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废存

篇名

死刑的廢存

作者

余佩珊。國立大里高中。二年二班

壹●前言

在人權思想大幅進展的這幾個世紀中,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各國都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視,無論是社會大眾、政府官員、甚至於許多人權協會,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等等組織,都對廢除死刑這個議題持保留的態度。廢除死刑是爭論已久的問題,十六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十八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經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雖然如此,但這些討論並沒有產生廢止死刑的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於死刑問題的闡述,也僅止於「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而陳水扁總統於律師節大會也曾經表示:總統府所研擬的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將包括廢止死刑。法律的規範在社會中是不可或缺的,尤其刑法之制定是在於維持社會的秩序,若沒有法律來抑制人類的罪惡心、貪婪心,社會秩序將因此無法維持,而造成人民更大的恐慌。但死刑這項極刑卻違反了”人道觀念”,在法律上顯然有著不明確性與不穩定性,死刑的廢除與存在,都各有其利弊。以下我們將從歷史面及現實面、好處與壞處、各界目前對死刑的看法…等等觀點來探討死刑廢存的可能性,期望能有助於釐清死刑存廢之迷思。

貳●正文

一、死刑的起源

01.死刑的發起原因

死刑(Death Penalty)是剝奪犯罪份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又稱生命刑。由於死刑是刑罰體系中諸刑罰方法中最重的一種,因而又稱之為極刑。死刑是憑借從肉體上消滅犯罪份子的手段來懲罰犯罪並防衛社會的手段。正因為死刑的嚴厲性和巨大的威懾作用,歷史上各國統治者無不重視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為對付危害其統治最嚴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時候,死刑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的。

死刑通常伴隨著國家和法律同時出現,在遠古時期,沒有國家觀念的時候,一切爭端、紛爭都是由當時的頭目、眾人一起決定,或是部落和部落之間相互協調,甚至以武力來解決,但是由於當時人類還無法去抵禦大自然的力量,所以人和人之間只有互助,並沒有太大利害關係;但是自從生產技術改進,分工合作和私有財產制度的出現後,漸漸地有了交易的觀念,就跟著出現了利益不同之處,接著就會有貧與富、上和下的對立,階級也隨之產生,有了階級,就會出現奴隸制,奴隸的主人為了鞏固自己的地位和權利,刑罰、監禁、武力〈軍隊〉、國家也應運而生,國家便制定了規範,這些規範變成了刑法的初始模樣。在中國古代第一個國家「夏朝」便有了記載:【禹會諸侯之君於會稽之上,防風之君後至而斬之。】,如此可見一般。

02.死刑的執行方式

中國傳統對於死刑的態度,除了高度採納外,還有一個特色是種類繁多。中國對於死刑區別之標準,是以死刑執行之方式為準。在法制史上,曾有斬、絞、

凌遲、梟首、戮屍、腰斬等死刑執行方式。及至晚清,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仍有斬監候、斬立決、絞監候、絞立決四種。

清末在制定大清新刑律時,對於草案是應該採取惟一的一種死刑執行方式,或者是併採斬、絞的死刑執行方式,曾有嚴重爭議。當時的大臣沈家本曾認為:「斬、絞既有身首殊、不殊之分,其死狀之感情,實非毫無區別,略分輕重」,故「以死刑為無輕重者,於事未得其實,而死刑不可再分輕重,其理固大可研求矣」。換言之,清末除認為在刑罰種類上必須保留死刑之外,還認為必須依死刑執行方式的輕重區分斬、絞刑。當時此種想法受到為中國起草刑律的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的反對,指出「主張斬重絞輕者,恆謂斬者身首異處,故重;絞者身首不異處,故輕。然斬與絞同為斷人生命之具,身首異處何以重?身首不異處何以輕?要亦不外中國古來之陋習迷信耳,非有正當之理由也」,又謂「各國之中廢止死刑者多矣。即不廢死刑者,亦皆採用一種之執行方法。今中國欲改良刑法,而死刑犯認斬絞二種,以抗世界之大勢。使他日刑法告成,外人讀此律者,必以為野蠻未開之法」。這些中國近代法制顯示,基於固有歷史、文化觀念,中國在邁向現代化之初,並未選擇廢除死刑,但採取了「減少死刑執行方式」的方式。換言之,「減少死刑執行方式」,使死刑之執行合乎人道主義精神,是中國當時邁向廢除死刑的第一步。

二、贊成執行死刑

01.贊成死刑的觀點立場及原因

贊成死刑的觀點有很多,像是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作用,也比無期徒期較經濟,也可將罪犯永遠隔離社會可以預防他們再度的犯案,還可以使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到安慰,社會輿論的支持,而且也符合人道主義。處理死刑案件的司法程序通常都會很謹慎,所以誤判的機會較低,而且世界上有很多的國家廢除了死刑,後來卻又恢復了死刑。日本一九三五年到一九八九年為止,不論是政府或是民間機關對於死刑的存廢之民意調查,就約有十九次,而這些民調顯示出社會大眾是以贊成死刑居多,而且高達百分之七十六。在台灣,根據統計(聯合報民意調查中心,90年5月18日),約有百分之七十八的民眾不贊成廢除死刑,而司法官贊成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其他相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七成七民眾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七成四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有四成四民眾同意在此前提下廢除死刑,四成六仍持反對意見。所以死刑必須存在著。

