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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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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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行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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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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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A.小张给自己制订了复习《经济法》的计划

B.小李向同学表示要参加《经济法》考试

C.小王报名参加了某培训班《经济法》的课程学习

D.小赵请老师解答一道《经济法》的考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选项A的情况不会产生任何“法律后果”,所以这不具有“意思表示”的效果,不是“法律行为”;选项B和选项D不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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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点】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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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

(1)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

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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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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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情形中,没有构成意思表示的是()。

A.甲决定明天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B.乙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丙签发一张支票赠与好友

D.丁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意思表示。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本题中,选项A没有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即意思存于内心,是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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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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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如购物行为。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

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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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

(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5.法律行为除以上分类外,还有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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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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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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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重点2】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

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重点3】《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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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或宣告无效。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

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外在意思表示一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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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本题中,“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对方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也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且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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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能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如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2)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3)推定形式。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就可推定为行为人购买物品的意思。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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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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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3)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其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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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行为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8岁的小学生接受学校奖励一台学习机的行为

B.12岁的初中学生向邻居出租房屋的行为

C.17岁的高中学生参加合伙企业的行为

D.20岁的大学生设立一人公司的行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A选项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进行的是一个纯获益的行为,因而是有效的。B选项、C选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D选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注意,本题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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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欺诈的构成条件

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④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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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企业推出一种新型饮料,在其宣传广告中,捏造该饮料具有强力补钙功能的事实,且售价比一般饮料贵很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

A.消费者甲相信该企业的广告,购买了该新型饮料

B.消费者乙相信该企业的广告,但由于误解购买了其他饮料

C.消费者丙购买了该新型饮料后,看到了该企业的广告

D.消费者丁根本不相信该企业的广告,为送礼购买了价格较贵的该新型饮料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选项B消费者没有因欺诈作出意思表示;选项C和选项D与欺诈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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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1)特征

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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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1)特征

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2)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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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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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他人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的行为属于所述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选项D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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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

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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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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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1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后经鉴定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申请行使民事行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甲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首饰店将人造钻石标为“天然钻石”,构成欺诈,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但甲的撤销权不能获得支持,因为自可撤销民事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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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4.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重点】《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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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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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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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合同法》则称之为“生效条件”,亦称“停止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条件。(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4.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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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公司老板向其职员许诺: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则加薪5%。该行为是()。

A.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虽然1年是时间,但在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1年,是将来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幻灯片34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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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

A.甲与乙约定:等到放寒假时,甲教乙书法,乙向甲支付一定报酬

B.甲与乙约定:3个月后即2011年5月1日,买卖合同生效

C.甲与乙约定:如果三天内甲能把乙的汽车修好,就借甲使用三天

D.甲与乙约定:如果明天不下雨,双方就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选项C、D所述的“把汽车修好”和“不下雨”都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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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1)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诉讼的行为;

(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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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行为中,构成代理的有()。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概念。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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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受,故法律要求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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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

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

(2)从事的事务不同。代理涉及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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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与代表

法人组织一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

代理与代表有如下区别:

(1)代表人是法人的法人机关,代表人与法人是同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与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体现在: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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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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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情形中,适用法定代理的有()。

A.被代理人是身体有残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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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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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重点】《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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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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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1)《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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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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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

2.《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相对人的不知(情)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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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表见代理的效果

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幻灯片50

【例题】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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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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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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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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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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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期诉讼时效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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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从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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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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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010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2011年12月1日前。但是乙将此事忘记,直到2012年12月1日才想起。此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

A.2010年12月1日

B.2011年12月1日

C.2012年12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应以还款期限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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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战争等。

2.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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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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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01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5日

B.自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5日

C.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5日

D.自2011年5月5日至201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中,

乙出差遇险虽属不可抗力,但没有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仍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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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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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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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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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

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题中,选项A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选项B属于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选项C是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选项D属于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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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也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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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决议合并为丙公司,随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于2010年1月5日向所有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0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0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笔货款已到期,丁公司对该项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是()。

A.2010年1月1日

B.2010年1月5日

C.2010年1月10日

D.2010年1月15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丙公司承担),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发出通知的行为),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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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有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

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8、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别。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结构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考点】合同的分类 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有名合同 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 称 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 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未赋 予名称 其他合同 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诺成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 立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 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 给付才能成立 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银 行放贷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应 采取书面形式 不要式合 同 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如买卖合同 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如赠与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主合同 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即能独立存在 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设立主债 务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 为从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 提 【2020表述调整】(了解)【考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

时,同样适用。如政府采购合同 不属于《合同法》调 整的范围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适用 《劳动合同法》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考点】合同订立的方式-要约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 1.【要约vs要约邀请】 【思考1】某书店新上架了一套精装典藏版图书,标价888元,置于门口显眼的货架上销售。该行为是否属于要约? 该行为是一个要约,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但不妨碍要约所达成目的。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武汉理工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习题第八章-了解法律制 度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发布时间:2012-12-17 20:41:36 【告诉好友】【返回上页】共点击:575次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亚里士多德 学习目标 第一,了解宪法基本知识,正确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特别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增强公民意识,正确行使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履行公民基本谘务,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尊严。 第二,初步掌握我国的行政、民事、经济、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公民在这些法律关系中度尖有的权利义务,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学习方法 通过对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的阅读,积极参加各项法律实践活动,掌握我国宪法的概念、原则和特征,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了解国家机构体系,掌握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本内容。 基本问题 1、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什么样的特征?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条件。 5、简述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6、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哪些条件时方能有效? 7、什么是民事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8、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9、简述合同的内容。 10、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1、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12、夫妻间有哪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13、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14、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5、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16、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会计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必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法概述 1.按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法不调整:(1)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劳动合同关系;(3)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考点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三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符合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注意】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以信件方式要约的承诺期限的起算:信件载明的日期→投寄的邮戳日期 (2)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3)★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注意迟到一般为承诺)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对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效力待定合同 1.种类: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第八章了解法律章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习题集及详细规范标准答案

