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三鹿奶粉事件_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_李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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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7-25

[作者简介]李南南(1985~),女,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硕士;高 凛(1964~),女,江南大学,教授。

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李南南 高 凛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227)

[摘 要]“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保障机制在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主体权责和监

管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缺失和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仍

需从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责任追究体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 

食品安全 监管主体 监管体系[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473(2010)01-0044-03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前有安徽阜阳劣质奶粉造成众多大头娃娃的出现,今更有河北石家庄“三鹿奶粉”造成众多胆结石婴儿惊爆全国。2008年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将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三鹿奶粉致婴儿患胆结石事件定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次又一次冲击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得不令法律人沉思,为何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如果说,此类事件频频发生的症结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话,那么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才能遏制这些不法商家、厂家?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又能让政府重视这些事件?本文结合“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思考。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原因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引发了我国奶制品质量危机,更将

早已备受诟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向风头浪尖。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当然可以看到有不法商人道德素质低下,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问题根本归于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身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为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不顾道德(甚至是不顾法律)束缚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必须借助市场本身以外的力量,这就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

介入,通过制定使市场正常运行的各种规则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安全。

通过“三鹿奶粉事件”,我们看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严重不作为。撇开我国目前有没有制定相关奶制品添加剂标准法律不说,在我国实行了8年之久的“食品质量免检

制度”

(新华社9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就是政府不作为的明证。“食品

质量免检制度”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原罪,事关老百姓生命健康的食品领域怎么可以免检。从行政权力的社会角色讲,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为市场提供公平合理的规则,并保障市场规则的正常运作。“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出台虽然有其初衷①

,“免检称号”也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但从根本上说免检制度本身是政府的一种“越权式不作为”,政府无权代替市场和消费者本身对产品质量的选择和鉴定,却放弃市场监管义务,况且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免检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不仅使得有些产品能够规避相关质量部门的检查,同时有给政府疏于监管提供合法的借口。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分析

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疏于监管或者说监管方面的种

种不作为是导致“三鹿奶粉事件”的最终原因。本该由政府严格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为何并未引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而屡屡出现安全事故?政府监管不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之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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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期(总第119期)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初步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监管主体、监管法律到监管技术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不论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从我国监管制度运作过程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技术等方面仍有诸多不足。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一个监管环节一个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1]自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2009年3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自始至终都贯穿此原则。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此以外,加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

(1)政府监管理念缺失。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财富及其匮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大力发展生产力,提供足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以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长此以往造成了各级政府对食品生产领域“重量不重质”的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发展,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由于经济利益地驱动开始充斥着质量参差不齐的各种产品,食品领域也不例外。但政府部门却并未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量不重质”的观念影响,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未能从长远的角度看待发展,产生了一些错误观念,在我国甚至出现了“社会关系被嵌入到经济关系”中,一切唯经济论,“G DP”神话也随之而来。中央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考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官员加深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甚至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产生“官商勾结”。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河北省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事前对于三鹿企业产品的疏于监管及事后在处理事情上对三鹿企业“遮遮掩掩”式的保护,我们也不难看到由于地方经济利益作祟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从免检制度的产生原因来看,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免检制度克服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

(2)食品安全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涉及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但因分散立法,各个法律之间缺乏系统衔接性和完整性,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交叉和执法漏洞成为可能。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上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对该法中确立的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以及传达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惩罚性赔偿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实际运作效果不得不让人担心。

(3)食品安监管体系混乱,监管部门权责不明。这主要表现在横向的监管部门之间及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虽然《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未对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做根本性改变。在横向方面,仍旧以“分段监管为主”,依据现有体制,食品安全监管权分别属于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形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和“多头有责、无人负责”[2]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3]。分割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且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根本目的在于克服“多头监管等于无人监管”的制度性顽症。按照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协调卫生部、质量监督局、工商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职权,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食品安委员会能否起到对卫生部、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监管的作用值得怀疑。

(4)监管主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缺失。“我国还没有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求制度”,现阶段“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实践中,对于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力突出的表现在对责任追究的不重视,处罚过轻、以其他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等”[3]。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行政,但行使行政权力同时必须做到权责明确,有权必有责。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就会导致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这里的无限制扩张可以是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积极行使权力或者消极不作为)或则是“选择性执法”,这也是一种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表现,有违“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法治理念。如果目前这种监管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不得到完善,那么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不作为仍将长期存在下去,因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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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南 高 凛 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政治?法律

问题。单纯依靠暴风骤雨般的“执法风暴”不仅浪费行政成

本,而且收效甚微,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会在“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暂时缓解———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泛滥———再打击”这样的怪圈中徘徊。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笔者以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充分认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属于公共领域,“衣食住行”、“民以食为天”,食品跟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将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且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带有不确定性和扩散性。政府是公民人生、财产安全的守卫者岂能放弃监管或则疏于监管。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也要求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就一般消费者而言食品属于后验性物品,只有通过消费才能确切了解其品质。为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之前自行对产品进行鉴定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能,而且在成本上也不切实际。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食品的过程中,获取食品质量信息的渠道无非是通过商标、品牌或者印制在食品上的相关信息,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就必须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信息进行检测,成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可靠且无偿的披露者。在普通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对食品的信任态度与其说是对食品生产商的信任不如说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的信任。

