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杆之管理人是否应对伤人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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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之管理人是否应对伤人事件负责

纪红广【案情】

原告张树光,系死者张心心之父。

原告张荣芹,系死者张心心之母。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电业公司。

被告牛海伟,东营市东营区油郭乡东寨村小学五年级学生。

被告张艳峰,东营市东宫区油郭乡东寨村小学四年级学生。

被告张盈盈,东营市东营区油郭乡东寨村小学五年级学生。

二000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时许,张树光、张荣芹之子张心心(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出生)与牛海伟、张艳峰、张盈盈骑自行车到东营区油郭乡温家村北,对电业公司在农村电网改造中腾空的一根电线杆底部用锤子进行敲击,意欲使电线杆倒伏,以便取电线杆上的角铁钢筋等物品。在敲击过程中,电线杆倒下,张心心被砸身亡。张树光、张荣芹以电业公司对废弃的电线杆未及时清理,未采取保护措施,电线杆质量有问题,牛海伟、张艳峰、张盈盈的法定代理人未尽监护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共计77965.1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电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已腾空的电线杆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死者张心心与被告牛海伟等误认为该电线杆已废弃并对其进行敲打以致发生事故,故电业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电业公司主张事故的发生系人为破坏电力设施所致,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牛海伟、张艳峰、张盈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行为有过错,也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应分别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因三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死者张心心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第133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张树光、张荣芹之子张心心死亡事故的误工费808.2元、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45348元,三项共计46556.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9311.24元,被告区电业公司、牛海伟、张艳峰、张盈盈分别负担9311.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原告负担376元,被告区电业公司、牛海伟、张艳峰、张孟孟分别负担374元。

东营区电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发生事故的电线杆因为农村电网改造而刚刚撤下电线,是暂时闲置待用的线杆,张心心、牛海伟、张艳峰、张盈盈是一种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却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认为,东营区电业公司作为电线杆的管理人和所有者,对农网改造过成中腾空的电线杆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致使张心心与牛海伟等人误认为是废弃的线杆而用锤子敲击,发生事故,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15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五方当事人,事实比较清楚,关键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张心心、牛海伟、张艳峰、张盈盈四方在此事故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不同意见。分歧之处在于东营区电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此点,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电业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则持反对意见。本文试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考虑。

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问题。我国民法学界对此历来有不同的主张。胡长清在《中国民法债编总论》一书中主张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由自己之行为、权利之侵害、损害之发生、因果关系、违法、意思能力、故意或过失共七个要件组成;而台湾之史尚宽主张要件有三:归责性之意态、违法性之行为、因果律之损害。我国大陆学者对侵权责任构成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具典型的学说,为四要件说。认为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须具备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此种主张,借鉴了前苏联的民法理论,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实践,是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通说,被广泛应用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且被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采用。近几年来,民法学者又提出了三要件说,主张行为的违法性不是构成要件。

即以本案而言,张心心被砸身亡系业已存在这损害事实;从因果关系上分析,张心心系因电线杆倒下被砸身亡,张心心等四人用锤子敲击电线杆底部,是电线杆倒伏的原因。简单而言,因为敲击线杆,所以线杆倒下;因为线杆倒下,张心心被砸。张心心等四人的故意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从电业公司有无主观过错上分析,作为线杆的所有人,在线杆倒伏一事上,电业公司无任何过错,既不存在故意,也无过失可言。

二、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考虑。

本案的所涉及的电线杆虽然是在农村电网改造中腾空的,但与其它正在使用的电线杆一样,同样属于电力设施的范围,任何人不得损坏。此案中,张心心等四人实际是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与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判令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会在社会上形成错误的导向,不利于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与理不合。

综上两点,笔者认为,张心心之死亡与电力公司无因果关系;电力公司在本案中无过错;于法于理均应撤销原判,改判为电力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

混凝土搅拌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编号:SM-ZD-69538 混凝土搅拌机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混凝土搅拌机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岗位安全职责 1.1负责日常例行保养,对混凝土搅拌机进行检查、维修、调整、紧固,并作好记录。 1.2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2、岗位任职条件 2.1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技术及技能培训。 2.2持证上岗。 3、上岗作业准备 3.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包括:搅拌机应安装在坚实牢固的基础上,用支撑架牢搅拌机;搅拌机的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点;搅拌机用电的安全技术,搅拌机日常养护和运转的安全技术。 3.2定期检查润滑油是否充足,不足时应予以填加,在填加润滑油时严禁接近明火或吸烟,以免引发火灾事故。

