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尚德考前冲刺班刑法-陈永生讲义A

2012年尚德考前冲刺班刑法-陈永生讲义A
2012年尚德考前冲刺班刑法-陈永生讲义A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冲刺班试题(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因而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对被告人不利的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行政法规、规章、判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绝对不定刑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应当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日,大风将甲设在楼顶上的广告牌刮倒,将行人乙砸成重伤。由于甲拒不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不治身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向竞争对手乙经营的饭馆的食物中投放毒药,导致丙食用后中毒。由于乙拒不将丙送往医院救治,丙最终不治身亡死亡。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C.丈夫甲发现妻子乙和丙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乙暴打一顿,乙不得已向甲承认:已经5岁的儿子丁实际是乙与丙所生。甲极为震怒,又暴打儿子丁。乙坐在一旁,一言不发。2小时后,甲将丁打成重伤,然后自行离家出走。事后,邻居将丁送到医院,丁经抢救无效死亡。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不构成犯罪

D.李某是某市游泳馆唯一负责救护的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与自已有仇的王某在游泳时失控而沉入水中,暗自高兴,假装不知,不进行抢救,致王某窒息死亡。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3.下列从宽处罚的规定既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适用于已满75周岁的老人的是:()

A.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C.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D.不成立一般累犯

4.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甲发现路边一“女尸”,极为漂亮,将其强奸。但实际上,该“女尸”并未完全断气。甲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

B.乙意图盗窃枪支,将被害人的包偷过来一看,发现里面没有枪,只有1万块钱。乙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

C.丙故意伤害丁,致丁重伤昏迷。丁的仇人王某经过现场时,以为丁已经死亡,就肢解丁的“尸体”。事后证明丁实际上是因为王某的肢解行为而死亡。王某构成侮辱尸体罪的既遂D.戊天亮不久上山打猎,发现距其100米左右的山坡上离房舍不远的草丛中有一物体时隐时现,认为是野兔,于是开枪射击。结果击中一小孩的臀部,致其重伤。戊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遭遇车祸,身受重伤,处于昏迷状态,如果不立即截肢就会导致死亡,医生对其实施了截肢手术,但甲苏醒后表示自己宁愿死亡,也不愿意作为一个残疾人生活。尽管没有获得甲的承诺,也不应当认为医生的行为构成犯罪

B.甲欺骗乙说是向地震灾区捐款,乙为了救济灾民捐款10万元,但甲将所得捐款据为已有。乙的承诺无效,甲构成诈骗罪

C.甲欺骗乙,声称其子女需要移植眼角膜,乙献出了眼角膜,但甲将乙的眼角膜给丙使用,并收取5万元。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以为被害妇女熟睡,于是实施奸淫行为,实际上被害人并未熟睡,但由于暗恋甲而没有声张。甲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承诺,因而不构成强奸罪

6.下列情形不成立犯罪未遂的是:()

A.流浪汉甲极为饥饿,用匕首撬一商店的门意图盗窃食物。店主见其衣衫褴褛,极为可怜,就说:“别忙了,我的锁是最新式的,你撬不开。”然后送给甲牛奶10箱,方便面5箱,火腿肠1箱

B.甲正在乙家翻箱倒柜找东西时,忽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捕自己,赶快逃离现场。其实,该车并非警车,而是一辆救护车

C.甲在10米外举枪对准乙的头部,正欲扣动板机时,警察在100米外大喊“住手”,甲转身逃走

D.甲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门口被保安拦住

7.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是:()

A.甲、乙散步时遇到女青年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后两人逃离现场。事后查明,甲以强奸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发现丙死亡后迅速逃离现场

B.甲深夜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见卷帘门被拉开,乙正在里面偷东西,甲也进去盗窃。后来,乙要求甲帮忙抬赃物,甲答应并将财物抬至乙停在超市外的汽车上

C.甲窃取乙的财物既遂后,乙紧追不舍。乙跑过甲的好友丙身边时,丙一看就知道甲偷人家东西了,一脚将乙踹倒在地,使甲摆脱了乙的追赶

D.甲教唆乙敲诈勒索丙,乙抢劫了丙的财物

8.下列犯罪分子中,应当认定为主犯的是:()

