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草稿)

前言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卫生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基础上,参考<<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88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1988版).以及ISO9001质量体系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制定本生产规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还参考了美国FDA<<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GMP指南>>(1992版)和欧盟<<化妆品GMP指南>>(1995版)的有关管理要求.

1 总则

1.1为加强化妆品企业的生产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品质管理,成品储运,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3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2 组织机构和人员

2.1企业应建立与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文件,自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生产,对产品质量和本规范的实施负全部责任.

2.2企业应配备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佑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是专职人员,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佑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的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2.3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事化妆品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并正确解释<<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

2.4 企业应建立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计划应与企业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企业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相关的授权,能力,技能和经验的记录,

并建立个人档案.

2.5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3. 厂房,设施和设备

3.1 厂房设计

3.1.1企业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负面影响.厂区环境应整洁,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3.1.2生产区,非生产区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和清洁操作.设计应能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差错和混淆. 3.1.3厂房设计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进行合理的工艺布局,工艺布局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避免交叉迂回及人流,物流混杂.生产环境应满足产品对过程卫生和质量要求.

企业应具备生产用房,辅助用房,质检用房,留样用房,档案用房,原辅料,包装材料和产品仓储用房等功能分区,并合理衔接.

企业应有理化,微生物检测实验室和留样室,并按照工作需要,装备防震,空调,净化等相应设施.留样室的环境条件应能满足留样物品的保存条件.

生产睫毛膏,护肤类化妆品(粉类产品除外)的半成品存放间,罐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二次更衣室及其缓冲间应在三十万级以上洁净车间生产.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面、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应减少积尘,便于清洁。

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地漏和水池的设置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洁净室(区)应采用清洁地漏。

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耐腐、防霉、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聚集和便于清洁。

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尽量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固定设备、管道的安装应防止水滴和冷凝物对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和设备造成污染。

3.2设施管理

3.2.1厂房、空气净化系统及生产区的通风系统应定期清洁、维修、保养并作好记录。在维修、清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得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3.2.2生产车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化妆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并定期监测,并有相应记录。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3.2.3生产区的照度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3.2.4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车间应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3.2.5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干燥气体等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3.2.6仓储区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3.2.7仓库要保持清洁和干燥,并有清洁记录.货物要离地、离墙码放。地面应平整,不起灰,有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

3.2.8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孽生。

3.2.9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的卫生。

3.2.10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并符合相应的职业卫生要求。“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设备管理

3.3.1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生产操作、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3.3.2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管道等必须使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不与产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内壁应光洁、平整,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产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3与设备连接得主要固定管道应表明管内物料得名称、流向。

3.3.4生产和检验设备应有明显状态标识。工作现场应有现行有效得书面操作规程。

3.3.5设备需定期维护、保养和验证,并有相应记录。设备得安装、维修、保养操作不得影响产品得质量。

3.3.6设备和容器应建立清洗和消毒规程,内容包括:清洗方法、所使用得清洁剂和消毒剂、拆卸步骤、清洁步骤、清洁记录、频率等。清洁后得设备和容器应设定合理得使用效期,并有明显效期标识。

3.3.7工艺用水系统的制备、储存的管道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的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并要规定清洗、消毒的方法和周期。

工艺用水应至少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应定期检测PH 、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并有相应检验记录。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同时应制定水质异常时的应急和纠正预防措施。

3.3.8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并定期校验,有明显的校验合格标志。

4物料

4.1生产用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申请、供应商评估及确认、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4.2物料应能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供应商保持相对稳定。

4.3企业应建立所使用的原料档案,内容包括:原料来源、规格、质量标准、安全性数据等。

4.4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入。仓库收货时应对来源、规格、包装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有相应入库检查记录。每批次原料购进时必须索取厂家的出厂检验

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

4.5物料的储存应有防止混淆的措施,并能有效避免受微生物、粉尘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污染。物料不应存放在过冷、过热、暴晒或过湿等恶劣环境中。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按照规定条件存储。固体、液体物料应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挥发性物料应避免污染其他物料。

