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3)

存货损失3)
存货损失3)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确认后全额扣除成本。

二)存货的盘亏等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的,不能抵扣的是指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非正常损失”作如下解释:“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正常损失。

何谓“正常损耗”,应是制订有损耗定额的合理损耗,如液体货物和易碎物品的自然损耗、受气候影响的某些货物的季节性损耗等,其他按件计量的货物不应当有正常损耗。

超定额损耗和存货的盘亏、报废、毁损等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这部分货物未形成新的产品出售取得销项税额,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一项损失,应由企业承担,在会计处理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三)

四)

贷:原材料(帐面成本)

在产品(帐面成本)

产成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产品、产成品的进项税额均指相应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09-3-20 18:04:37 字体:大小【我要纠错】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

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盘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 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企业为例: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为非正常损失。上例中,企业丢失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被盗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1500÷(1-7%)×7%=2917.9(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需进项税金转出。修订后的细则更加体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假设该部分产成品是非正常

损失,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的半成品,不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应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资产评估减值不属非正常损失。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评估清算减值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同时,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该企业发生的上述损失,准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中,存货损失和自然灾害损失,按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和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准予扣除。

东奥会计在线发布

五) 市南国税局税前列支各种资产损失

问题解答

六)

七) 2010年2月26日

八)

九)

十) 问:企业销售、转让、变卖、报废清理、盘亏、丢失固定资产发

生的损失哪些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那些可以自行计算扣除?

十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十二)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十三)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十四)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十五)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十六)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十七)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十八)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十九)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

清理的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而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和固定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损毁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二十) 问: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期限是什么时间?

二十一) 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

〔2009〕148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二十二) 问:企业发生的哪些资产损失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

二十三) 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

〔2009〕14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均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

⑴坏账损失;

⑵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

⑶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

失;

⑷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毁损损失。二十四) 问: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十五) 答:《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十六) 问: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七)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八) 问: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报批带什么资料?

二十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三十)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三十一)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十二)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三十三)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三十四) (五)残值情况说明;

三十五)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十六) 问:坏账损失审批扣除都需要带哪些资料?

三十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三十八)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三十九)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十)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十一)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十二)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四十三)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四十四)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四十五)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四十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

148号)第五条规定,坏账损失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

四十七) 问:企业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如何计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十八)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

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八条规定,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规定,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十九) 问:纳税人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申请扣除审批时都需要带哪些资料?

五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五十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五十二)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五十三)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五十四) (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五十五) 问: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税前扣除需要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吗?

五十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五十七)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五十八)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五十九)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六十)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六十一)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六十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

148号)规定,《办法》涉及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统一为:占企业同类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六十三) 因此,占企业同类资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不需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而同时超出上述标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六十四) 问: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十五)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十六) 问:应收款项无法收回,但不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坏账损失条件,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报批?

六十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六十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8号)第五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大的应收款项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

六十九) 综合以上规定,单笔数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应收账款,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上,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

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同时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经济鉴定证明。

七十) 问:5000元的应收账款超过3年现在收不回来了,需要出鉴证证明吗?

七十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规定,《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因此,5000元的应收账款超过3年无法收回,不需要出鉴证证明。

七十二) 问:企业有一部分应收账款,对方属于吊销执照但不是无力清偿,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中,确认坏账损失只需要出具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即可,对于企业的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七十三) 答:财税[2009]57号文件是政策规定,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是操作办法,虽提供资料但不满足策规定,也不能审批扣除。七十四) 问:买卖股票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审批?

七十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买卖股票损失不需要批准,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买卖股票

七十六) 问:存货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但在10万元以上,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还是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七十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企业单项或批量金额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但在10万元以上,属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由企业内部技术部门出具基数鉴定证明。

七十八) 问:因存货毁损、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十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因存货毁损、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十) 问: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的增值税部分扣除也需要审批么?八十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扣除部分都要审批。

八十二) 问:音像制品销售不出去,超过几年能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八十三) 答:根据《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八十四) 问:固定资产未到期报废损失审批扣除都需要带哪些资料?

