度

5上诉复审死刑复奏

6秋冬行刑刑场警戒孕妇

产后白天行刑

1御笔断罪

2翻异别勘

3规定审判期限法硕业务科讨论9(法制史系统表:元明清)

朝代

项目

元明清

立法指导思想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1刑乱国用重典

2 重典治吏

1详译明律参与国治

2尚德缓刑

法律形

律则例

主要律

典《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大明律》

明《大诰》

《大明律集解附例》

《大明会典》

1《大清律例》

2《大清律集解附例》

3《大清会典》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

《乾隆会典》《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

主要罪

名1奸党罪

2上言大臣德政罪交接

近侍官员罪3贪墨罪

刑罚肉刑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

2肉刑:墨刖膑宫

3充军

4发遣刑

4枷号

5廷杖

1死刑:凌迟枭首示众立

决监侯

2肉刑:刺字

3充军

4发遣刑

刑罚适用原则1民族间的不平等僧俗间的不平等

2从重从新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民事法律内容1买卖契约:

经官给据先问亲邻

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2必须定立婚书

1土地私有权不受限制

先占原则

2第三人附署:中人保人

3印契税契过割赋税

4教令权(惩戒权送惩

权) 主婚权

5独子承祧奸生子继承

权上升

经济法律内容1产品规范化,度量衡标准化

2盐、茶、矾官营专卖

3市场管理:市司机构商事规则

严禁伪冒市司人员

4钱、钞的立法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

(枢密院宣政院道教

所中政院)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地方司法机关1路 2府 3州 4县

1省(提刑按察司) 2府 3

1总督(巡抚) 2省按察司

3府 4州县

审判制

度1 民诉范围扩至致仕官

和百姓

2 广泛运用调解

3不加酷刑

1控告劾告

2军民分诉分辖

3三司会审九卿园审

4十三道监察御史

5廷杖制度

6厂卫干预司法

1严禁越诉

2审判回避

3对告诉的限制

4秋审朝审热审

法硕业务科讨论10

项目

篇数结构内容改革

律典

魏新律18 刑名八议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晋律20 法例律服制定罪刑名律增加法例律

北魏律20 名例官当融合了汉律的著名的法典北齐律12 刑名法例重罪十条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陈律20 官当

北周20 流刑分等

中外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主刑辅)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上请--对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

恤刑--强调儒家矜老恤幼的思想。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法典结构

《魏律》--改具律与刑名律

《晋律》--在刑名律后加法例律

《北魏律》

《北齐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

2法律形式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

式--公文程式。

3法典内容

八议入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制度--其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分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制度改革--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鞭刑与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准五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緦麻。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

司法制度

(司寇--西周时期司法机关

狱--刑事案件,断狱

讼--民事案件,听讼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官吏们讨论、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廷尉--秦汉时期司法机关

御史--法律监督机关

公室告--秦律中,将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的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

春秋决狱--汉代,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秋冬行刑--汉代,对于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武德律--唐代第一部法典。

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中国历史上至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即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10-50)、杖(60-100)、徒(1-3年)、流(2000-3000里)、死(斩/绞)

刑罚原则

(公罪与私罪--按是否为谋私利分。

自首--1与自新的区别;2一些犯罪由于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所以不适用自首;3自首可以免罪但需退还赃物;4自首不实与自首不尽。

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化外人--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契约规定--买卖契约、租赁契约、租佃契约、典卖契约、借贷契约。

禁婚规定--五服以内禁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但定婚在前,任官在后的除外。

户绝与继承--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但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收为官府所有。

四等人--元代法律特点之一为以法律来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大明律--一改传统刑律体例,共7篇,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为例。

大明会典--行政法典。

大清会典--行政法典。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充军,奸党罪)

刑罚原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司法制度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审刑院--宋,地方上报案件必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刑讯--1刑讯条件;2刑讯方法,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仗,拷囚不得超过3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拷讯数满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情形;3具有特权身份的人、老幼废疾之人禁止使用刑讯。

仇嫌回避原则--《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翻异别勘--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审级管辖

廷杖--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巨的制度。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关,厂是直属于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明代会审--1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2朝审--三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3大审--司礼监一员在堂居中,尚书各官列居左右,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犯。