A.教唆犯

B.实行犯

C.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D.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9.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死刑的是:()

A.甲生于1992年8月18日,2010年8月19日因犯罪接受审判

B.怀孕妇女乙某将其丈夫杀死后逃逸,2年后乙被抓获

C.丙生于1936年8月19日,2011年8月20日因集资诈骗罪接受审判

D.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羁押期间自然流产

10.下列情形成立累犯的是:()

A.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4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B.某乙2000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4年又犯侮辱罪,被判拘役6个月

C.某丙14岁时犯强奸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出狱回家途中又犯抢夺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D.某丁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管制1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第8年又因犯资助恐怖活动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

11.下列有关数罪并罚的表述错误的是:()

A.某甲在判决前犯有A、B、C、D、E五罪,但公安司法机关只发现A、B、C三罪。法院判决A罪1年、B罪3年、C罪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5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后发现D罪与E罪,法院判处D罪6年有期徒刑、E罪7年有期徒刑。某甲还应当执行的刑期的幅度是3年以上15年以下

B.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三罪,法院判决A罪11年、B罪12年、C罪13年有期徒刑,最终某乙可能被判处的刑期应在13到25年之间

C.某丙犯A、B、C、D四罪,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财产6万元;B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C罪被判处罚金3万元;D罪被判处没收财产4万元。合并处罚,某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5万,没收财产10万,剥夺政治权利3年。

D.某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执行到第2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监狱部门在侦查其故意伤害罪时,发现其在判决前还犯有一起诈骗罪未经处理。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4年有期徒刑,诈骗罪6年有期徒刑。法院应当将盗窃罪5年与诈骗罪6年合并处罚,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最后与故意伤害罪的4年合并处罚

12.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甲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8年8月刑满释放,2011年8月又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管制2年,对甲可以适用假释

B.乙于2011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和放火罪分别被判处8年和9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14年有期徒刑,对乙可以适用假释

C.丙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无论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还是在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D.丁某因盗窃金融机构被判处无期徒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到第13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13.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报复欲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投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电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余元。甲构成失火罪

C.某建筑工程队在为某小学盖教学楼时偷工减料,致使楼房盖好后成为危房。该校校长明知这一情况,仍将该教室投入使用。后因教室坍塌,压死多名学生。该工程队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该校长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D.甲开办一间小汽修店,因修理一进口轿车缺零配件,便于晚间在一停车场将一同型号小

轿车的刹车装置(价值4000元)拆下偷走。对甲应当以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择一重罪处罚

14.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欠乙1万元人民币,经乙多次催讨,甲提议用假人民币10万元偿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甲构成使用假币罪

B.甲在广州购买了面额共计300万元的假币,带回北京。他先以3折价格卖给乙60万元;然后与他人按照外汇牌价兑换得10万美元。后来他发现自己买回的假币中间夹着相当一部分白纸,没有任何图案,于是便在该白纸外面裹了一层假币,找到丙谎称是30万元假币,以2折的价格卖给了丙。甲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以及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C.甲从银行窃得一箱子人民币现钞,回家仔细一看发现全是银行收缴的假币。甲很不甘心,长期用这些假币在一台无法识别假币的自动售货机上购物。对甲应当以盗窃罪、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D.甲明知乙的200万元为受贿所得,仍然同意乙以这2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B.乙伪造了一张居民身份证,然后用该身份证骗领了一张信用卡,并刷卡消费1万多元。对乙应当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C.丙捡到了詹某的活期存折,在银行柜台将詹某的5万元存款都取出来了。丙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D.丁于2007年为自己新购的房子买了保险。2年后,由于工作不顺,丁故意将自己的房屋点燃,试图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因风大致火势失控,大火蔓延到周边的房子,导致三户居民的房屋全部被烧毁。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审查不严,丁获得了保险金。丁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16.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甲系一光棍汉,无妻无子。一日,甲进城,在汽车站发现一名女童在独自玩耍,便在附近摊点买了一个布娃娃,以帮找父母为由将女童带上了返回的汽车,将女童予以收养。两年后,甲发现该女童身体不好,经常不明原因地叫头痛。甲遂将其强奸,然后以女童父亲的名义将其转卖给邻县一农民,得款3万元。甲构成拐卖儿童罪