八十五)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八十六)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八十七)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十八)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八十九)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九十)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九十一) 问:银行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抵押(质押)贷款, 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认定损失时,是否要提交法院判决书?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三十四条十四款规定: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因此, 银行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 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认定损失时,不需要提交法院判决书。

九十三) 问:企业处理使用过的汽车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审批才可以扣除?

九十四) 答:根据国税发[2009]88文件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九十五) 问:企业无形资产(软件)没有摊销完毕,现在已经过时需要报废,未摊销完毕的部分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

九十六) 答:未达到使用年限规定的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审批后扣除。

九十七) 问:家畜养殖企业发生的生物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办理相关手续?

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上述以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资产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九十九) 问:符合什么条件的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百)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五)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十)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十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一) 问: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其中账面余额是全部资产的还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这里的账面余额是哪一方的?

百二) 答:本条前提条件是指长期股权投资。

百三) 问:企业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百四)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百五) 问: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符合什么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百六)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百七)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百八) 问:股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交哪些证据审批?

百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百十)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

百十一) (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百十二) (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会计信息化库存管理存货核算系统

《会计信息化—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 实验指导书

目录 实验一《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1) 实验二《存货子系统》数据处理流程分析 (1) 实验三《存货子系统》功能分析 (2) 实验四《存货子系统》数据字典及数据库设计 (2) 实验五建立《存货子系统》数据库 (3) 实验六《存货子系统》差不多窗口设计 (4) 实验七《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码表处理 (44) 实验八《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单表处理 (47) 实验九《存货子系统》软件编程——导入导出处理53 实验一《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实验目的: 分析《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的业务流程,画出《存货子系统》业务流程图。

实验环境: 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Word软件、Visio软件等。 实验方式: 分组进行。 上机机时: 2机时 实验内容: 1、《库存治理存货核算系统》业务流程描述。 为了深入了解存货核算与治理的特点,我们首先分析手工条件下存货核算与治理的业务处理流程,掌握存货出库、入库、期末结账、对账以及治理分析的过程。 存货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在手工条件下,当存货到达企业并办理入库手续后,除了仓库保管员要登记存货数量账外,财会部门也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验收报告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增加等经

济业务;当各个部门领用存货时(如生产车间领用材料用于生产、销售部门领用产品用于销售),仓库保管员又要登记存货数量账,财会部门又要依照各种凭单(如入库单等)登记存货明细账,反映存货减少等经济业务;定期编制记账凭证传递到总账子系统,登记总账。此外,还要及时为治理提供各种存货报告,如存货状态报告、ABC存货成本分析报告、超储积压存货分析报告等。下面我们对入库流程、出库流程以及期末结账和治理分析流程进行分析。 (1)存货核算与治理——入库流程分析 当采购部门或者供应商将存货送入仓库,生产部门或者物流部门将生产的产成品送入仓库,入库业务便开始进行了。 ①仓库保管员依据采购订单和打算入库安排,检查供应商送 货及时性,依照事先设定的送货接收标准,判定是否收货。 ②假如能够收货,仓库保管员编制收货凭证,并将收货凭证 和质检抽样存货移入质检部门,进行抽样检验。 ③假如质检合格,将质检合格存货退返仓库,进行库存移库 操作,并编制验收报告。 ④将验收报告传递给仓库和财务部门。 ⑤仓库保管员依照验收报告和收货凭证编制入库单。