第七、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 D )。 A、政治自由权利 B、文化教育权利 C、监督权利 D、人身自由权利 2、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吵架被打,发誓报仇,欲将王某的工场焚烧。一日拂晓,李某潜入工场,在其点着火后,即听到外面狗叫声,怕被人发现,感到事已难成,遂将火踩灭。李某的行为属于(C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3、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B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区 B、县 C、省 D、直辖市 4、某县人民政府对某村卫生站发生的医疗事故作出赔偿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B )。 A、行政立法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行政处罚行 为 5、刑法附加刑有(B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缓期两年执行

6、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B)。 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中央军事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A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8、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 点制定(B ) A 地方性法规B、自治条例C、单行条例D、行政法规 9、八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C)。 A、二次修改 B、三次修改 C、四次修改 D、五次修改 10、妇女甲卧病在床。某日深夜乙潜入甲的住室,将甲紧紧抱住,压在床上, 企图实施强奸。甲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住在隔壁的甲母闻声赶来,见状大怒,顺手拿起床前的坐椅向乙砸去,恰好击中乙的后脑勺。乙抽搐一阵后死亡。甲母的行为属于(C) A、故意伤害他人致死 B、防卫过当 C、正当防卫 D、过失杀人 11、高某持刀杀其父,其父受伤未死亡,高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入院后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习题及答案

第2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B)。 A、塘中的鱼 B、夜空中的星星 C、不作为 D、企业的名称权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C) A、所有权 B、债权 C、人格权 D、继承权 3、下列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A) A、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B、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C、均以法律明文规定而发生 D、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4、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 A、聋哑人 B、合伙企业 C、机关法人 D、个体工商户 2.下列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D) A、物权关系有形 B、债权关系 C、人身权关系 D、知识产权关系无形绝对特定的 3.公民甲生前立有遗嘱,指明其全部财产归女儿乙继承,则该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有赖于下列哪些事件和行为?(AD) A、被继承人甲的死亡 B、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乙尚未出嫁 D、甲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4.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BCD)。 A、自然人 B、物

C、智力成果 D、行为 5、民事法律关系是(ABC) A、民事主体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B、由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C、须同时具备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关系 D、当事人均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6、下列属民事法律关系的是(AC) A、甲堆木柴于乙门口致乙通行困难,乙要求甲清除木柴 B、甲答应与乙结婚后反悔,乙要求甲履行承诺 C、甲养的鱼因鱼场出现缺口顺水游入乙的水塘,甲请求乙予以返还D、甲不在家,邻居乙为其接待来客 7、下列选项中,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BCD)A、自然人 B、法人 C、其他组织 D、国家 8、下列关系中能成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是(ABCD) A、与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的某行政机关 B、故意打碎他人贵重花瓶的某中学生 C、与某市场商贩发生合同纠纷的某日本留学生 D、接收他人遗赠的5岁孩童 9、下列行为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是( AD ) A、甲酗酒开车行为。 B、甲酗酒开车撞人行为。 C、邮递员甲因将88号看成83号而为错投行为。 D、邮递员甲因错投而被公司扣除当月奖金的行为。 10、下列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是由事件引起(AC) A、甲死,甲子继承其遗产 B、精神病患者甲打伤乙而产生的求偿关系

030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10)

四、租赁合同(2007年简答题、2009年简答题)(★★★)(P265)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相关链接】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判断题】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无效。()【答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2007年)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质押(1)-动产质押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1)-动产质押 ● 详细描述: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必背考点1】要约和承诺 1、要约: 1)要约邀话: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①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③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话,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東。 3)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的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変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必背考点2】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 1、格式条款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注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其言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05.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在15分左右,年年涉及主观题,希望考生给予充分重视。本章“入门易,得分难”,许多规定看似浅显、简单,但应用起来十分灵活,需要考生准确理解规定,并辅以适度练习。 2019年内容基本没变。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一:概述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答案】BCD 【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考点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形式 书面、口头和其他。 【例题·判断题】王某与吴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化妆品买卖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2014年) 【答案】√ 【解析】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拟订的下列格式条款中,属于无效的有()。(2012年) A.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格式条款 B.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得以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只是需要解释,而非直接导致无效)。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2008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不直接影响该格式条款的效力;(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无效。

第03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最近5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 2019年卷12题2分1题1.5分—— 3.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2018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3题3分1题1.5分—— 4.5分 2017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7题2.5分5分卷21题1分————1分 2016年卷11题1分——1/6题3分4分卷21题1分————1分 2015年卷11题1分1题1.5分1/6题3分 5.5分卷21题1分1题1.5分—— 2.5分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2020年本章教材调整了“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单元考点框架

法律行为效果不 同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 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如买卖合同), 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竞业限制协议) 处分行为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 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种变动既可以是权利的 产生、也可以是权利的变更或者消灭(物权变动 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 为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主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 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 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典型例子 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第4章)单务合同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第4章)诺成合同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2019年) A.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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