B.乙花2万元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受骗的四川姑娘作妻子。当晚,乙将姑娘手脚捆住,强行与其同房,发生性关系,事后为防止其逃跑将其锁在屋内。一个月后,女方哥哥带领公安人员前来解救,乙纠集同姓一百多人将公安人员团团围住,不许公安人员进入他家,相持十个多小时。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以及妨害公务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抢劫得一男孩,卖得2万元。丙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与一人贩子勾结,买得30多名妇女,组织她们卖淫。丁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17.下列情形不构成诈骗罪的是:()

A.甲捡拾他人身份证后利用该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以他人名义上网,造成他人网费损失达1万多元

B.甲到医院治病,甲实际上只是严重感冒,但医生乙欺骗说是肝炎,卖给甲5000多元药品。

C.甲欠乙10万块钱,到期未还。乙催讨时,甲假装极为可怜,说自己刚下岗,老婆得癌症,儿子大学毕业后没找上工作,经济极为紧张,请求乙免了他的债务。乙答应了甲的请求。实际上,甲自己没有下岗,他老婆没有得癌症,他儿子毕业后找到了很好的工作

D.李四携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三角刮刀进入王五家,发现屋内只有王五4岁的儿子独自在家玩耍,故花言巧语骗得王五的儿子将父母的贵重物品交与李四

18.下列情形不成立侵占罪的是:()

A.甲在公园树林里里见到一个包,大喊一声:“谁丢了包?”见无人答应,甲便将包拿走B.甲在一饭店包间吃饭时忘了将手提包拿走,此后进同一包间吃饭的乙发现了甲的手提包,偷偷将甲的包提走

C.甲见草地上有一皮包(内有2万元钱),以为是别人遗失的,偷偷提走。其实,该皮包是附近一对正在热吻的情侣的

D.甲乘坐一大型游轮,船舱内游客很多,熙熙攘攘。客轮停靠一码头时,甲发现刚下船的乙将拉杆箱遗忘在船上,于是偷偷将拉杆箱拉走。其实,该拉杆箱是还未下船的丙的

19.关于妨害司法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鉴定人甲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鉴定,使原告人丧失100万元财产。甲构成伪证罪B.乙因强制戒毒后又复吸,被有关部门处以劳动教养2年,执行1年后从劳动教养场所逃跑。乙构成脱逃罪

C.丙贪图便宜,从李某处购进一批影碟机销售,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盗窃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朱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聘请董某作为辩护人。董某在会见朱某时得知朱某杀人所使用的一把匕首放在其家中的壁橱里,董某遂派人将该匕首取出扔进附近的粪坑中。本案中,董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0.有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某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强奸被害人,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B.乙某迷恋网络,为炫耀自己,他收集大量淫秽图片、淫秽电影的片段,上传到自己的网页上供网友免费浏览,一时名声大噪,有数万人点击。随着点击率的激增,有人要求在其网页上做广告,支付广告费。此后几个月时间,其网页每天有数千人点击,乙收取了20余万元的广告费。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田某到一娱乐场所嫖娼时点名要求一名叫“雅雅”的幼女为其“服务”,“雅雅”嫌田某长得太难看不愿为其“服务”,田某采用强制手段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毕多付了一倍的费用作小费。田某构成嫖宿幼女罪

D.不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者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王某,15周岁,对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人质以及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

刑法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刑法)

2020年与2019年法考考试大纲变化对比表 2019年刑法大纲2020年刑法大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二章犯罪概说第二章犯罪概说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六章共同犯罪第六章共同犯罪 1

第七章单位犯罪第七章单位犯罪 第八章罪数形态第八章罪数形态 第九章刑罚概说第九章刑罚概说 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章刑罚种类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一章刑罚裁量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二章刑罚执行第十三章刑罚消灭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 罪 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 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 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 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 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 融诈骗罪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 骗罪 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 害税收征管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 收征管罪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 犯知识产权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 识产权罪 3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初复试备考分享