2.更新监管理念,形成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理念

在食品安全领域,必须转变旧观念,从过去对食品量的关注转移到对食品质的关注;从过去对企业效益的关注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从过去只追求经济发展转移到追求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首先,有必要将“食品安全权”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安全权为核心,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安全法律救济体系,以提高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这样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据此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健全的责任追究体系也可以使不法生产者有所顾忌。其次,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式上,目前大都采取政府部门“兜起来”的方式,由政府出面解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当知道,在食品安全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而政府责任则在于监管。统包统揽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责任,无异于“姑息养奸”。

3.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完善监管体系“以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核心,重新建立足以控制各环节风险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变化

的总趋势。”[4]

从国际社会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是大多数国家

的选择。当前国际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通过明确食品类别(美国)或按照环节(日本)进行分工,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全过

程的监管。[5]在我国必须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下进一步理顺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以提高监管效能。

要明确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突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主导地位,起到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作用;尽快明确职责,解决“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当前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垂直的监管系统,必须充分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完善监管主体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体系。当前必须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违法行为的民事与行政责任,但对于卫生部、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责任缺少一般性的规定。因此在明确赋予食品监管主体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职责权限的同时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此外,还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行政监管的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等思想已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共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分散于多个部门和机构,对其权力进行监督更为显得更为重要。

[注 释]

①我国产品免检制度开始于2000年。之前,商品的质量安全由各地

区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但是,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区对外来产品实施“质检”封杀,某些国内知名品牌在各地区频频遭遇“质量门”。为了扶优扶强、打破地方利益和行业垄断以及各部门对企业的无序检查,中央出台“免检”政策。

[参考文献]

[1]董世玮.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研究[D ].四川大学法律硕士论文.[2]张 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

[3]王琼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研究[J ].民主与法治,2008,(2).

[4]张继宗.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启示[J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9).

[5]王孝钢,万述伟.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J ].农业环境与发展,2003,(3).

[责任编辑:降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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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1,你是如何认识“三鹿奶粉”事件的? 三鹿集团是一个有半个世纪历史,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由于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搀杂致毒化学物三聚氰胺造成婴儿食用后死亡曝光,三鹿集团被迅速推向破产,引发“中国奶业的大地震”,田文华由此成为“中国乳业的罪人”。此事件不但惊动了国家卫生部而且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了此次事件的调查。 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凸显了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管理和营销上的种种弊端,极度扩张的背后隐藏着的是巨大的管理漏洞。也揭发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漏洞以及企业经营诚信的缺失。同时它还是一个典型的危机公关失败的案例。 2,如果你是董事长,总经理你会怎么做 首先要重源头,抓质量,自己企业不但要管好,还要从奶站入手,出问题是在奶站,一旦奶生产企业放松的验查关,就会造成含三聚氰胺问题奶的流入。加强奶源建设,充分保证原奶质量。减少散户奶源比例,加强对奶站在原奶生产、收购、运输环节实时监控,加强对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必须要加大对企业内管质量人员的教育力度,使他们认识到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质量问题是企业最大的灭亡隐患。 加强企业内部反舞弊监管。严格管理企业负责奶源收购的工作人员,杜绝形成行业“潜规则”。杜绝不合格的奶制品在商业腐败中流向市场。 决不能醉心于规模扩张,要提高高层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 作为企业领导人,做到良心经营。从采集奶源到加工生产,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检验标准。 在危机发生后,面对外界的质疑和媒体的质问,及时将真实情况公布。立即撤出销毁有问题的所有产品,恢复消费者对其消费信心。 3,如何杜绝三鹿奶粉事件的重演?从法律、道德、政府监管体制、舆论监督、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依靠法律打击违法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的相关立法,并加大惩罚措施,同时对食品检验的规章制度也要严格遵守。 企业本身要做到良心经营诚信经营,绝对不能在采集和生产之中为了利益而欺骗消费者。政府不能违法行政,政府要从目前全能政府、全责政府的定位中退出来,市场秩序、市场规则要同社会组织一起来维护。 媒体发挥着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是人们了解事态发展的重要窗口,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企业、职能部门应加强与媒体的互动,促使问题更好地解决。媒体面对食品安全问题应有科学理性的态度。 对于消费者,应该具备对于商品的辨别能力,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适时要使用法律和媒体工具。