02.死刑存在的利與弊

死刑如果繼續存在的好處有很多,像是能把罪大惡極的人處以死刑,這樣他們就不會再對社會造成傷害了,而且對被害者及其家屬都有個交代,而且死刑不可否認的是,其具有威嚇的效果,能減少重罪案的發生,而且犯人在犯罪時,也不是完全沒有考量到,所以完全否定它的功能並不適合,雖然說法院有時會有誤判的現象,但目前司法程序很慎重,對於死刑的案件通常都會再三的審理,而刑罰的目的就是要使罪犯能夠改過向善,倘若他們已無想改變的話,處以死刑是最適當的。

而死刑繼續存在的壞處,像是有些人會認為法院誤判錯殺的機率太高了,而冤案的平反和發現又很困難。而有少數被宣判死刑的罪犯,在獄中受到了宗教的感化,或是某種原因,而衷心的改過遷善,卻因已被宣判死刑,而失去了重新做人的機會。

03.實例舉證

就以之前的案子來說明,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的桃園縣縣長劉邦友官邸命案,那個兇手一下子就奪走了七條人命,而警方卻一直抓不到兇手,但如果抓到兇手了,卻不判他死刑,這樣豈不是違背了人民的期待?還有一九九七年四月白曉燕慘遭撕票案發生也是另一個例子,兇手陳進興、林春生、高天民等三人姦殺擄掠,手段又很慘忍,其中林春生、高天民已在警匪槍戰中身亡外,陳進興也在不久後被捕,被判了多個死刑,最後執行死刑了,在那個時候不就沒有看到人民團體在說什麼廢除死刑的話嗎?因為這是他們應得的呀!因此,死刑的存廢不是屬於理論的問題,沒有所謂的對不對,只有好不好的問題,是屬於民意的問題。

像是俄國也曾廢除死刑卻又決定執行死刑了三次,還有法國在一九八一年時廢除死刑,在當時有大約百分之五十八的人民反對死刑,但是廢除了幾年後卻發生了有警察被殺死的慘案,就又有了六成以上的人民要求恢復死刑,最後,還有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裡的密西根州在一八四七年廢除死刑,接下來相繼有更多的州也開始廢除死刑,但後來又決定恢復死刑的也不在少數。甚至美國聯邦政府判決奧克拉荷馬市爆炸案的主嫌死刑,打破其自一九六三年來沒有處死任何一名人犯的記錄。由此可見廢除死刑之難。因此,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如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如何看待死刑及刑罰制度的態度。

三、贊成廢除死刑

01.廢除死刑的觀點立場及原因

有些人所犯的罪行真的讓人深惡痛絕,但是真的就要將他結束生命嗎?法律制定的原意應該是讓人有所遵循,減少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進而降低心靈上的不安全感。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而舊有的觀念中"殺人者死"左右著我們的思維,事實上這是不正確的。法律若判人死,根本就喪失其原意,在自然界裡殺戮的事件其實每天上演,根本的說這就是常態,人也是生物的一種,自然無法擺脫天擇的宿命,但是人的智慧畢竟有別於其他物種,所以法律因此誕生。這是人類跳脫自然的開始,藉由彼此的約束更提高了生活的質量,為此以報復為考量的死刑不但無法完成這樣的目標,反而讓人的心靈無法忘掉仇恨,受傷害是苦,怨恨也苦呀,而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求其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宣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所以,死刑,是應該被廢除的。

02.廢除死刑的利與弊

在這個講求現代社會文明的時代裡,死刑是應該被廢除的。死刑的執行無疑成為現在社會文明的阻礙。死刑存在一日,人類文明即無法更進一步的提升,以社會文明的角度看來,廢除死刑可使社會文明更上一層樓,更加保障了人民的權利。而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是補償的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際利益。若能責令犯罪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相對的,廢除死刑也有某些弊端。有些罪犯因有死刑的存在而不太敢輕易動手,一旦廢除了死刑,又因無法找到可以比死刑更有效抑制罪犯的刑罰,將會有一段罪犯肆無忌憚、過度行動的過渡期,那將會使社會陷入一段治安的黑暗期。

03.實例舉證

接下來提出一個不令人陌生的實例:

德國在1949年時,重修法律,將廢除死刑的這項條例加了進去。而德國人在經歷的殘殺猶太人的恐怖惡夢後,為了防止歷史重演,以及對生命、自由言論沒有保障而深痛惡絕,因此德國當時的立法在沒有任何阻礙下順利通過了,