4.6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7原料的包装上应贴有清晰标识,标签上应含有品名、批号、数量、收货日期、储存条件、失效期(或重检日期)等信息。

4.8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分类管理、分区存放,有明显标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效隔离,防止被误用,并有相应处理制度和监督制度。

4.9原料必须逐批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未经批准放行的物料不能使用。

4.10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内包装材料必须干净、清洁,材质必须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

4.11物料的使用必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有可追溯性。

4.12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的,应有审批程序,确保不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经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并有书面记录。

4.13应制定物料的存储期和重检周期,并按规定复检。过期或不合格物料应有明显标识,并有效隔离。

4.14化妆品的标签应按品种、规格专柜或专区存放,凭批包装指令计数发放。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应即时销毁。标签的发放、使用和销毁应有记录。

4.15生产用水的水质至少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6-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5 生产过程

5.1生产工艺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原料、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明确划定,避免交叉。不同洁净区域的人员和物料的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5.2生产前必须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管道等是否已经清洁、消毒,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同时应确认无上批生产的遗留物。

5.3车间根据生产指令领取已经放行的原物料。原料的称量、投料需要双人复核,复核的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物料状态、重量(或体积)、所用于半成品的批号等信息,以确保物料的使用正确。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前言 本规范在编写过程中,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准则,参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版)和(2006修订稿)、《中国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1998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1998版)、以及ISO9001质量体系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重点强调和细化了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运作治理中的良好操作规范,并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基础上,突出了原料操纵、生产过程治理、文件治理、记录、标识、验证以及自检等方面的要求。但因本规范属于化妆品生产的范畴,因此在工艺用水、建筑设施、生产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要低于《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 本标准的编写内容还参考了美国FDA及欧盟的GMP和化妆品方面的治理条例,要紧包括:美国FDA《现行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化妆品GMP指南》(1992版)和欧盟《化妆品GMP指南》(1995版) 名目 1. 总则 2. 厂房、设施和设备 3. 物料 4. 生产过程 5. 成品储备与配送 6. 卫生治理 7. 组织和人员 8. 品质治理 9. 文件和记录 10. 附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治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的差不多原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治理、生产过程、卫生治理、品质治理、成品储存及配送、组织和人员、文件和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 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指导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2. 厂房、设施和设备 2.1 化妆品企业的厂址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负面阻碍。 2.2 企业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 化妆品的定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 化妆品的分类 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ISO22716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准则

ISO22716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准则 标准号ISO 22716:2007 目录 介绍 (1) 1范围 (1) 2术语和定义 (1) 3员工 (4) 4厂房 (6) 5设备 (8) 6原料和包材 (10) 7 生产 (11) 8 成品 (14) 9实验室质量控制制 (15) 10不合格品的处理 (17) 11废弃物 (17) 12 外包 (18) 13 偏差 (19) 14投诉和召回 (19) 15变更控制 (19) 16 内审 (20) 17 文档 (20)

介绍 这份准则为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做出指导,是适合化妆品行业并考虑了行业的具体要求,在人员,技术和影响产品质量的综合因素方面提供了系统性的和实际性的建议。 这个指导是为了让员工遵守产品接收到装运的流程下如何去利用资源。为了达到此目的,在每一个章节里都添加了“原则”这一栏。 良好生产规范中的质量保证发展观念是通过描述建立在科学有效的判定和风险评估上的工厂活动来完成的,这份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界定能让你获得达标产品的活动。 文件是 GMP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准则 1范围 此国际标准为化妆品生产,控制,储存和装运提供指南 这个标准包含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但不包括员工安全和对环境的保护方面,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公司的应的责任,可以通过当地的法律和法规加以管制 这些准则并不适用于设计和开发和产品营销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对于本文件是适用的 2.1接收标准 数值限度,范围或者其他可作为接受测试结果的方法 2.2审核 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而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化妆品种类分类[指南] 一)按使用目的分类 清洁化妆品用以洗净皮肤、毛发的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化妆品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化妆品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化妆品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等。 (二)按使用部位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三)按剂型分类 液体化妆品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等。乳液蜜类、奶类。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 粉类香粉、爽身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 棒状口红、发蜡。 (四)按年龄分类