清代会审--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2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于每年霜降后10天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后的处理为情实、缓决、可衿、养承嗣;3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10天至立秋前1天,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中国法制史(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

西周

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

德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

刑关系

亲亲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以疏压亲。

尊尊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地位魏国李悝,法经是中国历史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内容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杂法中规定了六禁: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特征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运用法律手法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用法律手法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诉讼制度讼审理民事案件为听讼。

狱审理刑事案件为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三刺群臣讨论、交官吏们讨论、交所有国人讨论秦

罪名危害皇权罪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連刑

刑罚适用原则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

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非公室告官府必须受理官府不受理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汉律的儒家化上请

恤刑

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以<春秋>中提倡的精神原则来审案。

秋冬行刑

魏晋

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变化魏律

曹魏律

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晋律

泰始律

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

编排,向刑宽、禁简的方向进了一大步。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北魏律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

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反逆、大逆、判、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刑罚改革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规定鞭刑、杖刑。

废除宫刑。

准五服制罪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死刑复奏制度

唐代

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連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律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性法典。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

代成文法典。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律刑罚原则区分公私罪的原则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礼法合一的特点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特点与永徽律疏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删去永徽律疏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对个别字也有改动。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刑罚变化折杖法、配役、凌迟(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契约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

租赁契约

租佃契约

典卖契约

借贷契约(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出举)

婚姻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户绝与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元代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明朝

大明律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清朝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例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明清会典<大明会典>、<大清会典>,行政法

清末

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宪政编查馆。

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内容:分君上大权与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

十九信条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大清刑事诉讼

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

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

办章程

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

法院编制法1910年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

清末司法体制变化改刑部为法部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实行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

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临时宪法的性质

1)以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保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意义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

特点:

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质上的个人独裁;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又加以否定。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中国法制史助记表格——司法制度司法制度

西周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晋御史台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审刑院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关有权

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台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明清刑部审理中央百官犯罪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复核驳正

都察院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明:省设提刑按察司。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廷杖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厂卫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

九卿会审-明六部尚书、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决但囚犯仍翻供的不服之案。

朝审-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大审-明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秋审-清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朝审-清对刑部处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热审-清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

大陆法系

法国封建制法习惯法为主的时期

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

资产阶级法律

制度的建立

六法体系:法国宪法、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德国封建制法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封建时代后期出现了一部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日本封建制法以唐朝法律为模式,受中国封建法律及法律文化的影响。

近代以德国法律为模式

现代接受美国法的影响

郑国刑书首公布邓之竹刑晋之鼎

2 法经封建数第一商鞅改律汉承秦

3 八议制度入曹魏置于篇首乃刑名

4 晋增法例和五服泰始注律属张杜

5 北齐合二为名例重罪十条隋唐承

6 封建五刑始开皇加役流刑始贞观

7 永徽律疏耀中华元后方才称疏议

8 太祖刑统首刊印神宗方设编敕所

9 折杖配役皆太祖仁宗不仁用凌迟10大明仿元设六部大诰治吏空普及11大清律例集大成现行刑律废七篇12新的刑律未施行民律草案未颁布13宪法文件首钦定国会制定在天坛

14正式颁布属那部贿选宪法笑料传

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

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

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

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

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

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

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

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

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

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

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

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

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

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

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

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

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

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

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25、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2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2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28、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29、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30、《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31、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32、(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33、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34、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35、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 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杨玉波——法律硕士法制史完美学习资料