“三鹿奶粉”事件的反思

高考语文经典素材——热点话题 “三鹿奶粉”事件的反思 1.有感于日本问题大米代理商谢罪自尽 这两天读到两则新闻,颇有感悟。一是截至18日8时,“三鹿奶粉”事故已致全国6244名婴幼儿患病,158名发生肾衰竭,3名死亡。且因伊利、蒙牛、雅士利、施恩等22家企业生产的奶制品检出三聚氰胺,“结石婴儿”人数可能上升。另悉,总部位于日本大阪的稻米加工企业“三笠食品”倒卖受污染大米,“三笠食品”的代理商、奈良广陵町米谷公司社长16日晚在寓所上吊身亡。 同样的企业主,不同梯级的生命敬畏和责任担当意识。前者,三鹿婴儿奶粉,面对花朵般的幼小生命,竟然含有“毒魔”三聚氰胺,从孩子妈妈举报发现问题到主动面对问题,一直采取遮掩、推诿、被动的疲沓姿态;后者,“三笠食品”即便销售受污染大米,但据日本农林水产省称,目前尚未收到该问题大米损害人体健康的报告。没有公民健康伤害,而食品代理商却不遮不掩,以死谢罪,前后两者对待生命的态度迥然不同。 发现问题,日商是羞愧与痛苦难当,以死叩谢苍穹。而三鹿奶粉直到上月问题愈来愈严重,企业主还能百般狡辩、推诿塞责;还能脸不红、筋不胀地拿“国家免检产品”来作自己的挡箭牌。 作为消费者,当然不是要中国这么多问题奶粉的生产和销售商人,都去学这名知耻而自杀的日商刚烈对待自己直接或间接犯下的罪恶。大家希望见到的是企业主起码的责任担负与敬畏生命的本能意识。 所以,“卖问题大米的日商自杀”对我国的奶粉生产企业当是一声棒喝,直抵违法食品商人的心窝,压下他们肆意违法的气焰。如果更多的企业能具这种高蹈的生命意识,就一定能够及时扭转当前食品安全的窘境,还公民“吃得放心”的基本民生权益。 2.三鹿事件根源——自贱、自戕、自绝 三鹿奶粉事件,看似一起简单的食品安全事件,但是,联系到中国近年来一系列类似的恶性事件,就绝非一个简单的食品安全事件所能涵盖、所能解释得通。三鹿奶粉事件,其实

从三鹿奶粉等事件看企业的危机处理

从三鹿奶粉等事件看企业的危机处理 案例回放 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 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3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9月11日:甘肃:59名婴儿患病,1人死亡。9B 11日上午10k40分,三鹿集团传媒部责人表示,无证据显示这些婴儿是因为吃了三鹿奶粉而致病。9月11日晚,三鹿集团承认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8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曾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9月12日:三鹿集团辩称不法奶农掺入三聚氰胺。9)1 13日:国务院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机制处置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将对三鹿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咀,各地纷纷出现因食用三鹿奶粉而患病的儿童,甚至出现死广的情况。这不仅使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损失,也使三鹿集团纷纷出现危机,到了破产的境地。回望过去,三鹿集团在危机出现时并没有积极应对,采取消极回避、瞒报、隐瞒、欺骗消费者等手段处理,这种处理危机的模式使得三鹿集团在仅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从一家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在中国奶粉市场的占有率连续十五年位居第一、国内的奶粉巨头的大型奶制品企业,走向了衰亡。导致企业倒在这场危机中的原因很多,但企业缺乏相应的危机管理意识,面对危机采取种种错误策略是企业迅速走向衰亡的根本原因。 原因分析 一、危机管理意识淡薄,对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能防微杜渐 这场导致二十九万余名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其中六人死亡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①,将三鹿集团推到了公众舆论的中心,作为抽检不合格率最高的三鹿集团在这场危机当中首当其冲,成为众矢之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场看似偶然的突发事件,实质上与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的发展理念、管理模式有很大关系,内部管理的诟病早已显露端倪,但并未引起三鹿高管的足够重视。 ,但.奶源质量监控不力。三鹿将这些“奶源地”称为他们的“第一车间” 1.是‘‘第一车间”是个缺乏严格管理的车间,且奶农和企业的利益点并不一致,尤其在蒙牛、伊利等大型企业进驻河北后,为争夺奶源,企业的收购员更是对原奶质景监管放松警惕,这为奶农添加化学物质以使牛奶达标提供了机会。2.“贴牌生产”和低成本并购的扩张模式为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留下隐患。二、面对危机,行动迟缓 自2007年12月以来,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因食用三鹿系列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颗粒的现象,企业高管并未对此引起重视,认为可能是孩子上火所致。一直到2008年4月,随着消费者投诉奶粉质量问题日益增多,企业管理人员开始认定是奶粉质量出现问题,5月下旬企业组织相关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不久前,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事件”震动全国。该事件不仅对整个乳制品行业影响重大,在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方面将重新洗牌,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危机应对体制、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笔者认为,该事件也暴露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应当引起我们对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的思考。 一、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三鹿事件 根据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从此次三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事件本身及应对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在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足,也给我们设计、执行和评价内部控制带来反思。 1. 内部环境。该要素是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所在,涵盖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诚信与道德观等多方面内容。尽管内部控制更强调相互牵制的制度性安排,但显然人的因素在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道德使之不愿、法律使之不敢、制度使之不能”,这说明诚信与道德观或者是企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制度本身的。资料显示,三鹿集团早在2008年3月就接到消费者反映,但直到2008年8月三鹿已经秘密召回部分问题奶粉之时,却仍然没有将事件真相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公之于众,有媒体称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显然此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三鹿集团决策层的诚信与道德观。事实上除了三鹿集团外,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耿氏兄弟等不法分子、告知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添加三聚氰胺可通过检测的技术人员、销售给不法分子三聚氰胺化工原料的人员,都存在着只顾利益不顾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而这种环境因素也许才是真正导致此次事件的罪魁祸首。我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要求企业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这对培育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的风险防范作用有着积极的意义,而要实现这个目标显然非一朝一夕之功。 2. 风险评估。这个要素要求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并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众所周知,食品中不能添加的物质远比能添加的多,现有的检测手段不可能对每种有害物质都进行检查。就奶粉这种需要从分散农户处采购原料的食品而言,每个农户的奶牛喂养过程、原料奶的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等都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这就给原料奶的质量检验带来了挑战。我们知道,一般的企业内部控制都是针对常规事项进行设计的(如奶粉的营养成分是否达标等),而对例外事项(如添加三聚氰胺)则重视不足。这对内部控制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显然,食品加工企业除了对原料采购、产品加工、存储储藏、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分析之外,还应该就最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设立应对措施,例如风险评估时针对生产的奶粉原料中可能会含有哪些有害物质,原料提供者添加这些物质的可能性以及消费者食用这些物质的后果严重性等进行评价、排序,并从原料采购、产成品的检测验收等方面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以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三鹿奶粉事件法律责任 阜阳大头婴儿的阴影还未完全退去,又一起因奶粉质量问题导致大规模婴幼儿致病的事故聚焦公众眼球。为了避免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无门,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再现,笔者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对该案进行分析,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方面的一己帮助。 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调解是自愿的,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调解协议,但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一般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监督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一裁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事诉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其中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灭失等,以及造成身体疾病、死亡等。三鹿公司生产的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已造成一名婴儿因肾结石死亡,近百名婴幼儿童肾功能不全,属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情形,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当然,如果按照三鹿公司内部的说明,该批奶粉受污染原因为奶农受利益驱使向鲜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造成的,则其在对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后,可以向不法奶农追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受时间限制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超过了这个法定期间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驳回起诉,这个法定期间叫做诉讼时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此,购买该批受三聚氰胺污染的婴幼儿奶粉的监护人应当在9月11日石家庄三鹿公司发布声明后,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胜诉权。只要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都会依法给予公正的判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和被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机公关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的危机公关分析 1.三鹿集团 牌价值达149.07亿元。 2009年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2日上午召集三鹿集团债权人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合议庭当场宣读了三鹿集团破产的有关法律文书,发出三鹿集团破产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三鹿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被依法宣布破产。 2.案例概要: 三鹿奶粉污染事件是指2008年中国乳品制造商三鹿集团生产的一批婴幼儿奶粉受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污染,导致食用受污染奶粉的婴儿患上肾结石的事件。截至2008年9月17日,临床确诊的泌尿系统结石患儿达6,244人,死亡3人。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对奶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奶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