1(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2(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3(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屋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五)按生产过程结合产品特点可分为七类 乳剂类指各种膏霜蜜。 粉类各种香粉、爽身粉。 美容类指唇膏、眼影、睫毛膏、指甲油等。香水类香水、古龙水、花露水。 香波类指香波、浴液、护发素。 美发类指染发、烫发、定发用品。 疗效类添加药物的化妆品。

企业标准化概述

企业标准化概述 第一章企业标准化概述第一节企业标准化的概念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活动。 企业标准化是指为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1:上述活动尤其要包括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制定、发布企业标准和贯彻实施各级标准的过程。 注2:标准化的显著好处是改进产品、服务和过程的适用性,使企业获得更大的成功。 第二节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 ___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制定企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结合企业标准化工作特点,企业标准化工作基本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企业标准化工作涉及到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关系到产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许多方

面。认真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是做好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保证。 2、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企业来讲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都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与企业有关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纳入企业标准体系都具有约束力,也必须执行。 3、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依据。现代企业不仅其产品(或服务)要严格执行标准,而且对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实现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4、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科学技术运用,分工越来越细、协调面越来越广,对生产、经营管理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岗位操作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对这些要求要进行定量化、标准化,便于掌握、实施和检查。这样在企业除了原有的技术标准以外,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普遍推行了。所以,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是企业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整体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需要。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ISO227162007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ISO22716:2007 知识培训考核卷 所在部门: 姓名: 日期: 考试时间:30分钟 一、是非题(2’×15=30分) 1、ISO22716:2007不适用于化妆品的研究、开发和成品销售环节。() 2、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 3、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要包扎好才能接触化妆品和原料。() 4、所有人员,不论是谁,不论因何原因,要进入生产工作中的灌装间,均必须 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或鞋套,戴好口罩,工作服应当 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通过风淋除尘后方能进入。更衣间应随时备有经 过消毒的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或鞋套,口罩。 ( ) 5、直接与产品接触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直 接用手刮、擦产品。严禁将掉落桌面或地板的产品刮回原料桶或罐装瓶。 ( ) 6、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7、化妆品的污染物是指产品中出现的任何非预期的化学的、物理的物质。 () 8、在投放市场之前,所有成品均应根据确定的实验方法进行检测并应 符合允收标准。() 9、化妆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只要是自来水就可以了。() 10、灌装车间人员在灌装之前,应先确认待灌装的半成品已贴上合格标签方能 灌装。现场巡检负责监督和核对。 ( ) 11、办公室人员临时进入生产区域,可以不穿着规定的工作服。() 12、在对记录的手写部分进行更正时原始信息应清晰保留,必要时还应记录更 正记录。() 13、外包发起方无需评估外包接收方执行外包活动的能力。()

14、在生产和包装过程前应获取必要的相关文件。() 15、内部审核的后续措施应确定纠正措施被有效地执行或圆满地完成。() 二、单选题(三选一,2’×5=10分) 1、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__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A、半年 B、每年 C、两年 2、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卫生要求。() A、现场操作人员 B、仓库工作人员 C、打包工作人员 3、所有与产品接触的机器设备、管道必须及时严格清洁和用()擦拭消毒。 A.清水 B. 兑成浓度为75%酒精 C.浓度为95%酒精 D. 无水酒精 4、销毁或者返工的决定应由的人员批准。() A.生产部负责人 B.质量部负责人 C.仓储部负责人 5、所有与原料及产品接触的不便水洗、不耐热的物料(如卷膜、无纺布等),均应放在()消毒至少30分钟后方可使用。() A.通风处 B. 消毒柜消毒 C.臭氧下 三、多项选择题(3’×10=30分) 1、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 A.进入车间生产前 B.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 C.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 D.上卫生间后 2、实施GMPC的目的是() A.避免混淆 B.容易操作 C.消灭差错 D.防止污染 3、ISO22716:2007提供了化妆品产品的过程的导则。() A.生产过程 B.控制过程 C.存储过程 D.装运过程 4、化妆品的污染物是指产品中出现的任何非预期的的物质。 () A.人为的 B.物理的 C.化学的 D.微生物方面的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标准范本_1