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琐碎知识点归纳总结 琐碎知识点归纳总结1.1.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中央监狱是夏台,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夏朝的监狱多称为圜土,夏朝的监狱又称为夏台或均台台;商朝的监狱也叫圜土,商朝关押要犯的监狱叫做囹圄,它的监狱又称蜣里。2.2.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 西周中期出现了契约制度。3.3.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 商鞅改法为律,是强调法的普遍性,而不是强调公平。4.4.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西周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成为断狱;秦把讯问被告叫做讯狱,把庭审案件叫做治狱。 5.5.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秦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三种:告诉,自首,官吏主动纠举犯罪;秦朝把杀伤人,盗 盗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窃等严重的犯罪称为公室告;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称为非公室告;公室告与非公 公室告的区别在于官府是否受理不同。汉朝的起诉方式分为二种:告诉和举劾。6.6.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 约法三章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汉律60篇(九章律,越宫律,朝律,傍章律仅仅这4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个,不包括其他任何法律)标志着汉朝法律框架的 的基本形成。 7.7.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过失犯罪在西周被称为“眚”,在秦朝被称为“不端不端””。偶犯在西周被成为“非终”; 西周时的西周时的““士制百姓于刑之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的是司法官在适用刑法不可畸轻畸重,而不是指 指的立法方面的问题;西周时的毁,掩,窃,盗分别指的是什么P 分析386页;西页;西周 周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时专门管理契约的官员叫司约,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叫质人,买卖大宗交易如牛马 马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使用质,买卖兵器等小件物品使用剂;西周六礼中的““纳采纳采””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 方送礼品提亲送礼品提亲““纳征或纳币纳征或纳币””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指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晚期确 确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 状法院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 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 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 所地)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 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 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 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 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 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 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 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精选案例 民法案例1------案例14 【导读】 民法学案例答题要领 1 确定法律关系 对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觉得看完案例的题干以后,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在具体答题时,为了节省时间,避免出错,可以在稿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中是否体现,最好都在法律关系结构图中一一体现。这样答题时,内容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对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当事人 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除,从而简化分析内容。在确定当事人以后,应当分析当事人的状况,确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2)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 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这个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自然事实,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可以有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分。 (3)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其中既可能是多个行为导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是责任聚合还是责任竞合。 2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对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据案例事实的不同,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不当得利之债产生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否行使追认权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必然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而且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了新的内容,这要求将新的内容在法律关系的分析中体现出来。 3 答题的具体要点: (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案例一中学生南宫琴购买洗发水中奖及利用奖金购买钻戒案(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HT〗南宫琴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宫琴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宫琴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宫琴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雨,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雨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南宫琴与萧雨发生争执,南宫琴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雨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宫琴,南宫琴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宫琴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雨则认为南宫琴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宫琴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宫琴到商场,说南宫琴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 1 南宫琴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 南宫琴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雨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 萧雨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法律审查意见书样表

法律审查意见书 (年检) 辽物法审字〔2011〕00号 企管法规处: 现就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辽河油田公司《签约主体资格合格证》年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审查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系在大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33万元,法定代表人梁庆金,经营范围主要为石油添加剂、生产销售、钻采配件、五金工具销售。工商注册号为:211121007000818,已通过2010年度年检,可继续经营。 二、财务及经营状况 1、财务状况 (1)依据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辽中衡盘验字(2007)3053验资报告,以2007年7月31日为止,该企业共有股东2人,均为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实际出资333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依据河北金诚会计师事业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JCLN/审字(2010)第169号审计报告,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该公司资产总计3717381.25元,其中流动资产2671469.14元,固定资产1302346.11元;负债总计227577.88元,其中流动负债227577.88元,长期负债0元。资产负债率为

6.12%。 (3)经核查,该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及资产负债率均符合《辽河油田公司签约主体资格法律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2、经营状况 依据辽宁阳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10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24597.68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324467.030元,利润53650.82元。 三、信誉情况 (1)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双兴支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结算记录。 (2)经核查,该公司2010年在我公司签7份合同,销售化学肋剂,销售额350万元。该公司能够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物资质量,及时售后服务,信誉良好。 四、法律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誉、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符合签约主体资格条件,可以办理年审。 物资公司法律顾问助理: 二○一一年七月一十八日