四川大学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 ——初复试备考经分享 看到自己榜上有名的那一刻,久悬的心终于安全落地了,感谢那个努力的自己哈哈哈。那就先简单介绍下我自己吧!我是四川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在读老学姐。初试分数370分,专业课123分,综合科115分,英语66分,政治66分,其中对英语政治最为满意了啦,哈哈哈,虽然不是什么高分,但真的是很喜欢这个吉利的数字鸭~~~。 很多小盆友一开始看到我的分数觉得这分数稳上之类的,但请听我娓娓道来,川大复试的坑又大又深并不是大家所认为的360以上都是安全线,身边一个刚认识的妹子,363的高分落榜了!是的,你没有听错363分落榜了!深感惋惜,还记得当初说好的要做舍友,一个结果出来却要各奔东西,这就是残酷的现实吧。 下面我就以老学姐的身份谈谈如何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初试,应对川大的复试吧。 一、初试 (一)推荐书本 1.《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凯程法硕宝典》 各位学弟学妹们认准了,特别是第一本书,他是我们专业课以及综合课复习的基础!不论你身处复习的哪个阶段,请从始至终都要抱紧它。将其背熟背透,上考场准保惊喜多多。这是我个人觉得备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时不论背多少遍都不为过的书了! 2.《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 这时候想必有人想问了,为什么要买《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虽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点,但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是按照《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来的,直接看考试分析,我们会感觉到,知识好多好杂!简单的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是《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的骨架,通过考试大纲你可以很快形成知识框架,同时在熟悉考试分析之后可以根据考试大纲的框架复习相关知识点,方便查缺补漏,建议等到9月底考试大纲最新版本出来后再购买。 3.《基础配套练习》作为前期熟悉知识点使用 4.《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凯程法硕真题汇编》 “重者恒重”,历年真题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这本主要是为了看历年真题的答案和解析。做题的话推荐购买《凯程法硕真题汇编》,方便大家重复进行刷题。真题非常重要,它是你复习过程的指南针。 4.《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人民大学出版社)主要是看刑法分则,也可以等最新版本出来后,当然网上会有关于指南刑法分则的pdf版本,大家也可以自行到打印店打印,省钱又方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5 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的种类: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前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后者是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侵害犯与危险犯。 3.结果与犯罪的分类:(1)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2)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的关系——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4.结果加重犯四要素:★★★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法条示例】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到甲的救人行为。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与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 四、为什么要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为我们要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危害结果负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确定将危害结果归属于哪个行为的理论。认定因果关系,意味着将结果归属于某个实行行为。 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本质★★★★★ 某个实行行为危险的现实化

刑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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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2999 书名:刑法总论精释 作者:陈兴良主编 出版社: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2010-4-1 入库时间:2010-4-25 定价:110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采用前沿性的刑法理论,意在提供一种别有新意的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本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引入。本书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对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叙述,为定罪活动提供了更加精密、更加精细、更加精致的理论资源,因而也是将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向司法实践推广的一种有益尝试。二是判例刑法学方法的采用。本书采用判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在刑法理论的叙述过程中,穿插了大量的指导性案例,使刑法理论更力口贴近司法实践,也使本书更具有可读性,对于传播有关指导性案例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三是司法刑法学视角的贯彻。本书以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为主导,对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进行法理阐述,由此展示司法刑法学之全貌。本书是目前国内出版的第一部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框架,以判例研究方法为线索,以司法视角为依归的的大型刑法总论体系书,也是使来自德日的刑法知识本土化的一种学术努力。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刑法总则背诵版讲义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对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解释方法本身无对错,但采用每一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类推解释。(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四个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考研经验交流法学学硕(非法本)

