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经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后是可以上市的。而“XXX集团有限公司”则不行。附《公司法》里面相关知识: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

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 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公司股权架构设置的常规模式

股份公司股权架构设置的常规模式 来源:法务部订阅号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新设还是由有限公司改制而来,通常而言,其股权架构设置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处理。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必须说明的一点是,股份公司的“原始股东”有不同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称谓,即“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由此可见,设立或者改制股份公司,首先必须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 二、股权比例设置的基本原则。 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以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 ──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例 摘要:在21新世纪的大环境下,我国GPD的增长速度虽然还是相当可观,但整体增长的放缓已经成为经济形势新常态,这毫无疑问使得行业之间的竞争逐步激烈。幸而互联网+的新时代商业模式和兴起的互联网行业为我国经济注入了一剂强心针。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变革红利与发展带来了一大波新媒体的诞生,同时也使得各个新媒体企业在发展初期即陷入激烈竞争之中。与传统报纸、广播等媒体不同,新媒体企业初创期的生存目标与成长期的发展目标,均对其财务管理活动提出了新要求,企业不仅要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还要有防范与应对各类财务风险的能力,因此财务管理活动尤其是财务风险管理对其来说变得跟更加重要。本文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为研究对象,分析其运营过程中面临的财务风险,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防范与应对财务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财务风险;成因分析;风险防范 引言 近年来,中国GDP增速随着经济新常态的改变而减缓,与此同时行业间的关系随着竞争白热化而变得更为焦灼。传统行业由于过度依赖于资本而无法维持高速增长,而与之相对应的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给经济增长带来了新动力。但技术的迅速更新和飞速发展也使互联网行业各大公司陷入激烈竞争中,财务风险成为了各大公司发展的一大制约,增强对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刻不容缓。 作为第一家上市的视频类企业,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提出了“平台+内容+终端+应用”的全产业链发展的创新性商业模式。但是近几年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常常困入财务危机,更是有退出二级市场的可能性。本文首先探讨了财务风险和其涉及理论,再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案例展开分析,阐述其商业背景及生态模式,同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与所在行业性质和业务特征,全面分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剖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产生原因,给出详细且具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1 财务风险分析基本理论概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 《公司法》对股东行使表决权作了一些原则规定。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传统的做法是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出资多的大股东是有好处的,而且看起来也公平合理,所以叫资本多数决原则。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缺点,有时候会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造成股东会出现独断专行,不利于公司的民主决策。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这就给公司股东以比较大的自治权,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按照制订的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而不必按出资比例行使。这对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有很大好处。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项规定更大地赋予公司自治,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公司有权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自主制订各项规定,法律一般不主动干预。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也为公司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置有企业自身特色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了法律上的肯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的一些涉及公司的重大决议,会对公司内、外的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甚至有重大风险,以至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严格规定,从而使公司谨慎行事,对此法律作了强制性的规定,规范这类行为,对通过这类行为的股东会的决议设计了更高的标准。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存续有很好的帮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法律规定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区别

国有国有控股国有法人控股 shares owned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directly by the state; shares owned indirectly by the state via state "legal persons shares " 迫切需要知道这三者什么意思,什么区别? 2010-4-26 00:15 最佳答案 国有是国家直接控制,不对私人开放股权。 国用控股是国家占部分股权,私人占部分(外国人和港澳台部分除外)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作者认为这种控制力主要是通过国有控股公司来实现的。 一、关于设立国有控股公司的宗旨和一般规定 一宗旨 国家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进政企分开,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通过向国有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确保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可以通过制订有关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范其组织和行为。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职能 1.国有控股公司是特殊企业法人,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并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经营范围也要依法批准和登记;允许其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享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的权利,对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有一定的支配权;一般不得宣告破产;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2.职能。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市场经济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组织资产运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控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得承担行政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 三国家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基本关系 国有控股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国家对控股公司实施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其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授权的国有资产额(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包括未改制企业的股份,对其他公司实行控股或参股。享有对其出资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国家对控股公司的国有资产拥有最终调度权。