奇特速效联想记忆内容——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立法概况 1.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道中落) 家——家长制——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的统治方式 道——道德——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界限不清 中——宗——宗法氏族——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落——落后——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2. 战国时立法指导思想(一刑轻法) 一——一断于法;刑——刑无等级;轻——轻罪重刑;法——法布于众 3. 秦、汉、唐的法律形式 1) 秦:请找[泻立停大师 请——秦;找——诏——诏令;立——律;停——廷——廷行事;大——答——法律答问;式——封诊式 2) 汉:李宁、科比,悍! 李——律;宁——令;科;比;悍——汉 3) 唐:律,令,格,式,典 4.《吕刑》内容(吕宽赎罐) 吕——《吕刑》 宽——宽严适中,在定罪量刑上“中正、中罚、中道” 赎——规定赎刑 罐——贯——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5. 九刑(宫妃议大漠,留仆赎鞭) 宫——宫刑;妃——非刑(刖);议——劓刑;大——大辟; 漠——墨刑;留——流;仆——扑;赎;鞭; 6. 成文法的公布及论战 郑子书——郑国、子产、“铸刑书” 赵晋鼎——晋国、赵鞅、“铸刑鼎” 宋刑器——宋国、“刑器” 楚仆茆——楚国、“仆区之法”“茆门之法” 邓竹刑——邓析、“竹刑” 论战——子产VS叔向;赵鞅VS孔子 7. 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疯子观战否?) 疯子——封建制度——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观——观念——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战——战国——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否——否定——是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8. 《法经》的内容(盗贼砸网拒捕) 盗——盗法;贼——贼法;砸——杂法;网——网法;拒——具法;捕——捕法9.“六禁”(金银洗洗成交) 金——金禁;银——淫——淫禁;洗——徒——徒禁; 洗——嬉——嬉禁;成——城——城禁;交——狡——狡禁 10.《法经》的特点(战地重法) 战——战胜——是封建制法战胜奴隶制法的标志 地——地主——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重——重刑——体现法家严刑峻法的重刑精神 法——法治——体现“法治”精神 11.汉律六十篇(超越九镑) 超——朝——《朝律》,6篇 越——《越宫律》,27篇 九——《九章律》,9篇 镑——傍——《傍章律》,18篇 12.《曹魏律》主要内容(八篇刑具) 八——“八议”正式入律 篇——篇目——增加了篇目 刑——刑罚——改革了刑罚 具——具律——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13.《晋律》主要内容(静态法25法内准) 静——晋——《晋律》 态——泰——《泰始律》 25——25篇 法——法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一篇 内——内容——调整内容、结构,使之更加“刑宽、禁简” 准——规定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4.《北魏律》主要内容(北官25鞭) 北——《北魏律》;官——“官当”首次入律;25——25篇 鞭——鞭刑——确立了死、流、徒、杖、鞭五刑制度 15.《北齐律》主要内容(北冥12重法) 北——《北齐律》 冥——名——名例律——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并成“名例律”,作为总则12——12篇 重——重罪——规定了“重罪十条” 法——法条明审、科条简要的特点 16.《麟趾格》、《大统式》(东临[碣石,大[话西[游) 东临——东、麟——东魏、《麟趾格》 大西——《大统式》、西魏 17.《开皇律》主要成就(五八四十篇,赎官12网) 五——五刑——封建五刑法定化 八——八议——明确规定了“八议”制度

经方口诀

经方口诀 用经方入门口诀 1.麻黄汤证与桂枝汤证,同为表证方,但前无汗、脉浮紧而后汗出、脉浮弱。 2.葛根汤证与桂枝加葛根汤证,同为表证方,皆有项背强证,但葛无汗而桂加葛有汗。 3.麻黄汤证与大青龙汤证,皆脉浮紧,不汗出而发热,但麻发热、恶寒、无汗,而大发热、不恶寒、无汗、烦躁。 4.小青龙汤与麦门冬汤治喘咳,但小青龙证有表证且心下有水气,为湿性喘咳,而麦门冬证无表证且津液枯燥,为燥性喘咳。 5.桂枝加栝楼根汤、白虎加人参汤、小柴胡加石膏汤、五苓散、猪苓汤皆治渴,但桂加栝治汗出、脉浮弱、有表证之渴,白治无表证、恶热之大烦渴,小柴加石治胸胁苦满之渴,猪治小便不利、汗出之渴。 6.诸柴胡类方皆主胸胁苦满,但小柴只胸胁苦满而大柴兼心下急,柴桂兼下腹压痛,柴胡桂干兼心悸烦惊、为虚而柴加龙牡兼心悸烦惊、为实,四逆散兼腹挛急,柴加芒硝兼腹坚硬。 7.半、甘、生姜之泻心汤、三黄泻心汤、五苓散、人参汤、茯苓饮主证均作心下痞满或痞硬,但半则兼呕吐,甘则兼烦乱,生则兼嗳气,三则兼面红,五则兼渴而小便不利,人则兼手足冷且脉沉迟或微弱,茯苓饮则兼心下振水声。 8.半夏生姜厚朴人参甘草汤、大承气汤、四逆汤皆治腹大满,然第一方之证为吐利之后之虚胀,第二方之证为大便硬、按压疼痛坚实而为实,第三方证为下利、腹冷、手足厥冷。 9.桂茯丸、抵当丸、大承气汤、桃核承气汤、柴胡桂枝汤、大黄牡丹汤,皆主腹、下腹之压痛,桂为下腹压痛而左脉沉,桃为左下腹压痛、大便坚,大承气汤为腹部压痛、大便坚,大黄牡丹汤右为下腹压痛、充实、大便坚,抵为脐下压痛、少腹坚满,柴为下腹压痛而胁满。 10.葛根汤、黄芩汤、葛根芩连汤、大黄牡丹汤、大承气汤、赤石脂汤、大柴胡加大黄汤、麻黄升麻汤、半夏泻心汤、理中丸、栀子大黄汤、五苓散、四逆汤俱治下利,然葛根汤有表实热证,黄芩汤腹痛或发热,葛根芩连汤汗出而喘、脉促,大黄牡丹汤下腹压痛、充实,大承气汤整个腹部充实压痛,赤石脂汤无压痛,无里急后重,大柴胡汤有胸胁苦满、心下拘紧,麻黄升麻汤吐脓血,半夏泻心汤心下痞硬而口苦,理中丸心下痞硬而手足腹寒,栀子大黄汤烦乱不眠,五苓散口渴而小便不利,四逆汤手足厥逆、脉沉迟或浮迟。 11.麻黄汤、桂枝汤、葛根汤、小柴胡加石膏汤、大青龙汤、白虎加人参汤、大承气汤、桃核承气汤、柴胡桂枝汤、栀子柏皮汤、五苓散等皆治发热,麻 则兼恶寒脉浮紧,桂则兼恶风而脉浮弱,