3.3检查电缆线路绝缘和各开关触点是否良好,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定。 3.4检查搅拌机操作控制室是否能正常运转。 3.5检查搅拌机钢丝绳及固定钢丝绳的卡子是否牢固可靠。 3.6使用前应检查确认离合器、制动器、安全装置等零部件齐全性能良好,滚筒内不得有异物,并进行空车运转检查搅拌筒和搅拌叶的转动方向,各工作装置的操作、制动确认正常,方可使用。 3.7调整和检查上料平台、卸料平台与使用翻斗车或罐车的高度,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应搭设防砸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3.8检查开式齿轮、皮带轮防护设施是否齐全牢固。 3.9现场应设废水预处理设施。 4、安全操作规程 4.1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用时,应在机座上铺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严禁以轮胎代替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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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机组成与设计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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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文章介绍混凝土搅拌站的机械设计与配置的技术条件,混凝土搅拌机是将混凝土配合料按一定配合比的水泥、沙子、碎石(骨料)和水等均匀搅和而制备混凝土的专用机械。它由搅拌主机、物料称量系统、物料输送系统、物料贮存系统和控制系统等5 大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组成。是用于现代化混凝土建筑的主要机械。他节约了生产时间,大大提高了生产销率。同是文章还介绍了搅拌站的操作规程与日常维护以及一些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 混凝土搅拌机: 故障维修: 日常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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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故意伤害罪

浅谈故意伤害罪 [ 张红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概念和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

混凝土搅拌机使用操作规程

编号:CZ-GC-00624 ( 操作规程)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混凝土搅拌机使用操作规程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oncrete mixer

混凝土搅拌机使用操作规程 操作备注:安全操作规程是要求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的一种保证安全的规定程序。忽视操作规程 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给公司和员工带来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 的会危及生命安全,造成终身无法弥补遗憾。 1启动运转搅拌机在使用前要按照“十字作业”法(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的要求检查离合器、制动器、漏电保护器、钢丝绳等各个系统和部位是否机件安全、机构灵活、运转正常,并按规定位置加油润滑,在确认无故障后方可开机。进料斗下面要垫软垫,每次将进料斗放下将要接近地面时应稍停,然后再放到底。 2安全操作 2.1搅拌机在使用中要严防砂,石等杂物料落放机械的运转部分。进料时,严禁将头,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察看探摸进料情况。 2.2上料斗升起后,严禁人员在斗下通过或停留,清理料坑时,必须将斗用链条扣牢,以免制动机构失灵时,发生事故。机器运转中禁止用手、铁铲、棍棒等伸入筒内进行拔弄扒料。 2.3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施工员给定的配合比搅拌混凝土,不得随意改变配比,随时注意运转情况,如有不正常响

声或发现问题时立即停车,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 2.4若须进入搅拌筒体内时,必须切断电源,卸下熔断器并锁好电闸箱,外面应有人监护。 2.5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停电或机件损坏,应将电源切断,并在混凝土凝结前设法将拌筒内全部存料清出,把搅拌筒洗净。 2.6开机时要戴安全帽,穿劳保鞋、戴口罩,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上操作台操作。 3工作完毕,每日工作后,必须将筒内外的积灰清除干净,料筒内不得有积水,料斗每次工作完毕后都应放置牢靠或固定,也可置在最低位置,绝对不可悬于半空,每日工作完后必须切断电源。 4搅拌机的维修、保养混凝土搅拌机在使用前一定要对动力、传动,搅拌各系统和进出料,离合器配水装置进行检查、调整、日常保养工作,检查各活动部件的润滑情况,轮胎气压是否有 4.6kg/cm2,轮胎螺钉应旋紧,四只脚受力是否水平状态。调整跳动滚轮位置,每月检查保养项目,弹簧钢板、U型螺钉是否松动,三角胶带、钢丝绳是否磨损过甚。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 一、混凝土搅拌站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按出厂说明书规定进行,并应在技术人员主持下,组织调试,在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全部符合相关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与搅拌站配套的空压机,皮带输送机及混凝土搅拌机等设备,应执行本规相关章节的规定。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拌和桶内和配套机构的传动,运动部位及仓门,斗门等均无异物卡住; 2.各润滑油箱的油面高度符合规定; 3.打开阀门排放气路系统中气水分离器的过多积水,打开贮气桶排污螺塞放出油水混合物; 4.各部螺栓已紧固,各进,排料阀门无超限磨损,各输送带的张紧度适当,不跑偏; 5.称量装置的所有控制和显示部分工作正常,其精度符合规定; 6.各电气装置能有效控制机械动作,各接触点和动,静触头无明显损伤。