特点为氮原子很多。 事件过程 2008年5月医院爆发幼儿结石。 2008年6月南京媒体报道幼儿批量发病,亦可见质检总局网站投诉。 2008年7月,长沙株洲衡阳,患者家属投诉质量问题,长沙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 2008年9月11日,三鹿宣布召回8月6日前的部分批次产品,总量700吨。 2008年9月12日,三鹿确认为此事件是由于不法奶农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向鲜牛奶中掺入三聚氰胺。 2008年9月11日甘肃:甘肃上报59例,死亡1例 公关措施(事实+分析): 1、据新浪网从有关方面获得的“三鹿内部邮件”显示:“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消费者反映称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由此邮件显示,自2008年年初,三鹿即可能就开始销售有争议的问题奶粉。 在媒体曝光前,三鹿集团并没有重视这次的危机事件,也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去消除隐患与加强管理。同时也并没有建立突发事件管理的审查和监测,预警机制与制度,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必须第一时间向受害者道歉,承认自己的错误。三鹿集团犯了处理危机公关的一个关键性的错误,违背了速度第一原则。 2、 2008年5月20日和21日,一名网民揭露他在2007年11月在浙江泰顺县城一家超市里买的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该奶粉令他女儿小便异常。在向三鹿集团和县工商局交涉未果后,该网民在网上发文,以“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为题提出控诉。该控诉之后遭三鹿集团地区经理以价值2476.8元的四箱新奶粉为代价,要求删除有关帖子。 6月中旬后,三鹿又陆续接到婴幼儿患肾结石等病状去医院治疗的信息。 危机发生后,沟通的原则是:坦诚公布,将掌握的信息完整,迅速地对外发布,显然三鹿集团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三鹿集团并没有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与采取补救措施,而是采取了一些封锁消息,欺骗民众的行为,这也显然为以后的三鹿事件的愈演愈烈埋下了伏笔。三鹿集团对于已潜在的危机并没有采取足够的重视。却欺瞒消费者,试图掩盖事实,这就违反了处理危机事件中迅速、主动、真诚与公众,媒体沟通的原则。 3、 9月11日上午10点40分,三鹿集团传媒部负责人表示,无证据显示这些婴儿是因为吃了三鹿奶粉而致病。据称,三鹿集团委托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9月11日晚,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2008年8月6日前出厂的部分批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该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奶粉全部召回。 ●9月12日,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副省长咸辉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解放军第一医院看望、慰问该院收治的肾结石患儿。 ●9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作出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9月13日,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鹿牌部分批次奶粉中含有的三聚氰胺,是不法分子为增加原料奶或奶粉的蛋白含量而人为加入的。 ●9月14日,卫生部部长陈竺带领有关司局领导及专家飞抵兰州,针对我省有关三鹿奶粉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展开专题调研。 ●9月15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甘谷、临洮两名婴幼儿死亡,确认与三鹿奶粉有关。