法制史经典口诀记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民法口诀完整版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民法口诀完整版 民法(一) 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 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 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 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 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 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 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 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法制史每章节重点整理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夏朝的监狱:圜土、均台、夏台 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 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割鼻子的刑罚。 刖:断足的刑罚。 宫: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死刑 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重点) 七出:西周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婚姻制度【重点】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1)父母之命;(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实行“同姓不婚”,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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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论 一、刑法概说 刑法的机能1、法益保护机能;2、人权保障机能;3、规制机能 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没有) 二、刑法解释 解释的效力1、立法解释(人大);2、司法解释(最高法检);3、学理解释(学界,无效力)。解释的态度1、主观解释(探求立法者的主观原意);2、客观解释(探求法律当下客观含义)。 解释的技巧(制造结论)1、平义解释:用字面含义来解释; 2、扩大解释:对字面含义进行扩大,但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3、类推解释:对词句的含义肆意扩大,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4、缩小解释(限制解释):缩小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5、补正解释:原来的词句显然有误,通过补正阐明真实含义。 解释的理由文理解释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或唯一,则没有必要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 1、目的解释:刑法规范的合理目的; 2、历史解释:法律的历史沿革和变化; 3、比较解释: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 4、体系解释:联系相关法律条文; 5、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需法条依据),出罪举重以明轻(无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自由主义 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禁止习惯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①刑法条文含义应当明确;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和 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 原则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四、刑法的效力 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 空间效力中国 境内 属地 管辖 1、我国领土、悬挂我国旗帜航空器和船舶, 不包括国际列车和国际长途汽车例 外 外交豁免 2、行为地:预备、教唆、帮助、实行均可港澳台 3、结果地:危险结果要是现实具体的危险民族自治地方变通 中国 境外 属人 管辖 1、依我国刑法,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追究; 2、包括犯罪时和裁判时是我国公民(如犯罪后放弃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一律追究。 保护 管辖 对危害我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依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 管辖 ①危害人类共同利益;②缔结了国际公约;③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国内;⑤审判适用我国法律而不是国际条约。 对国外判决的消极承认在国外犯罪,我国仍可追究,在国外已受处罚的,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北大国政专业 师兄经验贴