存货的账务处理

下面列举JC公司的存货业务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资料:JC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该公司有三千多种电子产品,该公司产品可直接对外销售,也可加工成品对外销售。其中一种产品MCX一月至四月的销售量如下: 产品名称单位一月销售量二月销售量三月销售量四月销售量销量合计 MCX 个2000 2500 2100 1800 8400 1.5月1日仓库部门交来一张采购申请单: 采购申请单 日期产品名称单位账上数实际数最低库存量5月订单量请购事由 2009年5月1日MCX 个2000 2000 2100 4500 库存低于最低库存量 附注:最低库存量的计算:最低库存量=(2000+2500+2100+1800)÷4=2100 2.采购部门受理了仓库部门的采购申请单,与供应商DS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 供应商:DS公司合同号:20090501-23 序号日期产品名称单位采购数量不含税单价运输费备注结算方式 1 09年5月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2 09年5月19日MCX 个2000 5.00 100 —月结转账 3 09年5月29日MCX 个2600 5.00 150 —月结转账 4 合计—— 6600 — 350 —— 总共采购6600个,分3批运送。 3.月底仓库部门交来一份产品出入库报表: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出库数量单位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个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个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个3100 个车间 MCX产品报表 日期入库数量单位含税单价金额出库数量不含税单价金额结存数量单位客户/供应商 5月1日——————— 2000 个— 5月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4000 个DS 5月10日———— 3000 — 16000.00 3000 个德普 5月19日2000 个5.85 11700.00 ——— 5000 个DS 5月20日———— 1500 5.00 7500.00 3500 个德普 5月29日2600 个5.85 15210.00 ———6100 个DS 5月30日———— 3000 5.00 15000.00 3100 个车间 合计6600 —— 38610.00 7500 — 38500.00 —— 4.财会部门根据仓库产品报表编制销售报表: 5月初MCX不含税单价为5.50元。该企业按照先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共104页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材料、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但是特种储备物资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生产则不是企业的存货,还有为能建造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准备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则不是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特点。 1、存货是有形资产(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形态存在) 2、流动性较强(处在不断的购买、耗用、销售之中) 3、存货具有时效性(长期不销售或耗用成为积压物资、就会造成废弃、或者降价处理,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存货的分类。 1、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属于存货的科目 ①物资采购——核算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购成本 ②原材料——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 ③包装物——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如桶、箱、瓶、坛、袋、罐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④低值易耗品——核算企业库存的低值易耗品(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周转使用的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⑤材料成本差异——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 ⑥自制半成品――核算工业企业库存的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已经生产完成并已检验送交半成品库的自制半成品和从半成品库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包括委托外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 ⑦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商品产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库存在外库或存放在仓库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 ⑧商品进销差价――核算商品流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差额 ⑨委托加工物资――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0委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1受托代销商品――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的委托代销的商品(包括代销国外的商品) 12存货跌价准备――核算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 13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 2、制造业存货的分类

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存货盘盈盘亏的处理 企业进行存货清查盘点,应当编制“存货盘存报告单”,并将其作为存货清查的原始凭证。经过存货盘存记录的实存数与存货的账面记录核对,若账面存货小于实际存货,为存货的盘盈;反之,为存货的盘亏。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要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存货的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其盘盈的存货,可冲减管理费用,按规定手续报经批准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 库存商品等 对于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盘亏存货应负担的增值税,应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转账,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 .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对于无法收回的其他损失,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企业存货的清查盘点,可分为定期租点和不定期盘点两种,定期盘点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终进行;不定期盘点是指临时性的盘点以及发生事故损失、会计交接、存货调价等而进行的盘点清查。企业应当做好存货的清查工作,加强管理,防止存货的呆滞积压或毁损。

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

第三章存货 一、本章概述 (一)内容提要 存货是企业中重要的流动资产项目。本章阐述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属于教材“会计要素”内容中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存货的计量,存货的计量在每年的试题中都会有所体现,考点主要集中在入账价值的计算、期末计价的调整、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等内容。 考生应掌握: 1.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关注外购方式、投资者投入方式、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下入账成本的计算; 2.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结余成本的计算;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4.存货盘盈、盘亏的科目归属。 (二)历年试题分析 二、知识点精讲 3.1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3.1.1 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1.2 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入账价值基础 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 (二)不同取得渠道下,存货的入账价值构成 1.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 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费(内扣7%形成进项税额)、装卸