三鹿集团内部控制环境分析案例

三鹿奶粉事件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根据COSO报告对控制环境的描述,企业内部控制划分为五个层面——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企业人员的个人诚信、道德价值观与所具备的完成组织承诺的能力、董事会与稽核委员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组织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因此,控制环境是一种氛围,能够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环境,其他控制要素无论质量如何,都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 企业控制环境可以分为三类因素:第一,管理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二,组织因素,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和风险预警。第三,人的因素,包括人力资源政策和管理者素质。本文以三鹿事件为例,从这三个角度透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一、三鹿事件 三鹿集团全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开创了“奶牛+农户”饲养管理模式,曾为三鹿确立了为同行所效仿的奶源优势。2007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00.16亿元,同比增长15.3%。但是这种高增长背后隐藏的内部控制及其环境问题却被严重忽视。从2008年3月份起,三鹿就陆续接到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儿童家长的投诉,一些媒体也开始以“某品牌”影射三鹿,但是三鹿并未就此引起足够重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导致事态日益恶化。据估计,9.02亿元的巨额医疗费和赔款已经造成三鹿集团严重资不抵债。

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发布三鹿破产消息,破产裁定书已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一个曾经作为奶业龙头的企业一夜之间消失。究其原因,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不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因素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人控制”现象 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必然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无论设计多么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都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既定的效果。因此,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石家庄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自1987年到2008年任职长达21年。可见,该公司股权相当分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无从谈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言而喻,治理机构的制衡机制失效,这为“毒奶粉事件”埋下了治理隐患,这种不良的内部控制环境成了管理层道德缺失的温床。 (二)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内部监督可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运作。监督的过程,是由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间,评估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不论是经营层或是其他控制人员,只要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都应当及时地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并使其得到果断处理。三鹿集团内部质量监督的具体做法是在养殖区建立技术服务站,派出驻站员,监督检查饲养环境、挤奶设施卫生、挤奶工艺程序的落实。驻站员作为内部监督的手段是内部控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然而,实际执行过程中,驻站员监督检查等并没有严格实施,在原奶进入三鹿集团的生产企业之前,缺乏对奶

三鹿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三鹿集团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摘要 三鹿集团破产,引发中国奶业的“大地震”,其内部控制到底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鉴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体现了国内内部控制的最新观念,本文运用其对三鹿集团进行内部控制案例分析。 一,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1.内部控制的定义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这一定义向我们揭示了两个核心理念:第一,内部控制是全员参与的,不仅仅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事情,还关系到公司的经理层和一般员工,不同层级的人员(机构)在企业的内部控制中承担着各自的职责。 第二,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内部控制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大基本要素构成,是一个包含搭建内部控制环境、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并实施各项控制措施、收集和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循环运作的过程。 2.内部控制的作用 具体来说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可发挥如下作用:

(1)保证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是企业进行合法经营的先决条件。 (2)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对企业内部的任何部门任何流转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对所发生的各类问题能及时反映及时纠正从而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有效执行 (3)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严格内部控制保证各项经济业务被真实完整无误地记录下来从而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通过内部控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有助于管理者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股东,贷款人和其他各方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要达到生存发展的目标就必须采取内部控制措施,有意识地减少和避免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是防范企业风险最为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对企业风险的有效评估不断加强对企业经营风险薄弱环节的控制,可以促使企业减少和避免风险保护财产和资源的安全完整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能够科学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财产物资的采购,计量,验收等各个环节,以防止出现舞弊和无意过失从而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并能有效地纠正各种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5)保证正确履行所授予的职责,企业通过内部控制"可