《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

《经济法》中名词解释汇总 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

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

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成立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成立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一、公司类型的选择 设立新公司首先要确定公司的类型,在中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与: 1.两种公司的成立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3.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4.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5.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6.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有: 优点:1、设立程序简便;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 缺点: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 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缺点: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3、随着投资人的不断进入,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存在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企业债务重组案例分析——以广东SCP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企业流动资金的运行速度也逐渐加快,在企业的发展中,有时由于企业资金规划不当导致其日常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运转,此时向其他机构贷款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便成为了一种较为有效的发展方式,这种的方式的弊端就是企业极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现行中,为解决企业过度负债的问题,债务重组是其中一个十分有效的方式。然而,由于受社会现象的影响或企业本身运用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得当,在其实际运用中就会出现较多问题,比如有些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作、粉饰报表等违法乱纪的行为。目前,制约我国企业债务重组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有些企业在执行时并没有严格地按照会计准则实施,而且就目前我国的债务重组现状而言,在相关制度上依然存在着较多问题。 本文以“广东SCP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针对SCP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并提出了几条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引申出企业现行重组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持,旨在为企业的债务重组起到有效地推动作用。 关键字: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存在问题;建议

Research on debt restructuring——ST company as the example Abstrac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economy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corporate liquidity run more quickly, however, when the Fund was established, businesses will choose to loan to other agencies to ensure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enterprise, the drawbacks of this approach is that business is likely to appear excessive debt. However, due to the impact of social phenomena or the enterprise itself shall not be treated using the debt restructuring, there will be more problems in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such as some companies use debt restructuring operating profit, reports and other acts of lawlessness whitewash. Currently, one of the key problems that restrict corporate debt restructuring of some companies is not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nd in terms of the present status of the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there are still exists many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system. Paper to "Guangdong SCP Corporation" for cases, according to the SCP enterprises in debt restructuring were discussed some problems of analysis , and put forward a few constructive suggestions. At the same time come out of existing enterprise restructuring problems which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aimed at restructuring enterprises play an effective role in promoting. Keywords:debt restructur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problems; advice

有关中百集团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关中百集团与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公司简介: 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前身是武汉商场,创建于1959 年,是全国十大百货商店之一。1986 年12 月25 日以武汉商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针织一厂为发起人,经市政府七单位以武体改(1986)第012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办字(1986)第63 号文批准,改组设立本公司,1992 年11 月20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商业零售、房地产、物业管理及餐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集团公司。2007 年6 月30 日公司总股本为507,248,590 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201001101833,注册地及总部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8号。 众观两家的发展历程和前景来看,我们可以从公司的经营范围,发展战略,门店布阵,物流配送和管理团队等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经营范围 中百和武商在其经营范围上都如出一辙,都是有大型的连锁企业,销售百货、家电、电器销售等行业。不同的是武商

场地出租(限餐饮、电影、电子游戏、美容美发、健身的持证单位租用)。餐饮、副食销售,广告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停车场管理等跟中百做的不一样的地方,而中百集团还运行着自己的物流配送系统 二、公司发展战略 武商发展涉及的领域可谓是比中百要多得多,武商从老友好商场开始,从中国商业第一股到以后的多元化战略,有停摆多年的长江乐园拖后腿,也有数店雄居中国单店销售额第一武汉广场,武商的第一家超市百圣店开业远早于中百第一家超市唐家墩店,武商由于注意力不够集中,旗下超市行业却是起了个大早却赶了个晚集,武商想用几条腿奔跑,却几条腿的协调性不够好。 再看中百吧,中百大本营中心百货大楼由于地处步行街中段,加上汉口的商圈北移,原来风光了四五十年的中心百货大楼已被武商旗下的武汉广场店、世贸大厦店,新世界的国贸店后来者居上,给远远地甩在了身后。 至于中百旗下的百货门店像青山商场、车站路商场在风雨中摇曳、在夹缝中偷生,百货行业中百是没有出路的,只能集中精力发展超市行业。 三、门店布阵 中百仓储与武商量畈其实在武汉市内的发展差不多,总的来说武汉市内中百仓储稍稍领先那么一点点,但在武汉市外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制股权转?那么,下面给大家讲讲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律条款位于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则体现在第137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一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董监高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除以上条款外,《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未作“从公司章程的另行规定”的处理。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依法自由转让是基本原则。A公司章程规定的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仅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而且没有必要的正当理由,更无相应的补救措施。对股权让渡不合理的限制,

