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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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思考

作者:王玲

来源:《江苏商报·建筑界》2013年第11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两种评标方法,其中第二种评标办法为:“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即俗称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往往倾向于本方法。

关键词:评审;投标;本价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3)11-(页码)-页数

本人从十几年的招投标评审的实践情况来看,要切实合理地用好此方法,必须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

1.对“成本价”的界定困难重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在项目投标中的成本亦即为企业的成本,这就给“成本价”的界定带来了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1企业的效益由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组成,二者相互依托

其成本核算是指企业的整体而非单项工程。企业在单项工程中愿意让利(有时甚至是亏损),往往提为开拓市场而采取的一种竞争方式,不应理解为不正当竞争。而从某一招标的单项工程理解为低于成本是不科学的,最起码讲是不全面的。

1.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规定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组成。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除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为不可竞争项目外,其余项目均为可竞争项目,由于企业规模、装备、人员及市场等条件的不同,其成本往往千差万别,评审中抓住某一项目判定为低于成本同样也是不科学的。

1.3对于单项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活动,投标人往往会采用低中标价,严施工管理,高索赔等方案来实现其目标

即表象的低于成本,不能与以严格而有丰富经验的施工管理能力和水平,高水平的索赔能力相抵消。现举两个例子:笔者曾参与一个绿化项目的跟踪,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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