4月13日公布了复试成绩,16日正式公布了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录取名单,我总分位居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第一。得知初试成绩为第二名之后,我誓言要在复试后总分夺魁,终不负此誓。 现在心情相当平静,想要写一篇百感交集荡气回肠的长篇叙事讲述我的考研经历,但是酝酿了半天没酝酿出什么情绪,而且复习时间总共只有四个月,也写不成什么长篇(愧无韩剧编剧的功力)。不过由于近来笔耕颇为疏懒,为了练练笔同时也为有志于报考北大国际关系学院的广大学弟学妹们提供一点经验,决定还是写下这篇经验帖。 废话说完,转入正题。 我名叫卞恒沁,本科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简历笔法),决定报考北大国政是在去年7月做出的决定,当时我还在日本做交换生,白天要竖起耳朵听一位位藤野先生式的老师狂飙语速惊人的日语,晚上则和留学生喝酒吹牛,但有时还是要考虑回国后的出路。本来想在日本申请读硕,但是基于几点考虑还是放弃了:第一,作为一名纯种人文社科学子,硕士阶段就出国接受西式教育,在国内难免根基不固;第二,日本的学费生活费加起来还是不菲的,虽然家里承担得起,但是大学毕业后还要给家里增加经济压力还是于心不忍。于是我决定先在国内名校读研再寻找国费出国读博的机会。经过一番比较,我最后将目标锁定在北大国际政治——我早已腻味了法学的无趣和刻板(个人性格使然,不过相信真正的法学学子还是可以在此领域有所作为的),而更喜欢国政这一综合性学科的横绝六合,扫空万古的广度,而北大无疑是国内国政学科的泰斗,更加当时狂傲之气发作,我决定奋力一搏。 北大国际关系学院这几年日渐升温,而其中两大主干专业,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更是炙手可热。有许多考生都纠结于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个人的理解,这两者是一母同胞,前者更倾向于各地区的政治状况和政治联系,后者更注重各国间的互动与交往,其实区别不大,北大国关院这两者的必修课设置也是基本一致。至于如何选择,关键在于何者中有你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 八月初回国后先是适应了一下国内环境,会了会朋友,搜集了一下参考书与资料,一转眼就到了九月,这样实际复习时间就只剩下四个月了。这里大致介绍一下我对这四个月的规划: 九月初至十月底:历时两个月,政治学概论 十月底至十一月底:历时一个月,战后国际关系与新中国外交 十一月底至十二月中旬:历时半个月,国际政治概论 十二月中旬至十二月底,历时半个月,国际关系理论、公共政治 一月初至考研前夕,历时约一周,风吹哪页读哪页。

张怡中国法制史终结版00000000000000000

第一章夏商 一.立法思想:天罚,天讨 二.立法活动:禹刑夏商法律规范的总称;表示对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尊敬 汤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三.行政法律规范 夏:国王是最高统治者 商:内服外服 四.刑事法律规范 大辟(死刑) 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 髌刑(刖刑,断足或砍膝盖骨) 劓刑(割鼻子) 墨刑(黥刑,面部刺特殊标志再染墨) 五.最早司法官:皋陶 中央司法官夏:大理地方司法官夏:士,理 商:司寇商:士,蒙士 六.审判制度:神判,天罚 七.监狱制度 最早监狱:牢通称:圜土夏:夏台商:羑里 第二章西周 一.立法思想 ①天罚 ②明德慎罚(提倡尚德敬德,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乱杀无辜) ③礼治思想 二.立法活动 1.背景:周初,周公为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加强国家统治力量,在损益殷礼的基础上制定周礼. ①吉礼:祭祀(五礼之首) ②凶礼:不幸事件悼念 ③宾礼:天子会宾诸侯问安 ④军礼:军事 ⑤嘉礼:婚冠节庆 3.礼的基本原则:亲亲(亲近自己的亲属) 尊尊(尊重自己的尊长) 礼的核心:维护王权和族权

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大辟,宫,髌.劓,墨,流,赎,鞭,扑[戒尺打手]) 1.背景:周穆王为稳定政局,增加财源修订 2.内容:规定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 3.核心:赎刑 4.原则:明德慎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1.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初犯 2.世轻世重原则:西周主张用刑灵活,"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国,用重典" 3.赎刑始于西周 四.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指庶人身份低,不具备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贵族享有的礼和特权庶人不得享有. 五.契约制度 质人:民间买卖市场管理员 质:牛马奴隶等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珍异兵器等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借贷活动中的书面契约 六.婚姻继承制度 婚姻(一夫一妻多妾制) 1.目的: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2.婚姻关系的成立 ①父母之命 ②媒妁之言 ③法定婚龄 ④ ⅰ.纳采:求婚 ⅱ.问名:用于占卜 ⅲ.纳吉:占卜 ⅳ.纳征:聘礼,婚姻关系的成立 ⅴ.请期:男方决定婚期 ⅵ.亲迎:迎接 六礼的目的:通过明媒正娶确认嫡妻的合法地位,保证嫡长子继承权和宗法 制度. 3.婚姻关系的限制 ①同姓不婚 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ⅱ.与异姓贵族联姻,巩固权势 ②父母丧期,三年不得嫁娶 ③不同等级不得通婚 4.婚姻关系的解除