费、保险费 注: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经典例题-1【单选题】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乙种原材料5000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每吨为12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用60000元,装卸费用20000元,途中保险费用为18000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原材料为4996吨,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吨。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元。 A.6078000 B.6098000 C.6093800 D.6089000 [答疑编号37570301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由于合理损耗列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且运输费用要抵扣7%的进项税,所以,该原材料的入账成本=1200×5000+60000×(1-7%)+20000+18000=60938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6093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60000×7%) 1024200 贷:银行存款 7118000 (2)商业企业 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分别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 经典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与存货相关的费用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有()。 A.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 B.材料入库前发生的挑选整理费 C.材料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 D.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费用 E.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_梁茜

Practice Analysis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文/梁 茜 存货报废是在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国家政策变更导致的报废、质量原因导致的报废、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保管不良导致的报废等等。不同的行业、企业,由于产品、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报废的情况也不同。此外,新旧税法对存货报废有不同规定。以上原因,导致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难以准确把握。本文专门针对存货报废,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存货报废适用的增值税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相比旧的税法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常明确地指明了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使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十分简单明了,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如下两点:(一)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除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情况,其他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长期困扰企业会计的存货报废情形,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的报废、食品药品超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技术淘汰导致的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报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 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 关检查。   四、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只有合理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一定属于合理损失,而非正常损耗有可能是合理损失,也有可能是不合理损失。 (一)正常损耗 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很难做到100%合格,成品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报废品,由于这些报废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属于正常损耗。关于 正常损耗的范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行业、产品、技术等等不同,正常损耗的范围不同,税法无法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于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工艺和技术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前提是企业有严格有效的管理内控制度。 (二)存货报废的申报 清单申报:如果存货报废属于正常损耗,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而言,清单申报简便易 24 2012.10 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会计》教材精讲-第三章 存货(11页)

第三章存货 【案例】三高成光伏企业在经营层面的三座大山 “高负债、高库存、高应收账款”正在成为光伏企业在经营层面的三座大山。兴业太阳能“债务暴雷”事件已经为我们拉响了警报。那么,各大主要光伏上市企业库存规模到底有多大?整体营运能力到底如何?据黑鹰榜显示:截至2018年9月末,32家主要光伏企业(注:光伏收入占整体比重在50%及以上的企业,因港股及美股上市的中国光伏企业未披露三季度数据所以未予统计)存货规模合计为330.77亿元。其中存货最多的三家企业是中利集团、隆基股份和阳光电源,分别为55.97亿元、48.46亿元、34.85亿元。这32家主要光伏企业中至少17家企业(两家企业未披露具体数据)存货规模同比实现增长,其中榜单前十名中,增长最快的是隆基股份、阳光电源和晶盛机电,增幅分别为138.64%、84.32%和77.41%。 本章框架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考客观题,但可以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合并报表等内容结合考主观题,属于非重点章节。 重要考点 (1)存货成本的确定(☆☆☆) (2)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以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3)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等(☆☆) 第一节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学习技巧】把握存货持有目的最终是为了出售。

【解释】图片中的楼房和汽车不一定都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需要看企业对于该项资产的持有目的。对于楼房来说,如果是企业的自用办公楼,则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出售的商品房,则属于企业的存货;对于车来说,如果是企业的办公用车,则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如果是汽车生产商拟出售的车,则属于企业的存货。 【考点提示】 1.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属于存货。(属于工程物资,非流动资产) 2.受托代销商品,由于其控制权未转移至受托方,不属于受托方的存货。(仍然属于委托方的存货) 3.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例如民航、地铁使用的高价周转件) 4.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辅料和加工费部分视为本企业存货)。 5.已经发货但控制权未转移给购货方的发出商品属于企业的存货。(在“发出商品”科目中核算) 6.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属于企业的存货。(在“在途物资”科目中核算) 7.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的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的商品房属于企业的存货。 8.合同履约成本的摊销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部分属于企业的存货。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2017单选、2016单选、2014单选、2012多选、2007单选)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采购成本) 指存货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合理必要支出,一般包括: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