三鹿奶粉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三鹿奶粉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三鹿奶粉事件反映的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不但使婴儿奶粉,而且也使中国的奶粉乃至食品的声誉受到很大的影响,对于三鹿奶粉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结果进行回顾和反思,有助于我们吸取经验教训。 (一)政府监管部门失职 食品安全监管在实践中就是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与质量进行检测和执法。具体来说,就是需要明确谁来监管,依据何种法律法规监管,如何监管,能不能最终保证食品安全等问题。但是,目前我国食品监管制度正处于过渡时期,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正在进行,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本身也在经历改革。酝酿已久的新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改革还没有完成,过去长期积累的监管缺陷最终以“三鹿奶粉事件”的形式全面爆发。 同时,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自身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问题:质量监督与卫生监督两套功能重叠的机构和队伍,管理上混乱,责任不清;各个机构之间基本上是封闭式管理,缺乏内部纵向和外部横向的交流与沟通;食品安全监管预警体系失灵,在危机爆发前期,不能有效预测危机并将危机消灭在萌芽之中;在危机爆发后,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厉惩处相关的企业和个人。如果各级食品监督和质量监管部门、地方政府认真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很多食品危机事件的发生。如果这些监管部门的问题不能得到解决,中国的食品安全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好转。 (二)利益的驱使拷问企业的“自律” 三鹿集团在追逐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超越了企业道德底线和法律准则,以野蛮的逐利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以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的利益驱使很多不法商人和企业唯利是图。对利益的考量大于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已经成为某些企业发展的定势思维。近年来,中国问题食品危机事件频发,从苏丹红一号、劣质奶粉、有毒大米、孔雀石绿到去年的毒豆奶、毒饺子和近期的毒奶粉事件,为什么我国的问题食品屡禁不止?这显然与一些不法商人的商德有关。一些企业利欲熏心,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的健康或者生命。 (三)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淡薄 事实上,早在三鹿问题奶粉曝光前几个月,浙江省一位王姓妇女发现女婴小便困难,就怀疑是因为吃三鹿奶粉导致的,但她因交不起当地工商部门上万元的化验费,最后三鹿“赔”了她几箱奶粉了事。由于种种原因,中国消费者食品危机意识不强,致使很多本可以避免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所幸的是,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第一时间作出了明智的反应:一是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环节开展检查 二、启示--构建中国食品危机管理机制 食品是一种“经验产品”甚至是“后经验产品”,它的“后经验性”决定了食品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年地三鹿奶粉事件给了孩子、家长乃至整个社会一个重重地打击.三鹿集团,一个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品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奶粉产销量连续十五年位居全国第一,苦心经营近半个世纪、年销量突破亿地中国乳业民族品牌,竟然也会做出如此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人身安全地事情,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地经营,关注政府及相关部门地监督行动.这不仅是对企业管理人员地考验,也是对广大消费者地一次艰难抉择. 虽然事件已经过去五年多,但伴随着我们地仍然是大大小小地安全隐患地相继曝光,这种情况地陆续出现,反映了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地管理不当.下面,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事件地经过.b5E2R。 年月,新浪网从“三鹿内部邮件”得到过消息,年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个别消费者反映,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p1Ean。 月日和月日,有匿名网友在天涯社区发了次“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地帖子,揭露了他于浙江泰顺县城超市买地三鹿奶粉地质量问题,而针对此事件,三鹿集团地温州地区总经理却是以找到该网友地家,以送礼地方式要求该网友删除帖子.DXDiT。 月日,三鹿委托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测其样品,月日取得结果,个样品中个检查出了三聚氰胺地成分.而两天前三鹿对消费者地关于质量地解释却是天气过热,饮水过少,脂肪摄取过多,蛋白质过量.RTCrp。

当天深夜,三鹿管理层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来保护三路品牌.至此,三鹿股份公司地新西兰“恒天然”公司代表得知此事,要求召回受污染产品,并立即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而三鹿仅将此事报告石家庄市政府等部门,企图掩盖真相.5PCzV。 年月日,三鹿以秘密方式缓慢从市场上换货地方式引起了“恒天然”极大不满,“恒天然”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于月日绕过河北省政府直接将消息通知中国中央政府,中国政府开始严正对待此事.而这一天,石家庄市政府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了三鹿奶粉问题.月日开始,各大媒体相继曝光三鹿奶粉地质量问题,卫生部办公厅开始彻查整件事情.到月日,事情才大白于天下,社会各界愤怒声四起,从三鹿集团到石家庄市,到河北省,到中央质检总局大大小小地官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免职或引咎辞职.持续了近半个世纪地三鹿集团也就此倒闭.这不仅是中国企业地耻辱,同时也是警钟,提醒企业地管理者要妥善经营,对得起消费者地信任.jLBHr。 纵观整个事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小农散养地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因奶源生产地分散,质量控制难度大,这一问题没有得到足够地重视.xHAQX。 、少数奶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犯罪,为追求利益,明目张胆地制造销售和向原料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三鹿集团公司在得知产品质量出了问题后不是积极处理,召回产品应对危机,而是在长达个月