由德國成功廢除死刑的例子來看,人民的思想趨向於反對執行死刑,這和最近幾年來聯合國所呼籲的廢除死刑這項法規是相差不大的。

而目前世界有越來越多國家響應並參與廢除死刑的活動,透過人民團體及政府官員大力提倡,使許多人也漸漸了解到死刑存在的不必要性,並且贊成廢除這項刑罰。基本上,廢除死刑和殺人案件發生件數間的相關性,是不可僅依十年左右之短期間的統計數字給予其判斷的。例如,英國在一九六五年廢除死刑之後,其數年間雖然殺人案件的發生率並無巨大地變動;但是,其後的殺人案件發生率卻呈現徐徐上昇的現象。不過,依法國司法警察所公開的犯罪統計資料,有關法國廢除死刑之後的殺人案件件數變動情形,法國廢除死刑之後的前三年間(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四年),雖然殺人案件有增加的現象;但是,其後即轉為漸減趨勢。

總之,為明確廢除死刑和凶惡犯罪的發生間有無相關性,必須廣泛地研究相關之社會結構的變化,經濟情勢及其他各種有關因素,進行長期間的實驗檢驗。

在未來,必定有更多國家會徹底廢除這個越來越無作用的刑責。

四、死刑的現今狀況

目前世界各國對待死刑的政策不盡相同,也不可截然兩分。死刑政策的多樣性直接表現於各國死刑狀況並不是單純地廢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實上,各國立法對死刑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01.絕對廢除死刑,又稱完全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在憲法或法律中明確規定

廢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無規定死刑。自1865年羅馬尼亞率先廢除死刑以來(1939年又恢復),明文規定廢除死刑的國家越

來越多。根據有關統計資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廢除死刑的國家已經有近四十個。

02.相對廢除死刑,又稱部分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規定只對普通刑事犯罪廢除死刑,對叛國或者政治犯罪、軍事犯罪則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時期廢除死刑,戰時對某些犯罪恢復死刑。目前相對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十八個。

03.實質上廢除死刑,又稱實際上廢除死刑或事實上廢除死刑。這種情況是指法律條文中雖規定有死刑,但是在過去若干年內從未執行死刑或者從未判處過死刑。在這種情況下,死刑條款形同虛設,從實質意義上講與廢除死刑並無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國自1870年以來一直未適用過死刑;愛爾蘭自1954年以來未曾執行過死刑。目前,世界上實質廢除死刑的國家已有三十個。

04.保留死刑,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這種情況是指法律上仍然規定有死刑條款,亦運用死刑條款判處死刑和執行死刑,不特別指明死刑使用的時效限制,但卻規定對死刑適用的嚴格限制條件,比如死刑的適用範圍、適用對像、適用程序、執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絕大多數有這種嚴格限制性規定,並且呈明顯的「限制漸強」的趨勢。

在世界人權運動和廢除死刑理論的推動下,世界廢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從而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世界死刑的總趨勢已由廣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廢除死刑發展。

參●結論

死刑雖然在打擊犯罪、預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卻有著其他刑罰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死刑的問題實在是非常深刻而且複雜多歧,悠關人的生死的根本問題、倫理和正義的問題、國家權利的問題,或者從哲學的、宗教的、社會的、政治的等等見地而言,也包含有極其重大而深刻的問題存在。

由以上資料可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是贊成廢除死刑的,有些國家雖未廢除死刑,卻已有十多年以上未執行死刑,也有些國家是已廢除死刑,又回復死刑。可見”死刑的存廢問題”在世界上仍然有著不確定性。死刑的確有誤判可能、的確野蠻,無論死刑存廢之理由為何,是否完全廢止死刑,其實最重要的是民眾看待死刑的態度,若人民相信法律、相信執政者會帶給他們和平的世界,那當然不致輕易觸到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的一天?那又何必在爭執是否要廢除死刑呢? 雖然台灣仍有死刑的存在,但若非情節重大,其實判死刑的機率己經微乎其微了,此時的人權團體因應他國的情形認為台灣也應順國際潮流,卻忘了國情不同,所制之法則也應有不同,因此,在死刑存廢的問題上,應堅持繼續保留死刑,同時進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發揮更大的作用。最後,在社會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再一步一步廢除死刑。

肆●引註資料

註一、《死刑廢止論》團藤重光著商鼎出版社

註二、《死刑存廢之硏究》謝瑤偉著法務部犯罪問題硏究中心

註三、《生死一線間 : 論安樂死與死刑制度》紀欣著商周出版

註四、《人性尊嚴與死刑制度》黃文卿私立中國文化大學法律所

註五、《死刑報告》潘軍著正中書局

註六、《生或死》張香華著星光出版社

註七、《新版死刑再考論》齊藤靜敬著成文堂出版社

註八、《現代生死學》楊國樞著桂冠出版社

註九、https://www.360docs.net/doc/656928399.html,.tw/PUBLICATION/CL/090/CL-R-090-056.htm 國政研究報告

註十、https://www.360docs.net/doc/656928399.html,/question/?qid=1005031600462 奇摩知識+

註十一、https://www.360docs.net/doc/656928399.html,.tw/tpms/internet/statana/a88.htm 法務統計重要指標分析

註十二、https://www.360docs.net/doc/656928399.html,.tw/book22/book2208.HTM 台灣刑法之發展

註十三、https://www.360docs.net/doc/656928399.html,.tw/res02/show6_25.htm 民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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