代保管存货的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及确认 代保管存货是否确认为企业的存货?笔者认为不能一概否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同时满足两项条件,才能确认为企业的存货:与该项存货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代保管存货的会计特征是什么?是否满足所有权和成本可靠确定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企业没有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一类存货) 该情形下代保管存货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在合同约定企业不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的情形下,企业对该存货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制权,到期企业必须无条件归还被保管企业。该存货也没有成本需要计量。企业只是根据相互间的保管合同,提供场所和保管劳务,按合同向被保管企业收取一定的货币,保管的具体存货与企业基本不相关,只要该企业有能力保管该项存货。 (二)企业使用代保管存货(以下简称二类存货) 该情形下企业应该确认代保管存货为企业的存货。企业可以使用代保管存货,表明企业拥有了该存货的控制权;企业使用了该存货,就付出了使用成本。使用成本是使用代保管存货时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市场购进成本。代保管存货此时满足资产的定义,就应被确认为企业的存货。 二、代保管存货的计量及账务处理 (一)一类存货 1、该类存货没有价值但是有数量。可以对其只进行数量核算。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收到存货-客户名-存货名称(只核算数量) 返还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2、企业也可以选择如下象征性价值法: 采用1元象征价格法,进行核算:对存货按单位和规格型号类别登记数量,其价值登记为1元。有了价值,也可以采用存货和应付账款科目反映该项业务。 收到代保管存货时,企业做如下会计分录:

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2、所得税方面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

CPA《会计》第三章存货、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三章第三章 存货存货 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2年发生部分交易或事项如下: 12月5日购买配件500套,每套配件的账面成本为30元,12月31日尚未被生产领用,市场价格为28元。该批配件可用于加工500件A 产品,将每套配件加工成A 产品尚需投入12元。A 产品2×12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格为每件45元,估计销售过程中每件将发生销售费用及相关税费2元。 要求:计算出对配件应计提多少存货跌价准备。 2、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2年年末库存乙原材料、丁产成品的账面余额分别为15000万元和800万元;年末计提跌价准备前库存乙原材料、丁产成品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账面余额分别为0万元和50万元。库存乙原材料将全部用于生产丙产品,预计丙产成品的市场价格总额为20250万元,预计生产丙产成品还需发生除乙原材料以外的总成本为6000万元,预计为销售丙产成品发生的相关税费总额为1000万元。丙产成品销售中有固定销售合同的占60%,合同价格总额为13500万元。丁产成品的市场价格总额为600万元,预计销售丁产成品发生的相关税费总额为30万元。 要求:甲公司2×12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多少? 3、天天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5月31日天天公司从外部购入设备500台,单位成本20万元,发生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5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该批设备未对外销售,此时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台19万元,预计销售税费均为每台1万元,在此之前未对存货计提过减值准备。天天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白云公司销售电子设备300台,每台18万元,货款已收到。2012年12月31日,该设备的当前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台22万元,预计销售费用均为每台2万元。 要求:依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制天天公司上述业务的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4、白云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0年12月31日,白云股份有限公司期末存货有关资料如下: 存货品种 数量 单位成本(万元) 账面余额(万元) 备注 A 产品2000件 1 2000 B 产品 3000件1.5 4500 甲材料 5000公斤 0.5 2500 用于生产B 产品 2×10年12月31日,A 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0.9万元,预计销售税费为每件0.1万元。B 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每件1.8万元,预计销售税费为每件0.2万元。甲材料的市场销售价格为0.45万元/公斤。现有甲材料可用于生产5000件B 产品,用甲材料加工成B 产品的进一步加工成本为0.6万元/件。 20×9年12月31日A 产品和B 产品存货跌价准备账面余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0万元,2×10年销售A 产品和B 产品分别结转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和50万元。 要求:计算白云股份有限公司2×10年12月31日计提或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录

库存商品处理-库存商品出库会计分 录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库存商品管理规范 1.目的 为确保公司仓库库存商品帐务清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明确商品管理责任,加强商品安全,防止商品损失,特制定如下制度: 2.库存商品管理范围: 包含存放在仓库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五金材料及辅助材料、门店样品、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借出商品、返厂维修或换货商品等无实物但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的蓝字未达帐商品;已办理退厂手续并下库尚未运输的商品,顾客已