管理制度编号:LX-FS-A14847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公司工厂车间生产线安全用电管理 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安全用电基本知识 ★电气线路使用中的基本要求 ⑴使用电气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要及时更换。 ⑵不准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到作为保护线用。 ⑶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 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将插头(座)内保护接地给予工作中性线连

接一起。 ★用电设备基本安全要求 ⑴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⑵电器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⑶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电缆或护套软线做电源线,同装设漏电保护器。 ★电器火灾的预防 ⑴正常使用时会残生飞溅火花、灼热飞肖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如电砂轮、电锯、电热炉等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封、隔离措施。 ⑵当发生电器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 号 2010 年11 月26 日发 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 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 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 )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 年份+0000 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 +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 "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名称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页次第1页/共8页 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安全卫生性,并确保所有环节的生产都应在高标准的卫 生条件下进行。 2.范围 此规范包括本公司在采购、生产、包装和成品、半成品及原物料储存中应用的设施、操作方法以及人员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此程序的制定、修改;并对本程序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3.2各相关部门负责按本程序的要求落实执行。 3.3良好生产规范督察员(品管部)负责对此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出违规 现象,并随时提出改进措施,每日/周/月将相关问题汇总交于各相关部门负责 人,并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4厂址选择与厂区规划 4.1本公司厂址在广州**工业区内,选址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4.2本公司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周围无有毒有害污染源等。 4.3本公司在业区内,周围无居民,不会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安全,不产生有害物质及无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4.4本公司厂区规划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有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无交叉污染,生产车间置于清洁区内且位于当地主导上风口。 4.5生产车间布局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本公司设置原料间,乳化间,半成品静置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干燥、存放间,仓库,检验室,更衣室,缓冲区,办公室等,能防止交叉污染。 4.6化妆品生产过程不产生粉尘,使用有害(双氧水,氨水等)、易燃(酒精等)、易爆原料的染烫产品使用单独生产车间,专用生产设备,并具备相应卫生、安全措施。

名称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页次第2页/共8页 4.7废水、废气、废渣经过处理,达到广东省(DB44/26-2001,DB44/27-2001等)国家有关环保、卫生要求,且严格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来规范环境管理。 4.8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5生产卫生要求 5.1公司建立《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对卫生控制程序进行规定。配备有经专业培训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理。 5.2乳化、灌装、包装间总面积5000平方米,人均占地面积5平方米,车间净高3.0米。完全满足公司化妆品生产要求。 5.3生产车间地面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有1.5%坡度,不积水,在最低处设置地漏,地漏有翻碗或者网盖。 5.4生产车间四壁及天花板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便于清洁消毒。防水层高度不少于1.5米以上。 5.5工作人员和物料均须经缓冲区进入或者送入生产车间。 5.6生产车间通道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生产车间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5.7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在使用前后彻底清洗、消毒。见《卫生标准操作规范》SSOP 5.8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人为污染。 5.9生产区设更衣室,室内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5.10生产膏霜灌装间设置二次更衣室及风淋室。 5.11静置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有紫外线等空气消毒设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WorldTradeOrganization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单纯以清洁为目的的香皂不纳入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国家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 第八条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新原料应当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按照标准进行管理。 第九条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美白新原料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新原料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新原料有关信息。 第十条新原料经注册或者备案后投入使用的,新原料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在3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及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新原料,国