经验交流分享法学学硕(?非法本) 我是周勤,19级东北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上岸,我是三跨(跨省跨学校跨专业)今年年初试335分,排名13名,我考的是经济法学专业,本专业是金融学,虽然分数不是很高,但是只要有需要我帮助的,只要我可以做到的我会尽量帮助大家的,分享谈不上,不过交流还是可以的! 一、专业课时间安排 1.3?月份收集资料料和信息 2.4-6月份第一轮复习第一轮复习我主要是专业课看视频和看书,视频我是看的文运法硕的视频,在b站上搜就可以了了,我看视频主要是?己是跨考,毕竟有案例例分析,所以需要理理解法条,而且理解之后会较好记忆。 3.7-8?月份第?轮复习,主要是背书,一本书全背,根据课后习题来辅助划重点来背书。 4.9?月份到考试,第三轮复习,边背书,边背真题,做每单元的知识点框架图,把真题过一?片之后把真题的问题标记在书本上,便于掌握知识点,便于明?白哪里是考点。然后就是?直背书和背真题,主要是重复。 二、专业课复习小技巧 1.专业课视频:我看专业课视频主要是是看一下老师是怎么理理解和授课的,我看的视频主要是文运法硕的视频,他们是法硕联考的视频,但是对于跨考?生是个很不不错的选择,在吧b站上可以选择

2倍速播放,对应的文运法硕的笔记直接网上搜索就可以了了,刑法我看的是陈永生老师的,?法看的是杨烁老师的,宪法看的是王旭老师的,法理学看的是马峰老师的,看了他们的基础和强化视频,我看的是18年年的,你们可以参考20年的视频。 2.知识点框架图:我在第三轮的时候做的框架图,在背真题的时候,把真题标记在框架图和书本上,便于后期的记忆,在看真题和课后习题的时候,就会慢慢?己总结出考试的重点与考点,不同的彩笔标记下就可以了了,这样后期在背的时候会明?那些是重点和考点。 3.公众号:我关注了?文运法硕的公众号,虽然它是联考,但是可以去参考里面的学习经验,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分享一些经验,也会分享具体阶段的复习进度,不知道?己进度怎么样的时候,可以去看看里面分享的经验,对一下自己的复习进度,可以及时的调整自己的复习计划。 4.我的时间计划表:我的时间计划表,每个月都会做个计划表,随时调整调整,也有自己的周计划表,每天按时打卡,以此来督促自己的任务是否完成,我感觉这个习惯挺好的,到备考的后期很多人会出现迷茫和慌乱,而这个计划表就会让我自己学习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也不不会浪费时间,自己也会充满动力。每个人的习惯不不同,我也只是个建议,希望可以相互借鉴。 5.关于背书记忆:刚开始的时候,背的书肯定会忘记的,这个不用担?,你就只管背书就可以了,多背,就会好很多,我为了记忆更牢固,我边背书边用写在草稿纸上,感觉确实还不不错,就是背的慢一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42节刑法分则-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杨艳霞

专题二十三 渎职罪 *【本讲聚焦】 本讲也是重点章,每年必有题目。首先要掌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关系。其次,对于大纲里列出的一级罪名,要掌握其具体构成要件。再次,对于非一级罪名,要知道其罪名。最后,还要掌握本章犯罪和受贿罪的关系及具体并罚规则。 *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刑法》第397-419条*【目次】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考点2 一级罪名 考点3 二级罪名 *【知识点结构】 *【知识点讲解】 考点1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一级罪名 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考点提示】 【本章主要内容提示】 应注意把握本章各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条款,同本章其他特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此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原则定罪量刑。 普通的渎职罪 特殊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并罚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对于第399条的4个犯罪:择一重罪 对于其余的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完整版)陈永生刑法讲义

理论精讲阶段刑法学讲义 陈永生主讲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将其单列为一个问题甚至一章予以讲解。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2)立法可以创制新的规则,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不得创制新的规则。 2.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又包括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 注意:罪刑法定原则不排斥扩大解释,但排斥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司法考试而言,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理论基础:保障人权。 2.派生规则:8项派生规则。这8项派生规则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形式方面的要求和实质方面的要求: (1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4)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5)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6)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必须明确。 (7)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8)禁止不均衡的、残酷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重点注意刑法的空间效力。 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注意:这四项原则有优先顺序;只考虑我国有没有管辖权,不考虑其他国家有没有管辖权(公法无冲突)。 一、属地管辖权:也就是中国刑法在中国领域内如何适用。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范围:对领域的理解,大家要注意: (1)不仅包括领陆,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2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刑法 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11年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彻底的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方鹏——陈兴良弟子 1、命题人周光权、张明楷弟子。 2、刘凤科,不推荐,第一,观点过于激进,彻底新理论代表。第二,11年讲义雷同柏浪涛《刑法攻略》,第三,授课,做题方式,讲授方式上经常讲案例,并要求学生用案例去套考题,容易混乱,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3、韩友谊,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