交款尚未提货或送货商品、寄放商品等有实物但所有权不属于公司的红字未达帐商品。 3.库存商品管理的要求: 库存商品是公司重要的流动资产,各部门各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商品进销存的所有业务流程和《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制度,凡涉及库存流转的所有单据必须按《商品验收入库和退厂制度》的要求签名和盖章。同时必须确保单据流和物流同步,让信息系统反映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便于业务部门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发现信息流和物流不同步,导致盘点差错、商品短少,与供应商帐务不符,除全额赔偿损失外,根据情况,对直接经办人和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分。 凡仓库必须对所有商品建立仓库卡片帐,仓库保管员对 商品的进出认真登记,以动态地、准确地反映仓库实物的变化情况。 凡我公司作为促销送给顾客的赠

品,一律按赠品流程进行管理,仓库和门店视同商品进行保管,承担实物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发放赠品。盘点时,赠品单独编制盘点表,并在盘点表上注明“赠品”字样。对私分、瓜分赠品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未经领导批准,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无权私自将公司商品私自借给他单位、个人或将商品借给公司内部部门或员工使用。未经最后一道环节审批,任何部门、任何人无权私自将公司有问题商品变卖处置,否则视同挪用公司资产处理,除追究经济责任外,对直接经办人给予开除处分,直接上级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仓库存放的商品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设置卡片帐。入库时按供应商送货单的品名、规格、型号验收实际数量,如有质量要求,应会同质检部门验收货物质量,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领导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出库时按领料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准确

存货的核算及会计账务处理

第四章存货 (Inventory/Goods on hand) ●4.1存货概述 ●4.2存货的计量 ●4.3原材料的核算 ●4.4其他存货的核算 ●4.5存货清查的核算

4.1存货概述 ●4.1.1存货的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注意: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区别 ●4.1.2存货的确认条件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1.3存货的内容(P54)

4.1.3存货的内容 ●原材料(material) ●在产品(goods in process) ●半成品(partly finished goods) ●产成品(finished goods) ●商品(merchandise/article) ●包装物(packaging material) ●低值易耗品(low cost and short-lived article)●委托代销商品(merchandise saled on behalf of others)

4.2存货的计量 ●4.2.1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成本的分类(P55) (2)存货成本的构成及其实务应用 存货的来源不同,其成本的构成内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等自制或需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支出构成。具体原则(P55) ●4.2.2发出存货的计量(按实际成本计价) 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4.2.3存货的期末计量

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存货损失的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一、税收事项: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原因造成的,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该可以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存货盘点表,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残值情况说明,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2018年注会会计科目习题(第三章存货)

第三章存货 一、单项选择题 1.(2017年)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存货成本的是()。 A.超定额的废品损失 B.季节性停工损失 C.采购材料入库后的存储费用 D.新产品研发人员的薪酬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计入当期损益;选项C,属于仓库管理支出,计入管理费用;选项D,研发人员的薪酬费用化的金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2.(2017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库存原材料的账面余额为250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当年购入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当年领用原材料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发生的成本为2800万元(不含存货跌价准备);当年末原材料的成本大于其可变现净值,两者之差为3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的账面价值是()。 A.2400万元 B.2710万元 C.3010万元 D.2200万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原材料账面价值=原材料账面余额(2500+3000-2800)-存货跌价准备余额300=2400(万元) 3.(2017年)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乙原材料200吨,单位成本为20万元/吨,每吨乙原材料可加工生产丙产成品一件,该丙产成品售价为21.2万元/件,将乙原材料加工至丙产成品过程中发生加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6万元/件。当日,乙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19.3万元/吨。甲公司2×16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前几日,乙原材料及丙产成品的市场价格开始上涨,其中乙原材料价格为19.6万元/吨,丙产成品的价格为21.7万元/件,甲公司在2×16年以前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16年12月31日就持有的乙原材料应当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 A.80万元 B.280万元 C.140万元 D.189万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丙产成品的成本=200×20+200×2.6=4520(万元);丙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200×21.2=4240(万元),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丙产成品发生减值,因此乙原材料发生减值。乙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200×21.2-200×2.6=3720(万元),乙原材料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200×20-3720=280(万元)。 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18年购入甲材料150公斤,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发生运输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另发生包装费用3 万元,途中保险费用为2.6万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的甲材料为148公斤,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2公斤。不考虑其他因素,A公司甲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A.914.6万元 B.910万元

