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地下车库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

GB 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3.0.1

类别

名称

Ⅰ Ⅱ Ⅲ Ⅳ

数量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

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

5.2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

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

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3的易燃液体按5m3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3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3 消防车道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2m×12m。

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注:①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②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m2。

③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A;

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

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

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0.5m。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

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开设置。管道井、电缆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电梯井的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以外的多层、高层、地下汽车库,汽车坡道两侧应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设置甲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停车区隔开。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6 安全疏散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部分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6.0.2 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2.1 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

6.0.2.2Ⅳ类汽车库。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超过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设在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应小于1.1m。

6.0.4 室外的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室外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每层楼梯平台均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制作。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设置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高层汽车库的室外楼梯,其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5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超过45m,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超过60m。单层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

6.0.6 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6.0.6.1 Ⅳ类汽车库;

6.0.6.2 汽车疏散坡道为双车道的Ⅲ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少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

6.0.6.3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7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大于100辆的地下汽车库,当采用错层或斜楼板式且车道、坡道为双车道时,其首层或地下一层至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汽车库内的其他楼层汽车疏散坡道可设一个。

6.0.8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Ⅳ类的汽车库在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其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数少于10辆的可设一台。

6.0.9 汽车疏散坡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7m。

6.0.10 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两个汽车坡道毗邻设置时应采用防火隔墙隔开。

6.0.11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的停车场可设一个疏散出口。

6.0.12 汽车库的车道应满足一次出车的要求,汽车与汽车之间以及汽车与墙、柱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6.0.12的规定。

注:一次出车系指汽车在启动后不需调头、倒车而直接驶出汽车库。

注:当墙、柱外有暖气片等突出物时,汽车与墙、柱的间距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7 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系统

7.1 消防给水

7.1.1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设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和通向天然水源的道路,并应在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7.1.2.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

7.1.2.2 Ⅳ类修车库;

7.1.2.3 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车库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压力应保证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7.1.4 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车库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1.5 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并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7.1.5.1 Ⅰ、Ⅱ类车库20L/s;

7.1.5.2 Ⅲ类车库15L/s;

7.1.5.3 Ⅳ类车库10L/s。

7.1.6 车库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7.1.8 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7.1.8.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7.1.8.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消火栓口径应为65mm,水枪口径应为19mm,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5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1.10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高层汽车库内管道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

7.1.12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15L/s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有明显的标志,并设在便于消防车停靠使用的地点,其周围15~40m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屋顶消防水箱,其水箱容量应能储存10min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18m3时仍可按18m3确定。消防用水量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Ⅰ、Ⅱ类修车库。

8.1.3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5.2.5条的要求外,还应在穿过处设置防火阀。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宜为70℃。

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穿过防火墙的风管,其位于防火墙两侧各2m 范围内的保温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

8.2 排 烟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8.2.2 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

8.2.3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8.2.5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在排烟支管上设有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应保证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

排烟防火阀应联锁关闭相应的排烟风机。

8.2.6 机械排烟管道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超过10m/s。

8.2.7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9 电 气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9.0.1.1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0.1.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9.0.2 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当采用防火电缆时,应敷设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防火线槽内。

9.0.4 除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外,汽车库内应设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0.5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Ⅱ类地下汽车库和高层汽车库以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采用气体灭火系统、开式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以及设有防火卷帘、排烟设施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设施。

9.0.9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参编单位: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徐耀标 张永杰 纪武功 曾 杰 潘 丽 徐武歆 周秋琴 华清梅 南江林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内容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1.10 建筑物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

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5.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第7.5.3 条的规定。 5.1.12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5.1.13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GB 50098 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地下车库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探讨