三鹿奶粉事件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事件内部审计案例分析 姓名:学号:班级: 摘要控制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其它要素的前提,是企业健康运行的保证,“三鹿事件”是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失控的典型案例。本文基于三鹿事件,从管理因素、组织因素和人本因素三个角度透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认为企业应从各个方面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为企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根据COSO报告对控制环境的描述,企业内部控制划分为五个层面——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内部控制环境包括企业人员的个人诚信、道德价值观与所具备的完成组织承诺的能力、董事会与稽核委员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组织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理念。因此,控制环境是一种氛围,能够影响到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环境,其他控制要素无论质量如何,都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 企业控制环境可以分为三类因素:第一,管理因素,包括公司治理、内部监督和内部审计。第二,组织因素,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和风险预警。第三,人的因素,包括人力资源政策和管理者素质。本文以三鹿事件为例,从这三个角度透视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同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 一、三鹿事件 三鹿集团全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连续6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开创了“奶牛+农户”饲养管理模式,曾为三鹿确立了为同行所效仿的奶源优势。2007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00.16亿元,同比增长15.3%。但是这种高增长背后隐藏的内部控制及其环境问题却被严重忽视。从2008年3月份起,三鹿就陆续接到一些患泌尿系统结石病儿童家长的投诉,一些媒体也开始以“某品牌”影射三鹿,但是三鹿并未就此引起足够重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导致事态日益恶化。据估计,9.02亿元的巨额医疗费和赔款已经造成三鹿集团严重资不抵债。2008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发布三鹿破产消息,破产裁定书已送达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公司,一个曾经作为奶业龙头的企业一夜之间消失。究其原因,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不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二、管理因素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人控制”现象 公司治理结构旨在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治理不健全,公司必然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无论设计多么完美的内部控制制度都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既定的效果。因此,只有在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三鹿集团的大股东是石家庄乳业有限公司,该公司96%左右的股份由900多名老职工拥有。三鹿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是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持有三鹿集团43%的股权。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自1987年到2008年任职长达21年。可见,该公司股权相当分散,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制衡关系无从谈起,“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言而喻,治理机构的制衡机制失效,这为“毒奶粉事件”埋下了治理隐患,这种不良的内部控制环境成了管理层道德缺失的温床。 (二)内部监督流于形式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的社会责任

[摘要]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往往也是直接和间接浪费资源、损害环境的责任单位。企业总体水平决定国家经济水平,企业的总体效率决定国家竞争力,企业的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关键意义。本文从“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出发,结合目前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多方位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一些参考。 (中经评论·北京)一、目前我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较为淡薄 我国企业在建立社会责任体制方面不够健全,有些企业一提到企业社会责任感觉非常陌生,根本不知其内容是什么。在企业内部组织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缺乏管理。由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对全国1500家企业进行的调查表明,8%的受访企业没有社会责任部,8%没有可持续发展部,16%没有环境管理部,37%没有公共关系部。数据表明,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构,也就是还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专门的一项工作对待。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和履行也没有充分考虑到公众的需求,也就无法实现履行社会责任的真正目的。 (二)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尚不完善 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进入、竞争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由于信息披露手段的缺乏,很多情况下,企业的不良社会责任表现并不直接影响其运营绩效,因此会产生不负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以节省成本、获取利益。 (三)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滞后 根据调查,很多地方政府官员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了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概念,对其利害没有清醒的认识,对企业里存在的很多情况也不了解。管理部门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而对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即使有些地方政府了解情况,也并没有从整体上积极推进。地方政府从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致一些恶性事件出现了才去治理。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体现了政府在对企业实行社会责任监督上存在着问题。 (四)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缺乏诚信的经营理念

三鹿奶粉事件梗概

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回放:2008年3月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集团)接到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三鹿集团回复称:送测未发现问题。同月,南京出现全国首例肾结石婴儿病例;6月: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接到问题奶粉投诉;6月28日,甘肃出现省内首例肾结石患儿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月,该医院收治患儿数迅速扩大到14名。8月1日,三鹿集团查明不法奶农在原料奶中掺入三聚氰胺,单位对外公布消息。9月11日,除甘肃外,陕西,宁夏,湖南,山东,安徽,江西等地均有类似案例发生。9月11日上午,三鹿集团称奶粉质检合格。当日晚,三鹿集团发布产品召回声明称,经公司自检发现08年8月6日前出场的部分批次产品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市场上大约700吨。为对消费者负责,公司决定立即对该批次产品全部召回。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奶粉的历史。经过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提醒停止使用该品种奶粉。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几天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第一时间做出了明智的反应:一是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级响应,成立由卫生部牵头、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地方参加的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