法制史系统表格

法制史系统表:夏商西周 朝代 项目夏商西周 立法指导思 想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 1王权神授 2天讨天罚 1明德慎罚 2以德配天(敬天敬宗保民) 3刑罚世轻世重 法律形式王命誓誓诰命誓告命礼不公开的刑书 主要律典《禹刑》《汤刑》1《周礼》 2《吕刑》 3《九刑》 4遗训和殷彝 主要罪名1昏墨贼杀 2不用命 3不孝 4失天时 5淫朋阿比 1乱政 2疑众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 (冠攘奸宄) 3渎职(五过:惟官惟反惟内 惟货惟来) 刑罚五刑 (墨劓剕宫大 辟) 五刑 1圜土之制(徒刑) 2嘉石之制(拘役) 3赎刑 4五刑 刑罚适用原 则1老幼犯罪减免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4宽严适中原则 民事法律内 容土地王有 1土地王有 2一夫一妻 3兄终弟及 1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 3七出三不去 3嫡长子继承 中央司法机 关大理 1商王 2大司寇 1周王 2大司寇 地方司法机 关 士士士 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三级(正与史司寇 商王) 2天罚神判 1五听(辞色气耳目) 2读鞫乞鞫 3三刺(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

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朝代 项目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 2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3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1礼法结合 2引礼入律 3德礼为主 法律形 式 诏令律廷行事法律答问式律令科比律令科比格式 主要律典《廷行事》 《秦律》《法律答问》 《封诊式》《为吏之道》 约法三章 《九章律》《傍章律》 《越宫律》《朝律》 《魏律》 《晋律》(秦始律) 《张杜律》 《北魏律》《北齐律》 主要罪名1 妖言诽谤谋反 2 不道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 宜言 3 犯令废令不直纵囚失刑 1 矫制矫诏废格诏令大 不敬 阑入与失阑祝诅巫蛊 2 左官出界阿党附益酌 金 3 沈命罪见知故纵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 刑罚1死刑:具五刑 2肉刑:墨劓斩左右趾宫刑 3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 臣妾 4笞刑 5赀刑 6赎刑 7耻辱刑:髡耐完 1死刑:枭首腰斩弃市 2徒刑:髡钳城旦舂完城 旦舂 鬼薪白粲罚作复 作 3笞刑 4徒边 5禁锢 6赎刑 1死刑:绞斩 2流刑(北周分五等) 3鞭刑杖刑 4废除宫刑 刑罚适用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盗窃按脏值定罪 4共犯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教唆加重处罚 6自首减轻处罚 7诬告反坐 1上请原则 2恤刑原则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4三纲 1八议 (魏律) 2官当 (北魏律陈律) 3准五服以制罪(晋律) 4三纲 民事法律内容1民事主体: ①爵位者士伍②赘婿继父 ③隶臣妾 2 按身高判断是否有行为能力 3所有权 4同性不婚不严格,结婚年龄 规定 5皇位指定继承,财产子女继 承 1民事主体 2规定15岁成年 3所有权:国有私有 4一妻多妾家庭等级 5嫡长子继承权位,财产 诸子平分 1民事主体: ①朝廷各级官府②寺 院 2规定成人的年龄 3确认官府、贵族官僚占 田的特权 4严禁士庶贵贱通婚 经济法1《田律》田租与口赋1手工业由少府主管1手工业属于卫尉和少府