地下车库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探讨 发表时间:2018-01-03T15:26:14.527Z 来源:《建筑知识》2017年24期作者:严沸 [导读] 根据现行规范及笔者所设计高层住宅项目的地下车库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包括消火栓、喷淋等消防系统进行分析。 (上海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122) 【摘要】根据现行规范及笔者所设计高层住宅项目的地下车库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包括消火栓、喷淋等消防系统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消火栓;喷淋;机械停车库;消防灭火系统 【中图分类号】TU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44(2017)24-0241-02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化发展,人均汽车拥有量不断的攀升。大型汽车库及地下车库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对于小区而言,为保证小区居住环境优美,有限的地面面积多用于环境绿化,景观,为解决停车问题,住宅小区多设有大型地下停车库,停车库的上方为数栋高层住宅楼。地下停车库的面积比较大,由数个防火分区组成,停车数量大多都超过300辆为I类地下停车库。现以如下项目为例:某大型住宅小区,总占地面积约5803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599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18340万平方米,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37655平方米。地下一层为汽车库,局部为机械车库,局部战时为人防物资库。机动车停车位有1248辆。本文根据该大型地下车库的消防设计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供大家探讨。 1.消防系统的设计 本工程地下车库面积约37655平米,停车位为1248辆车。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以下简称《车规》)3.0.1条停车数量超过300辆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米为I类地下停车库。 根据《车规》7.1.5条规定I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7.1.8条规范规定I类汽车库、修车库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应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且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7.2.1条规范规定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7.2.3条规定I类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 根据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以下简称《喷规》),I类地下车库所需设置的消防灭火系统有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及灭火器。对应的消防系统用水量为:室外消火栓:20L/s,火灾延续时间2h; 室内消火栓:10L/s,火灾延续时间2h; 自动泡沫-水喷淋灭火系统:38L/s,火灾延续时间1h。 2.消火栓系统的设计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位置除应满足地下车库两个相邻消火栓充实水柱必须同时到达室内任何位置外,还应满足设置位置应处于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且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在实际工程中,消火栓一般布置在汽车车道两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定稿版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7 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9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 3 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 条的规定。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地下车库的消防栓、自动喷淋系统与给排水设计

由于地下停车库的地面标高普遍低于室外地面标高,其排水不能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尤其是暴雨时节,若排水设计不当,影响车库的安全和使用。同时,车库的火灾可燃物较多,一般面积较大,消防等级较高。对此,必须在车库设计时加以注意。 一、车库的防火分类 二、车库的消火栓系统设计: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一般天然水源不适用于自动喷淋系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Ⅳ类修车库;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2、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3、车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Ⅰ、Ⅱ类车库20L/s;Ⅲ类车库15L/s;Ⅳ类车库10L/s。 4、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

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6、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消火栓位置的设置除应满足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外,还应满足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地点的条件。 在实际工程中,消火栓位置有几种方式: 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的边墙上,另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内的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word版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大型停车库防火设计及消防管理(最新版)

大型停车库防火设计及消防管 理(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98

大型停车库防火设计及消防管理(最新版) 据统计,我国城市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2000万辆。这么多车辆要有停靠场所,而我国城市停车位普遍短缺,居民小区、商业区、商务区、医院等地的停车位全线告急。以北京市为例,大大小小的街道、胡同、小区草坪、路边、小区门口都被划为停车位,密密麻麻地停满了小汽车,占据了居民的活动空间和有限绿地,更有甚者占据了消防通道,造成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过去不是问题的停车问题,随着人口增长、车辆增多、土地减少,已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 在新建的车库中大型车库增长较快。据统计,2004年100至500个泊位的中、大型车库占33%,较2002年增长63%;500个泊位以上的超大型车库占3%。大型汽车库解决了不少停车难问题,但它的消

防安全管理不能忽视。 在消防上大型汽车库有以下特点:一是大型汽车库停放车辆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后果惨重。二是大型汽车库自然排烟窗口少,如发生火灾烟气难以排出,造成人员疏散和灭火困难。三是大型汽车库一般设置在高层民用住宅或大型公共建筑下方,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长时间燃烧会威胁到上方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四是一些建筑物的重要设备控制中心,如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大多数设在大型地下汽车库内,如发生火灾会对这些防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在建或将要建设大型车库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设计时要考虑人员疏散。车库防火设计规范中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然而,大多数汽车库却用了变通手法,即在每个防火分区有一个人员出入口的情况下,几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出入口,还有个别地下汽车库自身没有独立的人员疏散出口,完全依赖于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

地下车库的给排水设计

地下车库的给排水设计 由于地下停车库的地面标高普遍低于室外地面标高,其排水不能自流排入市政排水管 网,尤其是暴雨时节,若排水设计不当,影响车库的安全和使用。同时,车库的火灾可燃物 较多,一般面积较大,消防等级较高。对此,必须在车库设计时加以注意。 一、一些概念: 汽车库: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停车场: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地下汽车库: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 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敞开式汽车库存: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勺汽车库。 三、车库的消火栓系统设计:

车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一 般天然水源不适用于自动喷淋系统。)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 5辆的汽车库;W类修车库;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停车场。 2、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最不利点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 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3、车库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I、H类车库20L/S ;川类车库15L/S ; W类车库10L/S。 4、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距离最近一排汽车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及以内的车库,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6、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下列要求: I、n、川、类汽车库及I、n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w类汽车库及川、"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 小于5L/S,且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7、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邻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但高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的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 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并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室内 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段,如某段损坏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在同一层内不应超过5个。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 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消火栓位置的设置除应满足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 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外,还应满足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地点的条件。在实际工程中,消火栓位置有 几种方式,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的边墙上,另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内的结构柱—

地下汽车库设计及防火规范

地下汽车库设计 1常用数据 1.1车辆出入口数量及坡道宽度: ≤50辆,一个口,单车道4m。 50~100辆,一个口,双车道7m。 100~500辆,二个口,双车道7m,单车道4m,两出入口净距≥10m。 ﹥500辆,三个口,双车道7m,单车道5m,两出入口净距≥15m。 注:在《GB50067-97》和《JGJ100-98》规范中,有关车辆出入口的宽度和两出入口净距两点上有差异,在过去的设计及报建中有如下经验,供借鉴: ①对特大型汽车库,出入口必须为三个以上,车道宽度为5.0m。 ②大、中、小型出入口数量按防火规范要求,车道宽度为4.0m,两出入口净距≥10m。 坡道坡度 ●直线坡道:小型车15%,1:,轻型车%,1: ●曲线坡道:小型车12%,1:,轻型车10 %,1:10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防火分区20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4000 m2。 ●防烟分区2000m2 ●复式汽车库减少35%:防火分区13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2600 m2。 注: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安全疏散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距离不应超过45米, ●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超过60米。 地下汽车库的面积指标 ●停一辆小型车需要的建筑面积为35~45 m2。 超过45 m2为设计不合格。

2层高的确定 2.1层高计算的基本内容 ●A停车库净高2200+ B通风道300+C电桥架100+(D喷淋200)+E梁高 +F地面找坡及排水沟100+(G地面覆土层厚度)+预留100富余量 2.2停车库净高 ●微型车、小型车 2.20m (深圳为2.30m) 轻型车 2.80m 2.3各类管线最小计算高度 ●通风管300 管道高度为250,预留50的安装支架高度 ●电桥袈100 ●喷淋200 注:一般控制通风管+电桥袈共用400高度,同样需要避让,减少交叉。 一般情况下,地下室的消防干管要求穿梁。 一般情况下,通风管与喷淋不叠加,但当主风管宽度≥1200时,其风管底部必需设有 自动喷淋口。

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 车库防火规范

露天停车场消防规范车库防火规范 一、消防疏散指示灯功能特点: 1. 采用优质铝材、金属喷塑,超薄设计,外形新颖美观消防 消防疏散指示灯 应急指示灯 2. 采用优质超高亮LED发光,表面亮度≧15cd/㎡,均匀、柔和、穿透力强. 3. 应急转换时间≤0.2S,具有完善的过充、过放电保护功能. 4. 选用顶级免维护镍镉电池组,应急时间≧90min. 5. 为了确保应急时间足够长,使用前请必须充电24h. 6. 选用顶级芯片,开关晶体管. 消防疏散指示灯的使用: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疏散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 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疏散指示灯 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应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 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 二、系统供电 7.1 系统供电应符合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要求。 7.2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一级时,应由两路电源供电; 7.3 当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负荷分级为二级时,应由两回电源供电; 7.4 当安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建筑物用电负荷分级为三级时,应由进线总配电箱内一路专用回路供电。 7.5 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应取自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高层建筑楼梯间宜单独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 7.6 给消防应急灯具供电的交流单相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6A,消防应急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7.7 应急照明配电箱可同时给备用照明供电,但不应与消防应急灯具共用同一供电支路。 7.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宜取自低压配电室的专用消防电源回路。 7.9 分配电箱和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的正常供电回路应取自本防火分区的(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分配电箱应急回路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 [url=]8[/url] 施工 [url=]8.1[/url] 一般规定 8.1.1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 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消防设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消防设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消防设计提要:大型停车库一般设置在高层民用住宅或大型公共建筑下方,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长时间 地产e网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库的消防设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目前汽车保有量已突破1000万辆,到2010年我国轿车保有量将达到2000万辆。车辆需要有个停靠的场所,但有限的地面面积多用于环境绿化,为解决停车的问题,住宅小区以及商品楼多设有地下停车库,而目前很多建筑都是使用传统的自走式车库,汽车停成一大片,只要有一辆车出现火灾险情,很容易就会殃及到整个车库所有车辆,后果不堪设想。 2006年8月5日下午,成都东湖公园旁某小区内地下停车库的配电箱起火,整个地下停车库浓烟弥漫,将楼上的住户和正在停车的居民着实惊了一把。而各大城市屡发不止的车库火灾让人们在停车消防安全上引起了新的警觉。 在消防上,大型停车库有何特点? 大型汽车库停放车辆多,一旦发生火灾,很容易火烧连营,若遇到一些高档社区停泊的名贵车辆,后果更为惨重。 而且大型汽车库自然排烟窗口少,如果发生火灾,烟气