妨碍了正常的股权交易。因此,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是变相剥夺股东的股份转让权,应认定无效。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并不能超过法律的规定过度限制股东收购或转让股权的权利。 其实,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章程中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然韩国商法、日本商法均允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限,但借鉴他国的法律时不可管中窥豹。考察韩、日作此规定的同时,在商法其他条款中对受到限制的股东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手段,包括请求公司另行指定股份受让人或由公司收购股份等。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救济措施。 对于章程能否对股份转让设限,我国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区别对待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法》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中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确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对发起人及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一定限制,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由此可见,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只要是依法进行的股权转让,都应当得到支持。

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以XX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财务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以XX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到寻常百姓家,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对于汽车的巨大需求,推动了汽车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和汽车行业紧密联系的汽车零配件生产行业也蓬勃发展。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发展起步比较晚,最初大多数是以民营的作坊形式进行生产经营。随着资本的积累,通过并购、引入外资、国外先进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等形式,我国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我国一家典型的汽车电子类的民营企业,近年来通过海外并购等方式使得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规模得到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也形成了一些财务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对它的财务风险分析给予我国企业一些启示。 关键字:均胜电子;财务风险;成因分析;防范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ars are more and more popular with ordinary people that facilitates people's travel greatly. The huge demand for car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uto industry. At the same time automobile spare par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linked with automobile industry closely is boomi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uto parts industry in China started late initially in the form of private workshop production management mostly. With the accumulation of capital, throug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e introduction of foreign capital ,foreign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experience. Chinese auto parts industry has been in rapid development. Ningbo Junsheng electronics co., LTD. is a typical automotive electronics private enterprises in China. In recent years, through oversea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ke its own technical level and scale of rapid developm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formed some financial problems, We can give some enlightenment to Chinese enterprises through analyzing its financial risk . Key words: Junsheng electronic; Financial risk; Cause analysis; Preventive measures 目录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准股东 《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法》作了补充:1、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未成立,受害人对准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五条规定:“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股东 1.股东出资瑕疵

《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应当保持资本的真实、完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存在瑕疵的行为比比皆是,比如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等,针对这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13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相关规定: (1)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总公司与分公司和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母公司/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利弊对比?? 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利弊对比表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点:(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6.22)

https://www.360docs.net/doc/665387465.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665387465.html,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6.22)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 50人以下,允许设立1人公司。 注: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 2.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2)未依法评估作价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注: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瑕疵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房屋、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交付+权属变更) ①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注: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质大于形式)。 ②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编号:_________________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方(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或住所: 电话: 受让方(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或住所: 电话: 鉴于: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在____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总股本为____。甲方是目标公司的正式注册股东,持有目标公司____%的股份。 甲方愿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在符合法定及目标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份转让条件及程序的前提下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____%股份(合____股)(以下简称“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 乙方愿意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转让的目标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上述股份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一、股份转让价格和方式 1、甲方同意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部分股份,即目标公司股

本的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份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元将其在标的公司拥有的____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份。 4、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与甲方就全部股份转让款以货币形式完成交割。 二、声明、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份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份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份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份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二)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基于财务报表的企业战略分析——以伊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毕业论文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1.此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取得的成果。除了特别加以标注地方外,本文不包含他人或其它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与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2.本人完全了解学校、学院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与学院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此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学学院可以将此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文。 3.若在大学学院毕业论文审查小组复审中,发现本文有抄袭,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无关。 4.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布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论文中已明确的方式标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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