三、应按搅拌站的技术性能准备合格的砂,石骨料,粒径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四、机组各部分应逐步启动。启动后,各部件运转情况和各仪表指示情况应正常,油、气、水的压力应符合要求,方可开始作业。 五、作业过程中,在贮料区内和下料斗,严禁人员进入。六、 拌和筒启动前应盖好仓盖.机械运转中,严禁将手、脚伸 入料斗或拌和筒探摸。 七、搅拌机满载拌和时不得停机,当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将拌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排除故障或等待电源恢复。 八、搅拌站各机械不得超载作业;应检查电动机的运转情况,当发现运转声音异常或温升过高时,应立即停机检查;电压过低时不得强制运行。 九、搅拌机停机前,应先卸载,然后按顺序关闭各部开关和管路。应将螺旋管内的水泥全部输送出来,管内不得残留任何物料。 十、作业后,应清理拌和筒,出料门及出料斗,并用水冲洗,同时冲洗外加剂及供给系统。称量系统称料斗应清洗干净,并应确保称量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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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混凝土搅拌机

常用混凝土搅拌机 搅拌机分类 常用的混凝土搅拌机按其搅拌原理主要分为自落式搅拌机和强制式搅拌机两类。 1.自落式搅拌机 这种搅拌机的搅拌鼓筒是垂直放置的。随着鼓筒的转动,混凝土拌合料在鼓筒内做自由落体式翻转搅拌,从而达到搅拌的目的。自落式搅拌机多用以搅拌塑性混凝土和低流动性混凝土。筒体和叶片磨损较小,易于清理,但动力消耗大,效率低。搅拌时间一般为90~120s/盘,其构造见图10-3~图10-5。 图10-3 自落式搅拌机 图10-4 自落式锥形反转出料搅拌机

图10-5 自落式混凝土搅拌机搅拌筒的几种形式 (a)鼓筒式搅拌机;(b)锥形反转出料搅拌机; (c)单开口双锥形倾翻出料搅拌机;(d)双开口双锥形倾翻出料搅拌机鉴于此类搅拌机对混凝土骨料有较大的磨损,从而影响混凝土质量,现已逐步被强制式搅拌机所取代。 2.强制式搅拌机 强制式搅拌机的鼓筒筒内有若干组叶片,搅拌时叶片绕竖轴或卧轴旋转,将材料强行搅拌,直至搅拌均匀。这种搅拌机的搅拌作用强烈,适宜于搅拌干硬性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也可搅拌流动性混凝土,具有搅拌质量好、搅拌速度快、生产效率高、操作简便及安全等优点。但机件磨损严重,一般需用高强合金钢或其他耐磨材料做内衬,多用于集中搅拌站。外形参见图10-6,构造见图10-7和图10-8。 图10-6 涡桨式强制搅拌机