很难排出,容易造成人员疏散和消防部队灭火困难。 大型停车库一般设置在高层民用住宅或大型公共建筑下方,由于汽车库火灾荷载大,发生火灾后长时间燃烧肯定会威胁到上方高层住宅或公共建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些建筑物的重要设备控制中心,如变电所、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一般都会设置在大型地下汽车库内,如果发生火灾,这些防控设备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 在建或将要建设大型车库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设计时要考虑人员疏散。车库防火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然而,大多数汽车库却用了变通手法,即在每个防火分区有一个人员出入口的情况下,几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出入口,还有个别地下汽车库自身没有独立的人员疏散出口,完全依赖于地上建筑的疏散楼梯。这不符合规范要求,人为扩大了疏散距离,造成安全隐患。 2、设计要有利于汽车疏散。大型汽车库大多停放小汽车,按照每辆车30平方米停放面积计算,一个车库停放100辆汽车,那么这个车库应该设两个汽车疏散出入口。如今,由于设置汽车疏散出入口影响地上绿化和设施布置,又不方便日常管理,因此很多建设单位采取的做法是:一个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有的防火分区连一个出入口也不能保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点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175 (操作规程范本系列)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 点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The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点详细版 提示语:本操作规程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建筑物配套设置停车位的数量要求越来越高,地下汽车库的设计形式越来越复杂,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地下车库的消防安全设计要点 1.耐火等级及平面布局 1.1地下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2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1.3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下于13米,人防工程的采光井与相邻地面多层建筑的最

小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与高层民用建筑最小防火间距不下于13米,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4地下汽车库通过防火墙和防火卷帘来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复式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1300平方米。地下室(含设备用房,自行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丙二类地下储藏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以上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防火分隔 2.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量超过50辆时,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2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

地下汽车库设计及防火规范修订稿

地下汽车库设计及防火 规范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地下汽车库设计 1常用数据 1.1车辆出入口数量及坡道宽度: ≤50辆,一个口,单车道4m。 50~100辆,一个口,双车道7m。 100~500辆,二个口,双车道7m,单车道4m,两出入口净距≥10m。 ﹥500辆,三个口,双车道7m,单车道5m,两出入口净距≥15m。 注:在《GB50067-97》和《JGJ100-98》规范中,有关车辆出入口的宽度和两出入口净距两点上有差异,在过去的设计及报建中有如下经验,供借 鉴: ①对特大型汽车库,出入口必须为三个以上,车道宽度为5.0m。 ②大、中、小型出入口数量按防火规范要求,车道宽度为4.0m,两出入口净距≥10m。 坡道坡度 ●直线坡道:小型车 15%,1:,轻型车%,1: ●曲线坡道:小型车 12%,1:,轻型车 10 %,1:10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地下汽车库的防火分区及防烟分区 ●防火分区 20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4000 m2。 ●防烟分区 2000m2 ●复式汽车库减少35%:防火分区 1300m2,设自动灭火系统2600 m2。 注:复式汽车库——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安全疏散 ●汽车库室内最远工作地点至楼梯间距离不应超过45米,

●有自动灭火系统时,不应超过60米。 地下汽车库的面积指标 ●停一辆小型车需要的建筑面积为 35~45 m2。 超过45 m2为设计不合格。 2层高的确定 2.1层高计算的基本内容 ●A停车库净高2200+ B通风道300+C电桥架100+(D喷淋200)+E梁高 +F地面找坡及排水沟100+(G地面覆土层厚度)+预留100富余量 2.2停车库净高 ●微型车、小型车 2.20m (深圳为2.30m) 轻型车 2.80m 2.3各类管线最小计算高度 ●通风管 300 管道高度为250,预留50的安装支架高度 ●电桥袈 100 ●喷淋 200 注:一般控制通风管+电桥袈共用400高度,同样需要避让,减少交叉。 一般情况下,地下室的消防干管要求穿梁。 一般情况下,通风管与喷淋不叠加,但当主风管宽度≥1200时,其风管底部必需设有自动喷淋口。