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非常爱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2012刑法攻略-讲义卷》或者《刑法要义》(此书适合各种忙的同学,内容简练,同样是柏浪涛编写。)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2012刑法攻略-真题卷》,此书收录02-11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5、《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6、柏浪涛谈2012年刑法备考方略: https://www.360docs.net/doc/625988167.html,/v/b/68540454-2083485021.html 7、看到这里,停!,先把上面这个视频看了,再继续看下面。 8、争议知识点的考察: 这几天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 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 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 怎么考察?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2019法考讲义-第03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违法构成要件(1)-杨艳霞

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构成要件要素3730%无 不作为犯罪1011100%无 危害结果2220%无 因果关系1020100%无 考点一 构成要件要素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2/4)1 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考点二 不作为犯罪 1.丁是精神病人,甲之妻郭某系丁的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和其父母争吵,丁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的血衣,事后证明丁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问:郭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郭某是否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2018年客观题试卷一)2 【答案解析】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3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1答案:D 2答案:郭某作为丁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杀人的法定义务。其既不阻止、也不报警、也不救治,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既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那么她清洗丁的血衣的行为就是给自己的犯罪毁灭证据,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答案:D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考研导师陈永生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系别职称职务办公电话 陈永生男金融学院教授 二、教育背景 起止年月(本科起)院校及系、专业 1979—83年四川财经学院统计系经济学学士 1983—86年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 起止年月单位及职务 1986—95年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 1995年至今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讲授课程层次讲授课程名称 本科投资学,货币金融学,金融市场学 硕士证券市场理论与投资, 证券投资分析 五、主要研究领域与方向(不超过3个方向) 证券投资分析 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理论 行为金融学 六、主要研究成果 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阶段与制度建设00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证券市场的制度、行为与效率00年2期《经济学家》 论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制度2000年6期《理论改革》 证券投资原理01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论证券发行的注册制和核准制2001年1期《天府新论》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发行与承销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02年 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光盘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03年 证券发行制度的比较分析《财经科学》00年增刊 投资学03年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过度包装假说

--我国新股收益率的实证研究2006年1期《天府新论》 论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对价的公平性2006年6期《西南金融》 七、承担的研究项目 四川省社科普及课题: “个人理财研究” 何时何地在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金融学科人才培养方案” , 2005四川省教学成果二等奖 “投资学”课程, 2005四川省精品课程 “我国中小城市发展模式研究”中华社科基金资助课题,98年获四川省人民政府三 等奖 九、社会职务(学会会员、理事、(独立董事)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专家委员 四川省金融学会会员 【金融硕士考研经验】凯程2015年考取全国金融硕士超过200人,经验分享视频见凯程光荣榜,其中基本都是跨专业的学生,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本科二本的同学。各校金融硕士在录取的时候非常公平,招生人数多(各个学校招生人数咨询凯程老师),加上凯程的专业辅导与人脉关系,凯程已经成为了金融硕士的黄埔军校,每年考取各校金融硕士的人数是其他院校的总和还要多。在凯程网站有很多成功学员的视频,凯程学校里有专门针对道口、清华经管、北大、人大、中财、贸大等院校的内部讲义,这是其他机构所不具备的,同学们到了凯程学校可以实地查看(有些机构根本就没有开过金融硕士课程,自然没有讲义了)(其中中财金融硕士讲义包括:中财金融硕士凯程通,中财金融硕士热点讲义,中财金融硕士真题讲义,中财金融硕士冲刺讲义、题库等)。此外,其他机构1个经验谈视频都没有,凯程的金融硕士经验谈非常多,在凯程网站有展示,同学们可以查看。相信同学们能够正确选择考研辅导班,凯程一直以来,以“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为理念,创建最强的金融会计考研培训学校。 【金融硕士微信公众号】关注凯程微信,获取最新清华、北大、人大、中财、贸大金融硕士报考信息,参考书,真题,辅导班信息,欢迎添加凯程微信公众号。 【联系老师】:您可以点击页面的在线客服(周一到周日,9-18点,其他时间段请留下您的问题和联系方式,老师会24小时内电话联系您,为您解答疑难问题) 【考研辅导班】: 凯程教育: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23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陈永生