国际经济法必知40点

国际经济法必知40点 1、根据以往的历次司法资格考试的经验,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主要涉及的是国际贸易法部分,也就是指定用书第二、三、四章和第六章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内容。 2、考试中考的最多的贸易术语是FOB,CIF和FCA。2000年解释通则中的13种术语都不直接和铁路运输有关系,但各种运输都可以适用的FCA、CIP和CPT目前使用越来越多,因此也比较重要。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作为考试法规与去年的相比内容及考试重点有何变化?2000年的贸易术语较99年的相比,没有太大修改,修改只有两点:一个是FAS和DEQ术语中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另一个是FCA术语下卸货责任的承担问题,其余的和99年的一样,掌握的重点也一样。 4、在CIF合同中,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则:A.卖方无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B.卖方有权要求买方照付货款;C.卖方可向买方提供包括保险单在内的全部装运单据;D.卖方只能依保险单向保险人求偿答案应是B和C。 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害方有权(AC)A 要求损害赔偿 B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C有权宣告解除合同 D提请仲裁选择哪个比较合适,为什么? 6、涉及国际贸易法的部分复习可以细点,但涉及国经总论、对外贸易管制和国际经济法其他领域法律问题时掌握要点即可。 7、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或虽未选择准据法但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那么此时公约不适用;其次,在不存在上述情况时需看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如果对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非中国的其他公约缔约国,公约适用,否则公约不适用;最后应看买卖合同的客体是否属于公约规定不应适用的七种情形(参看指定用书第195页公约适用范围之(2)),如果是公约也不应适用。 8、我国加入1980年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要件的保留与99年新《合同法》有冲突,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仍需采用书面形式方才有效?尽管我国1999年新《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对1980年公约所作出的有关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并非所有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都必须适用公约。换言之,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如果某一具体涉外货物买卖合同无须适用80年公约,而是适用我国新《合同法》或其他对合同形式要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那么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不会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9、2000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13种贸易术语很难记得非常清楚,在掌握这13种贸易术语时有什么诀窍吗?在短时间内搞清并记住这13种贸易术语的每一项规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比较简洁的方法是记住下列共性和个性的东西。(1)13种贸易术语中只有EXW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DDP由卖方办理进口手续,其余11种术语均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2)EFCD四组术语中卖方的义务逐渐增加。E 组中卖方只需在其所在地备妥货物交买方即可;F组中卖方须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 组中卖方须安排运输,CIF和CIP情况下卖方还须投保,但对风险转移后(风险转移的时间均在出口国)发生的货物灭损和额外费用概不负责;D组中卖方须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3)重点搞清楚FCA、FOB、CIF和CFR这四种常见的贸易术语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10、关于要约,我A公司向巴西B公司发出传真稿:"急购巴一级白砂糖200吨,每吨250美元CIF广州1994年4月20日至25日装船。"巴西B公司回电称:"完全接受你方条件,1994年5月1日装船。"依照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巴西公司的回电属于下列哪项( B) A.反要约 B.一项新要约 C.无效承诺 D.有效承诺 11、根据80年公约,货物的风险确定应考虑如下因素:(1)找出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通常情况下这个时间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而言,首先看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其次,如果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要求卖方安排货物的运输,那么卖方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时间即为交货时间;最后,如果合

【法制史】重点

夏商周 1夏代有昏、墨、贼三项罪名。 2“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3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A周公制礼 B吕侯作刑 4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5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6婚姻制度 A关于婚姻关系的接触,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B“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7刑罚体系 A 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 B 圜土之制 I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 逸、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 C 根据《周礼秋官司圜》的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8 嘉石之制 A 嘉石之制类似于拘役刑,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逸的一种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劳役刑标准的轻罪犯人。

B 按《周礼秋官大司寇》所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 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期次九日坐,九月役。期次七日做,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C 嘉石之制共分五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强制服刑人分别罚坐嘉石 三、五、七、九、十三天,然后分别对应地拘役三、五、七、九、十二个月, 期满释放。 9 刑法适用制度 A三赦之法 I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 B三宥之法 I西周还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II所谓“惟眚”,即指过失犯罪;“非眚”,指故意犯罪;“惟终”,指惯犯;“非忠”,指偶犯。 III西周还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成为后世“八议” 制度的渊源。 10创立“五听”的审讯方式 A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1郑国子产曾经“铸刑书于鼎。”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郑国大夫邓析“私造”过一部“刑书”,被称作“竹刑”。 12郑国子产的“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守旧势力代表叔向的强烈反对。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13《法经》的制定: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 14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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