领导小组;二是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三是全面开展奶粉市场治理整顿,由质检总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场上所有婴幼儿奶粉进行全面检验检查,对不合格奶粉立即实施下架;四是尽快查明婴幼儿奶粉污染原因,组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婴幼儿奶粉生产和奶牛养殖、原料奶收购、乳品加工等各个环节开展检查;五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肃处理违法犯罪分子和相关责任人;六是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吸取了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和质量监管机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救治患儿,全面查清问题奶粉,深入调查事件原因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信息,向世界卫生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案例分析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案例分析: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 《财务与会计》2009.2 不久前,由三鹿奶粉引发的“奶粉事件”震动全国。该事件不仅对整个乳制品行业影响重大,在竞争主体、产品结构、企业架构、供应链等方面将重新洗牌,而且引发了公众对国家危机应对体制、社会道德和企业责任等问题的讨论和反思。笔者认为,该事件也暴露了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应当引起我们对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的思考。 一、从内部控制角度看三鹿事件 根据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其目标包括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从此次三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事件本身及应对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在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不足,也给我们设计、执行和评价内部控制带来反思。 1.内部环境。该要素是内部控制框架的基础所在,涵盖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诚信与道德观等多方面内容。尽管内部控制更强调相互牵制的制度性安排,但显然人的因素在内部控制,尤其是内部环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说“道德使之不愿、法律使之不敢、制度使之不能”,这说明诚信与道德观或者是企业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高于制度本身的。资料显示,三鹿集团早在2008年3月就接到消费者反映,但直到2008年8月三鹿已经秘密召回部分问题奶粉之时,却仍然没有将事件真相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公之于众,有媒体称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又有一批婴儿食用了三鹿问题奶粉。显然此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检验了三鹿集团决策层的诚信与道德观。事实上除了三鹿集团外,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耿氏兄弟等不法分子、告知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添加三聚氰胺可通过检测的技术人员、销售给不法分子三聚氰胺化工原料的人员,都存在着只顾利益不顾消费者健康的问题,而这种环境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

三鹿奶粉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给了孩子、家长乃至整个社会一个重重的打击。三鹿集团,一个拥有“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品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奶粉产销量连续十五年位居全国第一,苦心经营近半个世纪、2007年销量突破100亿的中国乳业民族品牌,竟然也会做出如此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情,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的经营,关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行动。这不仅是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考验,也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次艰难抉择。 虽然事件已经过去五年多,但伴随着我们的仍然是大大小小的安全隐患的相继曝光,这种情况的陆续出现,反映了企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不当。下面,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事件的经过。 2008年3月,新浪网从“三鹿内部邮件”得到过消息,2008年3月以来,三鹿集团先后接到个别消费者反映,婴幼儿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后,出现尿液变色或尿液中有颗粒现象。 5月20日和5月21日,有匿名网友在天涯社区发了2次“这种奶粉能用来救灾吗?!”的帖子,揭露了他于浙江泰顺县城超市买的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而针对此事件,三鹿集团的温州地区总经理却是以找到该网友的家,以送礼的方式要求该网友删除帖子。 7月24日,三鹿委托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检测其样品,8月1日取得结果,16个样品中15个检查出了三聚氰胺的成分。而两天前三鹿对消费者的关于质量的解释却是天气过热,饮水过少,

脂肪摄取过多,蛋白质过量。 当天深夜,三鹿管理层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来保护三路品牌。至此,三鹿股份公司的新西兰“恒天然”公司代表得知此事,要求召回受污染产品,并立即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而三鹿仅将此事报告石家庄市政府等部门,企图掩盖真相。 2008年9月8日,三鹿以秘密方式缓慢从市场上换货的方式引起了“恒天然”极大不满,“恒天然”新西兰总理海伦·克拉克于9月8日绕过河北省政府直接将消息通知中国中央政府,中国政府开始严正对待此事。而这一天,石家庄市政府向河北省政府报告了三鹿奶粉问题。9月8日开始,各大媒体相继曝光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卫生部办公厅开始彻查整件事情。到9月21日,事情才大白于天下,社会各界愤怒声四起,从三鹿集团到石家庄市,到河北省,到中央质检总局大大小小的官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免职或引咎辞职。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三鹿集团也就此倒闭。这不仅是中国企业的耻辱,同时也是警钟,提醒企业的管理者要妥善经营,对得起消费者的信任。 纵观整个事件,其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小农散养的奶源供应方式与现代化企业规模生产严重不适应。因奶源生产地分散,质量控制难度大,这一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少数奶站经营者利欲熏心,违法犯罪,为追求利益,明目张胆地制造销售和向原料奶中添加三聚氰胺 3、三鹿集团见利忘义,故意隐瞒真相。三鹿集团公司在得知产

三鹿事件案列分析报告

三鹿事件案列分析报告 摘要:众所周知,三鹿奶粉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伤害了多少鲜活无辜的生命,令人痛心,然而,痛定思痛,我们更因从这则案列中吸取经验教训。在这则案例分析报中告我们将基于商业伦理角度来分析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造成其事件的症结,正确对待三鹿奶粉事件,创造一个让人民放心的食品安全环境。 关键词:商业伦理道德诚信责任 商业伦理是一门关于商业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是商业与社会关系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商业伦理已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商业伦理研究的是商业活动中人与人的伦理关系及其规律,研究使商业和商业主体既充满生机又有利于人类全面和谐发展的合理的商业伦理秩序,进而研究商业主体应该遵守的商业行为原则和规范、应当树立的优良商业精神等商业道德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简介 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解放军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所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 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对“肾结石事件”也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陆浩闻讯后立即作了批示:“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冯健身也于9月10日作出批示,要求卫生部门及各监管部门做好患儿救治,迅速排查。 9月11日,除甘肃省外,陕西、宁夏、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西、江苏等地都有类似案例发生。 9月11日晚卫生部指出,近期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卫生部专家指出,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12月3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等4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庭审持续1 1月22日,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田文华被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 另悉,这批宣判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蛋白粉”的被告人高俊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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