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本节所有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 展开一点:本章最前面两节以及最后两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所有犯罪均可由单位构成。 二、法条竞合问题: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查处的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1)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2)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2)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3)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14年)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答案】ACD 三、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刑法学讲义

刑法学讲义 上编刑法总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在什么条件下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后果和承担方式的法律) 二、刑法的分类 1、按照使用的范围 广义的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 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系统的规定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即刑法典2、 普通刑法:即狭义的刑法也即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单行刑法:是指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形式上独立于刑法 典但内容上专门规定犯罪和刑法的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 特别刑法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法法律中刑事责任条款 三、刑法的特性 1、阶级属性 2、法律属性 ①规制性:规制人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准则 ②制裁性 ③(强制的)严厉性(这决定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 ④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它调整所有收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1、惩罚犯罪,保卫社会安全:通过惩罚犯罪来预防犯罪,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2、保障人权:规定犯罪圈不得随意侵入个人私权利;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 罪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人权 3、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维护社会秩序 五、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的刑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 2、刑法总则是指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则的法律规范;分则是指具体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附则则是规定刑法法典的实施日期,刑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以及新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法失效 3、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到具体。总则指导分则,分则则是总则所确定原理的具体体现 4、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刘凤科老师的刑法讲义(word版珍藏版,仅限学习使用)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 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7.1通过,1980.1.1施行;1997年3月修订刑法典。修订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 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 【相关法条】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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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最 新) By新浪微博@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 司客网PS:推荐很久了,但是自己一直也没认真看,今天看了下,写的比较客观,老师基本上也是我赞成的,推荐大家参考,但是这并不代表它适合每一个人,我的建议是,现阶段先听一下2012年一些老师的系统强化课程,一方面对知识点做好预习准备,另一方面寻找适合自己的老师,不至于到了2013年手忙脚乱。 另外,可能有一些新考生发现,为什么大名鼎鼎的某司法考试教育机构里的老师这里面几乎没有呢?个人认为这篇文章可以说完全没有刻意回避和黑某个老师,大家可以亲自试听或者与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多多交流自会选择出最适合自己的老师。 博主按语: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 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

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听两遍最好, 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塚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刑法原理与实务》精品课程建设总结 一、课程的基本情况 《刑法原理与实务》是我院升格为高职学院后开设的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在升格之前的湖南省司法警官学校,自1993年开始,在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中也有,因此,《刑法原理与实务》至今已有10余年的历史。本课程自开设以来,坚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应有别于学科教育,应具有更加鲜明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岗位针对性,应更加注重知识的有效传播”的基本要求,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突出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训练。为此,对本课程提出了“四性”的教学目标,即理论基础的“实用性”、技术理论的“应用性”、教学内容的“有效性”,教学过程的“实践性”。2007年,《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校级优质课程,成为学院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二、主要建设成就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确定为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以来。我们的围绕课程建设目标做了大量工作,使学生在理论学习、政策分析以及实践能力培养等方面得到全面提升,课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较好的成绩。具体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了课程的教学体系 《刑法原理与实务》被批准为院级精品课程后,我们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自身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理论教学大纲、实训大纲、教学课件,完成了技能试题库的建设,充实了教学参考书目。 (二根据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写了《刑法原理与实务讲义》 为适应高职教学的特点,培养技能型人才,法律系刑事法律教研室总结了几年来刑法教学的经验,从今年3月开始,组成了教材编写组,(成员包括王晖、杨军、侯起舞、毛育军、夏芬芳,着手编写适合高职学生特点的《刑法原理与实务教程》,用于我院刑法课的教学,现已基本编写完毕。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表5-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学术争议】 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参见图表。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1)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这是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既有人认为应并罚,有人认为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理由是:①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或者,②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说明】通说为第二种观点,理由是①。1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践】 (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2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3 1第二种观点之下有两种解释理由,通说采取第一种。 2【答案】AD 3【答案】A。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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