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

注会-第三章存货解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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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存货 一、本章概述? (一)内容提要?存货是企业中重要的流动资产项目。本章阐述了存货的确认、计量和记录方法,属于教材“会计要素”内容中的重点章节之一。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存货的计量,存货的计量在每年的试题中都会有所体现,考点主要集中在入账价值的计算、期末计价的调整、存货发出计价的计算等内容。 考生应掌握: 1.存货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关注外购方式、投资者投入方式、债务重组方式、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委托加工方式下入账成本的计算;? 2.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下存货发出成本和期末结余成本的计算;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4.存货盘盈、盘亏的科目归属。?(二)历年试题分析 年度题型题 量 分 值 考点 2009 多项选择 题 3 6 存货相关理论的正误判定 201 无 2011单项选择 题 23 存货生产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归属及期末结存成本的成 本计算 ?二、知识点精讲? 3.1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3.1.1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一)存货的概念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存货的确认条件 1.存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 3.1.2 存货的初始计量 (一)入账价值基础 历史成本或实际成本?(二)不同取得渠道下,存货的入账价值构成 1.购入方式 (1)非商业企业?购入存货的入账成本=买价+进口关税+其他税费+运费(内扣7%形成进项税额)、装卸费、保险费 注:仓储费(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的仓储费)是计入当期损益的。 经典例题-1【单选题】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乙种原材料5000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每吨为1200元,增值税额为1020000元。另发生运输费用60000元,装卸费用20000元,途中保险费用为18000元,原材料运抵企业后,验收入库原材料为4996吨,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吨。该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 )元。 A.6078000B.6098000? C.6093800 D.6089000

存货的核算及案例

1. 存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的定义是:存货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于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资等,包括库存的、加工中的、在途的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会计报表中的存货数字就是这几个项目相加得出来的和。一般来说,存货占工商企业流动资产的50%~70%,是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资产准备,而且,还直接影响企业的收益。所以,会计上特别注意存货的核算。 2. 存货的特点 与其他资产相比,存货具有如下特点: (1)存货是有形资产。 (2)存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公司中的存货处于不断销售、耗用、购买或重置之中,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和明显的流动性。 (3)存货具有实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在正常的生产活动下,存货能够有规律地转换为货币资产或其他资产,但长期不能耗用或销售的存货,就有可能变为积压物资,或不得不降价销售,从而造成公司的损失。 3. 存货的内容 不同公司中的存货内容是不一样的。通常意义下的存货会被人理解为仓库里尚未出售的商品,包括原材料等。其实,不同公司对存货的界定是不一样的。例如从事制造业的公司的厂房、设备等,都按固定资产处理,而房地产公司的许多待售的房屋,则应视为该公司的存货。

存货中的会计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确认问题,二是计价问题。确认问题涉及何时将存货记录在本公司的账上。一般的标准是存货所有权的转移,即凡是所有权转入本公司,无论存在何处,都属于本公司的存货。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反映的是公司当前所拥有或控制的存货数量。存货的计价很有讲究,首先是收入存货的成本,其次是发出存货的成本与期末存货的成本。 4. 存货的种类 存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可分为3大类: (1)在一般营业过程中,为提供销售所保有的资产(商品、产品); (2)供销售用,但尚未成为一个完整的产品(在产品); (3)生产时,直接或间接消费的资产(原料、消耗品)。 5. 存货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置 属于企业存货范围的内容很多,不同种类、不同内容的存货各有其不同的作用和管理要求。为了便于不同存货的管理与核算,对于企业的存货应按其不同作用、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如“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不同形式的存货有不同的作用和特点,但相对于企业的其他各项资产而言,不同的存货又具有类似的性质。为便于分析企业资产结构、分析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一般把不同形式的存货合并计算存货总额后,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存货”项目反映其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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