图10-7 涡桨式强制搅拌机构造图 1-搅拌盘;2-搅拌叶片;3-搅拌臂;4-转子;5-内壁铲刮叶片; 6-出料口;7-外壁铲刮叶片;8-进料口;9-盖板 图10-8 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的几种形式 (a)涡桨式;(b)搅拌盘固定的行星式;(c)搅拌盘反向旋转的行星式; (d)搅拌盘同向旋转的行星式;(e)单卧轴式;(f)双卧轴式 搅拌机主要技术性能 常用混凝土搅拌机的主要技术性能见表10-52。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6c7641880.html, 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程度分为了三种,包括轻伤、重伤以及死亡。不同的伤害程度下,对行为人的处罚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说说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第一,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第二,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故意伤害罪的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完整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规程 一、作业前的检查、准备 1.检查电源电压,观察连接电气控制柜操作盘的电源稳压器 上,电表指针读数是否在规定值,若误差超过稳压器的规定围,不得启动机械,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电压稳定在规定值,方可使用机械。 2.检查搅拌机是否有异物,特别是前一天在搅拌机检修过 时,更应特别注意。 3.检查固定搅拌仓衬钣之间的间隙是否正常,间隙最小设定 为2—3mm,超过10㎜时,就需调整。 4.检查固定搅拌叶和搅拌衬钣的螺丝、螺母的紧固程度,如 有松动应立即紧固。 5.检查搅拌轴驱动电机三角带及气泵曲轴箱润滑油的油位 和油质,如不足时应添加,并按油质或规定的换油周期更换。 6.检查混凝土卸料闸门封衬钣之间的间隙是否正常,间隙设 定为0.5㎜,超过1.5㎜时就需调整。 7.启动空压机,在气压达到规定值后,空压机自动停止运转, 检查气路气压是否可靠,搅拌机正常工作时气压应保持在规定值以。 8.检查气压在规定值以时,各进排料闸门开闭动作是否灵活 正常,并以听觉和触觉来检查各通气软管接头有无漏气。

9.对砂石料、水泥、水、添加剂称量的电子称进行零位检查 调整,使电子称空载时能置于零位,保证计量准确。10.检查皮带输送机皮带的松紧度,松弛时要重新调整紧 度。 11.检查搅拌轴和皮带输送机传动系统的松紧度,过紧、 过松都及时调整。 12.检查供水系统水源是否充足,水泵、添加剂泵工作是 否可靠。 13.关闭搅拌仓两侧检查,清洗搅拌仓和检修人员进出搅 拌仓的仓门。 14.检查皮带输送机及搅拌机出料斗下是否有人或异物, 搅拌站工作时,以上区域严禁人和异物进入。 二、作业中的注意事项 1.合上电气控制柜的电源总开关,以及各用电设备的开关 后,将柜门关上。 2.机械运转中,除操作、保养人员外,其他人员不经允许一 律不准进入搅拌机机房和操作室。 3.根据砼级配表,将砂子定值、石子定值、水泥定值、粉煤 灰定值、水定值、添加剂定值输入电脑中。 4.机械运转时,通过电视荧屏和观察孔监视搅拌机砼情况和 砼出料情况,密切监视操作盘荧屏上显示的各种数据,熟练准确地操作各种开关。

中国大学就业率排行榜

中国大学就业率排行榜来源:胡璇的日志 排名学校名称就业能力 1 清华大学97%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94% 3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94% 4 华东政法大学93% 5 上海交通大学93% 6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92% 7 复旦大学91% 8 北京大学91% 9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90% 10 上海海事大学90% 1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90% 12 上海外国语大学90% 13 广东工业大学89% 14 浙江财经学院89% 15 上海师范大学89% 16 上海理工大学89% 17 中央财经大学88% 18 上海财经大学88% 19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87% 20 广州美术学院87% 21 东北财经大学87% 22 南京邮电大学87% 23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87% 24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87% 25 上海电力学院87% 26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86% 27 北京外国语大学86% 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86% 29 中山大学86% 30 南京审计学院86% 31 浙江工商大学86% 32 浙江师范大学86% 33 首都师范大学86% 34 山东警察学院86% 35 华南农业大学85% 36 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85% 37 长春税务学院85% 38 长沙理工大学85% 39 北京物资学院85% 40 北方工业大学85%

41 南京大学85% 42 湛江师范学院85% 43 浙江理工大学85% 44 西安外国语大学85% 45 湘南学院85% 46 四川外语学院85% 47 江西财经大学84% 48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84% 49 华东师范大学84% 50 湖北大学84% 5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84% 52 大连外国语学院84% 53 北京工商大学84% 54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84% 55 重庆交通大学84% 56 中国人民大学84% 57 浙江工业大学84% 58 西南政法大学84% 59 上海海洋大学84% 60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84% 61 茂名学院84% 62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83% 63 集美大学83% 64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83% 65 湖州师范学院83% 66 长沙理工大学城南学院83% 67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83% 68 中国计量学院83% 69 南京工程学院83% 70 南京工业大学83% 71 浙江大学83% 72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83% 73 西藏民族学院83% 74 西安邮电学院83% 75 西安理工大学83% 76 西南石油大学83% 77 湘潭大学83% 78 华北科技学院82% 79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校区82% 80 华侨大学82% 81 湖南商学院82% 82 哈尔滨医科大学82% 83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82% 84 广州大学82%