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认定标准

自动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 智能(互联)工厂认定标准 (试行) 一、自动化生产线 (一)装备设备 使用成套自动化设备(装备、装置)替代传统设备或人工作业组合,设备(装备、装置)应具有自动识别、检测、传感等功能,能够实现物料上下料、传送和储存等工序的自动化。流程行业应设立中央控制室,连接每一台设备,确保设备都是在线模式,并监控设备运转参数。 (二)管理系统 生产采用单独的控制系统,实现关键工序设备自动控制,各装备之间能够实现连续运转。流程行业采用DCS、SCADA等生产过程控制与调度自动化系统。 (三)信息传递 采用先进的工业通讯方式,在生产线内实现生产数据的采集、监控和传递。离散行业采用DNC(分布式数控)、SPC(过程统计)、RDC(物流运输系统)和RFID(射频识别技术)、条形码、二维码等技术,实现对生产线的制造、刀具、设备、质量等进行控制与数据采集。 (四)效益情况 生产效率提高15%以上,生产人力资源减少20%以上,产 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11

品质量稳定性得到提升,安全生产得到有效保障。 二、数字化车间 (一)建模仿真 采用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有限元分析(CAE)、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设计和工艺路线仿真、可靠性评价等技术,对车间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进行模拟仿真并建立数字化模型,建设虚拟车间。产品设计全部采用以上数字化技术,建立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等。 (二)装备设备 在采用自动化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基础上,车间内应用智能数控设备、传感识别技术等先进装备和工业控制系统(ICS),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相关数据进入企业核心数据库。 (三)管理系统 建立车间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计划、排产、生产、物流、设备、质控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并与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产品数据库管理(PDM)、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PLM)集成,实现各生产环节的智能协作与联动(PDM 、PLM仅限离散行业)。 (四)信息传递 建立车间级的工业通信网络、部署工业级终端,实现系统、你今天的日积月累,终会变成别人的望尘莫及。22

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规范》即将被《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取代 中国的化妆品行业或将迎来一场变革。继国家局相继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注册司工作安排,于2015年1月将编制形成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依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国家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审评。 此次《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以下称《卫生规范》)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满足化妆品行业发展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一.修订背景 化妆品行业一直以来都以混乱而饱受诟病,各品牌鱼龙混杂。现行标准偏低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卫生规范》在某些方面上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补充修订。具体表现为:有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对产品和原料的技术要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等。因此,2009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委托中检院对《卫生规范》修订工作进行专题研究。2012年11月,《技术规范》正文部分初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时附录部分的修订尚未完成修改)。 近年来,化妆品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化妆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公众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要求和监管期望越来越高。鉴于此,《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于2014年1月再次启动,并于2015年1月对初步完成修订的《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卫生规范》为基础,结合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 内容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范围、定义和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及原料要求等);附录部分主要包括相关技术支持文件,包括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要求和检验及评价方法(包括毒理学试验方法、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学检验方法、人体安全性检验方法和人体功效评价检验方法等)。具体如下表所示。 款项主要内容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和经营的化妆品(仅供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外)。口腔护理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另行规定。 术语和 释义 / 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一般要求 ?配方要求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包装材料要求 ?标签要求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取消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核备案制,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管,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分类管理。 一、分类原则 (一)依法依规,确保安全。在遵循现有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可能对人体带来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二)科学分类,合理定位。以产品具有或宣称的使用目的为分类的主要依据,以产品采用的原料、适用人群等内容为参考,科学合理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分类。 (三)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调整有关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将现行特殊用途化妆品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类),对现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中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作为特殊用途化妆品(II类)进行管理。其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告知备案制。取消现行审核备案制。 二、调整有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含义 (一)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或具有去头屑、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等作用的发用类化妆品。 (二)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具有减轻或减缓眼袋、祛痘或抑制粉刺、抗皱等作用的化妆品。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管理。 (三)除臭化妆品是指具有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化妆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

