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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闸刑初字第95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闸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xx,男,因本案于201X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X)970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陆xx犯诈骗罪,于201X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4、5月间,被告人陆xx为

骗得被害人王xx的钱财,虚构自己在浦东开有工厂等事实,在骗取被害人王

xx信任后,以故意编造的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理由,在201X年5月10日骗得被

害人王xx共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借条、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认为被告

人陆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陆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xx对起诉指控其诈骗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因做生意缺

少资金而向王xx借钱,没有虚构自己在浦东开有工厂的事实,当时只是对王

xx说自己在那家工厂里打工;其自201X年1月开始分三次向王xx借款10万元,但实际其总共仅拿到本金人民币58000元,其余4201X元均系高额利息,

在王xx出借时已当场扣除,其还先后归还过王xx人民币28000元;201X年9

月时,其曾主动联系过王xx,只是没有联系上。

经审理查明,201X年4、5月间,被告人陆xx以“生产需要、急需

资金”为名,向王xx谎称自己经营的上海xx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有一批订单,还虚构了自己在浦东开有工厂的事实,据此骗得王

xx的信任向其借款,于同年5月10日从王xx处得款人民币10万元,所得钱

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等。因被告人陆xx一直未还款,且无法联系,被害人王

xx于同年7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上网追逃,被告人陆xx于201X年10

月23日在江苏省常州市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xx的陈述笔录,证实201X年4月初,被告人陆xx找到她,称其经营的xx公司最近有一批外贸订单,急需资金,故向她借款人民币

10万元救急,借期一个月。因她不放心,提出要财产担保,陆便向她提供了身

份证、社保卡复印件、xx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陆的居住地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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