基于PLC的混凝土搅拌机设计

基于PLC的混凝土搅拌机设计 前言 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LC)自它诞生以来至今,以其极高的性能价格比以及一系列人所共识的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重视。它现在被广泛用于汽车生产、石油生产、IT制造、家电制造厂等工业控制系统场所,是现代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技术之一。它对工业的生产提供了良好的控制系统,它的广泛使用才使得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得到有利保障。 1969年美国DEC公司研制的第一台PDP-14型PLC。随后,在二十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一直简称为PC。由于到90年代,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也简称为PC;可编程序范围很大,所以美国AB公司首次将可编程序控制器定名为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简称为PLC。PLC在控制领域的应用是保持了广泛的增长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许多大型的基础工程及建筑工程相继开工。建设优质的工程需要高品质的混凝土,而且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污染,交通和建筑处理部门要求施工用的混凝土集中生产和管理。这样不仅要求,混凝土的配料精度高,而目要求生产速度快,因此,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搅拌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编程控制器(PLC)具有可靠性高、功能完善、编程简单且直观,能够有效地弥补继电器控制系统的缺陷。 从1903年德国建造世界上第一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来,商品混凝土作为独立的产业己有100多年的历史。随后,美国于1913年,法国于1933年建立了自己的搅拌站。二次大战后,尤其是60年代到70年代,由于各国抓紧发展经济,医治战争的创伤,混凝土搅拌站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搅拌站在技术水平和可靠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国外生产的搅拌站一般生产率在50m3/ h~300m3/h,对于商品混凝土生产,搅拌站形式应用比较普遍,尤其在大型工程中被采用。我国混凝土搅拌站(楼)的研制是从50年代开始的,在其发展过程中,型式的选取和主要技术参数基本上是根据用户要求和参考国外产品的自由状态。国标GB10171-88((混凝土搅拌站(楼)分类》和GB 10172-88((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的颁布实施,将混凝土搅拌站(楼)的研制和生产纳入了标准管理的轨道,为其发展奠定了基础。产品技术标准和预拌混凝土标准的要求中,对于混凝土搅拌站(楼)的技术指标己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当今国内生产的混凝土搅拌站质量迅速提高,逐步取代了进口搅拌站,在国内已经占主导地位,其控制系统也得到快速发展。国内大型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厂商包括:三一重工、珠海志美、上海华建、南方路机等。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混凝土机械有两次战略性产品结构调整,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八十年代初期混凝土搅拌机的升级换代,由双锥反转型、立轴和卧轴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替代鼓筒型搅拌机,现在这三大系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己达到国外同类机型的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docx李

故意伤害罪的理解与应用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违法犯罪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一),故意伤害罪的刑法条文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1、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用时,应在机座上铺设木枕并找平放稳。 2、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干燥木板。 3、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座。 4、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5、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6、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 ②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③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 ④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7、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音。 8、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9、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10、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11、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12、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13、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14、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15、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16、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17、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18、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必须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19、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版)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232

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最 新版)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和项目经理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混凝土搅拌机(站)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混凝土搅拌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按事故应急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后可紧急撤离。 4、操作工应掌握所操作的混凝土搅拌机(站)的技术性能、构造、工作原理,熟练掌握混凝土搅拌机(站)的操作技术后方可进

行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 5、必须坚持班前、班中、班后“三检制”,检查的主要内容: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环境和机械有否障碍物。检查电源电压应稳定,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和安全防护装置应灵敏可靠,各部位无异物卡住,骨料规格符合本搅拌机(站)性能,规定区域内无闲散人员,有关人员处在安全位置,确认无误后才可合闸试车,试车2-3分钟后无异常现象方可正式作业。 6、作业中不得擅自离岗,应观察机械电气运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停机检查,如确需维修则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放出,停机拉闸断电,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后进行维修。 7、作业后应对搅拌机(站)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切段电源锁好电箱门。 8、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切实按照规定的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搅拌混凝土,不得擅自更改混凝土配合比,如发现混凝土质量异常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施工要求。 9、切实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搅拌设备正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在故意对他人人身实施伤害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至少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而此时结合实际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是存在差异的,那其中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伤害罪轻伤赔偿标准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

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二、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轻伤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 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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