(四)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具有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管理。 (五)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或屏蔽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通过紫外线作用达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管理。 三、纳入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一)纳入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具有或宣称控制头部皮肤油脂分泌作用或去头屑作用的发用类产品,纳入育发化妆品; 2. 具有或宣称抗皱、祛痘或抑制粉刺、减轻或减缓眼袋等作用以及植物精油类产品(仅具有香精作用的除外),纳入健美化妆品; 3. 具有或宣称抑汗、止汗等作用,以消除或减轻人体不良气味的产品(用来掩盖体味的芳香类产品除外),纳入除臭化妆品; 4. 具有或宣称美白或增白(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除外)、减轻黑眼圈,剥脱皮肤角质等作用的产品,纳入祛斑化妆品; 5. 具有或宣称皮肤晒黑或晒成其他颜色作用的产品,纳入防晒化妆品; (二)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的产品类别 1. 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和儿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2. 用于口唇(不含色素的产品除外)或眼部的产品(眉笔类产品除外),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3. 使用纳米、基因等新技术材料作为原料的产品,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 附表:关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涉及的功效成分列表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X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X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X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

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X。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X。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X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解析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实施本规范的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应明确。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有关化妆品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本规范,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业主管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精细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并具有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化妆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八条从事化妆品质量检验和配制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条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生产造成污染。化妆品生产区应远离污染源。生产所需的动力、“三废”处理等辅助设施不应对生产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一条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设置功能间并合理布局。应将原料预处理、称量、配制、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半成品储存、分装、成品包装等工序分开设置。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易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原料的产品,应使用单独的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具备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它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生产区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不渗水和积水,便于清洁和消毒。 第十五条生产车间四壁及顶棚应当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材料涂衬,并应当便于清洁消毒。

化妆品分类标准

化妆品分类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其他回答共1条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7916 化妆品卫生标准 3 术语 3.1 化妆品 中以涂沫、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3.2 标签 粘贴、印刷在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3.3 销售包装 以销售为主要目的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包装。 3.4 内装物 包装内所装的产品。 3.5 保质期 指在产品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持产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4 标签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4.1.1 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的标签。 4.1.2 小包装上的标签。 4.1.3 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化妆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5.2 化妆品的标签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6 必须标注内容 6.1 产品名称 6.1.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准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6.1.2 使用新创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化妆品分类规定的名称,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6.1.3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6.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6.2.1 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2.2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6.3 内装物量 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6.4 日期标注 6.4.1 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6.4.2 标注方法 生产日期标注: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标注:保质期×年;保质期×月。 生产批号标注: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等语句。 6.4.3 日期标记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除生产批号外)。 6.5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号。 6.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6.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6.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7 其他 7.1 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类等), 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1 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执行。 有关行业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 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化建设。 3.2 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 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4 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 行。 4.2 建立和保持 . . .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6]454号)-推荐下载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 +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试谈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标准

化妆品良好生产规 前言 本规在编写过程中,以《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准则,参考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2001版)和(2006修订稿)、《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1998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1998版)、以及ISO9001质量体系方面的容。 本规重点强调和细化了化妆品企业在生产运作管理中的良好操作规,并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的基础上,突出了原料控制、生产过程管理、文件管理、记录、标识、验证以及自检等方面的要求。但因本规属于化妆品生产的畴,因此在工艺用水、建筑设施、生产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要低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 本标准的编写容还参考了美国FDA及欧盟的GMP和化妆品方面的管理条例,主要包括:美国FDA《现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化妆品GMP指南》(1992版)和欧盟《化妆品GMP指南》(1995版) 目录 1. 总则 2. 厂房、设施和设备 3. 物料 4. 生产过程 5. 成品存储与配送 6. 卫生管理 7. 组织和人员 8. 品质管理 9. 文件和记录 10. 附则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 1.2 本规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管理、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品质管理、成品储存及配送、组织和人员、文件和记录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 本规是化妆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指导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 2. 厂房、设施和设备 2.1 化妆品企业的厂址应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负面影响。 2.2 企业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化妆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妨碍。 2.3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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