大型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几个问题的探讨

=============================================== 蚀、风、火灾探测等因素,综合各种规范条文的指导,并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就能较好地完成工程设计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2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3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EJ/T1082-1998核电厂防火准则4法国《压水堆核电站防火设计和建造规则》(RCC-Ⅰ)83版5美国《自动喷水系统安装规范》NFPA-13 "-作者通讯处:100840北京840信箱10室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十室 电话:(010)88022725 修回日期:2001-12-04 大型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 赵锂 提要对大型地下停车库的消防系统所采用的形式进行了讨论。推荐消火栓系统加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并给出在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大型地下停车库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喷头消火栓大范围比例混合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为保证小区居住环境优美,有限的地面面积多用于环境绿化,为解决停车问题,住宅小区多设有地下停车库,停车库的上方为数栋住宅楼。地下停车库的面积比较大,由数个防火分区组成,停车数量超过300辆为I类地下停车库。本文拟对大型停车库几个消防问题进行讨论。 1采用消防设施的种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称“规范1”)7.1.8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I类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2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确定。2001年新颁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48-2001)(以下称“规范2”)附录A中将汽车库划为中危险Ⅱ级。“规范1”7.3.1条规定I类地下停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从上述规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大型地下停车库(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的种类应为消火栓系统加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结合到我国目前车库消防设施多采用消火栓系统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我们在对I类汽车库设计时采用消火栓系统加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配置可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固定灭火系统。 2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地下停车库有两种类型,一种为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库;另一种为单一功能的停车库。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地下停车库,消火栓系统的布置通常有两种方式:图1的布置为地下车库消火栓由上层消火栓立管穿人防顶板至车库后接出,在人防顶板内侧设防爆波阀门,战时将阀门关闭,此阀门可用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闸阀或蝶阀替代;图2的布置为人防地下车库消火栓系统单独成环,引入管由人防侧墙接入,在人防侧墙内设防爆波阀门。图1的缺点是增加了消防管道上的阀门,消防系统的安全度降低。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消火栓减压只能通过减压孔板进行。图2的缺点是增加了消防管道管材的用量,但阀门的数量减少,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可统一设减压阀减压,也可通过减压孔板进行。消防系统的安全度较图1 高,经54给水排水Vol.28No.42002

地下车库消防排烟系统风量不足解决方案

#####################地下车库消防排烟系统排烟风量不足 解 决 方 案 编制人: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2016年05月13日

地下车库消防排烟系统风量不足解决方案 一、工程情况 1、本工程为地下停车库排烟系统,工程位置为##附近, 2、地下车库共2层,地下1层设计为地下车库,排烟风量20160M3/h,单层百叶排烟风口800*200的9个,设计风口排烟量2240m3/h;地下2层设计为平时地下车库战时地下人防,地下2层排烟风量30030M3/h,单层百叶排烟风口1000*200的10个,设计风口排烟量3000m3/h。 3、下表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图纸设计中的排烟风机参数表: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部位 消防排烟风机GYF-5.5I型,L=12710m3/h N=4KW 2台地下1层 消防排烟风机GYF-7I型,L=21918m3/h N=5.5KW,R=1450rpm H=571Pa 2台地下2层 二、现有问题 1、排烟系统现场测量数据:风口排烟风速1-2m/s(业主告知)。 2、排烟系统排烟风量太低,不满足消防验收。 三、问题分析 1、根据现有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 50067-2014规定:汽车库的净高小于等于5m大于4m的排烟量按33000m3/h 计算。

2、两台型号相同且转速相等的风机并联后,风量最高时是两台风机风量的90%左右,风压等于单台风机的压力 . 3、原有地下1层风机GYF-5.5I型风机风量小于规范要求,因而达不到消防排烟验收要求; 4、原有地下2层风机GYF-7I型风机风量可以达到规范要求,但风机出口管路较长,而且竖井风道为土建风道,土建风道沿程阻力较大,因而风机风压损失比较大,因此达不到消防排烟验收要求。 四、解决方案 根据上述问题分析,本着为业主节约成本考虑,现提出下列解决方案: 1、地下2层GYF-7I型两台风机放置在地下一层风机房,代替原有地下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点

编号:SY-AQ-00947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点 Key points of fire safety design for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车库消防安全设计要点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对建筑物配套设置停车位的数量要求越来越高,地下汽车库的设计形式越来越复杂,也给消防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 地下车库的消防安全设计要点 1.耐火等级及平面布局 1.1地下汽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2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1.3汽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下于13米,人防工程的采光井与相邻地面多层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不小于6米,与高层民用建筑最小防火间距不下于13米,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4地下汽车库通过防火墙和防火卷帘来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

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复式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1300平方米。地下室(含设备用房,自行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丙二类地下储藏室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以上防火分区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防火分隔 2.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量超过50辆时,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2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封堵; 2.3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防火卷帘; 2.4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10米;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米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三分之一,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

防火分区规范要求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多规部分防火分区条文摘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5.1.7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倍计算。 5.1.8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 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大型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

大型地下停车库消防设计 发表时间:2018-04-04T16:31:07.1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7年第34期作者:刘开乾 [导读] 摘要:对大型地下停车库的消防系统所采用的形式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地下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结合某工程实例,从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和排烟、消防给水等方面对该类车库的消防设计进行了探讨。 广东中山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对大型地下停车库的消防系统所采用的形式进行了讨论。分析了地下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火灾危险性,结合某工程实例,从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通风和排烟、消防给水等方面对该类车库的消防设计进行了探讨。对大型地下停车库的消防系统所采用的形式进行了讨论。推荐消火栓系统加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并给出在设计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关键字:大型地下停车库,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喷头,消火栓,大范围比例混合器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拥有量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为保证小区居住环境优美,有限的地面面积多用于环境绿化,为解决停车问题,住宅小区多设有地下停车库,停车库的上方为数栋住宅楼。地下停车库的面积比较大,由数个防火分区组成,停车数量超过300 辆为I 类地下停车库。本文拟对大型停车库几个消防问题进行讨论。 1 采用消防设施的种类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以下称“规范1”)7.1.8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应设室内消火栓,I类汽车库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7.2.1条规定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2.2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确定。2001年新颁布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48-2001)(以下称“规范2”)附录A中将汽车库划为中危险Ⅱ级。“规范1”7.3.1条规定I类地下停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从上述规范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对于大型地下停车库(I类汽车库),消防设施的种类应为消火栓系统加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结合到我国目前车库消防设施多采用消火栓系统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我们在对I类汽车库设计时采用消火栓系统加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配置可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固定灭火系统。 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地下停车库有两种类型,一种为人民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库;另一种为单一功能的停车库。对于第一种类型的地下停车库,消火栓系统的布置通常有两种方式:图1的布置为地下车库消火栓由上层消火栓立管穿人防顶板至车库后接出,在人防顶板内侧设防爆波阀门,战时将阀门关闭,此阀门可用工作压力大于1.0MPa的闸阀或蝶阀替代;图2的布置为人防地下车库消火栓系统单独成环,引入管由人防侧墙接入,在人防侧墙内设防爆波阀门。图1的缺点是增加了消防管道上的阀门,消防系统的安全度降低。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消火栓减压只能通过减压孔板进行。图2的缺点是增加了消防管道管材的用量,但阀门的数量减少,对于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可统一设减压阀减压,也可通过减压孔板进行。消防系统的安全度较图1高,经济上也节省。 图1 消防管道穿人防顶板 图2 消防管道穿人防侧墙 消火栓位置的设置除应满足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达到室内任何部位外,还应满足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地点的条件。在实际工程中,消火栓位置有几种方式,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的边墙上,另一种是将消火栓设置在车库内的结构柱上。这两种方式都有其缺点,设置在车库的边墙上,消火栓的取用需通过停泊的汽车,不便于使用;设置在车库内的结构柱上,无论是朝车道方向还是朝停车位方向,都将妨碍汽车的行驶及停泊,容易刮碰。图3 是我们在工程中采用的消火栓设置的方法,将消火栓沿停车位方向设置在柱旁。消火栓箱的固定可采用设钢支架或托架,或由建筑专业加设一段短墙,将消火栓箱暗藏于墙内。这一作法得到了开发商的赞许及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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